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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14:44:48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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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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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论文1500

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摘要:当前情况下,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有高校指导上不去,职业规划不专业,专业结构调整滞后等问题,还有就是大学生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从探索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引起有关工作者的重视。 关键词:观念;结构;角色;意识 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而言,任何一个行业都能创造出丰厚的利润,但对于一个刚刚踏人社会的年轻人来说,选择不同职业,对于未来积累财富的速度和事业成功的几率会有不同的影响。 1客观因素 1.1就业人数激增与就业市场达到超饱和状态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引起了社会劳动大军的变化,四股劳动大军纷纷涌向中国的劳动力市场: 1.1.1由于大学扩大招生带来的大学生毕业人数激增; 1.1.2农民进城打工大军蜂拥而至,很多农民域弃农田进城打工; 1.13下岗工人数量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急剧增加。四是“海归”人数增加:我国制定和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学子归国寻找发展机会,他们的归来获得了国内大学生所未有的优先权和企事业单位的青睐。如此多的就业人员一同涌向一个狭小的就业市场。这客观上增加了国内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度。加剧了就业岗位少而就业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 2高等学校专业调整滞后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变化错位是制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高校的运营机制一直是一种计划招生、统一分配的fl-~J体制。很多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不是面向市场需求。而是单纯立足于自身师资条件。招生和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结果长线更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导致毕业生专业知识结构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毕业生分配市场导向的今天明显显露出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弱点。 3毕业生择业期望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矛盾。大学生择业观与人才市场需求错位是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就业的薪资期望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实际待遇之间矛盾,大学生对薪资的期望普遍高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待遇;另一方面表现为大学生的自我意向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很多大学生头脑中精英意识过强,对薪资和职位的要求较高,跟高手低,不能胜任理想职位。由于他们不能恰当的给自己定位,导致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出现大学生就业市场“就业不难、择业难”的现状。一部分大学生宁愿待业或做临时工作,也不愿意“屈就”。 1.4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主要有三: 1.4。1高等学校专业调整滞后,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毕业生的专业构成与市场需求错位,是制约毕业生就业的第一因素,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不是面向市场需求,而是单纯立足于自身师资条件,招生和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结果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 1-4.2就业压力居高不下,加剧了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的困难。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构成三股洪峰汇集在一起。 1.4.3毕业生就业工作还存在许多障碍,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职业规划指导不上去o 2 主观因素 对于当代大学生自身而言,最大的问题不是就业指导或是生涯发展辅导,甚至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而是不了解自己,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知道自身的优势、劣势是什么,所以,也就很难对自己的职业道路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规划。 2.1观念意识 观念是人对事物的看法和理解,它支配着人做出某种选择,而在做出选择的时候,观念的支配认为这种选择是正确的,但事实是否如此,就需要检验观念,观念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但却有新旧之分。一个陈旧的观念支配下的选择无疑是错误的。而相反,全新观念支配下的选择后的发展将是光明的。 我们要寻求一种新的观念不能一蹴而就,观念是时间和经验的充分累积,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他人与自己共同创造的理论成果。因此。要想让我们观念更新得快,就必需做到“易接勤取”。“易接”就是我们要能很快地接受新的理论。新的观念。充分思考,并能从中找到对自己有用的部分为自己服务;“勤取”即常常给自己创造接受新观念的条件。不能坐享其成。等待只能是你的观念陈旧,永远落后于别人。 2.2就业意识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增强和规范就业意识。必须做好三种心理准备、强化四个意识。三种心理准备是: a合理的角色定位。由于高等教育将实现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转变。因此在现代社会,知识只是个人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合格成员而必须掌握的基本劳动技能和生存技能。大学生不应该是有优越感的特殊群体,而应该是就业劳动大军中的普通一员。有了合理的自身角色定位,才能正视自己的身份,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 b.正确的职业评价。职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大学生要摆脱轻视体力劳动或服务性劳动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特别要摒弃计划经济时代“一步到位”的传统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观念。 c。科学的就业形势分析。大学生有必要了解社会所急需的人才种类以及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以便根据社会需要来确立自己的职业理想。强化四种意识: 创新意识。创新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强音。创新既是一个突破传统、立足开拓的理念,又是一种追求卓越、弃旧图新的精神。