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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怎么写的

发布时间:2024-09-10 00:45:23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怎么写

身边的法律生活与法 法制方圆

河北省·2009年河北省中考语文作文真题:“墙”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50分)墙,是大家熟知的事物。生活中有物质的墙,如土墙、砖墙、人墙、篱笆墙、玻璃幕。墙,花墙、城墙、防火墙、影壁墙等。也有精神的墙,如沟通的障碍、法规的限制、做人的原则,道德的底线等。筑一堵墙,可以多一分约束与安全;拆一堵墙,可以少一分封闭与隔膜。请以“说墙”或“墙的故事”为题目,写一篇文章。要求:①题目自选;②文体自定;⑧有真情实感,力求有创意,不得套写抄袭;④不少于600字(写成诗歌不少于20行);⑤文章中不要出现真实的地名、校名和人名。浙江省·2009年杭州市中考语文作文《孤独之旅》中的少年杜小康在生活的艰难和精神的孤独中锤炼了自己的身心,他被自己已“长大了,坚强了而感动。每个人在自己成长的道路上,或多或少地都曾被自己的一份成熟、一个进步、一次超越——感动。被自己感动,是美丽的起点;被自己感动是精神的升华。请以“被自己感动”为题目,写一篇600至800字的文章。立意自定,文体自选。文中不得出现你所在学校的校名,以及教职工、同学和本人的真实姓名。·2009年浙江省舟山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你辛苦了!》·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对我影响最大的一个人》。·2009年浙江省湖州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难忘的那张脸》。·2009年浙江省温州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从那一刻开始》。·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考语文作文以“___________,让生活更美好”为题目。在紧张的学习环境中,保留自己的一份兴趣和爱好,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在寻常的家庭生活中,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在人生的旅途中,拥有一份快乐的心情,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请以“___________,让生活更美好”为题目,写一篇文章。要求:(1)请根据自己的理解把题目补充完整,如“爱”、“阅读”、“拥有快乐”……(2)除诗歌外,文体不限,不少于600字。(3)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姓名、校名、地名。·2009年浙江省中考语文试题(丽水市卷)山东省·2009年山东省青岛市语文作文题目给了考生两个选择,第一题目是“那时我______”,第二题目要求考生以团队精神为题写一篇作文。·2009年山东省滨州市中考语文作文以“关爱”为话题。·2009年山东省日照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我心目中的_______》。·2009年山东省淄博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生日快乐》,文体除诗歌外均可!·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命题作文“又是一年风起时”·2009年山东省潍坊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伸出你的手·2009年山东省泰安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命题作文:习惯·2009年山东省东营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半命题作文:我眼中的________·2009年山东省德城区中考语文作文阅读下面文字,按要求作文。风雨过后,眼前会是鸥翔鱼游的天水一色。走出荆棘,前面就是铺满鲜花的康庄大道。登上山顶,脚下便是积翠如云的空蒙山色。在这个世界,一星陨落,黯淡不了星空灿烂;一花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读了上面一段话,你想到了什么?请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文章。题目自拟,体裁不限(诗歌除外)。文中不得出现考生的真实姓名与学校。福建省·2009年福建省福州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分享》,文体不限,字数600字左右。·2009年福建省莆田市作文题目:请以“_________,我的最爱”为题,写一篇文章。要求:(1)请将题目补充完整。例如:妈妈、家里的猫咪、故乡的小河、蜘蛛侠……(2)选择你最能驾驭的文体,写你最熟悉的内容,表达你的真情实感。(3)字数不少于600字。贵州省·2009年贵阳市中考作文题目:沉醉在的世界里要求:①先将题目补充完整,然后作文;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600字;④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地名。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2009中考作文阅读下面材料,按要求作文。学会低头看路那年暑假,小胖跟父亲去看爷爷奶奶,途中要走三十里的路,还要翻过一道道高高的山梁。走了两个多小时,还在山梁上,望着遥遥无际的前方,小胖怎么也不肯迈步了。父亲威严地命令道:“别尽往前瞅,低头看路,下了山梁就到了。”说着,继续大步地向前走去。没法,小胖只好快快地跟着。不过这以后,小胖不再一次次老了望远远的目的地,而是低头看着脚下的路,不断的欣赏着沿路那些形状各异的沙石和花草,不知不觉就走到了爷爷奶奶家。请根据以上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要求:①所写文章主旨必须从所给材料中提炼;②题目自拟,问题不限(诗歌、戏剧除外);③字数600——800字;④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北京市·北京怀柔区2009中考作文没有阳光,就没有温暖;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没有父母,就没有我们自己;没有亲情、友情和爱情,世界就会是一片孤独和黑暗……这些都是浅显的道理,没有人不懂。亲爱的同学们,当你们在生活中理所当然地享受着这一切的同时,你做到过感恩吗?你对感恩是怎么看的?请写下你那次感恩的经历和真实的感受,或者写下你对感恩的思考,写成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1.将作文题目抄写在稿纸首行正中。2.感情真实,观点正确,文体不限。3.文中不能出现真实的校名或姓名。·北京市燕山区2009中考作文题目:“有一种叫”四年时间,弹指一挥间。初中生活即将成为你青春岁月永远的记忆。回首走过的时光,有一种等待叫希望,有一种坚持叫执著,有一种感动叫分享,有一种感觉叫幸福……根据你的思考和认识,在横线上填加适当的词语将题目补充完整,完成一篇600字以上的文章。上海市·上海市中考作文题目:和在一起要求:(1)先把题目补完整。(2)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3)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4)不得抄袭。重庆市·重庆市作文请以“的承诺”为题写一篇作文。以下两题任选一题。要求:①内容具体,有真情实感;②诗歌除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500字;④凡涉及真实的人名、地名、校名一律用英文大写字母ABC等代替;⑤不得抄袭。(1)仔细阅读下面材料,根据材料内容,结合生活实际,自拟题目,写一篇作文。①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游子吟》)②中央电视台有一则公益广告:一位孝顺的媳妇工作一天后,打来一盆洗脚水,为婆婆洗脚。年幼的孩子见了妈妈的这一举动,也打了一盆洗脚水,一巅一巅地端到妈妈面前,说:“我也要给你洗脚。”(2)也许,有的承诺是你发自肺腑的心声,有的承诺是你一时激情的冲动;也许,有的承诺你言出必行,行必有果;有的承诺你深埋在心底,从未说出。但只要是承诺,都应该是庄重的,严肃的。(改写自《今日教育读写舫》2009年第5期)请以“的承诺”为题写一篇作文,写作时先把题目补充完整,再按要求作文。四川省·四川省内江市2009年中考作文题目《伊索寓言》中有一个《马和驴》的故事。某人有一匹马和一头驴,在旅途中,驴对马说:“你如果肯救我一命,请分担一点我的负担。”马不听。驴精疲力竭,倒下死了。主人把所有的货物,连同那张驴皮,都放在马背上。马哭着说:“真倒霉!我怎么这样不幸?我不肯分担一点负担,却驮上了所有的货物,还加上这张皮!”是啊,帮助别人,是最好的美德,何况帮助别人也是帮助自己。请以“帮助自己”为话题,写一篇文章。要求:①题目自拟,文体不限(诗歌除外)。②字数不少于600字。③卷面整洁,书写规范。④不出现真实的人名和地名。·2009成都中考语文作文题目今年语文作文是“二选一”。一个题目是《我心中的风景》,另一个则是以“读”为话题写一篇作文。两篇作文都不限体裁,字数大概在600字左右。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和你在一起·江苏省扬州市中考语文作文:以“呵护”为题·江苏省连云港市中考语文作文题目《让自己奔跑起来》·江苏省盐城市中考语文作文以“心灵的脚步”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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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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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写什么

