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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7 00:41:19

关于保护环境的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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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 20:32 满意回答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追问你的题目都很好( ⊙o⊙ )。可不可以用绿色的梦绿色在我手中蓝天的约会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蓝色星球、绿色踪迹来写文章呢?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我可以给你个结构思路 你可以写你一个山村在发展的路上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开办了污染的行业暂时行的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后他们感觉到污染带来的危害越大 所以需要治理的同时需要找回山村那山清水秀 涣然一新的自然风貌 构思有了 具体的地方自己加点就好了 补充: 真不敢想象,我们如果再这样继续下去,这个世界将会是一幅怎样的惨景呢?地上寸草不生,天空尘沙弥漫,人类将在魔鬼般的尖叫声中化成堆堆白骨。到那时我们只能说,人类曾经属于过地球,但地球将永远不会再属于人类了。 顾炎武曾经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保护环境与维护生态平衡的历史重任要落到我们跨世纪一代的肩上。让我们都来关爱自然,热爱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连心地铸起一道绿色环保的大堤,捍卫资源、捍卫环境、捍卫地球、捍卫我们美好的家园吧!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形势与政策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

形势政策,是指政策是根据形势而定,论文有要足够论点论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论文题目,我提供几个你供你参考:共享经济发展效益、保护环境资源势在必行、勠力实现互助共赢等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五位一体”作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3、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什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基本方略?(1)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4、十九大指出当前管党治党面临的哪些问题与挑战?应如何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2)一是全面从严进行思想教育。二是全面从严加强组织建设。三是全面从严加强作风建设。四是全面从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五是全面从严加强制度建设。六是全面从严加强纪律建设。5、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什么?如何坚持依法治国?(1)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2)1、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2、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4、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5、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6、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的思想道德基础。6、全面从严治党主要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抓思想从严;二是抓管党从严;三是抓执纪从严;四是抓治吏从严;五是抓作风从严;六是抓反腐从严;7、严肃党的作风建设重点需要做到哪些方面?(一)加强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二)强化责任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三)增强团结意识,营造和谐氛围。(四)健全完善制度,形成制约机制。(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利准确运行。(六)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8、 主动适应党的建设新常态重点应如何做?适应党的建设新常态,要主动校正心态、摆正姿态、调整状态。心态决定姿态,姿态决定状态,有了好状态才能适应新常态。着力打造党的建设新常态。打造以从严治党为核心的党的建设新常态,要从新的认识、严的要求、长的行动、实的措施四个方面着手。9、 如何认识“一带一路”战略?P59“一带一路”分别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的领导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是国际合作的新平台。10、厦门金砖国家会晤重申了哪些金砖精神?习近平主席在会上倡议打造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11、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新常态”的含义?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是什么? 如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三十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2)经济发展新常态:1、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2、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3、我国低成本比较优势发生了转化,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正在同步发生。4、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产业组织新特征;5、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农业富余人口减少,要素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6、市场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7、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8、经济风险总体可控,但化解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将持续一段时间;9、既要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也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方向。(3)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以计划和促进创新的全球视野,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科技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和转化能力,科技发展战略,抢占制高点。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突破的瓶颈。1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同时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的任务。13、2017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一个总基调、三个确保、六个要14、我国如何应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确定因素?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开放格局;我们应该全力推动改革创新,发掘新的增长点和驱动力,打造强劲可持续的增长格局;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方位互联互通格局。15农业的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何处?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二、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三、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四、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五、 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直接作用16、什么是农业现代化?如何认识我国粮食问题?(1)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2)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度进口调剂余缺。我们要充分运用好国际粮食市场和粮食资源。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17、什么是农业供给侧改革?农业供给侧改革有哪六大任务?(1)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指通过自身的努力调整,让农民生产出的产品,包括质量和数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产地与消费地的无缝对接。(2)一、稳定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二、推进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三、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推进创新驱动,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五、推进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六、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18、2017年我国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哪些措施?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是什么?(1)第一,要把农业结构调好、调顺、调优。第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优化经营结构,把促进规模经营与脱贫攻坚和带动一般农户增收结合起来。第三,立足比较优势,优化区域结构,重点建设好优质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四,加快科技创新,增强农业发展动能,调整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第五,促进融合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着眼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努力做强一产,做优二产,做活三产。第六,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把该退的坚决退下来,把超载的果断减下来,把该治理的切实治理到位,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2)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19、根据农业“十三五”规划、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精神,谈谈如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通过发展农村工业、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式,让农业产业链增值的成果更好地留在农村,增加农民增收就业的机会。还需要打好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试验示范和完善相关政策三张牌。20、“九二共识”有哪些的具体内容、作用和意义?(1)“九二共识”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其核心意涵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2)“九二共识”对于两岸交流、两会(海协&海基)交流、两岸政党互动、两岸高层会晤以及两岸关系最终走向,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支柱性作用,即为推动两岸关系在和平发展的道路上健康、稳定地运行,共创两岸和平发展新局面,为两岸和平统一的最终实现,为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3)其历史意义就在于此项共识充分体现了两岸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和博大胸襟,它不仅确认了双方的共同立场,实现了“求同”,又较妥善地搁置了彼此的重大争议,达到了“存异”。它为照顾对方的利益、共谋合作开拓出必要的模糊空间,为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开拓出广阔的前景,为两岸关系迈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提供了强劲的动力。21、影响两岸关系的因素有哪些?社会意识和政治形态不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大陆实行社会主义;两岸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两岸长期的对峙,造成两岸互相敌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干涉、阻挠;两岸人民互不了解,缺乏互信交流。22、如何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高度来把握两岸关系发展的大局?一是将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二是为两岸关系指出了新的解决路径;三是将两岸关系与台湾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四最根本最核心的是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23、十八大报告中维护发展两岸关系重要方针有哪些?

