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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者与死者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5:55:50

裸者与死者毕业论文

诺曼·梅勒(英文:Norman Mailer,1923年1月31日-2007年11月10日),美国著名作家,国际笔会美国分会主席,美国“全国文学艺术院”院士,“美国文学艺术研究院”院士。是美国争议最多的作家之一,他曾六次结婚、生子无数;他曾负债累累、酗酒吸毒,还在一次酒后刺伤妻子;他曾多次猛烈攻击政界要人、女明星,但却出面帮助杀人犯开脱罪责。但是,梅勒也是二战以后美国最重要的作家。他在美国文坛活跃了足足60年,被视为“美国最伟大的当代作家”。1948年,梅勒凭小说《裸者与死者》在世界文坛声名鹊起,后来,他又推出《夜里的军队》,一系列杰作的问世奠定了他在美国文坛的领袖地位。 由于他曾推出《硬汉不跳舞》等一系列“硬汉小说”,加上狂放不羁的个性和备受争议的生活轨迹,美国文学界也曾称他为“海明威第二”。生于新泽西州朗布兰奇,童年在纽约犹太人居住区度过,曾在哈佛大学工科学习,本科专业是空间飞行技术。1943年毕业,1944年至1946年在太平洋地区服役。战后从事写作。1948年在巴黎发表的第一部长篇小说《裸者和死者》,以其本人的二战经历为基础创作而成。 突出地反映了美国部队中军官和士兵之间的矛盾,被公认为美国作家描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佳小说之一,并拍成电影。美国评论家一般认为这部小说的创作方法基本上是现实主义的,但带有自然主义的成分。惊呼又一个欧内斯特·海明威和赫尔曼·梅尔维尔问世。长篇小说《巴巴里海滨》(1951)是一部宣扬无政府主义的半象征主义、半现实主义的作品。长篇小说《鹿苑》(1955)以同样手法,描绘好莱坞电影界的苦闷和窒息。1955年,梅勒与人合作创办了主要在纽约发行的报纸《村声》(The Village Voice)。自1959年起,梅勒不大创作小说,他出版了《为我自己做广告》(1959)一书,收集他所发表的全部短篇小说、散文、评论,并摘录3部长篇小说的片断,对自己思想的发展、早期的作品以及报刊的评论加以论述。似乎是不加掩饰地流露他的内在,其特殊的文体和姿态引起了年轻一代作家的共鸣。1962年发表诗集《女士的死亡和其他灾祸》,反映美国两党竞选的《总统文件》(1963)。 在肯尼迪总统遇刺之后,梅勒又完成长篇小说《美国梦》(1965),表现美国社会上横行的暴力、谋杀、复仇和强奸这类梦魇。 同年,他写了一部分析“垮掉的一代”的嬉皮士心理状态的《白种黑人》。后来他写了《我们为什么在越南》(1967),通过几个美国人到阿拉斯加去猎熊的事,宣扬存在主义思想。他身上贴满了各种标签:运动迷、随笔作家、记者、文学批评家、诗人、政客、导演和社会活动家。英国《独立报》评论说,用好斗而又多产形容梅勒最贴切不过。 他也曾说过,好好干一架我才能继续写作。多年来,梅勒给世人留下的印象是好斗的浪子,过着奢侈的生活。他酗酒、爱打架、抽大麻,结婚6次,留下9个孩子。他一生中多次触犯法律,不是酗酒,就是当众闹事。1968年,在导演电影《梅德斯通》时,这位自称俱乐部资深拳击手的导演大怒之下挥动老拳打向一位男演员,导致对方下巴脱落。而在另一场混战中,他把另一名男演员的耳朵咬破了。梅勒的个人生活像他所生活的时代一般喧闹。 他参政的热情之大,也许会让真正的政治家咋舌。几乎每一场政治运动中,都能看到他的身影。1967年10月他参加了新左派向五角大楼进军的的反战抗议并因此唯一一次入狱,写出了被视为“新新闻主义”的代表作的《黑夜的军队:作为小说的历史,作为历史的小说》(1968),以及《迈阿密和围困芝加哥》(1968),评论美国空间计划在人们心理上所造成影响的《月亮上的火焰》(1970)。1968年,梅勒参加纽约市长竞选失败。1971年写《性的囚犯》一书,以回应美国妇女解放运动者凯特·米利特对他的攻击;1973年写《玛丽琳》,叙述美国著名电影明星玛丽莲·梦露的生平与事业。1979年根据犹他州杀人犯吉尔摩犯罪事件写成《刽子手之歌》,探讨了吉尔摩犯罪的原因,自称“在这部严格的真人真事的书里,展示了真正的美国生活”。2005年,获得美国国家图书基金会的美国文学杰出贡献奖(Distinguished Contribution to American Letters)。2007年1月,美国兰登书屋出版了诺曼·梅勒的小说新作《森林城堡》(The Castle in the Forest)。 一部关于童年希特勒的虚构传记小说。他临死前生平最后一部政论文集《关于上帝》,把总统小布什比喻为魔鬼代言人。他于2007年11月10日死于肾衰竭,84岁。

《裸者与死者全二册》[美]诺曼·梅勒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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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裸者与死者全二册作者名:[美]诺曼·梅勒豆瓣评分:出版社: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5内容介绍:二战中的南太平洋战场,美军少将卡明斯率特遣分队,登陆了一座日军驻守的热带小岛。根据情报,日军在此岛布下了重兵,准备长期坚守。因此尽管未遭遇大的抵抗,卡明斯仍然不敢贸然深入,抽调了大量兵力用于运送辎重,修筑道路。一个月后,部队距日军阵营不足1000米,道路也修筑完毕,即将 展开最后的总攻。就在这时,卡明斯的指挥完全失灵,这群来自社会底层的士兵,彻底陷入自私、贪婪的抱怨厮斗中。他们在一小撮日军面前丑态尽出、抱头鼠窜,战友之间勾心斗角、互相残杀,整个阵营面临崩溃。危机之余,将军制订了一个大胆的作战计划,一个侦察排的士兵由此踏上了险象丛生的噩梦之旅……作者介绍:诺曼·梅勒☉美国著名作家,国际笔会美国分会主席,美国“全国文学艺术院”院士,“美国文学艺术研究院”院士。☉两获普利策奖的文坛鬼才和数届诺贝尔文学奖热门候选人。1923年生于美国新泽西州;1943年毕业于哈佛大学;1944年至1946年在太平洋地区服役;1948年写出了成名作《裸者与死者》;1968年,《夜幕下的军队》获普利策奖;1980年,《刽子手之歌》)再获普利策奖;2005年获美国国家图书基金会的美国文学杰出贡献奖;2007年出版最后一部小说《林中城堡》。

论死者的人身权益毕业论文

你好,我认为在人死亡后还是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比如名誉权,但一般来说名人出现的情况比较多。而这一保护也是出于对死亡人家属的抚慰。再如尸体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上就有一个侮辱尸体罪。

者享有的权利 逝者享有哪些权利,这是殡仪服务机构和殡仪工作者必须认清的问题。本节用了较多的文字来说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逝者仍享有权利的规定。 一、逝者权利概述 本文所说的权利是指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得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并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首先,公民的权利必须是宪法和法律作了规定的,从而受到国家的保障。其次,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一方面,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己去实现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公民有权要求要求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包括依法而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人身等各项权利。 以上所说的权利是指一般公民的情况,但对已经去逝者来说,某些权利会随着逝者的死亡而消灭(中止),但另一些却被保留下来。这些被保留的权利,也不会像生人一样是完全的权利,而是部分的权利。即逝者不可能通过自己作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公民的荣誉权,生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这在法律上称为作为的实现方式。死人就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这项权利,但如果逝者生前努力工作,有关组织可以追授他这种权利。而生前没有获得,死后也没有被追授的,就永远不再有这种荣誉权。如果逝者生前曾获得过某种荣誉,这种荣誉权并没有随逝者的死亡而中止,而是被永远地保留下来。这种荣誉权是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方式享有的。 二、逝者的权利 逝者所享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的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逝者的人格权并不随逝者的死亡而消灭。 逝者仍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身权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公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自由权等。 在上述权利中,只有自由权是随享有者的死亡而消灭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尽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权利,因为逝者既无生命也无健康。但是逝者却享有自己遗体的完整权。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任意对自己的遗体进行解剖和破坏。否则会被认为是犯了侮尸罪。 另外一些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则是完全不消灭而永远享有的。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身份权中的监护权是随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灭的权利。其他的身份权则永不消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消灭。 亲属关系是人的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姑侄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关不随亲属关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种永恒的亲属关系。另一种亲属关系是由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由此而带来的亲属关系也告结束,即亲属权利的结束。 知识产权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权人、发明人、专利所有人等出现的身份权利。这种身份权的保留时间是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相一致的。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逝世后的5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在其逝世后的50年内,仍享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而发明专利的享有人,在20年内(自法律认定之日起),不论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继续享有这一身份。 (二)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公民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一种单方面的个人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但对于逝者来说,这项权利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自己遗产的处分上。 对自己遗产的处分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财产处分问题,我国专门制定了《继承法》来规范这种行为。说其特殊是在于,遗产的处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进行的民事活动,而被继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宣布自己财产处分方式方法的单方面规定。这种单方面宣告的行为,只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三)特殊合同的执行权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面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但由于一方当事人去逝,会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被中止。如劳务合同会因为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法执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这类特殊的合同体现在逝者生前与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关于自己遗体的处理方式和为自己组织丧葬仪式的合同。这类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实发生。逝者没有死亡这个合同是不会执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实发生了,这个合同才能被履行。这类合同的执行人是逝者的对方当事人。 关于逝者对自己遗体的处分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活着的生人是不会处分自己的身体的,也不会让别人来处分自己的身体。这种出现了遗体是人还是物的争论。综合目前的观念,在处分自己遗体方面,多数人认为遗体具有物权性特征。因为只有物才能被所有人进行处分。

