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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5 01:57:01

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分析

例教学一种比较适合当今教学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那么,经济法课程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呢?

摘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文阐述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指出案例教学能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溯源至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的判例教学法教学改革,首次在教学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过去的教本。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参与讨论,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逐渐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被美国法学教育的精华[1]。判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中国,借鉴此种教学法科学合理的部分,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成文法法律体系,形成了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环境的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的概述及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行动为导向的“互动式”教学方法。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很强,实践性更强的课程,它的表现形式以抽象的概念、制度、规范等为主,对于实践经验的在校生来说要理解其中的理论知识比较困难。而案例分析法恰恰是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把课堂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生动的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让抽象枯燥的经济法知识变得具体生动、形象有趣。所以,如果可以成功地将案例分析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就能够培养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培养能力型、素质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引入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案例最好是贴近学生生活或者最近发生的现实案例,并在课前把案例相关资料发给学生,启发学生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来思考分析案例的观点。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通过图文并茂、视听结合的多媒体形式难学生展示相关案例。因为多媒体教学具体形象生动、信息量多、故事情节有趣等特点,将案例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故事情节充分展现出来,很受学生欢迎。案例可以从《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普法节目和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等网站中精选出来。

(二)学生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选取的案例通过思考后相互之间分组进行讨论。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充当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角色,启发学生思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此外,教师还要灵活运用提示、设问、强调、举例子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营造轻松愉快的讨论气氛,吸引学生参与讨论和交流信息,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总结结果

经过热烈讨论后,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代表发言,阐述本小组对于案例讨论的观点,教师根据每个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全面的`点评。教师点评过程中,一方面,要给出正确的案例分析答案,强调学生应掌握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步骤;另一方面,在明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及案例分析的重点和难点,在分析评讲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加深和巩固学生对相关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此外,教师还可以针对学生讨论的焦点问题,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四)撰写分析报告

经过思考讨论、总结分析后,教师可以布置学生课后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通过撰写分析报告,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拓展其思维空间;另一方面,教师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案例中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为自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供思路和启发,而此类课题研究应用性很强,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反过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提高教学效果,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精选教学案例

为了提高教学效果,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该是紧扣教学内容、针对性强、真实典型的、新颖,案例选择不仅仅限于教材、网站、电视的间接材料,最好能通过深入司法系统实践锻炼而总结归纳出直接的案例,使所选案例更具有说服力,理论联系实际,学生对理论知识更易于理解、掌握和运用。案例分析问题要向学生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所有案例分析有法可依。总而言之,案例筛选应遵循以下原则:1.案例要具有现实意义;2.案例的难度应该适中;3.案例具有教学价值。

(二)合理安排案例

教学时间案例教学的特点之一是占用时间比较多,而经济法课程内容复杂、课时量较少,学生很难掌握案例中的核心知识点,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科学地安排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注意控制时间,教师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围绕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学生有更宽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交流,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1.案例演示法教学可以利用丰富的多媒体课件生动形象地演示案例,刺激学生的视觉,将案例与课程的基本理论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达到信息双向沟通的效果。目前,高校广泛采用这种方法,其表现形式或者以讲授理论为主,案例教学只是例证作用;或者以案例为主进行课程理论的讲解分析。

2.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应该是在教师的主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而进行的讨论分析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组织案例讨论时可以采用引导、指导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来扩展学生思路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也可以采用提问、设问、反问、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讨论分析,鼓励学生大胆根据自己的观点归纳总结。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学应主导讨论的方向和节奏:学生讨论过于激烈兴奋时,教师要及时调整;学生讨论过于沉闷,思维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教师则要通过引导、启发来拓展学生思维,引领学生展开讨论,调整课堂气氛;学生讨论内容偏离主题,教师应及时纠正并帮其理顺。实践证明,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了学生表达技巧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达到较好的教书育人的效果。

3.案例模拟法

案例模拟法是指由学生通过饰演案例中的角色充分体会法律在现实生生活中的运用,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采取此种方法要求教师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好案例剧本、道具、布置简单的模拟场景等,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其体会法律在生活的魅力和意义,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

