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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1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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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药学监护及其现状 药学监护(Pharmacentical Care简称PC)是近年来国内外医院药学领域的 热门话题。是医院实施医疗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21世纪药剂科工作模式 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医院药学将从药品供应管理向药学监护转化。随着社 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健康需要药学监护,药学监护也是中国传统药师的出路。 在过去,药师很少与病人接触,药师的任务就是调剂和供药。随着医院药学 的发展,特别是临床药学的兴起,这种状况也在发生根本的转变。医院药学的发 展经历了3个时期①以调配为主的传统时期②以药学服务为主的临床药学时期 ③以改善病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的药学监护时期。药学监护的三个主要内容是:药 师参与临床、治疗药物监测和药物信息咨询。药师参与临床,将使药师直接与病 人建立联系,直接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这是药师职能的一个根本性转变,意 味着药师要承担起对病人治疗全过程用药的监护责任。 药物治疗给许多病人解除痛苦,带来幸福,但同样也会给许多人造成药害, 引起后遗症,甚至死亡。事实上多数问题不在药物本身,而是开处方、配药或给 药过程中的不当引起的。因此,药师从道德上讲有责任保护病人免受药害之忧。 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对治疗质量和生存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已不满 足有药可用,而是要求享受优质、安全、合理、经济的服务,药学监护的应运而 生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了。[1] 1、药学监护的定义药学监护是一种过程,药师通过与病人和其他专业人 员合作,设计治疗计划,其执行和监测将会对病人产生特殊的治疗效果。它包括 3种功能①发现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②解决实际发生的用药问题③防 止潜在的用药问题发生。 对药学监护的统一定义是:“药师的使命是提供药学监护。药学监护是提供 直接的、负责的与药物有关的监护,目的是改善病人生活质量”[2]。药师的工 作要直接面向病人,要承担起监督、执行、保护病人用药安全、有效的社会责任, 以最大限度地改善病人的身心健康。 2、药学监护的主要内容 2、1、把医疗、药学、护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让医生、药师、护士齐心协 力,共同承担医疗责任。 2、2、既为病人个人服务,又为整个社会国民健康教育服务。 2、3、指导、帮助病人和医护人员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药物。 2、4、定期对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科学评估。 由此可见,医院药师的工作方式将发生改变,他们不仅仅是调制药品,而是 要与医生护士一起直接面向病人,参与治疗,指导用药,工作在临床第一线。 3、药学监护中药师的职责和任务 3、1、与医生一起决定病人是否需要进行药物治疗,明确治疗目标,为这一 目标设计药物治疗方案,监测病人用药全过程,对药物治疗做出综合评价,发现 和报告药物过敏反应及副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及有害的药物相互 作用的发生。 3、2、综合管理所有的药学监护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人和药品。 3、3、保证合理用药,即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根据病人的疾病种类、性质、发病时间、以往用药史、有无药物过敏等情况,选择安全有效的药物、适 当的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 药师提供药学监护的具体任务是发现、防止和解决与用药有关的问题。如① 药物正确无误;②用药指征适宜;③疗效安全,价格适宜;④剂量、用法、疗程 妥当(依据药动学和药效学知识决定剂量及疗程);⑤用药对象适宜(无禁忌症、 不良反应小);⑥调配无误;⑦病人遵从性良好。[3] 4、医院药师在药学监护中的地位 4、1、药师的委托人是病人 作为病人的委托人,药师必须与病人建立“一对一”的业务关系。 4、2、建立“处方者、药师、病人”新型伙伴关系 药学监护要求打破药学内部的分工,如“药房药师”、“制剂药师”。要求所 有药师承担为病人保健的职责,认为药学部全体工作人员都是病人保健的提供 者。其他医务人员及病人可与药师进行直接对话,起到医师延伸者作用,成为治 疗队伍中的一员。[4] 5、开展药学监护的重要性 首先,它促进了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了药物的治疗效果,其次,减少了药 物的不良反应,能够预防某些药源性疾病的发生,第三,病人的疾病得以治愈, 病症得到消除或减轻,达到改善病人生活质量和延长寿命的根本目的,第四,由 于大幅度减少或杜绝了不合理用药,节约了药物资源,因而降低了医疗费用,第 五,提高了药师的地位和形象,同时也增加了收入。 我国的临床药学工作起步较晚,至于药学监护工作则处于宣传时期。但是, 我国不合理用药现象比较普遍,某些基层医院不合格处方高达60%以上,问题十 分严重。药学监护是21世纪医院药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6、我国实施药学监护的障碍[3、4、5] 6、1、观念上的障碍 6、1、1超越药师的传统工作实现由“对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负责”向 “对病人用药结果负责”这一重大转变药师难以适应,特别是目前药物治疗决策 是由医生制定的,药师不必承担责任。实施药学监护,药师授权参与用药决策, 负责监控给药过程,观测病人用药反应并实行必要调整,追踪药物使用的最后结 果,进行必要的评价。 6、1、2、超越以治愈疾病为目标的观念PC提供的服务不光是要把病人 现有的疾病治愈,而且要恢复病人的健康,使病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机能和精神状 态,生活的健康幸福。 6、1、3、超越生物学指标评价治疗结果的观念现在评价药物治疗结果 的指标只是一些观测到的数据,例如,对癌症病人使用抗癌药物时,以病人生命 延长多少年为评价治疗好坏的指标。但是,在抗癌药物发生药理作用的背后,病 人因药物严重的毒副作用遭受多少痛苦(生存质量恶化)并未考虑在内。开展 PC工作,就要综合评价药物对病人整体功能、生存质量的影响等指标。 6、1、4、超越具体医疗机构狭小的地域观念 6、1、5、超越现行的药学业务分工医院所有药学人员,虽分工不同, 但总体目标一致,都是通过药品和药学手段向病人提供改善生存质量的服务。 6、2、药学资源方面障碍 6、2、1、时间不足目前我国药师要花大量时间在常规的药物供应上,即 使是与临床接触最多的药房药师,也难把主要精力放在查房、参加会议、查阅病 历、药物咨询、药物监测、建议调整等工作上,另外,药师也没有足够的时间, 保证在给药后24h内看完所有病人的病历及时发现用药方面的问题。 6、2、2、人员限制我国医院的药剂人员编制大多偏低,且人员结构复杂, 加上药学人员临床知识相对缺乏,也就无力开展费时费力的药学监护工作了。 