某甲于1949年之前受父母之命,经媒妁之言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女。后其因故出走外地,亦于1949年之前与某丙结婚,育有数子女,甲一直与丙共同生活。后某乙身故,葬于甲家祖坟墓地。再后某丙身故,由甲、丙所育众子女购置墓地安葬。某甲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与某丙合葬之意。某甲死后,甲、乙之女与甲、丙众子女就其安葬地点争执不下,甲、乙之女诉至法院,要求将某甲与其母合葬于甲家祖坟墓地。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遗体的法律地位、以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对本案引发的遗体安葬权问题,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若干法律语境与“影响因子”,在此基础上分析通过遗嘱对遗体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集中探讨的遗体安葬方案的确定)的效力,最后讨论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其原则应为即使遗嘱付之阙如,亦可使死者入土为安。 一、遗体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继承法是考虑遗体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法律语境。 遗体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问题。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伦理与情感联系,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遗体归入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遗体是物,死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为医学、科学研究等目的加以利用,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1] 遗体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五项司法解释[2],据此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3],(2)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4],(3)近亲属就死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5].这种务实基调的三原则表明,司法实践对有关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似乎是在扬弃死者本人的权利保护说与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的基础上,采纳了延伸保护说的立场。[6]由此似乎可以认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采取的是“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则,即对因死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对遗体产生的人身权益的规定见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款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独立精神利益,以及遗体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基本原则。按照以上所述三项原则以及对该条的体系解释,将本款规定解为因侵害死者的身体权益而造成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较妥当。 据此,遗体既是死者延伸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死者近亲属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强调前者的积极意义在于:(1)人皆不免一死,对自己遗体的继续尊重应属绝大多数人的合理期待与要求,民法虽然应着眼于现世,“事人不事鬼”,但也不能对尊重遗体的公序良俗漠然置之。所以,对遗体的保护符合作为生者的本人的利益。(2)果有不肖子孙因先祖遗体遭人践踏而无动于衷的,依据死者的延伸身体利益,一定范围的其他亲友或者组织也可以寻求救济,这种情况下的救济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色彩与功能。(3)如此可以将对遗体的支配明确为权利人对其身体的延伸支配权范围,权利人因而有权通过遗嘱确定对遗体的处分方式,包括捐献以及安葬方案。 遗体在亲属与继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是安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前者表现为遗体是否为遗产的争论。[7]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人身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其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利益、身体利益、健康利益等的载体,不能被归为物或者财产。人身因其死亡的事实而转化为遗体之时,被继承人已因死亡而失去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取得新的财产,因而遗体不符合前述遗产须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立法定义。据此,笔者认为,遗体并非遗产,而是因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或者共有的物或者财产;近亲属的范围应可参照《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加以确定。这种定位便于在死者本人未表示明确反对捐献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将遗体捐献供作医学或科学研究之用,从而有利于发挥遗体的价值。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殡葬业进行规范,并没有明确近亲属对遗体或者骨灰的安葬权利或者义务,只能另寻安葬权义的有关法源。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这可能是出于在改革开放政策初行之际,立法者有意通过法制建设来实施强制性社会变迁,或者至少在某些领域进行移风易俗的考虑。但是,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习惯对于和谐社会规则的形成与秩序的维系,实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泛空间。从宪法及民事法律的一些规定看,民事习惯也有一定的合法性空间。[8]实际上应可以认为,《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就表达了对习惯的尊重。因而可以说,遗体安葬权义的法源实际上是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习俗。根据各地的民间殡葬习俗,近亲属应享有安葬死者的权利,或者负有安葬的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习惯的尊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不符合法律基本价值与政策的习惯无法得到认可。本案中某甲遗体是否在祖坟墓地安葬,以及应与“长妻”抑或“次妻”合葬的问题,就面临这一关的审视,容后再述。 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明确,遗体作为一种物,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物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义的标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二、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 根据上节的讨论,在安葬方案的确定上可能存在来自习惯或者公序良俗、死者本人遗嘱及其近亲属意志等至少三方面的竞争与冲突。本节在分析通过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的过程中,探讨对这些竞争与冲突的解决之道。首先应解决遗嘱是否可用以安排身后的非财产事项?如果可以,则如何应对另两种因素的制约,现行法中有何可用的法制资源? 对身后的非财产事项,包括决定遗体安葬方案,进行安排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遗嘱?我国自古以来将遗嘱称为“遗命”、“遗令”、“遗言”,凡于生前对身后事宜处理所做的意思表示均为遗嘱,包括立嗣、分产等身份与财产事项。[9]通过遗嘱对身份事项作出安排已不符合与时俱进的现代文明与法制要求,以之确定自己的遗体安葬方案实则大有人在。但是一则我国《继承法》实际上只调整财产继承关系,二则如前所述遗体不构成继承法上的遗产,故而这种遗嘱似乎难以获得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地位。 对此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抛开继承法的窠臼,利用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框架;二是根据民间殡葬习俗支持本人确定其安葬方案,同时诉诸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政策支持;三是仍在继承法的框架内,通过推究“遗嘱人”的本意,类推适用遗托制度,支持遗嘱所作的遗体安葬方案。以下依次分析。 就第一种方案来说,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权利人应可以依法支配及处分。确定遗体的安葬方案与遗体捐献均属于遗体的具体处分方式。遗体捐献在我国已经大行其道,一些地方已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依照《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的有关规定,遗体的捐献生前由本人决定,并可随时变更或者撤销;死后可由其近亲属决定,但是以死者没有明确反对为限[10].这已表明了对遗体的处分首先并且最终应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立场。本人生前确定遗体的安葬方案既不违反公序良俗,也多有相关实践,似乎没有加以限制的充分理由,因而理应尊重死者遗愿。这种“遗嘱”自其作出有效意思表示时起成立,因其死亡而发生效力。 就第二种方案来说,根据民间殡葬习俗确认近亲属的安葬权利与义务,就应党对应为死者生前得确定本人安葬方案的权利,只要不对近亲属造成过重负担,即应受到尊重。 “移风易俗的社会法律政策”从法律对土葬抑或火葬选择的不同态度可见端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是《殡葬管理条例》确定的殡葬管理方针之一(该条例第2条)。据此虽应尊重少数民族或某些地区的土葬习俗,但该条例也明确规定,有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该条例第6条)。地方法规《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2款规定: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虽然此例规范目的限定,但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由此可见一斑。 此例同时也表明了法律不鼓励不合时代发展趋势、但又不宜强制除旧布新的某些传统习俗。对本案当事人因历史而形成的一夫多妻状况,法律即采这种态度。法律维持在1950《婚姻法》颁布施行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状况[11],但各妻之间有尊卑定分的旧制则因违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在摒弃之列。即使各地仍有习惯支持此种情况下某甲与“长妻”合葬,某甲以遗嘱明示与“次妻”合葬的,亦不失为“移俗善举”,应予尊重。 再看第三种继承法框架的方案。我国《继承法》第21条规定了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即“遗托”:“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遗嘱人仅通过遗嘱对其安葬方案做出意思表示,未涉及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因而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须加考虑的实际情况是,遗嘱人可能是因为不了解继承法的规定而为此种遗嘱,这本身足以说明其非常重视所明示的安葬方案,以至于忽略了通过遗产继承对子女加以制约。理想的方案固然是遗嘱人当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设计一份简单明了而有效的附义务遗嘱。但是在本案遗嘱未对遗产分配做出安排的情况下,支持遗嘱人指定的安葬方案,仍可在尊重逝者的意愿使其入土为安与保全生者的财产利益之间求得两全。 为此,可以考虑类推适用遗托,将按遗嘱人意愿进行安葬认定为法定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条件。继承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得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并接受遗产。 或谓,因为不执行被继承人指定的安葬方案而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结果是否稍过严厉?笔者以为,不能认此过苛。因为:一则,在财产权性质的继承权与精神利益性质的遗体安葬之间,无法断然决出一般性的高下之别;二则,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托义务而剥夺继承权的,本来即仅以维护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表现的意志为本,并无对所附义务与继承财产价值之间的对比与考量;三则,继承人在调解或者裁决过程中仍有机会改变其立场,而竟固执违逆遗嘱人意志,甚至不惜丧失继承权的,何足惜之? 三、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 前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独立精神利益,但是仅限于近亲属有权禁止对遗体的非法利用或者侵害。该规定与有关遗体保护的学术讨论均没有涉及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问题。 [12]揆其要点,即使如前所述可以诉诸习惯确认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仍需解决精神利益的内容为何,以及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以下依次分析。 遗体安葬的精神利益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参加葬礼,寄托与表达对死者的哀思;二是决定遗体的安葬方案[13].其中前者不具有独占性,可由超过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更多亲属共享;后者具有独占性,将决定权限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较为妥当。 葬礼制度可谓中华古代礼制的缩影。每个家族成员根据自己与死者的血缘亲疏,在葬礼中分别穿着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种不同等级的丧服,“遵礼成服”,即为“五服”。现在虽然不能再依照五服旧制确定遗体安葬上的精神利益分配,却不能不考虑近亲属间的亲疏之别对此的影响。应当明确的是,勘定亲疏之别并非要复活传统旧制,而有其现实的伦理与生活基础;法律上的勘定是为了确定特定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一般分配顺序,不妨碍遗嘱人另作安排。 这种亲疏之别实际上已经构成我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的重要考虑因素: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最初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因而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首位;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具有最密切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但因成婚子女单独成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单元,故将子女列为次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居于第三。类似但有别的情况是,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此处另外加入了监护能力的考量。[14] 对安葬上的精神利益分配顺序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确定如下:(1)因为参加葬礼的精神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可共享性,所以可以认定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以及按照殡葬习俗得参加葬礼的其他亲属对于安葬都享有精神利益,都有权参加死者的葬礼。(2)在死者没有对安葬方案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决定权或者参与表决权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分配,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优先并且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决定权。在继承人如本案原被告般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的情形中,各人对安葬方案的表决可能会宗其亡母的利益,由此可能会造成有利于子女众多一方的结果。这一结果虽不能避免,但不宜再背离众子女平等原则,将各表决权赋予不同权重,以免酿成僵局,又徒增生者间的争讼。(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得加入平等参与表决;(5)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调解,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如何入土方为安:本案处理方案的选择 总结本文所论,确定遗体安葬方案,应建立在对遗体法律地位的认识基础上。根据本文的讨论,遗体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客体以及安葬权利义务的标的,又得由所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从遗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出发,固应由所有权人确定安葬方案。但是本案中某甲的遗嘱已经指明具体的安葬方案,即应排斥其近亲属,包括其与某乙、某丙生育的众子女,在此方面另作安排,众子女因此不再享有遗体安葬方案的决定权。虽然这种遗嘱不构成继承法上旨在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典型遗嘱,但是无论是从对死者的延伸身体权益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民间殡葬习俗上的安葬权利义务的角度,或者对继承法上的附义务继承的类推适用角度,均应支持这种“非典型”遗嘱的效力,依照死者遗愿进行安葬。 第一种固然属于正本清源的最直接与干净利索的方案,但是关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在理论上仍存在一些争议,有关司法解释在死者本人的权利问题上又采取了“存而不论”的回避态度,因而会影响该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第二种方案牵涉到对习惯的司法认可。在习惯的司法认可问题上应采取“集权式”的司法解释认可方式,还是“分权式”的个案审判实践认可方式,尚需明确。笔者谨慎地认为,对于殡葬这样一个有深厚传统文化背景与广泛实践的领域,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批复的情况下,法官在个案审判中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认可不违反法律基本价值的各地殡葬习俗,并以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的习惯法“小传统”,有助于使人们感受到法律与他们生活的密切性,有利于增强法律的亲和性和感召力。[15] 第三种类推适用附义务遗嘱继承的方案,既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思,也符合对人身权进行周密保护的现代人权观念,辅之以适当的调解与劝导,一般不会发生断然剥夺继承权的严厉后果,应当说也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注释 [1] 参见李富成、常鹏翱:《“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9日B1版。 [2] 参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以下简称“死亡人名誉保护函”)、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3] 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规定:“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名誉权案件解答第5项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上各条规定均指明死者的人身权益为侵权对象(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4] 上注各项司法解释中除第一项外,虽然均表明近亲属与死者人身权益之间在发生上的“连带关系”,即近亲属因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使自身受到损害,但据此似应认为其认可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但对死者本人的人身权利至少采取了存而不论的态度。 [5] 上述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的用语为其母陈秀琴“亦有权”起诉外,其余各项司法解释均径行规定近亲属的诉权。这固然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只能着眼于现世赋予生者诉权的考虑,实际上也回避了对死者诉权的争议。如果仅认可近亲属的诉权,似乎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的立场未尽彻底;如果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角度出发,似乎应认可死者的诉权,以及近亲属的“代位”诉权,也即近亲属作为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人”(参见杨立新等:《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研究》,1995(2),页28;)。但是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似乎只认可近亲属的独立诉权。 [6] 关于三种学说的内容,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06—07. [7] 参见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页94—95. [8] 参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3),页31. [9]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95. [10] 参见该条例第12、14条。 [11] 参见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第一答问,《人民日报》,1953年3月22日。 [12] 有关遗体的法律保护的讨论,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86—89. [13] 本人基于身体权的延伸支配而确定其遗体的安葬方案,也属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本节不赘。 [14] 参见《民法通则》第17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 [15] 参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3),页32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领导者与管理者研究论文

1、性质不同:管理是日常性的、非决策性的工作,而领导主要是负责方向性的工作,起带领和引导作用。2、作用不同:从事管理的管理者主要凭借正式职位发挥作用,而进行领导的领导者则主要凭借影响力去发挥作用。3、关系不同:管理本质上是一种职能关系,领导本质上则是一种追随关系。4、追求不同:管理的科学性大于艺术性,而领导的艺术性大于科学性。管理追求的是精确,领导追求的是生动。5、侧重点不同:管理主要强调控制,侧重从人的行为上进行规范;而领导则更注重从人的内在心理方面去感化人。

