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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6 03:07:13

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搞好安全工作,重在加强安全人才建设 褚福银 聂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安全发展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在总体上的稳定好转,但就全国而言,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安全人才队伍发展呈不平衡状态,人才总量不足,专业人才素质不强,科技人才缺乏,法律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是制约安全生产工作长效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今天,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优秀安全人才已成为安全监管系统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当前安全人才队伍的现状 纵观建国50多年来的历史,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过波动甚至倒退,但经过多年努力,安全生产总体上不断向前迈进,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日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盟),92%的县(市、旗)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全国共有安全监管人员约85万人,但从全国现有企业和管理范围讲还是不足。同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安全生产基础还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要求需要更多、更高质量的安全人才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l、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2005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煤矿5万处,全国非煤矿山5万处,危化品生产企27万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00家,建筑施工企78万家。全国汽车320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3亿辆。要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这就需要有大量的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人才队伍。而我国目前,安全专业人才占安全监管系统人员总数的比例低,人才匮乏,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又严重短缺,导致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后劲不足。以煤炭为例,全国原有15所煤炭院校,除中国矿业大学之外,1998年之后相继换了牌子,将原来的采掘工程、通风安全、矿山机电等专业进行了撤并改造。据对其中9所原煤炭院校统计,1999-2002年共毕业学生38000人,到煤炭行业就业的公3538人,占3%,平均每年不到900人。而我国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才50所,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过5000名。同时,安令监管队伍现有人才主要集中在政工、管理等系列,而科技、法制、文化等专业人才缺口非常大,装备、应急救援等人才也较缺乏。另外,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开展。 2、法制素养有待加强,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依法监管,动真从严。现在,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政策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执法态度和知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认真,主动监管意识不强,从而造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问题,是影响安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神圣性的症结之一。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文素养有待加强,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行业广泛,其中涉及到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交通、消防等很多具体的安全科学知识。因此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素质和要求。而现实的安全监管队伍中,“科班”出身的较少,很多是半路转行才参与到安全监管工作中,专业知识不合理,业务素质是“边摸边学,边学边干”。过多的注重安全技术,硬性修养有余,人文素养较缺,缺乏管理、执法、监管、科研创新的愿望和动力,从而造成监管的效率不高。 二、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全人才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基础和主体,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能不能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安全人才。在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以人为本的今天,大力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己显得尤为重要、紧迫和现实。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是第一生产力。全面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安之路。坚持以安全人才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人才制度改革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加强管理型、科技型、文化型、政工型、经营型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唯有安全人才队伍的全面开花,才会结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硕果。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内在需要。我国的安全监管队伍大都是从劳动部门、经贸和煤炭系统过渡而来的,普遍现象是综合素质低、安全专业知识缺乏、执法水平不高等,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分类建设的原则,对症下药,梯度推进,最大程度地开掘安全监管人员的潜能,逐步推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科技是最关键、最基本的安全生产保障手段,应用现代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科技型安全人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力量。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之一就是要把“科技兴安”战略落到实处。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通过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来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发展,这就必须要依靠掌握更高的安全科技专业知识,敢于创新的安全科技人才。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人才兴安”战略的具体举措和应有之意。现今,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追逐安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希冀。