《关于制订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合著),《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企业产权制度比较》,《经济学家》2000年第2期《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合著),《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1999:中国大陆合同法之制定与台湾民法债编修订之比较》,《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一期,2001年4月《加强本科教学,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增刊(办学理念文集)《论法定代表人》,《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共识与分歧——评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日文),日本《比较法》第41号(2004年)《中国大陆物权立法及其若干问题探讨》,(台)《法令月刊》2003年2月号;《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5期,2003年7月《论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和体系》,《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期,2004年6月《董事还是董事会?——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之解读》,《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4年12月)第三卷《修改公司法应实行三大转变》,(香港)《学术前沿》2004年第9期《关于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两点建议》,(台)《法令月刊》2004年10月号《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05年1期《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问题》,《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大陆物权法草案的得与失》,(台)《法令月刊》2005年10月号《论抵押物的价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6期《物权法草案之得失于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与创新》,《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回归》,《社会科学》2006第10期《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新公司法第13条》,(台)《法令月刊》2006年第7期《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法学》2006年12期《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上卷《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合著),《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物权法的得与失》,《湖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从所有权到物权——和谐社会的基本财产法律制度》,《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从新旧破产法之比较看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法制论坛》第10辑(广州市法学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非典型之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10期全文转载《关于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立法问题的若干建议》,《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权利能力的若干问题》,《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本质问题的思考》,《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学的任务》,《法学》2008年第10期《中国法治30年:民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回归传统——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中国法律》(香港)2010年第3期《“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海峡法学》2010年第2期《当事人缔约能力之辨——评<合同法>第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法学经纬》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当代中国私法之发展与对西方私法的借鉴》,《暨南学报》2011年第3期《渐行渐远的民法典》,《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不对