如何成为一位出色的领导者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出类拔萃的领导者,必须在工作、生活各个方面具备过硬的素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者必须成为所有员工的理想楷模。这不仅是指通常所理解的“德”,而且也是指同样重要的“智”。领导者的基本素质直接决定了员工的基本素质,正所谓:“愚”将手下无强兵,“智”将手下无弱兵。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但却常常被我们忽视。 一、“领导者”的标准 一般认为,一名成功的管理者必须完全具备“领导者”的十大标准: 1.营造氛围。要以自己的企业为荣,满腔热忱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并以自己的热情带动员工,引导他们各施其才。要善于引发内部竞争机制,激发员工的活力。一个热忱的人会很快乐地工作,他能辐射出一种健康的心态,散布到周围的人身上,使他们也变成更有效率的工作者。 2.预见未来。对企业的发展与市场的前景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切实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要想在战略上占据优势,就必须对竞争环境具有深刻的洞察力。 3.注重实践。工作必须雷厉风行,想好的事要立即付诸实践。不要过分地思前顾后,否则往往得不偿失。没有实际的行动,就不会有杰出的成就。行动就是黄金。 4.追求卓越。对每一件事都要精益求精,力争做到百分之百好。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不断地发展企业,不断地更新观念,不断地提升部属。对“不是最好”的计划,甚至不要去读它。总之,要追求卓越。 5.信守诺言。作为一个决策者,绝不能对任何人承诺你办不到的事情。同时,要言行一致,对自己所采取的每一个行动、所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负责到底。要以自己的实践带动下属,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将下属必须达到的目标清楚地告诉他们,同时引导他们客观评估自己的表现。 6.调控员工。对新员工,要耐心地教给他们如何思考、如何工作的方法。在管制员工方面,最初比较强硬,继而稍微放松。初期的强硬控制可表现你的控制力,继而的稍微放松会使部属感激你。对员工应不分亲疏远近,以免挫伤其自尊心。 7.鼓励批评。能接受批评,听取不同意见。大错往往由小错累积而成,千万马虎不得。要鼓励员工直言,鼓励他们对组织内部的不当做法直言不讳。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错误或过失,就要向本人明确指出。对所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应及时进行检讨、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8.避免独裁。不能把个人的利益摆在组织的利益之上,这一点尤为关键。对很多大企业来说,独裁往往是其致命弱点。 9.分享荣誉。不炫耀自己,不贪功归己。要和你的同事分享荣誉,这是十分明智的做法。如果过分炫耀自己,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要心甘情愿地做那些所得报酬不多的事情,要晋升下属而非自己。 10.加强沟通。要善于与下属沟通,因为不沟通往往会造成谣言和误解。 二、“领头羊”的角色 只要管理方式正确、工作氛围良好,员工就会全力以赴地工作。优秀的企业需要优秀的管理者,优秀的管理者是成功企业发展的基础。选择什么样的人进入企业管理队伍,充分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特点。要在企业组织内部培养和灌输一种清晰的目标,创造一种激动人心的工作氛围。 企业管理者必须与员工打成一片,决不能搞个人崇拜。这是因为,许多员工对企业组织内一手遮天的管理者非常反感。 爱立信公司对管理者是这样定义的:管理者=业务经营者+运营管理者+能力开发者。爱立信强调,管理者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中坚作用。管理者首先必须关注并倾情于业务工作,必须投入从计划、执行、回顾到改进的管理循环之中,必须不断开发下属及本人的能力。同时,管理者也必须着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团队气氛,以提高组织的有效性。为防止公司由于各部原因出现管理断层和管理层缺位,爱立信非常重视管理规划工作。他们通过员工能力评估系统选拔出管理者的候选队伍,并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与开发,对确认合格的人员大胆加以任命,使其在管理工作中得到足够的锻炼与培养。 在更多的时候,领导的作用还在于启发下属。在松下公司,把事情交给部属处理是一条重要的用人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为了避免因考虑不周或技巧不够而造成一些缺憾,上司往往习惯于指示部属应该如何做。但松下公司的领导者认为,如果指示太过详尽,就可能使部属养成不动脑筋的依赖心理。一个命令一个动作地机械工作,不但谈不上提升效率,更谈不上培养人才。在训练人才方面,最重要的是引导被训练者反复思考、亲自制定计划策略并付诸实行。只有独立自主,才能独当一面。对领导者而言,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启发部属的自主能力,使每一个人都能独立作业,而不是成为惟命是从的傀儡。 毫无疑问,埋头苦干是一种良好的品质。但作为管理者,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成功的管理者应当是一个“领头羊”的角色,他们的价值就是把一群人带动起来。 三、人格的魅力 泰国曼谷东方饭店曾先后四次被美国《国际投资者》杂志评为“世界最佳饭店”。饭店管理的巨大成功与总经理库特·瓦赫特法伊特尔是密不可分的。 库特先生像管理一个大家庭那样来经营东方饭店,其管理饭店的秘诀就是“大家办饭店”。库特先生除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之外,他的人格魅力也使他在管理这个世界著名饭店时得心应手。他虽然当了数十年的总经理,是主宰饭店一切的最高负责人,但却从不摆架子,对一般员工也是和蔼可亲。哪个员工有了困难或疑问,都可以直接找他面谈。他在泰国很有声望,曾被泰国秘书联合会数度评为“本年度最佳经理”。为了联络员工的感情,使大家为饭店效力,库特先生经常为员工及其家属举办各种活动,如生日舞会、运动会、佛教仪式等等。这些活动无形中缩小了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距离,对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融洽相互之间的关系、改进饭店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在东方饭店,从看门人到出纳员,全体员工都有一个办好饭店的荣誉感。员工们除了有较丰厚的工资外,还享有许多福利待遇,如免费就餐、年终“红包”、紧急贷款、医疗费用、年终休假、职业保险等。这些对于员工来说无疑是一种促使他们积极为饭店效力的极其重要的措施。 身教重于言教。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总公司的创始人本田宗一郎每当遇到棘手的事情时,总是自己率先去干。因此,公司里的年轻人非常佩服他的这种身先士卒的垂范作风。1950年的一天,为了谈一宗出口生意,本田宗一郎和同事藤泽武夫在滨松一家日本餐馆里招待一位外国商人。外国商人上厕所时,不小心弄掉了假牙。本田宗一郎二话没说,就跑到厕所,脱光衣服,跳下粪池,用木棒小心翼翼地慢慢打捞,终于找到了假牙。然后,他又反复冲洗干净,并作了严格的消毒处理。回到宴席上,本田宗一郎自己先试了试,高兴得手舞足蹈。这件事让那位外国人很受感动,生意自然获得了圆满的成功。藤泽武夫目睹了这一切,感慨不已,认为自己可以一辈子和本田宗一郎合作下去。 榜样可以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什么是榜样激励的核心问题呢?就是企业的管理者要以身作则。事实证明,企业管理者的一举一动往往影响着员工的积极性,会给员工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不少企业里,都开展评先进、树典型活动,为员工树立了榜样,使企业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关于人格魅力,以下几点也往往被大多数经理人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做遵守制度的典范是身教的重要内容。作为一个领导者,决不能凌驾于制度之上。如果领导者能自觉地遵守制度,员工就不会轻易地违反制度。如果领导者自己不遵守制度,下级就会步步效法。 口是心非是管理的大忌。作为领导者,言行一致、直言不讳更能得到员工的尊敬与信赖。很多时候,言行不一会严重影响你的管理成效。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你却拐弯抹角地说些不着边际的话,甚至毫无原则地表扬他,就会使犯错误的人摸不着头脑。言行不一的人在任何场合都会受到鄙视,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优秀的领导应该尽量赞赏下属的才干与成就,要尽可能地把荣誉让给下级,把自己摆在后面,这样下级就会为你尽心竭力。如果自己的虚荣心太强,处处压抑下级,就必然引起下级的普遍反感。 一个人只要工作就不可能不犯错误,关键在于能否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领导者勇于承认错误,知错就改,那他就是非常了不起的人。事实上,敢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人一定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四、信任的威力 信任可以产生一种力量,这个道理谁都知道。然而,在许多企业里,信任危机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因此,反复强调信任的作用对人的管理大有裨益。作为一个经营者,应该大胆地相信信任所产生的巨大威力。在一个企业里,如果员工时时受到怀疑、处处受到监视,那么,他们是根本不可能为公司尽心竭力的。 道格拉斯·麦格雷戈曾经说过:“一旦知道对方不会精心地或偶然地、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不公正利用我,我就可以完全放心地将我的处境、我的地位与我的尊严置于这个小组中,我就可以把我的关系、我的工作、我的职业、我的生活置于对方的手中。这就是良性循环的开始。” 在经营失败的案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领导者直接下命令给基层。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会严重挫伤基层单位领导人的积极性。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指出,假如你有什么事,要通过各级负责人,而不能越权布置工作。如果你叫某人负责某项工作,千万不要在与他商量之前就作出决定,或直接对他的下属下命令。如果你必须否定他的意见,你也要首先征求他的意见。不然,你就会使他有职无权,把本应属于他分内的工作完全落在自己肩上了。不要花太多的时间帮助下面的部门负责人办事,你这样做并不是在帮助他,反而会妨害和干预他们的工作。因此,不干涉下属的工作,让下属自己做,这是最好的方法。越权布置工作往往会使部门负责人缺乏威信,最容易出现的可怕结果就是怠工,整个企业也会逐步涣散起来。 实质上,把信任具体化就是做真正该做的事情。美国GE公司总裁韦尔奇认为,企业领导必须“忙碌”一些有意义的工作。韦尔奇说:“有人告诉我,他一周工作90小时以上。我对他说:‘你完全错了!请写下20件每周让你忙碌90小时的工作,进行仔细的审视。你将会发现,其中至少有10项工作是没有意义或可以请人代劳的’。开诚布公地说,我就特别反感形式主义。有的企业领导赞美‘勤奋’而漠视‘效率’、追求‘数量’而不问‘收益’。‘勤奋’对于成功是必要的,但它只有在‘做正确的事’与‘必须亲自操作’时才有正面意义。我们不妨在‘勤奋’之前先问问自己:这件事是必须要做的吗?是必须由我来做的吗?”韦尔奇认为,企业的领导应当抽出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寻找合适的经理人员并激发他们的工作动机。他强调,有想法的人就是英雄。他的主要工作就是去发掘出一些“很棒的想法”,然后“完善它们”,并且“以光速将它们扩展到企业的每个角落”。他坚信,自己的工作就是:一手拿着水罐,一手拿着化学肥料,让所有的事情都变得枝繁叶茂。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人甚至主张领导者应当适当“懒惰”、“简单”些。他们所说的“懒惰”是指:领导者遇事不必事必躬亲,该谁干的事情就让谁去干,各司其职,给下属一定的自主权。领导太勤快,下属有依赖。他们所说的“简单”是指:领导者要注意发挥下属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部署工作时只需要告诉他们做什么即可,给下属发挥创造才能的机会。

脑梗死患者护理论文参考文献

临床上,常见的脑梗塞病人,主要病因在于,脑部动脉粥样硬化和血栓形成使动脉管腔狭窄、闭塞,导致该动脉供血区局部脑组织的坏死,旧称脑血栓形成,又称脑梗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脑梗塞临床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循证护理是护理人员在计划护理活动过程中,审慎地、明确地、明智地将科研结论与临床 经验 、患者愿望相结合,获取证据,作为临床护理决策依据的过程。是循证医学和循证保健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循证护理正在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临床护理中,其中,脑梗塞护理效果最为显著。本文中,笔者将对循证护理在脑梗塞护理中的临床实践进行探讨

【关键词】 循证护理 脑梗塞护理 临床实践

【中图分类号】 R473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671-8801(2014)03-0273-01

当护理人员在对护理过进行计划的过程中,慎重地、合理地将临床经验、病人需求与科研结论结合起来,把获取的证据作为依据进行临床护理决策,这就是循证护理,也叫实证护。它的主要目的是告诉人们现代的护理实践需要可靠的科学依据,在仅凭临床经验或者滞后的、不完善的理论来处理护理实践中的问题已经成为历史,在制定任何护理决策时都要遵循和应用科学合理的证据,以利于取得预期的护理效果。笔者选取了2013 年1~12 月经CT 诊断明确患有脑梗塞并入院治疗的病人50 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女性病人23 例,男性病人27 例,年龄在40~75 岁之间不等,均在发病24小时内入院,住院时间为8~60天。

1 对象

研究对象为在2013 年1~12 月期间,经CT 诊断明确患有脑梗塞并入院治疗的病人50 例。其中,女23 例,男27 例,年龄在40~75 岁之间不等,均在发病24小时内入院,住院时间为8~60天。

2 步骤

随着当代护理知识的不断更新以及实践分析的精确度的不断提高,为解决临床实践中的护理问题提供了更加可靠而准确的依据。我们知道,在抢救患者时为了提高成功率,减少病残,溶栓治疗成功的关键在于使脑梗塞患者发病至溶栓的时间缩到最短,确保病人安全的前提条件是做好溶栓的护理观察工作。帮助神经系统能够尽快建立新的联系的最佳 方法 是进行早期的康复训练。在脑梗塞护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与医生做好配合进行CT 病例筛选,严格按照医嘱输入溶栓药物,降低颅内压以及早期康复训练等等。

为了找到来源于研究领域的实证,根据所提出的问题,应对文献进行系统的查询。通过对相关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查询,对关于脑梗塞治疗的护理方面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查找,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外尚未找到一种确切的根治脑梗塞患者的方法。在目前各种治疗方法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溶栓治疗、光量子疗法以及血液稀释等,其中,对于急性脑梗塞来说,溶栓疗法可能是目前最有效、最可靠的治疗方法。关于静脉给药和动脉给药两种途径哪种途径效果更佳的问题尚未得到定论。有人认为动脉给药比静脉给药更有优势,也有研究表明两者没有明显差异。姜寿葆认为,在甘露醇降颅内压的应用中,临床上要求快速输入甘露醇,一般情况下250毫升的20%的甘露醇,要求在30分钟内输完,为此有效的渗透梯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张宜等认为,若输入甘露醇时的速度较慢会减少自由基,不仅使血液粘度有明显的降低而且持续持久,而快速输入则降粘作用差且作用时间短。还有人认为,针灸有助于脑、肢体动脉弹性的改善,降低其紧张度,扩张血管,增加血流量,从而促进脑肢体氧分压的提高,对脑病灶及其周围脑细胞和瘫痪肢体肌细胞的营养有很好的改善作用,加快组织的修复作用。另外有人认为,脑梗塞后中枢神经系统不仅在结构上有一定的重组能力,在功能上也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在适宜的条件下,神经元可以部分再生。通过对北京三所综合医院的180例脑梗塞偏瘫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结果表明:进行早康复与进行晚康复的脑梗塞偏瘫患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效果。

