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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1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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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琼 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 [2]施蕾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3]本报记者 李涛 孙娜 我国正稳步构建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9-29(001) [4]张晨博 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5]曾小菱 曾一峰 本报记者 汪启明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1/09(005) [6]记者 虞家琳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在京成立[N] 中国食品报,2010-04-27(001) [7]姜艳 我省打响食品安全攻坚战[N] 河北日报,2004-09-24 [8]刘颖记者 李涛 打造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技术保证[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7-11-24(001) [9]曾小菱 本报记者 汪启明 四川首开食品安全成立法听证会[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2/23(001) [10]徐爱芝 本报记者 杨晓伟 冯保良 食品安全监管就要出重拳了[N] 锦州日报,2009-04-10(A02) [11]郑祖婷,郑菲 “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基于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11,(9) [12]余健 《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10,(8) [13]杨爱萍 从食品安全事件看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12) [14]叶明 《食品安全法》框架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析[J] 口岸卫生控制,2011,(1) [15]白晨,王淑珍,黄玥 食品安全内涵需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建设中的理解与认识[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6) [16]李然 基于“逆选择”和博弈模型的食品安全分析——兼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制的思考[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7]张永伟,王会敏,郝海鹰,张桃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J] 职业与健康,2010,(9) [18]王卫东,赵世琪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J] 中国调味品,2010,(6) [19]李锐,任民红 超市食品安全消费的博弈分析——佛山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J] 特区经济,2010,(7) [20]武文涵,孙学安 把握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起点——从农药残留视角看我国食品安全[J] 食品科学,2010,(19) [21]曾光霞,贺稚非,励建荣 食品安全与系统食品安全观探讨[J] 食品工业科技,2009,(5) [22]刘桂华,朱舟,张慧敏,谢建滨,彭朝琼 食品安全与健康——深圳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J] 化学通报,2009,(7) [23]于晓光,宋慧宇 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J] 行政与法,2010,(1) [24]陶纯洁,朱燕平,王旭峰 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应用浅析[J] 粮食与食品工业,2006,(5) [25]徐萌,陈超 食品安全目标研究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启示[J] 食品科学,2007,(6) [26]李怀 基于我国当代食品安全风险下的食品安全理念与模式的进化[J]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7,(1) [27]李金学,董胜华,张卫源,裴宝河,陈俊生,罗生林 河南省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研究[J] 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7,(5) [28]覃海元 食品安全目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3) [29]罗云波,吴广枫 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趋势看我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J] 中国食品学报,2008,(3) [30]于军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安全发展[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10) [31]蒋丽红 加快“餐桌污染”治理期 构筑食品安全防治体系——对龙岩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2) [32]廖晖 中英专家聚会重庆, 探讨食品安全问题 寻求中英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J] 重庆与世界,2005,(2) [33]郝记明,马丽艳,李景明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J] 食品与发酵工业,2004,(2) [34]姚蕊 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关键是急需食品安全立法[A] [C]: ,2005: [35]记者 孙延峰 全面抓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 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N] 中国工商报,2009-05-13(A01) [36]记者 