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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与整改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4:22:30

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与整改报告

给你个格式,大致分3部分,具体其他的要求要看你们学校的了: 文献综述 (第一部分) 主要介绍一下你写的论文的背景、概况等开题报告 (第二部分)一、选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 四、采取的研究办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法 五、研究计划进度表 参考文献 (第三部分)

一)纳税人偷、逃税款手段多样。一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这些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最重要,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营业,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后再办理。 二是有一些人员的经营条件达不到标准,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这些人员在无证照的情况下照常经营,却不申报营业收入,造成税收流失。 三是有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地址却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利用税务机关管理不了,造成税收流失。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互相攀比、互相观察周围所熟悉的经营者,不依法申报纳税而互相影响,恶性蔓延。五是以现金或私人银行帐户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不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故意采取不建账,或虽已建账但采用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来偷逃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内外两套帐,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购销资金体外循环,转移、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六是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停业、假歇业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了三到五年后,为防止涉税问题“东窗事发”,采取注销税务登记,再以原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评估认定报告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而逃避纳税;也有的企业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后,将“库存商品”一次性处理出去,偷逃国家税款。 七是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瞒报、少报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二)税务管理手段薄弱。 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发票使用要求不够严,监督管理偏松,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建账、建假账、发票使用混乱等行为还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监控、跟踪管理不及时,使部分小规模企业长期经营而未纳入税源监控管理,如有些常年经营、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使税务机关失控漏管。三是税务检查跟不上,在检查案源选择上,重视了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户数少、检查面低;另外,由于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取证难度大、查补税款数额较少,所以多数稽查人员把稽查重点放在大中企业上,忽视了对小型纳税户的检查。  (三)税法宣传流于形式。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自我定位较差,一些纳税人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交税事项含糊不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纳税人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和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现象时有发生。  (四)涉税信息缺乏严密性。对纳税人的变更事项掌握不足,导致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后,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机关联系申购,而不需要发票时则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在银行系统多头开设帐户,申报纳税时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基本帐号,隐瞒实情给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建议(一)不断优化手段措施。一是加大基础性手段的落实力度。推行建账建制、强化发票管理、推广税控装置等手段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的基础性有力手段,必须下大力气保证落实。要吸取过去管理基础抓而不实的教训,必须首先在这几个手段上取得实质进展。二是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纳税评估工作以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核心,它的工作内容分“前台”与“后台”两种,前台内容必须通过巡查来实现,具体如:看是否准确进行涉税核算、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收票证,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照章处理、督促整改,把管理中的问题尽量提早解决;而后台内容则是不需与纳税人见面,由管理员、专职税源分析人员按分工对税负、财务指标等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管理线索,堵塞管理漏洞。  (二)完善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管理办法一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部门间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二是对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办法进行改革,即: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唯一的纳税人识别码,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并免费领取税法知识宣传资料;税务登记可以变动,纳税人识别码则终生不变。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在限期内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供清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加大税务登记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共享网络建设。一是从内部网络入手,实现税收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当前,纳税人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逃税、逃避税收检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实现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后,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追查,凡有违章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均须处理完违章事项后才能正常登记。同时,在管理制度方面,还要明确将个体业主、企业法人、合伙人、股东等的身份证作为登记时必须准确备案、录入CTAISV0的数据。二是向外部网络延伸,形成立体化的监控网络。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要能够对经济行为的记录进行查询,如通过银行查询资金往来,通过工商查询登记、经营事项,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身份、动向等。现在离形成全国一体的监控网络还很遥远,不仅在数据设计、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等多种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相应的立法也还没有提上日程。三是借助立体化的管理网络,强化信用管理的机制。把纳税信用作为个人信用的组成部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有效地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效率。  (四)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在税收政策宣传到户,纳税辅导服务到人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活动,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信息。同时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宣传作用,全面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  (五)加大打击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是管好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力保证。国税、地税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所属地区域分片采取“地毯式”清查办法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对查出的漏征漏管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偷逃税大案、要案,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接受税务管理的“钉子户”,坚持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税法尊严。

国家审计署昨天发布了今年的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公布了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税收征管中存在四大问题,部分重点税源大户税收严重流失。  这次审计调查的788户企业,大都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大户。但调查发现,788户企业2002年少缴税款85亿元;2003年1至9月少缴税款94亿元。据了解,审计署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也已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纠正问题,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四大问题  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此次审查的788户企业中有364户存在此类问题。  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在调查的35个地、市中有19个地、市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受调查企业中有46户享受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的各类减免税政策。  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  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导致税收严重流失。这次审计调查发现,2002年至2003年9月,788户企业中有100户存在核算、申报不实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等问题,少缴税款25亿元。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受调查企业中有169户因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流失6亿元。

