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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消费者权益论文30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12 09:42:50

大学生消费者权益论文3000字怎么写

中文摘要: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和心理,直接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乃至日后的工作成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对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心理有比较全面和准确的了解,我们从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方面,2005年11月,对辽宁大学的文、理院系的各年级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60份,收回有效问卷345份,有效率为83%。另一方面,通过个别谈话及网络资源,对其他学校的大学生进行个别调查和比较。分析大学生消费的现状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思考,形成大学生以艰苦奋斗为荣,骄奢淫逸为耻的消费观,创建节约型校园文化。 关键字:大学生 消费 行为 心理 思想政治教育 一、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一)大学生理性消费是主流 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可以概括地说当代的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有些理性因素,突破传统的只求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观念。 在消费结构中发展资料占的比重呈扩大趋势。他们更多的注重改善自身的学习条件,满足对于精神文化的需要。根据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大一的男女同学中有1/2多数每学期在教育学习方面的投资在200元以内,而被调查的大三的男女同学中则约有半数的同学在这方面的投资在400元以上。这说明刚入学的大一的学生已经有了要完善自己的追求,但是在为自己设定目的和计划的同时,投资比较谨慎;而大三的学生经过了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多数为自己设计了确定的目标(考研、攻读各种资格认证、英语过级考试等等),这些教育投资对他们就业及实现自我价值是必须的。 大学生也重视健康消费。调查的数据显示5%的男同学在每月的消费上注重营养消费,女生的比例更大一些占到2%。学校内设置的健身中心很受学生欢迎,通过调查和访谈部分学生,30%的同学选择定期的体育锻炼,他们中有利用校内的体育资源的,也有参加校外休闲健身俱乐部的。大学生的健康消费也涵盖了运动器械用品、衣物等内容。 消费呈现多层次化。月消费达到800元以上的占8%,低于350元的占9%,3%的学生月消费在350-500元之间,9%的学生月消费额控制在500元到800元之间。可见,大学生的消费层次分化比较分明,中间层次的比重占绝对多数,既反映了我国当前剧烈转型的社会大背景,也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主体是趋向理性的。 从总体上看,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正逐步向开放化、前卫化发展,但传统的理性消费观念仍是主流。绝大多数学生在消费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钱,追求物美价廉。因为5%的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供给,虽然9%的学生自己兼职,但挣的钱不多。由于消 (二)当代大学生消费状况存在着若干问题: 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存在攀比心理。通过个别调查和访谈,我们得知:为了拥有一款手机或换一款流行的手机,有的同学情愿节衣缩食,不惜牺牲其他必要开支;有些同学为了一件名牌衣服、名牌鞋帽,甚至向别人借钱以满足欲望。反映出一些学生不懂得量入而出,受虚荣心的驱使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 人际交往消费过度,主要体现为通讯支出和恋爱支出。通讯开支大,拥有手机的同学占被调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强,月消费高于80元的占3%,将近被调查人数的一半。说明学生手机消费不理性、高开销的情况存在而且颇为严重。2%谈恋爱的大学生每月大约多支出100-200元左右,他们大多承认追求情感需要物质投入,经常难以理性把握适度消费的原则。 经济独立意识较弱,理财观念淡薄。在被调查的345人中有39人根本没有作过家教或兼职,而那些作过家教或兼职的同学也是抱有不同目的,1/2的学生是为增长社会经验,2%的学生以渴望独立为目的,以“补贴日用”为目的的比例占到2%,如果把“渴望独立”看作是主动的独立意识的话,那么“补贴日用”则可以看作是被动的独立意识。把前两者合计到一起来看拥有独立意识的学生比例也只占到被调查者总数的1/3强。当然也有5%的学生是抱着闲着没事的态度。显然,大家这方面的意识比起欧美发达国家的同龄人16岁就要求经济独立来说,差距较为明显。  二、当前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偏颇的原因分析 (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部分学生的消费误区和偏颇的消费心理 个性自觉引起的消费自主心理导致学生消费的盲目性,部分学生消费没有计划,随意性强。大学时期是人生中一个独立性与依赖性并存的阶段。伴随着自我意识觉醒而来的是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强烈的自我支配要求。现在的大学生大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环境的塑造,使他们在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有的看法。虽然他们的消费来源依赖于家庭,但他们却有强烈的消费自主要求。大学生的思想没完全成熟,如果缺乏适当的消费指导,就会出现消费的盲目性。 尊重需要而引起的消费炫耀心理在学生消费中表现为重物质消费,轻教育投资。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中,尊重需要居于生理、安全、友谊和爱的需要之上而处于较高级的第四层次。大学生有着强烈的尊重需要,他们多方面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为了建立自尊和他尊体系,以实现其自我价值。炫耀心理实际上是一种超越自我客观价值的自我虚构,表现在生活消费领域,就是对物质生活的高追求。大学生中有许多以拥有各类名牌而不是用才华作为炫耀的资本,这实际上反映出他们心理上的一个症结:用富裕的物质生活来充实美化自己的形象,以求得自尊的满足和心理的平衡。