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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专业导论论文2000字开头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7 04:52:55

旅游管理专业导论论文2000字开头的有哪些

哎 现在大学生素质也太低的毕业论文都不想自己写。忙着谈恋爱吗。拿什么拯救你我心爱啊中国。你不是帮你朋友是害他。叫她自己写。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1985年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和对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初衷或许在于通过这种形式的分工来起到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旅行社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二类社比例失调造成二类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二类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在此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乏力,使得这种现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类社贪图蝇头小利,通过为二类旅行社代办签证通知赚取不义之财的做法无疑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致使许多三类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除此之外,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普及无疑也包含着旅行社实业界对我国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各种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的旅行社人为市场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调整,但单就对旅行社类别进行的调整而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说这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经对我国旅行社市场秩序干扰最大的二类社,然后根据剩余两类旅行社的业务分工情况更名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础和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并未改变,其未来的运转结果很可能会重蹈历史覆辙。如此看来,人为的市场分工模式未被也难被业者所接受,行业中某种有效的自然分工体系又难以形成,加之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组织极其有限的约束力及其在管理权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出现当前这种市场混乱的现象自然也是难免的。 旅行社市场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同时行业内缺乏有效的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它使参与者大伤元气,非参与者经营更加困难。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无意保证质量或无力保证质量,使旅行社卷入另一种形式的恶性循环。 除以上几个问题与我国当前旅行社的经营体系直接相关之外,行业内许多其它问题的存在也与目前的经营体系有很大的联系。如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旅行社促销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销能力薄弱和旅行社总体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是我国旅行社业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旅行社产品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2],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竞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实力的旅行社向深度开发和促销产品的积极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又不具备藉以保证接待质量的“软件”基础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会降低旅行社的总体接待力量。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经营体系造成了众多难解的问题,而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也已经得知,目前我国旅行社业的行业特点是以三类社为主体的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但我们并没有否定少数大规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实上,正是为数有限的大规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上升,但它们却不能改变行业利润率逐年下降和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渐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的事实。此外,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另一突出特点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点。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旅行社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方向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以及增设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的目标模式。

旅游管理专业导论论文2000字开头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国家旅游主管部门1985年对旅行社类别的划分和对旅行社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初衷或许在于通过这种形式的分工来起到规范市场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而在我国旅行社业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二类社比例失调造成二类社业务量明显不足,致使许多二类社为谋求生存而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直接在海外招揽客源。在此期间,国家主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乏力,使得这种现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类社贪图蝇头小利,通过为二类旅行社代办签证通知赚取不义之财的做法无疑对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致使许多三类社也开始从事外联和国际旅游接待业务。除此之外,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普及无疑也包含着旅行社实业界对我国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各种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的旅行社人为市场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调整,但单就对旅行社类别进行的调整而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说这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经对我国旅行社市场秩序干扰最大的二类社,然后根据剩余两类旅行社的业务分工情况更名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础和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并未改变,其未来的运转结果很可能会重蹈历史覆辙。如此看来,人为的市场分工模式未被也难被业者所接受,行业中某种有效的自然分工体系又难以形成,加之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组织极其有限的约束力及其在管理权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出现当前这种市场混乱的现象自然也是难免的。 旅行社市场混乱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以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同时行业内缺乏有效的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它使参与者大伤元气,非参与者经营更加困难。