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与整改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按照现在立法进程2007年起5年内完成增值税法,3年内完成征管法及发票办法修订,税收基本法可以说遥遥无期)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大家请看这二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 ,这种规定落实的进路是什么?不执行怎么办?)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征收管理一章,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譬如关于偷税刑法草案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按通行做法应征管法先修改,刑法后修改。税务稽查还沿用1995年制定的操作规程!)(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  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35、35、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  (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  (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  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  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在征收管理机关内部(包括国、地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给新税法的实施带来阻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并未对利用此项目避税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质和适用税率的认定,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等事项的界定和惩罚并不明确。可见,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制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新税法仍未明确对职工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统一征管口径的问题。同时由于对职工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使以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也同样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福利费扣除问题  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会计上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福利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仍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和新会计准则的不相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迟迟未出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在此目录出台之前,企业难以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应先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各项税收优惠项目执行标准仍未推出。因此,企业将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存在的问题:一是大型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而是减少原材料外购量,那么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门认定项目,企业再进行投资改造,然后竣工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是先进行投资改造并竣工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管理部门认定项目,前后跨年度,那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认定,也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问题  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项政策比之于原来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概念、范围还是研发区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需要解决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的问题。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新税法及相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问题  新税法中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以前购买的设备需如何执行?另外,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但是此规定目前尚无法操作。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未明确具体范围。  5、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大多不对外销售,而是继续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确认相关收入、价格、产品的计量等,是制订优惠目录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核定征收企业及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但是,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申报问题  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笔者认为,从1994年以来,由于没有对企业清算进行明确的征管规定,大部分企业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管理,企业注销时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二、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  1、细化计税办法  (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  (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  (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  (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  (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  (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  1、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  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明确工薪扣除标准  (1)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  (2)对工薪“合理性”制订量化指标。比如,日本所得税法对企业前几位董事兼股东的工资薪金水平有明确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全体雇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水平;美国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  (3)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证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  笔者建议,2008年在规定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先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计提结余额中列支,到计提结余额使用为零以后,再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进一步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纳税调增的工挂结余、已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及已做纳税调增的投资损失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过渡衔接的问题。  (三)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  1、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  (1)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如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辅分离优惠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优惠政策的执行时效问题等,需尽快加以明确。  (2)区分轻重缓急,针对目前新税法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急需解决和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快出台相关优惠判定标准,以便于基层在操作时有章可循。如,研发费用列支范围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2、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出调整,但相关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在季度申报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审批、审批的程序等,应尽快明确。  