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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评选在___期间进行

发布时间:2024-08-05 16:53:29

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评选在___期间进行

第九条 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条款;(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一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一)学术类1、 着或合著学术著作者;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3、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4、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二)社会活动类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三)文艺类1、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四)体育类1、 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2、 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条款;(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第十五条 “红楼艺术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第十六条 “五·四”体育奖评奖条件:(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二)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二)政治思想工作好。1、系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2、遵守校纪校规,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3、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楼长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4、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四)体育工作好。1、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第二十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奖条件:(一)班级“五·四”奖杯奖为我校授予学生班集体的最高荣誉。(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的荣誉称号。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3)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4)班主任的德、能、勤、绩表现突出。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第二十二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审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两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一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对学位授予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受限的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陈述,经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及投票推荐,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含)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考取国外高校的,由外事办协助审查相关材料,国外高校应收录于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校名单中);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进入面试资格的; 3、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级别的奖项: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其中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在普通公办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的;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取得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专利人;或本校指导老师为第一专利人,学生为第二专利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的;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的;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复核; (二)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生学位受限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学位授予的,仍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20〕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

为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在我校建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制度,学校对被评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 本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学科的论文特点,对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博士论文,每年3月和9月各评选一次; 硕士论文,每年毕业时评选一次。 2.评选程序 (1)导师、答辩小组或教研室(系)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申请,并填写“优秀学位论文审批表”; (2)所在学院经审核后,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后,确定本分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汇总各分会初选结果,初选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初选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校外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有2位及以上专家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者,确定为校优秀学位论文。 3.推荐比例 各分会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比例分别为该分会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数的10%和5%。 五、奖励方式 学校将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六、其他 1.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自评选结果公布2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学位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如经过调查,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位办将撤消对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2.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评选在()期间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各院系所在奖学金的评定中应遵照《中国人民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原则,坚持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标准,使奖学金的评比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一、??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在校生均可申请。无比例。每人每次5000元。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我校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则、标准,由院系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学生在思想道德品质、专业文化知识、身体心理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学校和国家赢得声誉,做出特殊贡献; 2、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3、参加有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影响; 4、在科研活动中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5、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 操作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纳和采用。 二、??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申请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我校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则标准,军事理论课、体育课成绩计入必修课成绩,学年论文和社会调查(实习)报告考核成绩须在良好以上。 ??? 学习优秀奖学金在我校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中评定。设特等、一、二、三等。 1、特等奖: ??? 无评选比例,每人每次3000元。凡申请学习优秀特等奖的学生应连续二年以上(不含二年)获学习优秀一等以上奖学金或同等程度的学习类社会赞助奖学金。 2、一等奖: ???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5%评选。每人每次1200元。凡申请一等奖的学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优秀率85%以上、优良率100%的标准。 3、二等奖: ???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10%评选。每人每次800元。申请二等奖的学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优秀率75%以上、优良率90%以上、允许有一个中;或优秀率65%以上、优良率100%的标准。 4、三等奖: ??? 按本科生参评人数的15%评选。每人每次600元。申请三等奖的学生在本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优秀率50%以上、优良率80%以上、允许有两个中;或优秀率35%左右、优良率100%的标准。 三、科研创新奖学金 在校生均可申请。无比例。每人每次3000元。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的本科生在参评年度应有在有国内外有影响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优秀研究论文,并有相关领域的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的推荐意见。研究生在参评年度应有在国外有影响的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优秀论文两篇以上,并有相关领域的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的推荐意见。申请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方面刻苦钻研,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在评选当年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二、在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努力,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并得到相关领域专家的认可。 三、在全球、国家级或省(部)级学术性论文比赛或技术性比赛中成绩突出,获得奖励。 四、通过与社会合作将科研成果付诸实践,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四、基础学科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申请基础学科奖学金的学生应热爱所学专业,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参考学习优秀奖学金的标准执行。 ??? 基础学科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在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限经济学专业)、马列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基础学科的本科生中评定;一等每人每次8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二等每人每次5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三等每人每次3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 ??? 另外,为奖励哲学专业、历史专业、中文专业、经济学专业(按10%计算)的第一专业志愿报考我校的新生,在入学当年凡第一专业志愿被我校录取的均可获得基础学科二等奖学金。 五、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文体优秀奖学金由体育部和团委负责评定。 ???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一般应为前三名)或为学校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申请文体优秀奖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均在及格以上。 ??? 文体优秀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评定。设特等、一、二、三等,按学生人数5%评定。一等奖与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的比例为2:3:5。???????????????? 1、特等奖: 无评选比例。每人每次1000元。凡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演讲获得个人第一名(一等奖以上);或学习成绩在本学年应符合学习优秀奖学金或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条件,且连续二年以上获文体优秀一等奖。 2、一等奖: ??? 每人每次300元。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第一名,或在组织和开展学校的文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二等奖: ??? 每人每次200元。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为促进和活跃学校的文体活动做出较大的贡献。 4、三等奖: ?? 每人每次100元。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为促进和活跃学校的文体活动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六、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 ???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由各院系所和团委负责申报。 ??? 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评定。按在校生参评人数的10%评选。其中,团委评选5%,各院系所评选5%。每人每次200元。申请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的学习成绩应均在及格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充满热情地积极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和各院系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2)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社会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书面表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能联系专业实际写出高水平的专题论文,提出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方案、办法,并有明显的实际效果。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表扬。 七、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执行国家教育部文件规定,博士生为每人每次400元,按15%的比例评选,硕士生为每人每次300元,按10%的比例评选; ????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在我校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中评选。申请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应在良以上(且考试门数应不少于二门),没有考试的研究生应有二篇以上的论文公开发表。 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在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评定。设一、二、三等。一等600元,二等400元,三等200元。按学生总数的6%评定。其中,各院专业评定5%,团委评定5%。一等奖与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的比例为2:3:5。 ???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应在校团委、院系所团总支和班级党团支部担任委员工作,或在校、院专业所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担任委员工作,或担任班委会委员、校广播站正副站长、校级各社团正副职负责人。且担任以上工作应在半年以上。 ???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干部应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积极热情做好自己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成绩显著。 ???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可参照学习优秀奖学金三等的要求执行,本学年学习成绩应均在及格以上。 九、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由团委负责申报。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的在校生。设一、二等。一等300元,二等200元。按参评学生的5%评定。一等奖与二等奖的比例为3:7。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2、在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活动中受到学校的表彰。 3、在挂职锻炼工作中受到所在单位的表彰。 4、在学校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的表彰。 5、参评优秀青年志愿者的学生在学习上应无不及格。同时应符合奖学金评定的原则条件。 ? 十、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 社会赞助奖学金是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社会各界的要求命名、设立和评选的。设奖协议对获奖学生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协议执行;无特别要求的,评定时参照学习优秀奖学金的标准执行。 ?? 设奖方在协议中对获奖证书有特殊要求的按协议办理,无特殊要求的发放我校统一的奖学金证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评选条件