赵陈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N] 巴中日报,2010-05-30(002) [37]支树平 加强全球合作 维护食品安全[N] 中国质量报,2010-11-09(001) [38]刘颖李涛 国家食药监管局四项举措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7-08-09(001) [39]深圳商报记者 崔霞 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今年启动[N] 深圳商报,2006-03-01(A01) [40] [Z] ISO/TC 34: 2007, [41]本报记者 李涛 龙头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先行一步[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3/29(001) [42]本报记者 郭献军 食品安全:源头监控是关键[N] 中国商报,2004/11/19 [43]本报记者 陈文波 强国 韩立 九大问题考验奥运食品安全[N] 市场报,2005-07-20(013) [44] 餐桌污染食品安全备受关注[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2-04-18(005) [45]记者 周元春 我市力推食品安全五大工程[N] 深圳特区报,2006-05-23(A11) [46]王盼盼 食品供应链安全(一) 食品供应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J] 肉类研究,2010,(1) [47]本报记者 郭燕春 解决食品安全要从基础开始[N] 中国商报,2004/11/12 [48]记者 李涛 全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6-01(001) [49]记者 宋柏松、王玉亮 秦皇岛市全力打造食品安全净土[N] 河北日报,2006-07-16(001) [50]记者 方兴业 李克军 重点食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N] 深圳特区报,2007-01-31(A03) [1]曾星夏文俊 开创国际间加强食品安全合作新局面[N] 中国质量报,2007-11-28(001) [2]宣讲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验 助推《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中国-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讨会在京举行[J] 中国食品添加剂,2009,(5) [3]王晓丽 我国食品工业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D]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经济学院, [4]张潇方 食品安全与和谐社会[D] 山西大学: 山西大学, [5]记者 冯琳 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N] 中国工商报,2011-06-16(A01) [6]记者 乐敏 徐祝君 食品安全,商场、超市能得几分?[N] 舟山日报,2011-01-26(002) [7]本报记者 宗合 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N] 阿克苏日报,2009-06-01(005) [8]记者 胡美兰 食品安全:新世纪新挑战[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08/17(001) [9]本报记者 李远方 保障食品安全应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N] 中国商报,2005/04/01 [10]记者 聂乔 我市加强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设[N] 大连日报,2010-10-05(A01) [11]陈菲 食品安全防线能否重塑消费信心[N] 科技日报,2009-06-02(004) [12]朱晓京 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上岗[N] 沈阳日报,2006-05-18(A04) [13]刘键 力争食品安全实现历史性突破[N] 深圳特区报,2006-08-02(A01) [14]史玉成 企业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N] 中国质量报,2007-11-26(001) [15]石国胜 食品安全法 专家有话说[N] 人民日报,2007-11-21(013) [16]驻地记者 田洪顺 “组合拳”提升食品安全体系建设[N] 医药经济报,2007-12-17(006) [17]沈半 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走在全国前列[N] 浙江日报,2007-12-28(019) [18]毛磊 万条公众建议 聚焦食品安全[N] 人民日报,2008-06-04(015) [19]杨国芳本报记者 刘铭 食品安全示范店 放心消费的金字招牌[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8(A05) [20]杨林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佳思路——以HACCP认证为基础,导入GS1系统[J] 标准科学,2010,(8) [21]仇东朝,于春娣,李颖 浅析《食品安全法》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影响[J] 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10) [22]汪自成,卢山 问题与对策: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安全法》[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3]邢曼媛,侯晶晶 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0) [24]任端平,潘思轶,何晖,薛世军 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概念辨析[J] 食品科学,2006,(6) [25]陈峰 提高全民对食品营养及安全的认知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J] 中国食品学报,2006,(6) [26]梁黎东 如何应对众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认证融合解决方案[J] 中国食品工业,2008,(5) [27]李新生 食品安全与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J] 食品科学,2003,(8) [28]白丽 基于食品安全的行业管制与企业行动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N] 中国工商报,2009-05-09(A02) [30]张云中 国际食品行业瞩目中国食品安全[N] 国际商报,2009-05-06(014) [31]王二伟 本报记者 王会生 