这种现象的扩散,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重物质消费的风气。 从众心理和求异心理是大学生消费攀比心理的心理学动因。大学生们在推崇世俗化的物质享受时,在群体消费行为中往往会滋生独领风骚的畸形心理。这样,相互攀比现象就有了产生的土壤。攀比心理表现在看似相互矛盾,实则本质相同的两个方面:一是从众心理,即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事物,个人也基本上乐意接受,大学生也不例外;二是求异心理,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使某种时尚满足了大学生一时审美的心理需要之后,又必然会产生新的需要,渴望消费再有新变化和创新。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缺少对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引导 当前的大学生能够全方位地与社会接触,当他们受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侈浪费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袭时,如果没有及时得到学校老师和父母的正确引导,容易形成心理趋同的倾向。父母在日常生活消费的原则立场是子女最初始的效仿对象。有些父母本身消费观念存在误区,不能正确引导自己的子女。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校教育环境对学生消费观念培养的重要影响作用。可事实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消费观教育还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具体体现为: 在高校缺乏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达到有效性目的,就不能缺少对学生实际行为的了解与把握。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虽然在不断的改进,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科研条件、人员配置等客观原因和思政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认识等原因,对学生的教育首先从实践调查开始的教学科研风气仍然未能形成。 高校“两课”教学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引导不够。由于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了解不够全面和客观以及课程设置等因素,在思想品德修养课中缺少与人生观、价值观、国情观等重要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消费观的专题教育,从而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引导目的。 校园文化建设中普遍缺少倡导大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消费观的内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除了在个人喜好、穿着打扮等较少方面比较注重突出个性以外,他们对于时尚品牌、基本生活用品等消费内容都具有群体从众心理。高校校风主要体现的正是学生的群体心理和行为特征。把注重塑造和强化学生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这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是大学生健康消费观的形成的影响因素 社会上非主流的享乐主义消费观,给大学生带来了很深的影响,是造成大学生消费观念偏颇的主要因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高。部分先富起来的家庭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消费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处在不成熟的阶段,互相攀比的消费心理较为普遍,直接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消费观。 近年来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在我们的社会中逐渐上升,当然也对在校的大学生产生了影响。按照这种价值观,一个人是不是值得尊重,是不是有品位,主要取决于他的消费水平。一个人的消费水平越高,消费能力越强,就越是能够证明他的成功。在中国,应该说是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首先接受了这种价值观,然后又逐渐辐射、传染到其他社会阶层,最后演变为一种国民的集体无意识。 三、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建议 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是解读节约型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在全社会树立节俭、文明、适度、合理的消费理念,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引导他们继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过高消费等不良消费风气,加强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念的培养与塑造,在当前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消费心理和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在思想理论教学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在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然,调查研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首先培养自己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 (二)教育学生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的消费意识。引导他们在考虑个人消费时不忘光荣传统,科学规划安排,是个人消费标准与家情相适应。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这个角度看,需要鼓励人们积极、合理消费。如果不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盲目追求奢侈的消费模式是十分有害的。思政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客观的分析社会上的消费主义现象,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心态,作一个清醒的消费者。 (三)培养和加强大学生的财商。所谓财商,指的是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即对钱财的理性认识与运用。财商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三大不可缺少的素质。财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我们应该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在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的教学活动中设计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以达到教育目的。 (四)大学生健康的消费风气应成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大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大学生学业的成功追求。建议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塑造节约型的校园理念,利用校园环境影响大学生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向社会输出具有健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成员。 参考文献: (1)陈一祥,苏天恩,大学生经济差异现象及其对策,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9月第21卷第5期 (2)王永杰,徐凌中,任建庆,大学生消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年第13卷第6期 (3)唐沙,王洪斌,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的探讨与分析,高等农业教育,2004年6月第156期 (4)温孝卿,等。消费心理学(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5)余展洪,关注大学生的健康消费(J)中国教育,2003,(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大学生消费者权益论文3000字

消费者维权是一项长期,艰难的工作。由于每年维权案例数量众多,大量标的额小、取证困难,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维权案例政府几乎无暇顾及。因此对这种小的维权欺诈案例就需要依靠消费者自身的消费辨别能力的提升来减少。  从我国目前维权现状来看,消费者个人维权最大的困难在于取证。由于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必须掌握足够证据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取不到足够的证据或是根本不知道如何获取证据来维权。其次,有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采用了非常规渠道,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激化。因此引导、教育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消费识别能力非常重要。同时消费者的消费识别能力的提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  如何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防范商业欺诈是消费者教育中面临的一大课题。正确、合理维权知识的普及才能引导广大消费者能真正的理性维权。

要啥权益?现实中哪个商家不是黑心鬼啊?有钱就是爷,要那东西干嘛?没钱的人在权益面前屁都不是!

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的探析  【摘 要】由于连年的持续扩招,大学生消费在社会总消费中的比重已越来越大,其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合理的消费结构将有利于大学生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合理的消费结构则会给大学生的家庭、心理等各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客观分析大学生当前的消费结构,探讨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进而找到引导大学生健康消费习惯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 消费结构 消费水平 消费观念      一、大学生消费结构现状      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结构大体由五个方面构成,按照消费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由强到弱分别是“学费和住宿费”、“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除学费外的学习及素质拓展消费”、“通讯消费”、“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消费”。   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为大学生消费支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因学校类别、所处的地域、专业性质等的差异也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档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院校和农林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院校学费一般在每年2500至3500元,一般院校收费集中在3500至7000元之间,一些二级学院或是艺术类院校以及热门专业的学费则往往高达每年7000元到15000元。   在住宿费方面,进入2000年以来,受“教育产业化”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影响,学校的集体宿舍出现了“高中低档”之分,人数少、设施好的宿舍收费较高,而传统的“八人间”等宿舍收费较低。但因国家有指导性规定,宿舍费一般都在每年300元至1200元之间。近年来,大学生校外租房的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笔者的调研结果,大概有17%的大学生有过在校外租房或找人合租的经历,而房租一般在每月每人100元到500之间。由于大部分高校有关于禁止学生校外租房的规定,因此有80%校外租房的大学生并没有在学校办理退宿手续,校外租房的房租成了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   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   该项消费主要包括衣、食、用、行四个方面,由于家庭收入差异及大学生消费习惯的不同,这部分消费的差异显著。