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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20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12 20:02:07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2000字怎么写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论文编号:KJ033 字数:11154,页数:13 摘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依然非常重要和迫切,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因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起源、发展、作用,以及相关基本概念。其次,揭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现状与其危害性。然后,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成因。最后,根据成因,寻求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资本资本市场运营提供良好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利益,构建我国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违规分析 策略 大纲 引言1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基本概念 1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现状及危害性 2 三、探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成因 4 四、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有效策略 7 结论9 参考文献 10 参考文献 楼积宇,“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之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08年2月,第02期,第33-35页; 蒋平,董惠良,“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第12期,第11页; 张晓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5月,第10期,第56页; 刘振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J],《会计研究》,2007年5月,第05期,第5页; 张宝清,“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第02期,第69页; 曹阳,“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思考”[J],《财证监督》,2006年10月,第10期,第44-46页; 陈喜常,“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9月,第09期,第21页;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06期,第28-30页; 郝洪文,“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J],《经济论坛》,2006年5月,第05期,第43页; 周增来,刘国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年4月,第04期,第37页; 刘峰,《信息披露:实话实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354-359页; 张静,程建华“浅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年6月,第Z1期,第72-75页; 蒋亚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1版,第89页; Lev, B, Souiannis, T the capitalization, 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6: Persons, O,Using Financial StatementData to Identify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Fraudulent Financing Reporting [M],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 2005: JK Loebbecke,MM Eining, and JJ Willingham,Au- ditors‘ Experience with Material Irregularities,Frequency Nature and Detectability [M];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2005年: 以上回答来自: -5/htm

会计的制定者和税收的制定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的法规执行有不同之处,所以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

对税务会计的认识  财务会计有两方面的延伸:一是以企业财务报告为基础的、以满足证券监管等部门需要为目的的延伸;一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方面相适应的延伸——税务会计。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在一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类似的学科特征,与财务会计的其他延伸明显不同。在此,本文就税务会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评述。  一、税收制度是国家参与财富分配的产物。人们在提到税收法律关系时,常常强调其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如果用动态的眼光来看,这三种基本特性都是存在一定相关范围的。首先,如果经济生活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即使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性也是有限的。其次,无偿性也是较片面的。严格来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应是“直接无偿”而并非“绝对无偿”。政府在向纳税人征税的阿时,承诺了向纳税人提供安全的保护、博弈的规则等。最后,如果政府的政令不能通畅或无力控制局面,它将失去纳税人的信任,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关系的强制性也同样会大打折扣。  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实质上象投资者、债权人一样,也是对企业的净资产和创造的现金流量拥有要求权的主体,企业允许政府参与财富的分配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一种交换关系,而并非超脱于经济关系之外的一种强制力量,仅仅是为了避免过高的成本,这种关系才形成了种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本质特征。  二、税务会计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街廿手段。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税法和有关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税务会计是对这两种不同基础上产生的会计信息的调整手段。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承诺的效率与收益需要借助信息来反映,税务会计正是其凭借的手段。例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就是国家参与企业财富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动。如果企业中存在健全的税务会计体系和详尽的税务会计资料,就可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税制改革前后的企业实际税负变动情况,也可以大体估计出在一定成本基础上,企业获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情况。  三、税务会计是税制完善的动力。税务会计是在将依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法规定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有经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自已的实际税负最小化。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这样,纳税人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税法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税务会计就是达到这种动态均衡的必要条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理性地选择自留在纳税活动中的行为。税务会计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经体现出它作为会计学一个独立分支的学科的基本特征。  四、税务会计是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工具。税收法律关系的交易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作为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税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活力的环境方面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税务会计,企业将无法有效地掌握自己这方面的支出,这样的交易显然不可能是公平公证的。在没有税务会计的国家契约中,也必然缺少监督政府的有关手段,至少是缺乏这些监督手段所必祷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恰恰能准确地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  五、提供政策运用的空间。纳税企业建立健全税务,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为建立企业准则体系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束缚和管制。发展税务会计,等于给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松绑,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人快车道,用更客观、间接的调控手段取代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由此可见,从需求角度分析,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许多方面也已经具有了作为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  六、税务会计的供给分析。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不仅仅体现在需求的必要性方面,而且体现在供给的可能性方面。  首先,税务会计只需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而不必再增加新的岗位和人员,况且目前企业都已经有固定的办税人员,因此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并不显著。  其次,税务会计具体工作是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运用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只是因纳税目的而发生调整的产物,它与财务会计的主要不同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并非是另起炉灶,而是与财务会计一脉相承的。  最后,税务会计除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一些备查薄之外,一般无需另设账薄,税务会计的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薄完成的,其最终工作成果也体现在会计报表中,仅提供专门资料供管理当局使用或供税务机关审核。  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经具备了成为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即从需求方面来看,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独立成科的必要性。引入国家契约理论、围绕税收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这些特征体现得尤其明显。  从供给方面分析,开展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并不产生高昂的成本,相反,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均会带来可观的收益。  税务会计要素受税法和会计两方面的影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学科,它也应该有自己的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来计算的。税种不同其计税依据也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也可称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确认应税收入应根据两点:①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②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是按财务会计原则和标准进行。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予以确认:①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③对特定项目,不论财务会计按什么会计原则,均不得超过扣除标准。如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成本,在所得税中应是计税成本。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四、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中的“所得”就是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中的“所得”即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差。

