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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03:19:37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论文

政治经济学案例: 我国某些电信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份额,竟然用起了最卑劣的手段----砍断竞争对手的通信电缆。这起电缆遭砍事件,源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四川省遂宁市的白热化竞争,双方因为通讯市场占有量发生的短兵相接已不是第一回。遂宁联通开拓市话业务的咄咄逼人之势,最终导致了中国电信遂宁分公司有关人员付诸“割缆行动”。 据联通方面反映,虽然电缆抢修好了,但是又出现一个新问题:在遂宁电信所属的公用电话上,拨打联通的市话,计价器显示高于正常收费几十倍。“电信的做法,其实就是让人不敢打联通的市话,间接挤垮我们。”遂宁联通负责人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年代,出现一些超出社会正常价值观念和道德容许程度的现象是难免的。这就是所谓“现代化的代价”理论。 这个理论倒是可以解释不少现实问题。从屡见不鲜的外资、私营企业主对员工搜身事件,到行业老大为攫取巨额垄断利润,不惜囤积居奇和联手限价以挤垮竞争对手,再到此次中国电信遂宁分公司冒着触犯刑律的风险,砍断其他公司的通信电缆,如此道德沦丧、诚信尽失的商业行为若要蔓延开来,现代化的代价也未免太大了。 相反,美国“微软拆分案”,美国司法部启动了强大的法律攻势,连环诉讼搞得盖茨焦头烂额。面对政府的“百般刁难”,微软公司还是不紧不慢地应诉、答辩、聘请律师配合调查、积极地与司法部达成庭外和解,甚至涉讼期间还推出了风靡全球的 Windows XP操作系统,让人们看到了巨型跨国企业的风范与涵养。 案例分析: 如果“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话,微软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力量,使美国政府的所有电脑陷入瘫痪,因为它的产品已渗透到了政府最尖端的情报、国防系统。 政治经济学理论还告诉我们,像微软这样规模的寡头企业,已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际操控政治,这是资本主义的金钱本质。但是,微软公司既没有采取技术手段,也没有采取政治手段,而是冷静地选择了法律抗争。 价值尺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如果取之有道而至富贵,那才是真正的“贵”,即实现了不只是“经济人”同时也是“道德人”、“社会人”的价值。现代市场经济当然是以利益为驱动机制,但同样要求“见利思义”,“义然后取”。那种不管义不义,先赚了再说,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行为是要不得的;那种有钱能使鬼推磨,“鬼附势慕利”的“钱神论”是要不得的;那种只有黑心才发财、专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更是要不得的。 “得民心者得天下” 从商家来说,赢得顾客就一定能够赢得市场,企业就一定能够蒸蒸日上。 办企业的宗旨:“服务社会,富强国家”。这一宗旨充分体现了儒家“以民为本”的观点,具有普遍性。 “经营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利润乃是服务的报酬”。尊重消费者,理解顾客,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上。 然而,至今有的商家仍不知“以民为本”的道理。有的坑害顾客,最终顾客越来越少。这就是“失民心”所带来的经济恶果。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时间还不长,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之中,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可以背弃商业道德、莫谈经济伦理的理由。 同业经营者不再野蛮地割砍对方电线,而变成了中国电信分拆后的若干电信企业相互之间诉讼缠身,应感到万分欣慰。 经济伦理,距离我们并不遥远。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因而跨文化谈判中的文化障碍问题已逐渐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已意识到,跨文化谈判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谈判双方缺乏对彼此文化背景的了解,以及忽视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与作用。关键词:文化背景;文化障碍;价值观念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相互联系和互相依存,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也随之相互交融,进一步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跨文化交际。一、跨文化商务谈判中的文化障碍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的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因而跨文化谈判中的文化障碍问题已逐渐引起广泛关注。下面的案例就从多侧面体现了跨文化商务谈判中的文化障碍。康沃公司是加拿大一家生产印刷设备的公司。公司派两名商务代表到中国江苏省上海北部的一座小城与一家印刷设备公司谈判。公司总裁查理波顿和市场主任菲比瑞内斯同行。之前该公司从未向加拿大境外销售过设备,两人对中方对他们的热情款待非常高兴。李经理亲自到上海机场接机,然后行驶九十公里开到小城,安排他们住在一个新建的宾馆里。几小时后主人盛宴招待他们,并有很重要的政府官员出席宴会。这种红地毯式的接待令他们对销售前景十分乐观。第二天上午是观光。他们迫切地想开始谈判,但午饭后却让他们休息。下午一个会说英语的公司雇员来告诉他们说晚上将安排他们去看歌舞演出。第三天终于可以坐下来谈判了,进程非常缓慢。双方先概括介绍自己,加方认为这与销售毫无关系。中方提供翻译,虽然翻译的友好使加方感到很舒适,但翻译环节使沟通缓慢。中方还花大量时间谈论之前曾来过小城的加方贸易代表并问及他。波顿从未见过这位贸易代表,所以无话可说。当轮到加方进行陈述时,他们惊讶地发现竟有十个中方代表隔桌相坐。中方代表不停地微笑并点头赞许。波顿和瑞纳斯准备了充足的数据并有力地证明了五年之内他们公司产量将会翻一倍。最后二位满怀信心地返回了宾馆。第二天中方代表又增加了四人,并让他们再次解释已经陈述过的事情。他们开始觉得沮丧。中方让他们解释有关技术方面的微小细节。加方两位代表均未涉入如此高科技的技术活动,这是此设备的核心。加方代表尽其所能地解释完后,疲惫地回到了宾馆。第二天中方代表中的一员指出他们所陈述的内容与他在加拿大时生产总监工程师所说的不一致,中方抓住这一点不放。午餐时加方代表迅速向加拿大发传真索取细节和解释。下午的情景令波顿和瑞纳斯有点不安。谈判过程中一位中年女匆忙进入谈判室与中方谈判领导耳语,随后他立即起身离开。没有任何人对此做出解释。第二天加方收到了传真,谈判就昨天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讨论。进程十分缓慢,中方很欣赏加方产品的高质量,但担心一旦产品损坏,他们不会维修。他们希望加方提供维修培训服务。加方提出如果派专人在中方工作数周或数月将会增加巨额开销,他们认为设备不会有问题并且中方完全有能力维护此设备。最终谈判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价格。这是最艰难的阶段。中方要求打折20%。加方认为这种谈判过于粗暴,他们坚持原价格,并认为此价格非常合理,但在滚筒部件上可打3%的折扣。尽管之前加方代表听说在中国谈判会很费时间,但他们认为一周的时间是足够宽裕的。但时间飞逝,再有两天他们就要回国了。他们开始询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双方达不成协议,他们需要再就什么问题做进一步讨论。最后的谈判过程中他们竭力使中方讨论未解决的关键问题,但中方似乎并不愿意这么做。第二天下午告别宴会开始之前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价格问题基本解决了,但付款方式没有解决,这是难以解决的难题,中方不能保证付款计划,因为这要由市政府最终决定。尽管如此,李经理还是微笑着提到了今后的合作,中加双方过去的友谊,以及他们从加方身上学到很多东西。他们再次签了九个月前已经在加拿大签过的意向书。加方代表失望地回国了,但还希望双方通过传真或邮件进一步讨论销售事宜。两周后,加方惊愕地得到消息:中方已经从日本生产商手中买下了此设备。他们的设备质量上乘,价格合理,是什么使谈判失败呢?二、跨文化商务谈判中文化障碍产生的原因分析在单一文化背景下,谈判过程是可以预见、也是可以准确把握的。然而跨文化谈判则具有不确定性,更充满了挑战性,因为跨文化谈判是不同思维方式、不同沟通方式、不同行为方式之间进行的谈判行为。