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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11 21:16:33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但评标过程中E单位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应该按废标处理。。。(补充一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我觉得你应该自己写。给自己一个锻炼机会。写的不好没关系,人生只有一次,我最近也在写要2000字的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预付款:840*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一、判断题 试题 1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狭义的建筑市场一般指有形建筑市场,它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建筑市场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其他产品市场。主要表现在:交易方式为买方向卖方间接订货,并一般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3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3.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生产交易的各方。其中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在我国,业主也称为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是长期和持续存在的。(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5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是长期和持续存在的。所以不论是国内还是按照国际惯例,对承包商一般都实行从业资格管理。(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信息服务功能、场所服务功能、监督管理职能。(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7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服务性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8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8.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9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9.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10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0.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仅是指对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11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1.建设部颁布了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将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12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作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决标、授标、中标、签约和履约。(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13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3.授标是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某投标单位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14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4.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15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5.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即业主或建设单位)。(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16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6.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17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7.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18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8.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缩短招标时间,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机会。(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19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19.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0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0.邀请招标的特点是能有效地防止腐败,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能最大限度地引起竞争,达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21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1.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划分为成立招标机构、招标实施和定标签约三个阶段。(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22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2.招标准备阶段是指业主决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招标机构、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相关文件等。(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3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3.招标实施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编制招标相关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召开标前会议,开标、评标和定标。(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24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24.资格预审的评分标准必须考虑到评标的标准,一般凡属评标时考虑的因素,资格预审评审时可不必考虑。(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5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通过资格预审淘汰资格预审文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淘汰总分高的投标者。(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26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订立合同的基础。(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7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投标有效期指从投标开始日期到选定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为止的这段时间,这个期限应在投标须知内予以明确。(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28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所谓无标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设标底或即使设置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招标人只提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主报价的一种招标方式。(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29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标底是招标人编制的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招标工程的标底按定额编制,反映行业最高水平。(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30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编制标底时,首先要保证其准确,其次要做好保密工作。(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1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的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同时规定合同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2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的内涵的差别在于:一是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是否编制标底;二是评标时是否以标底作为基准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考评。(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3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关于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问题,可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34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招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等。(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5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少的项目,军事保密项目等,一般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36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36.编制投标文件的核心工作是计算标价,而标价计算又与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计划密切相关,所以在计算标价前必须编制好施工计划。(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7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37.投标人收到招标单位的投标申请书,即获得工程承建权,称为中标或得标,表示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获胜。(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38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38.所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只有一份,“副本”则按招标文件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正本与副本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39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39.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写,可以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修改或提出保留意见。(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40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0.投标文件中的每项要求填写的空格都必须填写,不得空着不填,否则被视为放弃意见;重要数字不填写,可能被作为废标处理。(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1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1.投标标价的费用一般由工程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和保险费等组成。(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42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2.不平衡报价,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项目和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可以在中标后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3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3.降低预算成本的策略原则上适用于一切分期付款工程合同,但对单价合同最有效。(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44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4.开标的主持人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他们同时负责开标全过程的工作。(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5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5.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46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6.建设工程评标程序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7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7.详细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48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49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4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再发新的中标通知书。(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50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1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52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能体现招投标宗旨,招标人可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投标人可靠竞争优势获得承包任务。(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3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5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于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招标项目,如一般的住宅工程的施工项目。(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4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商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5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工程发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由发包人负责完成拟定的工程任务,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56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 按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分类,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7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通常不将监理合同和物资采购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58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单项索赔是指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管理人员就针对该事件,在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件混在一起。(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59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范围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两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60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 单价合同具有合理分摊风险等特点,其适用范围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的风险,承包商所得的报酬也就较低。(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1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监理合同即终止。(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62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商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业主或总承包商,他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承包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3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4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4.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5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5.在索赔中,单项索赔通常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太多的争议因素,索赔的成功率并不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试题 66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6.在施工过程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是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7正确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7.工期索赔值的计算中,网络分析法是进行工期分析的首选方法,适用于各种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并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试题 68错误得分 00/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68.承包商在自己的索赔报告中对费用索赔部分进行详细计算,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分项计算法和总费用法。( )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对”。

一分都没 难怪没人回答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预付款:840*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与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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