《关于制订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合著),《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企业财产权“物权说”评析》、《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企业产权制度比较》,《经济学家》2000年第2期《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合著),《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1999:中国大陆合同法之制定与台湾民法债编修订之比较》,《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一期,2001年4月《加强本科教学,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增刊(办学理念文集)《论法定代表人》,《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共识与分歧——评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稿》(日文),日本《比较法》第41号(2004年)《中国大陆物权立法及其若干问题探讨》,(台)《法令月刊》2003年2月号;《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5期,2003年7月《论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和体系》,《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民法典应如何安排人格权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期,2004年6月《董事还是董事会?——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之解读》,《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4年12月)第三卷《修改公司法应实行三大转变》,(香港)《学术前沿》2004年第9期《关于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两点建议》,(台)《法令月刊》2004年10月号《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股权转让与一人公司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05年1期《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问题》,《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大陆物权法草案的得与失》,(台)《法令月刊》2005年10月号《论抵押物的价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6期《物权法草案之得失于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与创新》,《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回归》,《社会科学》2006第10期《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新公司法第13条》,(台)《法令月刊》2006年第7期《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法学》2006年12期《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上卷《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合著),《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物权法的得与失》,《湖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从所有权到物权——和谐社会的基本财产法律制度》,《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从新旧破产法之比较看对破产债权的保护》,《法制论坛》第10辑(广州市法学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非典型之债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10期全文转载《关于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立法问题的若干建议》,《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权利能力的若干问题》,《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本质问题的思考》,《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学的任务》,《法学》2008年第10期《中国法治30年:民法篇》,载《中国法治30年》,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回归传统——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中国百年民法学之考察之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中国法律》(香港)2010年第3期《“一国两制”原则下“两岸四地”的私法统一问题》,《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海峡法学》2010年第2期《当事人缔约能力之辨——评<合同法>第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之规定》,《法学经纬》第2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当代中国私法之发展与对西方私法的借鉴》,《暨南学报》2011年第3期《渐行渐远的民法典》,《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

属于C刊里面的集刊!

是省级期刊,需要更多的期刊发表信息以及技巧,我可以帮忙

雅思阅读读懂全文却做不对题目原因分析这是很多人都有的疑惑,文章明明都读懂了但选择题还是选错了。但事实是,你根本没有读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一个心理学实验开始讲起。先来看一个视频:这是心理学上非常著名的“看不见的黑猩猩实验”(the invisible gorilla)。实验对象需观看一小段短片,片中穿着白色和黑色球衣的两队运动员在向对方球队传球。实验对象的唯一任务,就是计算白色球衣队员传球的次数。在影片中间,一个装扮成大猩猩的人走进人群中,对着镜头敲打自己的胸膛,停留了八九秒,然后离开。场景背后的幕布颜色也在实验过程中逐渐变为金色,在大猩猩登场之后,黑衣球队一位球员退场。但令人惊奇的是,几乎一半的实验对象未能发现大猩猩的存在。追踪实验对象目光转动痕迹的眼动仪测量结果显示,那些声称没看到大猩猩的人,大多数目光也曾停留在它身上——他们“看到”了大猩猩,却没能“看见”。主导这场实验的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西蒙斯与查布里斯后来将实验结果撰写成一本心理学著作《看不见的大猩猩:无处不在的六大错觉》,书中对此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真正体验到的世界远少于他们所感知到的世界。也就是说,人脑会自动忽略它认为并不需要的东西,而选择性地记住那些它认为重要的东西。除了选择性记忆之外,还有一个记忆错觉理论。911事件发生后包括美国总统小布什在内的很多人都曾在采访中栩栩如生地描绘那一天发生的场景,然而,事实却证明他们的记忆内容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有些人会把一件实际发生在亲友身上的事情套在自己头上,却信誓旦旦宣称确有此事。这些都是由记忆错觉导致的。事实上,我们记忆的信息并不是现实的复制品,每次回忆都是一个信息重新整合的过程,受到信仰、喜好、心情等个体主观意识的左右。留在脑海中的也许不再是事件本身,而是被大脑重新塑造后的场景。回到阅读理解中来,刚刚提到的问题就很好解释了。实际上你并没有真正读懂整篇文章,在阅读过程中人脑会选择性地记住那些它认为有用的信息,比如各种数字,可能会出现在选择题中的句子等,而选择性地忽略那些“看起来不那么重要“的东西,比如读不懂的长难句,理解模糊的概念,模棱两可的单词。也就是说,一篇文章你可能只看懂了大部分(90%),而有剩下的10%没看懂。但人的记忆模式会自行对文章中那些看不懂的部分进行拼接加工改造解释,以使得它们看起来有意义,符合逻辑。这个时候你就会产生“我看懂了文章”这种错觉。而文章中被强行解释的10%的信息,可能就是决定你选择题能不能做对的关键。下次你不妨可以尝试一下:找一篇带有准确译文的题目,读完英文后做选择题,然后再一句一句对照中文译文,这个时候你很可能会发现其实自己没有并读懂文章,只是漏掉细节而不自知而已。想象一下,如果一开始读的是中文译文,那么选择题还会做错吗?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没有别的,只能不断提高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也就是说,要多读,增强词汇功底,强化语法——就像上面提到的那些建议一样,努力让读英文的过程越来越流畅自然,这样你阅读理解的准确率才会不断提高。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怎么样写啊

