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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毒理学在食品中的应用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8-09 06:40:08

食品毒理学在食品中的应用论文题目

学术论文题目 刊物名称 时间 署名次序生姜提取物体外细胞毒性评价及其对环磷酰胺和丙烯酰胺细胞毒性的作用 毒理学杂志 2009年第1期 1不同生姜提取物的急性毒性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09年第1期 通讯熊果酸抗氧化性能的研究 食品工业科技 2009年第4期 通讯熊果酸对小鼠体细胞的遗传毒性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1期 通讯熊果酸体外细胞毒性及对丙烯酰胺毒性抑制作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8期 通讯大豆肽对大鼠血压及血管紧张素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8年第10期 1大豆肽对血压及血管紧张素Ⅰ、Ⅱ水平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8年第5期 1大豆肽对大鼠离体工作心脏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7年第1期 1饮用水质量检验与安全评价技术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0期 1不同生姜提取物对小鼠精子畸形的影响 毒理学杂志 2008年第5期 通讯细胞毒性在食品安全性中的应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0期 通讯细胞系的建立在农产品生产及筛选具抗癌功效功能因子方面的应用 食品科学 2008年第8期 通讯细胞技术在食品毒理学毒性快速筛选方面的应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7年第8期 通讯杜香提取物对遗传损伤的保护作用 食品科学 2007年第2期 2杜香熊果酸提取物对遗传损伤的保护作用 癌变·畸变·突变 2009年第2期 2溶血磷脂酸致大鼠离体心脏心律失常的作用 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 2008年第5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5 传统致畸试验  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  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1 农药  按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对于由一种原药配制的各种商品,其中未加入其他未允许使用的成分时,一般不要求分别对各种商品进行毒性试验。凡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原药混合配制的农药或农药商品的制剂中添加了未经批准的其他具有较大毒性的化学物质作为重要成分,则应先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如结果表明无协同作用,则按已颁布的个别农药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对所用的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如有协同作用,则需完成混合制品的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  2 食物添加剂  1 凡属世界卫生组织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许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2 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本程序所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3 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 从食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 其他食品添加剂  1 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2 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3 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3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意见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3 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至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制品)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辐照食品 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 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进行  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1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 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 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5 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 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7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2 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1,2和3中所列的遗传毒性试验中选择四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1 如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2 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3 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4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 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    3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3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6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5 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族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 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虽然仍有待完善,却是目前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到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要性和剂量-反应并系。    4 由动物毒性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特性差异,一般采用安全系数的方法,以确保对人的安全性。安全系数通常为100倍,但可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大或减小安全系数。    5 代谢试验的资料: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剂量大小,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和模式的动物种系来进行试验。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6 综合评价: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评价的依据不仅是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需进行重新评价,作出新的结论。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试验研究资料。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和考虑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受试物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危害的前提下作用结论。 检验单位 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教学机构中从事食品毒理学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均可根据《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按本程序进行毒理学试验,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才能出具试验报告。申请报告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初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认可和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陈君石、徐晋康、李悠慧。

目的:预测食品安全性毒理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为确定安全限值和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内容:食品安全性评价是运用毒理学动物试验结果,并结合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来阐述食品中某种特定物质的毒性及潜在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性质和强度,预测人类接触后的安全程度。对食品中任何组分可能引起的危害进行科学测试,得出结论,以确定该组分究竟能否为社会或消费者所接受,据此制订相应的标准。扩展资料:主要应用生理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和病理学等基础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动物实验、临床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研究外来物质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毒性作用及其机制和中毒治疗,不仅为保护人类和其他生物,免遭化学物质的有害作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且也是直接为研制有良好选择作用的毒物,通过比较毒性和选择毒法,研制出更具选择性的药物和农药等。并进行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或危险性评价,制订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毒理学与药理学密切相关,目前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基础理论和实验手段的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的毒理学分支。食品安全性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1、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和生命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2、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农药、重金属和生物毒素以包装材料的溶出物、放射性物质和食品器具的洗涤消毒剂等。3、新食品资源及其成分。4、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食品卫生标准是国家提出的各种食品都必须达到的统一卫生质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包括食品卫生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量标准按食品毒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制定的。