形势与政策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时代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都是很好的论文题目

可以选择一些与全人类相关的话题,比如说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的预防控制,战争,资源开发利用等等。

形势与政策保护环境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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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环境的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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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倡导:转变观念和思路,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支持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践和探索为起点,寻求适合国情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为遏止气候变化不断恶化的势头,积极采取自主行动,从多种环节入手,节能减排降耗,减轻环境灾害,切实履行量化减排义务我们希望:加强科技创新,提倡低碳生活,建设生态环境。世界各国、全球企业应负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应对资源环境压力。以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榜样,寻求经济发展新模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环保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技术,推行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生活消费模式我们期待:开展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合作。加强政府间国际合作,进而推动企业合作,有序推进低碳生态产业转移,促进低碳和生态经济在全球的合理分布和共同发展。积极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我们努力:推广发展低碳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投融资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将减排降碳纳入金融体系的服务范畴,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利用碳金融体系的支撑使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从碳减排权中提高能效及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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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五位一体”作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3、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什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哪些基本方略?(1)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4、十九大指出当前管党治党面临的哪些问题与挑战?应如何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2)一是全面从严进行思想教育。二是全面从严加强组织建设。三是全面从严加强作风建设。四是全面从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五是全面从严加强制度建设。六是全面从严加强纪律建设。5、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什么?如何坚持依法治国?(1)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2)1、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2、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4、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5、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6、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的思想道德基础。6、全面从严治党主要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抓思想从严;二是抓管党从严;三是抓执纪从严;四是抓治吏从严;五是抓作风从严;六是抓反腐从严;7、严肃党的作风建设重点需要做到哪些方面?(一)加强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二)强化责任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三)增强团结意识,营造和谐氛围。(四)健全完善制度,形成制约机制。(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利准确运行。(六)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8、 主动适应党的建设新常态重点应如何做?适应党的建设新常态,要主动校正心态、摆正姿态、调整状态。心态决定姿态,姿态决定状态,有了好状态才能适应新常态。着力打造党的建设新常态。打造以从严治党为核心的党的建设新常态,要从新的认识、严的要求、长的行动、实的措施四个方面着手。9、 如何认识“一带一路”战略?P59“一带一路”分别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的领导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是国际合作的新平台。10、厦门金砖国家会晤重申了哪些金砖精神?习近平主席在会上倡议打造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11、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新常态”的含义?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点是什么? 如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1)“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三十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2)经济发展新常态:1、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2、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3、我国低成本比较优势发生了转化,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正在同步发生。4、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产业组织新特征;5、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农业富余人口减少,要素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6、市场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7、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8、经济风险总体可控,但化解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将持续一段时间;9、既要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也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方向。(3)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以计划和促进创新的全球视野,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科技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和转化能力,科技发展战略,抢占制高点。