  

在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是负数,即为账面亏损。在账面亏损基础上,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仍是负数,即为应税亏损。对所得税应税亏损,可按税法的规定在五年内进行税前弥补。但若企业有意虚列亏损,则视同偷税行为。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之乘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减免税如果是对税基的减免,则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则是一个单独的因素。此外,退免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六、税务会计要素的平衡关系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称为利润表要素。由此构成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入-费用=利润。

  

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基本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前者适用于所有的税种,后者仅适用于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2000字

会计准则和当前税收处理的矛盾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成为各国企事业单位报表的主要使用者。因此,会计报表在不妨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应该成为会计报表的目标之一。然而,我国当前的一些税务处理及会计报表反映税务信息的方法,与会计基本假设和准则存在一些矛盾,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与矛盾的根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应成为会计及税务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任务之一。 一、增值税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后,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却与我国现有会计准则相悖。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份。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人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却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们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达税。特别是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从事偷逃增值税的不法行为。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照现行的税法,在他们的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口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8%。为了逃税,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出口产品“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份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税情况,这不能不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出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国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因些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 二、营业税与会计复式簿记的矛盾 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了具有高额利润的房地产业,在交易时应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这一做法符合“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确定资本权益交易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育阶段,还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暂不对证券股票的买卖征收流转税。由于股票证券是资本权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资本权益的交易,也就不计征任何税了。这一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现状,但由于忽视了复式会计的特征,使得上述做法,带来了会计理论的矛盾。 根据会计复式簿记理论,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有三种现象,要么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要么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相互转化,要么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同时发生变化。但是,我们在制定税法时,却不考虑复式会计的原理。如房地业务的交易,应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房契税,而资本权益的交易,却不征收分文的税。这就忽视了企业的资产交易与资本权益的交易,在会计表现方式上,有时实际上是一致的原理。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外商投入机器设备及流动资金,并同中方投入的房产通过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资企业经营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顺理成章地以房产的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由于是股权交易,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这样,房屋的产权就合法地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所有。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在形式上是将资产交易变成了资本交易,即不违反税法,又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契税等。可见,外方投资者正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漏洞,通过会计手段,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这一漏洞的产行,正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复式会计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税法时,认真研究会计原理与会计准则,是保证税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税与会计期间假设的矛盾 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的税种。所得税的计征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计征。因此,我们在计征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期间假设。应该说这是合理的。但是,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在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之际,我们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时功效的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及租赁经营等。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其不规范,在依据上述两个会计假设计征所得税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而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但承包经营却相反,怨只认承包经营者个人,而不确认法人。其次,在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而承包经营者,却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当纳税期与承包经营期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 例如,有一家企业给某个个人承包,承包期为19*6年7月至19*7年6月。在承包期19*7年1月至6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得税法,承包者根据他的经营净所得,先预缴了两个季度的所得税。由于承包者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急功近利的一经营措施,如超强度的使用设备,不对设备进行应有的保养,不处理过时陈旧的存货与可能的坏帐,不确认可能的或有负债等。因此,当所有者收回企业后,不论怎样苦心经营,都会面临立即亏损的局面。当后任经营者继续经营该企业时,造成了大面积的亏损,而且亏损额超过了19*7年1月至6月的净所得。这样,上半年与下半年相互抵消,全年出现了净亏损。按照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退回了该企业上半年预缴的所得税。然而,对于这笔退税应该归谁所有,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论。承包者认为,这笔退税是由承包者所缴,理所当然应由承包者所得。然而,后任经营者认为,退税是经营亏损引起,没有亏损,也就无所退税。更为关键的是,后任经营者认为,税务部门退税是以企业法人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所以,退税理所当然为企业所有。其实,上述矛盾的关键,在于会计主体及会计期间假设与经营方式的矛盾。由于税法是依据会计主体与会计期间假设来制定的,而承包经营方式却是以自然人为核算对象,以承包经营期为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确认期。当二者发生矛盾时,我们税法就无所适从。参考资料: -6316