可以说,这是实现安全发展的最好机遇期、黄金期,但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也给抓好安全生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迎接挑战、抓住机遇首先就是人才。所谓“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人才”。我们必须要把“人才兴安”落到实处,为安全监管具有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法制、文化的繁荣,提供前进的动力和活力。 三、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指出,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划“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目前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而我国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能否做到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能否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键就要看安全监管系统能否有效地建设出一支相当数量和高素质的安全人才队伍。 1、创新安全监管队伍的用人机制 良好的用人机制是安全监管队伍成长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营造有利于人才稳定,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机制和环境。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和创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用人环境。健全竞争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真正实现“能者是、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坚持以绩论能原则,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使安全监管人员干有目标、干有评价、干有奔头。 2、加大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安全监管决策层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落实培养措施,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安全专业人才。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要采取相关政策,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实行对口专招、委托培养和奖学金制度等办法,鼓励安全工程、劳动保护、矿山通风安全和一些行业安全工程的毕业生投身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同时还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为安全生产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和支柱,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安全监管内部队伍的培训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知识讲座等,为安全监管人员充电。要加大人才投入的力度,设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扎实推进学习型队伍建设,鼓励安余监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习,使学习成为安全监管人员发展的内在需求。实施全员教育工程,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人人都接受教育培训,人人都能提高综合素质,才能为实现安全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4、加快安全高尖人才的引进步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安全监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安全监察的难度和强度的加大,对安全监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突出重点,认真研究安全监管人才结构和安全监管任务对人才的需求,确定紧缺人才,集中力量,重点投资,重点引进高尖安全人才。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联系、沟通和合作,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措施,通过“候鸟型”、“借脑法”等方式,加快吸引有较高政策、法制,专业技术、国际视野、勇于创新,敢于监管的管理型安全人才、科技型安全人才等。 抓好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是事关安全发展能否实现的关键性环节,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真正摆到战略的高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安全人才协调发展,才能够推动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褚福银:江苏省安监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聂欣:南京人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系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专业论文题目: 中国的石油中化工产业现状与竞争力分析 中国的石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我国合成氨工业现状及节能技术 当前我国能源消费形势分析 21世纪涂料工业发展及对策 聚乙烯纳米材料发展现状及前景 纳米在化工生产中的应用 世界聚乙烯烃工业的发展前景 氯碱工业的发展及应用 聚氯化-2-羟丙基-1,1-N-二甲胺的合成及性质测定 矿渣MTC固井技术的应用研究 板式精馏塔的设计 21世纪中国炼油工业发展问题探讨 氯乙烯的合成与制备 中国石油化工产业 乙炳橡胶生产工艺及其经济分析 我国氯碱工业现状及发展研究 丁苯橡胶的技术发展及市场前景 面向21世纪的炼油工业 原油常减压蒸馏工艺流程研究 催化裂化化学反应原理及催化剂的选用 润滑油添加剂的分类与选用 大庆与胜利油田原油的特点并设计适合的加工方案 纳米材料在生产中的应用 永磁材料的发展 炼油用泵的现状研究 化学反应速率的测定方法 二组分系统相图的绘制 浅析燃料电池技术 21世纪涂料工业的现状和前景 石化企业废水处理研究 大王热电厂煤渣综合处理研究 大王镇橡塑企业发展现状及远景 化工企业持续发展应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我国聚酯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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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安全工作,重在加强安全人才建设 褚福银 聂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安全发展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在总体上的稳定好转,但就全国而言,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安全人才队伍发展呈不平衡状态,人才总量不足,专业人才素质不强,科技人才缺乏,法律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是制约安全生产工作长效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今天,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优秀安全人才已成为安全监管系统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当前安全人才队伍的现状 纵观建国50多年来的历史,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过波动甚至倒退,但经过多年努力,安全生产总体上不断向前迈进,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日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盟),92%的县(市、旗)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全国共有安全监管人员约85万人,但从全国现有企业和管理范围讲还是不足。