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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稿多投的原因有

发布时间:2024-08-04 16:54:22

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稿多投的原因有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有点说不清的感觉,王朔在文章中骂了很多人,也没见把他怎么样了,但是如果有人和你计较,你也是没办法的啦。至于暗示隐喻,如果有人对号入座,告你侵犯名誉权,相关机关部门也是会受理的。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啦。至于转载,要看你和第一家刊登你文章的刊物的协商了,如果是版权已经归了该刊物,你应该就没有稿费了,如果版权还是你的,就应该有稿费拿。

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 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 (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 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 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 (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你调侃的程度和揶揄的字眼了,小打小闹的,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你可别弄得跟抨击似的,名人是有权利追究的。投稿的话,如果你没有与某家刊物签署协议,譬如:某某刊物独家发行,就拥有自主权再发到其他文学网站。尤其是VIP章节,如果你的文很火,某网站想把后文升级为VIP章节,他们会主动与你联络的,告之你需要注意到的细节,否则是影响他们收入的,你想啊,如果他们那是VIP章节,你再发到其他地方,他们是受了损害的,当然VIP章节阅读的人多的话,或许你的稿酬也相对的高(酬劳方面我不懂,因为我也不晓得是要看流量给你稿酬还是一次性的)总之,不是VIP的话,人家没有和你谈独家发行或者首家刊登的话,你是有权利发到其他地方的。如果你已经答应某网站为独家发行,自己再发到别的地方,你这是违约的行为哦,还有,如果是其他人把你的VIP文章发到其他地方,你也有权利追究那人的责任,他侵犯了你的版权所有,可以要求赔偿的。

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

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稿多投的原因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有点说不清的感觉,王朔在文章中骂了很多人,也没见把他怎么样了,但是如果有人和你计较,你也是没办法的啦。至于暗示隐喻,如果有人对号入座,告你侵犯名誉权,相关机关部门也是会受理的。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啦。至于转载,要看你和第一家刊登你文章的刊物的协商了,如果是版权已经归了该刊物,你应该就没有稿费了,如果版权还是你的,就应该有稿费拿。

首先来回答一下你的疑惑:一稿多投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表示不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核心的审稿期现在是确实比较长,很多作者的时间都是比较紧张的,这也是为什么经常说要提前一年准备核心的原因。但是这并不是一稿多投的理由。学术期刊现在是收版面费的,就算N家杂志同时录用,你不给其他的交版面费,他们是不给你出刊的,所以这样看,其实是可行的。但是往深层次说,很多杂志社之间是互通消息的,特别是同类型的,你多了很多家,很可能会被编辑部发现,如果被他们拉黑名单了,怎么办?已经发表的论文可以在检测系统里面查到,国内的检测系统都是有记录功能的,你的文章每检查一次都会被记录,等你第二次、第三次投稿检测的时候,编辑是会看到的,很明显就知道是一稿多投。你以为是小概率的事情,发生的却挺多的。一稿多投是节省了作者的时间,但是编辑部的时间成本怎么算,谁来弥补?一稿多投的危害比较多,这里列举三个:①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②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③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所以,为了您自己的学术未来,还是不要自作聪明的好,可能你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影响面会这么广,会这么严重。中州期刊联盟,专著学术发表。

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

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你调侃的程度和揶揄的字眼了,小打小闹的,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你可别弄得跟抨击似的,名人是有权利追究的。投稿的话,如果你没有与某家刊物签署协议,譬如:某某刊物独家发行,就拥有自主权再发到其他文学网站。尤其是VIP章节,如果你的文很火,某网站想把后文升级为VIP章节,他们会主动与你联络的,告之你需要注意到的细节,否则是影响他们收入的,你想啊,如果他们那是VIP章节,你再发到其他地方,他们是受了损害的,当然VIP章节阅读的人多的话,或许你的稿酬也相对的高(酬劳方面我不懂,因为我也不晓得是要看流量给你稿酬还是一次性的)总之,不是VIP的话,人家没有和你谈独家发行或者首家刊登的话,你是有权利发到其他地方的。如果你已经答应某网站为独家发行,自己再发到别的地方,你这是违约的行为哦,还有,如果是其他人把你的VIP文章发到其他地方,你也有权利追究那人的责任,他侵犯了你的版权所有,可以要求赔偿的。