优秀论文评比标准一、参评论文主题鲜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和理论深度。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和采取的新措施、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经验进行理论研究。(50分)二、论据的选择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充分翔实;论证严谨周密,有较高的前瞻性、指导性;用于实践教育教学的可操作性强。(20分)三、用词准确、规范,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具有较强的表达力、说服力。(20分)四、编排格式规范、完整,引文正确,出处明了。(10)二、 评分标准(共100分)1、 文体准确,结构完整,全文4000字左右。2、 立意新颖,题目大小适度,准确而简洁。3、 中心明确,论点、论据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4、 有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相结合的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数据准确,表述清楚。5、 能紧密结合教改课题,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全国优秀博 士学位论文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是根据学位条例对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强调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的基础上所确定评价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你说的是大学本科学士吗?如果是,那就一下要求。大学英语四级(CET-4),计算机等级,2000年以前还是国家要求的硬性标准,现在都已经放宽啦。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上的技能考试,不再作为获取学士学位的硬性标准。国家没有要求,就看学校怎么要求了。 学士学位是由学校授予的,各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 有些学校有自己开设的学位英语考试,并且要达到一定的分数才符合要求,有的还比四级分数低呢,学校不同,分数不同。有些学校对学位的授予还要考核上课的出勤率。更有一些资质优秀的名牌学校会要求学生的成绩平均分达到一定分数(例如70分),才能在毕业时授予学位。 越好的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的含金量就越高!

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几年评选一次

你说的是哪个地方的华南师范大学。。。。。。。。。

为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在我校建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制度,学校对被评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 本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学科的论文特点,对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博士论文,每年3月和9月各评选一次; 硕士论文,每年毕业时评选一次。 2.评选程序 (1)导师、答辩小组或教研室(系)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申请,并填写“优秀学位论文审批表”; (2)所在学院经审核后,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后,确定本分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汇总各分会初选结果,初选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初选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校外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有2位及以上专家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者,确定为校优秀学位论文。 3.推荐比例 各分会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比例分别为该分会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数的10%和5%。 五、奖励方式 学校将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六、其他 1.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自评选结果公布2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学位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如经过调查,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位办将撤消对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2.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学士学位论文创新奖评选的成绩条件

一样的,没有挂科就可以拿到。

四、深圳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英语二60分(英语二必修)各科及格以上毕业论文成绩良及以上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为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在我校建立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制度,学校对被评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 本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水平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3)论文受到评阅人的好评,答辩成绩为优秀; (4)论文内容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学科的论文特点,对评选条件进行细化。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博士论文,每年3月和9月各评选一次; 硕士论文,每年毕业时评选一次。 2.评选程序 (1)导师、答辩小组或教研室(系)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推荐申请,并填写“优秀学位论文审批表”; (2)所在学院经审核后,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后,确定本分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汇总各分会初选结果,初选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初选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校外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如有2位及以上专家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校学位办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投票表决,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通过者,确定为校优秀学位论文。 3.推荐比例 各分会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比例分别为该分会受理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数的10%和5%。 五、奖励方式 学校将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六、其他 1.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者,自评选结果公布2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学位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如经过调查,确认存在严重问题,学位办将撤消对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2.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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