同时又是一种勇于实践,能够带来创新性社会成果的行为。b.创业意识。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将会不断下降,就业缺口也会不断扩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既能解决就业难的问题,还能为社会拓展就业渠道,更重要的是能满足大学生自我实现的需要。c.敬业意识。敬业能通过乐业、勤业、精业表现出来,它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地位和作用,以自己出色的工作来获得社会的尊重,维护本职的尊严。d.“转业”意识。有关专家指出,一个本科生在校期间所学的知识仅占一生中所需知识的10%左右。有关研究表明,目前在工业发达国家,一个人全部在业期间内平均更换4-5次工作岗位。“从一而终”,“一步到位”。“以不变应万变”的就业观念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更不利于个人发展。总体上看,大学生的工作变异性表现较差。因此,大学生应强化自我“转业意识”,这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3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主要表现是大学生自身的职业能力不足和择业能力水平不高。另外,不健全的人格特征,如就业挫折承受力差、竞争与进取精神不够、合作性和冒险性较差、独立性不高,盲从和依赖心理普遍存在等等也是造成眼下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观原因。 职业能力不足主要反映在知识结构不健全、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综合技能水平不高(尤其是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缺乏一专多能的水平等方面。 择业能力水平不高具体表现在: a缺乏对自我客观、系统、科学的认识。常出现高估自己能力的现象。表现为:挥业期望值很高,把待遇是否优厚、交通是否便利、住房是否宽敞等作为选择标准,不愿承担艰苦的工作,不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学校去工作;b.在选择就业单位的过程中,明显表现出被动和随意性,缺乏科学性和主动性;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评价过低,不敢主动向用人单位推销自己,不敢主动参与就业竞争,陷入不战自败的困境之中;c.获得职业信息的能力和职业目标的筛选能力还不强,虚荣心和侥幸心理往往使他们改变原有的目标而采取不切实际的从众行为。d.职业规划能力还比较欠缺,很少有人对自己做出详细的探查,明确自己的素质、实力、个人特点、能力、兴趣和学习、工作方式以及对工作环境的喜好,并依此做出决定和计划。

[论文摘要] 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的改革,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就业竞争压力大。就业难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文章主要根据当前石河子大学大学生应对就业难问题的调查。就其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就业难的相关措施,为大学生认真对待就业难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民以生为本,以业为基,有业为乐,无业为祸”。大学生就业是人生一次重要的选择,每个大学生都希望自己在社会上能有一个合适的位置,为社会做贡献,实现自身价值。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国的大学生人数都呈上升趋势,大学生就业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大学生应对就业难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一、大学生应对就业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不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 大学毕业生供需矛盾突出是近年来社会公认的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直接原因,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需求速度赶不上大学毕业生的增加速度。从2003年至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从213万增加到495万,是扩招前的2倍多,而工作岗位的增加却是有限的,每年岗位增长率在36%,而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增长率保持在120%左右。 调查结果显示,63%的学生对2008年的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不了解,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毕业生的择业与就业。大部分在校学生没有意识到就业人数的递增速度已远远超过工作岗位的增加速度,忽略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及就业过程的重要性,只顾埋头苦读、热衷考证或忙于各类社团活动,充实了自己的头脑和经验,而在实际就业供需矛盾面前束手无策,很多大学生在毕业前夕由于这些方面的忽略使择业、就业时走很多弯路。 (二)就业信息获取不及时 另外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发布缺乏时效性、大学生没能及时获取相应的信息及大学生发布了应聘信息但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获取。这两种情况造成了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招不到人的局面,延长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相互搜寻的过程。 调查显示,73%的同学找工作的主要渠道是人才交流市场,这在渠道上就有局限性,因为人才交流市场开放的时间和地点有限,不能充分满足大学生择业信息的筛选。因此,信息渠道的局限导致了信息获取不及时。 (三)自我能力认识不足,所学知识与现实要求不匹配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普遍存在着“选材难”。我国的教育体制多年来按照一种模式培养人才,专业设置脱离社会需求。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大学生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但缺乏良好心理的素质、礼仪和法律观念。 接受调查的同学中有8%的同学并不是很了解自己的能力,且缺乏自身能力与实际就业形势相联系。盲目就业是人力资源的错误使用,造成人才的浪费。一个人只有通过自我评估,正确深刻地认识和了解自己,才能对就业做出最佳抉择,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才是大学生就业的最终目标。

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 作者:蔡文强(徐州师范大学高教) 最后更新:2010-6-13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进行改革,高等教育加快了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步伐,高校大学生数量迅速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现。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经济也遭受其影响,就业市场更是雪上加霜,给09届毕业生就业带来巨大压力,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不容乐观。通过本次实践调查,我们进一步了解分析了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状况以及大学生为就业所需要提高的素质能力和就业工作指导,寻求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途径。 引 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上国内本身的结构性问题,09年中国的就业形势将异常严峻。09年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趋势难有根本性转变;回流的农民工以及新增的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面临难以转移就业的问题,导致农村失业问题加重;城镇低学历青年以及规模不断增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将更加困难。