3、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因为涉及跨期结转抵免及专用设备持续使用监管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内进行跟踪管理,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表,对该类抵免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  (四)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  新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一)纳税人偷、逃税款手段多样。一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这些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最重要,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营业,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后再办理。 二是有一些人员的经营条件达不到标准,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这些人员在无证照的情况下照常经营,却不申报营业收入,造成税收流失。 三是有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地址却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利用税务机关管理不了,造成税收流失。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互相攀比、互相观察周围所熟悉的经营者,不依法申报纳税而互相影响,恶性蔓延。五是以现金或私人银行帐户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不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故意采取不建账,或虽已建账但采用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来偷逃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内外两套帐,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购销资金体外循环,转移、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六是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停业、假歇业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了三到五年后,为防止涉税问题“东窗事发”,采取注销税务登记,再以原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评估认定报告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而逃避纳税;也有的企业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后,将“库存商品”一次性处理出去,偷逃国家税款。 七是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瞒报、少报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二)税务管理手段薄弱。 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发票使用要求不够严,监督管理偏松,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建账、建假账、发票使用混乱等行为还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监控、跟踪管理不及时,使部分小规模企业长期经营而未纳入税源监控管理,如有些常年经营、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使税务机关失控漏管。三是税务检查跟不上,在检查案源选择上,重视了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户数少、检查面低;另外,由于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取证难度大、查补税款数额较少,所以多数稽查人员把稽查重点放在大中企业上,忽视了对小型纳税户的检查。  (三)税法宣传流于形式。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自我定位较差,一些纳税人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交税事项含糊不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纳税人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和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现象时有发生。  (四)涉税信息缺乏严密性。对纳税人的变更事项掌握不足,导致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后,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机关联系申购,而不需要发票时则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在银行系统多头开设帐户,申报纳税时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基本帐号,隐瞒实情给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建议(一)不断优化手段措施。一是加大基础性手段的落实力度。推行建账建制、强化发票管理、推广税控装置等手段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的基础性有力手段,必须下大力气保证落实。要吸取过去管理基础抓而不实的教训,必须首先在这几个手段上取得实质进展。二是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纳税评估工作以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核心,它的工作内容分“前台”与“后台”两种,前台内容必须通过巡查来实现,具体如:看是否准确进行涉税核算、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收票证,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照章处理、督促整改,把管理中的问题尽量提早解决;而后台内容则是不需与纳税人见面,由管理员、专职税源分析人员按分工对税负、财务指标等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管理线索,堵塞管理漏洞。  (二)完善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管理办法一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部门间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二是对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办法进行改革,即: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唯一的纳税人识别码,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并免费领取税法知识宣传资料;税务登记可以变动,纳税人识别码则终生不变。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在限期内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供清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加大税务登记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共享网络建设。一是从内部网络入手,实现税收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当前,纳税人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逃税、逃避税收检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实现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后,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追查,凡有违章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均须处理完违章事项后才能正常登记。同时,在管理制度方面,还要明确将个体业主、企业法人、合伙人、股东等的身份证作为登记时必须准确备案、录入CTAISV0的数据。二是向外部网络延伸,形成立体化的监控网络。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要能够对经济行为的记录进行查询,如通过银行查询资金往来,通过工商查询登记、经营事项,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身份、动向等。现在离形成全国一体的监控网络还很遥远,不仅在数据设计、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等多种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相应的立法也还没有提上日程。三是借助立体化的管理网络,强化信用管理的机制。把纳税信用作为个人信用的组成部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有效地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效率。  (四)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在税收政策宣传到户,纳税辅导服务到人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活动,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信息。同时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宣传作用,全面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  (五)加大打击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是管好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力保证。国税、地税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所属地区域分片采取“地毯式”清查办法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对查出的漏征漏管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偷逃税大案、要案,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接受税务管理的“钉子户”,坚持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税法尊严。