全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在河南召开[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11/08(001) [32]锺 选 食品安全遭遇标准瓶颈[N] 中国商报,2004/12/17 [33]本报实习记者 郭 宇 从农田到餐桌 全程食品安全步伐加快[N] 中国商报,2005/01/28 [34]关磊 食品安全亚运行活动暨亚运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举行[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11-04(A01) [35]本报记者 何沙洲 “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N] 经理日报,2009-04-20(C01) [36]本报记者 孙燕明 三大食品安全隐患[N] 中国消费者报,2005-08-24(C01) [37]本报实习记者 郭 宇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超市不应负全责[N] 中国商报,2005-03-18 [38] [Z] :2009, [39]民以食为天 自动识别技术与食品安全[J]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2006,(2) [40]本报记者 陈华 一场“被放大”的幼儿园食品安全风波[N] 工人日报,2011-03-24(005) [41]记者 石巍 唐山市食品安全14项指标完成良好[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2/14(001) [42]任震宇 关注食品安全有支“星火服务队”[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1(A06) [43]贾君 首都工商高科技手段“保驾”奥运食品安全[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6(A01) [44]本报记者 李涛 把好餐饮食品安全最后一道关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2-27(001) [45]康琦 黄官国 共同打好世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攻坚战[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3-02(001) [46]实习生 易立 食品安全追溯,何时能进百姓的“菜篮子”?[N] 科技日报,2010-11-30(004) [47]本报记者 邓宏鹰 钟少鸿 广西“少边”力筑食品安全防线 突破差异 各出良策[N] 中国食品报,2010-11-02(003) [48]本报记者 马晓华 食品安全监管:风暴过后 任重道远[N] 第一财经日报,2009-01-01(T04) [49]本报记者 赵笛 食品安全法,给我们保障了些什么[N] 青岛日报,2009-03-03(016) [50]本报记者 郭燕春 标准混乱成为食品安全之痛[N] 中国商报,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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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何食为天: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新道路的探索分析食品安全现状 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引入食品安全保险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卫生发展欧盟食品安全法治对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启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食品安全: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对食品安全影响探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再造的启示德国食品安全专家:关于中国食品安全的两个误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对上海食品安全监管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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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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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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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一篇论文 引言 当你开始一篇硕士论文的写作——这一让人畏惧的工程时,许多人就开始为怎样选一个明确而合适的问题来进行说明和构建一个可接受的理论而挣扎。大多数情况下,最后他们的论文总受到关注于该论文所选问题的各方的批评。例如论文缺乏学术价值,或者没有实证研究作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学生和研究者很难在一个共同的背景下来形成一个有关好论文的合理标准。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提供这样一系列的标准,来作为一篇有资格成为好论文的评价标准。 论文的目的 一篇论文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使你的导师或是你的合作研究者确信你所提交的论文是合乎标准的,而且必将会在你所感兴趣和有关的研究领域内有很大的机会将会获得很好的研究结果。因此,如果你的论文仅仅只是基于一个笼统而模糊的概念,即使这个概念很适合你论文所选的主题,那么你的论文依然会成为学术垃圾。选择主题和写一个研究计划只是你写一篇学术论文的第一步,接下来很还有很多重要的工作要做,例如相关文献的遴选,做出你研究的计划等。 一篇论文不被接受或是被拒绝并不仅仅只因为所选的课题。然而,在一篇论文的写作中,论文的选题又成为最为困难的工作。研究生课程应该来说是论文选题很好的基础。当然,生活中新近发生的新闻也可以成为你选题的基础。但是,这种选题的关键是把所选的新闻话题在模型化为一个合适的论文选题前你要确定有一定的学术文献与此相关。 对研究的问题进行思考 当你为论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时,去找一个全新的话题往往是不明智的举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写论文是研究生第一次全面的参与到一个研究中,因此谨慎一点,这样也许会更好。因此,选择一个以前从未有学者进入过的领域来进行研究也许并不是十分合适。开创性的工作可能只是适合一些杰出的学生或是经验丰富的研究者来进行挑战。 论文的标准 一篇好的论文应该满足的一些常规的标准就在这里不进行阐述了,例如行文要简洁,正确的语法等等。这篇文章将仅仅来阐述一些与论文所选主题相关的基本标准。然而不幸的是,与硕士论文相关的最基本的标准,似乎也是使学生最为困惑的了。