同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安全生产基础还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要求需要更多、更高质量的安全人才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l、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2005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煤矿5万处,全国非煤矿山5万处,危化品生产企27万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00家,建筑施工企78万家。全国汽车320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3亿辆。要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这就需要有大量的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人才队伍。而我国目前,安全专业人才占安全监管系统人员总数的比例低,人才匮乏,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又严重短缺,导致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后劲不足。以煤炭为例,全国原有15所煤炭院校,除中国矿业大学之外,1998年之后相继换了牌子,将原来的采掘工程、通风安全、矿山机电等专业进行了撤并改造。据对其中9所原煤炭院校统计,1999-2002年共毕业学生38000人,到煤炭行业就业的公3538人,占3%,平均每年不到900人。而我国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才50所,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过5000名。同时,安令监管队伍现有人才主要集中在政工、管理等系列,而科技、法制、文化等专业人才缺口非常大,装备、应急救援等人才也较缺乏。另外,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开展。 2、法制素养有待加强,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依法监管,动真从严。现在,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政策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执法态度和知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认真,主动监管意识不强,从而造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问题,是影响安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神圣性的症结之一。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文素养有待加强,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行业广泛,其中涉及到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交通、消防等很多具体的安全科学知识。因此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素质和要求。而现实的安全监管队伍中,“科班”出身的较少,很多是半路转行才参与到安全监管工作中,专业知识不合理,业务素质是“边摸边学,边学边干”。过多的注重安全技术,硬性修养有余,人文素养较缺,缺乏管理、执法、监管、科研创新的愿望和动力,从而造成监管的效率不高。 二、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全人才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基础和主体,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能不能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安全人才。在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以人为本的今天,大力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己显得尤为重要、紧迫和现实。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是第一生产力。全面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安之路。坚持以安全人才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人才制度改革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加强管理型、科技型、文化型、政工型、经营型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唯有安全人才队伍的全面开花,才会结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硕果。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内在需要。我国的安全监管队伍大都是从劳动部门、经贸和煤炭系统过渡而来的,普遍现象是综合素质低、安全专业知识缺乏、执法水平不高等,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分类建设的原则,对症下药,梯度推进,最大程度地开掘安全监管人员的潜能,逐步推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科技是最关键、最基本的安全生产保障手段,应用现代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科技型安全人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力量。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之一就是要把“科技兴安”战略落到实处。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通过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来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发展,这就必须要依靠掌握更高的安全科技专业知识,敢于创新的安全科技人才。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人才兴安”战略的具体举措和应有之意。现今,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追逐安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希冀。可以说,这是实现安全发展的最好机遇期、黄金期,但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也给抓好安全生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迎接挑战、抓住机遇首先就是人才。所谓“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人才”。我们必须要把“人才兴安”落到实处,为安全监管具有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法制、文化的繁荣,提供前进的动力和活力。 三、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指出,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划“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目前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而我国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能否做到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能否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键就要看安全监管系统能否有效地建设出一支相当数量和高素质的安全人才队伍。 