随着我国现阶段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增长缓慢,因而造成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同时,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与毕业生滞后的就业观之间的冲突显得十分突出,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态势尚未形成,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这些都影响着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时下又将是毕业生就业的高峰期,为了更好的了解大学生的就业心态和对目前就业形势的认识,我们组织了此项调查,由此进一步分析大学生的就业前景,以便为学校提供未来就业指导工作的资料与对策依据,也使在校大学生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进行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就业准备,培养大学生追求最优选择和最佳就业的精神与品质。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预计完成500份问卷,回收了488份,其中合格482份,合格率为4%。样本中男、女分别占38%和62%。文科生123人,理科生183人,工科生116人,其他音、体、美学生60人。对此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一、就业形势分析 1.金融危机下大学生认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但半数以上认为就业前景较为乐观 对于当前的就业形势,37%的大学生认为形势严峻;而大学生在对自己发展前途的态度上,一半以上选择很乐观或比较乐观,占47%;在问及求职中最困扰的因素时,93%认为学校就业指导不够;76%认为信息量少;91%认为对企业岗位专业知识缺乏了解;30%认为能力不足;99%认为优势难以发挥;52%认为求职方法技巧欠缺;27%认为对社会缺乏了解。 2.大学生在提升自身素质上已从传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转向相关工作经验或实习 大学生对于自身所欠缺的素质,75%选择基本解决问题的能力;07%选择沟通协调能力;28%选择承受压力、克服困难的能力;08%选择相关工作经验或实习经验;2%选择专业知识和技能。面对名牌高校的毕业生,很多普通院校的毕业生都会有些自卑心理,那么当大家同台竞技争夺工作岗位时又会如何?大多数大学生认为有压力,占2%。 3.被调查的大学生认为自身周围的毕业生就业率普遍低于70%,大薪酬的期望也普遍降低 在被调查者周围毕业的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平均就业率上,47%认为就业率在50%以下;9%认为就业率在50%-70%;22%认为就业率在70%-90%。大学生认为目前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偏低,形势不是很乐观,大部分人认为就业率在70%以下,而事实上据调查来看09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为68%,与去年同比基本持平。对于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的初期月薪,43%选择800-1500元;03%选择1501-2000元;选择2000元以上的占13%。对求职薪酬(试用期后的工资)主要集中在1001-2500之间,39%认为求职薪酬在1001-1500之间;65%认为在1501-2000之间;90%认为在2001-2500之间;42%认为在2501-4000之间;认为求在4001以上的,占64%。 二、就业倾向分析 1.大学生今后就业的岗位大多集中在国企及政府部门,就业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总体趋向稳定 大学生毕业后的行业类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占74%,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占39%、35%;96%的会自主创业。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仍然是大部分大学生的选择,占30%;03%选择中部大中城市来发展自己的事业。大学生选择上述地区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该地区有较大的发展机会或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占64%;62%选择该地区是因为生活条件好;而因看中创业环境的有29%;回报家乡有87%;因为家人安排或其他原因分别占30%、27%。 2.大多数大学生想过自主创业,但资金和经验成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瓶颈 在自主创业这个问题上,12%表示想过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不应该仅是社会现有岗位的竞争者,挤占就业机会,而更应该是新岗位的开拓者,为社会带来就业的机会。但是资金和经验仍是制约大学生自主创新的主要瓶颈,占56%;认为自主创业最需要的是政策支持和技术的分别占17%、17%。 3.半数以上的大学生愿意参加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及报考村官 对于是否愿意投身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6%的被调查者愿意投身苏北志愿者服务计划。在对于村官的选择上,5%的大学生已报名村官考试;57%有意向朝村官方向发展,但自身条件不够。这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4.大多数大学生的择业观是先就业后择业,超过半数的认为专业对口对未来选择工作比较重要 关于择业观调查数据显示,25%的被调查者希望毕业后一步到位,有稳定的收入;83%希望先就业后择业;67%不打算直接就业而是继续深造;25%打算自主创业。一个人的职业发展应该是呈阶梯型的,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抓住各种各样的机遇,通过一个又一个岗位不断成长。所以在当前获得一个理想职业的时机还不成熟时,可以采取“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办法。也就是说,在择业时不要期望太高,可以先选择一个职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然后再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正当的职业流动,来逐步实现自我价值。超过半数的大学生选择工作首先考虑经济收入因素,达55%;考虑自身兴趣和工作环境的分别占35%、32%;43%考虑对事业发展是否有利。13%认为专业对口对未来选择工作比较重要;75%认为很重要。在所学专业前景的看法上,认为所学专业前景较有前途的占大多数,比例为15%;68%觉得自己所学的专业很有前途。 三、就业工作指导 1.在校期间对大学生工作影响最大的教学环节是社会实践 78%的大学生认为社会实践对工作影响最大,87%认为专业知识很重要,65%选择了职业资格认证,选择基础理论、毕业设计的分别占54%、43%,85%认为其他方面的教学环节。 2.对今后就业最为重要的素质和能力培养还是社会交际能力,最需要的就业指导是就业面试的指导 在选择哪些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对今后就业最为重要这个问题上,选择社会交际能力的占52%,其次是心理素质和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分别占16%、75%,也有38%认为组织管理能力很重要,47%选择创新能力。这表明现在的大学生需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逐步向复合型人才发展。3%的大学生认为他们最需要的就业指导是就业面试的指导;4%最需要的是就业信息的获取;7%最需要的是推荐就业岗位;7%最需要的是国家就业政策;9%最需要的是关于创业教育方面;2%需要的是就业派遣的程序;还有17%最需要的是就业指导材料的制作。 3.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职业生涯规划很重要 01%的大学生觉得职业生涯规划很重要,而不太确定是否重要占了18%,有将近十分之一觉得职业生涯规划不重要,没有考虑过职业生涯规划的占5%。 