跨文化谈判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谈判双方缺乏对彼此文化背景的了解以及忽视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与作用。下面就案例中谈判失败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一)国人注意培养关系中国人谈判焦点不在于谈判主题,而在于建立长期合作的人际关系。因此,谈判初期双方谈论的内容涉及宽泛的议题及社交活动,直到彼此建立相互信任、增进相互了解之后才进入谈判主题。而对西方人而言,谈判焦点就在于实质性的内容,在于交易,而非人际关系。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人,在人际交往中是非常看重感情和人情的。一方面,这源于中国人古老文化和和谐相处、友好往来、团结共事、合作互利的精神和观念。这种处世态度和人际关系有利于交往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对商人说来则有利于交易的成功。从这方面讲,这种观念和行为有其有益的一面。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求人办事总是礼数先行、中国商人与他人谈生意之前总是先宴请对方的原因。利奈尔•戴维斯说得好:“在宴席上,人们常常谈论食品,交换一些十分正式的、表示敬意或友谊的词语。从低语境文化的视角出发,人们所谈论的事都不是与个人有关的,也不含有多少信息。人们只是在比其他场合更为精确地遵循一套礼仪规范。这包括彼此敬酒,同时使用一些与相互关系和当时场景相适宜的套话。……交谈是愉悦而轻松的,来自高语境文化的赴宴者将此情景解释为:彼此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到可以开始谈生意或谈完生意的地步了。”“合同属于低语境文化的文件类型。对于西方人说来,合同的含义全在于文字之中。在签署合同之前,一位西方人肯定会审读小号字体印刷部分,这意味着他会十分仔细地关注合同细节以确保没有不利的条款隐藏在用以撰写合同的专用法律术语中。一旦表示赞同,合同就将牢牢约束签约双方,即使签约之后发生了双方都未曾预料的事也不可违约。例如,假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其中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来自低语境文化的签约方不会把它当成更改合同的理由。这种态度对于来自高语境文化的签约方却似乎是不公平的,后者总是习惯于将情景事态的因素纳入考虑之中。假如一个西方人从合同中获得了超过他事先预料的利益,他仅仅会认为他一直是好运相随。假如他亏损了,他就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佳。”“假如签约双方有了争议,则低语境文化的交际者就会竭力通过参照合同条款来解决分歧。而高语境文化的交际者则会更有可能在精确的合同条款之外去考虑公关因素和情景因素。事实上,对于高语境文化的交际者说来,情景因素要比严密的合同条款更为重要。”(Davis, 2004:68-69)从上面这段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制观念很重的西方人与人情观念很重的中国人之间在处理彼此关系和相互纷争时的巨大差异。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在保留人情观念中有益因素的同时,正在努力摒弃那种有害的极端人情观。(二)西方人注重时间和效率西方人在历史上率先进入工业化时代,科技和经济都较为发达,至今生产力水平已有了迅猛的提高,每一分钟都意味着新的产品问世、新的价值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快速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使他们深切感到“时间就是金钱”,而无休无止、尽最大可能地追逐利润是他们的奋斗目标,为此他们必须要节约和利用分分秒秒,去创造最大的价值,故而他们看重和珍惜时间,认真对时间进行规划安排,也十分守时。而东方人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长期的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导致其生产和生活节奏缓慢,尤其因他们相对更重视形式、礼仪,不惜在繁文缛节上花费时间,因此他们远不如西方人那么珍惜时间,守时观念相当差。约会时间、计划安排等常常随意变动。对此,萨莫瓦评论道:“当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走到一起来的时候,有关时间的观念和实践的运用也颇具有重要性。大多数来自西方文化的人是依据线性空间看待时间的。我们是受时间约束的。我们的时间表和工作日程支配着我们的生活。德国人和瑞士人的时间意识甚至比我们还要强。对他们说来,火车、飞机以及一日三餐都必须始终准时。但有很多文化并非如此。在他们看来,是活动而非钟表决定人们的行动。” (三)中西方的价值观念不同西方人特别尊崇个人主义,这源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以及财产的私有制观念。美国学者萨莫瓦说:“来自非洲某些国家或地区、古巴以及中国的人多半会认为,企业以及生产手段应当归国家或人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一些出生在美国或加拿大的人从小到大都会认为,生产手段应该归于拥有唯一业主身份的个人所有,要么归拥有共同业主身份的几个人所有,要么归合股经营公司的许多人共同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为赚得尽可能多的资产和钱财成为绝大多数人的奋斗目标,从而逐步形成以个人为中心的“个性主义”理念以及行为方式。在西方人的心目中,个人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信条,即个人的利益应该是至高无上的,一切价值观、权利和职责都起源于个人。它强调个人的能动性、独立性、个人意愿的表达以及个人的隐私性。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个人意识是十分强烈的;个人的权利、财产、隐私、事业、目标等被摆在他人、集体、乃至国家之上,绝对不可分侵犯;而集体或团队的意识则相对淡薄。集体主义,又称集体本位、集体意识或团队观念,是指看重集体利益、重视集体力量、强调集体作用、主张依靠集体、注重协作配合、提倡团结奋斗的观念。一般而言,贫穷落后的国家 (尤其是非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民族或种族通常都崇尚集体主义精神,甚至在美国文化影响下的非洲裔美国人也尊崇集体主义。据Triandis估算,全世界70%的人口生活在具有集体主义特征的文化中(Triandis, 1990:48)。这或许是由于他们都属于弱势群体,长期以来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发展滞后不仅造成国家的经济基础薄弱,而且导致个人的能力与机遇的极大缩水,使得个人无论是与自然作斗争,还是谋求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和发展,都更加依赖于国家、他人或社会组织的集体力量。在中国,数千年来中国思想文化特别是儒教、道教以及佛教历来强调“以和为贵”、尊崇“天人合一”、注重人情亲情和团结友爱的传统,是导致中国人看重和依赖家庭、团体和社会力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同的文化、民族、国家拥有不同程度的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观念,这同样也表现为一个连续体,有些国家的人个人主义意识更强烈一些,有些国家的人则集体主义思想更浓厚一些。其中,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个人主义观念越强烈;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其集体主义意识越浓厚。三、结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已意识到,跨文化谈判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谈判双方缺乏对彼此文化背景的了解以及忽视文化差异对谈判的影响与作用。在单一文化背景下,谈判过程是可以预见、也是可以准确把握的。然而跨文化谈判则具有不确定性,更充满了挑战性,因为跨文化谈判是不同思维方式、不同沟通方式、不同行为方式之间进行的谈判行为。首先,我们应正视并承认本民族以外的种种不同的民族文化;在继续弘扬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同时,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社会习俗、风土人情,并虚心学习乃至接收吸纳其他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其次,深入了解、认真研究其他民族文化的内涵和精髓,找出本民族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异同,研究跨文化交际的内在规律,掌握跨文化商务谈判的知识、技能及正确策略,恰当运用这些技能与策略,在跨文化商务谈判过程中获得成功。

