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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学的论文,试论商业贿赂及其特征

发布时间:2024-09-09 21:48:19

关于经济法学的论文,试论商业贿赂及其特征

商业贿赂的特征是,行贿的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行贿的主体是商业活动中的经营者;而侵害的客体则是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财务或其他报酬为手段,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4.在行为上实施了给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  1.给付财务或回扣。  2.给付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不法行为人依法追究了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和国家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规规定,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风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最大的风险,足可使人失去自由和生命,足可使一个企业毁灭。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因收钱人的身份不同、收钱的方式不同、给谁送钱的不同,所受的处罚存在不同。因此,必须学习理解相关规定,尽量规避和减小刑事法律风险。

关于商业贿赂罪的概念,就有两种不同的表达和界定,一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看作是我国对商业贿赂罪的立法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购销活动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注: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该种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回扣的给予和收受上。二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视为是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中国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武检研撰“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该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上。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主体: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主观方面:非法牟利客体: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商业贿赂的界定经济法学论文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财务或其他报酬为手段,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商业贿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4.在行为上实施了给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  1.给付财务或回扣。  2.给付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不法行为人依法追究了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和国家药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规规定,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风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最大的风险,足可使人失去自由和生命,足可使一个企业毁灭。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因收钱人的身份不同、收钱的方式不同、给谁送钱的不同,所受的处罚存在不同。因此,必须学习理解相关规定,尽量规避和减小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秘密给予对方有关人员和其他可以影响交易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贿赂。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的界定论文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1)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好律师网参考

这事呢,见怪不怪了,不过呢,最好你也别提了,走人吧,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吧最好别做采购,要是做也是公平竞争采购吃一堑,长一志

关于商业贿赂罪的概念,就有两种不同的表达和界定,一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看作是我国对商业贿赂罪的立法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购销活动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注: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该种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回扣的给予和收受上。二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视为是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中国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武检研撰“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该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上。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主体: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主观方面:非法牟利客体: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回扣与折扣也存在明显区别。 (二)回扣的基本性质:回扣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虽然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回扣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三)回扣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回扣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第38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账外暗中”是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现形式。于是,如何理解“账外暗中”便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账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点,而不表示可能有账内公开的“回扣”。 不管是以广告的形式声称且实际上给予购买方回扣,还是以秘密的形式给予购买方回扣,性质完全相同,都属于给予回扣。简言之,只要是没有或者不能入正规财务账的,就属于“账外暗中”。在此意义上说,“暗中”是“账外”的同位语,没有特别意义。 (四)回扣的法律适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的规定,给予和收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但这并不表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主体。换言之,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是有条件的。 普通公民在个人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提供回扣的,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能构成行贿等罪。对不正当利益应当进行具体的判断,而非抽象的判断。在一般意义上说,卖方出售商品或者劳务,都是正当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卖方给买方回扣都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因而不构成行贿犯罪。相反,应当进行具体判断。例如,乙要为本公司购买50台电脑,与商店店主甲商谈。甲既不想降低价格,又希望乙购买本商店的电脑,便向乙支付回扣。如果进行抽象的判断,会认为甲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付回扣,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但是,在乙可能不购买甲的电脑、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其他商店的电脑的情况下,甲以较高的价格使乙决定购买本商店的电脑,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对公司人员行贿罪。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3000论文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特定的。②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运营过程之中。③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论文结论

这些还是自己做的比较好,毕竟网上人都不了解你的专业!~

第一,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第二, 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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