4.3%的大学生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持基本满意的态度 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持基本满意态度的占3%;有相当一部分认为不太满意,占3%。这表明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的质量。 5.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还是人才招聘会 2%的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或院系就业信息栏;1%认为是人才招聘会;6%认为是学校就业网;从班主任及任课老师或亲朋好友方面得到就业信息的,分别占3%、1%;也有少部分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或其他渠道获得。 6.大学生希望企业人士、成功的校友来学校做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企业需要的人才类型和在校期间应为就业做何准备 4%表示希望企业人士来学校做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生涯规划;6%希望是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7%希望涉及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4%希望应涉及市场经济基本规律;12%希望讲解关于员工的职业素质。62%的大学生希望其报告主要讲述在校期间应为就业做何准备,9%希望是关于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22%认为就业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成功的因素”。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加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近年来本就不大乐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了减少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扩大大学生就业,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等共同努力。 1.政府: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首先,政府应加快经济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其次政府需继续重视和推进社会就业,进一步理顺毕业生就业体制,始终坚持市场取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的约束,淡化单位的福利保障功能,在户口、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的社会保障。同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西部地区就业,通过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苏北计划”、“大学生村官”等计划,多种手段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工作。第三,鼓励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不应该仅是社会现有岗位的竞争者,挤占就业机会,而更应该是新岗位的开拓者,为社会带来就业的机会。调查资料显示:182人认为自主创业最需要的是资金,占样本量的76%,资金不足仍然是制约大学生创业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出台鼓励各种资本对毕业生新创高科技实体进行投资的倾斜政策;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指导、法律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审批手续、金融贷款、工商登记、税收等予以特殊优惠。第四,扩大毕业生入伍人数,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让部分优秀毕业加入人民解放军,既有利于提高军队素质,同时解决部分大学生就业 对家庭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可以指定出台一些帮扶政策。一是待业求职登记制度。准许待业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二是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三是优先安排就业制度。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四是免费服务制度。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推荐、免收服务费用。五是就业见习制度。通过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2.社会:观念与时俱进,服务实在周到 我国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必须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固存于人们头脑中的人分五等、官分九级等封建思想的束缚,真正认同劳动者无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形成行行出人才的社会意识。同时实实在在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服务。 毕业生更应当根据人才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自己的就业预期。大学既培养社会精英,也培养普通的社会劳动者,“北大才子卖肉”很正常。经济发达地区和热门行业毕竟是少数,其吸纳毕业生的能力有限,而相当一部分不被大学生看好的地方和行业,却对大学生有着巨大的需求。同时,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社会需求预测研究和报告,真正为毕业生提供细致周到的就业服务。 3.高校:教育改革刻不容缓 (1)毕业生就业情况已成为衡量高校办学成效的重要标志。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职业能力之缝谁来填?目前情况下高校得担此大任。高校应该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应转变观念,把握教育国际化的潮流,加强世界高教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办学水平。高校教学改革与社会发展、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不断进行教育改革,高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要满足市场所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反馈”、“高校生源报考录取比预警”等系统,根据不同专业科学地制定扩招规模;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甚至停止招生。 (2)发展职业培训机构,大胆尝试校企联姻。刚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除了动手能力弱外,表达沟通能力也普遍存在问题。学校应增设职业培训机构或增加职业素质教育课程,包括商务礼仪、心理健康、与人沟通、融入团队等内容。将职业素质培训与实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毕业实习起到缩小、弥合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之缝的作用。 (3)高校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人群中,有01%的人觉得职业生涯规划很重要。给就业指导工作重新定位,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部分,作为对学生的人生指导,满足学生对于人生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的需求,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既弥补以前就业指导的不足,又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加强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2007年,教育部发文要求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逐步由选修课过渡到全校公共必修课,将其与传统公共必修课等置于同地位。