与讲授法要有机结合传统的理论教学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模式,它充分体现了教师对教学的整体组织和掌控,能较好地解释分析法学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它最大的优势是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而案例教学法则是一种启发、引导性的教学方法,它从生活实际入手,能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只有更好地把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有机结合,把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巧妙地渗透到案例教学当中的同时,又把典型的现实案例融入到法律理论知识中,真正做到以例激趣、以例明理、以理析例、以理证例,两者有机结合,达到更好的课堂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基于上述分析,特设计以下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中,可在课堂上引用导入案例,即启发性案例,通过案例情陈述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学生可带着问题边听取教师讲授法律知识,边结合案例思考问题,法律知识点学习完毕后再回过头来分析案例。比如,在讲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内容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前可导入如下案例:果农张飞与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商户王刚签订了一份蕃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交货,张飞因家中有事不能如期交货,决定8月3日办完事后交货,不料8月2日天降冰雹,蕃茄被毁,故不能交货。这种情况下张飞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提出问题)?案情陈述完后向学生讲解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当学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后,导入案例中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教师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分析,学生便可以轻松掌握课堂教学内容了。

四、结论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一种比较适合当今教学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普遍受到学生的欢迎,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也体现了诸多的优势,但对教师在案例选择、课堂组织和掌控、多媒体的运用等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必须不断深入调研、参与实践才能筛选更多有代表性的案例素材讲解,弥补课堂教学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多样化的教学手段,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156.

[2]舒胜.高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实践与探索[J].高职论丛,2011(9).

[3]杨春娇.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安全教学法的探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9).

[4]孙月蓉.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1(3).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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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1] 卢孔标,李亚培. 我国对外贸易对国内物价影响的实证分析[J].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05期[2] 刘华,王仁祥. 人民币汇率与通货膨胀的关系问题思考[J]. 特区经济. 2007年04期[3] 钱峻峰. 谨防进出口贸易引发通货膨胀[J]. 中国国情国力. 2007年03期[4] 张大路.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 2006年22期[5] 曹伟. 中国经济增长、汇率变动与对外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J]. 海南金融. 2005年09期[1] 林娟娟,王勋铭.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分析[J]. 消费导刊. 2007年08期[2] 张庆君. 辽宁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01期[3] 吴锦峰. 基于FTD的湖北GDP增长实证分析[J]. 工业技术经济. 2007年03期[4] 戴德锋. 甘肃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01期[5] 陈淑芸,尉浩,马江波,王青志. 天津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 价格月刊. 2007年02期[6] 张冰,金戈. 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研究综述[J].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7年02期[7] 王正儒. 宁夏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J]. 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年04期[8] 张洪峰. 我国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J]. 统计与咨询. 2006年05期[9] 张玉明,聂艳华. 对外贸易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牵动作用分析[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03期[10] 杨海水,赵大平,范方志. 进、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作用的比较[J]. 统计与决策. 2006年12期[1] 唐海燕. 进出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作用机制与风险度量[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06期[2] 周帅,于淼,杨宜勇. 我国价格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J]. 中国物价. 2008年09期[3] 沈学桢,黄帅. 美国经济下行变动对我国港口(对美)净出口的影响[J]. 港口科技. 2008年07期[4] 陈丹丹,任保平. 需求冲击与通货膨胀——基于中国的经验研究[J]. 当代财经. 2008年06期[5] 林剑平. 中国历次通货膨胀的原因与启示——基于货币因素和体制因素的双向视角[J]. 世界经济情况. 2008年06期[6] 温浩. 论贸易对中国通货膨胀的影响[J]. 金融发展研究. 2008年05期[7] 周望军,葛建营,王小宁,侯守礼. 价格传导问题综述及量化分析[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02期[8] 薛迎春. 中国货币市场失衡与国际储备波动联系——基于1994年~2004年的实证分析[J]. 上海经济研究. 2007年10期[9] 程国平,方苏立. 关于我国边际消费倾向的探讨[J]. 商业时代. 2007年26期[10] 魏杰. 探求流动性过剩的化解之道[J]. 中国金融. 2007年17期[11] 熊仁宇. 成本推动型通胀考验央行调控智慧[N].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 (013)[1] 唐海燕著. 中国对外贸易创新论[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2] 吴莹等著. 中国进出口贸易预测与分析[M]. 科学出版社, 2005[3] (美)杰弗里·萨克斯(),(美)费利普·拉雷恩()著,费方域等译. 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M]. 上海三联书店, 2004[4] 范从来等著. 通货紧缩国际传导机制研究[M]. 人民出版社, 2003[5] 李杰等编著.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6] 程祖伟,韩玉军编著. 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7] 唐海燕编著. 国际贸易学[M].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1[8] 李晓西著. 现代通货膨胀理论比较研究[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1] 乐平. 2008年中国汇率大观[J]. 中国自行车. 2008年04期[2] 党明灿. 人民币币值高估或低估的标准分析[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05期[3] 叶莉,郭继鸣. 利率平价的人民币汇率与利率关系的实证研究[J].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 2003年02期[4] 宋磊. 浅析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因素[J]. 硅谷. 2008年16期[5] 周义,李梦玄. 我国汇市和股市相关性的实证研究[J]. 科技与管理. 2009年01期[6] 任兆璋,宁忠忠. 人民币汇率预期的ARCH效应分析[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年12期[7] 王颖. 我国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J].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 2005年03期[8] 焦桂梅. 通货膨胀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J]. 硅谷. 2009年08期[9] 张根能,张栓兴,扈文秀. 人民币汇率对中国向美国出口影响的实证研究[J]. 西安理工大学学报. 2009年04期[10] 叶雪梅. 通货膨胀与我国的银行信贷管理[J].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 1995年Z1期[1] 毛海棠. 进出口贸易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模型分析[J]. 数学理论与应用. 2009年02期[2] 吴春明. 进出口贸易对我国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 2006年03期[3] 张大路.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 2006年22期[4] 林德峰,闫波. 进出口贸易对我国通货膨胀的影响及对策[J]. 山西科技. 2007年01期[5] 钱峻峰. 谨防进出口贸易引发通货膨胀[J]. 中国国情国力. 2007年03期[6] 刘华,卢孔标. 进出口贸易与通货膨胀的国际传导——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检验[J]. 金融与经济. 2007年10期[7] 温浩. 论贸易对中国通货膨胀的影响[J]. 金融发展研究. 2008年05期[8] 吴昊明. 进出口贸易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16期[9] 温浩,朱建勋. 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J].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8年08期