调研结果表明,“除住宿费以外的基本生活消费”每年在1000元以下的大学生占99%,且全部为一年级学生;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大学生占8%,2000元至4000元的占9%,4000元至5000元的大学生占6%,5000元以上的占6%。并且,这部分消费中,水平最高的被调查者的消费水平是最低的被调查者的22倍。可见,家庭收入差距及其派生的消费差距在大学生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除学费外的学习及素质拓展消费   主要包括书费、培训考试费、电脑及上网费三大类。书费包括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教材及参考书、学生为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课外参考书以及一些课外读物,如文学作品等。培训考试费是近年来在大学生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一项内容。由于大学生近年来的考研、考证、外语学习等各类课外学习活动越来越多,该项支出呈连年显著上升的趋势。大学生在“培训考试费”一项每年要花费200元至2000元左右。电脑及上网费也随着网络的普及而逐渐成为“必须开支”,三分之一左右学生配备了个人电脑,而购买电脑、上网的费用也不少。   通讯消费   随着通讯器材的广泛普及,手机等通讯产品已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生活及社会交往的必备品。学生的通讯消费还是比较理性的。手机一般选用较为便宜的机型,手机费也低于平均水平;短信受到广大学生的欢迎,短信费占手机费的比例高于一般水平。值得注意的是,通讯消费随着学生年级的提高而逐渐提高。   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   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当代大学生社会关系搭建和维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休闲娱乐;而大学生的休闲娱乐往往是群体性的,由此而来的消费支出随着大学生年级的提高而不断上升。这部分消费常见的项目有“请客聚餐消费”、“歌厅台球厅消费”、“旅游消费”、“购买礼物消费”等。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社会交往等活动属于人类的第三个需求层次,大学生在这方面适当的消费无可厚非,但过度的娱乐支出加大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负担部分转移到了父母和家庭,部分转化成了“负债”,给学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负担。  二、大学生消费结构分析      总体而言,大学生消费总额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说明了大学生的消费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提高,这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尽管从绝对值上来讲各项消费均在不断上升,但各项消费上升的速度不同。在上述的五大类消费中,“学费和住宿费”保持了稳中略有上涨的水平,但在大学生消费总水平中所占的比重连年下降,说明大学生其他方面的消费越来越高。这其中,部分学生的“休闲娱乐消费和社会交往消费”增长速度过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大学生消费的不理性,也反映了“消费主义”确实在一部分大学生身上存在。消费主义的实质是一种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消费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念把消费数量和种类日益增长的物品和服务看作是至高无上的,并将其作为最普遍的文化倾向和最确切的通向个人幸福、社会地位和国家发展的道路,作为较高生活质量的标志,甚至是公民对经济繁荣的贡献和对国家或社会的道德责任,从而使高消费成为正当的、道德的和合法的。消费主义导致了部分大学生的“超前消费”甚至是“负债消费”,也导致了在消费时的“攀比心理”、“炫耀心理”,给大学生本人和家庭都带了了一定的经济压力,部分大学生的心理也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消费方面,家长、老师、学校和社会的合理引导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理消费结构的引导      首先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消费意识,强调“绿色消费”和“自我发展消费”;反对“过度消费”、“享乐消费”和过份的“时尚消费”。其次要注重消费与市场基本理论的教育。主要为消费观、消费计划、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和消费营销等知识,让大学生做有经济头脑的消费者。最后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理财理念,培养其正确运用金钱的能力。此外,全社会,特别是相关商家,要努力优化大学生的消费环境,在产品营销过程中要体现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倡文明消费、反对铺张浪费,讲究消费效率。   参考文献:   [1]刘鑫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论文   注:本文为河北大学青年发展研究中心课题《当代大学生消费研究》(课题编号:2006021)研究成果。

消费者权益论文3000字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以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05年11月,王先生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饲料80袋,奶牛食用23袋后,发生中毒现象,导致奶牛不产奶,经托县防疫部门检验,结果为奶牛食用了有质量问题的饲料导致中毒。王先生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同意,于是投诉至“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取证,经查情况属实,根据防疫部门的化验报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经营者退还王先生全部饲料款,同时,补偿经济损失30000元。 热菜烫伤孩子脚 饭店赔偿1000元 8月22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卜女士全家于8月19日在某饭店就餐,服务员传菜时不慎碰翻菜盘,烫伤卜女士孩子的脚,经医院会诊,确定需要住院治疗,卜女士要求经营者支付住院费、医药费,却遭到拒绝。