1、创新安全监管队伍的用人机制 良好的用人机制是安全监管队伍成长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营造有利于人才稳定,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机制和环境。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和创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用人环境。健全竞争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真正实现“能者是、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坚持以绩论能原则,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使安全监管人员干有目标、干有评价、干有奔头。 2、加大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安全监管决策层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落实培养措施,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安全专业人才。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要采取相关政策,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实行对口专招、委托培养和奖学金制度等办法,鼓励安全工程、劳动保护、矿山通风安全和一些行业安全工程的毕业生投身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同时还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为安全生产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和支柱,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安全监管内部队伍的培训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知识讲座等,为安全监管人员充电。要加大人才投入的力度,设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扎实推进学习型队伍建设,鼓励安余监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习,使学习成为安全监管人员发展的内在需求。实施全员教育工程,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人人都接受教育培训,人人都能提高综合素质,才能为实现安全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4、加快安全高尖人才的引进步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安全监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安全监察的难度和强度的加大,对安全监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突出重点,认真研究安全监管人才结构和安全监管任务对人才的需求,确定紧缺人才,集中力量,重点投资,重点引进高尖安全人才。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联系、沟通和合作,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措施,通过“候鸟型”、“借脑法”等方式,加快吸引有较高政策、法制,专业技术、国际视野、勇于创新,敢于监管的管理型安全人才、科技型安全人才等。 抓好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是事关安全发展能否实现的关键性环节,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真正摆到战略的高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安全人才协调发展,才能够推动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褚福银:江苏省安监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聂欣:南京人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系

美国保险协会(AIA)把化学工业危险因素分为哪几个类型?工厂选址  (1)易遭受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  (2)水源不充足;  (3)缺少公共消防设施的支援;  (4)有高湿度、温度变化显著等气候问题;  (5)受邻近危险性大的工业装置影响;  (6)邻近公路、铁路、机场等运输设施;  (7)在紧急状态下难以把人和车辆疏散至安全地。  工厂布局  (1)工艺设备和贮存设备过于密集;  (2)有显著危险性和无危险性的工艺装置间的安全距离不够;  (3)昂贵设备过于集中;  (4)对不能替换的装置没有有效的防护;  (5)锅炉、加热器等火源与可燃物工艺装置之间距离太小;  (6)有地形障碍。  结构  (1)支撑物、门、墙等不是防火结构;  (2)电气设备无防护措施;  (3)防爆通风换气能力不足;  (4)控制和管理的指示装置无防护措施;  (5)装置基础薄弱。  对加工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1)在装置中原料混合,在催化剂作用下自然分解;  (2)对处理的气体、粉尘等在其工艺条件下的爆炸范围不明确;  (3)没有充分掌握因误操作、控制不良而使工艺过程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的物料和产品的详细情况。  化工工艺  (1)没有足够的有关化学反应的动力学数据;  (2)对有危险的副反应认识不足;  (3)没有根据热力学研究确定爆炸能量;  (4)对工艺异常情况检测不够。  物料输送  (1)各种单元操作时对物料流动不能进行良好控制;  (2)产品的标示不完全;  (3)风送装置内的粉尘爆炸;  (4)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处理;  (5)装置内的装卸设施。  误操作  (1)忽略关于运转和维修的操作教育;  (2)没有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3)开车、停车计划不适当;  (4)缺乏紧急停车的操作训练;  (5)没有建立操作人员和安全人员之间的协作体制。  设备缺陷  (1)因选材不当而引起装置腐蚀、损坏;  (2)设备不完善,如缺少可靠的控制仪表等;  (3)材料的疲劳;  (4)对金属材料没有进行充分的无损探伤检查或没有经过专家验收;  (5)结构上有缺陷,如不能停车而无法定期检查或进行预防维修;  (6)设备在超过设计极限的工艺条件下运行;  (7)对运转中存在的问题或不完善的防灾措施没有及时改进;  (8)没有连续记录温度、压力、开停车情况及中间罐和受压罐内的压力变动。  防灾计划不充分  (1)没有得到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2)责任分工不明确;  (3)装置运行异常或故障仅由安全部门负责,只是单线起作用;  (4)没有预防事故的计划,或即使有也很差;  (5)遇有紧急情况未采取得力措施;  (6)没有实行由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进行的定期安全检查;(7)没有对生产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继续教育和必要的防灾培训。设备缺陷问题是第一位的危险,若能消除此项危险因素,则化学工业和石油工业的安全就会获得有效改善。在化学工业中,“4”和“5”两类危险因素占较大比例。这是由以化学反应为主的化学工业的特征所决定的。在石油工业中,“2”和“3”两类危险因素占较大比例。石油工业的特点是需要处理大量可燃物质,由于火灾、爆炸的能量很大,所以装置的安全间距和建筑物的防火层不适当时就会形成较大的危险。另外,误操作问题在两种工业危险中都占较大比例。操作人员的疏忽常常是两种工业事故的共同原因,而在化学工业中所占比重更大一些。在以化学反应为主体的装置中,误操作常常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常用的安全工程评价方法有哪些? 1,安全检查方法2,安全检查表方法3,危险系数方法4,预先危险分析方法5,故障假设分析方法6,故障假设分析/检查表分析方法7,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8,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9,故障树分析10,事故树分析11,人员可靠性分析1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13,定量分析评价法化工安全技术的新进展主要有哪几方面?