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无意保证质量或无力保证质量,使旅行社卷入另一种形式的恶性循环。 除以上几个问题与我国当前旅行社的经营体系直接相关之外,行业内许多其它问题的存在也与目前的经营体系有很大的联系。如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旅行社促销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销能力薄弱和旅行社总体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产品的重复雷同是我国旅行社业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旅行社产品由于缺乏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这样的进入限制[2],又无太多技术障碍可供保留和垄断,使得一些有开发能力的旅行社一旦开发出某种能够迎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众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竞相模仿或参与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实力的旅行社向深度开发和促销产品的积极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件设备,又不具备藉以保证接待质量的“软件”基础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会降低旅行社的总体接待力量。 二、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经营体系造成了众多难解的问题,而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也已经得知,目前我国旅行社业的行业特点是以三类社为主体的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但我们并没有否定少数大规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实上,正是为数有限的大规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上升,但它们却不能改变行业利润率逐年下降和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渐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的事实。此外,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另一突出特点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点。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势在必行,考虑到行业当前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旅行社业将要面临的国际竞争态势,我们认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方向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以及增设等方式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形成网络化的目标模式。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

旅游管理学论文2000字开头的有哪些

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障碍与模式分新 摘要:湖北旅游企业规模实力小、行业集中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经营效益不佳,呈现出多、散、杂、乱的局面,不仅在实力上无法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抗衡,就是在国内也并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从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应对境外旅游企业集团的冲击出发,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障碍;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境外大型旅游企业集 凭借其资金、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陆续登陆我国,度过人世后前几年的缓冲期后,湖北的旅游企业将会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审视湖北旅游企业现状 难发现,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和资本营运来扩大旅游产业的规模,使旅游业在湖北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 一、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1、旅游企业规模太小。 旅游企业集团与单体旅游企业相比,在规模效益、资源 配置、融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尢可比拟的优势,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规模效益,它主要通过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节约来实现,最终体现为企业集团的竞争优势。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规模都很小,没有自己的酒店管理集团,旅行社除了几家国有的旅行社外,其他私营旅行社的规模都太小,没有儿家能够进入全国旅行社100强之列。同时,旅游企业规模小也限制了湖北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没有形成一个叫得响的旅游品牌,而华侨城集团、宋城集团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都成为了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驱动器”。 2、旅游企业制度不完善。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众多的旅游企业成了跨行业和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并没有成为实际上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大多数旅游企业隶属于有关政府部门,资产关系复杂.体制很不完善,企业的自身经营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干扰,效益不佳。即使是已经组建的旅游企业集团,如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多为酒店、旅行社等企业的简单叠加,市场竞争能力有限。有的旅游企业虽然冠以集团之名,但也属于松散的联合体,聚合水平很低,综合实力不强。 3、旅游企业经营者观念落后。长期以来,湖北旅游企业经营者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宁为鸡首,不为凤尾”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安于现状,在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问题上,由于担心自己的前途和利益没有保障,总是百般阻挠,造成了集团化进程中的重重障碍。即使政府有发展旅游企业集团的意愿,但旅游企业表面L积极运筹集团化发展问题,背地里却加以阻挠,只考虑自己的眼前既得利益,无视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对湖北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其实也就是政府政策的优惠和扶持,但同时也要消除隐性的限制性政策,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考虑目前湖北的旅游企业现状,要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必须依靠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2000年,武汉市经过改组成立了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这表明湖北政府部门已经在政策上对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有所倾斜,但扶持的力度还不够。以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为例,它的成立是武汉市旅游局改组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派生品,而且它所能支配的资产和资源也很有限,都是当时划拨的一些不良资产。因此,湖北省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还需要政府政策的进一步扶持。 二、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市场成长型、政府行为型和混合推动型。