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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论文选题理由

发布时间:2024-07-08 04:37:42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论文选题理由

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D];四川大学; 2005年[7] 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8]葛萌;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10期; 47-49[9]胡季英 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10]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J];建筑; 2003年11期; 38

拟订一个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内容,按照论文格式写,要范文的来

1、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施工的组织设计就是指导施工准备以及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文件,其中的内容主要根据施工的性质、规模、结构、施工复杂程度、工期要求、当地的实际条件而确定。一份好的施工计划方案,要科学的概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搭配,优化资源配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对工程造价有着很大的影响,不同的施工方案也需要投入不同的资金,进行不同的成本管理。因此,施工前,应组织包括技术、质量、施工、机械、材料、劳力等相关人员,一起采纳与研究施工计划的制定,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不断提炼归纳,优化设计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所选择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规范施工技术操作。施工技术的重要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一项工程施工,技术的高低会影响到质量的高低,因此,现场施工管理中,一定要注意施工技术的监督和指导,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领导,规范操作技术行为,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展,提高工程质量。 3、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直接决定了工程建设的结果,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贯穿三个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的质量管理包括,在施工前,一定要制定好可行性计划和施工方案,并保证这些方案能切实可行,促进工程的完善,而通过施工质量计划的确定,施工的单位就可以合理制定施工工序和施工技术了,在做好相关管理措施的规定,这样就能大量的减少施工矛盾和事故发生,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将施工风险降到最低。事中质量控制的主体是对施工工序的控制,工序控制的关键点就在于加强检查,从施工材料、设备到施工技术,不落下,每一个环节,不让不合格的工序带入到下个供需当中,针对工程质量的问题,一定要查明原因,找出解决措施,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查明原因并备案,以免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事后控制是指对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的质量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测,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4、加强各方协调监督工作。现场工作监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要各方面的协作,各方面的施工也要及时完成,管理人员还要积极主动的排除故障,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与周边的各部门加强联系,大力解决施工中国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加强对各种配电线走向的管理,督促各班组的分工合作,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计划进行施工,保证在工期内完成任务,确保工程能按期交付。 5、加强人员素质的提高。在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人员的职业技能、道德以及素质教育都是少不了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同时加强技能培训,高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要有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作为依据,并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引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产品破坏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水平。一些施工单位通常会避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借领导的口头允许,无视质量管理,脱离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因此,现场施工管理必须要有一条统一的标准,统一处理施工现场的全部问题,同时也需要个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6、保证施工单位的有序管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建筑施工单位经营活动就是将合格的建筑产品提供给市场和社会,从中获取利润。只有提供质量好、工期和造价都合理的建筑产品,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 7、有利于安全隐患的消除,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施工现场多工种联合作业,露天高空作业多,人员流动大,是事故隐患多发地段,加强工程操作的系统性推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能确立企业信誉,提高合同履行率,保证企业效益。施工现场管理是整个施工企业管理的基础,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8、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有效的现场施工管理可以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及材料管理和使用有条不絮,使施工安全高效运行。有效地现场管理使得施工现场整洁美观,设备进出通道通畅,还要注意环保文明,不对周边产生过多的不良影响。良好的现场管理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9、有利于体现质量控制的效果。建筑施工企业系列标准的贯彻控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突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求施工企业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施工现场。另外,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改善人、物、在施工现场的结合状态,减少施工材料的消耗,为施工企业节支增收。工期的拖延或赶工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的质量、安全和成本因素。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与优化建议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论文选题

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D];四川大学; 2005年[7] 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8]葛萌;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10期; 47-49[9]胡季英 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10]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J];建筑; 2003年11期; 38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与优化建议

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  摘要:文章主要就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交流,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归纳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管理技巧;建筑市场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笔者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其作为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与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从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标。  (三)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很好写的0 引言自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加强建筑工程执法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控”目标的实现,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诸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合同订立人对有关法律和法规不清,合同无台帐,无专人管理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针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订、协商、制定、履行、索赔等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着手进行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工作。通过实行对合同的正确管理,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预控目标,以法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2)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3)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4)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引用国际通用条款或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自觉按合同办事,对开拓和开放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建筑业,为国家创汇和节约建设资金,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订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2000]16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65号令)等是此合同的签订依据。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智能的技术性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等为监理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4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等。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管理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情、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和计量方法、包装方式、付款方式和办法、交货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等。其法律依据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地方法规等。5)其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合同法》中均有所涉及,他们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少,这里就不在赘述。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2)合同订立前的管理。采取认真、严格的态度,做好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订立应具备的相应条件调查等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3)合同订立中的管理。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

