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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4-07-08 06:02:57

山东科技大学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大一挂科大二不能选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入选首先需要是优秀团员或者优秀团干部,入选满一年有参选资格。其次一定是不可以挂科的。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挺不错的,是专科学校,150分以上能进。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1978年,隶属于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双重领导,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为主。学院建设有山东省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携手西门子公司合作共建山东省智能制造公共实训中心。携手中国中车、一汽大众、北汽福田、联想集团、潍柴集团等500余家龙头骨干企业构建起产学研协同育人的工作平台。比赛成绩:2018年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大学生组)足球赛再夺冠军。跆拳道队连续9年参加全国大学生跆拳道锦标赛共获得32金13银13铜,居全国高职院校首位。学生舞狮队、武术队应邀赴德国参加“中国民俗文化节”巡演。以上内容参考: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官网——学校简介

截止2021年5月17日,枣庄大学并没有改名为山东科技师范大学。枣庄学院是山东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为1971年建立的枣庄市教师进修学校,198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枣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枣庄学院,2012年枣庄师范学校(前身为1908年创建的实业中学)并入我校。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梓坤教授、姚建铨教授任名誉校长。枣庄学院学科建设情况。枣庄学院设有教学院(部)22个,现有普通本科专业65个,专科专业19个,形成了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农学等10大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建有国家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高水平应用型重点建设专业(群)4个,省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获批省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一流本科课程9门、省级精品课程23门。以上内容参考 枣庄学院——学校简介

科技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轻工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加强科技刊物的管理,使轻工业科技期刊更好地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以报道科技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凡轻工业部机关各厅、司、局、部属各公司,研究所、设计院、轻工业院校、各轻工行业协会、学会及全国轻工业专业科技情报站出版的科学技术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地方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轻工业科学技术期刊。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和科普性期刊五大类。第五条 凡经国家科委、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一)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国内外公开订阅、销售、交换或赠送。  (二)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六条 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七条 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是轻工业部科学技术期刊的归口管理部门。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轻工业系统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负责轻工业全国性科学技术期刊的审批协调工作。  (二)了解和检查办刊情况,组织编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调解决各编辑部在办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办刊质量的提高。  (三)定期召开编辑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期刊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组织期刊和编辑人员的评选优秀期刊、先进个人和进行奖励工作。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凡创办轻工业全国性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刊应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编辑部的挂靠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主管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并负责保密审查;  (四)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五)有健全的编辑部,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期刊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编辑,一般季刊或半年刊的专职编辑人员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有相应的编务人员。  (六)公开发行的期刊,其编辑部应有处理外文稿件和书信文件能力的编辑,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第九条 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一式两份)报送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承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与国外有关机构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  (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二条 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省合作办刊,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已办正式期刊如须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机构的,应报轻工业部信息统计司审批,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二)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  (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四)科技成果报送的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或地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报上级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报规定的报同级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报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3)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部门;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有关部门。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5)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时,均须附送本规定第三条(三)款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一套。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于每季度末将本部门,本地方所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国家科委一份(国家科委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定期予以通报);并将本部门本地方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六)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应按本规定上报,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由归口部门及时向国家科委推荐(包括本规定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一套)。第四条 国家科委对收到的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第五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有争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或地方)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科委核定。对未提出异议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科委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