通过对以上科研实证进行谨慎评审之后,将获得的有效、实用的实证与临床护理经验、专业知识、患者的需求以及我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合理的护理计划,对研究脑梗塞的治疗护理系列的文献的科研设计的严密性、结论的有效性、科研受到的限制等进行评审,将其中设计严密的科研成果推荐到实际应用中。将获得的有效、实用的实证与临床护理经验、专业知识、患者的需求以及我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推荐做法是:患者入院后医生应尽快为病人做CT 进行病例选择,争取在黄金时间内进行溶栓;将患者置于有空调的,温度、湿度适宜的重症病房中进行监护,避免患者由于外界原因出现烦躁情绪;为患者尽快建立静脉通道,治疗溶栓(30分钟滴完溶栓药物),与此同时要对患者进行心电监护;在输入甘露醇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高血压病人要先慢滴后快滴;伴随早期针灸以及功能锻炼。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后,要以语言、坐、站、走等训练为重点训练。溶栓2小时后,要观察病人是否有不良反映,如头痛、呕吐、言语不清、血压升高、脉搏缓慢洪大、呼吸慢而深、肢体又出现活动障碍等情况,还要警惕脑出血的可能性。还要注意是否发生出血积压等现象,一旦发现出血,立即停止用药并控制出血。

将最可靠的、最有根据的实证结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实施相应的护理计划,每天要按时进行评价。经过2天的治疗,能独立行走的溶栓患者有11 例,治疗时间为7天的有13 例,14天的有20例,30天的有5 例。其中有1例患者治疗时间达60 天,能坐起但不能行走。

3 结语

随着医学条件的不断提高,对医院护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人员要具备循证护理素质,护理人员要进行继续深造、阅读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去寻找证据,及时更新理论知识,做到讲证据、讲理论,及时纠正一直依赖临床经验而采用的非正确的临床 措施 ,让患者更愿意接受采取的护理措施并提高措施的可实施性,不仅有助于医护人员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护理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找到最佳治疗方法,减少病人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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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玉兰,赵连菊,杨艳丽.循证护理在脑梗死患者早期康复护理中的实践[J].齐鲁护理杂志,2005,05:440-441.

[3]莫永兰.循证护理在脑梗塞护理中的临床实践[J].医学文选,2003,03:404-405

[4]李爱群,区美琼,潘秀娟.对急性脑梗塞患者实施循证护理的研究[J].中国医药导刊,2008,03:438-440.

[5]纪桂芳.循证护理在急性脑梗塞致昏迷患者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15:214.

[6]吴双红,刘志军.脑梗塞患者循证护理的临床初探[J].卫生职业 教育 ,2006,08:147-148.

【摘要】目的:对脑梗塞后遗症患者进行心理护理的临床效果研究。方法:选取本院收治的23例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患者为研究对象,探讨脑梗塞后遗症患者的临床护理效果。结果:23例脑梗塞后遗症患者经过临床护理后,治愈15例,好转7例,死亡1例,死亡率。结论:对脑梗塞患者进行早期康复护理,在患者生理、心理方面给予支持干预,能够大大提高康复效果,降低致残及致死率。

【关键词】脑梗塞后遗症;临床护理;老年患者

1 临床资料

将2013年5月~12月本院老年病区收治的23例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探讨脑梗塞后遗症患者的临床护理体会。23例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患者中,男9例,女14例,年龄67~92岁;患者病程最长11年,最短9个月。

2 心理特点

挫折与依赖心理

脑梗塞是在老年人群中常见的严重的疾病。脑梗塞具有致残率高的特点,因此脑梗塞后遗症极易导致患者生活质量下降,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因此,这就意味着脑梗塞后遗症患者在生活上依赖别人。同时,脑梗塞具有恢复较慢的特点,因此,脑梗塞后遗症很容易导致患者产生挫败心理。

抑郁心理

抑郁心理是因为周围环境的空寂、压抑而导致。因为疾病导致突如其来的变化会产生老来无用的感慨和连累亲人的担心,所以,老年脑梗塞后遗症患者产生抑郁心理是很常见的。[1]

自卑感

现代老年这一代,男性大多都是年轻时候主持家务,赚钱养家的一代。通常都拥有自己的事业,而脑梗塞后遗症有的导致患者偏瘫,有的导致患者失语,严重甚至截瘫,生理功能或者肢体的不完整都会给患者带来自卑感。

3 护理方法

心理干预

对于有抗拒心理的患者,应该使患者意识到脑梗塞后遗症不进行护理的严重性,使其配合临床护理工作;对于自卑心理严重的患者,应该进行不断的鼓励和积极的引导;对于抑郁心理严重的患者,应该进行开心治疗,使其注意到生活中除疾病以外其他有趣的事情,使其放松心情,轻松治疗。病人由于身体上的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一定会产生焦虑、急躁、对生活失去信心等不良心理状态。因此护理人员要加强跟患者的交流,为患者详细介绍治疗过程及效果,耐心的为患者做好心理安慰。帮助患者适当做些有益康复的功能锻炼,增强患者的自信心与对生活的积极态度。给予患者精神安慰,为患者讲述心理治疗取得奇迹治愈的成功案例,让患者明白其康复不仅仅只依靠药物治疗,帮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决心与勇气,在治疗中积极配合医生。

积极构建有效的交流 渠道

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不仅是护理工作的必要工作,也是促进患者康复的重要秘诀。因此积极构建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做好护理工作、通往患者健康的的必经之路。交流渠道的建立方式也应根据不同的患者建立不同的交流渠道,比如,对于失语的患者,可能患者心里所想的无法完全表达出来,所以我们可以采用肢体语言交流或者书面语言交流。对于理解能力有困难的患者,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复杂语言,所谓复杂语言,就是专业名词汇集的学术语言,取而代之的应该是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对于表达能力有困难的患者,我们应该采取二选一的方式提问,也就是说采用有或者没有,是或者不是,要或者不要等的问句提问。此外,为了减少患者的孤独感、失落感、挫折感,我们可以安排适量的适合脑梗塞后遗症患者进行的活动。为了方便护理人员与患者沟通,可以采用特殊符号记忆法,也就是说将每天的日常活动,比如:吃饭、测量血压、输液、排尿等用特殊的符号或者特殊的语言记录下来。[2]

用药护理

对脑梗塞后遗症患者应密切观察,不同患者所用药物不同,因此,用药护理方式也不同,比如,静脉滴注药物的时候要根据药物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滴速。其中,静脉滴注扩血管药物,滴速应以每分钟30滴左右为宜。又比如,改善微循环的药物可能会引起发热等的过敏反应。因此,护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药学知识,结合临床药师的专业建议,对脑梗塞后遗症患者适时的合理的用药护理。

康复护理

对脑梗塞后遗症患者的生活护理主要体现在基本日常起居的护理和饮食护理。其中,饮食护理是重点,因为脑梗塞患者大多是老年患者,因此低盐低脂的饮食是脑梗塞患者的最佳选择。对于年岁较高的患者,糊状流质食物有利于吞咽和消化。对于并有糖尿病的脑梗塞后遗症患者应采用无糖食物。合理地控制膳食营养,及时补充维生素和钙。一般护理要达标。一般护理中首先要保证患者所处环境的安静和整洁。要制定标准化的病区清理制度,并且按照 规章制度 进行清扫工作。其次,要保证患者及其家属生活的便利性,比如,在病区应该安置适合数量的扶手和座椅,以便患者自我锻炼。安置简单便利的饮水点,以便患者及家属使用。第三,要保证病房的质量。一间病房不能放置太多的床位,以免患者及家属生活不便利。病床的高低和枕头的高低都应该适度,不宜太高也不宜太低。病房内应该配备急救药物。第四,要保证护理服务的质量。所有的护理人员都应该是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护理人员,都应该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高超的护理水平。

4 结果

23例脑梗塞后遗症患者经过临床护理后,治愈15例,好转7例,死亡1例,死亡率。此外,心理干预护理有效的改善了患者的心理状态,患者不良情绪减少了很多,积极配合护理工作。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估结果显示,在经过一系列护理之后,所有患者生活质量提高的有效率达到100%。

5 结论

脑梗塞作为老年人常发的突发性疾病,具有病程长、易复发、恢复慢及致死率高的特点。[3]通过对患者心理特点的分析,研究表明对脑梗塞患者进行早期康复护理,在患者生理、心理方面给予支持干预,为患者创造及提供一个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能够大大提高康复效果,降低致残及致死率。

参考文献

[1]汪梅朵,李红 .2341 例居家老年慢性病患者抑郁症状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 [J].中华护理杂志,2009,9(44) :779-782.

[2]纪桂芳.循证护理在急性脑梗塞致昏迷患者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10,29(15):124-125.