扩大再生产。。

微观经济学论文案例分析

通货膨胀对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影响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摘 要] 通货膨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常见现象,通常是指社会购买力持续大于社会总供给而导致物价普遍上涨。本文通过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观察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通胀压力。并且运用预算约束、斯勒茨基替代效应、普通收入效应和禀赋收入效应,分析了通货膨胀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以及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说明了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监督调控的必要性。[关键词] 通货膨胀;收入;消费通货膨胀(Inflation)是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社会产出,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的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简单地说,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它是一个长期概念,因此,一次性的价格水平上升不属于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下,通货膨胀对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一、当前我国通货膨胀 对于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程度,官方和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官方认为目前的物价上涨主要是因为游资炒作,是结构性通货膨胀;学术界则认为中国正进入通货膨胀时代。 目前,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有生产者物价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以及GDP平减指数等等。本文论述的是通货膨胀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所以采用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它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的变动的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在本文中,我们用CPI指数来衡量我国的通货膨胀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CPI体系是有较大缺陷的,这一体系已经多次被学者质疑过。目前,中国的CPI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1 我国目前CPI的构成 项 目 比重 项 目 比重食品 34% 医疗保健、个人用品 10%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4% 衣着 9%居住 13% 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 6%交通通讯 10% 烟酒及其他用品 4% 中国CPI构成权重体系的首要问题是食品占34%,在目前的统计指标中,食品是所有八大类商品中权重最大的分类项,这使得食品价格的波动对CPI的拉动作用特别明显;CPI的另外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则是居住权重较小的问题,美国CPI体系中居住类是%,中国仅为13%左右,而且我国目前CPI指数体系中的所谓“居住”仅仅是指房屋装修等附加消费,而不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的价值——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2008年城市居民居住类年消费总额仅为699元、733元、808元、904元、982元和1145元,看上去这个数字每年增长幅度都不小(年均增长超过了5%)。但实际上,由于基数太低,居住类消费不管如何增长都十分有限,这与近年来中国城市房价的“上不封顶”式疯狂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所以当前房价飞涨,而CPI水平还能维持在10%以下。 虽然看起来中国CPI体系中食品和居住类所占比重一个偏高一个偏低,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抵消,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居民的居住类支出要远远高于食品支出。所以,现行CPI指数是被低估的。 尽管目前CPI指数存在很多缺陷,但因其构成体系的相对固定性,所以通过纵向对比仍然能在较大程度上反映通货膨胀水平。因此本文中仍然选取CPI作为通货膨胀水平的衡量指标。 1996-2004年间,中国经历了罕见的通货紧缩。2004-2005年左右,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材料价格开始猛涨,中国的物价水平和CPI逐渐攀升。2007年全年我国CPI上涨%,2008年全上涨,创1996年以来新高。不过,随后的全球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的通胀趋势,2009年我国全年CPI比上年下降。 但是,金融危机的震荡只是暂时降低了自然资源的价格,减轻了中国的通胀程度。2009年,全球局势刚一稳定,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价格就继续上涨,中国的通货膨胀再度加速——如下图所示,我国今年(2010年)前10个月的CPI指数变化趋势。 图 1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10年我国CPI指数除3月份和6月份略有下降外,其他各月份均呈现出增长的趋势,9月CPI同比增,创23个月新高,而10月份到达了,为25个月以来的最高值。从数据上来看,我国面临着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如果考虑到当前CPI指数体系的缺陷,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应该是比较可观的。二、通货膨胀对居民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影响 通货膨胀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轻微通货膨胀是正常的,并且有刺激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当通货膨胀率持续走高时,其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通货膨胀的危害,凯恩斯曾指出,再没有什么比通过摧毁一国的货币来摧毁一个社会的基础更容易的事情了,通货膨胀破坏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所有隐藏法则,它不仅会导致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而且也会引发一国货币的严重贬值,并由此破坏整个市场的运作法则。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对经济有着致命影响的货币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会摧毁整个社会。 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末端,民众则处在直面通货膨胀的最前沿,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最直接。通过微观经济学若干理论和分析工具的运用,可以清楚地发现通货膨胀的消极影响。 民众购买力(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受到商品价格和收入水平两方面的影响,当商品价格一定时,消费者收入越高,可购买的商品越多,所以获得的效用越大、福利越好。消费者购买商品所需费用正好等于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消费束被称为预算线,在预算线上,这些消费束正好可以把消费者的收入用完,即 p1*x1+p2*x2=m1如图2中m1所代表的斜线所示: 图2 位于预算线下方的所有消费束的集合被称为预算集,它表示收入和价格既定时消费者能够负担的起的所有消费束。显然,当面临通货膨胀时,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1和商品2的最大数量都会减少,预算线必然内移。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观点,消费者的最优消费束位于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上。预算线的内移必然意味着最优消费束的内移,所以消费者的总体福利必然会减少。价格上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导致福利减少 上文中分析的是通货膨胀使消费者实际收入下降,那么仅从商品价格上涨的角度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又是如何呢? 通货膨胀意味着商品价格的快速上升,所以我们要研究的是,消费者在决定商品的消费数量时,如何对商品的价格变动做出反应。运用斯勒茨基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可以轻松发现通货膨胀(即价格上涨)时,消费者商品购买量的变化。 图3 假设通货膨胀条件下,消费者购买x1和x2两种“综合”商品,前者代表价格上涨的商品,后者代表价格未上涨或上涨幅度比较有限的商品(虽然通货膨胀时,商品价格普遍上涨,但总有一些例外)。运用微观经济学中斯勒茨基的方法,商品价格变化(本文中即商品x1的价格上涨)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分为“转动——移动”的过程,如图所示: 第一阶段即“转动”的过程,是预算线的斜率发生变化而购买力保持不变的一种变动——初始预算线围绕初始最优选择转动至某一水平,转动后的预算线与最终的预算线具有相同的斜率,因而也具有相同的相对价格,但是,由于纵截距不同,所以这两条预算线代表不同的货币收入。必须注意的是,A点所代表的最初的消费束仍然处在转动后的预算线上,所以这个消费束正好也能支付得起。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消费者的购买力在预算线转动前后保持不变。然而,虽然A点仍然是支付得起的,但它并非转动后的预算线上的最佳购买量。如图所示,在转动后的预算线上,与无差异曲线相切的B点表示最优消费量。消费束B就代表商品1价格上升时,调整货币收入以使原先的消费束能够支付得起的最优消费束。