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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案件进展

发布时间:2024-07-12 19:11:22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案件进展

我觉得此类抄袭事件应该严惩,因为论文、学术应该是很严谨的事情,我们应该写的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和研究到的东西,而不应该用别人的观点。

论文抄袭,学术造假事件在咱们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自己独立写出一篇论文来,而是到处借鉴和抄袭,不过大部分人的目的只是拿毕业证,所以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如果为了出名而进行抄袭和造假的话,那么被发现了影响还非常大。

只要在国内做过学术的人,都曾无意中发现过论文抄袭的情况,在我们的体制下,学术不端根本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如果出于良知举报,我认为你应先邮件联系论文的原作者,并建议原作者向相关机构(抄袭者所在机构和学术体,发表刊物)发函。你个人举报不会有结果的。

最终这个大学生被开除了学籍,而且也拒绝给他颁发相关的证书了,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事件进展

郭彦努记过处分,也被调离教学科研岗,同时取消职称晋升资格以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

有后续。事情被揭发之后他也受到处分,现在已经停职。

这个处分没有问题,这样做肯定是违规的,这个处分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合理的做出的决定。

非常的公正,这样的结果简直大快人心,也让很多人都非常的支持。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案件进展如何

说抄袭者没有一点歉意,他一定要维权到底,如果处理结果和自己的意愿是相违背的,他便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必须严惩每一份创作都来之不易,是原作者的心血所铸成的而且作为一名大学的老师,居然靠着抄袭来完成论文这样的人又怎么能为人师表,教育好我们祖国的希望呢。

这件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就是对他的学位资格全部都选择取消,而且还取消了他导师的资格。

这些事情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个学生的硕士头衔被取消了。这个学生导师也跟着受到了影响。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案件进展趋势

我觉得此类抄袭事件应该严惩,因为论文、学术应该是很严谨的事情,我们应该写的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和研究到的东西,而不应该用别人的观点。

论文抄袭,学术造假事件在咱们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自己独立写出一篇论文来,而是到处借鉴和抄袭,不过大部分人的目的只是拿毕业证,所以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如果为了出名而进行抄袭和造假的话,那么被发现了影响还非常大。

来自清华、北大、上海交大;腾讯、华为、京东、字节跳动,和炙手可热的AI研发机构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等十多家知名机构的数十名国内AI大牛参与署名的论文,被Google Brain的一名研究员指出严重抄袭。被指控的论文名为《A Roadmap for Big Model》(下称《大模型》)。名叫Nicholas Carlini的研究员近日在其博客中直接罗列了大量该论文与他更早发布的“Deduplicating Training Data Makes Language Models Better”论文一摸一样的段落。而且,他还表示,被抄袭的可能至少还有其他十余篇论文。查阅预印本服务器arXiv可以发现,谷歌大脑研究员的论文上传时间为去年七月份,而《大模型》的上传时间在今年三月。Nicholas Carlini在其博客中表示:“很可能只有少数作者参与了这种抄袭,一小部分作者的不当行为不应该被用来指责大多数行为良好的作者。”

这种行为必须要加以打击,抓到严惩不贷,要遏制苗头的发展。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爆出了学术论文抄袭案件进展情况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资料图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还记得这事情,最后的结果是被记过处分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而且还取消了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撤销其高层次人才资格。

我觉得:第一,可能是我国现行的学术领域的评价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往往以论文发表的数量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一位学生和导师,甚至在要求论文数量的基础之上还增加了时间限制。在这种体制下难免会迫使学生和老师对论文急功近利。可以说当前这种僵硬的学术评价机制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第二,可能是当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严格。尽管各大高校为了防止论文抄袭都制定了看似严格的“查重”、“盲审”标准,但很多论文在“查重”、“盲审”的过程中没有发现抄袭,即使发现了也没有给予足够严重的惩罚,这就导致很多学生和导师可能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随便抄一抄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即使被发现也不会承担多大的责任;第三,这些论文剽窃、抄袭的学生和导师心中对学术的敬畏心不够、责任心不强,他们的学术道德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沦丧。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些涉嫌抄袭的论文中,我们都能看到作者本人签字的《原创性声明》。除此之外,导师责任的缺失以及学校的变相“放水”也滋长了论文抄袭的歪风邪气,高校导师对自己学生的论文指而不导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人我们不禁追问,他们真的适合去做学术研究吗?第四,有不少学生通过考研、考博的方式来躲避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每年考研考博大军中真正有志于学术研究的只占很小比例。这样一来,攻读硕士学位就不再只是为了走上科研道路,大多数人只是为了混一纸文凭作为日后找一份好工作的敲门砖。由于完成学位论文是拿到学位的“必修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总是期待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混学位”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论文抄袭只是极端的表现方式,更常见的是没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拼凑,产出一篇又一篇学术垃圾。面对高校这种令人担忧的困境,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予以打击,才能让学术不端现象在我国学术圈大面积减少甚至是消失呢?第一,应该对教育体制、评价机制进行一定的改革,不应该一切指标唯论文数量是。比方说,国外很多知名高校看中的就不是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而是读书期间的综合表现和发表论文的质量。真正有价值的学术上的创新可能不是一年或者三年内能够完成的,它需要长时间的累积和沉淀。强行要求学生和导师在一定期限内发表有价值的论文违背了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第二,将现有的学术监督机制执行到位,不能让“盲审”和“查重”流于形式,出现交钱就能过的现象。

郭彦努记过处分,也被调离教学科研岗,同时取消职称晋升资格以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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