市场成长型,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优势,使其他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之组合成企业集团,其优点是企业成员之间以资产为纽带,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体制规范,企业的整体效益较明显,缺点是核心企业在自身实力的培养上要较长的时间,代价太大,不符合日益紧迫的国际竞争的要求;政府行为型,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成员以行政或契约关系为纽带,企业运行的动力是行政命令,其优点是依靠政府的影响力可以在短时间内使集团的实力增大,缺点是集团的企业制度不完善,集团在经营上有时受到政府有关行政命令的影响,不能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混合推动型,是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集团的形成,政府主要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等手段对企业的活动来加以引导,政府、市场、企业三方面协调一致,这种类型融合了前两种类型的优点,克服了不足,是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道路的有效选择之一。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创新。 综合考虑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三种模式,结合湖北省 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内外环境,全面考虑湖北省旅 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及旅游企业发展的目标定位,本文提出 以“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资本扩张、品牌经营”为主要手段 的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四个成长阶段。 一是自然状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所有的旅游企业都处于一种杂乱的竞争状态,有的旅游企业实力强,有的实力弱,但没有一家旅游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实力。这正是目前湖北省旅游企业所处的一种状态,多、散、杂、乱,市场竞争激烈,交易成本高,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个阶段是集团化发展的原始状态。 二是松散联盟阶段。由政府主导将一些优良资产和资源划拨出来(圆圈内的符号表示通过政府划拨出来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资源整合组成企业集团的雏形,但划拨过来的企业和单位并没有进行资产重组,虽然冠有集团之名,但只是一种简单的松散联盟。因而从表面看,企业集团的实力是增强了,但在企业内部还有许多关系需要理顺,如产权的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这个阶段的企业集团只是处于外强的状态,本身拥有许多的资源,但在支配使用这些资源上面还存在多种障碍,不具备向外扩张的实力。 三是资产重组阶段。对企业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各成员企业逐步摆脱与政府的裙带关系,逐步明晰产权。企业集团享有对各个成员企业资源的支配使用权,由集团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再受政府指令的干扰(矩形内的符号表示通过资产重组后的集团状态)。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它决定了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是否能取得成功,也决定了集团的发展前景。本阶段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塑造旅游企业品牌,通过品牌的打造来提高集团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下一个阶段的扩张奠定基础。 四是资本扩张阶段。这是旅游企业集团不断壮大的阶段,它要求集团在练好内功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实力和品牌资源,对外进行资本扩张和品牌经营。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资本融合、并购等手段不断吸纳新的旅游企业加入.进一步壮大集团的实力(图中的小三角形和小正方形表示集团吸纳的新成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品牌优势,向其他旅游企业进行品牌和管理的输出(图中的圆形表示接受集团输出品牌和管理的企业和单位)。通过扩张增加集团控制资源的范围和数量,进一步促进集团实力的增长,最终达到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实现旅游企业竞争力提高和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目标。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五大战略举措。 第一,资源整合。通过政府行为,将一些优良旅游资源。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整合在一起,先组成松散联盟,增强集团实力。可先以一家实力稍强的旅游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将其他企业和单位整合在它的名下,或者另外形成一个新的企业主体。如可以让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作为核心企业,将黄鹤楼、东湖等知名景区景点整合在它的名下,以行政划拨或转让的形式并人集团,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由集团进行持股和管理,盘活资源存量,提高黄鹤楼、东湖等景区景点的经营效益,并提高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的竞争力。 第二,资产重组。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资产重组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简单地将几个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组合在一起,并不表示旅游企业集团的实力就增强了,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变大了,但大而不强,因为集团内部还有一系列的关系需要协调处理,该割舍的要割舍,该抛弃的要抛弃。资产重组完全由集团自主来做,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后的协同效应,真正把旅游集团做大、做强。 第三,品牌塑造。集团除了要进行资产重组外,还要在经营过程中注重自身品牌的塑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已经进入了品牌经营时代,许多大的旅游企业集团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不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品牌更是其扩张的一大利器,具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渗透力,如华侨城集团和宋城集团。 第四,政策保障。湖北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予以保障,如要避免对旅游企业的高出市场价供给和强制配给,不给旅游企业增加负担等。为配合旅游企业的集团化进程,政府可以在投融资环境、市场体制等方面加以政策扶持,完善金融投资体制,建立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为旅游集团的外部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积极推动相关企业的联合,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的进程。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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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

旅游管理专业导论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旅游业的社会弊端及其治理 摘要:旅游经济作为一个经济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生产结构难度大,见效慢的条件下,寻找新的消费点,必须考虑一个效益明显的带动行业,成为新阶段经济增长的源泉,旅游业具有这方面的作用.旅游业是一个以提供服务为主的综合性服务行业。通过为人们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种服务,不仅为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即满足人们对基本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而且也是社会总产品供给实现的重要环节,促使社会产品在社会各劳动者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不断创造着新的需求。然而,当我们在看到旅游业在发展中的种种积极作用时,其带来的社会弊端也是不容忽的。因此,还要加强对旅游业的社会弊端的治理 关键词:旅游业;经济效益;价格竞争 绪论 旅游业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相对丰富而相应发展的产业。近年来开放政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4年我国旅游收人为1600多亿元,跃居全球十大旅游目的地。虽然前景十分诱人,但是,我国的旅游业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有利也有弊。