在图示的横轴上,从A到B的移动(a-----b)就被称为替代效应,它指的是当价格变动但购买力保持不变时,消费者如何用一种商品“替代”其他商品的情况。 第二阶段即“移动”的过程,预算线的斜率保持不变而购买力发生变化,也就是商品相对价格保持不变而收入变动时发生的移动。与转动后的预算线相比,消费者的最优选择由B变为C。在图示的横轴上,从B到C的移动(b-----c)被称为收入效应。 那么,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需求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这一变动的符号是什么样的?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正常商品和低档商品的概念。需求量随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上升而增加的商品被称为正常商品,需求量随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上升而减少的商品称为低档商品。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的数量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所以,我们在此处假设消费者所消费的全都是正常商品。 显然,由上面的定义可知,当收入减少时,消费者对正常商品的需求就会减少。通货膨胀环境下,消费者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商品价格的上升导致收入相对减少,从而产生负的收入效应。 根据显示偏好原理和最优选择假设,替代效应总是与价格的变动方向相反。所以,当商品价格上升时,由替代效应引起的需求变动总方向为负。 综上可知,在消费者消费正常商品的前提下,如果商品价格上涨,则无论收入效应还是替代效应均与价格负向变动,也就是说,价格上涨时,只要消费者收入不变或涨幅小于商品价格涨幅,则其消费的商品数量一定会减少,正如图中所展现的消费者的消费组合从A变成C。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是指由于通货膨胀形成的物价上涨而造成的收入再分配。收入分配效应,归根到底是因为消费者的初始禀赋不同,也就是消费者进入市场前所拥有的商品或资产的数量不同。 正如前文的分析显示,在不考虑禀赋的前提下,尽管所有消费者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消极影响(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商品价格上涨所导致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均为负值),然而当消费者具有禀赋之后,通货膨胀对其影响就应该具体分析了。有些消费者因为自身拥有的禀赋而从通货膨胀中受益,当其受益幅度超过受损程度时,便是通货膨胀的受益者。 图4是图3的修正,在这个图上,增加了初始禀赋——W点,由于初始禀赋总是能够支付得起的,所以W点位于初始预算线上。A点代表消费者的初始消费,显然,在A点消费者对商品1的消费量小于其初始禀赋,也就是说,此时消费者实际上是商品1的净供给者,是商品2的净购买者。当商品1的价格上涨时,在横轴上,从A到B的移动(a-----b)就被称为替代效应,从B到C的移动(b-----c)被称为普通收入效应,这两者与图2中的分析是一致的。 图4 但是,由于消费者拥有初始禀赋,而初始禀赋无论是在通货膨胀之前还是之后都是能够支付得起的,所以,消费者的最终预算线必然要穿过W这一初始禀赋点——由于在价格变动时,消费者所拥有的禀赋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动,所以又出现了一个额外的收入效应:禀赋收入效应——也即横轴上C到D的移动(c-----d)。 此时,从图上显然可以看出,通货膨胀前后消费者的消费集为A和D,消费者对价格上涨的商品1的消费量不降反升,而正常商品在价格上涨时需求量应该是下降的,对这个现象可能的解释只有一个——由于初始禀赋的存在,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的收入增加。对这个消费者而言,价格上涨给其带来的福利增加额超过了福利减少额,所以他是通货膨胀的受益者。 相比之下,对于拥有很少初始禀赋或者没有初始禀赋的消费者来说,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福利增加额小于福利减少额,总体福利下降,所以他是通货膨胀的受损者。 以上只是通过一个简单模型来表现通货膨胀对拥有不同禀赋消费者的影响。假设只考虑正常的生理需求,则不同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总需求(即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最终消费的数量)区别不大——毫无疑问,消费者拥有的禀赋越多,那么他越能从上涨的价格中获得好处。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首先体现为不同社会群体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不同,他们在通货膨胀中遭受的福利损失不同。甚至可以形象地说,通货膨胀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效应(正如图4中所示,拥有不同禀赋的人在通货膨胀时所得到的损害和福利是不同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在消费与投资比例、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投资倾向以及消费结构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差别很大。对高收入者(拥有较多禀赋的消费者)而言,消费在全部收人中所占比重不大,边际消费倾向较小而边际投资倾向较大,再加上收人和财富为消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较小。此外,高收入者还可以通过资产的增值来弥补消费支出方面的损失并实现财富扩大。比如,在近期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飙升过程中,高收入者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和房地产来抵消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对低收入者而言,由于购买力不足,消费在收人中占据较大比重,边际消费倾向较大,消费品以必需品为主(这部分消费品往往缺乏价格弹性)。此外,低收入者往往不能像高收入者那样通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来抵御通货膨胀。所以,通货膨胀往往意味着低收入群体财富的迅速流失。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还可以从消费者收入种类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消费者自身拥有禀赋,当他选择向市场上提供禀赋时,便能获得收入,不同种类的收入在面对通货膨胀时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以工资或薪金为主要收入者——在现实中,实际通货膨胀的发生和民众感受到通货膨胀的存在,以及要求增加工资和实行增加工资的时间上,总是存在一定的间隔,所以工资的增长常常落后于物价的上涨,工资增长滞后的时间越长,则受通货膨胀影响的损失越大。总的说来,只要有通货膨胀的存在,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者,总会受到损害;以利息和地租及其他租金为主要收入者——通货膨胀后,由于利息、租金的调整也存在时延问题,使得以利息和租金为生的人,在通货膨胀期间遭受损害;以利润为主要收入者——通货膨胀中,利润因货币工资调整时延长短而受影响,货币工资调整的时间间隔越大,利润增长得越多,反之,则利润增长趋缓,当货币工资率与通货膨胀率一致时,利润不变。如果企业采用按成本利润的定价方式.则利润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以利润为收入者,在通货膨胀中至少可以不受影响,如果因企业工资调整的滞后、举债、产品销售提价等因素,则可以大获其利。 总之,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的具体表现为:低收入者(拥有较少禀赋者)福利受损,高收入者(拥有较多禀赋者)却可以获益;以工资和租金、利息为收入者,在通货膨胀中会遭受损害;而以利润为主要收入者,却可能获利。结论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通货膨胀是毫无疑问的,这不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也给我国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利益受损,而高收入群体却能在通胀中获益。如果这一趋势延续下去,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监督调控作用的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在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广大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参考文献][1]哈尔﹒R.范里安.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三联书店,2009.[2]杨天宇.启动我国消费需求的几点思考[J].消费经济,2004(5).[3]厉以宁.西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路 兴.我国通货膨胀福利损失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5]张金丹.论通货膨胀对无地农民的影响[J].现代经济,2009(3).[6]李治国.关于通货膨胀隐性危害的若干理论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4(9).[7]唐珏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次通货膨胀成因的比较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 学报,2009(3).[8]苏楗芳.通货膨胀不确定性研究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9]张余文.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2010(8).[10]谭 伟.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研究——基于洛伦茨曲线的分析[J].科学研究,2007(1).[11]张根龙.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成因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8(7).[12]黄燕芬,杨欣波.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上涨对中国社会的影响[J].河北经济,2008(1). 如果觉得可以的话有什么问题再追问

