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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投稿为什么要推荐专家看论文呢呢

发布时间:2024-08-05 17:02:46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投稿为什么要推荐专家看论文呢呢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184)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837)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358)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291-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540-541)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368)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377)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79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800)《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55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310-312)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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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字左右的,正规本科差不多都是这么多,我记得去年做的好像是10000到12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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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珍 中国传统民间剪纸与艺术设计[D] 淮北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 [2]武宇林 回族民间剪纸及其艺术风格——以阿依舍·井春霞的剪纸为例[J]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3]何红一 南方民族民间剪纸对中国剪纸的特殊贡献[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4]段春华 中国民间剪纸与马蒂斯剪纸的比较[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0) [5]戴嘉艳 走过岁月,历久弥新——谈蔚县剪纸与时代发展的全新适应[J] 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4,(6) [6]余晓红 民间剪纸艺术的传承与创新——访湖南望城第一家华夏剪纸博物馆[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7]郭秀 民间剪纸造型手法研究[J] 传奇传记文学选刊(理论研究),2010,(8) [8]万炜 黄河三角洲民间剪纸艺术简论[J]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1) [9]赵娅迪 山东民间剪纸的地域性文化特征[J] 美术大观,2010,(5) [10]王媛媛 中国民间剪纸中的牛文化[J] 三峡论坛(三峡文学理论版),2010,(2) [11]白航 柳林民间剪纸初探[J]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12]杨雨佳 创作主体的没落对民间剪纸艺术的影响[J] 艺术百家,2010,(4) [13]朱晓红 近现代以来中国民间剪纸研究发展变化思考[J] 装饰,2010,(11) [14]马安君 甘肃民间剪纸艺术及其旅游开发[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1) [15]刘国武,刘贲 医巫闾山满族民间剪纸文化观研究[J]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16]吕焰 论格式塔与民间剪纸的造型思维[J]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 [17]黄千,王晓华 略论长白山满族民间剪纸的视觉美感[J]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6) [18]黄千,李英睿 略论长白山满族民间剪纸的视觉美感[J] 美术大观,2009,(8) [19]梅玉洁 从齐鲁文化角度看山东民间剪纸[J]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0]李晓丹 东西方造型基础的追溯——浅谈中国民间剪纸与平面构成之异同[J] 美术大观,2009,(11) [21]董喆 美在人间 贵在纯真——漫话民间剪纸艺术[J] 美术大观,2009,(11) [22]汪辉,肖琼娜 民间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J] 装饰,2006,(2) [23]顾浩,周军 扬州民间剪纸在当下社会的命运[J] 装饰,2006,(7) [24]关健 谈民间剪纸的收藏[J] 装饰,2006,(9) [25]康小花,赵军 浅析民间剪纸的时空表达模式[J] 美术大观,2006,(10) [26]季玉民,殷晓克 浅谈中国民间剪纸艺术[J] 美术大观,2006,(10) [27]许中美 浅析乡村女性对民间剪纸传承的影响[J] 美术大观,2006,(11) [28]尚军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装饰美[J] 装饰,2007,(1) [29]黄坚 备极工巧:闽南民间剪纸艺术研究[J]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1) [30]陆蕾 浅谈民间剪纸的审美创造[J] 艺术与设计(理论),2007,(4) [31]许茵茵 金华民间剪纸的历史、现状与发展构想[J]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32]谢群 论我国民间剪纸艺术的特点[J] 美术大观,2007,(6) [33]王晓玲 对中国民间剪纸艺术文化价值的探究[J] 美术大观,2007,(9) [34]王晓昕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象征体系架构[J] 艺术与设计(理论),2007,(9) [35]王继红 学习民间剪纸艺术的几则断想[J] 淄博师专学报,2006,(2) [36]许中美 民间剪纸里的动物图形寓意[J] 菏泽学院学报,2007,(4) [37]谭嫄嫄,宁绍强 民间剪纸艺术在民族化包装设计中的应用[J] 包装工程,2008,(12) [38]陆序彦 民间剪纸的精神性及思考[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8,(5) [39]王焰安 试论民间剪纸的版权主体及版权享有[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40]孙琳,陈立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在当代设计领域中的应用[J]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8,(1) [41]刘彩清 中阳民间剪纸文化的保护与发展[J]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42]王景怡,王立秋 民间剪纸艺术的发展现状[J] 美术大观,2008,(5) [43]王立秋,董其志 民间剪纸艺术在高师美术教学中的尝试[J] 美术大观,2008,(5) [44]楼正国 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的设计语言[J] 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7) [45]刘流,张展 毕加索的中国知音——浅谈中国民间剪纸与毕加索立体主义绘画中的直觉思维[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6]李志宏 民间剪纸艺术传达方式中的平面构成元素[J]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 [47]詹克兢 民间剪纸的艺术语言[J] 艺术百家,2005,(3) [48]何红一 我国南方民间剪纸的历史、现状与保护策略[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9]李滔 民间剪纸中的生活美[J] 装饰,2005,(9) [50]王焰安 对商业形态民间剪纸版权的思考[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本科一般都是在:30%—20%以下。 硕士研究生一般都是在: 10%以下 。 我上大学那会,是百分之十五。

物理学报投稿,由专家初审变为专家初审(2)再变为专家初审(3),什么意思呢?

