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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4-07-12 07:55:10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法律分析:一、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二、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四、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1、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欺诈交易,网购在人们现在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2、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网络自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也存在着各种漏洞和缺陷。3、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淫秽网站,传播淫秽信息,首先,网络上关于淫秽、色情的信息有很多,4、利用互联网散布反动言论,危害国家安全网络信息量巨大,但是其中内容良莠不齐,5、制造网络病毒,造成社会恐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出于炫耀自己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

今年元月,仙桃市龙华山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所用的计算机已中毒,即使杀了毒,随后也会恢复原貌。紧接着,该局部分办公计算机,也因中了“熊猫烧香”病毒而瘫痪。  与此同时,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接到仙桃市江汉热线信息中心报案称,该网站的中心服务器大面积中了“熊猫烧香”病毒。  来势凶猛的计算机病毒,在该市还是首次出现,这引起了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高度重视。有关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被“熊猫烧香”病毒感染中毒的电脑,有50万台以上,数百万网民深受其害。  警方还发现,《瑞星2006安全报告》,将“熊猫烧香”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1月22日,该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将此案向公安局长余平辉、政委李培刚及副局长叶铁官汇报。1月24日,该局正式立案侦查,定名为“1·22”案件。  侦查  “武汉男孩”被列重大嫌疑人  昨日,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介绍,立案后,该市网监部门上网络搜寻相关资料,对“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进行分析、调查。  结果发现,“熊猫烧香”病毒是一个感染型蠕虫病毒,能够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进程,并且会尝试读取特定网站上的下载文件列表,通过网页浏览、局域网共享及U盘等多种途径进行快速传播。  另外,被感染的计算机,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GHO文件被删除等现象。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的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根据病毒的感染和传播特性分析,该局网监部门推测:“熊猫烧香”病毒的作者系一个团队或是一个人编写;或是一人编译,多人再传播。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及网上相关信息显示:“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程序中,都有“whboy”、“武汉男孩”的签名,且该病毒感染网页文件后,会在网页中加入一段代码,把网页转向特定网址。  该网站注册信息显示,注册人来自武汉。网监部门技术人员胡红义、刘杰分析,拥有全部病毒代码的人,应该是武汉人,很可能与2005年爆发的“武汉男孩”、“QQ尾巴”等木马有很大关联。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决定,进行串、并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该局网监部门获得了相关信息———“wh鄄boy”以写“武汉男孩”传奇木马出名,且其作品中通常以“whboy”和“武汉男孩”签名。  因此,该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将“武汉男孩”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开展针对性的调查。  收网  佯购软件钓出“武汉男孩”  1月31日,在省公安厅网监总队的指挥协调下,成立了“1·22”专案组。  2月1日,专案组通过调查走访,查明“武汉男孩”与另2人共同租住在武汉市洪山区。专案侦查员在武汉佯装购买杀毒软件,钓出了一名出售者。  专案民警分析:这名出售者就是“武汉男孩”。后经侦查,“武汉男孩”叫李俊,男,25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人,对电脑比较精通。  2月2日,民警张良耀、刘杰等人对李俊租居屋,实施24小时监控。当日下午,专案民警研究实施抓捕行动,制定了抓捕方案和审讯方案。  2月3日,专案组通过种种迹象分析,“武汉男孩”有可能要外逃。抓捕行动须提前进行。  3日晚8时40分,守候在出租屋内的仙桃网监大队民警,将回到出租屋取东西的李俊抓获,并对出租屋进行了勘验。  经突审,李俊交代,“熊猫烧香”病毒系他所写,病毒源代码在他与雷磊居住的某宾馆房间的硬盘内,并承认有一份源代码给了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阳逻镇长山村人,系李俊的同学)。  专案民警立即出击,将准备外逃的雷磊抓获,并提取了笔记本电脑、硬盘等物品。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对提取的源码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源码为“熊猫烧香”病毒源码。  审讯  为好玩搞钱销售传播病毒  去年9月,李俊在武汉某电脑学校学习软件开发时,就开始制作“熊猫烧香”病毒。10月,李俊毕业后,在武汉洪山区租了一单间房屋,潜心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在写作过程中,不断与雷磊交流写作进度。  11月,李俊将“熊猫烧香”病毒写完,通过QQ群发布出售“熊猫烧香”病毒的消息,先后在网上以每个病毒500—1000元的价格出售约20套。  今年1月24日,雷磊找到李俊,告知其网上炒作“熊猫烧香”很厉害,要其避一避。  当日,李俊与雷磊在武汉某宾馆开一房间,一起研究“熊猫烧香”,由雷磊继续在网上替李俊出售2000只已中毒的“肉机”。  2月4日,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后,将李俊、雷磊押回仙桃。公安部组织协调山东、浙江、云南、广东、广西等地网监部门,对涉案人员、服务器实施布控、扣押。  5日晚,仙桃公安局副局叶铁官,在山东威海将王磊抓获。经初审,王磊交代,他是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最多的一人,日平均进账7000元以上,所得与李俊平分。  王磊还交代了另两个传播者,其中一个叫“X火”。在省厅网监总队的支持下,仙桃警方获悉自称“X火”的就是仙桃人。当晚,警方在“X火”家中将其抓获(此人真名王哲)。另一路追逃专班,在浙江温州将嫌疑人叶培新抓获。  此时,正在南昌收缴服务器的该网监大队队长万正明,接到指挥部的通知后,驱车赶往浙江丽水,3路追捕专班在浙江丽水会合。6日晚,将嫌疑人张顺抓获。  经审讯,李俊为“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其他5人为销售传播者,其目的就是好玩搞钱。  