食品毒理学在食品中的应用论文

毒理学是按应用对象分类的一个毒理学分支。是研究食品中外源化学物的性质、来源与形成、它们的不良作用与可能的有益作用及其机制,并确定这些物质的安全限量和评价食品的安全性。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混入的化学物质(如食用色素、香精、合成甜味剂等的添加剂、农药、化肥、天然毒素、污染物、微生物毒素及霉菌毒素等)的毒性作用、毒理作用,为其安全性评价、制定日许量(每日容许摄入量,ADI),最大残留限量等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及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性,就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食用这三个方面符合国家对食品的要求,可以正常,无害的满足人们的食欲。呵呵 综上所述,毒理学就是为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持的,检测,监督食品的安全性

进入2l世纪,为了避免走饮食不科学的老路,减少肥胖症、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和癌症等“富贵病”,营养学家呼吁大众采用科学的饮食方法。其要点如下: (1)营养要平衡:摄取的各种营养素比例要恰当,摄入量与机体需要量应保持平衡。即所需热能与热能来源配比平衡,氨基酸平衡,脂肪酸平衡,酸碱平衡,维生素平衡及无机盐(常量元素及微量元素)平衡。 (2)食深色食品:一般深色、浓色的天然食品,营养价值高,所含维生素、微量元素、无机盐多,对人体有保健作用。食用过多的淡色天然食品,对人体健康不利,如淡色的蔬菜、糖(精制砂糖)、盐(精帝J的盐)、精面米等。 (3)品种要多样: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可能提供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因此不可偏食。常规膳食每天须包括谷、薯类、动物性食物、大豆及其制品、蔬菜、水果等。同一类食物也要经常变换不同的品种,还要结合多种副食及零食进行食用。 (4)勿吃厚昧:烧、烤、煎、炸等油腻食物,在人体中难以消化吸收,不仅增加了胃肠的负担,还破坏了天然风味。过咸、过腻的食物是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5 传统致畸试验  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  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1 农药  按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对于由一种原药配制的各种商品,其中未加入其他未允许使用的成分时,一般不要求分别对各种商品进行毒性试验。凡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原药混合配制的农药或农药商品的制剂中添加了未经批准的其他具有较大毒性的化学物质作为重要成分,则应先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如结果表明无协同作用,则按已颁布的个别农药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对所用的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如有协同作用,则需完成混合制品的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  2 食物添加剂  1 凡属世界卫生组织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许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2 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本程序所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3 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 从食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 其他食品添加剂  1 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2 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3 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3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意见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3 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至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制品)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辐照食品 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 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进行  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1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 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 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5 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 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7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2 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1,2和3中所列的遗传毒性试验中选择四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1 如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2 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3 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4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 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    3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3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6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5 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族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 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虽然仍有待完善,却是目前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到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要性和剂量-反应并系。    4 由动物毒性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特性差异,一般采用安全系数的方法,以确保对人的安全性。安全系数通常为100倍,但可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大或减小安全系数。    5 代谢试验的资料: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剂量大小,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和模式的动物种系来进行试验。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6 综合评价: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评价的依据不仅是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需进行重新评价,作出新的结论。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试验研究资料。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和考虑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受试物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危害的前提下作用结论。 检验单位 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教学机构中从事食品毒理学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均可根据《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按本程序进行毒理学试验,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才能出具试验报告。申请报告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初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认可和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陈君石、徐晋康、李悠慧。