呼市回民区工商分局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查,事发后,经营者将烫伤的孩子送到医院后便一走了之,住院期间花去费用一千余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000元。 大理石桌面裂缝 商家修复又赔偿2006年8月18日,呼市新城区工商所接到投诉:段女士于2005年10月在建材市场购买人造大理石桌面,价值2400元,使用10个月后桌面出现裂缝现象,段女士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寻求“12315”帮助。新城区西街工商所接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段女士购买桌面后,经营者立即派遣安装工去家安装,完工后,经段女士检查无误才离开,现在出现裂缝现象难以断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协商,经营者同意对大理石缝隙提供上胶修补、打磨刨光等服务,同时,赔偿段女士300元。查获非法奶制品加工点2006年8月,赛罕区工商分局在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滨河路查扣一家加工奶食品的黑窝点。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四合院大门紧缩,院内传出机器轰鸣声音,并闻到淡淡的奶香味。执法人员进入大院后,发现两个加工车间内有7名工人正在加工奶制品, 2台加工机器不停地转动着,3间库房内堆放着大量加工好的奶条、奶球、奶酪、奶酥等半成品、成品及白糖、玉米粉、麦芽粉、奶粉等加工原料。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加工销售活动,属非法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成品奶制品71件(40袋/件),包装袋一万余个,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将其取缔并对当事人经济罚款3000元。汽车有划痕 洗浴城赔偿8月10日,呼市玉泉区大召工商所接到投诉:郝先生于8月9日21时30分驾车来某洗浴城洗澡,第二天上午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身有新的划痕,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拒之不理,于是,郝先生投诉“12315”。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了解,经查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修车费100元。

大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本书是在作者原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无限缅怀我的恩师达明教授。从1981年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本科到完成我的法学博士学位,我的学术道路一直得惠于沈教授的悉心指导。作为国际贸易法学的泰山北斗,无论治学还是为人,沈教授一丝不苟的态度,不仅在学术上令我受益无穷,而且每每令我感动。他的溘然长逝于我本人的学术道路乃至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该研究课题于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它迫使我的学术视野从单纯的法律领域或营销领域放大到一个更宽广的层面。但是这一课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原因是随着国际化的加速进程,当前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已经渗透到国际交往的各个层面,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更为至关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的权柄结构正在显而易见地转向了消费者。虽然不乏从政治角度的滥用,但消费者掌握信息和选择的能力已经空前增强了。在法律条文背后,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差异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不能或不屑熟悉各国文化与价值观的情况下。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讨论国际贸易问题,结果势必导致更大的误解、谴责与对抗。因此,本书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深入地探究国际贸易规则的成因与全方位的解决方案,结合中国现实。对政府、企业以及法律部门提供有益的启示。本书是在作者原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无限缅怀我的恩师达明教授。从1981年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本科到完成我的法学博士学位,我的学术道路一直得惠于沈教授的悉心指导。作为国际贸易法学的泰山北斗,无论治学还是为人,沈教授一丝不苟的态度,不仅在学术上令我受益无穷,而且每每令我感动。他的溘然长逝于我本人的学术道路乃至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该研究课题于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它迫使我的学术视野从单纯的法律领域或营销领域放大到一个更宽广的层面。但是这一课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原因是随着国际化的加速进程,当前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已经渗透到国际交往的各个层面,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更为至关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的权柄结构正在显而易见地转向了消费者。虽然不乏从政治角度的滥用,但消费者掌握信息和选择的能力已经空前增强了。在法律条文背后,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差异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不能或不屑熟悉各国文化与价值观的情况下。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讨论国际贸易问题,结果势必导致更大的误解、谴责与对抗。因此,本书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深入地探究国际贸易规则的成因与全方位的解决方案,结合中国现实。对政府、企业以及法律部门提供有益的启

消费者权益论文1000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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