李俊交代,“熊猫烧香”病毒是将几种病毒合并在一起,演变成一种新病毒“肉鸡”来控制电脑,在电脑里制造木马程序,盗窃他人电脑里的QQ号、游戏装备等,得手后变卖获利。李俊一天最高收入达万元。  6名嫌疑人落网时,警方现场共收缴10余万元,其中王磊用赃款还购买了一辆吉普车。  至此,从2月3日至10日,仙桃公安局网监大队先后在湖北、山东、浙江等地抓获了涉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综合《楚天都市报》《武汉晨报》)  家人眼中的李俊  李俊的父母一直在家乡一水泥厂上班,前几年双双下岗,他妈妈做了个小推车在街上卖早点,他爸爸则到了一家私人瓦厂打工。52岁的李俊妈妈陈女士说,李俊很小的时候就喜欢玩电脑,没事就到网吧去玩,因为怕他在外面学坏,家里就给他买了台电脑。没想到到头来儿子却是因为“玩电脑”被警察抓走,陈女士感到悔恨不已。  李俊的父亲则说,四五岁时,李俊爱上了玩积木及拆卸家中的小机械,那时候,李俊将家中的收音机、闹钟、手电筒等凡是能拆开的物品,都拆成一个个零部件,歪着脑袋观察每个零部件后,又将零部件重新组装起来,恢复原样。如果闹钟再次走动或收音机能发出声音时,李俊往往会拍手大笑,自顾自庆祝半天。  李俊的弟弟李明比他小三岁,西南民族大学音乐教育专业学生,今年放寒假回家,他偶尔和哥哥提起最近他和同学都中过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哥哥听说后却一改以往的内向和谦卑,不屑一故地笑说:“这病毒没什么大不了。”当时李明并没有想到,他的哥哥就是“熊猫烧香”的始作俑者。  李明告诉记者,哥哥在上学时数学和英语非常优秀,尽管如此,哥哥还是没能考上高中,而是进了水泥厂里自办的一所技校(现已改名为“娲石职业技术学校”),后于2000年到武汉一家电脑城打工后,自己有了收入,但他很少给家人钱花。在李明的记忆中,哥哥从不找父母要钱花。有人曾对李俊说,李明是他弟弟,他应该给李明点零花钱。李俊总是很严肃地说:“钱要靠自己挣!挣不到钱的人,是无能的人。”

有鸦片侵噬国人身体和灵魂,今日又网游如洪水猛兽席卷社会各个角落;鸦片一吸,不愿吐出,网游一玩,难以放下,如此类似,我且将网络游戏冠以新名头——当代鸦片。据调查,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多数是22岁以下人群,中小学生排第三;“网络游戏成瘾症”患者多为学生;与此同时,犹豫过度沉迷网游,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负面报道不绝于耳,网游,作为一种科技时代的产物,对青少年的危害正如雾霾般弥漫开来。网游,包裹着华丽的外衣,如糖衣炮弹向青少年轰炸,而无数人为了追求炫目的效果,感官的刺激,沉迷其中割舍不下,有多少青年不顾父母的关切,执意偷去网吧;有多少青年宅在家中,将宝贵的青春献给虚拟幻象;有多少青年成瘾无法自拔,耗着身体精力,终骨瘦如柴视网膜脱落;又有多少青年为之虚掷一生,走上犯罪道路,一生囚于高墙之下。青年自制力低,抵御诱惑能力差,又对世界充满想象,网游的存在,无疑加大了人们走上歧路的风险。有学者指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有发展,要看他的国人在闲暇时做些什么。犹太是最智慧的民族,他们的读书时间也是世界最多的,如今,一代代“低头族”出现在地铁、车站、餐厅中,人流中涌动着冲关晋级的浮躁,配合着忙碌的手指。大部分人是在玩着网络小游戏,几乎没有人阅读。要知道,支撑一个国家未来的是知识,而不是游戏,当国人大部分时间活在虚拟世界里,现实世界定会收到影响,这种危害不可小觑。网游带来了虚假经济繁荣,在用泡沫建造的高楼大厦中,一旦架空,所有繁华都将倾覆,虚幻的美好立刻坍塌,马云有言:“一个只会玩游戏的国家,没有未来。”在充满游戏的世界里,处处潜伏着危机。鸦片传入,国家萎靡;网游当道,又将是怎样一种不可预知的明天?一场游戏一场梦,游戏终了,梦醒又会遇见怎样的悲凉?古谚有云: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像林则徐那样坚决地把烟枪折断,将劳动的双手从屏幕上移开,用青春创造出一个真正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出的,实实在在的明天。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目前,网络诈骗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骗、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呢? 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诈骗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4,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目前在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道德与法的结合,把网络道德的内容以法律和道德条例的形式,对网络人提出遵守网络规范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网络道德规范,加大道德约束力。 总之,网络诈骗形形色色,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法律规范、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技术监督,网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大发展的今天,争取创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我建议就写一下法国计算机领域的发展或者现状,再或者某一主题的相关趣闻。这样比较简单些,也容易找到参考资料。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有哪些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 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运用者的利益。 3 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 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 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 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 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3 严重的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4 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现在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主义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考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应当注意到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 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4 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 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现在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笔者赞成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关键词 计算机 网络 处罚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预防和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爱好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inter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化教育等诸多行业。