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与整改情况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按照现在立法进程2007年起5年内完成增值税法,3年内完成征管法及发票办法修订,税收基本法可以说遥遥无期)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大家请看这二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 ,这种规定落实的进路是什么?不执行怎么办?)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征收管理一章,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譬如关于偷税刑法草案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按通行做法应征管法先修改,刑法后修改。税务稽查还沿用1995年制定的操作规程!)(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一)纳税人偷、逃税款手段多样。一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这些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最重要,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常营业,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后再办理。 二是有一些人员的经营条件达不到标准,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这些人员在无证照的情况下照常经营,却不申报营业收入,造成税收流失。 三是有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地址却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利用税务机关管理不了,造成税收流失。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互相攀比、互相观察周围所熟悉的经营者,不依法申报纳税而互相影响,恶性蔓延。五是以现金或私人银行帐户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不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故意采取不建账,或虽已建账但采用不记或少记销售收入来偷逃税款;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内外两套帐,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购销资金体外循环,转移、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六是采取更换经营地点或假停业、假歇业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了三到五年后,为防止涉税问题“东窗事发”,采取注销税务登记,再以原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评估认定报告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而逃避纳税;也有的企业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后,将“库存商品”一次性处理出去,偷逃国家税款。 七是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瞒报、少报销售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二)税务管理手段薄弱。 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账、发票使用要求不够严,监督管理偏松,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建账、建假账、发票使用混乱等行为还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监控、跟踪管理不及时,使部分小规模企业长期经营而未纳入税源监控管理,如有些常年经营、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使税务机关失控漏管。三是税务检查跟不上,在检查案源选择上,重视了对一般纳税人的检查,忽视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户数少、检查面低;另外,由于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取证难度大、查补税款数额较少,所以多数稽查人员把稽查重点放在大中企业上,忽视了对小型纳税户的检查。  (三)税法宣传流于形式。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自我定位较差,一些纳税人在不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交税事项含糊不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纳税人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和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现象时有发生。  (四)涉税信息缺乏严密性。对纳税人的变更事项掌握不足,导致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后,需要发票时才到税务机关联系申购,而不需要发票时则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在银行系统多头开设帐户,申报纳税时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基本帐号,隐瞒实情给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建议(一)不断优化手段措施。一是加大基础性手段的落实力度。推行建账建制、强化发票管理、推广税控装置等手段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的基础性有力手段,必须下大力气保证落实。要吸取过去管理基础抓而不实的教训,必须首先在这几个手段上取得实质进展。二是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纳税评估工作以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核心,它的工作内容分“前台”与“后台”两种,前台内容必须通过巡查来实现,具体如:看是否准确进行涉税核算、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收票证,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照章处理、督促整改,把管理中的问题尽量提早解决;而后台内容则是不需与纳税人见面,由管理员、专职税源分析人员按分工对税负、财务指标等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管理线索,堵塞管理漏洞。  (二)完善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管理办法一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部门间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二是对办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办法进行改革,即: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唯一的纳税人识别码,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并免费领取税法知识宣传资料;税务登记可以变动,纳税人识别码则终生不变。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在限期内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供清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加大税务登记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共享网络建设。一是从内部网络入手,实现税收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当前,纳税人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逃税、逃避税收检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实现管理数据的全国集中与共享后,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追查,凡有违章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均须处理完违章事项后才能正常登记。同时,在管理制度方面,还要明确将个体业主、企业法人、合伙人、股东等的身份证作为登记时必须准确备案、录入CTAISV0的数据。二是向外部网络延伸,形成立体化的监控网络。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要能够对经济行为的记录进行查询,如通过银行查询资金往来,通过工商查询登记、经营事项,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身份、动向等。现在离形成全国一体的监控网络还很遥远,不仅在数据设计、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等多种方面缺乏统一规划,相应的立法也还没有提上日程。三是借助立体化的管理网络,强化信用管理的机制。把纳税信用作为个人信用的组成部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有效地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效率。  (四)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在税收政策宣传到户,纳税辅导服务到人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活动,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信息。同时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宣传作用,全面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  (五)加大打击漏征漏管户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是管好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力保证。国税、地税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所属地区域分片采取“地毯式”清查办法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对查出的漏征漏管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偷逃税大案、要案,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拒不接受税务管理的“钉子户”,坚持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税法尊严。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的现象,税收征管工作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质量亟待提高。 (二)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存在分散性,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税收征管效率低。目前,基层分局涉税数据信息量虽然较大,但比较零散、不规范,真实性不强,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难以通过相关涉税信息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加之,当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开发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运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发生了改变;税收各类外挂软件没有实现互相关联,不能实现综合利用,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结果是征管效率没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 (四)税收基础管理不扎实,管理质量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轻视基础管理工作。双定户管理存在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较为严格,起征点以下户和临界起征点户管理较松,未能完全做到严格执法。 (五)征管队伍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亟待提高。部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存在“庸、懒、散”的情况,工作激情逐渐减退。一些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正在淡化,其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正在衰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不到相关要求。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为例,全局在职干部职工94人,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26人,占27%,全局管户10,894户,人均管户419户,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较大。二是业务素质较低,个别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 (三)征管手段、办法滞后。征管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税收管理员有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四)征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一方面,原有的一些征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评估也都不断赋予了新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征管基础工作的不扎实,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位和人员以可乘之机,同时我们的税务干部也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五)在依托征管软件实施税源监控过程中。一方面,现行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基础工作,事实上没管好;另一方面,由于弱化了人的作用,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干部责任心呈淡化趋势,没能很好地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完善征管基础工作,管理实际效果差,执法风险大量存在。