微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微观经济学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为了帮助学生积累企业管理的经验和促成微观经济学教学方式的改进,文章根据马克思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的基本原理,对企业沙盘模拟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微观经济学;生产者行为理论;企业

沙盘模拟微观经济学教学中主要介绍产品市场的局部均衡理论。局部均衡理论由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者行为理论三个理论构成。在局部均衡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均衡价格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所描述的情况是学生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而生产者行为理论描述的是厂商的行为,学生几乎接触不到,造成学习困难。所以,微观经济学的教学需要着重于学生对于厂商行为的感性认识。而企业沙盘模拟课程便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企业沙盘模拟介绍

用友ERP沙盘将实训学生分为4~6组,每组运营一个企业,这些企业在起始的时候具有同样的配置,并且面对同样的选择。包括:广告费投入的选择,生产线的选择,原材料采购的选择等。各个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收益,以及其他企业的发展策略对本企业的影响,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争取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企业沙盘模拟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通过理论加实验的方式合理安排微观经济学课程

高校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课时基本为48学时,且全为理论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无法将企业沙盘模拟引入微观经济学教学。所以,根据企业沙盘模拟运营等环节,理想的教学时间是16学时,故需要将微观经济学48课时划分为:理论课时32学时,实验学时16学时。

(二)调整企业沙盘模拟规则以适应微观经济学教学内容

在生产者行为理论当中,厂商的行为原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教师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应用企业沙盘模拟时,必须要对企业沙盘模拟的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微观经济学教学内容。例如,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中,假设有很多厂商,单个厂商的产量只占总供给的一小部分,对于价格没有影响。而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是: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对产量进行控制。生产者理论的前提假设是要求厂商的产量要小于需求量,而在企业模拟实训当中,有四种生产线:手工线、半自动线、全自动线和柔性线。而每个生产线的全年产品数各不相同,为保证总供给小于需求,需要对企业进行限产,调整生产线。在教学中运用企业沙盘模拟微观经济时,为使企业沙盘模拟符合微观经济的实际现状,应适当调整模拟规则,进而更好地实现教学内容。

(三)提炼企业沙盘模拟中包涵的微观经济学理论

1.经济人假说。用友ERP沙盘将学生分为六组,每组运行一个企业,运行六年后,以利润多少作为判断胜负的标准,这体现了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目标是微观经济学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说的表现。2.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用友ERP沙盘中将企业中的成本具体化,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广告费,设备维护费。教师可以将这些具体的成本进行归类,形成微观经济学中的成本,使学生产生直观的认识。在实验当中,原材料费用和生产费用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属于可变成本。在第一年内,由于只能使用手工线生产P1产品,所以,原材料费用和生产费用都等于1Mq,其中q代表产量。可变成本的公式是:TVC=2q。而设备维护费,设备折旧等,都不随产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属于不变成本。3.显成本和隐成本。企业生产的显成本是指厂商在市场上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企业生产的隐成本是指厂商自己所拥有的且被用于自己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4.停止营业点。如下表所示,第一年在广告费用为零的条件下,除数量为7的订单外,其余都是亏损的,是不是应该继续生产?这涉及停止营业点的概念。判断是否停业的标准是收益和可变成本,收益大于可变成本,就应该继续生产。如表所示,每个订单的总收益都大于可变成本,所以,应该继续生产。总之,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引入企业沙盘模拟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了解企业的同时了解企业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富荣,吴红英.提高高校ERP沙盘模拟实训课程教学效果的措施[J].中国市场,2015(33):132-133.