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中的一稿多投的原因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有点说不清的感觉,王朔在文章中骂了很多人,也没见把他怎么样了,但是如果有人和你计较,你也是没办法的啦。至于暗示隐喻,如果有人对号入座,告你侵犯名誉权,相关机关部门也是会受理的。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啦。至于转载,要看你和第一家刊登你文章的刊物的协商了,如果是版权已经归了该刊物,你应该就没有稿费了,如果版权还是你的,就应该有稿费拿。

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一稿多投是大多数杂志社所不允许的,其中会牵扯版权问题,别家转载需向你首发的出版社及你本人申请,得到双方认可后方能转载。如果你的稿件选中,一般会有编辑与你详细讨论这些,侵犯他人隐私的话,编辑也会向你提出的。

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你调侃的程度和揶揄的字眼了,小打小闹的,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你可别弄得跟抨击似的,名人是有权利追究的。投稿的话,如果你没有与某家刊物签署协议,譬如:某某刊物独家发行,就拥有自主权再发到其他文学网站。尤其是VIP章节,如果你的文很火,某网站想把后文升级为VIP章节,他们会主动与你联络的,告之你需要注意到的细节,否则是影响他们收入的,你想啊,如果他们那是VIP章节,你再发到其他地方,他们是受了损害的,当然VIP章节阅读的人多的话,或许你的稿酬也相对的高(酬劳方面我不懂,因为我也不晓得是要看流量给你稿酬还是一次性的)总之,不是VIP的话,人家没有和你谈独家发行或者首家刊登的话,你是有权利发到其他地方的。如果你已经答应某网站为独家发行,自己再发到别的地方,你这是违约的行为哦,还有,如果是其他人把你的VIP文章发到其他地方,你也有权利追究那人的责任,他侵犯了你的版权所有,可以要求赔偿的。

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中的一稿多投的原因之一

在IEEE的官方页面上对一稿多投的定义很简单: 文章需要是未曾发表,同时也未在审稿状态中。For many years, IEEE multiple publication policy has established a useful standard for authors and publication Authors should only submit original work that has neither appeared elsewhere for publication, nor which was under review for another refereed 其实所有作者都知道同一稿子不能发表在多个期刊上的,从婚姻角度上说就是犯了重婚罪了。而且那样很容易就能被检索出来,后果很严重,所以真正去这么做的人是极少数的。但是对于一稿多投的畏惧感却少了很多,因为如果投的两个甚至几个期刊隔的很远,编辑跟审稿人又不相同,给发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再说了,文章不是还没有发表出来嘛。如果只有一个期刊录用的话,那就没有任何一稿多发的风险了。在那种需要论文毕业或者评职称的时候,作者往往会受到现实压力而主动选择一稿多投。或者是首先投的期刊审稿时间太长或者失去联系的时候,作者也会被迫的选择投稿到其他的期刊。对于一稿多投的界定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用处的,因为极少情况下才会同时看到投到不同期刊上的相同稿件,所以要抑制一稿多投,更多的还是需要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一稿多投是影响很不好的学术道德问题。IEEE官网上也说得很简要:Multiple publications is considered wasteful of funds and space, does not give members and libraries full value for their subscriptions, and causes citation and indexing It is to be avoided except under unusual  主要就是浪费了编辑跟审稿人的时间。而一旦被多个期刊同时发表出来,会让人在引用文章的时候很困惑。一稿多投一旦被发现,除了文章肯定被拒之外,一些期刊还会通知相关的单位。最后怎么处理,每个单位可能不同,但是总会影响作者的诚信度,妨碍以后的文章发表。作者们还是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越界,要是有发表文章期限上的压力的话,还是要早做打算,早点投稿或者多花时间润色文章,提高文章的被录用率为好。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不良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没有“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你调侃的程度和揶揄的字眼了,小打小闹的,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你可别弄得跟抨击似的,名人是有权利追究的。投稿的话,如果你没有与某家刊物签署协议,譬如:某某刊物独家发行,就拥有自主权再发到其他文学网站。尤其是VIP章节,如果你的文很火,某网站想把后文升级为VIP章节,他们会主动与你联络的,告之你需要注意到的细节,否则是影响他们收入的,你想啊,如果他们那是VIP章节,你再发到其他地方,他们是受了损害的,当然VIP章节阅读的人多的话,或许你的稿酬也相对的高(酬劳方面我不懂,因为我也不晓得是要看流量给你稿酬还是一次性的)总之,不是VIP的话,人家没有和你谈独家发行或者首家刊登的话,你是有权利发到其他地方的。如果你已经答应某网站为独家发行,自己再发到别的地方,你这是违约的行为哦,还有,如果是其他人把你的VIP文章发到其他地方,你也有权利追究那人的责任,他侵犯了你的版权所有,可以要求赔偿的。

一稿多投是绝对不行的!