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突破的瓶颈。1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同时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的任务。13、2017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一个总基调、三个确保、六个要14、我国如何应对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确定因素?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打造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开放格局;我们应该全力推动改革创新,发掘新的增长点和驱动力,打造强劲可持续的增长格局;面对新形势,我们应该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方位互联互通格局。15农业的基础地位主要体现在何处?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二、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三、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四、 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五、 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直接作用16、什么是农业现代化?如何认识我国粮食问题?(1)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2)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度进口调剂余缺。我们要充分运用好国际粮食市场和粮食资源。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17、什么是农业供给侧改革?农业供给侧改革有哪六大任务?(1)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指通过自身的努力调整,让农民生产出的产品,包括质量和数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产地与消费地的无缝对接。(2)一、稳定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二、推进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三、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推进创新驱动,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五、推进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六、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18、2017年我国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哪些措施?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是什么?(1)第一,要把农业结构调好、调顺、调优。第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优化经营结构,把促进规模经营与脱贫攻坚和带动一般农户增收结合起来。第三,立足比较优势,优化区域结构,重点建设好优质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第四,加快科技创新,增强农业发展动能,调整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第五,促进融合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着眼提高农业全产业链收益,努力做强一产,做优二产,做活三产。第六,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把该退的坚决退下来,把超载的果断减下来,把该治理的切实治理到位,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2)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19、根据农业“十三五”规划、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精神,谈谈如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通过发展农村工业、农产品物流、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式,让农业产业链增值的成果更好地留在农村,增加农民增收就业的机会。还需要打好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开展试验示范和完善相关政策三张牌。20、“九二共识”有哪些的具体内容、作用和意义?(1)“九二共识”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其核心意涵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2)“九二共识”对于两岸交流、两会(海协&海基)交流、两岸政党互动、两岸高层会晤以及两岸关系最终走向,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支柱性作用,即为推动两岸关系在和平发展的道路上健康、稳定地运行,共创两岸和平发展新局面,为两岸和平统一的最终实现,为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3)其历史意义就在于此项共识充分体现了两岸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和博大胸襟,它不仅确认了双方的共同立场,实现了“求同”,又较妥善地搁置了彼此的重大争议,达到了“存异”。它为照顾对方的利益、共谋合作开拓出必要的模糊空间,为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开拓出广阔的前景,为两岸关系迈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提供了强劲的动力。21、影响两岸关系的因素有哪些?社会意识和政治形态不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大陆实行社会主义;两岸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两岸长期的对峙,造成两岸互相敌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干涉、阻挠;两岸人民互不了解,缺乏互信交流。22、如何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高度来把握两岸关系发展的大局?一是将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二是为两岸关系指出了新的解决路径;三是将两岸关系与台湾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四最根本最核心的是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23、十八大报告中维护发展两岸关系重要方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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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析题目中的关键词“大学生”、“生态环境”、“建设”、“责任”、“作用”。“大学生” 有专业、有知识、有热情“生态环境” 是什么,有什么特点、有什么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原因、解决方法、为什么没有解决、如何修正“建设” 建设这一过程在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个阶段人们做什么,如何引起生态环境的问题,又如何解决,在这个阶段怎样做能省力的解决一些生态环境问题“责任” 人们在生态环境变化上担负的责任,现状、未来、假设现在不采取措施,将来会如何如何“作用” 一般人的作用,大学生这个特定人群的作用说明了这些问题之后,3000字很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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