结合以下给定的专业论文方向进行自拟,的

(发邮箱太麻烦,你自己看吧!)工程管理论文:建筑管理现代化(中国专业论文网)(2009-11-26 10:18:55)转载标签: 教育 工程管理论文:目前,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合理、对总承包管理模式研究不深不透、管理体制未彻底理顺,以及业主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必须从调控总承包规模,理顺总承包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业主行为等方面入手,加强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更好地同国际接轨,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关键字:建筑管理现代化 前言 加入 WTO 后,国际竞争已日趋激烈,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将如何发展,如何应对国际化、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值得深思。本文试图通过对总承包管理的模式、特点和存在问题等分析,提出加强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几点对策,以便更好地同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提高项目总承包管理水平。国际上常采用 8 种项目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工程总承包(又分 EPC、D-B、E-P、P-C 等)、施工总承包、施工联合体、施工合作体、CM 模式、NC 模式和 BOT/PFI 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成为了工程承包的主流模式和发展方向。CM 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NC 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 模式是建设、经营、移交的一种投资带总承包管理模式。 1我国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承包组织结构不合理 因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形成了企业、部门和地区三重割据局面,短期内很难形成专业协作下的经济规模。建筑行业全方位综合改革的政策还不明朗,如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还未把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主导方向等。据统计,35 种新资质类别中就有 23 种是按部门划分的,这种政出多门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相互交叉的管理方式,造成了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建筑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由于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形成了大公司不大不强,小公司不小不专的局面,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过多,会导致在总承包管理平台上过度竞争,管理水平较低,利润空间狭小。 2对总承包管理模式理解不深,管理体制未理顺 许多人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误解较多。有人认为,总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费再加管理费,是加大了管理费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为。“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贯彻。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我国引入 FIDIC 条款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企业对国际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国内一些重点工程上收到了较好效果。但对 CM 模式、NC 模式、BOT/PFI 模式了解还不多,研究不深不透,这对于我国总承包企业面对加入 WTO 后的机遇与挑战,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3业主还存在不规范行为 由于业主建设目的、筹资方式的不同,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同,导致有些业主为避开其限制,把大工程进行肢解、切块和分段招标,出现了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随意分包、拖欠工程款乃至索要回扣等现象,很不利于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有效开展。 4总承包法律地位不明确,分包市场难以形成 有关总承包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工程项目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其外延要比《建筑法》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大许多,从市场变化与需要角度出发,对该项内容的修改,以及对发达国家相应制度的研究、探索和借鉴已刻不容缓。国际大承包商一般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同专业分包商;而我国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己完成,这是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开展,分包市场的形成,占领国际和国内市场的严重制约。 5复合型人才缺乏,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单纯的土建专业人才多,而掌握新技术、懂外语、知法律和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则严重缺乏;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也有待提高。 2加强项目总承包管理 加入 WTO 后,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带来活力;另一方面,资金雄厚、管理高效的国际承包商将进入我国,总承包企业将面临双重竞争与严峻挑战。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点,加快改革步伐,练好内功,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总承包企业才能做大做强做好。 1调控总承包规模,优化组织结构 调控规模实质上就是调控建筑市场上能进行施工总承包的力量。2001-03 国家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高了一级企业的门坎,以前注册资本金只要求 3 000 万元,现在是 5 000 万元,并要求净资产不少于 6 000 万元;另外,取消了 4 级资质企业,只设特级、1~3 级企业。新资质就位有利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优胜劣汰,同时,也是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关键。明确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只能承担与资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小马不许拉大车,大马拉小车也要制止。总承包企业应进一步调整组织结构,加强调控和监管功能,重点做好总承包管理,使总公司成为技术、智力、资金和管理密集的总承包管理集团。分公司要形成独立产权和资质的专业化施工的民营化或民营参股公司。应抓住改制机遇,通过政策引导,形成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勘察设计公司,扶植一批资本雄厚、人才集聚、科技领先和管理过硬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国家对这些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进行纵横向联合,尽快形成大而强的建设管理集团,才可与国际承包商竞争抗衡。