[2]张玲玲.基于公选课的ERP沙盘模拟实践教学探索[J].高教学刊,2016(22):140.

通常微观经济学上的创始人被认为是亚当·斯密。自其以后,微观经济学有了十足的进展,至19世纪30年代,已经建立起微观众经济学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微观经济学如马歇尔预言般达到高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微观经济学有了更大突破,其中显著代表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诸多成就。从微观众经济学理论出发,诺贝尔经济学奖理论在管理经济学上挑战完全理性假设,公共经济学上进行理论突破,管制经济学上开辟实证研究,劳动经济学上进行理论修正与补充,福利经济学上深化不断。诺贝尔经济学奖从1969年开始,已有47年历史。通过分析微观经济学研究领域,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理论成果上看有微观经济学理论的进步、研究领域的变化和研究方法的应用,发展趋势更加综合、多元、交叉。

一、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微观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应用

微观经济学在诺贝尔经济学奖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应用创新。一是一般均衡理论应用。作为数理经济学的一种重要创新,其从公理化角度研究经济系统整体均衡的稳定性、有效性、存在性,被当作西方主流经济学,其基本方法在微观与宏观经济学中都应用广泛。一般均衡体系由萨缪尔森提出,使其成为统一处理各种经济问题的一般方法,希克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动态一般均衡理论建立,并将规模报酬因素引入,结合起资本与投资理论。二是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应用。约翰·福布斯·纳什通过不动点定理,使均衡点的存在得到证明,奠定了博弈论一般化的基础,海萨尼对不完全信息博弈领域进行了新的开辟,让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得到发展,维克里与莫里斯开创了不对性信息条件经济激励理论研究,并成为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基石。三是资源最优分配理论应用。通常资源配置的完成依靠价格体系的调整,康托罗维奇首次提出解乘数法,在资源最优配置问题中引入线性规划方法,将定性研究发展到现实计量阶段,赫克曼与麦克法登则建立了微观计量经济学理论,使统计方法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在个人、家庭、企业统计分析应用中广泛,使经济信息在反映社会本质上更深刻。四是行为经济学与实验经济学应用。该经济学研究领域新的开创依赖于卡纳曼与史密斯的研究,提供了克服西方主流经济分析方法关于基本方法论困难的解决出路,提出期望价值理论遵循条件,使实证经济学方法的缺陷得到弥补,推动了经济理论现代发展。

二、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学的解释力因经济学的放松与拓展持续增强

经济学理论大多建立的基础为一系列假设和假说,假设又是基于现实世界的一种非现实主义抽象理解。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历年理论来看,研究微观经济学主要通过理论程度、信息确定性两条主线,再结合放松假设,向现实世界不断走近,以拥有更强的解释力。在20世纪50年代后,人们逐步认识到依托“经济人”假说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为理想模式,难以在实际中有效指导决策,而多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理论贡献,正是建立在逐步放松的理性假设上,让更加复杂的人性假定来替代“经济人”假设。此外,从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可以分析出,对于完全信息假设经济学家已经开始逐步抛弃,转而研究不完全性信息与其下的人类选择行为问题,让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发展空间更大,并使其作为经济学分支有更强的现实世界解决力。信息经济学着重分析研究人性假设与外部环境的决策约束因素,数量化不确定性,在激励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的模型构建上给予方法论基础。不确定信息对新古典主义理论前提进行改变,开创了新的经济学理论空间。在放弃交易成本为零假定后,交易成本理论得到了更广泛应用,在真实世界更准确审视上拥有了更有力工具。从该角度来看,微观经济学的发展道路为对非现实主义旧的假设不断放弃,让假说向真实世界更加靠近的成长过程。

(二)经济学研究方法与领域综合性、多元性、交叉性特征更加明显

综合诺贝尔经济学奖近年来趋势,微观经济学里获奖理论在研究上更趋向于数理化,且分析方法显现出综合性、多元性的特征。在经济学中数学的应用主要表现在:数学结合经济理论,开创数理经济学;数学、统计学结合经济数据,通过计算机定量分析。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研究范围上,学科研究越来越广泛,并推进经济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更加多元化。多元化的倾向表现使得经济科学能逐步独立并树立一元化地位,逐步向人口经济学、管理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实现多元化发展,使得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多元性、综合性、交叉性与前沿性特征更加明显。

结束语:

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发展可以通过前人成熟的理论体系知识,更大程度地理解与掌握单个社会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对多样化假定条件、非经济化研究领域等发展趋势更加透彻、了解,使学科知识能更好转换成社会生产力与社会财富创造驱动价值力。