食品毒理学在食品中的应用论文1080P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毒理学的研究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微观方法,另一类是宏观方法。根据采用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体内实验和体外实验 。食品毒理学主要是借助于动物模型模拟引起人体中毒的各种条件,观察实验动物的毒性反应,再外推到人。体内试验(in vivotest) :也称为整体动物试验。可严格控制接触条件,测定多种类型的毒作用。实验多采用哺乳动物,例如大鼠、小鼠、脉鼠、家兔、仓鼠(hamster)、狗和猴等。在特殊需要情况下,也采用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鸟类、昆虫等。检测外源化学物的一般毒性,多在整体动物进行,例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等。哺乳动物体内试验是毒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其结果原则上可外推到人;但体内试验影响因素较多,难以进行代谢和机制研究。体外试验(in vitrotest):利用游离器官、培养的细胞或细胞器进行毒理学研究,多用于外源化学物对机体急性毒作用的初步筛检、作用机制和代谢转化过程的深入观察研究。体外试验系统缺乏整体毒物动力学过程,并且难以研究外源化学物的慢性毒作用。 (1)游离器官:利用器官灌流技术将特定的液体通过血管流经某一离体的脏器(肝脏、肾脏、肺、脑等),借此可使离体脏器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生活状态,与受试化学物接触,观察在该脏器出现有害作用,以及受试化学物在该脏器中的代谢情况。(2)细胞:利用从动物或人的脏器新分离的细胞(原代细胞,primarycell)或经传代培养的细胞如细胞株(cellstrain)及细胞系(cellline)。(3)细胞器(organelle):将细胞制作匀浆,进一步离心分离成为不同的细胞器或组分,例如线粒体、微粒体、核等,用于实验。限定人体试验:通过中毒事故的处理或治疗,可以直接获得关于人体的毒理学资料,这是临床毒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有时可设计一些不损害人体健康的受控的实验,但仅限于低浓度、短时间的接触,并且毒作用应有可逆性。保健食品的人体试食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的方法,不仅可以研究已知环境因素(外源化学物)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从因到果),而且还可对已知疾病的环境病因进行探索(从果到因)。但流行病学研究干扰因素多,测定的毒效应还不够深入,有关的生物学标志还有待于发展。 如突发性大规模食物中毒的调查。  试验目的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 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毒性分级;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进行筛选;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畸作用30天喂养试验: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观察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作用的靶器官,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发育毒性,观察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初步确定最大NOAEL和致癌的可能性,为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代谢试验: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速度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物种、品系提供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未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5 传统致畸试验  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  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1 农药  按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对于由一种原药配制的各种商品,其中未加入其他未允许使用的成分时,一般不要求分别对各种商品进行毒性试验。凡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原药混合配制的农药或农药商品的制剂中添加了未经批准的其他具有较大毒性的化学物质作为重要成分,则应先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如结果表明无协同作用,则按已颁布的个别农药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对所用的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如有协同作用,则需完成混合制品的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  2 食物添加剂  1 凡属世界卫生组织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许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2 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本程序所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3 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 从食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 其他食品添加剂  1 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2 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3 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3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意见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3 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至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制品)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辐照食品 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 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进行  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1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 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 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5 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 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7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2 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1,2和3中所列的遗传毒性试验中选择四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1 如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2 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3 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4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 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    3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3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6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5 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族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 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虽然仍有待完善,却是目前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到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要性和剂量-反应并系。    4 由动物毒性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特性差异,一般采用安全系数的方法,以确保对人的安全性。安全系数通常为100倍,但可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大或减小安全系数。    5 代谢试验的资料: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剂量大小,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和模式的动物种系来进行试验。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6 综合评价: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评价的依据不仅是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需进行重新评价,作出新的结论。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试验研究资料。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和考虑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受试物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危害的前提下作用结论。 检验单位 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教学机构中从事食品毒理学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均可根据《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按本程序进行毒理学试验,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才能出具试验报告。申请报告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初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认可和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陈君石、徐晋康、李悠慧。

食品毒理学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论文

学术论文题目 刊物名称 时间 署名次序生姜提取物体外细胞毒性评价及其对环磷酰胺和丙烯酰胺细胞毒性的作用 毒理学杂志 2009年第1期 1不同生姜提取物的急性毒性研究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09年第1期 通讯熊果酸抗氧化性能的研究 食品工业科技 2009年第4期 通讯熊果酸对小鼠体细胞的遗传毒性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1期 通讯熊果酸体外细胞毒性及对丙烯酰胺毒性抑制作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8期 通讯大豆肽对大鼠血压及血管紧张素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8年第10期 1大豆肽对血压及血管紧张素Ⅰ、Ⅱ水平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8年第5期 1大豆肽对大鼠离体工作心脏血流动力学的影响 营养学报 2007年第1期 1饮用水质量检验与安全评价技术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0期 1不同生姜提取物对小鼠精子畸形的影响 毒理学杂志 2008年第5期 通讯细胞毒性在食品安全性中的应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8年第10期 通讯细胞系的建立在农产品生产及筛选具抗癌功效功能因子方面的应用 食品科学 2008年第8期 通讯细胞技术在食品毒理学毒性快速筛选方面的应用研究 食品科学 2007年第8期 通讯杜香提取物对遗传损伤的保护作用 食品科学 2007年第2期 2杜香熊果酸提取物对遗传损伤的保护作用 癌变·畸变·突变 2009年第2期 2溶血磷脂酸致大鼠离体心脏心律失常的作用 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 2008年第5期 3