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一、计算机犯罪含义评析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②究其犯罪动机,本人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二、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缺陷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本人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三 立法思考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继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学者认为,当时规定条例的这一款时,可能是考虑到未联网的单台微机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有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42因而未能及时加以规定,意图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定,但是却至今未能加以规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四、计算机犯罪预防对策 1、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目前,国家公安部已建网络警察队伍。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已经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2、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调强计算机的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3、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综上所述,可见计算机犯罪已成为21世纪犯罪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只有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才能让广大人民的生活更加稳定,国家经济迅速腾飞。参考文献(美)奥古斯特•比库尔著:《利用计算机犯罪》,

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1、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2、网络直播与庭审

我建议就写一下法国计算机领域的发展或者现状,再或者某一主题的相关趣闻。这样比较简单些,也容易找到参考资料。

网络犯罪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案例: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 后来,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并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之后,父亲对小新一顿打骂,但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一天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后来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评析;网络是一个大杂烩,什么都有,所以这里面就有很多问题,网络产生的巨大优势实际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网络的不良因素实质是社会发展的阻碍因素所以要从源头上治理网络犯罪——不仅仅是青少年犯罪,虽然它是最突出的,就一定要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和文化浓厚、轻松严肃的校园氛围以及家庭氛围。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目前,网络诈骗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骗、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呢? 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诈骗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4,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目前在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道德与法的结合,把网络道德的内容以法律和道德条例的形式,对网络人提出遵守网络规范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网络道德规范,加大道德约束力。 总之,网络诈骗形形色色,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法律规范、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技术监督,网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大发展的今天,争取创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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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吴学涛网络犯罪的形态多种多样,网络犯罪分子的目的也各不相同的,有的是为了获得某些有价值的信息,也有的是为了骗取钱财,但直接的受害对象都是信息。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利用网络专门知识并使用计算机作为作案工具,行为人不论实施何种网络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只能是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仅限于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它可能是存储于系统中的,也可能是正在被传送的。 在此,我们排斥单机行为及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于研究对象之外;这里指的犯罪为犯罪学上的概念,不以刑事法典规定的犯罪为限,而以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为充分条件,刑事违法性为非必要条件。一、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它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对《财富》杂志五百大企业所做的调查,高达62%的企业网络曾遭非法侵入。故此,以计算机及网络的滥用为基本手段和特征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网络时代里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有关当局、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的高度重视,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这种在虚拟空间里实施的犯罪与物理空间里实施的犯罪比较有如下一些特点 :1、主体的年轻化。据统计,网络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约为24岁。