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论文

以精读和泛读相结合的方式,阅读和浏览了一些公共经济学方面的著作。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深入的对每个细节问题进行理解和分析,所以本阶段阅读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公共经济学的一般性理论框架体系,考察公共经济学学科所涵盖的主要领域和内容,以及比较各种类型公共经济学方面教材或著作的异同之处,目的是对公共经济学这一理论学科有一个宏观的把握,以期对以后深入研究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一、对公共经济学一般性框架的理解 公共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政府机构、非营利部门等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行为及其绩效的学科。通过阅读众多教材和专著,我试图寻找一条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分析线索。虽然众多教材都各自有自己的体系和侧重(尤其是国外教材),但我感觉还是有一个一般性的理论线索可以把握。即:市场万能(亚当·斯密的思想、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市场失灵(公共产品、外部性、不对称信息、自然垄断、公平、稳定等问题以及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增加(凯恩斯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公共规制)→政府失灵(对第二定理的怀疑、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强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边界技术划定问题。其中公共经济学学科诞生于政府大幅干预经济时期,即20世纪5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时期,并且现代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是公共经济学诞生、发展前提基础。 此外,在公共产品范围界定问题上还引出了对政府间财政分权和财政关系的探讨;对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的否定,引出了对公共经济效率问题的关注,因此公共经济主要方面的效率也进行了深入地展开研究:在公共支出方面引出了对各种支出项目的深入研究和预决算体制管理的研究;在公共收入方面引出了税收原则、税收负担、税收转嫁、公债以及最优税制问题和税收结构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公共规制方面引入了基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问题的研究。 基于以上分析,公共经济学的一般分析框架可描述为:先以市场效率(帕雷托效率)和福利经济学基础入手;再分析市场失灵问题,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性、不对称信息、自然垄断、公平、稳定等问题;随后重点分析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提供的局部和一般均衡模型等各种公共产品提供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直接民主:各种投票理论和规则、间接民主:利益集团和寻租问题);随后针对公共支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各具体项目的考察以及支出成本收益和支出政策的研究)、公共收入(税收原则、税收负担、税收转嫁、公债以及最有税制问题和税收结构问题)和公共规制等问题进行展开分析;最后涉及公债、财政分权、预决算管理等问题。这是我理解的公共经济学的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由于公共经济学还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其学科内容还很难清楚地界定,因此以上框架只能基本涵盖主要或主流公共经济学所涉及的内容,而对某些深入具体的公共经济问题可能有所疏漏。二、对各类型公共经济学教材或专著的比较和认识 现在中国出现的公共经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两大类、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国外编著的公共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其中又分为有中译本的和英文原版的两种类型。一般而言,有中译本的国外教材或专著是比较经典的、主流的、名家所著的或国外普遍流行的教材或专著,如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加雷斯·迈尔斯的《公共经济学》、布朗和杰克逊的《公共部门经济学》等;而我国发行的英文原版的教材或专著则一般是以作为辅助性或扩展性的阅读材料来使用的,如约翰·利奇的《公共经济学教程》等。 第二类是国内编著的公共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其中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外主流教材的逻辑体系框架为基础,将经典理论以中国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重点在于对西方主流思想的引进,较少的涉及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公共经济实践,较注重一般理论的介绍,如大多数国内编著的公共经济教材;另一类是立足于中国实践和具体国情,结合国外的经典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公共经济的现状和发展问题,在体系和内容上都与国外教材有很大不同,有很大的原创性,如吕炜教授所著的《我们离公共财政有多远?》和王延杰所著的《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等。 下面分别以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约翰·利奇的《公共经济学教程》、杨志勇、张馨的《公共经济学》和吕炜教授的《我们离公共财政有多远?》为例来介绍四种不同类型的公共经济学方面的著作。 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是一本较正统的公共经济学方面的教材,遵循了一般性的分析体系框架,对大多数公共经济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同样从福利经济学入手,引出市场失灵和公共经济存在的必要;然后着重对公共收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用了很多章节对许多具体的支出和收入项目进行了展开分析,使这一部分成为了全书的重点;最后以深层次问题为名对财政联邦制、财政分权和赤字财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没有对公共规制方面的内容加以分析论述。在分析的体制背景上,本书完全以美国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民主体制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是一部市场化和民主化背景下的公共经济学著作。在分析方法上,本书也是深入浅出,运用了大量的图表和专栏案例等方式对问题进行了阐述,较少的运用数理推导的方式。因此本书体系完整、内容翔实全面、通俗易懂,是一本很好的公共经济学方面的教材。 约翰·利奇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在体系框架和内容侧重上与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有一定的差别,侧重于由福利经济学两条定理的局限出发来分析公共经济问题,用较多篇幅分析了市场交换和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产品、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等问题都以整篇多章的形式来展开论述。同时对税收和再分配问题也有较多论述,也涉及了公共规制问题,但基本没有系统的论述公共支出问题。在分析方法上较多的运用了数理分析和代数的方法,但难度相对较低,不需要许多数理知识就能看懂。这本书在内容和体系框架上与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有很大的互补性,对某些斯蒂格利茨的《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没有涉及或较少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是一本深入扩展和辅助阅读的好教材。 杨志勇、张馨的《公共经济学》基本以国外正统公共经济学框架为基础,体系较完备、内容几乎涵盖了现阶段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所有领域,内容多是介绍性的,比较通俗易懂,但某些问题过于简单,没能深入展开把问题讲清楚。分析方法上,多以论述为主,数理推导证明较少,或有一些也不规范、严谨,看起来比较费劲。在所关注的实践对象上,多以中国实践为例,使读者能更易理解,但所关注的只是从西方理论框架下中国相应问题的一些方面,没有系统深入地分析中国公共经济问题的现状和发展问题,没有过多地考虑中国体制上的特点和差异。总体上看,更像是一本西方公共经济理论的理论综述。但对于初学者而言,是一本不错的入门教材,对许多公共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简单介绍。吕炜教授的《我们离公共财政有多远?》是一本以全新视角研究和探讨中国公共财政和中国公共经济问题的著作。本书取名虽为公共财政,但所涉及的内容与众多公共经济学方面的著作几无差异。这本书以西方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立足中国经济转轨实践的宏观背景,在探讨了不同体制、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情况下的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书在内容和体系框架上以一种循序展开的分析框架论述了中国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问题的定位、结合公共财政发展的一般规律考察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转轨国家,以及中国的公共财政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并且紧扣中国经济转轨实践探讨了经济体制的市场化与财政体制公共化两个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的问题,最终以大量的实践数据比较分析了国际间的公共财政实践问题。在分析方法上,运用了大量的实证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公共经济问题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述。 我认为西方著名学者的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学教材和著作多是以西方政治社会经济体制为背景来研究公共经济问题,其对公共经济问题研究的框架体系主要是涉及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经济问题,而较少的涉及不同体制、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情况下的公共经济问题。因此,西方学者对于公共经济问题分析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可以借鉴,但在具体的内容和所应关注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加以中国经济转轨的宏观背景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而当前大多中国学者所编著的关于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方面的著作多是直接以西方学者研究分析的理论框架为基础,简单的以案例或小结的形式涉及一些中国的类似问题,但没有真正立足中国经济转轨实践,从中国背景去研究考察中国的公共财政和公共经济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上述各种类型的公共经济方面著作的代表的特点作出以下的一些判断: 特点著作 难度 体制背景 分析方法 内容、体系 著作性质 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 较易、较少数理证明 成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社会 规范分析,多图表和专栏,较少数理推导 正统,侧重公共收支的分析 主教材 约翰·利奇:《公共经济学教程》 有数理推导、但不需太多数理知识 成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社会 规范分析,多数理、代数和图形 与主流互补,侧重对市场失灵问题的分析 辅助教材 杨志勇、张馨:《公共经济学》 通俗易懂、但部分章节介绍过于简单,难以理解 成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社会,但引入一些中国案例 规范分析,多引用国外数理推导,多专栏、图表 较为全面、按主流框架展开,但没有深入分析 入门教材 吕炜教授:《我们离公共财政有多远?》 有学术论文性质,需认真体会 以不同体制为背景,着重强调了中国的转轨体制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较多数据与图表 不同于一般体系,侧重不同体制比较分析,立足中国实践 学术专著扩展阅读 对其他教材特点的一些看法: 加雷斯·迈尔斯的《公共经济学》:较多数理证明和推倒,属于中级难度,涉及内容和问题较深,需较强的数理和微观经济学基础。 布朗和杰克逊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内容介于中级与初级之间,需一定的数理和微观经济学基础,涉及内容较为正统,但偏重于税收问题。 拉本德拉·贾的《现代公共经济学》:属于中级教程,有较多的数理推导和证明,内容正统和主流。 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的《公共经济学》:属于中级教程,版本较老,内容主要关注了税收问题而忽视了公共支出问题。 但上述四部教材都不涉及公共规制问题。