进入2l世纪,为了避免走饮食不科学的老路,减少肥胖症、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和癌症等“富贵病”,营养学家呼吁大众采用科学的饮食方法。其要点如下: (1)营养要平衡:摄取的各种营养素比例要恰当,摄入量与机体需要量应保持平衡。即所需热能与热能来源配比平衡,氨基酸平衡,脂肪酸平衡,酸碱平衡,维生素平衡及无机盐(常量元素及微量元素)平衡。 (2)食深色食品:一般深色、浓色的天然食品,营养价值高,所含维生素、微量元素、无机盐多,对人体有保健作用。食用过多的淡色天然食品,对人体健康不利,如淡色的蔬菜、糖(精制砂糖)、盐(精帝J的盐)、精面米等。 (3)品种要多样: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可能提供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因此不可偏食。常规膳食每天须包括谷、薯类、动物性食物、大豆及其制品、蔬菜、水果等。同一类食物也要经常变换不同的品种,还要结合多种副食及零食进行食用。 (4)勿吃厚昧:烧、烤、煎、炸等油腻食物,在人体中难以消化吸收,不仅增加了胃肠的负担,还破坏了天然风味。过咸、过腻的食物是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的诱发因素。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  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5 传统致畸试验  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  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 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 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农药、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1 农药  按卫生部和农业部颁布的《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对于由一种原药配制的各种商品,其中未加入其他未允许使用的成分时,一般不要求分别对各种商品进行毒性试验。凡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原药混合配制的农药或农药商品的制剂中添加了未经批准的其他具有较大毒性的化学物质作为重要成分,则应先进行急性联合毒性试验,如结果表明无协同作用,则按已颁布的个别农药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对所用的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如有协同作用,则需完成混合制品的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  2 食物添加剂  1 凡属世界卫生组织已建议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许量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2 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本程序所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3 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4 从食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 其他食品添加剂  1 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2 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3 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3 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意见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3 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至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制品)可以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辐照食品 按《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  5 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按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办法》进行  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    1 毒理学试验的目的  1 急性毒性试验: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 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 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 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5 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 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7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2 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2 遗传毒性试验  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1,2和3中所列的遗传毒性试验中选择四项试验,根据以下原则对结果进行判断。    1 如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2 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3 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4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 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 短期喂养试验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4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毒性试验。    3 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 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与食品。    2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3 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6 新资源食品、复合配方的饮料等在试验中,若试样的最大加入量(一般不超过饲料的5%)或液体试样最大可能的浓缩物加入量仍不能达到最大无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则可以综合其他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5 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2 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族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反应的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人体试食试验。    3 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虽然仍有待完善,却是目前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到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要性和剂量-反应并系。    4 由动物毒性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鉴于动物、人的种属和个体之间的生物特性差异,一般采用安全系数的方法,以确保对人的安全性。安全系数通常为100倍,但可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大或减小安全系数。    5 代谢试验的资料: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剂量大小,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和模式的动物种系来进行试验。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6 综合评价: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评价的依据不仅是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随着情况的不断改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进展,对已通过评价的化学物质需进行重新评价,作出新的结论。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试验研究资料。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和考虑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受试物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危害的前提下作用结论。 检验单位 凡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教学机构中从事食品毒理学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均可根据《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按本程序进行毒理学试验,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才能出具试验报告。申请报告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初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认可和备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陈君石、徐晋康、李悠慧。