比如说,全国共有6000多家旅行社,但企业规模实力小,经营管理分散,体制不活,营销手段滞后,技术依托和网络化水平低,市场尚不规范,绝大部分的旅行社为“小作坊”经营方式,只有几个员工,服务质量低下,产品创新不足,小的旅行社没有能力开发新产品,大旅行社又没有动力创新,最后,在缺乏产品创新的情况下,当前的旅游业市场竞争是单一的价格竞争,这是一种低层次的恶性无序竞争,恶性价格竞争最终导致行业利益的损失和消费者所应享受的服务质量下降。 第一章 旅游业的社会弊端和隐患 1 引起物价上涨,损伤居民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外来旅游者由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方面高于当地居民,因此他们能出高价购买行、游、住、吃、娱等无形服务产品和以旅游纪念品为代表的有形物质商品。在大量旅游者经常涌入的情况下,势必引起旅游接待地的物价上涨,从而损伤当地居民利益。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要修建或扩充饭店等旅游设施,致使地皮呈现出求大于供的矛盾,因此,旅游接待地地皮价格的上涨也是件必然的事。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初办旅游业的地区修建饭店时,用地投资只占总投资的1%;而当旅游业发展起来后,修建饭店的用地投资很快就上涨到总投资的20%。而地价的上涨,又必然给当地居民的住房建设带来不利,从而使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降低。 2 破坏产业结构,危害经济发展 在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或地区,由于旅游从业所得到的个人收入大大高于务农收入,因此大批农业劳动力纷纷抛弃农田改行从事旅游服务。这样,旅游业发展的结果破坏了原有的产业结构,形成了一种恶性互动:一方面旅游产业大量需求农副产品的供给,而另一方面却是旅游产业致使田地荒芜和农副业产出能力的降低,再加上旅游产业引起的农副产品价格的上涨,势必危害经济发展,殃及社会秩序。这种恶性互动问题如果出现在经济不够发达、旅游产业起步较迟的发展中国家,那么所造成的危害就会更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多元的,而不应当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的经济。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更是如此。其原因是: 1 在旅游者队伍中比重最大的消遣型旅游者的度假旅游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的经济,那么就会出现旺季旅游设施和服务人员不足而淡季服务人员过剩和旅游设施闲置,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2 旅游者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旅游客源地居民的闲暇时间、可随意支配经济收入、主观动机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是旅游接待地无法控制的。一旦出现不利的变故,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经济的旅游接待地,其经济就必然受到沉重打击。 3 旅游业的发展,受着旅游接待地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甚至控制。 而旅游业却难以对这些因素予以控制。正因为如此,旅游业是个极其脆弱而又不稳定的产业。一旦那些可能控制旅游业而为旅游业所难以控制的因素出现不利变故,过分依赖旅游业发展自己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其旅游产业和整个经济都会遭受较大损失。 3 干扰居民生活,诱发宾主矛盾 旅游社区的扩大和旅游设施的兴起,减少了旅游接待地原有的生产和生活场地。如:农牧民担心侵占了他们的农田和牧场;渔民们害怕污染了他们的渔场和河水;北美部分地区的居民曾抱怨旅游者杀死了他们的鹿,捕走了他们的鱼;而日本的部分农民也曾因修建机场破坏了他们的家园而与开发者们发生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到了旅游旺季,旅游接待地人满为患的状况加重了基础设施的负担,水、电、能源、交通等的供应因需求量的激增而严重不足;当地居民深感自己的生活空间相对缩小,交通堵塞,人口拥挤,又是停电,又是停水……所有这一切都使他们觉得,旅游产业的受益者只是少数经营旅游业的人,而大多数居民却没从旅游业的发展中得到真正的利益;自己可爱的家园正逐步演变成外来旅游者及时行乐的场所,一旦游人离去,留给他们的是破坏的环境和肮脏的垃圾,由此产生了对外来旅游者的敌对情绪。 4 改变社会结构,产生社会问题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通过旅游接待得到不少实惠,形成一个以旅游商为首且令人羡慕的社会群体。能否跻身于旅游业供职,成了区分身份高低贵贱的标准之一。而一些本应受到尊重的社会群体或个体,其尊严、声望和地位与旅游者的金钱比,已经降到微不足道、不屑一顾的层次。在家庭成员中,父母辛苦一个整月的工资收入抵不过儿女三天得到的小费。父母作为家庭顶梁柱的形象由此崩溃。他们对儿女那老生常谈式的说教,不仅苍白无力,而且往往是加深代沟、激化家庭矛盾的直接原因。 虽然妇女走出家庭从事旅游接待,可改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但在金钱的诱惑下,有些妇女却变成了吸引旅游客源的赚钱机器,其社会地位反倒比过去更低。而那些通过旅游接待确实提高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妇女,其婚姻状况又可能发生变异。世界上许多旅游接待地都曾因此而出现家庭解体的问题,美国夏威夷在这方面尤其突出。从旅游接待地的整体社会结构看,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的涌入,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传统的人际关系。其中有些变化是当地居民既不愿接受、也不能接受的。比如,外来游人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原本是相互平等的宾主关系,然而,在金钱的驱使下却似乎变成了高低分明的主仆关系。这种现象为当地居民所不忍。诚然,“客人永远是对的”,作为旅游服务行业处理宾主之间人际关系的一条原则无可非议,但是,把它推而广之,运用到旅游社区调解外来游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就不仅会使当地居民产生自卑心理,而且还会引起当地居民的排外情绪,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矛盾、冲突和问题。 5 歪曲民族文化,腐蚀社会意识 旅游产业的发展,既可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又能使民族文化受到歪曲和冲击。特别是在外来异质文化的冲击下,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文化变了味,甚至逐渐在消失。比如,传统的节会庆典和当地的宗教仪式,其时间、地点、内容乃至节奏、次序本来都是约定俗成的,然而,为了吸引外来游人,它们随时随地都会被搬上“舞台”,其内容往往被压缩甚至被删改,并明显地加快了活动节奏,颠倒了活动次序,久而久之,变成了纯商业性的娱乐方式,失去了文化意义和应有价值。至于为了适合旅游者的情趣而生产出来的民族工艺品,有的失去了民族风格,显得不伦不类;有的为突出景点魅力,对文物古迹过分粉饰,使其真实性大大丧失;有的为了同外来异质文化“接轨”,不适当地修改民族舞蹈、民歌民谣,使其民族风韵丧失殆尽……。特别是那些粗制滥造、已不能表现民族风格和制作技艺但却以民族工艺为表现形式的旅游纪念品充斥于市,这对于那些只图价廉而不顾货真的购物者来说也许没有大碍,然而,如果旅游者误以为当地的工艺品就是如此,如果旅游者把它们带回去向亲友或同事们展示,那就会严重地损害和贬低当地工艺品的形象、声誉和价值。

(1)大型旅行社集团化。 在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决的重心问题是规模经济问题。根据这一构思,我们应使目前约占旅行社总量1%强的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合并、兼并或其它方式重新组合,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一体化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旅行社集团的构架可以承袭现行一些大社采用的总社和各热点地区分支社的形式,但总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应是一体的,组织管理采用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从微观角度讲,这种旅行社集团有利于真正发挥其在采购、预订、营销、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从宏观角度讲,这些有限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存在可以引导和稳定市场,克服旅行社市场因过度分散和紊乱造成的问题。 在我们讨论建立的目标体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实现集团化之后,其基本业务包括3方面,即产品(特别是适合大众旅游市场的标准化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和旅游接待,而销售业务(这里限指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主要由数量众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这些举足轻重的旅行社集团把全部资源集中于三块相互联系的旅游业务中,势必会提高自身和整个行业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的力度,提高总体接待质量,同时还会因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复劳动和相应的不规模竞争而减少资源耗费。 (2)中型旅行社专业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等规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所经营的产品上。与旅行社集团凭借自己实力通过经营标准化产品达到规模经济的指导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应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在我们的目标体系中,中等规模旅行社的专业化发展是一种必然的理性化选择:专业化经营集成本优势与产品专业化优势于一身,解决了这类旅行社因规模较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因而也难以直接与旅行社集团竞争的问题。而对行业来说,专业化的特色经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专业化开发会使旅游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增强旅游产品的总体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区的专业旅行社可以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联合。联合以前,各单体连锁社可能规模不大,但连锁经营是把这些中小规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团那样拥有在产品开发、采购和促销等方面的优势,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符合利用规模经营提高低利润行业经济效益的原则。当然,由于受单体旅行社规模的限制,连锁社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旅游产品。 (3)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实现网络化。 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中型旅行社实现专业化和连锁经营相适应,我们设想的目标模式对众多小旅行社的调整是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业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实际上是由旅游需求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在我国也将日益普及,其结果是旅游需求可能在任何一个地方产生,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旅行社营业的场所必须广泛设立于消费者便于购买的所有地方,即所谓的网络化布局。 我国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代理制联合起来,即通过代理制来实现网络化(这里的网络化还包括旅行社之间的业务联系这层含义)。代理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代理社,代理社不从事产品开发,也基本不拥有其它接待设施,其业务是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代理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团化经营方式无疑会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旅行社集团如果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实现广泛布点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其经营成本,而且会加大控制难度和经营风险。 现有众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够实现向代理社的转变,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业务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彻底摆脱举步艰难的局面。与此同时,代理社代理销售旅行社集团和专业社的产品还可以让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资源,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促销和旅游接待业务,进而达到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旅行社业规模经营的目标。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销售某一旅行社集团的产品,但更常规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据自身和市场情况选择销售多个旅行社集团和专业旅行社的多种产品,这实际是一种超级市场式的销售方式,它便于旅游者的充分选择和购买。这样,除了在佣金和销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较高的销售动力之外,还可以有效促进被代理社之间的竞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众多的旅行社在这种经营体系下呈经营维持状态,已挣扎了多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将面临更为成熟的竞争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旅行社的经营体系向着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的模式调整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旅行社业的基本特点,即大、中、小旅行社并存,大型旅行社数量少而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中小旅行社数量多、比重大而又有着合理的地理分布,为旅行社经营体系朝着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注释: [1]199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我国旅行社分类办法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根据新的分类办法对现有旅行社进行类别调整,尚没有公布相应的统计资料。因此,文中与旅行社类别有关的分析只能暂时基于类别调整前的统计资料。——作者 [2]目前国旅总社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海底婚礼旅游”属个别现象,不具代表性,而且这种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哎 现在大学生素质也太低的毕业论文都不想自己写。忙着谈恋爱吗。拿什么拯救你我心爱啊中国。你不是帮你朋友是害他。叫她自己写。

第三章 我们应该做的 (1)支持社区积极参与符合国家目标和优先项目的旅游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并组织社区的宣传活动,使人们意识到从旅游发展中所获得的利益。 (2)通过旅游活动,为人们提供广泛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在边远地区开发旅游活动和旅游目的地,增加农村的收入。 (3)旅游发展规划要确保旅游目的地的遗产及其完整性,尊重社会和文化规范,特别是要尊重当地固有的文化传统,在旅游业可能损害当地社区和社会价值的情况下,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 (4)与旅游从业人员合作,鼓励他们为旅游目的地树立正确的形象而进行有效的促销,通过教育、信息和交流等方式,使游客意识到当地社会的文化及其对游客的态度。 (5)承认人力资源开发在旅游业中的作用,制定有利于吸收当地劳动力资源的长期计划,采取适当措施为妇女和青年广泛而又积极地就业提供机会。 (6)通过政府、私营机构和有关方面的联络和沟通,促进并加强国际协调和监督,以便宣传旅游的积极影响并消除旅游的消极影响。 (7)进一步调动当地和国际上的力量,消除和控制与旅游业有关的弊病和对人的剥削,特别是对妇女、儿童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剥削。 (8)鼓励各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颁布法律,加强执法,通过协议采取行动,不让犯罪分子有藏身之地,以铲除旅游过程中不利的社会影响。 (9)认识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旅游业的重要性,因为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途径,像其它产业一样,旅游业也会消耗资源,产生“垃圾”,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但会对社会和文化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其中对生物的多样性和脆弱性的生态体系(例如珊瑚礁、考古遗址、高山、海滨和温地)的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各国都应当遵守生态旅游的准则。 (10)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以便制定并最终通过一个“全球旅游业的职业道德准则”。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旅游业对城市经济的拉动性、社会就业的带动力、以及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但与此同时旅游业产生的种种弊端对社会产生的副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们在充分利用旅游业所带来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弊端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谢彦君﹑陈才﹑谢中田﹑《旅游学概论》、2003、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86﹑187页 [2]郑本法﹑《旅游产业的十大功能》一文(见《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或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旅游经济》1988年第3期)