可能是又找了一位专家审稿。祝福楼主好运!
也为自己文章祈福!
祝福与祈祷中

@9楼:我投了一个高校学报,8个月才有变成专家初审(4)了,有种不详的预感

@2楼:可能有专家拒审。感谢哦

我的专家初审(2)了第一次投稿啊  一切都很蒙,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也没有任何

泉州师范学院论文格式规范要求是什么

学院拥有一支在国内较有影响的、阵容强大、结构合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教学队伍,已形成了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老中青结合、基础理论扎实、科研创造力强。学院教师中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20多人,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0多人担任各类全国性学会、协作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形成了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老中青结合、基础理论扎实、科研创造力强,并热爱教师事业、潜心于教书育人与科研创新活动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院现有教职工89人,专任教师83人,其中教授18人,副教授27人,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51人,占教师总数的45%。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271人,全日制本科生872人。 林修果 教授(2011)林修果(1949年——),男,福建罗源人,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政教系,1980年在北京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生班学习,1978年留校任教至今。现任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国家行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行政管理学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研究,先后主持编撰出版20余本专著、教材;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50余编;主持承担三项国家、省社科基金课题;获省社科二、三等奖四项。杨立英 教授 (2011) 杨立英,女,教授,博士生导师。1954年7月生于福建闽侯。1987年至今历任福建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经法学院总支副书记、书记,经济学院书记、公共管理学院书记,并任福建师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等职。杨立英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专注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形成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方向,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7项。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思想教育研究》、《理论前沿》、《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东南学术》、《福建论坛》等全国性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思想政治教育》全文转载。专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6万字),获福建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专著《全球化、网络化境遇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作者,9万字),被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研究成果,获福建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苏振芳 教授(2011)苏振芳,男,1948年生于福建泉州惠安,1975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1979年9月至1980年8月在上海复旦大学哲学系师资进修班学习,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课程进修班学习。1983年任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5年晋升为教授,先后担任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导师和导师组组长。1998年创办社会学硕士点,任导师和导师组组长。1992年6月至1998年2月先后担任政治教育系副主任、经济法律学院副院长。2003年任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博士生导师,和导师组副组长。2005年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点学科带头人。2002年任省级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学科带头人。1998年4月和2003年3月分别当选为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委员。1998年3月至2005年7月任福建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2005年8月起任福建师范大学改革与发展研究室主任。