心源性脑梗死急性期的护理体会 [摘要] 目的 介绍心源性脑梗塞急性期的临床观察和护理体会。方法 对24例住院患者严密观察神志、生命体征变化,尤其是心脏的监护,并观察肢体血供情况,加强用药护理及心理护理。结果 24例患者平均治疗25d,存活19例(其中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5例),病情加重而放弃治疗3例,死亡2例。结论 心源性脑梗塞尤其急性期是最危险的时期,应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注意脱水药物和补液量及速度的调整,减少医源性诱发心力衰竭的机会,有助于降低心脑梗死并有患者的致残率、致死率。 [关键词] 心源性脑梗死 护理 心源性栓子先后栓塞肢体及脑部动脉,随时可危及生命或致肢体残疾, 心房纤颤是心源性脑栓塞的独立危险因素之一,笔者对2007年10月~2008年7月收治的24例心源性脑梗死患者的护理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24例患者,男17例,女7例,年龄38~76岁;原有高血压病史18例,冠心病史21例, 其中行冠脉支架植入术2例。主要临床表现:偏瘫 20例;偏瘫并失语16例;意识障碍7例;合并肢体动脉栓塞1例。本组病例符合 1995 年第四次全国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心源性脑栓塞的诊断标准[1]。 2 护理 严密观察神志变化 动态评估病人神志变化是预见病人病情的主要指标,应通过对病人的语言反应、疼痛刺激反应、瞳孔对光反应、吞咽反射、角膜反射等来判断意识情况,一旦病人发生意识障碍或意识障碍加重,立即通知医生并积极配合急救。 监测生命体征及心功能变化 心源性脑梗死病人大多有高血压、冠心病继发的房颤史,血压波动较大,心脏功能多有损害。脑梗死发生后可影响心脏及血压的变化,故在护理中应密切监测心脏功能、血压的变化,予心电监护,注意心率、心律、心电图变化,记24h出入量,减少医源性诱发心力衰竭,同时准备好抢救仪器及药物,一旦发生严重心律失常,立即通知医生并积极配合急救。 注意观察肢体血供情况 偏瘫肢体合理摆放肢位,加强肢体被动功能锻炼。若急性动脉栓塞主要表现为患肢皮温低、动脉搏动消失,应避免抬高患肢,腘窝处悬空以免受压,注意保暖,但禁用热水袋局部热敷。在抗凝、溶栓治疗过程中,除观察栓塞平面有无改变外,还要注意观察有无肢体坏疽。本组中1例肢体动脉栓塞者出现肢体坏疽而放弃医治。 药物治疗护理 应用药物时,注意补液量及速度的调整,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应用扩血管药物时滴速应在每分钟30滴左右,并注意血压的变化。使用低分子右旋糖酐时应先做皮试,结果阴性者才可使用。溶栓和抗凝药要严格掌握剂量并观察有无出血倾向。颅内高压者给予20 %甘露醇或与速尿针交替使用。 基础护理要点 1) 卧床休息,病房床单位设置舒适、整洁、加床栏保护,防止坠床。做好皮肤护理,预防褥疮。2) 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加强肺部护理,防止肺部并发症。3)重视饮食护理。清醒者第一次进食前常规进行吞咽功能评估,对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或昏迷的病人予留置胃管,进食时可稍抬高床头。4)保持二便通畅,避免用力排便。 心理护理 心源性脑梗死多为急性起病,病情危重,患者及家属均无思想准备,大多存在紧张焦虑情绪,渴望得到最大的关注、最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而且心脑卒中并存预后较差,致残率较高,尤其伴有失语的患者极容易产生失望、急躁的心理。因此,护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多巡视病房,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如手势、写字、指图画等,多关心患者和安慰家属,耐心地解释疾病知识和药物作用,消除其顾虑,帮助他们建立康复信心,积极配合治疗。 3 讨论 心源性脑梗塞尤其急性期是最危险的时期,而且心脑卒中并存预后较差,致残率、致死率较高,通过加强对全身, 尤其是心脏情况的监护,保护心脑细胞及对症治疗,注意对于脱水药物和补液量及速度的调整,减少医源性诱发心力衰竭的机会,降低致残率、致死率结果本组24例患者平均治疗25d,存活22例(其中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5例),病情加重而放弃治疗3例,死亡2例。 [参考文献] [1] 中华神经科学会. 脑血管疾病分类 (1995) J . 中华神经科杂志, 1996 , 29: 376 - 378.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哈 O(∩_∩)O!--------------------------------------------------------------106例急性脑梗塞患者的护理体会【关键词】 脑梗塞;急性病;护理 急性脑梗塞是丘脑供血障碍使脑组织缺血、缺氧而引起的脑软化,病情相对较重〔1〕。除积极地配合治疗外,做好基础护理,对防止进一步梗塞、预防各种并发症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护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将直接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和预后。通过对2004年1 月~2006年10月我院106例急性脑梗塞患者的护理,笔者体会到在心理、安全、病情观察、预防并发症、肢体功能锻炼、语言训练、饮食及出院指导等方面的护理对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康复具有重要意义,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 临床资料 本组106例均为我院住院患者,其中男56例,女50例;年龄最大88岁,最小36岁,平均岁,其中36岁~ 21例,60岁~ 38例,71岁以上47例。入院时意识障碍11例。一侧肢体偏瘫76例,失语18例,所有患者入院后均经CT扫描证实有不同部位梗塞灶,符合急性脑梗塞诊断标准。 2 护理与体会 心理护理 急性脑梗塞起病急,多在无其他前驱症状时发生。多数患者在安静休息、睡眠中发病,过后或次晨被发现不能说话、一侧肢体偏瘫或失语等〔2〕。本组病例中有 76例偏瘫,失语或言语不清、口角歪斜18例,3例出现会厌麻痹,吞咽功能暂时性丧失。患者和家属都很难接受眼前的现实,患者发生偏瘫后会出现急躁、悲观情绪,突然失语或言语不清者往往有焦虑心理,表现为不思饮食、失眠、便秘等。患者及家属对起病前的健康十分留恋,而更多的是担心预后和日后的生活质量问题。特别是吞咽功能丧失者,更感到恐惧和失望。针对家属及患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在安慰家属及患者的时候,特别让家属与患者认识到不良情绪对疾病的影响。首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方言热情地向家属及患者介绍急性脑梗塞的临床、病程、时间及预后。其次,向患者说明起病1周内是疾病关键期,多数典型病例在1~2天内脑水肿达到高峰〔3〕,有可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也可能向坏的方面发展,还有可能有继续发生梗塞的可能,让家属和患者对什么是脑梗塞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再次,从生活上主动关心、体贴患者,对失语或言语不清者可让其将需求用文字书写进行交流;对梗塞较重出现意识障碍、偏瘫等症状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应允许其亲属陪护。使患者感到温暖、亲切,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鼓励他们保持良好的心理情绪,愉快地接受治疗。 安全护理 对于急性梗塞引起意识障碍或偏瘫者应注意安全,防止坠床或跌倒,对躁动不安者要采取防护措施:如专人陪护,床旁设护栏,双手约束,防止病人拔除各种管道,翻身和下床时有人协助和扶持等。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因急性脑梗塞患者病情多数危重,应密切观察病人的神志、瞳孔、呼吸、血压、脉搏及体温的变化,如发现患者一侧瞳孔散大或伴有剧烈头痛、呕吐等症状时,应考虑有脑疝发生的可能。本组病例中出现8例脑疝,死亡2例。一旦出现脑疝应立即给予20%甘露醇250ml,快速静脉输入,要求在30min内输完。因大量甘露醇会造成肾功能损害、增加心脏负担、诱发心功能不全〔4〕,应进行24h连续心电、血压、血氧监测。如病人血压升高>,呼吸急促,脉搏增快>100次/min时,应及时报告医生处理。若平时神志清醒者突然言语不清、嗜睡且反应迟钝时,应考虑出现新的梗塞,必须加强监护,经常巡视病房,并做好应急措施。 预防并发症护理 预防肺部感染 急性脑梗塞大多数发生在老年人,本组病例中>60岁85例,占本组病例的80%。老年患者由于年老体弱,大多有呼吸道功能减弱,尤其是昏迷患者咳嗽及吞咽反射减弱或消失,呼吸道分泌物增多,口腔分泌物滞留,肺部易发生感染。本组病例就有19例发生肺部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后,肺部痰液就增多。对神志清醒者,应鼓励他们在分泌物多时,先深吸一口气,然后用力咳嗽,尽量把痰咳出。注意使用多功能摇床,在病情许可时取半坐卧位。对昏迷患者,应将其头偏向一侧,及时吸痰,防止痰液、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或坠积性肺炎。定时协助患者翻身和拍背,帮助痰液的排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护士将手并拢,空心适度拍打,震动患者背部,由上而下,由两侧至中央,反复进行5~10min,促进排痰;若患者咳嗽反射弱,则在其吸气终末,护士可用一手指稍用力按压其环状软骨下缘与胸骨交界处,刺激其咳嗽;痰液粘稠时,给雾化吸入每4h 1次。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吸痰时所用的吸痰管及无菌液要保持无菌。动作应轻柔、无创、敏捷,每次吸痰过程时间应<15s。口腔、鼻吸痰管各部位要专用。同时,间断氧气吸入。对于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应给予气管插管或行气管切开术,以保持呼吸道通畅。为防止套管堵塞,应及时吸痰,并保持气道湿化,每日2次行管道切口护理。对于意识障碍者,应采用管饲饮食,每次200~300ml,两次之间加喂水1次,也可使用微量泵使营养液通过加热器以 30~50ml/h的速度匀速胃管内输入〔5〕,避免经口进食,以防止呛咳引起吸入性肺炎。 预防泌尿系感染 对于尿潴留或尿失禁的患者行留置导尿管,留置尿管期间,用氯化钠500ml加庆大霉素8万u进行膀胱冲洗2次,每日2次。每日更换引流袋1次,并用碘伏棉球擦洗会阴,按时留尿送检,警惕泌尿系感染。 预防便秘发生 急性脑梗塞患者由于需长期卧床,胃肠蠕动减慢,很容易发生便秘,而便秘患者排便用力可以使颅内压升高,进一步使病情加重。在以往的病例中,入院1周后,大部分患者就出现便秘。因此要及早预防,首先让患者养成定时排便的习惯,训练在床上排便,要为患者营造一个排便的环境,注意用屏风遮挡,并教会患者如何用力。平时还要教会患者按结肠蠕动的方向按摩下腹部,以促进肠蠕动。饮食方面注意多食含纤维素多的食物,如蔬菜、水果等。对于极少数便秘者及时给予口服缓泻药,必要时灌肠,灌肠压力要低,而且不宜>600ml,以免加重病情。本组患者通过以上预防护理基本上无便秘发生。 预防褥疮发生 据报道〔6〕,脑血管病所致偏瘫患者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在20h内即可发生褥疮。所以,要及早加强皮肤护理,防止褥疮发生。首先,保持床铺清洁、干燥、平整、无渣屑;建立床头翻身术,每1~2h为患者翻身1次,必要时使用气垫床、气圈。对昏迷、病情危重及肥胖不宜翻身的患者,身体受压部位可放置水囊,水囊中水的流动能对受压部位起到按摩、促进血液循环并减轻局部压力作用。温水擦洗身体,保持皮肤干净,同时也促进血液循环。由于护理得当,本组106例除2 例死亡外无一例发生褥疮。 加强肢体和语言的功能锻炼 急性脑梗塞患者发生肢体偏瘫的人数较多,本组病例中就有 76例发生偏瘫,失语或语言不清18例。肢体运动和语言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乃至家庭的社会生活状况。因而肢体运动和语言功能的恢复就成为康复的重点,康复的目标是最终使患者恢复行走和语言清晰,把残疾减轻到最低限度。如肢体停止运动1周即可引起肌萎缩〔7〕,因此,康复应及早进行,越早肢体功能恢复越好〔8〕。在临床中,当患者生命征稳定、神志清醒、神经系统症状不再恶化48h后,就应着手进行康复。首先对患者进行肌力的评估,然后和家属一起制定锻炼计划,具体做法是:语言障碍者听录音,从简单发音、单词、短语开始,反复训练到说绕口令,促进语言功能的恢复。预防肢体功能碍障的发生:每4h做 1次肢体被动运动和按摩,每次20min,帮助患者做关节伸展、内旋、外展等活动,防止肌肉萎缩和关节挛缩并将肢体保持在功能位置〔9〕。然后练习翻身,促进肌力恢复。随着患者病情好转,能坐稳后要及时进行站立的行走锻炼,指导患者站立平衡训练:双手扶杆站立—单手扶杆站立—不扶杆站立达到三级平衡〔10〕。行走训练:指导患者先原地踏步,走时由慢到快,循序渐进。 做好饮食及出院指导 注意做好患者出院后的指导,动脉粥样硬化是引起脑梗塞的根本原因,应积极治疗原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力劝患者戒除烟酒等不良嗜好。建立合理饮食结构,保证足够的热量,摄取高蛋白、高能量、高维生素食物,进行低盐、低胆固醇、低脂肪饮食,多食蔬菜、水果、植物油等,避免暴饮暴食。适当体力劳动,促进血液循环,保持良好情绪。另外要按时用药,继续坚持功能锻炼。患者出院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指导和随访,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参考文献】 〔1〕 张季平.临床内科学〔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2〕 姚景鹏.内科护理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506. 〔3〕 邝贺龄.内科急症治疗学〔M〕.3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337. 〔4〕 李清美,谭兰,韩仲岩.脑血管病治疗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435. 〔5〕 赵岩,吴坤艳.大面积脑梗塞患者的护理〔J〕.临床护理杂志,2005,4(3):9. 〔6〕 王晓玉,张淑连.中风初起的家庭护理措施〔J〕.实用护理杂志,1999,15(7):18. 〔7〕 邓艳红,梁柯.家属配合感觉输入法在脑梗塞急性期康复护理中的应用〔J〕.实用护理杂志,1999,15(7):25. 〔8〕 朱绷连.加强神经康复学的研究工作〔J〕.中华护理杂志,(4):195. 〔9〕 任萍,张振美,侯亚丽.人文关怀在出血性脑梗塞患者护理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9):1421-1422. 〔10〕 王平侠.早期肢体功能训练在脑梗塞患者护理中的应用〔J〕.临床实践杂志,2006,15(9):703.