6、2、3工作场所和技术条件有限目前,我国医院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 但还不具备在每个临床科室设立PC药师的工作场所的条件,此外,目前医院的 经济状况普遍无条件引进昂贵的新技术设备。 6、3、医疗体系方面的障碍 现有的医疗体系高度分工,而药学监护的连贯性要求医疗系统是个完整的体 系,必须改变这种分工。 6、4、信息资源方面的障碍 6、4、1、医疗信息不足提供药学监护服务的药师不仅要能及时获得药物 的知识和最新信息,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取得病人的医疗文件(既往病史、病程记 录等),但药师往往不易得到这方面的信息,因此,需解决医疗信息的共享问题。 6、4、2、药师缺乏编写医疗文件的经验药师的专业知识偏重于对药物的 研究,缺乏临床经验和技能。 6、5、法规方面障碍 医院药师的传统任务主要是采购供应药品和收方发药,药师只能在法规许可 条件下,开展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推行药学监护业务必须制定《药师法》和 在有关法规中增加相应条文。 7、药学监护势在必行[1、3] 药学监护虽然还处于宣传介绍阶段,实施的难度很大,但药学监护已得到药 学界和医院药学人员的普遍关注。理由①开展药学监护的客观条件逐渐形成,随 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保健特别是对用药的要求上升到提高治疗质量, 甚至生存质量的高度,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的客观条件逐渐形成;②医院传统供 药模式改变,制药工业大规模高质量发展,医院制剂将会逐渐减少、萎缩;药剂 科的现代化管理,根本改变医院传统供药模式;③电脑的使用,药剂人员剩余。 因此,如果我们不思改革进取,固步自封,“下岗”的命运将会落到传统的药师 头上,人们需要药学监护,药学监护也是医院药学人员的下一步出路。我们应当 从更新自己的观念做起,正确宣传药学监护,理解药学监护,自觉主动加强自身 学习,适应药学监护,为在我国施行药学监护扫清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障碍,努力 营造让药学监护逐渐深入人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未来的医院药师应该既懂药又了解临床,其基本工作内容有:血药浓度监测 与解释、临床治疗咨询与会诊、单剂量作业、病人出院后药物使用教育、门诊病 员药物咨询、药物不良反应监察与鉴定、新型科研制剂开发、参与新药临床评价 方案的制定等。通过发挥药师的专业特长,保证理想的用药结果,降低与药物有 关的医疗费用。尽可能使每一位病人在接受药物治疗后能够保持正常的机体功能 和精神状态,生活得健康幸福。[6] 参考文献 高世嘉药学发展的新阶段——药师监护中国药学杂志,1995,30(2):97 张新萍,郭海平,杨智敏药学监护与临床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96,16(10):469 陈秋潮药学监护是临床药学的重要内容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96,16(9):393 唐镜波药品管供用的监督指导一体化中国药房,1998,9(5):198-201 胡晋红,蔡溱美国的药学服务中国药房,1998,9(6):283-285 张钧,魏水易医院药学工作模式与药学保健药学实践杂志,1995,13(2):114-118

浅谈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 作者:XXX XXX XXX【关键词】 合理的用药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的用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关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的报道和讨论比较多,已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临床上对药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同时也要求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所使用的药品应当尽可能少地出现ADR。根据WHO报告,全球死亡人数中有近1/7的患者是死于不合理用药[1]。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约为20%,1/4是抗生素所致。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2]。  合理用药始终与合理治疗伴行,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颖的课题,也是医院药学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医院药学工作的宗旨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用药,其核心是保障临床治疗中的安全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及适当的使用药物[2]。  下面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并结合文献,浅谈一下临床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问题。  1 抗生素滥用,导致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现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源性或药源性事件居高不下、医疗以及用药成本过高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地区面临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合理用药的实践步履艰难,进展迟缓,远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及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而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在我国临床中已非常普遍。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3]。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少有医生对抗生素进行过系统、全面的了解,使用的盲目性很大,在选择抗生素时不加思考,不重视病原学检查,迷恋于“洋、新、贵”,盲目的大剂量使用广谱抗生素,或几种抗菌药同时应用,致使大量耐药菌产生,使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临床上很多严重感染者死亡,多是因为耐药感染使用抗生素无效引起的。ADR以抗生素位居首位。  比如说上呼吸道感染,有90%以上是由病毒引起的,但临床上使用抗生素的却不在少数。滥用的后果是在宏观上造成细菌的抗药性增强,抗生素的效力降低甚至丧失,最终导致人类无药可用;在微观上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药源性损害。由于人体内部有许多菌群,正常情况下他们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抗生素的滥用就可能对某些有益菌群造成破坏,使一些有害菌或病毒乘虚而入导致二重感染甚至死亡。另外,临床分科过细,医师缺乏正确的抗菌药物知识;正确的药品信息获取困难;医师缺乏全面的药学知识等,也是导致用药错误的重要原因。长时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把抗生素当作家庭的常备药,稍微有些头痛脑热就服用;而有一些患者主动要求用好药、贵药,就更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细菌耐药的发生。  