对税务会计的认识  财务会计有两方面的延伸:一是以企业财务报告为基础的、以满足证券监管等部门需要为目的的延伸;一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方面相适应的延伸——税务会计。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在一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类似的学科特征,与财务会计的其他延伸明显不同。在此,本文就税务会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评述。  一、税收制度是国家参与财富分配的产物。人们在提到税收法律关系时,常常强调其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如果用动态的眼光来看,这三种基本特性都是存在一定相关范围的。首先,如果经济生活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即使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性也是有限的。其次,无偿性也是较片面的。严格来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应是“直接无偿”而并非“绝对无偿”。政府在向纳税人征税的阿时,承诺了向纳税人提供安全的保护、博弈的规则等。最后,如果政府的政令不能通畅或无力控制局面,它将失去纳税人的信任,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关系的强制性也同样会大打折扣。  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实质上象投资者、债权人一样,也是对企业的净资产和创造的现金流量拥有要求权的主体,企业允许政府参与财富的分配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一种交换关系,而并非超脱于经济关系之外的一种强制力量,仅仅是为了避免过高的成本,这种关系才形成了种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本质特征。  二、税务会计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街廿手段。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税法和有关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税务会计是对这两种不同基础上产生的会计信息的调整手段。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承诺的效率与收益需要借助信息来反映,税务会计正是其凭借的手段。例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就是国家参与企业财富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动。如果企业中存在健全的税务会计体系和详尽的税务会计资料,就可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税制改革前后的企业实际税负变动情况,也可以大体估计出在一定成本基础上,企业获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情况。  三、税务会计是税制完善的动力。税务会计是在将依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法规定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有经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自已的实际税负最小化。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这样,纳税人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税法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税务会计就是达到这种动态均衡的必要条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理性地选择自留在纳税活动中的行为。税务会计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经体现出它作为会计学一个独立分支的学科的基本特征。  四、税务会计是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工具。税收法律关系的交易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作为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税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活力的环境方面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税务会计,企业将无法有效地掌握自己这方面的支出,这样的交易显然不可能是公平公证的。在没有税务会计的国家契约中,也必然缺少监督政府的有关手段,至少是缺乏这些监督手段所必祷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恰恰能准确地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  五、提供政策运用的空间。纳税企业建立健全税务,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为建立企业准则体系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束缚和管制。发展税务会计,等于给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松绑,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人快车道,用更客观、间接的调控手段取代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由此可见,从需求角度分析,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许多方面也已经具有了作为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  六、税务会计的供给分析。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不仅仅体现在需求的必要性方面,而且体现在供给的可能性方面。  首先,税务会计只需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而不必再增加新的岗位和人员,况且目前企业都已经有固定的办税人员,因此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并不显著。  其次,税务会计具体工作是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运用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只是因纳税目的而发生调整的产物,它与财务会计的主要不同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并非是另起炉灶,而是与财务会计一脉相承的。  最后,税务会计除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一些备查薄之外,一般无需另设账薄,税务会计的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薄完成的,其最终工作成果也体现在会计报表中,仅提供专门资料供管理当局使用或供税务机关审核。  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经具备了成为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即从需求方面来看,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独立成科的必要性。引入国家契约理论、围绕税收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这些特征体现得尤其明显。  从供给方面分析,开展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并不产生高昂的成本,相反,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均会带来可观的收益。  税务会计要素受税法和会计两方面的影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学科,它也应该有自己的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来计算的。税种不同其计税依据也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也可称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确认应税收入应根据两点:①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②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是按财务会计原则和标准进行。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予以确认:①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③对特定项目,不论财务会计按什么会计原则,均不得超过扣除标准。如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成本,在所得税中应是计税成本。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四、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中的“所得”就是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中的“所得”即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差。

  