脑血管病的护理体会摘要:目的:探讨脑血管病的护理方法。方法:通过对60例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根据疾病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结果:60例患者中,治愈38例,好转18例,无变化2例,死亡2例。结论:根据疾病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有助于疾病恢复及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关键词: 脑血管病; 护理体会The Nursing Experience on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Abstract:Objective: To probe the nursing of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Method: 60 patients of cerebral ascular disease were selected and different nursing cares were adopted dy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diseases. Result: In all 60 patients,38 cases were cured,18 cases were improved,2 cases had no change, and 2 cases died. Conclusion: The nursing method above can help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recovered and can decrease the words: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The nursing experience1 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本组男8例,女22例,最大年龄76岁,最小年龄36岁,脑血栓形成35例,脑出血25例,其它4例。 治疗转归:治愈38例,好转18例,无变化2例,死亡2例。2 观察与护理 病情观察 意识:意识的变化往往能提示病情的轻重,应了解发病时意识状态和昏迷程度,本组病人有意识障碍21例。 瞳孔:观察瞳孔是否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是否存在等。瞳孔的改变能提示病变的部位及病的加重或减轻。 生命体征:①血压可以反映颅内情况改变,颅内压升高要引起血压升高,血压升高对脑出血病人不利,可致再次出血;血压过低可致脑供血不足,可加重脑血栓形成病人的病变;脑出血可以通过多个环节引起颅内压增高,甚至并发脑疝而死。因此,血压高低可作为使用降颅内压药物的依据;②脉搏缓慢时说明有颅内压增高趋势;③发热的原因有中枢性或感染性发热,如果体温低、四肢厥冷则说明有休克的可能;④呼吸频率是否规则和呼吸的深浅,如出现叹息样呼吸、潮式呼吸,鼾音则表示病情严重。 观察肢体运动:脑血管病多伴有肢体瘫痪。本组病例几乎全部有程度不一的肢体瘫痪或麻木,活动受限,多为一侧肢体。肢体缓解及加重亦说明脑血管病的变化。 急性期的护理 休息:脑出血病人应绝对卧床休息,尽量减少探视和不必要的搬动,更换床位时注意移动头部要轻,慢,稳。脑缺血病人在1周以内应完全卧床休息,禁用冰袋。 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衰竭受颅内压影响,对有缺氧病人要及时给氧,有意识障碍病人为防止其舌根后坠堵塞呼吸道,可插入导气管,及时吸净气管内分泌物。 抽搐和瘫痪的护理:因为有抽搐的可能,必须准确地给予镇静药物,仔细观察抽搐状态及持续时间,抽搐的部位。有肢体瘫痪者,为了防止关节变形和肌肉萎缩,要保持肢体功能位置,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肌腱伸展运动和关节曲伸运动。 排泄的护理:意识障碍的病人常有排尿排便障碍,对于尿潴留者应留置尿管,防治尿路感染,每天膀胱冲洗,尿道口抹洗;有排便困难者,应予缓泻药物或人工排便。 预防并发症的护理:由于病人昏迷及长期卧床,易并发肺炎及褥疮,为此,要定时按摩或理疗,还要配合其他辅助方法,经常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床单整洁平坦。 脑血管的心理护理及恢复期功能锻炼:瘫痪病人重者终日卧床,轻者有肢体活动不便,尤其是再瘫痪者,常有尿潴留或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精神萎靡,容易悲观失望。所以,在护理工作中,对病人要有特别的耐心,关怀体贴,尽量做到细致,及时热情满足病人合理要求。同时要注意病人情绪,多安慰病人,解除病人思想顾虑,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早期活动能减少肺部感染和下肢静脉血栓的发生。脑血管病人急性期过后可逐步增加活动,进行功能锻炼,护理上通过对瘫痪肢体的按摩及活动,可防止肢体的萎缩和畸形。对后天失语症要积极进行语言的再训练。针灸对神经功能的恢复有帮助,对肢体瘫痪可取穴曲池、合谷、环跳、足三里、昆仑,失语可用哑门、廉泉等穴位。参考文献:〔1〕 韩仲岩.实用脑血管病学〔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 成慧琴,王环宇.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后潜在并发症的预见性护理31例〔J〕.中华实用护理杂志,20(3):11.

心肌梗死患者的内科护理论文

护理风险是指从事患者的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所有各类不安全事件的总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心血管内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探讨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方法。方法:选取我院心血管内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收治的心血管疾病患者184例进行分析研究,随机分为2组,每组92例。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方式,观察组患者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比较两组患者临床护理效果。结果: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达到,对照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为,观察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护理,能有效提高护理效果,减轻患者痛苦,缓和护患关系,提高患者对护理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护理方法;人性化护理

为进一步探讨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方法,本文选取我院心血管内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收治的心血管疾病患者184例进行分析研究,具体结果 报告 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心血管内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收治的184例心血管疾病患者,随机分为2组,每组92例。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方式,其中男51例,女41例,年龄在54~76岁,其中风湿性心脏病26例,高血压42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24例;观察组患者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其中男50例,女42例,年龄在55~77岁,其中风湿性心脏病25例,高血压41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26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症等一般资料方面均不存在明显差异,P>,可以进行统计学对比分析。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方法,观察组患者采用人性化护理方法。

对照组 常规护理包括:①住院环境护理,保持病房内空气清新,定时开窗通风,定期对病房进行消毒;②做好必要的皮肤护理,防止发生褥疮等并发症或出现皮肤感染等;③对患者进行饮食护理,注意控制患者饮食摄入量和营养摄入[1];④加强夜间巡视,防止患者夜间出现坠床、呼吸困难等症状;⑤根据医嘱对患者进行用药护理,严禁治疗期间随意更改药品种类和用药量;⑥辅助长期卧床患者进行咳嗽、咳痰,防止出现坠积性肺炎。

观察组 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基础上采用人性化护理。①心理护理。由于患者对自身病情不了解,很多患者对病情的治疗和康复持悲观态度,产生抑郁、焦虑等不良心理,甚至抗拒治疗,因此,护理人员就要针对患者的心理特点,结合患者的学历、生活习惯等对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护理,向患者解释发病机制、治疗方法、治疗过程中注意事项等,满足患者心理需求[2],从而增加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建立良好护患关系,提高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②加强与患者的沟通[3]。护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病房,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沟通交流掌握患者存在的问题,并尽早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干预解决,提高治疗、护理效果;③加强 健康知识 宣传 教育 [4]。护理人员在患者入院后,要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使患者了解心血管疾病发病特点、发病机制、常见诱因等,并对患者的生活习惯进行改正,督促患者戒烟、戒酒,从而使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证患者生活质量;④出院护理。患者出院时,护理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恢复状况对患者进行一定的出院指导,告知患者和家属治疗康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同时叮嘱患者定期回院进行复查,一旦在康复过程中出现不适要及时入院接受检查、治疗,防止病情恶化。另外,护理人员还要加强对患者的出院随访,及时解决患者在康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采用我院自制护理满意度评分表,分为:满意(90分以上);基本满意(80~90分);不满意(80分以下)。护理满意度=基本满意率+满意率。

统计学方法 采用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说明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的对比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达到,对照组患者对护理满意度为,两组对比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具体结果见表1。

3讨论

心血管疾病是一种严重威胁着老年患者身体健康的疾病,其发病率在我国居于首位。而除了对心血管疾病进行药物、手术治疗,进行有效的护理干预也能对患者的预后和治疗起到重要的作用。

人性化护理方式是以患者为本,从患者的需要出发,在心理、生理、社会需要等各方面对患者进行护理[5],通过全面、个性化的护理方式,提高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减轻患者疼痛,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另外,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还能有效提高患者对护理满意度,缓解紧张的护患关系,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医院护理环境。

由于心血管疾病的治疗、护理都较为复杂,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治疗和护理,因此,在护理过程中,掌握必要的护理方法,采取有效的护理方式十分重要,它不仅能使患者摆脱不良心态和情绪,同时还能使护理工作进行更加顺利。本研究中,观察组患者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患者对护理满意度达到,充分说明了,对心血管病患者采用人性化护理方式,能有效提高护理效果,缓和护患关系,提高患者对护理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阮杏菲,钟华,邓建飞.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1,4(15):66-67.

[2]陈幼嫦.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实用预防医学,2012,19(4):621-622.

[3]叶小红,陈伟琼,黄惠香.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临床医学工程,2013,20(6):733-734.

[4]曹云.优质服务在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中的应用[J].中国实用医药,2013,8(25):274.

[5]吕宗霞,徐文利.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2013,4(8):1856.

【摘 要】目的:根据心血管内科病人的临床特征和用药治疗特点,探讨和分析安全用药和临床护理的价值。方法:选取87例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心血管患者为观察对象,在上述选取对象用药治疗时,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 对患者的用药反应进行护理,观察和记录用药的不良反应,并 总结 安全用药心得,提出有效的措施处理护理用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结果:通过对87例患者的用药观察实施有针对性的护理,除一例患者因为降血糖药物使用过多而引发低血糖症状外,其余患者在用药治疗中,均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结论:根据心血管病人的临床特征,在进行用药护理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不仅能有效的避免用药不良反应发生,同时,还能提升用药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加强护理人员的安全用药观念,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关键词】心血管;安全用药;用药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004―7484(2013)09―0474―01

心血管疾病作为临床上最为常见的一种内科疾病,其临床治疗该病的药物越来越多,而不同类型的药物在进行联合治疗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配伍禁忌,因此,做好临床用药观察,在用药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安全用药护理,不仅能保证用药安全,同时也保证了治疗疗效。我院通过对87例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用药安全问题进行观察,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护理,获得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将用药安全观察和护理体会总结整理如下。

1 临床资料

选取87例于2011年11月-2012年12月在我院接受治疗的心血管病患者为观察对象,这87例选取对象中,男性患者54例,女性患者33例,年龄跨度在27-69岁,平均年龄(±)岁。选取的87例观察对象中,其中22例为高血压患者,17例为冠心病患者,15例为2型糖尿病合并高血压,12例为慢性风湿性瓣膜病,10例为肺源性心脏病,7例为扩张性心肌病,其余4例为其他心血管疾病。上述患者在住院期间,分别根据患者各自的病症以及临床主要表现,采取相应的临床药物进行治疗,对于高血压患者,主要给予ACE抑制剂联合长效钙通道阻滞剂进行治疗,其余病症患者根据病情给予利尿剂以及其他药物进行治疗;冠心病患者病情发作时,若是心绞痛的症状较为严重,及时给予消心痛以及硝酸甘油进行治疗,缓解患者的疼痛[1-2]。对于心率每分钟在120次的患者,应该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以及病症严重程度酌情给予一定剂量的β-受体阻滞剂等药物进行治疗。而在对糖尿病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给予磺脲类药物进行治疗,降低该类型患者的血糖浓度。在对上述患者进行给药治疗的过程中,均安排相应的护理人员对上述患者实施护理,观察患者用药后是否出现不良反应。通过对87例患者的用药观察实施有针对性的护理,除1例患者自行增加降血糖药物使用剂量而引发低血糖症状外,其余患者在用药治疗中,均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

2 用药观察以及护理体会

用药前的评估

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前,首先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病况做好用药前的护理准备,根据医嘱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了解治疗目的和用药剂量,对于高危病人应该给予特殊的护理服务,同时对使用药物进行了解,查看是否存在药物禁忌[3],对于用药障碍的患者应该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帮助患者合理、及时、按照依据进行用药,叮嘱患者及患者家属不擅自增减用药剂量,保证用药安全。

洋地黄类药物的用药观察及护理

在使用洋地黄类药物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最常使用的一种药物就是地高辛,该药物的临床使用量在中毒量的60%左右,因此,在使用该药治疗患者时,护理人员一定注意把控治疗剂量,以免发生中毒症。同时,由于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的脏器功能较青年或中年患者差,所以在对该类病人进行用药护理时,一定要考虑药物耐受力下降等因素,严格保证剂量在中毒范围外,同时教导老年患者了解使用该类药物所带来的副作用,增加老年患者不良反应的自我观察力,保证用药安全。

利尿药物的安全用药观察和护理

长期使用利尿药物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很容易使得患者体内的水、电解质发生紊乱,酸碱代谢失衡,因此,护理人员在遵循医嘱使用该种药物对患者进行治疗时,一定要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体征变化,防止患者因为酸碱失衡,水、电解质代谢紊乱而导致其他并发症的发生,进而加重患者的病情,这不利于提升治疗效果。同时 ,老年心血管患者的神经敏感性会下降,因此,药物不良反应表现会出现一定延迟,而擅自加强该类型药物的服用剂量,会对治疗效果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因此,护理人员应该对患者进行教育,详细讲解该类药物的副作用,增强患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并及时记录和了解患者的相关不良症状发生情况,测量患者的尿量和体重,并进行记录。

降压药物的安全使用观察和护理

在治疗高血压患者中,常常使用降压药物来避免患者体内血压过高。而护理人员在使用降压药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医嘱,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使用剂量,否则会引发严重的不良反应,同时对治疗效果也会产生较为不良的影响。患者在服用该类药物后,护理人员应该密切的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监测患者的血压,观察患者是否出现脸色苍白、心悸、心律失常等症状,同时告知患者注意事项以及药物不良反应,若是有不良反应出现,应该及时汇报医师,进行处理。

硝酸酯类药物的安全观察和护理

冠心病患者心绞痛症状发生时,会对患者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产生较为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以及病症程度,适当给予硝酸甘油以及消心痛等药物进行治疗,临床上常常采取舌下含服或者静脉注射等方式进行治疗。而长期使用硝酸酯类药物进行治疗,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耐药性,进而降低治疗效果;因此,护理人员在给予该类药物进行治疗时,应该注意用药间隔,并在停药后减少剂量,直到完全停用,避免发生反跳现象。同时告知患者不要擅自停止用药,应该严格按照医嘱进行用药,保证用药安全。

做好静脉输液的观察和护理

心血管疾病患者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肝脏功能衰竭症状,因此,心脏的贮备能力较其他患者差,在进行静脉输液的过程中,输液速度不能过快,也不能过多,应该叮嘱患者不要擅自调节输液速度,并加强巡视,杜绝因输液过快而引发不良反应的现象。