以下哪些属于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稿多投的内容

在IEEE的官方页面上对一稿多投的定义很简单: 文章需要是未曾发表,同时也未在审稿状态中。For many years, IEEE multiple publication policy has established a useful standard for authors and publication Authors should only submit original work that has neither appeared elsewhere for publication, nor which was under review for another refereed 其实所有作者都知道同一稿子不能发表在多个期刊上的,从婚姻角度上说就是犯了重婚罪了。而且那样很容易就能被检索出来,后果很严重,所以真正去这么做的人是极少数的。但是对于一稿多投的畏惧感却少了很多,因为如果投的两个甚至几个期刊隔的很远,编辑跟审稿人又不相同,给发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再说了,文章不是还没有发表出来嘛。如果只有一个期刊录用的话,那就没有任何一稿多发的风险了。在那种需要论文毕业或者评职称的时候,作者往往会受到现实压力而主动选择一稿多投。或者是首先投的期刊审稿时间太长或者失去联系的时候,作者也会被迫的选择投稿到其他的期刊。对于一稿多投的界定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用处的,因为极少情况下才会同时看到投到不同期刊上的相同稿件,所以要抑制一稿多投,更多的还是需要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一稿多投是影响很不好的学术道德问题。IEEE官网上也说得很简要:Multiple publications is considered wasteful of funds and space, does not give members and libraries full value for their subscriptions, and causes citation and indexing It is to be avoided except under unusual  主要就是浪费了编辑跟审稿人的时间。而一旦被多个期刊同时发表出来,会让人在引用文章的时候很困惑。一稿多投一旦被发现,除了文章肯定被拒之外,一些期刊还会通知相关的单位。最后怎么处理,每个单位可能不同,但是总会影响作者的诚信度,妨碍以后的文章发表。作者们还是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越界,要是有发表文章期限上的压力的话,还是要早做打算,早点投稿或者多花时间润色文章,提高文章的被录用率为好。

一般的讲有正式刊号的才算是的哦。

“近来想投一篇文章,可是看了很多期刊,都声明严禁一稿多投。我觉得这种约定完全是对作者的限制,耽误了作者的时间。所以我很纳闷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呢?我同时投稿给两个期刊,谁先录了,我就在谁上面发表。假如两个期刊都同时录取了的话,我给哪个期刊发审稿费,该期刊才会录用啊。这样就不会出现一稿重复发表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想法或者做法,这样做看似很巧妙,事实是这样吗?今天来说一下“一稿多投”行为的危害 :什么是一稿多投?比较规范的定义是:“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 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简单来讲,一稿多投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或者多个刊物刊登;二是同一篇文章向两个或者多个期刊投稿。“一稿多登”,是绝对禁止的。这是科学界严厉指责的行为, 因为其: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另外我国的法律也是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接下来具体说一下“一稿多投”的问题。在文章送审的时候,每个杂志社都有一个投稿须知,其中有一条非常清楚:请勿一稿多投。在双方约定之后,作者继续把文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很明显这是作者首先违约。外国杂志社间都有一个联盟,如果发现作者一稿多投,所有的杂志基本都会作者挂上黑名单!这就意味着以后你就别想在这个期刊上面发文章了。国外对一稿多投处理较严重,一般来说被发现之后,该期刊所在的数据库以后你也不必投稿了。当然有的人耍小聪明,跨库一稿多投,被发现后,两个数据库都会把它列为黑名单。国内杂志社之间目前还没有形成如国外那样规范的联盟,但是小联盟是存在的。你可能不知道,很多社是兄弟社。很多社里的社长之间,主编之间,责编之见,小编辑之间存在着或深或浅的关系,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朋友、同学、老乡之类的关系。他们私下里有沟通、交谈、交流,一旦你被某个编辑发现一稿多投,你不仅仅只上了这个期刊的黑名单,其实你已经上了所有与这个社有接触的兄弟社的黑名单。另外,国内的检测系统都是有记录功能的,你的文章每检查一次都会被记录,等你第二次、第三次投稿检测的时候,编辑是会看到的,很明显就知道是一稿多投。所以,为了您自己的学术未来,还是不要自作聪明的好,可能你们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影响面会这么广,会这么严重。中州期刊联盟,专注学术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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