由此看出,合理用药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临床医师需要注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医生、患者、药师、药品管理部门需要互相协作才能得以实现。  2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导致ADR的原因十分复杂,而且难以预测。主要包括药品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因素。  1 药品因素 (1)药物本身的作用:如果一种药有两种以上作用时,其中一种作用可能成为副作用。如:麻黄碱兼有平喘和兴奋作用,当用于防治支气管哮喘时可引起失眠。(2)不良药理作用:有些药物本身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伤害,如长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能使毛细血管变性出血,以致皮肤、黏膜出现瘀点、瘀斑。(3)药物的质量: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或保管不当使药物污染,均可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4)药物的剂量:用药量过大,可发生中毒反应,甚至死亡。(5)剂型的影响:同一药物的剂型不同,其在体内的吸收也不同,即生物利用度不同,如不掌握剂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2 患者自身的原因 (1)性别:药物性皮炎男性比女性多,其比率约为3∶2;粒细胞减少症则女性比男性多。(2)年龄:老年人、儿童对药物反应与成年人不同,因老年人和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较慢,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的机体尚未成熟,对某些药较敏感也易发生不良反应。调查发现,现60岁以下的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9%(52/887),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为85%(113/713)[4]。(3)个体差异:不同人种对同一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同一人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也不同。(4)疾病因素:肝、肾功能减退时,可增强和延长药物作用,易引起不良反应。  3 其他因素 (1)不合理用药:误用、滥用、处方配伍不当等,均可发生不良反应。(2)长期用药: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蓄积作用而中毒。(3)合并用药:两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6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15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5]。(4)减药或停药:减药或停药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例如治疗严重皮疹,当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减药过速时,会产生反跳现象。  各种药品都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中药也不例外,只是程度不同,或是在不同人身上发生的几率不同。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也不必过于惊慌,患者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如果出现了较严重或说明书上没有标明的不良反应,要及时向医生报告。  3 怎样做到安全用药  (1)不能轻信药品广告。有些药品广告夸张药品的有效性,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却只字不提,容易造成误导。(2)不要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有些患者认为,凡是新药、贵药、进口药一定是好药,到医院里点名开药或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就到药店里自己买药,都是不恰当的。(3)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药物。用药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不能自行增加剂量,特别对于传统药,许多人认为多吃少吃没关系,剂量越大越好,这是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4)药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后如出现异常的感觉或症状,应停药就诊,由临床医生诊断治疗。这里需要告诫药品消费者的是,有些人服用药品后出现可疑的不良反应,不要轻易地下结论,要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地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评价。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国家正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给人们造成的各种危害。因此,人们应抱着无病不随便用药,有病要合理用药,正确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态度,正确的服用药物和保管药物,不断提高用药水平,从而达到真正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 徐年卉,林国生,付洁,等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经验探讨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2,12(2):143-  2 唐镜波合理用药的评价与实践要点全军临床合理用药研讨班论文摘要汇编,1990,  3 刘振声,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  4 孙定人药物不良反应,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5 曹全英合并用药可能引起的毒副反应中华今日医学杂志,2003,3(24):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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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A8%D1%A7%B1%CF%D2%B5%C2%DB%CE%C4&lm=0&od=0摘 要: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修改后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诸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立足于我国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处罚原则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惩治单位犯罪应重视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 立法完善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渗透和发展,单位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能否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成为1979年刑法颁布后理论界研究热点和立法界的争论焦点。