食品毒理学在食品行业中的应用论文

微生物在单细胞蛋白中的应用一 摘要 微生物细胞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而这正是人和动物不可缺少的营养物质,这是微生物食品倍受青睐的一个原因。人们热衷于微生物食品的开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可以解决因人们对蛋白质的需求增加而导致的粮食供求矛盾。 关键词 微生物细胞 蛋白质 营养物质二 引言 食品特别是蛋白质的短缺,正在对我们人类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新的食品资源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我们食用的各种食品中,除了动物食品和植物食品外,还包含了微生物食品。事实上,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食用微生物了,比如说我们所食用的味道鲜美的香茹,就是真菌形成的菌落,其他还有木耳、猴头、灵芝等,都是极具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的食用微生物。现已被人们广泛栽培和利用。三 正文单细胞蛋白定义单细胞蛋白是通过培养单细胞生物而获得的菌体蛋白质。单细胞蛋白的优点一 SCP营养丰富 二 利用原料广 可就地取材,廉价大量地解决原料问题。三 生产速率高 一般蛋白质生产速度同猪、牛、羊等体重的倍增时间成正比。四 劳动生产率高 生产不受季节气候的制约,易于人工控制,同时由于在大型发酵罐中立体式培养占地面积少。五 可以完全工业化生产 单细胞蛋白生产比农业生产需要的劳动力少,又不受地区、季节和气候条件的制约,可在占地有限的小设备上进行,不仅数量大,而且质量好,远远超过现有粮食品种的蛋白质。六 单细胞生物易诱变,比动、植物品种容易改良 可采用物理、化学、生物学方法定向诱变育种,获得蛋白质含量高、质量好、味美,并易于提取蛋白质的优良菌种。单细胞蛋白种类与具备条件及生产过程用于生产单细胞蛋白的微生物种类很多,包括细菌、放线菌、酵母菌、霉菌以及某些原生生物。这些微生物通常要具备下列条件:所生产的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含量高,对人体无致病作用,味道好并且易消化吸收,对培养条件要求简单,生长繁殖迅速等。单细胞蛋白的生产过程也比较简单:在培养液配制及灭菌完成以后,将它们和菌种投放到发酵罐中,控制好发酵条件,菌种就会迅速繁殖;发酵完毕,用离心、沉淀等方法收集菌体,最后经过干燥处理,就制成了单细胞蛋白成品。单细胞蛋白特性(1)在理想情况下,菌种甚易使单细胞蛋白质产量倍加,而其所需时间要比使农作物蛋白质量倍增所消耗时间快500倍,比其他一般饲养家畜产量所耗的时间倍增快1000-5000倍。(2)单细胞蛋白质研究发展的实验要比研究农作物或家畜的实验易于进行,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得到有价值的数据与结果。(3)单细胞蛋白质的生产不受季节,空间,阳光的种种限制。单细胞蛋白的作用通过微生物发酵可以生产大量的微生物蛋白,不仅可供人类直接食用,也可作为家畜、家禽的高蛋白饲料,为我们提供质优价高的肉类蛋白,它的脂肪含量只有瘦牛肉的10%,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一方面微生物蛋白食品的开发可以缓解耕地减少、粮食紧缺的矛盾,另一方面高蛋白的微生物蛋白食品的开发,也有利于改善人们的食品结构。1 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据分析,酵母单细胞蛋白中蛋白质含量为45%-55%,比大豆高30%以上;细菌的单细胞蛋白中蛋白质的含量高达70%,比大豆高50%,比鱼粉高20%。因此,在各类饲料中加入单细胞蛋白添加剂,可以取得诸如使猪长得更快、牛产奶更多这样的效果。如在畜禽的饲料中,只要添加3%~10%的单细胞蛋白,便能大大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和利用率。2 作为食用蛋白质 单细胞蛋白所含的营养物质极为丰富。其中,蛋白质含量高达40%~80%,比大豆高10%~20%,比肉、鱼、奶酪高20%以上;氨基酸的组成较为齐全,含有人体必需的8种氨基酸,尤其是谷物中含量较少的赖氨酸。单细胞蛋白中还含有多种维生素、碳水化合物、脂类、矿物质,以及丰富的酶类和生物活性物质,如辅酶A、辅酶Q、谷胱甘肽、麦角固醇等。单细胞蛋白不仅能制成“人造肉”供人们直接食用,而且还能提高食品的某些物理性能。开发单细胞蛋白的意义 蛋白质是维持生命的基本物质,它是组成人体器官、组织和体内酶、激素以及免疫球蛋白的主要成分。全世界蛋白质缺乏的问题已存在多年,生物技术开发单细胞蛋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单细胞蛋白是现代饲料工业和食品工业中重要的蛋白来源。但单细胞蛋白作为当前比较尖端的科技产品,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尤其在我国还不成熟,其发展前景是广阔的。四 参考文献[1]李丽立 杨坤明 现代生物技术与畜牧业[2]栾玉静 单细胞蛋白的开发利用[3]魏瑶 单细胞蛋白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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