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讨论两个最为关键的标准:学术价值和一些实证研究的支持。 A.学术价值 似乎不可能对“学术价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们将通过讨论一系列的论题来阐述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我们并不能对论文一定有某种学术价值作保证,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会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一个清晰的基础,从而使你的论文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 1、 与现有的学术领域相关:从最基本的来说,一篇论文的学术价值能为它与学术的相关性所测评。但尴尬的是,学术可能将某一个研究成果因许多原因而判定其为有这种相关性。例如一个研究结果可能证实和驳斥已存在的理论,它可能加深对现有知识的理解(或是得出与这种知识的悖论),它可能为未曾研究过的领域提供新的见解或是提供更改进的或是全新设计的研究手段。从已有的例子可以清晰的看出,学术价值与实践价值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 外部的论证:论文的学术价值的问题经常与论文对所期望结果的概括性程度有关。研究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下才能适用(例如单个的企业),而在其他的情境下就不再存在这种相关性了,因此一般情况下,论文对已有知识的促进有着非常有限的价值。正是如此,如果你的研究设计的期望结果被认为能在广泛的情境中适用的话,那么你的论文结论将会有更高的学术价值。 3、 内部论证:学术研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考虑研究的结果是否能说明是独立变量和非独立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得出这一结论的。例如,我们设计的一个研究是测试信息通信技术的运用对一个企业生产效率的影响,那么这个研究应该显示出信息通信技术的花费和企业收入的具有某种可统计的显著关系。然而,为了测算出信息通信技术的花费对企业的销售具有一种积极的影响这一内部的肯定结论,我们的研究设计必须能够排除造成这种增长的其他可能原因。拿一个很大企业来说,他们在信息通信技术上投入越多的资金,他们就有一个更大的销售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不能肯定这种销售量的增长到底是因为在信息通信技术上投资的增长还是因为企业的规模很大。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一个研究的设计都是内部认证和外部认证的权衡。 4、 论证:学术就是要辩论。因此,一篇论文的学术价值也是与其结论的认证程度密切相关的。这些论点可能是基于归纳推理而来——这种方法是从特殊的事例而得出普遍的规例;或是这些论点基于演绎推论——这种方法是从一般的事实而推出特殊的事例。总之,无论任何情况下,价值判断,个人意见或是脱离情境的引用来作为论文的论据,都是不可接受的。由上面所讨论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对已有文献的批判性回顾是对论文的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我们的论文必须要包含对所选文献的进行批判的讨论,这些文献包括文章,书籍和任何与论文主题情境相关的出版发行物。所用的文献都必有经过基于研究方法品质的筛选(研究设计是怎样设计和实施的)。文献的回顾一部分可以是你在研究过程中所学习的一些课程,但是另外增加阐述一些例如来源于这一问题相关的学术期刊、专业杂志或是专著目录(例如EBSCO)的相关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课堂上所使用的教材一般都不会有最新的文献信息,而且读者在课堂上使用一般仅仅只会关注于选择文章有限的部分,它们只会是与你的论文主题相关的那一部分。总之,在所有使用的文献中选择合适的参考文献,永远不要剽窃和脱离情境地引用作者的观点。 B实证研究 硕士论文的目的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使其获取知识或是更新知识的机会,也是使其掌握各种技能来独立完成一项研究任务。一篇论文的完成也是学生掌握一定的科研技能的表现(如研究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将已有的文献与研究结论综合分析并得出自己研究结论的不足)。一般情况下,一篇论文的结论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对已有文献的回顾,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为了弥补文献在实证研究上的不足,论文需要达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原创性思考。因此,文献综述一般仅仅是(又一次的)适合非常杰出的学生或经验丰富的研究者来挑战的。 会计和信息管理系有着非常悠久的实证研究的传统。这就意味着我们并不会有兴趣告诉你应该做什么,而是强调我们是怎么做的。那么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解释现有的实践并思考研究结论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因此,我们鼓励我们的学生参与定量性的实证研究。尽管定性的研究并不是严格的不被接受,但实际上这一研究方法是复杂并饱受争议的。它在研究方法上经常是基于案例分析或是个人经历,因此它在结论上自然不具有说服力。这些弊端使得定性研究不是十分适用于硕士论文的写作。 为论文选一个合适的研究方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本文也难以展开进行探讨。更加详细的论述请参阅Black(1999)。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许多情况下,学生在一个实践的环境下会找到论文主题的灵感,例如作为一名实习生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学生会倾向于提交基于单个案例分析的论文。这种方法是假设对于单个企业的案例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可以满足我们在上文中所提到的论文的标准。然而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假充是不成立的。基于单个案例的实证研究仅仅是在特殊的情境中提供了相关的学术结论。但是,在单个企业的情境下进行可接受的研究还是有可能的,尽管不是一个基于案例的研究设计。然而,通过基于采集自单个企业的档案数据资料来设计一个合理的研究或是通过问卷来设计研究方案都是有可能的,这些问卷的受访者是单个企业的顾客,或是单个企业的供应商甚至可以是单个企业的雇员。只要你的研究结论能够在这一特定的企业情意之外仍然有说服力,那么这样的研究设计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论文的结构 一句话,一篇合格的硕士论文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提供一个引言,这里应该是你论文主题的一个概要。引言的目的就是吸引读者的兴趣并使读者相信你所选课题的正确性和重要性。 