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单位走私活动的不断增加,为遏止这些单位走私行为,1987年2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的序幕,该法第47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再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犯罪主体。此后,又陆续有11件单行刑法先后对6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单行刑法均属分则性规范,而当时的1979年刑法总则并未规定有单位犯罪,因而1979年刑法与单行刑法存在逻辑冲突,由于缺乏刑法总则规范作指导,致使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显得零乱、分散而不统一。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解决了1979刑法与单行刑法间的逻辑冲突,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本文拟结合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一论述。一、单位犯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虽然在总则第二章第四节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并未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明确作出规定,而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和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作了规定。结合该节规定和刑法第1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可以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且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单位犯罪的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经济、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1997年刑法第30条中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其中的公司,笔者认为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等盈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理论界对于私营公司、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在我国,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其所有制形式是一样的,都是私人所有。无论何种形式的私营企业,都不可能被视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旦这些企业有犯罪行为,应追究企业所有者的刑事责任。①但从单位犯罪的立法演变的过程来看,私营企业逐渐纳入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②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做法人犯罪,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已经接受并广泛应用法人犯罪的概念。但我国自《海关法》首次确立了非自然人犯罪以来,在立法中一直沿用“单位犯罪”的概念,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刑法中的某些非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具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且还包括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商业银行的分支行),非法人团体及某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外延比法人犯罪的外延更为宽泛。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或设立的合法组织。那种“地下工厂”、非法组织甚至是犯罪组织,都不可能是单位犯罪中所指的单位。这些非法组织或“地下工厂”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共同犯罪)。③2、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分则中96个法条规定了116种单位犯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法条5种单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0个法条69种单位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24个法条34钟单位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法条2种单位犯罪,贪污贿赂罪3个法条3种单位犯罪,渎职罪1个法条1种单位犯罪。我国目前仍然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界限的划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与单位犯罪有关的问题仍然十分复杂。因此,我国刑法只针对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做出规定。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依照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均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犯罪,主要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而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997年刑法第31条规定了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的该条规定基本确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规定实行单罚,例如刑法典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对于罚金的确定,1997年刑法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1)仅仅规定对单位科处罚金,但对于数额没有限定,例如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2)明确科处罚金的数额。