在WTO 规则条件下,政府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有限度地、有步骤地开放建筑市场;国家可实行境外企业市场进入许可制度或对重点建筑企业进行补贴或保护,以避免境外企业垄断国内总承包市场。 2理顺总承包管理体制,明确总承包管理责任 以合同为依据,明确总分包的责、权、利。总承包对业主负总责,分包对总承包负责;总承包对分包实行统一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只有理顺总承包、分包、监理和业主四者关系,并清晰各自的责、权、利,才能真正树立起“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分包单位则要根据合同规定,向合同段派驻项目经理和劳务作业单位,接受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全权处理与业主的经济关系,为分包单位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并对业主全面负责,配合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对分包商进行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四大控制。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管理经验,具备诚信的品格和雄厚财力,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培养复合型人才 首先,要充分研究美国、日本等国家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努力实践。其次,要从三个层次来培养复合型人才:政府重点培养建筑公共管理 C-MPA 人才,企业重点培养建筑工商管理 C-MBA 人才,项目部重点培养项目管理 C-MPM 人才。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政策、制度,培养大量既具备坚实专业知识水平,又具备较强法律知识、文字水平、外语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4建立和健全总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业主行为 目前建筑市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手段,培育和发展我国建筑市场体系,确保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纳入法制轨道;要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实与修改,把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标准与规模的项目,一般不得平行发包或化整为零,否则视为违法。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规范业主行为的制度研究,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随意分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等几种难于克服的顽症,创造更多的机会、优化更好的环境来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二点: (1)业主责任问题。由于所有权和机制上的各种原因,业主真正关心的或在决策时实际考虑的,往往不是项目的最终效益,而是上级的意志、自己的政绩和利益等,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浪费和腐败,间接后果是项目效益降低,造成大量无效投资,根本原因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 (2)业主素质问题。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有最大的决策权,决策正确与否取决于其素质。作为业主应具备必要的项目管理知识,了解四大控制,懂得项目费用不一定越低越好,进度不一定越快越好,质量不一定越高越好,应用最终创造效益来衡量和决定项目合理费用、合理周期和合理质量。当业主盲目拍板一个不合理的费用、不合理的周期或不合理的质量标准,往往会适得其反。业主的项目管理涉及到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设计和承包商的选择、项目的协调和控制、项目的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业主既不要代替和过多干预专业化公司的管理行为,更不能放弃对项目的监督和控制。 5提高专业配套能力,适应总承包的需要 在起初的施工总承包中,要积极主动地为业主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使业主相信自己的管理实力和综合配套能力。通过实施施工总承包,不断积累经验,就可向项目总承包实践过渡,即从立项、征地、地质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单机试车到联动调试,最终交钥匙移交运行,实践全过程总承包模式。同时,要重视向多元化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同时,注意向主业的两头延伸,积极发展设计、监理、地基处理、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等专业化配套能力;组建装饰、智能化、物资、机械租赁公司,使这些专业公司成为主业的依托,形成与主业相配套的产业结构,提高资质等级,与总承包资质相配套。各专业公司要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素质,使之成为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坚实基础。 6推动总承包企业向管理、技术和智力密集型企业转变 要加强总承包能力,增强整体实力和提高大型、特色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水平,必须调整经营结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调控能力。构筑企业管理、技术和智力密集的管理层,以适应总承包管理经营的目标。在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为确保工期、质量等目标的实现,兑现对业主的承诺,采取积极的组织形式来加强对工程的全面管理,把总承包商的责任落实分解到各个分包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环节中,做到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施工。要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班子,充分发挥总公司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对确定的各专业分包商进行督促协调管理。关键时刻,能抽调精兵强将,调动总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机械,确保各关键工序点目标的实现,充分展示整体实力。 7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1实现项目管理网络化 面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现状和加入 WTO 后的新形势,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项目管理信息化已成必然趋势。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中华水利的主导经济—— 知识经济已经来临,与之相应的项目管理也将成为一个热门前沿领域;美国著名杂志《财富》(Fortune)预测项目经理将成为 21 世纪年轻人首选的职业。目前,国外项目管理公司已经在项目管理上大量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项目管理网络化、虚拟化。针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专家认为项目管理在积极开展网络化经营,实现管理信息化的同时,还应实施先进的经营战略。具体讲包括虚拟经营、合作竞争、全球战略和跨文化竞争等。虚拟经营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经营管理潮流,虚拟经营建设企业必须控制好关键性的资源和能力,不能受控于人,其目的是运用自身强大的优势和有限的资源和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竞争力;合作竞争的目的则是面对急剧变化的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争取在更大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双赢。 