正的外部性,后果自己想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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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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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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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动态分析案例研究论文

我也想知道~ 要是谁来点哲学的事情那就更不错了~ 回答者:kukol - 助理 三级 4-28 23:21马路小吃摊现象的实际观察和经济分析 -- 一个经济学的案例研究 高校宿舍区外小商贩摆摊早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这些小商贩,有关各方想尽千方百计加以消灭,可是屡战屡败,那些小商贩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且生意十分兴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怎么会长期存在?本文通过作者本人在复旦大学东区门外的实际调查并利用经济博弈论对此进行分析。 一、马路小吃摊现象的描述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增长和大学生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复旦大学宿舍区外的夜宵市场生意火爆。每当夜幕降临,特别是21点至23点之间①的高峰阶段,东区门外的国定路两旁都会有十几家小商贩设摊,供应的夜宵品种非常丰富,几乎汇聚了全国各地的风味小吃。夜宵的单价一般在1-3元之间,非常适合学生族消费。这些小吃摊对于路两侧的"旦苑餐厅"、"老巷美食"和一些超市简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不仅仅是由于逃税形成的价格优势,更重要的是时间优势,因为学生不需要浪费很多时间用于排队等候②。由于小吃摊的激烈竞争,旦苑、"老巷"和超市在夜宵市场上的份额很小。 二、马路小吃摊现象的成因--高额利润的驱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答案很简单,存在高额利润。小商贩能够在夜宵市场上"百折不挠"的动力就在于此。夜宵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小贩们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小贩们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三、夜宵市场的博弈分析 (一) 小贩与"黑猫"(警察)的博弈 (二) 学生与旦苑的博弈 四、马路小吃摊问题的解决 从上面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到,这个问题长期悬而未决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抑制需求,即采用征收消费税的方法;第二种是受益者支付垄断租金。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方法都是行不通的。首先,对学生征税的主体很难明确(究竟是税务局还是学校),而且也会遭到广大学生的反对;其次,支付租金相当于垄断利润的转移,转移的比例很难确定,结果会产生受益者与打击者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而且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办法只会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很多人认为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 五、结论和意义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与(小贩)个人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市场化也有三条不同的道路,其结果也就大不相同。 第一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没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只是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和单独行动,那么,政府行为就具有了非政府行为的内容和反市场行为的性质,其结果是破坏了市场发育的基础,造成市场化过程的逆转和倒退。 第二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只是经济行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无真正的政府行为的介入和作用,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作出的安排,虽然市场化的方向不会偏离,但是,其发展的速度较慢,其缺失的方面也难以弥补。 第三种,如果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既有经济个体的自发行动,又有政府因应自然趋势的有效规范和强力推动,不仅市场化的方向会得到坚持,其进程也会大大加速。国年路菜市场的发展就是证明。 注释: ①学生一般此时从自修教室返回寝室,由于晚饭时间一般为4点30分至6点,经过3个小时左右的自修,此时大都饥肠辘辘. ②这一点在寒冷的冬天非常明显。据说那位卖蛋饼的小贩做一个蛋饼用时不到30秒。 ③这个假设纯粹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实际上小商贩被抓时不会损失全部的产品,有逃脱的可能性。有充分理由相信小商贩们是经过理性选择的。 不可这样理解警察没有动力去抓这些"非法"小商贩,比如国年路的小商品市场。 ⑥导使 察后两者的市场份额比较小?老巷和超市的夜宵价格一般比较高,比如肉包,旦苑卖元/个,联华超市却卖到元/个。 ⑦2000年夏,旦苑食物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尽管自2000年秋季开学以来,进行了一番整顿,但卫生状况令人堪忧。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1997:《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 谢识予,《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3) 艾德加·法伊格,1993:《地下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郑介甫等译; (4) 埃米莉·查姆丽-莱特:《非洲本地的制度和经济成本》选自《发展经济学的革命》,上海三联书店,黄祖辉 蒋文华主译. (5) 张曙光,《政府、农民和市场--山东惠民"大市场"要灭"小"市场与浙江义乌小市场变成大市场案例的比较和分析》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随便找个理论(比方说边际效用递减)联系一下实际不就写出来了吗,从网上直接抄复制、粘贴是方便,可深入点掌握一个理论的机会被你自己丢掉了(搞不好期末考就考你放弃的那个理论呢。。。)。

我觉得你可以参考下(争议解决、世界经济探索)等等这样的期刊参考下里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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