1引言环境化学(environmental chemistry)是研究化学物质,特别是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各种存在形态及特性、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影响的科学,主要研究有害化学物质在环境介质中的存在、化学特性、行为和效应及其控制的化学原理和方法。它是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科学的基础内容之一。2概述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可分为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学的三方面,而其中化学物质引起的污染约占80%-90%。环境化学即是从化学的角度出发,探讨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及其保护和治理环境的方法原理。就其主要内容而言,环境化学除了研究环境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原理(属于环境分析化学的范围)及探讨环境污染和治理技术中的化学、化工原理和化学过程等问题外,需进一步在原子及分子水平上,用物理化学等方法研究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的发生起源、迁移分布、相互反应、转化机制、状态结构的变化、污染效应和最终归宿。随着环境化学研究的深化,为环境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1]。 从学科研究任务来说,环境化学的特点是要从微观的原子、分子水平上来研究宏观的环境现象和变化的化学机制及其防治途径,其核心是研究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化学转化和效应。它所研究的环境本身是一个多因素的开放性体系,变量多、条件较复杂,许多化学原理和方法则不易直接运用。 3主要研究领域和内容1研究污染物(主要是化学污染物)在环境(包括大气圈、水圈、土壤岩石圈和生物圈)中的迁移、转化的基本规律,形成环境污染化学这一介于环境科学与化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分支学科。2研究环境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成分及其定量分析方法,形成环境分析化学(常简称环境分析)。它是环境化学的分支学科。3研究环境中天然的和人为释放的化学性质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其与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关系,形成环境地球化学。它是介于环境与地球化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分支学科。4环境概况及解决方法1有害化学品的污染危害有害化学品是指任何已经被确认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危害性的化学品。随着工农业迅猛发展,有毒有害污染源随处可见,而给人类造成的灾害要属有毒有害化学品为最重。化学品侵入环境的途径几乎是全方位的,其中最主要的侵入途径可大至分为四种,11人为施用直接进入环境;12在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作为化学污染物以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形式排放进入环境;13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着火、爆炸、泄漏等突发性化学事故,致使大量有害化学品外泄进入环境;14在石油、煤炭等燃料燃烧过程中以及家庭装饰等日常生活使用中直接排入或者使用后作为废弃物进入环境。 进入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或潜在危险。 以农药这一有害化学品为例,随着农药科技和农业的迅速发展,农药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从不使用农药的自然农业发展到使用农药的现代农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紧张的大国,农药在解决农作物的自然灾害,促进粮食增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农药是一类有毒化学物质,而且是人为主动投加到环境当中,长期大量使用,对环境生物安全和人体健康,必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充分肯定农药的有利作用的同时,需要充分认识农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2]。 同时工业废水也是对环境最大的污染源之一,譬如工业废水中的氰化物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全国主要江河湖泊,使水质恶化,特别是淮河、海河、辽河、滇池、巢湖和太湖(简称“三河三湖”)水污染问题更为突出,给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工业废水中排放的氰化物对鱼类危害更甚,含苯酚废水可抑制水中细菌、藻类和软体动物生长。用含酚废水灌溉农田能抑制光合作用和酶的活性,破坏农作物生长素的形成,造成减产。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常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进入水体后会使封闭性湖泊、海湾形成富营养化,造成浮游藻类大量繁殖、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威胁鱼类生存、水质发臭出现“赤潮”。化学废弃物的不适当处置,会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污染,直接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生存。目前癌症已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有癌症患者600万人,每年因癌症死亡约500万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10。我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人有150万人,死亡110万人,而造成人类癌症的原因10%~15%与化学因素有关。 再则冷冻与空调设备释放出的氯氟烃气体造成大气平流层的臭氧层破坏,引起地球表面紫外线辐照增强,使人群皮肤癌发病率上升。燃煤发电厂等排放的二氧化硫引起的酸雨导致河流湖泊酸化,影响鱼类繁殖甚至种群消失。土壤酸度增高可使细菌种类减少,肥力减退,影响作物生长。酸雨还使土壤中锰、铜、铅、镉和锌等重金属转化为可溶性化合物,转移进入江河湖泊引起水质污染。 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是我国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2化学品的环境污染控制我国是化工生产量较大的国家,化工产业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要想控制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从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应了解化工厂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源种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措施以及周围环境敏感性等。特别应对污染源分布进行调查和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同时应了解污染影响类型,如是属于一次污染或二次污染、长期污染或短期污染、可逆污染或不可逆污染、局部污染或大面积污染、单因素污染或多因素复合污染等等。化学品的污染危害控制,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21制定和健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我国于1979年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措施等;国务院还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化学品管理行政法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如已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等;污染物排放准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同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范性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物质污染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对化学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进出口实行全过程有效管理[3]。 