3 讨论

临床上,主要的治疗手段就是药物治疗,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不仅关系到患者病症的治疗疗效,同时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对患者进行用药治疗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前避免用药失误的产生,对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用药护理,提升护理人员的安全用药观念,这不仅能有效的降低用药失误率,同时也是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对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药物的治疗过程,应该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用药中的作用,保证临床药物治疗的安全性,并根据患者使用药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护理,加强巡视观察,强化心血管疾病治疗用药的安全,这样不仅能保证治疗疗效,同时也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综上,加强对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用药安全观察力度,总结有效的用药护理措施,不仅能保证治疗效果,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因用药事故而产生医疗纠纷的现象,这同时也能加强护理人员的安全用药意识,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 屠娟花,周娟华,程晓涛.心血管病人用药安全及护理质量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12(6):47-48

[2] 陈登高.心血管内科用药安全管理及护理质量管理[J].吉林医学,2010(30):5456

[3] 蒋倩,过勇,罗粤.分析联合用药在心血管疾病治疗中的问题[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2(7):1752-1752

心血管内科论文范文三:心血管内科临床护理研究

【摘 要】目的:对心血管内科疾病的护理进行简单分析。方法:选取收治的 50例心血管内科疾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在治疗患者的同时,对其进行人性化护理,并重点对其进行健康教育,其中包括了对疾病的认识、饮食习惯、合理用药等方面的教育。结果:针对护理中存在的两大因素提出改进的措施。结论:分析常见的心血管疾病特征,简述护理要点。

【关键词】心血管;内科疾病;护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心血管疾病的发生越来越多。心血管疾病,又称为循环系统疾病,是一系列与循环系统有关的疾病,循环系统是指人体内运送血液的器官和组织,主要包括心脏、血管(动脉、静脉及微血管),又可按照起病的缓急分为急性和慢性,但是大多数都与动脉硬化有关系。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心绞痛、急性心梗等。因为心血管疾病存在种类多、病因复杂、病情变化快等特点,所以使其成为医院的高风险专科,护理的内容也因此变得繁重、风险增大。[1]对于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入院后,除了给予患者所需必要的医学治疗和护理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健康教育,给予精神上、情感上的服务和关怀。这对在院病人的康复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选定2011年至2012年在我院心血管内科收治的患者50例。其中男29例,女21例,平均年龄为48岁。高血压23例,低血压11例,心力衰竭16例。

方法: 以问卷的方式对选取的50例患者进行调查,了解疾病的诱发因素,并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系统的内科护理,针对性的做健康教育(心血管疾病的 疾病知识 、合理用药、饮食习惯的建立、规律运动等)以及心理护理,增加患者对疾病治疗的信心,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2 结果 通过内科护理干预以及对心血管疾病诱因的预防与治疗,患者的各种医疗保健知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对心血管疾病的发病有了明显的认识,降低了疾病的复发率。同时,患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 讨论

关于心血管疾病的诱因,我们通过问卷,了解到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运动量的突然增加以及情绪的变化。大多数患者在发病之前都出现过较为急速的运动或者伴随着情绪的波动,从而进一步的引发了心血管疾病的发生。②气候的变化。问卷中显示,当气候发生较大变化时,老年人的 户外运动 以及血液循环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发生率增加。③通过大量的临床数据积累可以看出,胆固醇升高是引起患者动脉粥样硬化的重要因素,而饱和脂肪酸的增加可以增加血小板的活性和血栓的形成,从而加速动脉粥样硬化的进程,最终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发生[2]。

预防 心血管疾病多为慢性疾病,治疗复杂,对患者身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而且一旦发生急性的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等往往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后果。所以对于心血管疾病的最好治疗就是在疾病的发生前进行有效地预防。Yusuf的研究发现改变生活方式和恰当的药物治疗,如戒烟、健康饮食和加强可以使心肌梗死的发病危险降低80%[3]。

生活习惯 近年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高,每日早起晚睡的生活严重影响到大家机体及心血管系统的健康。加之很多人忙于工作而无时间做适量的有氧运动导致机体得不到适度的锻炼也会导致心血管疾病的发生。

患者自身的心理调节 心血管疾病患者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心理,忧虑心理会使患者每天唉声叹气,对治疗效果持怀疑态度;绝望心理会使患者对自身的疾病产生恐惧和抵触;猜疑心理和拮抗心理会由于各种不信任而加大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的难度;应激心理会引起平衡的失调和自身机体防御功能低下,导致病情发展加重[4]。

定期体检 中老年人、肥胖有高脂血症家族史的人、经常抽烟喝酒的应酬者以及精神高度紧张的工作者等人群都属于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高危对象,需要定期的去医院体检以检查血脂、血压等心血管相关指标,对于早期诊断心血管疾病最好的方法就是定期的体检,以上人群至少保持每年一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的采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避免病情继续发展和并发症的产生

4 护理

对高血压患者的护理要点 本组研究的对象中,23例高血压病患者普遍存在头晕、眼花、心悸、 记忆力 衰退、易烦躁、手脚麻木等症状,大多数是因高级神经失调所致。到了后期,除血压较高外,还会有心、脑、肾等器官受损现象,轻则造成功能障碍,重则产生衰竭。这就要求在护理上干预和监督患者的生活方式: ①注意休息,患者休息要规律,保证睡眠质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②在饮食上,杜绝高盐高脂类食物,患者每天摄入的盐应少于 3 g,脂肪不超过 30 g,还要戒烟、戒酒。③适当的运动,每天坚持打太极、慢跑等运动 1 h,运动时的心率保持在170 次 / min以下,或身体稍微出汗,避免疲劳,每个星期至少运动 5 d,长期坚持不懈。④严格按照医嘱吃药,不随意停用或者私自调整药量、改用其他药方等,密切观察并记录血压的变化。⑤保持轻松稳定的情绪,避免情绪变化过大,心平气和,不冲动、少生气。

对低血压患者的护理要点 作为研究对象的11例低血压患者中,有 5 例体位性低血压,5 例为症状性低血压,4 例属于无症状性低血压。护理时要求患者: 选择头高脚低的睡眠方式,增加血液循环和释放肾素; 避免长卧,时常转换体位,动作轻柔缓慢; 不暴饮暴食,少食多餐; 沐浴不用过热的水,防止滑倒; 若有晕厥等症状,就地躺下,医务人员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对心力衰竭患者的护理要点 属于心力衰竭的16例心血管疾病,早期症状有乏力、烦躁、失眠的特点[5]。这类患者夜间睡觉常因脑供血不足存在失眠、气喘或者憋醒、心跳加快、尿多等现象。对这类患者进行护理时,要叮嘱患者或者家属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心功能不好的患者,大多时间应卧床或半卧休息,情控制稳定后,可下床适当散步,避免体力衰退、肺部感染和下肢栓塞等现象。病情严重的,应长期卧床休息,减少心脏的负担。②对呼吸明显过急的患者,给予氧气袋辅助呼吸。不能咯出痰时,适当使用侧体引流。③严格控制盐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 3 g,低盐、易消化的饮食方式能减少心脏的负担。④禁止吸烟喝酒,不能食用刺激性的食物,控制好水分,避免体内水分浮肿增加心脏负担。⑤密切关注患者的心律与心率的变化,若有心房颤动的患者,应及时测量心率。发现病情有不寻常的变化时,立即通知医护人员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5出院指导 出院前向患者交代专属用药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注意按时复查随访。嘱患者在饮食及生活等方面要保持良好习惯[6]。

参考文献

[1] 刘桂玲 . 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J]. 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2,20(1):152.

[2] 陈梅仙 . 浅析心血管疾病的诱因与内科护理体会[J].中外医疗,2010,19:127.

[3] Yusuf S,Hawken S,Ounpuu S,et of potentially modifiablerisk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52 countries(the INTERHE ART study):case-control study[J].Lancet,2004,364(9438):937.

[4] 刘海英 . 心血管疾病的预防与护理干预[J].亚太传统医药,2008,7:72-73.

[5] 林淑平 . 护理干预对内科护理质量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学创新,2012(32):69-70

[6] 陈霞·心血管疾病患者护理干预效果研究[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1,19(6):954-955.

心血管内科论文范文四:

心内科,即心血管内科,是各级医院大内科为了诊疗心血管血管疾病而设置的一个临床科室,治疗的疾病包括心绞痛、高血压、猝死、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早搏、心律不齐、心肌梗死、心肌病、心肌炎、急性心肌梗死等心血管疾病。以下是我带来心血管内科护理论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据世界心脏联盟的统计,全球每病死3个人中就有1人死于心血管疾病,全球每年因心脏病和中风病死的人数高达1750万。有专家指出,心脑血管疾病是目前我国发病率、致残率和病死率最高的疾病,每12s就有1人因中风或心肌梗死而倒下。我国每年约有300万人死于心脑血管疾病,占全部病死人数的40%左右。近5年来,心脑血管疾病病死率仍呈明显上升趋势。心血管疾病己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大部分心血管疾病都属于慢性疾病或反复发病,患者在医院经过治疗,度过急性发作期出院后,仍需要持续治疗,并需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才能有效减少心血管疾病的发作,降低病死率。为此,本研究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101名即将出院的心血管疾病患者进行调查,旨在了解其对回归社会后连续性护理相关知识的认知状况,从而为临床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提供理论依据,现将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2009年1一8月,采用便利抽样法选择我院3个心血管病区中即将出院的心血管疾病患者101例,其中男58例、女43例,年龄21~86血管疾病入院治疗,或在院期间确诊为心血管疾病;(2)经过临床治疗,符合出院指征;(3)自愿参加本调查;(4)无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101例患者的文化程度:本科10例,大专18例,高中及中专21例,初中30例,小学17例,文盲5例;职业:工人18例,农民7例,干部30例,军人12例,教师4例,公司职员11例,其他职业19例;疾病类型:冠心病53例,高血压31例,心肌梗死18例,心律失常11例,心绞痛11例,风湿性心脏病9例,其他疾病20例;其中患有一种心血管疾病者62例,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心血管疾病者9例;手术及治疗史: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7例,心脏换瓣手术5例,介入治疗5例。

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两部分:(1)调查对象的一般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是否伴有其他慢性疾病、手术史及吸烟饮酒史等20项;(2)心血管疾病患者连续性护理知识和技能调查表,包括疾病相关知识(含9个条目)、治疗相关知识(含13个条目)、康复相关知识(含27个条目)以及社会生活知识(含13个条目)等4个一级维度共62个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评分:非常熟悉计5分,比较熟悉计4分,熟悉计3分,比较陌生计2分,完全不知道计1分;得分越高表示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越好。问卷经2位护理教育专家和3位临床护理管理专家审阅后修订而成,内容效度为,Cronbacha系数为。各病区指定专人发放和回收问卷。调查前,由研究者对发放问卷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了解问卷的设计原则、调查目的及填写要求。在患者即将出院时,调查人员向患者说明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征得同意后请患者以无记名方式自行填写问卷。因视力等原因不能自行填写的患者,由工作人员逐条阅读并向其解释后,根据患者的选择代为填写。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1份,回收有效问卷101份,有效回收率为

统计学处理采用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x形式表示。

2结果

患者对连续性护理知识和技能的总体认知情况。101例患者62个条目得分集中在3分左右,提示患者对连续护理知识和技能的认知总体处于基本熟悉和了解的水平。其中得分最低的条目为“知道安装起搏器后的注意事项”,得分为(±)分;最高为‘我感觉自己的生活很有意义”,得分为(±)分,两者均属于“康复相关知识”维度。

患者连续性护理知识和技能各维度的得分。疾病相关知识的9个条目,患者掌握较好的心血管疾病相关知识是发病时的处理方法、复诊前的准备工作和复诊时间等,但对复诊指征、检测恢复状况、心功能评估等较为专业的知识掌握不理想。

患者对治疗相关知识的认知情况。治疗相关知识的13个条目中,患者对服药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好,对伤口护理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差。患者对康复相关知识的认知情况。康复相关知识的27个条目中,患者对心理、饮食及睡眠等方面的掌握较好,对康复锻炼、起搏器使用的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不理想。

患者对社会生活知识的认知情况。社会生活知识的13个条目中,患者对临终关怀和社会交往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好,但对保险与法律方面知识的掌握较为欠缺。

3讨论

心血管疾病患者对连续性护理的认知状况不容乐观本研究结果显示,经过住院治疗后即将出院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对于自己回归社会后需要掌握的连续性护理的认知水平总体处于基本熟悉的程度,得分为~分,平均(±)分,其中有12个条目得分低于分,提示心血管疾病患者普遍缺乏连续性护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尚未完全具备回归社会后实施有效自我护理的能力,不利于其疾病的康复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连续性护理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在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普及,大型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没有形成畅通的患者交接和信息传输渠道,患者没有形成出院后需要继续完成后续的治疗和自我护理的意识,没有主动获取疾病治疗和康复相关知识的习惯。此外,我国患者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覆盖面较窄,目前的健康教育主要针对疾病本身的防治和护理,从护理管理者到临床护士都对慢性病健康教育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亟待建立较为完善的贯穿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始终的系统的健康教育模式。