一般来说,评论性文章常常涉及到的角度有以下几类:一、时空角度:时间角度:历史、现实、未来等空间角度:地方、国内、全球等二、因果角度先例举现象、分析原因先例举现象推论结果三、正反角度先正后反先反后正四、先外后内、由浅到深的角度先分析现象、再揭示本质先从人们熟悉的常理角度分析,再上升到哲理角度分析,再上升到美学角度分析先感性、再理性,先道德、后法律,先物质、好精神先他人、后自己,先普通人,后圣贤,先分析、后总结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回答 您好,如写网评文章一、认识网评网评:是对当前发生的新闻、新闻中的事实、新闻中表现出的及其隐藏的问题,发表的个人或集体的见解,或者归纳、整理出新的结论或观点。认识网评,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写谁看?要让网民乐意接受你传播的知识,认同你的见解和观点,研究网民的心理尤为重要。误区:搞错网评的受众,把网评写成工作文稿…如,以下标题:选用年轻干部应有“三个度”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三忌”(二)为何而写?1、引导作用引导网民对一个事件的理性对待,进而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主要是正面的引导。一般的写法:新闻+评论(既对新闻事件的摘要+你对事件的看法、观点)如:新学风破除干部作 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吗?我会尽全力为你服务的。 提问 您还没说完呀 回答 二)为何而写?1、引导作用引导网民对一个事件的理性对待,进而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主要是正面的引导。一般的写法:新闻+评论(既对新闻事件的摘要+你对事件的看法、观点)如:新学风破除干部作风积弊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据3月18日新华网)规定是针对目前所存在的学风问题对症下药,采取有效举措,破除学风上的弊病,引领党员干部求真务实,树立新学风、新作风。改进学风大到关系到一个民族的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小到一个干部的作风、一个党员的行为习惯。培训学习时领导干部文稿由秘书代劳,以“同学”名义互请吃喝、互请旅游等将严重败坏干部作风,甚至败坏党风。 2、维护作用寻找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的结合点主要是正面引导网民正确看待、认识国家所做出的决定、出台的政策,维护国家地方的形象。四川省十项规定,让务虚之风无处藏身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转变作风的十项规定,对改进调查研究、联系帮助基层、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表、简化接待工作、改进安保工作勤俭节约十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十分享截屏中无一不体现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务实新风。(据1月15日,天府早报)自中央的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切实改进文风会风,转变作风的十项规定,涉及范围广、涉及内容细,彰显出切实转变作风的坚决之心,把作风转变进行到底,让务虚之风无处藏身!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真抓实干的工作态度,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法宝。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四川省委省政府此次出台十项规定,让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转变作风,从办公室走出来,从会议中走出来,从不必要的应酬中走出来,从空谈中走出来,从务虚中走出来,深入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真正做到为为民履职、为民尽职,真真实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转变作风,不仅需要领导作表率,也需要一般干部见行动,坚信,在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和一般干别的切实行动中,四川省的这场作风转变之风,将会刮到全省的每一个角落,让漂浮之风、务实之风无处安身,让务实之风越刮越猛。3、宣传教育作用网民很难看懂的书面化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网络评论往往能够通过解疑释惑的方式为网民进行政策解读。要求语言上要平和、朴实,多使用网言网语 要写大家都能够看得 、愿意读的文章。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请辛苦动下手指头点下赞哦!谢谢~ 更多5条 

楼主莫要着急,莫要着急,我今天才看到您的提问。 我尽量一一回答问题,新闻评论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关于对一则新闻所产生的评价,就是新闻评论了,字数多也可以,少也可以。 最简单的新闻评论方式就是引子——两三句话引出评论的事情或者人物。观点——接着就是马上发表观点。分析——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论述。一般是首先其次最后结尾——或者呼吁或者反问。字数一般有800字就可以了。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当然还有更高级的新闻评论,不过我们新手都是这样写过来的 好的范文是没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口味,你可以看看都市报的时评栏目或者网络博客的评论家写的文章,总之,慢慢摸索就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范文了。 新闻评论不是把新闻抄下来,那是觉得错误的,一般用六七十字概括一下新闻,然后写出来自己的观点看法和分析等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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