1999年起兼任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苏振芳教授还先后被评为福建师范大学教书育人先进个人(1987年)、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教师(1989年)、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1991年、1997年)、福建省师范教育工作优秀教师(1997年),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先进工作者(省人事厅、省委宣传部2000年颁发)、全省基层社科联先进工作者(2002年)等光荣称号。潘玉腾 教授(2011)潘玉腾,男,1965年7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1991——1992年在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参加助教进修班,修完研究生课程。1994年晋升讲师,199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3年破格晋升教授。现为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福建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社会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吴宏洛 教授(2011) 吴宏洛(1963-),女,福建福州人,教授,硕士生导师。1986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学士学位。2003年获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现任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研室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和经济思想史两个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社会保障教研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和谐社会研究会副秘书长、福建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会经济学分会副会长、福建省医保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价格协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妇女理论研究会理事、福建省人才研究会理事、福建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理事等职。2000年以来,主持并完成15项省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多篇文章被国家级权威期刊转载,并获多项学术科研奖。专著《中国就业问题研究》获福建省政府颁发的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6年获福建师范大学“师德之星”荣誉称号。 2007年授予校”教学名师“。侯西安 教授(2011) 侯西安(1964—),男,陕西西安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当代委员会理事,福建省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常务理事。1990年陕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毕业,先后获得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获得南京大学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现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二级学科硕士点学科带头人,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持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省级研究项目两项,参加国家“九五”重大委托项目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参加省级和省会市级项目十五项。分别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三等奖和鼓励奖一项,福州市社会科学二等奖一项,省五部委联合奖励三项等。发表科研论文30篇,其中4篇为中国人民大学图书资料中心全文复印转载,一篇列为目录索引。完成学术专著两部,近60万字,合著一部,参加撰写两部,共完成近40万字。何贻纶 教授(2011)何贻纶(1950-),男,祖籍福建晋江,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1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政治教育专业,获学士学位;1987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专业研究生班,次年通过论文答辩,获硕士学位。现任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硕士点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科学社会主义、国际政治学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先后主持《苏共的学风与苏联剧变》、《国家安全理论与管理机制研究》、《二战结束以来苏联维护国家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在《政治学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等国家级和省级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国家安全研究》,先后主编《世界经济政治与当代国际关系》、《当代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世界经济政治与当代国际关系》、《邓小平理论论纲》、《当代资本主义》等教材多部;获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5年)、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3年)、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999年);2004年获“福建省优秀教师”称号。