此种科处方式依据数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量,例如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另一种是以犯罪数额为基准,按比例科处罚金,例如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91条洗钱罪等。四、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惩治单位犯罪应重视和完善的问题及相应对策1、应加强对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和实践,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要完善单位犯罪立法,笔者认为,第一,应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以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先于1997年刑法颁布的,在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和对单位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单位犯罪的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引入具结保证、他方担保、限制登记、冻结财产、限制经营、缴纳保证金等强制措施,以区别于针对自然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第三,我国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尚待完善。如前所述,我国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双罚制)与特殊规定(单罚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与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相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方式单一,从宏观出发,不利于有效遏止单位犯罪。第四,借鉴我国刑法中对于自然人犯罪所采取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和相关行政法中的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创建我国的单位犯罪资格刑处罚制度,以此加大对单位犯罪的制裁力度,又可以起到预防犯罪,以儆效尤的作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需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为体现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应统一规范单位犯罪诉讼主体的称谓。二、由于单位住所地不同于自然人居住地,应明确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地为辅;以先立案法院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但是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其犯罪地往往不限于一地、涉及面广,以犯罪地为管辖地不太现实。有些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对单位犯罪,由单位注册地法院管辖,但是由单位注册地法院管辖一方面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在犯罪地取证。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以单位注册地法院管辖为主,以犯罪行为地法院(包括单位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辅较为合适,有利于对单位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2、应加强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法不责众”、“为公是过不是罪”等错误认识,造成单位特别是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缺乏对单位犯罪的警惕和应有约束。受到查处时,一些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还为之说情,充当说客,纵容和包庇单位犯罪,甚至阻碍对单位犯罪的查处,这是十分危险的,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建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必须知法、学法,用法、守法,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加强对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也反映了非自然人犯罪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严重的渗透和发展。正确认识单位犯罪,运用刑罚惩治这些犯罪,并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单位犯罪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地遏止单位犯罪的发展蔓延,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注释]①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7页;②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角度的分析》,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郑州),2003年第1期,第20页;③李邦友:《论单位犯罪的定义》,见《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年第5期(总第91期),第81页-----------------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本站推出免费法律论文,但是免费论文毕竟是免费论文,来自网络,也公布于网络,论文也不是规范的论文格式,这些免费论文只能够起到启迪思维的目的,建议您参考我站的毕业论文范例和例文   更多法律论文相关搜索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它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使诉讼较为迅速的完成。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诸多积极效果:1、平衡举证能力。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2、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3、强化医疗管理秩序。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着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且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此外,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二是“及”字,三是责任主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另外,医院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规定》出台后,医方总认为可能会导致败诉。