我国现行化学品环境立法需要针对当前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加以补充完善,并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制接轨。此外,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的是对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应依法给予追究,对人身由环境污染造成危害的应依据法律给予处罚和赔偿。这在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早已实行了的法律管理制度。我们还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遵法守法意识,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管理。特别是应按着我国环境保护法来严格管理有害化学品。22加强对重点有害化学品的环境管理 建立相应登记管理制度,对那些已知或怀疑对人类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者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化学品采取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和淘汰、替代措施,以有效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污染危害。23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有害化学物质向环境中排放 化工污染之所以严重,一个重要原因是一大批老企业长期以来没有进行技术改造,资源、能源消耗太高,排污量太大。全面推行清洁技术改造,通过改革工艺设备,尽可能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减轻末端治理的负担,是改变化工生产消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局面的根本途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就要选用清洁原料,采用无毒无害物质替代有害原材料、设计清洁工艺、生产清洁产品。同时改善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等措施,在污染的源头削减污染物和废物产生量并回收利用废物。最大限度消除或削减有害物质的排放。对通过预防不能解决的污染物,应采取源控制措施进行安全处理处置,使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4强化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爆炸性、急性毒性、传染性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25公众监督通过建立和实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在企业员工和化学品使用者中普及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并在全社会积极宣传有关化学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有害化学品的危害、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大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防治。5结论要时刻关注生态系统的表现,尽早发现失调的信息,及时扭转不利的情况。积极提高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保护生态系统,预防生态失调。参考文献[1]袁加程环境化学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2]张瑾环境化学导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3]周启星,李培军污染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1

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用稿网小编建议:可以看下《山西化工》作者的论文,都是有关化工方向的!《山西化工》杂志栏目设置科研与开发、综述与论坛、分析与测试 、专题讨论 、生产与应用 、化机与设备、环境保护 、煤化学工程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专业论文题目: 中国的石油中化工产业现状与竞争力分析 中国的石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工业废水处理技术 我国合成氨工业现状及节能技术 当前我国能源消费形势分析 21世纪涂料工业发展及对策 聚乙烯纳米材料发展现状及前景 纳米在化工生产中的应用 世界聚乙烯烃工业的发展前景 氯碱工业的发展及应用 聚氯化-2-羟丙基-1,1-N-二甲胺的合成及性质测定 矿渣MTC固井技术的应用研究 板式精馏塔的设计 21世纪中国炼油工业发展问题探讨 氯乙烯的合成与制备 中国石油化工产业 乙炳橡胶生产工艺及其经济分析 我国氯碱工业现状及发展研究 丁苯橡胶的技术发展及市场前景 面向21世纪的炼油工业 原油常减压蒸馏工艺流程研究 催化裂化化学反应原理及催化剂的选用 润滑油添加剂的分类与选用 大庆与胜利油田原油的特点并设计适合的加工方案 纳米材料在生产中的应用 永磁材料的发展 炼油用泵的现状研究 化学反应速率的测定方法 二组分系统相图的绘制 浅析燃料电池技术 21世纪涂料工业的现状和前景 石化企业废水处理研究 大王热电厂煤渣综合处理研究 大王镇橡塑企业发展现状及远景 化工企业持续发展应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我国聚酯工业的发展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化工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1、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2、保护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实施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4、199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5、保护蓝天碧水。 6、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 7、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8、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9、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 10、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1、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2、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3、土壤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14、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 15、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16、保护戈壁植被,防止沙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17、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 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18、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 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19、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20、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破坏环境,祸及千古,保护环境,功盖千秋。 21、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22、拣回垃圾分类老传统,倡导绿色文明新时尚。 23、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24、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保护环境是每个地球村民的责任。