在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是负数,即为账面亏损。在账面亏损基础上,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仍是负数,即为应税亏损。对所得税应税亏损,可按税法的规定在五年内进行税前弥补。但若企业有意虚列亏损,则视同偷税行为。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之乘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减免税如果是对税基的减免,则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则是一个单独的因素。此外,退免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六、税务会计要素的平衡关系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称为利润表要素。由此构成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入-费用=利润。

  

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基本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前者适用于所有的税种,后者仅适用于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

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然后应该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是对文章的提纲做简要的介绍,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意义进行介绍。摘要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四部分内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论文编号:KJ033 字数:11154,页数:13 摘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依然非常重要和迫切,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因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起源、发展、作用,以及相关基本概念。其次,揭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现状与其危害性。然后,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成因。最后,根据成因,寻求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资本资本市场运营提供良好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利益,构建我国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违规分析 策略 大纲 引言1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基本概念 1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现状及危害性 2 三、探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成因 4 四、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有效策略 7 结论9 参考文献 10 参考文献 楼积宇,“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之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08年2月,第02期,第33-35页; 蒋平,董惠良,“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第12期,第11页; 张晓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5月,第10期,第56页; 刘振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J],《会计研究》,2007年5月,第05期,第5页; 张宝清,“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第02期,第69页; 曹阳,“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思考”[J],《财证监督》,2006年10月,第10期,第44-46页; 陈喜常,“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9月,第09期,第21页;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06期,第28-30页; 郝洪文,“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J],《经济论坛》,2006年5月,第05期,第43页; 周增来,刘国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年4月,第04期,第37页; 刘峰,《信息披露:实话实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354-359页; 张静,程建华“浅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年6月,第Z1期,第72-75页; 蒋亚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1版,第89页; Lev, B, Souiannis, T the capitalization, 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6: Persons, O,Using Financial StatementData to Identify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Fraudulent Financing Reporting [M],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 2005: JK Loebbecke,MM Eining, and JJ Willingham,Au- ditors‘ Experience with Material Irregularities,Frequency Nature and Detectability [M];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2005年: 以上回答来自: -5/htm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题目怎么写

从会计与所得税的差异入手,会计确认收入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以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推荐你几个题目1、论惩罚性关税的前瞻性与目的性2、论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种合并的目的与趋势3、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优越性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调整法的统一与区别对比5、关于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及账目处理的研究6、税收筹划的前瞻性与局限性7、论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成本的影响及账务处理要点……我没参考任何资料,只是随口写来,仅供参考,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论文编号:KJ033 字数:11154,页数:13 摘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依然非常重要和迫切,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因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起源、发展、作用,以及相关基本概念。其次,揭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现状与其危害性。然后,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成因。最后,根据成因,寻求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资本资本市场运营提供良好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利益,构建我国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违规分析 策略 大纲 引言1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基本概念 1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现状及危害性 2 三、探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成因 4 四、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有效策略 7 结论9 参考文献 10 参考文献 楼积宇,“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之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08年2月,第02期,第33-35页; 蒋平,董惠良,“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第12期,第11页; 张晓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5月,第10期,第56页; 刘振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J],《会计研究》,2007年5月,第05期,第5页; 张宝清,“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第02期,第69页; 曹阳,“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思考”[J],《财证监督》,2006年10月,第10期,第44-46页; 陈喜常,“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9月,第09期,第21页;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06期,第28-30页; 郝洪文,“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J],《经济论坛》,2006年5月,第05期,第43页; 周增来,刘国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年4月,第04期,第37页; 刘峰,《信息披露:实话实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354-359页; 张静,程建华“浅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年6月,第Z1期,第72-75页; 蒋亚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1版,第89页; Lev, B, Souiannis, T the capitalization, 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6: Persons, O,Using Financial StatementData to Identify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Fraudulent Financing Reporting [M],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 2005: JK Loebbecke,MM Eining, and JJ Willingham,Au- ditors‘ Experience with Material Irregularities,Frequency Nature and Detectability [M];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2005年: 以上回答来自: -5/htm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背景怎么写