2、论文中所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什么,同时你的论文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对论文研究问题的回答和深化?必须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篇论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去回答研究的问题。因此,论文中必须说明论文的结论在何种意义和何种程度上分析所研究的问题。 3、论文研究的问题与现有的文献怎么的联系?找到相关的引证并且解释所提的研究项目为现有的知识在关于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怎么的深化。 4、为了阐述这一研究的问题,你使用了何种研究方法?例如,实证研究可能使用从数据库中或公共资源中获取数据,又或是利用问卷,访问或实验的方法。对于方法的选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研究中所讨论问题的性质。某些研究方法就更适合用于一些以前从未有人研究的探索性的研究课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利用诸如细节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法或是专家小组法在细节上评价现实中的感兴趣的现象。另一种情况下,论文的目的可能就是要通过聚焦一个以前从未谈及过的特殊问题来充实已有的大量文献。这种情况下,论文的结论更倾向于概括性的,其所使用的数据库或是采用的问卷也会是更为恰当的。 5、哪些人将会对论文研究项目的研究结果产生兴趣?例如,你所研究的项目与实践者有关,但是,在你在论文中详细解释之前,它应该也具有某种学术价值。 结论评注 这篇文章主要为会计,审计和信息管理方向寻找论文题目的学生而论述了有关论文写作的某些重要方面。在FdEWB-UM的论文指导中能找到更多的有关论文写作的信息。 参考文献 [1]Black, TR, 1999, Doing Quantitative Research in the Social Scienc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to Research Design, Measurement and Statistics, Sage Publications, London [2]Ryan RJ, RW Scapens, and M Theobald, 1992, Research Methods and Methodology i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Academic Press, London 华北地区: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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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豆粕的实质是“用发酵技术处理大宗原料----豆粕”,受规模和原料成本所限,小规模,不稳定的生产方式是不合理的,必须以工业化水平进行生产。工业的技术前提,是“检测-分析-反馈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目前发酵豆粕工艺对于检测体系是缺失的。本实验在实验中,首先建立了完整的发酵豆粕的“检测-分析-反馈体系”,然后进行工艺开发,并对所建立的“检测-分析-反馈体系”进行了合理性证明。首先明确液体深层发酵工艺过程参数选取的三个原则:1,精度。2,即时性。3,多重平行。为建立固体发酵工艺的“检测-分析-反馈体系”,进行生理参数的选取和检测,在借鉴液体深层发酵工艺以建立检测体系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物料的物理性质。由于固体发酵物料不是均匀的,这就要求取样不能任意选取,而应该在最能代表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物料的点,选取不止一个的点进行检测,然后去掉离群值,平均其余的检测点以尽可能得到散布较小的,有连贯性的数据。按照发酵行业检测的习惯,所有生理参数检测都是在较稀的水溶液中进行。工业化检测的经验显示,在水溶液中进行的定量检测,比固体条件下的检测要精确地多。依照这个惯例,固体发酵工艺过程参数也应该选用与液体深层发酵类似的过程生理参数。按照发酵参数选取的原则,参照液体发酵,已经初步确定固体发酵工艺的生理参数,但是,要建立完整的数据处理方法,也即工业化前提的“检测-分析-反馈体系”,必须要证明曲线的合理性,解决曲线的真实度和连续性,曲线才能认为是可以分析的。本文在理论上论证参数的合理性和方法的正确性的可能性。并且,用实验验证检测方法,进行实证。另外,本文明确提出了发酵风险成本的概念。事实上,发酵风险成本概念的提出,以及本文在全成本核算中,提出发酵工艺的相对合理性指标,就可以建立在成本上量化的评价被开发工艺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的评价体系,直接在数字上比较工艺优劣,回避开工艺选择过程因为标准模糊而进入两难的境地。本实验在建立的“检测-分析-反馈体系”上,应用对发酵风险成本的计算和对发酵工艺相对合理性指标的比较上,在尊重“发酵豆粕的本质是豆粕原料的微生物处理”的观念下,得到了具有工业级意义的,可以放大的,稳定的成本合理的发酵豆粕工艺。 [1] 赵艳,章亭洲 发酵豆粕替代75%秘鲁鱼粉对仔猪生长性能的影响[J] 饲料与畜牧 2010(06)[2] 严鹤松,夏俊松,梁运祥 黑曲霉发酵豆粕的研究[J] 饲料工业 2009(13)[3] 晓陆 2009年5月全国饲料生产形势分析[J] 饲料广角 2009(12)[4] 曹允 2007年美国饲料与畜牧市场概况(1)[J] 饲料广角 2009(12)[5] 李建 发酵豆粕研究进展[J] 粮食与饲料工业 2009(06)[6] 陈济琛,陈名洪,蔡海松,林新坚 芽孢菌固态发酵降解豆粕工艺研究[J] 大豆科学 2008(05)[7] 蒋国华 粗饲料降解剂发酵豆粕喂猪技术[J] 农村新技术 2008(16)[8] 钟耀华,王晓利,汪天虹 丝状真菌高效表达异源蛋白研究进展[J] 生物工程学报 2008(04)[9] 苏移山,王圣钧,王鹏,祁庆生 N-糖酰胺酶F在大肠杆菌中的高效表达及其脱糖基化作用研究[J] 生物工程学报 2005(06)[10] 邵伟,熊泽,何晓文 发酵大豆多肽及其功能研究[J] 中国酿造 2005(06)

毕业论文的题目主要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保证市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的研究,第三消费者,食品安心安全指数的编制,第四呢,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及对策的分析,第5个是论警察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运用,还可以写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及时的对策。

低糖胡萝卜果脯加工工艺的研 鲜切马铃薯贮藏过程中质构品 花生奶生产工艺的研究 论食品企业的产品结构对其投 酸解酯化大米复合变性淀粉的 水酶法提取山桐子油工艺研究 黄瓜酸奶加工工艺研究 湘莲蛋白质的提取及其功能性 芝麻蛋白多肽抗氧化活性研究等等 参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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