张铃枣 教授(2011)张铃枣(1963—),男,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师范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负责人,福建省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副秘书长。1985年获得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厦门大学哲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福建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政治哲学与行政伦理的教学与研究。行政管理专业、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生导师。承担本科生课程《领导科学》的教学任务;研究生课程《行政伦理》、《公共管理伦理》、《政治哲学专题研究》的教学任务。主持和参与多项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在《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伦理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30多篇,学术专著1部,主编及参编教材4部。曾盛聪 教授 曾盛聪,男,1973年10月生,福建永定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1996、1999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博士学位。2006年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第七批),2006年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首届)。2006年获福建师范大学“十佳”青年教师科研先进个人;2008年获福建师范大学“十佳”青年教师;2008年获福建省自学考试优秀教师。2005年晋升副教授(破格),2010年晋升教授(破格)。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伦理、公共管理伦理、公民道德教育、伦理学与思政教育原理的研究。主要兼职有:福建省伦理学会秘书长等。柴宇平 教授(2011) 柴宇平 ,男,出生于1955年7月20日,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研究生学历。现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理事,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理事,福建省科学社会主义暨国际共运史学会秘书长。教学与科研:承担本科生及研究生课程主要有《政治学》、《国际政治》、《政治社会学》、《西方社会学说专题》等。先后出版和主编学术著作及教科书7部。发表论文30多篇,科研成果先后获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福建师大优秀成果奖。

该专业是前沿学科,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及人们日常生活等都与电子信息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全国各地从事电子技术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很多,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这样的企事业单位会越来越多。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一大批具有大专层次学历,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适应现代电子技术发展的要求,从事企事业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产品及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新产品技术开发等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市场对该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此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人才有着广泛的就业前景,毕业生可从事电子设备、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和开发工作。电子信息专业简介;电子信息工程是一门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进行电子信息控制和信息处理的学科,主要研究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电子设备与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和集成。现在,电子信息工程已经涵盖了社会的诸多方面,像电话交换局里怎么处理各种电话信号,手机是怎样传递我们的声音甚至图像的,我们周围的网络怎样传递数据,甚至信息化时代军队的信息传递中如何保密等都要涉及电子信息工程的应用技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基础知识的学习认识这些东西,并能够应用更先进的技术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是集现代电子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于一体的专业。