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CNNIC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56%的用户年龄在24岁以下。这些年轻人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2、具有跨国性。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阶级的界限,真正实现了“天崖若比邻”,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上,信息传递的速度是以毫秒计时的,你从中国向美国传到一条信息花时不过600毫秒,即使向地球上最远的一个点传送,也不过花时1秒之内。这就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里,国内与国外、近与远的概念已变得十分模糊,跨国成为一种十分 首先你需要明白选题了一个所在。 因为你选题了,以后论文一个方向,就只能针对你选题的方向来写了 提问 选题理由 主题思想 ? 回答 首先你要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方向吧。 更多5条 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 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运用者的利益。 3 网络 诈骗、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 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 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 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 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3 严重的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4 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现在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主义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考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应当注意到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 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4 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 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现在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笔者赞成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关键词 计算机 网络 处罚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预防和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爱好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inter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化教育等诸多行业。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一、计算机犯罪含义评析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②究其犯罪动机,本人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二、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缺陷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本人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三 立法思考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继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学者认为,当时规定条例的这一款时,可能是考虑到未联网的单台微机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有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42因而未能及时加以规定,意图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定,但是却至今未能加以规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四、计算机犯罪预防对策 1、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目前,国家公安部已建网络警察队伍。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已经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2、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调强计算机的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3、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综上所述,可见计算机犯罪已成为21世纪犯罪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只有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才能让广大人民的生活更加稳定,国家经济迅速腾飞。参考文献(美)奥古斯特•比库尔著:《利用计算机犯罪》,

我建议就写一下法国计算机领域的发展或者现状,再或者某一主题的相关趣闻。这样比较简单些,也容易找到参考资料。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目前,网络诈骗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骗、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诈骗、网络交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诈骗事件的频频发生呢? 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诈骗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4,增强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目前在网络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道德与法的结合,把网络道德的内容以法律和道德条例的形式,对网络人提出遵守网络规范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明确网络道德规范,加大道德约束力。 总之,网络诈骗形形色色,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法律规范、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力度,强化技术监督,网民自身也要提高警惕,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在社会主义大发展的今天,争取创建一个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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