第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  为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需要,正确评价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分类:  (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医药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必须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药科技攻关项目,医药科技年度计划项目。  (二)申请科技奖励的医药科技成果,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下达的医药科技项目及申请省区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定的其他医药科技项目。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凡经过化验、检验、测试即能确定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的项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  (三)通信鉴定: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做出结论;  (四)会议鉴定:对涉及面宽,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本行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集专家进行会议鉴定,由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第五条 视同鉴定:  (一)已经在生产实践中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并由实践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并验收合格,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已取得中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生产方法,实施后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  (一)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科技处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的分级管理:  凡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医药管理局的计划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省(区、市)级计划项目由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其他不属于国家和省(区、市)级计划的项目,由列计划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鉴定,如果这类项目中有的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国家对行业有重要意义,这类成果亦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  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列顺序,应根据在该项科技成果上所作创造性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权属问题发生争论时,应在争论解决后进行鉴定。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资料的准备:  1.技术合同、计划任务书、专题论证报告及计划完成情况。  2.研究报告、实验报告、临床报告(使用报告)、学术论文、有关设计技术图表。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质量标准。  4.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资料,专利状况调研资料。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或证明,理论研究成果应提供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6.其他。  (二)鉴定的申请:  填写鉴定申请书,附有关鉴定资料,至少在鉴定前2个月,按鉴定分级管理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  (三)鉴定的审查批准: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对所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于1个月内就是否同意鉴定,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或咨询、评议专家名单)及其他有关事项,答复申请鉴定单位。  (四)咨询、评议专家和鉴定委员会:  1.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可聘请少量专家进行咨询评议。  2.会议鉴定可组织5—13人的鉴定委员会,被鉴定成果的科研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议。  3.咨询、评议专家和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咨询、评议专家和鉴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专家和委员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有要求成果完成者答辩的权利;有要求重复试验的权利。经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有异议时有权在鉴定书中注明。专家和委员应对鉴定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五)鉴定内容:  1.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对成果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等。  2.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与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对照对本成果创新性评价;本成果的学术意义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3.技术成熟性: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本成果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改进意见等。  4.经济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广方案是否可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有实施单位的财务证明;是否污染环境,三废处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5.成果的密级: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保密管理办法”由申请单位自报密级,由鉴定委员会讨论后报组织鉴定部门。  (六)鉴定证书的颁发:  填写国家科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部门发给统一编写,并根据保密的有关规定核定成果的密级。  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发给鉴定证书;对有重大缺陷者可责成鉴定委员会或咨询评议专家补充,对不合格者有权驳回。  (七)技术咨询报酬: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发给咨询评议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委员技术咨询费。  医疗器械的鉴定办法按照另行制定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c28331--0102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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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还没毕业,没写过论文。不过,我认为论文有自己的思想就行,大多数是自己的语言。谁写论文前都会看看别人的,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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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果实,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使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奖励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五)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具有实用价值的管理科技成果(包括现代化管理方法,重大系统分析,预测研究和为重大决策提供综合论证依据等)。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部、部属一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分别负责交通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第四条 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中的一种。  (一)召开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委托不同单位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科技人员五至七人进行书面评审,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委托有关测试中心或具备测试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研制的样机、样品的性能进行全面测试或复测。由测试单位提出测试报告。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分为国家级、部级和厅(局)级三级。  (一)国家级鉴定(评审):由国家科委、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二)部级鉴定(评审):由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  (三)厅(局)级鉴定(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航运)厅(局)或由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鉴定(评审)。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一般由下达或委托该项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并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具体规定自选项目,一般进行厅(局)级鉴定(评审)。  对涉及面大,宜由更高一级组织鉴定(评审)的重大科技成果,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可向上一级鉴定(评审)的负责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文件完整。必须具有研究、设计、试验、试制、试用报告,生产技术图纸,产品出厂检验标准(草案),产品使用说明和工作小结等文件,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科学理论成果、管理科技成果和阶段性科技成果可根据任务性质确定,但必须具有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以及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的文本或副本。  (三)技术成果提供的样机或样品,必须按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数量提供,同时必须是按设计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四)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一般应在论文公布后一年或被有关单位采纳后进行。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面向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附上全套技术文件一式二份;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联合申请,或经协商一致后委托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  (二)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在接到鉴定(评审)申请和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具备鉴定(评审)条件,然后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和进行鉴定(评审)的方式,并给予批复。  (三)鉴定(评审)通过后,由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审查批准,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颁发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格式附后)。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和管理科技成果的评审意见,应包括科学技术水平,应用价值和范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  (二)技术成果的鉴定意见,应包括成果的先进性,与国内外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条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提高的方向,保密意见和密级的建议等。  对可以投入小批量的新产品、新材料,以及可以局部或全面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还应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苏州科技大学论文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严格。苏州科技大学各相关学院严格按照《苏州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对于答辩还是十分严格的。苏州科技大学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苏州科技大学的土木工程在该校属于重点专业,相当不错。本专业为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教育部“十二五”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为江苏省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本专业已通过住建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具有土木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及土木与水利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且该专业有三位博士生导师:何若全(北京工业大学兼职博导)、顾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兼职博导)、陈忠汉(同济大学兼职博导),师资力量雄厚。苏州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培养目标与主要课程: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土木工程领域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土木工程相关注册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拥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终身学习能力,能够在房屋建筑、道路、桥梁等专业领域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工作的高素质、有特色、应用型创新人才。主要课程: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水力学、土力学、基础工程、土木工程材料、测量学、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钢结构设计原理、土木工程施工、工程概预算等。以上内容参考: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土木工程学院

严格。土木工程工作责任重大,苏州科技大学的土木工程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土木类专业于2011年被确定为江苏省重点建设专业,毕业要求严格。苏州科技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截至2021年3月,学校拥有1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专业硕士类别,并获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校训为致远至恒、务学悟真,意思是:如果能够以最大的恒心潜心治学,就一定能够悟出真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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