会计的制定者和税收的制定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的法规执行有不同之处,所以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若干差异研究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着重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所得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盈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根据这样的要求,在企业财务会计的收入中包含了已经交货但尚未收款的赊销收入(应收账款),在费用中包括了已经支出但尚未摊入费用的损耗(待摊费用);企业预收的贷款不计入当期收入而留待交货时才计入,企业以后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预提。这样确认的收人和费用,乃至由此计算的损益,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了财务会计的要求。但是,税法在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却存在以下问题。  在信用销售普遍、应收销货款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销售已经实现,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坦用来缴纳税款的销货款尚未收回,实际缴纳税款的能力尚未具备,税款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拨出。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本来已很紧张,就不得不用银行借款来垫付税款。这样做,-方面会加大企业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借款并非可随时和轻易取得,这就造成某些企业的巨额欠税。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却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则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收益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等,都是在收到现金(包括票据)的时候记账。  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款,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而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法都采用了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会计的基础,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这一方面基本一致,坦在权责发生制应用于税法时,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在处理这些差异时,首先,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其次是满足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最后要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二、谨慎性原则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财务会计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必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可能发生”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在物质利益上的争执。在财政需要与维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考虑,忽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借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时,直接体现损失,减少了应税所得;相反,在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则仍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必体现当期收益,从而减少了计税所得。成本与市价较低法体现了对税基的维护,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不论投资在会计期末是增值还是贬值都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跌价损失,必须推迟到转让投资时才能确认。  此外,税法还将经营性财产损失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税法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收益计入应税所得,其经营损失也应允许税前扣除。若不许企业间借贷,对违规行为可依据金融法规实施处罚,不能以税代罚,通常罚款有标准或数额限制,而不承认税前扣除等于无限的处罚,这可能与罚款标准相背离,或孰轻孰重,有违维护税基之要旨。  长期以来,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税法对谨慎性原则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处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税法也应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据实列支等方面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  三、借贷记账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借贷记账原理,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但其变化规律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二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转化;三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发生变化。特别是资产与权益的变化会引起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益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在制定税法时没有考虑借贷记账的原理,造成税务处理的结果不同。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了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房地产公司以合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规定,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以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股权交易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形式上由资产交易变成了权益交易,而实际上是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可以利用会计方法,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四、会计假设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假设主要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分期假设。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其不规范,在计算所得税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一是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的,并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而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者征税却相反,只确认承包经营者个人,不确认法人;二是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分期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即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发包人是按会计期间纳税的,承包人是按承包期纳税的,当会计期间与承包期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矛盾。  五、债务重组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原债务重组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税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应税情况,应根据债务重组收益及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分情况进行处理。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可以根据企业应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并通过“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来过渡。重组日作会计处理时,先按企业应计缴所得税税率计算该债务重组收益的应纳税额,暂计入“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待期末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来判断是转入“应交税金”还是“资本公积”。假如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直接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数额分情况处理:“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上述公式计算数额小于或等于零,则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计算数额大于零,则按所计算的数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由“递延税款-重组收 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而计转后“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则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由于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债务重组收益已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资产,这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额和净资产的内部结构。  六、企业改制、兼并和重组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都必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增值确认其价值。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是以评估后的价值来确认和计量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对资产所有权转归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精神是“谁所得、谁所有、谁纳税”。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金,这部分资产增值显然为原企业所得,理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缴所得税,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如果改组前是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改制后改组前的国有企业已不存在,国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国家股),可理解为资产评估增值全部上交国家,再由国家将其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接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都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依法缴纳所得税。如果改组企业是亏损的,应予弥补亏损。因为改组企业只将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投入新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并履行其纳税义务。  改组企业不确认实现所得,不征所得税;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税法的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公平合理,原值平调,不涉及所得税。但这样处理给改组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带来了困难。技人的资产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折合股金,反映股东权益,但却按评估前原值记账,其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如果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会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将实物资产折合股金,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但这种方式对资产评估增值的所有者(即改组前企业)来说,又是不愿选择的。笔者认为,企业改组涉及资产转让、资产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均应调整改组企业的账务,增加或减少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计入企业当年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企业亏损。其资产转让或投资按正常会计核算规定处理。接受方不应该对受让或吸收投资的资产承担税负,而应由改组前企业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纳税。  七、非货币性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  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人物的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为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交换之时,分别给予统一发票和取得统一发票。以物易物的账项处理和价值确定,要视交换的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相关而定。如交换物与双方销售业务无关,由于实际没有变现过程,可以按账面余额开具统一发票,因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作营业外损益处理。若一方涉及销售业务而另一方不涉及,则基于配比原则的要求,按交换物的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并按销售收入入账,交换所产生的差额,属于销售利润或亏损;另一方虽未构成销售业务,但为体现公平,亦应按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其账面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损益。若以货物折价抵充劳务报酬进行交换,一方以货物抵付费用支出,另一方则以营业收入换取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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