不是吓唬你 就早找一个二学位读读 一定要转行!!!!!!!!!!!!!!!!! 为什么生物类专业这么难就业众所周知,现在生物类专业的就业奇差无比,什么生物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不论是哪个,只要开头带了生物两个字,就没有容易就业的专业。 笔者是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学生,厦大生物系还算是比较厉害的生物系的,现在我说一下去年和前年我们厦大生物本科以及博士的就业情况。 先说本科,厦大生物的保研率堪称全校最高,我们全系150多人,大约20个出国,70个保研考研到本校或者外校,10个考了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参加工作的有50人,只签约了7个,而且这7个人签的都是很一般的企业,部分作销售的甚至和中专生大专生从同一起点做起,7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月薪超过2000。 相比之下,厦大的财政学140人,大约有20个出国或者升学,剩下的120人中,只有7个没有就业出去,而且签约的一百多人中,以四大,各大银行,各大金融部门为主,几乎没有几个人月薪低于3000。 财政和生物同属厦大比较牛的专业,再看看厦大的软肋——工科类专业。厦大的工科还没有一些比较强的二本工科好,但是,工科的就业率也超过90%,基本人人也能拿到2000元以上的工资。 再看一些二本的比较好的工科,他们的就业情况大致和厦大的工科差不多。 也就是说,进了重本的生物系,你的就业将不如二本。 我说的这些都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例,个例我们要抛开而不谈。 别以为清华北大就会好,清华的生物工程就业不如天津的中国民航大学(二本)。 也许有人会说,本科生当然是这样了,如果是博士生那就不一样了。 好的,现在我们看一下厦大博士的就业吧。 先说下,想在厦大生物系做个老师,国内的生物博士毕业是绝对不可能的,清华北大的都不行。厦大自己的博士毕业只能留校做个实验员,月薪4000不到,能留校做实验员的还是一些比较牛的和导师关系比较好的博士。至于那些不牛的博士,他们看中的是广大的中学校园,很多生物博士为了争夺一两个中学生物老师的职位打的头破血流。 当时去四个人应聘两个生物老师职位,其中两个是厦大博士,一个是武大硕士,一个是泉州师范学院(二本),最后得到该职位的是一个博士和那个泉州师范的。 堂堂重本博士,和一个二本本科生做一样的工作,你甘心吗? 相比之下,经济学的博士一般都可以留校做教授,或者做某企业的高层,那前途叫个无量啊。 同是博士,差异就是这么大,没办法的。 也许又有人说,出了国就不一样了。 是的,出了国确实不一样了,出国读了国外牛校,可以留在国外搞研究,或者当个海龟进高校,进院所,待遇也绝对不会差。 但是,现在生物这行的情况是,海龟都没什么好稀罕的了。 我们不能被个别那不到1%的大牛进了院所而迷惑,现实情况是,大量的生物海龟回国后继续失业,或者改行。留在国外的博士待遇基本都是两万美元左右(听起来高,在美国这是高中生的工资),而国外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博士一般都可以拿到六万美元。同样都是研究人员,就因为行业不同,差异竟是如此之大。 为什么会这样,现在笔者深入分析一下其中原因。 一、牛的是老师们,而不是我们 很多人说,现在IT业已经人员饱和了,是这样的,现在学IT的人非常多,竞争压力非常大,一些IT的不知情的人看到学生物的人那么少,偶尔还会羡慕学生物的人呢。 比方说社会上一共有12000个人学的是IT相关专业,500个人学的是生物,咋一看神似是IT竞争非常激烈。但事实却是,社会一共需要10000个IT职位,由于IT多了2000人,因此造成了竞争激烈,而社会却只需要100个生物研究岗位,却多余了400个学生物的人。 这个竞争,已经不能用激烈来形容了。 从高校的师资团队就可以看出来了,以我所在的厦门大学为例。厦大的经济可以说是全国很厉害的了,会计更可以说是代表了中国会计的最高水平。而厦大的经济、会计的教授们基本都是本校,或者国内的重本毕业的博士,只有个别大牛才是国外牛校毕业的。 再看看厦大的生物,厦大生物也算是比较厉害的生物系了,其实排名还不如厦大的经济那么靠前,只是比较厉害而已。但是,师资力量确实如此的厉害,老师全部都是国外牛校毕业的大牛,就连实验员都是博士,几乎生科院就没有不是博士的人。 老师们没有一个关心学生就业的,他们只是在关心有没有比较乖的学生能帮自己做实验,能帮自己打打工,都是一帮献身于科学的人。你要是问他们,以后我们到底该怎么就业,他们会告诉你一堆什么新型材料,新型能源,听起来很高端,实际上能用么?马云说过一句话,“你说你是高科技,人家客户会崇拜的看着你,但不会买你的货。”这点和现在提什么新型能源的人是一样的,你一说你是研究新型能源的,人家会崇拜的看着你,但是,你能让你这新型能源在短期内投产么? 经济学院有经院就业促进中心,生科院有么?经院老师逢人便提自己学生的就业,生科院老师敢提么?二、说二十一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人是不负责任的、 二十一世纪到底是不是生命科学的世纪,我想说的是,肯定是的。但是,二十一世纪这么长,2090年也叫二十一世纪,我们活的到这个时候么? 很多人都以为,过个十年八年,就不一样了,还骂我们这些一门心思转行的人目光短浅。是,我们是看重目前的利益,但是,你不觉的你们也看的太远了么? 首先,我得告诉你们,只用十年八年,生命科学的世纪是不可能来临的,美国还没到生命科学世纪呢,中国可能么?人家美国到了计算机时代20年以后,计算机才算是在中国普及,就算现在信息时代效率高,也得等美国的生物产业普及十年后中国才能普及吧?再说,美国的生物产业普及的话,起码还得20年呢,也就是说,在中国,生命科学世纪想要降临,起码还得30年。 也就是说,生物变得实用些的时候,我们现在这些学生物的已经五六十岁了。 那时候自会有新人来赚钱,来创业,你觉得我们这些老一代,除了欣慰的看着他们,还能做什么? 当然,如果你就是那么想为了科学献身而不求名利的话,我只能送你四个字“你很伟大”。 但是,我们是男人,男人就要做一个成功男人,而不是自己成天拿着微薄的工资在实验室调试着那些瓶瓶罐罐,等你把那些瓶瓶罐罐调试成功的时候,你的老婆应该也被别人调试成功了。 