其实,法律的公正性没有改变,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结果医院认真遵守了有关的规范,就不会导致败诉。  (三)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容易存在,为了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医生对公民的身体检查出于对责任的畏惧,往往不轻易确诊,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方。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新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存在弊端。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也将需要一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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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讨了药对在中药学教学中所发挥的辅助作用。认为药对可加深学生对药物“七情”概念的理解;药对可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和应用的学习和记忆;药对可增强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相反相成药对,可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关键词】 药对; 中药学教学; 药物“七情”  药对,又叫对药,指临床上常用且相对固定的两味中药配伍形式,是方剂的最小配伍单位和核心部分,也是药物上升到药方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在中药学教学中,通过阐释药对的用药规律及作用对讲清、讲透中药学的基本理论和中药的药性、功效及应用有着很大的辅助作用。现探讨如下。  1 药对可加深学生对药物“七情”概念的理解  药物“七情”,是指单味药的应用及药物间的六种配伍关系类型,即单行、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这一概念,单从字意上理解,学生好像一听就能明白,但每届考试,总有一些学生把它答成“喜、怒、忧、思、悲、恐、惊”,这说明学生并没有真正从药物配伍关系上来认识和理解。为了解决这一教学难点,笔者常以深化对药对用药规律的阐述为切入点,并列举一些相差的简单病例。即:在讲药物“七情”概念之前,先以麻黄—桂枝、附子—干姜相须药对导出“相须”含义;以黄芪—茯苓、黄连—木香相使药对导出“相使”含义;以人参—莱菔子、生姜—黄芩相反相成药对导出“相恶”含义等,然后把这些含义连接起来,就构成了药物“七情”的概念。这样,药物“七情”就清楚地被界定在中药学的概念体系当中,使学生听起来也印象深刻,不至于将其混淆为中医学中人的“七情”。  2 药对可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及应用的学习和记忆  中药的药性、功效及应用,是临床中药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由于中药内容繁杂,临床应用又涉及内、外、妇、儿等各科,因此学生普遍感觉难学、难记。笔者认为,以药对为主线,以药对所治病证为归类依据,可将各章不同药物串联起来,形成“单味药(功效)—药对(功效)—主治证(症)”的中药学习链条,从而起到简化中药学习内容、减小记忆量,使中药知识得以系统有序地排列等作用,进而加强学生对中药药性、功效及应用的学习和记忆。如,讲完附子、干姜药物之后,可重点阐释附子—干姜药对的配伍规律、作用及主治病证,并让学生掌握四点内容:①附子、干姜为常用相须药对;②二者合用其温里祛寒、回阳救逆作用增强;③主要用治亡阳厥逆危证、中焦虚寒证及阳虚水肿证;④最能体现该药对功效的代表方是四逆汤。这样做的教学效果,能使学生把附子、干姜联系起来学习、记忆,遇到相类似病证时知晓将二者相须同用。为了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可进一步将附子—干姜药对的用药规律拓展到“同章者同类,同类者相须,相须者增效”的理论层面上来。另外,为了加深学生对药对学习的印象,也可通过拟人手法描述药对间的配伍关系,如人参—甘草为“君臣”相配,益母草—茺蔚子为“母子”相配,附子—肉桂同类性温属阳为“兄弟”相配,黄柏—知母同类性寒属阴为“姊妹”相配等等。同时,也可选一些易懂、顺口、好记的历代医家应用药对的经验名句讲述给学生,如“附子无干姜不热,石膏无知母不寒”“穿山甲、王不留,妇人食了乳长流”及黄柏无知母犹“水母之无虾”“将军之无马”等,以提高学习兴趣。  3 药对可增强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  中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临床疗效,而中药治病主要是以复方配伍形式。药对配伍是人们长期医疗实践总结出来的特殊配伍形式,是组成中药复方的核心内容,具有与复方相一致的基本主治功能,也是单味药向方剂过渡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在中药学教学中,深化对药对配伍作用的阐释,可增强学生学习中药学的临床应用意识,强化学生的临床动手能力,使中药学顺利从理论走向临床实践。  中医学认为,人体发病不外是阴阳气血失调、脏腑功能紊乱所致。因此,中药治病就是调理脏腑阴阳气血,补其不足,泻其有余,重新恢复脏腑正常的功能活动。教学中,笔者针对疾病病机,归纳出养血滋阴药对(如当归—生地)、补气养血药对(如黄芪—当归)、凉血补血药对(如生地—熟地)、补气健脾药对(如人参—黄芪)、和胃止呕药对(如生姜—半夏)、调和营卫药对(如桂枝—白芍)、清泻相火药对(如知母、黄柏)、清泻胃热药对(如石膏—知母)等等,通过这些药对把“药—证”有机地联结起来,使学生能够牢固掌握治疗某证的常用药物和简单配伍,为今后临床遣方用药打好基础。  4 学习相反相成药对,可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相反相成药对,是指性能相反的两味药物在寒热温凉、升降浮沉、开阖补泻等不同意义上的配伍,通过药性的相反相制,以达到功用上的协调相成,体现了中医治病的灵活用药、适证化裁。笔者依据教材内容,归纳出了寒热并用药对(如麻黄—石膏、大黄—附子)、补泻同施药对(如枳实—白术、泽泻—白术)、升降相随药对(如麻黄—杏仁、柴胡—枳实)、散收同用药对(如干姜—五味子、桂枝—白芍)、刚柔相济药对(如附子—白芍、白芍—枳实)等,通过对其配伍特点的阐释,使学生认识到,当临床出现表里同病、虚实互见、寒热错杂的复杂病机时,若能善于利用药物间相畏、相杀等配伍关系,则更能趋利避短,收到相反相成的效果,意图培养学生临床用药的灵活性。  总之,在中药学教学中,深化对药对用药规律及作用的阐释,可执简驭繁,提高教学效果,并为学生后期的临床课学习和实际操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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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习1896年盛宣怀创办南阳公学时就有了教育实习,并设置四院,,作为师范生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张念宏先生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提到:教育实习是师范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组织师范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它有利于培养合格的教师,同时它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1]]顾明远先生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实习学校进行的教育教学专业实践的一种形式,包括参观、见习、试教代理或协助班主任工作以及参加教育行政工作等。”