不知道你要哪方面的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 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 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就在2004年7月16日,我厂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班长郭某,当他的婚姻即将驶入港湾的时候,或许是因为高兴,或许是因为别的原因,中班操作时他忘记了危险,忘记了安全,他竟然用自己的脚代替了工具。在工作时他的脚绞入了机器中,这时紧急停止设备,但一切都为之太迟了,他的腿已经绞入机器的滚筒中。来不急呼救,来不急思考,甚至来不急再看一眼这个世界,一切都来不急了,就这样他流血过多当场死亡。也许就在刚才,他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也许就在刚才,他们还勾画着家的蓝图!可是这一切随着设备的紧急停车成为过去,生命在世间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了。第二天下午在阴冷的太平间里, 他的母亲痴痴呆呆的突然狂奔过去,拼命地喊着:“孩子,我的孩子,你这是怎么了?睁开眼睛看看我!”这起事故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应去对生离死别,生命轮回,一切都那么急促!也许我一时无法让你感受到那是怎样的痛彻心扉,但我忘不了那位老母亲悲痛欲绝呆滞的目光,忘不了同事和朋友那怀念的悲伤之情。在哀乐低回的灵堂,在黑纱挽联之中,在这特定的场合,在这凝固的瞬间,我突然领悟到一个从来未有过的道理,那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能让人回味的记忆吗? “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现在,我和同事们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但是就是这样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们带来了无以弥补的后果。 就在今年的5月26日傍晚,在好幸福超市门前。“大姨,六一的时候你带我和哥哥去玩好吗?”“只要你乖乖的大姨一定带你和哥哥去玩”。多么幸福的画面,可这一切在一声紧急刹车后,被一位酒后驾车的司机撕破了,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被撞得浑身是伤住进了医院,刚满四岁如花蕾的孩子摧残的生命垂危。两个幸福的家庭陷入痛苦的境地……我们作为家庭的成员社会的公民,在保证个人的安全的同时,难道没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这个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吗?也许就是您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会导致成千上百个人的痛苦!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使我们警惕吗?难道不让我们痛心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珍惜生命吗?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如果说企业是一首美妙的乐曲,那安全就是这首乐曲中的音符,音符不全乐曲就会走调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圆,那安全就是这个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朋友们!为了我们美好的人生,为了我们家庭幸福,为了我们企业兴旺,为了我们国家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份欢笑。来吧!让在坐的每一位朋友都要记住“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 (安全文化网)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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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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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要哪方面的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 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 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就在2004年7月16日,我厂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班长郭某,当他的婚姻即将驶入港湾的时候,或许是因为高兴,或许是因为别的原因,中班操作时他忘记了危险,忘记了安全,他竟然用自己的脚代替了工具。在工作时他的脚绞入了机器中,这时紧急停止设备,但一切都为之太迟了,他的腿已经绞入机器的滚筒中。来不急呼救,来不急思考,甚至来不急再看一眼这个世界,一切都来不急了,就这样他流血过多当场死亡。也许就在刚才,他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也许就在刚才,他们还勾画着家的蓝图!可是这一切随着设备的紧急停车成为过去,生命在世间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了。第二天下午在阴冷的太平间里, 他的母亲痴痴呆呆的突然狂奔过去,拼命地喊着:“孩子,我的孩子,你这是怎么了?睁开眼睛看看我!”这起事故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应去对生离死别,生命轮回,一切都那么急促!也许我一时无法让你感受到那是怎样的痛彻心扉,但我忘不了那位老母亲悲痛欲绝呆滞的目光,忘不了同事和朋友那怀念的悲伤之情。在哀乐低回的灵堂,在黑纱挽联之中,在这特定的场合,在这凝固的瞬间,我突然领悟到一个从来未有过的道理,那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能让人回味的记忆吗? “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现在,我和同事们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但是就是这样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们带来了无以弥补的后果。 就在今年的5月26日傍晚,在好幸福超市门前。“大姨,六一的时候你带我和哥哥去玩好吗?”“只要你乖乖的大姨一定带你和哥哥去玩”。多么幸福的画面,可这一切在一声紧急刹车后,被一位酒后驾车的司机撕破了,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被撞得浑身是伤住进了医院,刚满四岁如花蕾的孩子摧残的生命垂危。两个幸福的家庭陷入痛苦的境地……我们作为家庭的成员社会的公民,在保证个人的安全的同时,难道没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这个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吗?也许就是您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会导致成千上百个人的痛苦!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使我们警惕吗?难道不让我们痛心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珍惜生命吗?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如果说企业是一首美妙的乐曲,那安全就是这首乐曲中的音符,音符不全乐曲就会走调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圆,那安全就是这个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朋友们!为了我们美好的人生,为了我们家庭幸福,为了我们企业兴旺,为了我们国家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份欢笑。来吧!让在坐的每一位朋友都要记住“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 (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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