旅游专业导论论文2000字开头

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障碍与模式分新 摘要:湖北旅游企业规模实力小、行业集中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经营效益不佳,呈现出多、散、杂、乱的局面,不仅在实力上无法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抗衡,就是在国内也并不具备竞争优势。因此,从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应对境外旅游企业集团的冲击出发,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障碍;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旅游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境外大型旅游企业集 凭借其资金、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陆续登陆我国,度过人世后前几年的缓冲期后,湖北的旅游企业将会与境外旅游企业集团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审视湖北旅游企业现状 难发现,湖北旅游企业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和资本营运来扩大旅游产业的规模,使旅游业在湖北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 一、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1、旅游企业规模太小。 旅游企业集团与单体旅游企业相比,在规模效益、资源 配置、融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尢可比拟的优势,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规模效益,它主要通过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的节约来实现,最终体现为企业集团的竞争优势。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规模都很小,没有自己的酒店管理集团,旅行社除了几家国有的旅行社外,其他私营旅行社的规模都太小,没有儿家能够进入全国旅行社100强之列。同时,旅游企业规模小也限制了湖北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没有形成一个叫得响的旅游品牌,而华侨城集团、宋城集团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都成为了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驱动器”。 2、旅游企业制度不完善。目前,湖北旅游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众多的旅游企业成了跨行业和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并没有成为实际上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大多数旅游企业隶属于有关政府部门,资产关系复杂.体制很不完善,企业的自身经营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干扰,效益不佳。即使是已经组建的旅游企业集团,如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多为酒店、旅行社等企业的简单叠加,市场竞争能力有限。有的旅游企业虽然冠以集团之名,但也属于松散的联合体,聚合水平很低,综合实力不强。 3、旅游企业经营者观念落后。长期以来,湖北旅游企业经营者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宁为鸡首,不为凤尾”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安于现状,在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问题上,由于担心自己的前途和利益没有保障,总是百般阻挠,造成了集团化进程中的重重障碍。即使政府有发展旅游企业集团的意愿,但旅游企业表面L积极运筹集团化发展问题,背地里却加以阻挠,只考虑自己的眼前既得利益,无视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对湖北旅游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其实也就是政府政策的优惠和扶持,但同时也要消除隐性的限制性政策,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考虑目前湖北的旅游企业现状,要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必须依靠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2000年,武汉市经过改组成立了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这表明湖北政府部门已经在政策上对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有所倾斜,但扶持的力度还不够。以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为例,它的成立是武汉市旅游局改组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派生品,而且它所能支配的资产和资源也很有限,都是当时划拨的一些不良资产。因此,湖北省旅游企业的集团化发展,还需要政府政策的进一步扶持。 二、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市场成长型、政府行为型和混合推动型。市场成长型,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优势,使其他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之组合成企业集团,其优点是企业成员之间以资产为纽带,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体制规范,企业的整体效益较明显,缺点是核心企业在自身实力的培养上要较长的时间,代价太大,不符合日益紧迫的国际竞争的要求;政府行为型,是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成员以行政或契约关系为纽带,企业运行的动力是行政命令,其优点是依靠政府的影响力可以在短时间内使集团的实力增大,缺点是集团的企业制度不完善,集团在经营上有时受到政府有关行政命令的影响,不能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混合推动型,是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集团的形成,政府主要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等手段对企业的活动来加以引导,政府、市场、企业三方面协调一致,这种类型融合了前两种类型的优点,克服了不足,是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道路的有效选择之一。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创新。 综合考虑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三种模式,结合湖北省 旅游企业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内外环境,全面考虑湖北省旅 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及旅游企业发展的目标定位,本文提出 以“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资本扩张、品牌经营”为主要手段 的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 (1)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四个成长阶段。 一是自然状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所有的旅游企业都处于一种杂乱的竞争状态,有的旅游企业实力强,有的实力弱,但没有一家旅游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实力。这正是目前湖北省旅游企业所处的一种状态,多、散、杂、乱,市场竞争激烈,交易成本高,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个阶段是集团化发展的原始状态。 二是松散联盟阶段。由政府主导将一些优良资产和资源划拨出来(圆圈内的符号表示通过政府划拨出来的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资源整合组成企业集团的雏形,但划拨过来的企业和单位并没有进行资产重组,虽然冠有集团之名,但只是一种简单的松散联盟。因而从表面看,企业集团的实力是增强了,但在企业内部还有许多关系需要理顺,如产权的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这个阶段的企业集团只是处于外强的状态,本身拥有许多的资源,但在支配使用这些资源上面还存在多种障碍,不具备向外扩张的实力。 