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与整改措施

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前,在整个经济构成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因此偷漏税现象较少存在,有的只是延期纳税或形成欠税;而随着公有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股份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不纳税或少纳税成了纳税人的普遍心理,实现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始终追求的目标。在我市近几年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大多数,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查补额逐年上升。所以我们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深化依法治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因此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理顺征管职能,强化征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税收征管的错漏率及错漏面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改进。1、纳税申报不规范有的纳税申报表上,两个年度税款合并申报;还有的企业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三个月以上未申报),却在年末进行一次性申报;个别企业的纳税申报上无税款所属期,属万能申报,致使涉及定性结论及是否处罚时难以界定,并且会为以后税款所属年度问题带来可能少缴税款的隐患。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在适用税收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同时纳税申报也是对税收违法活动界定性质的一个重要依据。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性质;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2、纳税检查不严肃在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日常纳税检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检查只有补税,课征滞纳金,但没有处罚,而且补税的责任分析和定性结论一栏很少填写,即使填写了也多以计算错误或企业政策掌握不准进行敷衍,认定为偷税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在执法上是极其不严肃的。从法律角度讲,过失违法也是违法,不知法违法也是违法,只是在处理时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后期管理,也助长了企业能少缴就少缴,能少报就少报,能少提就少提的侥幸心理。3、涉税审批不严密按目前税收管理要求,临时工工资总额只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列支,税务机关只批不审,企业报多少就批多少,不考虑是否符合实际,也不把每个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造成了随意乱报的可能性,由于临时工流动性大,不好管理和掌握,难以查实。有些企业利用这种手段加大工资支出,套取利润,造成所得税的流失。在代开发票中,如基建费、会议费等,对于无发票入账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税税务部门就代开发票,对此项收入或支出是否存在没有通过实际调查进行界定,从表面上看流转环节税款没有流失,但所得税的损失是相当大的。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近年来为配合企业转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国家颁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线条不细,审核宽严不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一些“假福利、假校办、假下岗”等企业,既使国家税收遭受了损失,又不利于税收经济杠杆职能的发挥。而“残疾人证”、“下岗证”等免税要件又不在税务机关管理,也在客观上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审核效果。4、重点行业管理不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预收账款不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不及时结转收入,影响当期所得税的实现,有的企业商品房早已售出多年,尚有预收账款挂账。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要求,对开发企业未实现收入的预收房款要进行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5%(我省规定15%)的所得税预征,因此项规定落实不好,预收房款的所得预征工作开展的不到位,更加纵容了这种行为。建筑安装企业管理中,外地施工企业利用“外出施工证明”为由将所得税拿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而有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地总公司是承包租赁关系,一年只上交固定费用,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综合税率执行不一,有的5%,有的2%,有的含个人所得税,有的不含;甚至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不附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为其代开发票,人为地造成了税负不公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甲地施工到乙地纳税并开具发票现象,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的,需要全面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1、纳税人方面,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认识不够,不能认真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不能主动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款流失。尤其是私营或股份制的经营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主观上有意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2、税务机关方面,征管措施还不完善。一是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不到位,造成了由于纳税人的“不知法”或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偷税现象的存在。二是专管员对所管企业情况掌握不细,有些涉税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管理滞后,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真正形成震慑作用,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四是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不到位,没能有效地规范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3、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通,造成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与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包括与工商、金融甚至于国税等部门的配合还十分不完善,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三、完善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税收征管工作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想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对征管制度和办法不断完善和补充。1、建立科学的征管岗责体系。因事定岗,因岗定责,责任分明,防止遇事推诿,职责交叉不清。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变静态式的、事后结果控制为动态式的、事前事中为主的过程式控制,并将工作中取得的数据变成信息产品,为征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帮助。2、加强干部责任感教育,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使他们能够端正工作态度,在对纳税户管理时注意诸如自行申报的合法合理性等一些应考虑到的细节问题,对纳税户的管理做到及时、高效、到位,严格依法治税。3、切实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下去。制度制定了关键在于监督和执行,不能流于形式。同时建立赏罚分明的竞争激励机制,把责任追究和处罚与工作奖励结合起来,以促进每个干部征管水平的提高。4、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曝光的曝光。利用媒体曝光典型税务违法案例,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税法严肃性,给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敲响警钟。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5、加强稽查与管理之间信息的沟通。稽查是征管过程的一个环节,通过稽查能反映出征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把稽查环节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人员,就能使管理人员加强容易出现税款流失环节的管理,从而提高征管质量。6、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加强税源监控,我们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如加强同工商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时对新登记户进行纳税登记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从他们那取得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对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从而对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源泉控制;加强同社区内相关协税护税人员的合作,以及时掌握有关的纳税事项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的发生;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举报等等。这样我们就解决了一部分隐蔽纳税事项发生不易监控的问题,使税收征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从而使税款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就是要做到赏罚分明,及时的处理一些问题。

税收专业毕业论文征管问题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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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1%,比199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8%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6%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给你个格式,大致分3部分,具体其他的要求要看你们学校的了: 文献综述 (第一部分) 主要介绍一下你写的论文的背景、概况等开题报告 (第二部分)一、选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 四、采取的研究办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法 五、研究计划进度表 参考文献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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