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是新时期创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手段;系统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够为学生找到适合个体发展的职业目标,而且通过细化过程分解目标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信;另外,良好的目标意识促使学生充分利用时间资源进行有益的活动,从而可以减少他们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这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尤为重要。在高等院校中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完整的就业指导目标、指导内容,形成有效的就业指导方式和手段,逐步推进在整个大学期间的就业指导,并且在就业指导的同时推进对学生的人生教育,提高学生对素质教育的认同度和参与的积极性。 (4)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改革的一个方向,也给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是创业能力。重视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并将其在高校教程中加以正规化、制度化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趋势。 创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各种可利用的教育方式来培养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创业教育应注重对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使学生由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观念,鼓励学生将创业作为自己职业的选择,并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兴趣特长相结合,创造出自己所期望的价值。自主创业是个体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形式。2003年江苏大学成立学生创业学校。武汉大学也宣布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并组织专家教授编写创业课教材,在全体本科生中增设“创业课”,教有能力的学生“做老板”。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自主创业的可能性和素质要求、实施途径及发展趋势等的研究,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等也是高校应加强研究的课题。 4.大学生:自强自立,努力增强综合素质,树立科学就业观 首先,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当代大学生必须有把自己事业与国家进步、社会的发展及人类的文明融为一体的品格,崇尚真善美,坚持真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学生要争取知识广博,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创新精神,随机性、灵活性的思维方式,做到因人、因时、因事而异。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面临更加激烈社会竞争,能视变化为机遇,视困难为坦途,有顽强的自制力,坚定的信念,及对生活充满期望,充满热情。同时,要有良好身体素质,健康欠佳会减弱人才的决策能力,因为如果要达到目标需要体力与耐力,一个人就可能因体力不支而放弃。除素质外,还需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能力是一个人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在社会中直接产生作用的那部分内容,当前社会大学生必须尽可能培养自己,处理信息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系统看待事物的能力、处理好人与资源的能力、运用技术的能力等。其次,加强社会实践。大学生可利用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工作经验。第三,正确就业定位。当前大学生求职择业应当面对现实,根据市场实际状况更新观念,转换思路,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而不应过分关注工资水平及地理位置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最终实现人生价值。第四,借助各种渠道,把握就业机会。当前大学生可利于人才交流会、网络资源等途径,寻找合适就业岗位,主动大胆把自己真实才干推销出去,珍惜和抓住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第五,先就业后择业。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得已时,大学生应转变就业观——先就业后择业,求职择业不可再像过去那样追求一步到位,如果斤斤计较眼前的职业岗位是否理想,那就会失去许多起步的机会,可以在先就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使自我价值得到较大的提升,为以后找到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础。 5.用人单位:科学用人,善于成为伯乐 首先,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变唯经验论、唯学历论,摒弃用人歧视,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竞相成才。其次,选人标准要合理。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规模、性质、发展状况、岗位实际,制定相关岗位说明书,细化岗位职责,按照岗位的要求,制定合理选人标准,确定招聘人员质与量。第三,确定科学招聘程序。要确定招聘考核的程序,制定考核内容,在按程序进行考核后,择优录用。 总 结 本次调查仅局限于徐州地区的高校,时间仓促,收集的数据虽不能全部体现中国当今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但是这些数据基本反映了金融危机下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大学生就业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分析大学生就业状况,从中探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方法。缓解和解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需要依赖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解决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学生自身和企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高校、社会、企业,包括毕业生本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重视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分工。继续推进就业体制改革,明确国家、高校和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确立学校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地位及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摆脱目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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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论大学生就业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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