[[1]]叶澜老师在《中国教师新百科:中学教育卷》中对教育实习的定义:“高校学生进入基础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在两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认识教育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并通过教育实习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的发展,从而使学生对该专业不更深的理解和认识。”[[2]]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及整理,笔者认为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与本论文相符合,本论文将采用叶澜老师对于“教育实习”的界定。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我国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概念界定是大同小异的,南京师范大学的陈丹丹对于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本科生在学前教育院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走进幼儿园中,并在学校和幼儿园老师的指导下,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践行到实践中,从而获得幼儿园的保教实践能力。”[[1]]有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走进园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幼儿园中保教活动进行学习的实践活动。”[[2]]还有的学者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定义:“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由学校统一安排下进入幼儿园,并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对园所的教育教学、管理等进行学习,从而在实践中促进专业能力的提高的教育实践活动。”[[3]]通过对比整理研究者们对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相关界定,笔者将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概念界定为:大三大四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本科生,由学校的统一安排,进入到一线的幼儿园,并且在“双导师”的带领之下,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学习、研究,从而促进自身的专业全面发展的实践教育活动。研究目的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教育实习满意度与影响因素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去发现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教育实践质量,并去完善教育实践制度和为改善教育实践提供资料与依据,同时让它更好的发挥作用,培养更多的优秀学前专业教师。研究对象(1)问卷调查对象选取K大50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星发放问卷,并对学前教育实习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对学校、园所、自身在实习中表现的满意度。(2)访谈对象选取了K大15名大三和大四实习过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作为访谈对象,向他们了解影响实习满意度的具体因素,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去了解,分别是学生自身因素、实习学校的因素、基础设施因素,以下是访谈对象信息汇总表: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学校指导老师的指导及时性、指导及内容、指导方法、指导态度的满意度都是一般满意,对指导老师的指导态度的满意度是满意。通过基本信息中对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的调查可以知道指导老师所带的学生人数比较多,在访谈中有学生说道:“我的指导老师带的学生比较多,有23个。”所以因为此原因指导老师平均分配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时间精力有限,学生的反馈得不到解决及时解决,所以学生对学内指导老师的满意度不高。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时间、学校对实习的前期准备、学校开展的动员会、实习的总时长的满意度都是一般;对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的满意度是满意,对实习次数的满意度是不满意。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学生希望更早的去实习以及希望实习的时间更长;学校对学生实习前期的准备不够充足,没有更好的去引导学生去正确看待和认识“实习”;由于疫情的原因学生基本上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没有机会去幼儿园进行见习等活动,所以学生把实习看的比较重,期待值也很高,但是对于仅此“一次”的实习机会,学生对此的满意度还是很低的。(3)对实习津贴的满意度实习学生对于实习期间的实习津贴的满意度是很不满意(70%),实习津贴在实习学生的心里占有很重的位置,它能调动学生的实习积极性,有学生在访谈中说:“实习津贴太低,但是实习的工作量却很大,同时工作也很杂很累,会让他觉得拿着很少的钱却干着比工人还累的工作,每次想到这里就不会那么认真的去工作,而且越来越懈怠”(A6)。所以津贴的高低在实习中真的很重要。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实习的期间的家园合作、学到的知识、学校对于实习的考核成绩等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园所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是满意。家园合作在实习工作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但是学生对此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学生在与家长的相处之道上还缺乏一定的经验;实习期间学到的知识的满意度是一般满意可以看出,实习的时候学到的一些知识,但是并没有学生想象中可以学到那么多的知识;学校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满意度度中不满意占了30%,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对于学校的考核结果或者方式存在一定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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