心血管疾病患者连续护理认知的各维度分析

心血管疾病患者对疾病基础知识掌握较为理想由表1可知,心血管疾病患者的疾病相关知识9个条目的得分均高于分,达到了熟悉的程度,但是离非常熟悉的程度仍有差距。可能是因为大部分心血管疾病均属于慢性病,且一些患者同时罹患多种疾病,长期的治疗使得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有了一定了解,尤其是发病时的处理方法、复诊准备和时间等重要知识掌握较好,提示患者的认知水平与其获取知识的意愿有关。

心血管患者掌握的用药知识优于伤口护理

前3位均属于用药方面的知识,而后3位均是伤口护理知识。可能是因为服药是心血管疾病的主要治疗方式,该类疾病患者往往需要长期联合用药,才能使得相关检测指标达到要求;与介入治疗、手术等有创治疗方式相比,药物治疗更受患者及家属的欢迎,能够被接受,并作为长期的治疗手段被坚持,并不断摸索总结适合自己的用药方案。同时,用药指导作为医院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长期的实践与摸索中己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科学的教育模式,而造口、伤口等专业化护理起步较晚,尚未形成成熟的教育方式,且手术等一些会给患者体表形成伤口的治疗方法在绝大多数患者而言只接受一次,既没有经验,又没有长期接受该方法治疗的心理准备,因此,获取该类知识的意愿不强,进而导致其认知水平较低。

心血管患者对康复知识的掌握水平参差不齐表3显示,62个条目中,得分最高和最低的条目都属于康复知识维度。心血管疾病患者对康复充满了信心,且对饮食、睡眠等生活常识了解较多,但是没有针对性掌握所患疾病的康复知识,不能恰当把握各种活动的节点,难以循序渐进地开展康复锻炼,尤其是对安装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术后必须远离磁场,不能进行核磁检查等特殊要求及其注意事项了解较少。可能是因为上述内容大都是患者出院后面临的问题,住院治疗期间未涉及到。因此,护士没有针对上述内容给予系统、全面的健康教育,而是将宣教的重点放在疾病本身和患者住院阶段的治疗和护理上。这一现象说明连续性护理的理念尚未在护理人员中普及,目前临床护理人员为患者提供的仅是阶段性的健康教育,护理的连续性往往因患者的出院而中断,强调以患者自我管理为前提的疾病管理,即全民医疗干预和沟通活动开展仍不理想。

心血管患者的社会生活知识有待提高由表4可知,心血管疾病患者对临终时医疗机构的选择权等临终关怀知识较为了解但对保险知识、种类、如何维权等保险与法律知识的了解较欠缺。究其原因,可能是随着我国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况和媒体的频繁报道,使得大众对临终关怀不再排斥,而是采取一种直面的态度并逐渐认同;而保险种类繁多、保障医疗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知识普及面窄等因素,导致心血管疾病患者在选择保险种类和利用法律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显得茫然,这仍是医院健康教育与社区连续护理有效衔接的薄弱点。

管理对策健康教育是应该坚持不懈对心血管疾病患者实施的基本措施,是纠正不良生活方式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导致心血管疾病发病的主要原因161,只要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心血管病的发病率和病死率1:7。因此,加强和规范健康教育是提高心血管疾病患者对连续护理认知水平的有效途径。选择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开展健康教育,通过有效的健康教育,指导患者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生率和病死率。也可直接深入社区,或与社区合作,开展康复知识讲座和法律、保险常识普及工作,在随访的同时也实现了对患者的连续性的评估。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有效结合,重点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将护士口头教育的枯燥形式转变为多样化的健康教育方式,可采用患者现身说法等经验共享的方式19,为患者传递综合性的教育内容。在健康教育过程中注重效果评价,将健康教育的最佳效果定位在能否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才能保证健康教育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使患者真正受益。

综上所述,目前心血管疾病患者对连续性护理的认知水平亟待提高,强化患者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至关重要。鉴于目前社区护理发展不平衡,社区的护理资源十分有限,社区康复护理指导不能实现有效地延续提倡医院应该规范对患者在院期间的连续性护理知识的教育,通过规范的健康教育使其实现自我护理,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引导患者树立连续护理观念,是满足患者连续护理需求、改善护理效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

心血管疾病是一系列涉及循环系统的疾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高血压、血脂异常、糖尿病等心血管疾病发病的危险因素持续增长,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居高不下。庞大的心血管疾病患者人数给临床护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何加强护士的培养,提高心血管疾病的护理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是我们要共同面对并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心血管疾病患者持续增长的现状,护理工作面对的难点问题以及应对策略进行讨论。

1心血管疾病发病与治疗现状

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0》报道1,估计全国心血管疾病现患人数亿,每5名成年人中有1名患心血管疾病;2009年我国城市居民冠心病死亡粗率万人;全国每年死于心血管疾病300万人,占总死亡原因的41%,居各种死因的首位。我院2010年完成心脏外科手术7293例,较2009年提高了近20%,心脏冠状动脉造影术15833例,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ercutaneousCoronaryIntervention,PCI)7716例。由于患者数量增加,使临床护理工作量激增,医护比例失调、护理人力配置不足等问题凸显,超负荷工作状态给护士的身心健康及患者安全造成极大影响。

心血管疾病诊断与治疗技术不断更新

近年来,我国心血管疾病防治研宄取得了重要进展,2007年870所医院能独立开展PCI,年完成PCI数量为100例的有299所,占医院总数的;中国大陆2009年心脏外科手术总量为157444例,比2008年增长了,其中体外循环手术量为128358例1。在手术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新技术、新业务也在临床广泛开展,例如: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应用,循环功能支持性治疗(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体外膜式氧合),持续动脉(静脉)-静脉血液滤过技术应用等机械辅助装置已成为救治危重症心血管疾病患者积极有效的手段。随着心血管疾病诊断及治疗技术的不断改善,使复杂和疑难患者获得救治的机会增加,患者年龄也更趋向高龄或低龄、低体重婴幼儿,护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才能跟上医学的发展步伐。

2心血管疾病专科护理凸现难点问题

患者方面

病情的复杂性提高心血管疾病患者往往具备1个甚至多个心血管疾病发病危险因素,高血糖、高血压及其合并症所导致的靶器官受损,影响到患者的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功能。同时,随着心血管疾病发病率的提高,非心血管疾病病房中合并心血管疾病的住院患者比例增加。患者病情的复杂性提高以及住院患者的覆盖面扩大,使疾病的治疗和护理难度显着增加。

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中国1999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201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亿,总人口比重接近。随着人群寿命的延长,患者中高龄患者的比例增加,使诊疗和护理的风险增高;同时,他们除了自身所患疾病之外,还存在视、听、感觉、运动功能减退等老年问题,存在较大的护理安全风险。随着医学信息化普及程度提高,公众的医学知识越来越丰富,对高质量的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治疗的高风险、对疾病转归的不确定性给患者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心理护理显得尤为重要。

护理方面

护理教育方面近年来,我国护理教育规模逐步扩大,教育层次显着提高,然而从社会对护理人力需求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6。我国护理专业中专、大专及本科的起始教育均为通科护理教育,对毕业生的首要要求是具备临床护理实际工作能力。但新毕业护士的心血管疾病专科知识相对缺乏,与临床护理的需要有较大差距。范珊和胡晓鸿7的调查显示,低年资护士进入临床后,对专科知识培训的需求非常迫切,认为培训“非常必要”和“必要”的护士占92%,而排在前3位的是心脏外科常用药物、监护技能和心脏外科专业基础知识,提示护理管理者应重视护士的专业培训。

护理人力配置方面据2010年卫生部统计年鉴8,2009年我国的医护比仅为1:,要达到卫生部公布的1:2的理想医护比,还缺注册护士190万人《护士条例》颁布后,特别是“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开展以来,护士数量较快增长,但医护比例失调的情况依然存在。卫生部在《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中规定:要根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病区)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为1:。随着护理工作内容的不断丰富,新技术、新业务的陆续开展,危重、疑难病例的持续增加,对心血管疾病病房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护理人力资源的有限性与患者数量的增加、医院床位不断扩充的现状,使护理人力短缺的情况依然存在。加之除了正常休假之外的病假、婚假、产假等,使实际在岗护士人数低于配比人数,加重了护理人力不足的局面。

护士专业化发展方面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护理工作要从生物、心理和社会的整体观念出发,满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护理需恶“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亦要求病房实行责任包干制,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康复、出院指导等所有的护理工作都由其责任护士全程、全面负责。心血管疾病患者病情瞬息万变,临床诊疗技术日趋复杂,科室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应急突发情况多,对护士的临床决策能力要求非常高。护理临床决策是一个由护士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贱经验对患者做出护理判断的复杂过程,需要护士具备心血管专业的核心能力。2007年5月卫生部颁布《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培训工作,尚未对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的培养对象、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做出规定。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的培养现状与护士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尚存在差距。

3对心血管疾病专科护理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卫生部马晓伟副部长在全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第二次工作例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护理队伍“量”的激增是护理实贱发生“质”的飞跃的必要条件,是实现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的重要条件。要达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护理人力的保证是基础。目前,心血管疾病病房护士的配置尚无统一标准,建议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自理能力测算护理人力需求。王玉玲和孙秀杰[14通过对包括心脏内科在内的4个试点病房的实贱,提出按患者自理能力将生活护理分为3级,完全依赖者为A级护理,部分依赖者为B级护理,完全自理者为C级护理,不同护理级别的患者分别按1:、:和1:配置护士。考虑到心脏外科患者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和促进康复的需要,护士配置应适当高于此标准,特别是移植病房、心血管疾病病房等。

加强护士培训

建立低年资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要求提高,临床诊疗技术日趋复杂,护理职能扩展,均对护士的能力和素质不断地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6。临床低年资护士是护理队伍的新生力量,不断补充到临床护理工作中。心血管疾病护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加之患者的病情趋于复杂和疑难,开展低年资护士的规范化培训迫在眉睫。针对此问题,我院尝试院科两级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大专、本科毕业3年,中专毕业5年的护士按照工作年限划分为N1、N2、N3共3个层级,N1级护士定期进行基础知识及技能考试、撰写读书笔记;N2、N3级护士在此基础上,要求完成病例积累、承担小讲课、本科生带教等工作。在病例积累的过程中逐渐培养护士的主动学习能力、病情观察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护理部将考核结果纳入护士评优、晋级、合同护士转正工作中。在注重专业培训的同时,通过护理投诉案例分析、人文关怀专题讲座等形式,使护士认识到护患沟通的重要性,学习沟通交流的方法,改善服务,满足患者的需要。

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是护士不断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既是护士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作为护理管理者应大力宣传继续护理学教育的重要性,加强继续教育的管理,护理部、科室制订不同层级的继续教育计划,并纳入护理管理考核指标。我院每两年举办的“五洲国际心血管疾病研讨会暨护理学术交流会”已连续举办6届,为护理同仁搭建了良好的专业交流平台。同时我们将心肺复苏技术、除颤器应用、常见心律失常的心电图特点、常用心血管药物等心血管疾病护理知识与技能作为必修内容,通过护理查房、病例讨论、小讲课、自学、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实施临床护士分层级继续教育培训,将课程设置及培训形式根据各层级护士的需求结合岗位要求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确保培训效果。

学历教育与专科教育相结合目前,中专、大专学历的临床护士通过在职教育提升学历水平的比例很高,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院729名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护士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从调查反馈中发现,大专及本科学历教育阶段课程的设置中,有大部分内容存在交叉,有部分内容在临床工作中应用很少,如果将大学课程设置与临床专科学习的内容紧密结合,可以使学生在学习大专、本科学历的同时,更深入地学习所在专业的相关知识,更有利于临床护士专科素质的提高。

探索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的培训方式

我国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尚在探索中,目前多以参加ICU专科护士培训作为替代途径。周丽娟等报道了两期全军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培训经验,提出准入标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专科护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专科护理工作4年以上的注册护士。这与目前ICU、急诊、手术室、肿瘤等领域的专科护士准入标准基本相同。但在培训时间、方式、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宄。针对目前采取的短期脱产培训存在培养周期长、培养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发挥ICU专科护士的作用,开展分层级培训,医院内组织心血管专业学习班,采取脱产学习、小班授课、理论与临床实贱结合的形式培养临床护理骨干,以满足临床护理需求,提升护理水平。

4小结

心血管疾病的防治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心血管疾病专科护理面临的难点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如何合理配置心血管疾病专科护士人力资源、探索建立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确定专业核心标准、开展专科护士培养工作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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