所谓生命科学世纪,不过是部分人说了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再被部分不负责任什么都不懂的记者炒来炒去的。生物类专业前几年的录取分数高的吓人,这几年终于算是正常了,现在念生物的都是调剂的,或者保送的,或者脑残的。 很多大一大二不明就里的傻学弟们偶尔还会冒出个“到美国拿诺贝尔奖”或者“开个生物公司自己创业”之类的天真言论,但实际上,你觉得诺贝尔奖是人能拿得到的么,你觉得你即使累死能拿到么? 至于自己创业,就更搞笑了,你看看现在中国有几家生物公司,所谓的生物公司要么就是化工厂制药厂打个生物的旗号而已,要么就是到处倒卖生物仪器的骗子公司,别以为搞这些的都是些一般院校生物系毕业的,其实复旦南大的硕士生搞这些的比比皆是。 我们生物系内部都自称屠龙系,毕业了无龙可屠,唯一就业渠道就是再去教小朋友们如何屠龙,然后再期待几十年后真龙会出现。 也有人会说,只要你努力,就肯定能做好。 是这样的,但是,我在生物行业努力了,也就只拿到那么点薪水,同样的付出,我干嘛不到别的行业付出,很明显我到别的行业付出收益更大么,你还留在生物行业那不是脑残么?三、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化学的比较好 前一段时间,我们一个生物的博士跑到一个制药公司应聘,给人家HR讲了一堆生化方面的东西,HR听着直皱眉头,最后当场侮辱了该博士:“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化学的比较好。” 最后结果是,该制药厂要了几个化学的本科和硕士,而我们的生物博士们一个也没有要。 这个不是个例,并不是因为那化学的的确出众,或者生物博士的确糟糕,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咋一看,好像和生物对口的东西挺多的,什么化工啊,制药啊,医学啦,化妆品啦,好多啊我们非常开心啊。但实际上人家都会觉得你没一个专精的。化妆品或者化工厂人家宁愿要学化学或者化工的,医院那肯定只要学医学的,制药厂那肯定还是化工或者药学的优先。 生物学了半天,就是个四不像。 而且,学历越高,就越难转行,生物本科生还有去考注会考MBA或者做销售的,这倒是成功转行了,研究生博士生呢,海龟呢?基本就只能往化工或者制药方面转行了,生物医学的倒是很多转到医学方面去的。 以前有个国外牛校的生物博士,发现待遇巨低,只好又在国外念了个计算机的硕士,出来人都三十好几了,不过待遇倒是一下子升上去了。从此,此人最忌讳的事情就是别人提起他是个生物博士。四、这专业就是骗人的,学不到任何东西 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大学本科四年生物学的课程设置。 还是以我所在的厦门大学为例,不过,全国各个重本其实设置都差不多。 一年级:公共课,院系通修。这个没办法,只要是中国的高校,你的大一时间肯定都是浪费到这些课上。不过关键是别的专业人家只浪费这么一年,我们还要接着浪费三年呢。 二年级:生物化学,这个神似挺重要的,不过,我们学的那英文教材,老师教得极端浅显,考试就是给你20个题目考其中10个题目,基本学了也就忘了,现在我只记得生化的大概。 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态学等。基本就是听下课,做作业,考前突击考试背背就OK了,很明显,你靠理解答题的分数肯定没有人家靠背书拿到的分数高。 三年级:三年级我们分专业了,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三个方面,其他重本也都和我们大同小异。学的东西都是一些科普类或者了解性的内容,比如高中生物的那些介绍性内容,我们三年级学的都是专业课,但所谓的专业课就都是些了解性,或者介绍性的内容。 四年级:实验,非常基础的实验,老师做一遍,学生跟着来一遍,写毕业论文。有脑子的到处实习考虑转行问题,没脑子的就浑浑噩噩的被保研了。 研究生:比较深的科普内容,做一些比较难的模仿性实验,帮老师做一些非常低下的东西,学完这些科普,你将成为一本百科全书,但不会产生任何经济价值。 博士生:更深的科普内容,反正还是没有自主实验,导师的廉价劳动力。 总之,生物学了这么多年,学的都是一些科普内容,学的好学的糟糕都是一回事,偶尔一些成绩非常糟糕的人反而能进外企,因为在你学那些无用的东西的时候人家也许在到处实习。 你的专业没有任何对口的东西,只有改行,只有改行。 再看看会计学,财政学,或者工科诸多学科,这些东西,学了就是有用的,财政学完了出来就可以进入金融系统,会计学完了就可以当会计,工科出来就可以搞技术。生物出来能干什么,你只懂一些百科知识而已。 生物四年下来,你和你高中毕业时,没有任何区别,不管你努力不努力。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结果? 因为,生物是一门研究性的科学,而研究是非常高端的东西,我们不止要搞懂现在生物学科所有的基础知识,还要搞懂你要研究方向的所有知识,然后你才能创新的研究。 而别的学科都是实用性学科,你只需要学习加实践现有的东西就可以了,至于研究,自有别的学科想研究的人去搞。 而且,别的学科已经产业化,就肯定会有很多企业以及国家的大量资金投入,他们的研究人员待遇也就会非常高,而生物能不能产业化还是个未知数,又有哪个企业发疯了愿意给短期没没有任何产值的生物研究投资呢?所以,如果你对生物不感兴趣,请快点转行吧,不要再每天浑浑噩噩的保研,读博,失业…… 总结一下,真正适合念生物,需要以下几点: 1、 家庭收入较高。 至于这个较高是多高,以我写这篇文章的这个时候算,家庭年收入要在二十万元以上。你别以为你努力了就能拿到国外牛校的全奖,基本可以这样告诉你,清华北大拿到牛校全奖的都不多。 2、 对生物极端的热爱。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 3、 淡薄名利,崇尚科学。 搞生物研究过的必须是清贫的生活,你必须有看着大量不如你的人飞黄腾达而不眼红的能力。 4、 英语很强。 注意,这里是很强,否则你怎么通过GRE,通过还不行,得很高,不然你怎么读牛校。 5、 专业极强。 这里的专业强不是说你科普知识懂得多,科普知识弱智看多了都能学会的,这里的专业知识指的是你做实验的能力。 以上五点,如果你缺两个以上,请尽早退出。 引用一下以前一个北大生物毕业,最后转行做了记者的成功人士的话: “学生物的都不傻,傻的是学了生物还执迷不悟的。” 再好好看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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