三是资产重组阶段。对企业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各成员企业逐步摆脱与政府的裙带关系,逐步明晰产权。企业集团享有对各个成员企业资源的支配使用权,由集团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再受政府指令的干扰(矩形内的符号表示通过资产重组后的集团状态)。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它决定了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是否能取得成功,也决定了集团的发展前景。本阶段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塑造旅游企业品牌,通过品牌的打造来提高集团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下一个阶段的扩张奠定基础。 四是资本扩张阶段。这是旅游企业集团不断壮大的阶段,它要求集团在练好内功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实力和品牌资源,对外进行资本扩张和品牌经营。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资本融合、并购等手段不断吸纳新的旅游企业加入.进一步壮大集团的实力(图中的小三角形和小正方形表示集团吸纳的新成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的品牌优势,向其他旅游企业进行品牌和管理的输出(图中的圆形表示接受集团输出品牌和管理的企业和单位)。通过扩张增加集团控制资源的范围和数量,进一步促进集团实力的增长,最终达到通过企业集团化发展实现旅游企业竞争力提高和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目标。 (2)湖北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模式的五大战略举措。 第一,资源整合。通过政府行为,将一些优良旅游资源。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整合在一起,先组成松散联盟,增强集团实力。可先以一家实力稍强的旅游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将其他企业和单位整合在它的名下,或者另外形成一个新的企业主体。如可以让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作为核心企业,将黄鹤楼、东湖等知名景区景点整合在它的名下,以行政划拨或转让的形式并人集团,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由集团进行持股和管理,盘活资源存量,提高黄鹤楼、东湖等景区景点的经营效益,并提高武汉旅游国有控股集团的竞争力。 第二,资产重组。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还必须对集团进行企业化改造,资产重组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简单地将几个旅游企业和景区景点组合在一起,并不表示旅游企业集团的实力就增强了,从表面上看企业是变大了,但大而不强,因为集团内部还有一系列的关系需要协调处理,该割舍的要割舍,该抛弃的要抛弃。资产重组完全由集团自主来做,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充分发挥资源整合后的协同效应,真正把旅游集团做大、做强。 第三,品牌塑造。集团除了要进行资产重组外,还要在经营过程中注重自身品牌的塑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已经进入了品牌经营时代,许多大的旅游企业集团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不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品牌更是其扩张的一大利器,具有很强的冲击力和渗透力,如华侨城集团和宋城集团。 第四,政策保障。湖北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需要一个好的政策环境予以保障,如要避免对旅游企业的高出市场价供给和强制配给,不给旅游企业增加负担等。为配合旅游企业的集团化进程,政府可以在投融资环境、市场体制等方面加以政策扶持,完善金融投资体制,建立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为旅游集团的外部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积极推动相关企业的联合,加快旅游企业集团化的进程。希望采纳

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 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1]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

试论我国导游服务的现状与策略中国旅游报就2005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进行了汇总,投诉旅行社的案件共4011件,占投诉总数的12%,问题集中在降低服务标准、导游不尽职责、延误变更日程等,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对导游服务的投诉。导游的服务是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导游是旅游接待工作的主体,是旅游服务的第一线人物,导游服务作为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向旅游者出售,从旅游开始到结束,导游是与旅游者接触最多的关键人物。本文试就导游业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如何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的策略。 导游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导游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导游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导游队伍中高中、中职、中专学历者占7%,大专学历者占4%,本科以上学历者占9%。外语类导游人员的学历比中文导游员稍高一些,但大专及以下学历仍占52%。 导游人员学历偏低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导游综合素质偏低,导游是传递知识和文化的“使者”,如果知识不够,在传递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信息传递错误。很多游客可能会见过这样的导游:对地理、历史、旅游的景点知识一问三不知,甚至讲错景点内容;在带团过程中边看书边讲解;在为旅客服务的时候靠讲低级趣味的黄色笑话吸引游客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由学历偏低、学识不足所造成的。 导游人员等级偏低。导游队伍中持导游资格证书和初级导游员证书者占3%;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所占比例极低,仅占7%。以低等级为主的导游队伍容易造成高等级人才严重供不应求而低等级人才供过于求、竞争激烈,直接影响导游的收入和导游市场的秩序。 掌握小语种的导游比例小。从语种结构来看,中文类导游人员与外语类导游人员的比例为5:1,其中中文类导游人员占9%,外语类导游人员占l%。在外语类导游人员中,一些语种人数与我国入境旅游者的数量不成比例,如我国客源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韩语、泰语、意大利语的导游人数太少。因此有的旅行社只能用英语导游代替,游客无法听懂导游的介绍,投诉和抱怨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导游人员年轻化。从年龄结构来看,我国导游队伍是一支非常年轻的队伍,七成的导游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要安排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要处理的问题相当复杂和繁琐,稍有不慎,都会引起游客的不满。而年纪稍大的导游,因为有更多的阅历、有较综合的知识面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比年轻人显得成熟稳重。导游队伍的年轻化,也是造成导游整体素质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兼职导游比例大,导游服务不稳定 据了解,目前在旅行社聘用的导游当中,以兼职导游人员为主,专职导游的比例越来越少。兼职导游由于是属于旅行社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旅行社对他们的约束不如对正式员工的导游约束大,所以兼职导游在旅游接待工作中较少考虑维护企业声誉的问题,违规操作现象屡禁不止,引发的旅游投诉层出不穷。 (三)导游地位不高,难以吸引人才 薪酬不高。由于旅游业淡旺季差异明显,旅行社平时只需配备少量的专职导游,在旺季时再聘用大批的兼职导游。因此大部分的导游人员都属于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保障的“三无人员”。目前国内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回扣”和少量小费构成,劳动保险由旅行社代买或自己购买。另一方面,导游的支出除了个人消费之外,还必须承担导游证年审费用,如果是社会导游则还要缴纳其在导游公司的导游证挂靠费等,导致导游的实际收入不高。 不受游客尊重。导游服务与其他服务一样,因工作性质,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相对较低的位置。