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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8:19:10

建设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论文

建筑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建立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1、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2、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3、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建立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筑法规在工程中的重要性论文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就是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法规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建立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保证建筑的坚固度与耐用度

建设法规的重要性论文

嗯,只能给你一些资料了,论文还是自己写比较好啊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 1952年1月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 (听证的7日前)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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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在工程中的作用论文

1、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约束2、工程人员行为法律约束及法律警示作用3、工程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建设事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上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的层次上。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利大于弊,对建设事业各行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近期看,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可能影响较大,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影响相对较小,冲击最大的是与建设事业有关的各种中介服务。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建设活动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约400多个规范性文件。  (1)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民事关系 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规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 1952年1月 :《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范围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 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 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 (听证的7日前)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建设法规的重要性论文3000字

保证建筑的坚固度与耐用度

建设事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上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的层次上。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利大于弊,对建设事业各行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近期看,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可能影响较大,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影响相对较小,冲击最大的是与建设事业有关的各种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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