2开拓国际市场必须与国际全面接轨 长期以来,我国按计划经济模式运行,造成国内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与国际惯例有相当大差距,缺少市场竞争和风险意识。企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就必须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条件是在总结近百年来工程承包合同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出版的范本。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共同规律,充分考虑了业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各方的责权利,力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它的有关条款以法律为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按照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进行编写,许多条款在工程承包界都有共同的理解。因此,FIDIC 合同条款具有科学、公正、严谨、规范和国际化的特点。对 FIDIC 合同,我国在一些大型或国际工程中采用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使用还不够普遍,宣传还不够广泛。我们应尽快组织制定以 FIDIC 合同条件为基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范本,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要改变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一些业主和部门领导观念陈旧,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盛行,地方和部门条块分割,保护主义严重的局面。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市场,我们只有真正吃透国际惯例、标准和法规等,才可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 3建立资格资信体系 涉外工程生命力的核心是建立资格资信体系。我国在资格、资信体系建立和管理方面虽有所进步,但受各种因素影响,高资质企业多而泛且资信可信度差。有时会出现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的情况。这使得外方业主对国内各级政府或有关机构颁发认可的企业资质、资信存在明显的不信任。如果符合国际惯例的国内资格、资信体系不能尽快建立,那不但会给我国建筑企业带来诸多麻烦,而且随着竞争加剧,我国建筑企业将根本无法立足生存。 4规范合同管理 涉外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双方信守合同。规范的合同文件,如能有效地执行,就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外方人员特别重视合同管理,因为合同文件是施工、验收、支付和索赔的主要依据,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投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到实施,外方都十分认真。他们非常注重法律和规范,注重书面证据,注重合同条件执行的准确性。在涉外项目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类似合同的文件种类繁多,协议书、中标函、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会议纪要等均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提交仲裁或诉讼,没有书面证据就等于败诉。目前由于特殊的国情,加之人情关系、领导干预等诸多因素,致使国内一些企业法治理念淡薄、合同概念淡漠、证据观念淡化,一旦出现涉外合同纠纷,往往败诉,损失惨重。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积极推行项目总承包是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 WTO 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工程项目总承包仍在不断实践探索中,认识与理解也是片面的,以具有大量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是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较好模式,尚有待于在今后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 汤礼智.国际工程承包总论[M].北京: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0. [2] 吕绍庭.市场呼唤总承包[OL].中国工程建设网,2003-03. [3] [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 刘 涛,刘志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面临的挑战和对策[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论文题目

刘军; 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 [D];四川大学; 2005年[7] 葛昆;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J];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2003年02期[8]葛萌;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 2005年10期; 47-49[9]胡季英 关柯 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3)[10]杨清云;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J];建筑; 2003年11期; 38

建筑工程毕业论文,我写的《 居住建筑节能评价与建筑能效标识研究》,还是五老师给弄的 还有些资料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论文选题方向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建筑工程类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1、招标控制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投标报价规律研究  2、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现象探讨  3、地方政府对公共建设工程监督过程现状及问题研究  4、基于并行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7、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研究  8、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和对策研究  9、场地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11、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集成研究  12、建设工程施工进度BIM预测方法研究  13、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  14、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索赔研究  15、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研究  16、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信息管理(BLM)的理论与实现方法研究  17、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风险管理研究  18、建设工程合同效率研究  19、建设工程契约信用制度与体系构建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与研究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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