加上早期社会上对服务业的服务对象定位过高(“客人就是上帝”),所以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很多导游都遇到过“不讲理”的游客,甚至有些游客因旅游地的软、硬件设施尚不完善,难以实现其较高的旅游期望值,而将失望情绪转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抵触情绪。部分游客个人意识膨胀,不注意配合导游的工作,并对导游等服务人员有歧视心理。 维护导游权益的声音不大。在维权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对游客的权益关注越来越多,但对导游人员的权利维护却很少。我们经常可以从媒体方面看到对旅行社、对导游的“曝光”镜头,却很难找到因游客对导游无理而受到媒体关注的事件。 (四)导游品牌塑造不够,缺乏“标杆”导游 品牌导游是旅行社或导游行业中的明星,起到榜样和标杆的作用,但是多数旅行社只将工作重点放在外联业务上,不重视导游人员的开发、管理。兼职导游的日常管理更是缺乏依托单位,影响了导游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基本处于闲散状态的导游既失去了外界对其服务水平的有效监督,也失去了竞争的压力和提高自身素养的动力。加上旅游行业、协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针对导游进行大范围的组织活动和宣传,造成了如今导游业中缺乏标杆导游的局面。 解决导游业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 提高导游行业的进入门槛。近几年来导游资格考试呈现出“宽进严出”的特点,但是从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过率来看,每年的平均通过率都不高,不超过30%。由此可见,提高导游行业的进入门槛,不是在考试通过率上做文章,而是要在报考条件上做文章。另外,为了保证从事导游的人员有较为全面的旅游方面的知识,还可将报考条件设置为针对旅游专业毕业的人士,把好导游从业人员的第一关。 实行导游见习和退出制。旅游行业可以借鉴海南省关于导游“见习制”和“退出制”的做法,规定今后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先领取“见习导游证”,并跟团见习一个月,跟满3个团后,经综合考核合格才能办理正式导游证。“退出制”则通过用计分、年审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方法使不合格导游退出导游行业。从“宽进严出”到“严进宽出”,把好导游从业人员的第二关。 加强导游人员的培训。导游人员的培训包括考证培训、岗前培训、年审培训等,但真正落实的并不多。一般旅行社并没有导游的岗前培训,即使有,也只是蜻蜓点水式的交代任务;至于年审培训,更是流于形式。我国很多导游在就业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导游服务专门训练,而就业后也由于大部分时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学习的机会不多。有关部门应与旅行社、学校等社会机构合作,为导游提供全面的培训机会,而这些培训要尽量安排在旅游淡季,并且遵循自愿、低成本的原则,除了导游考证培训以外的其他培训,必须设定一个目标(如培训的课时),如若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就取消其导游资格,从而保证所有从业的导游都接受到综合的培训。当然,要保证培训的质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出完善的培训和管理制度,保证培训不流于形式。 加强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通过导游等级考核优化导游队伍的学历结构和等级结构,整体推进导游队伍素质的提高。在推行等级考核制度的时候,重要的是等级区分的激励机制要健全,如果仅仅是从导游证上看出该导游是中级或初级,作用就不明显,可以参考借鉴职称评定的做法将等级与工资待遇、机会优先等挂钩,发挥等级区分的作用。 吸收有经验的“老”导游。改变我国导游业的年轻化现象,吸收一定年纪的优秀人员从事专职导游。曾经有人提出在我国吸收“银发”导游的建议,笔者认为,要做到这点必须与导游的福利待遇相结合,给一定年纪的“老”导游营造一种稳固的职业氛围,免除其后顾之忧。 改变兼、专职导游的格局。应改变目前旅行社中兼职导游数量远远超过专职导游的格局,实行“以专职导游为主,兼职导游为辅”。这里讲到的“以专职为主”并不是从数量上而是从质量上保证专职导游为主。例如,在旅行社内保证一批高质量的导游人员,这批导游不需要太多的数量,但必须是“精英”,可以是经验丰富的资深导游、可以是有语言特长的导游、可以是国家认可的高级或特级导游等等,这些被旅行社“养着”的导游可以在旅游淡季从事导游工作,积累经验,然后在旅游旺季当旅行社招聘一批兼职导游时,充当兼职导游的培训人员,将经验和方法传授给兼职导游,这样既可以节省旅行社养活众多导游的费用,又可以保证兼职导游的培训质量,同时可以为众多的兼职导游树立榜样,起到标杆的作用。 (二)改变导游业现行的薪酬制度 提高导游的基本收入。鉴于目前导游没有底薪、没有社保等保障而不得不私收回扣的现象,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导游的收入。由于我国的福利水平、国际化程度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在现阶段还是得保留。对于留在旅行社的专职导游,除了有较高的基本工资和待遇之外,将其收入与带团津贴、培训人员的数量、工作绩效挂钩,做到既保证其收入又激励其工作成效;而对于兼职导游的收入则以发放每日津贴、按游客反馈信息以及结合导游服务公司发放奖金。 “回扣”的正规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进行旅游购物,但综观现行的旅游购物规则,却是让游客最“痛恨”的。但是作为兼职导游,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就会想办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目前以“回扣”为主体的薪金分配制度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土壤。当前的关键是减少其负面影响,将其与对导游人员的激励和旅游市场的规范有效结合在一起,形成良性循环。 充分利用导游小费的正面影响。给付小费是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对导游工作的认可与感谢。灵活的小费 给付,既有助于导游与游客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又增加了导游人员的收入。我国视服务业小费为“不正当收入”,对小费作出了各种限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客源状况和接团要求,按照自身的薪酬制度制定具体的小费给付标准,在没有任何出团津贴的情况下,应定出每位游客应付的小费下限,再由客人视导游的服务质量浮动;但如果已经有固定的出团津贴,可以将导游的小费完全作为激励的手段,而不设最低下限。这样,可以将导游收入和工作量及服务质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促使导游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获得较高的物质回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塑造“星级”导游 分类实行星级导游评定。虽说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要求高,但若要保证每位导游在每个方面都顶尖是不太合理和可能的,所以,在导游星级评定中,不能仅专注于整体,也要关注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导游,比如在导游星级评选中可以分不同类型的“星”,如综合星、业务星、知识星、才艺星、进取星、成就星等。评星的目的是为了树立导游行业的标杆人员,对这一类人员要特别关照,有好的待遇、好的前景等,否则也只会流于形式。 特殊语种导游的培养。针对外语类小语种导游人才紧缺问题,加快培养紧缺外语导游人才的步伐。充分了解全行业对小语种导游的需求情况,交由院校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省级旅游局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外语人才特别是紧缺小语种外语人才,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从事导游工作。旅游院校也要根据供求趋势,开设紧缺语种的导游专业培训班。 (四)提高游客维权意识的同时,保护导游的权益 游客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当于一只流动的、庞大的监督队伍,对导游工作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旅游行业管理者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让游客了解旅游企业运作的程序和规则,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能更好地与旅游企业、导游配合,确保游程的顺利进行。 另外,保护导游的权益不仅能提高导游的地位,提高导游对自身工作的认同感,也能更好地为游客服务。导游面对的客人是来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文化的人群,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如果加入到旅游队伍中来,都必须遵守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游戏规则,在这个活动过程中,不管是导游还是旅游者都是平等的,都要遵守各自的规则,例如游客出游中要遵纪守法、爱护旅游资源、给予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服务人员应有的尊重和配合、促成与导游之间感情的双向交流等。所以,作为社会舆论不能只专注于游客的权利而忽视了导游的权益,只有两者共同进步才是真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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