1] 简东平. 盈利能力分析指标改进的思考[J].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1,(05) . [2] 刘建英.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评价探讨[J]. 交通财会 , 1999,(09) . [3] 王富强,徐静珍.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J]. 财会月刊 , 2004,(23) . [4] 刘淑蓉.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研究[J]. 重庆商学院学报 , 2000,(04) . [5] 张涛. 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内容与途径[J]. 黑龙江财会 , 2002,(03) . [6] 黄贤玲,吴俊文. 试析股份制企业盈利能力指标[J]. 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1,(01) . [7] 李萍,肖惠民. 企业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的改进与完善[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 2003,(05) . [8] 黄明,郭大伟. 浅谈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J]. 林业财务与会计 , 1997,(03) . [9] 王彤. 对财务评价盈利能力分析指标设置有关问题的探讨[J]. 中国工程咨询 , 2003,(05) . [10] 许秀蓉. 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J].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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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变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分析: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融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不同,一般的经营租赁只涉及两方当事人,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2: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 1.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后,根据承租方的选择,以出租方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方的行为。因此,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租赁交易,它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出租人三菱集团本身就是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生产厂家,它既是出租人又是供货人。所以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交足租金后,无线电广只需付象征性价格即可取得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案例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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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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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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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法学方面的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微观经济学论文案例分析

通货膨胀对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影响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摘 要] 通货膨胀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常见现象,通常是指社会购买力持续大于社会总供给而导致物价普遍上涨。本文通过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观察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通胀压力。并且运用预算约束、斯勒茨基替代效应、普通收入效应和禀赋收入效应,分析了通货膨胀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以及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说明了政府采取措施加以监督调控的必要性。[关键词] 通货膨胀;收入;消费通货膨胀(Inflation)是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社会产出,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的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简单地说,通货膨胀是指价格水平的持续上升,它是一个长期概念,因此,一次性的价格水平上升不属于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格局下,通货膨胀对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一、当前我国通货膨胀 对于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程度,官方和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官方认为目前的物价上涨主要是因为游资炒作,是结构性通货膨胀;学术界则认为中国正进入通货膨胀时代。 目前,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有生产者物价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以及GDP平减指数等等。本文论述的是通货膨胀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所以采用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它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的变动的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在本文中,我们用CPI指数来衡量我国的通货膨胀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CPI体系是有较大缺陷的,这一体系已经多次被学者质疑过。目前,中国的CPI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1 我国目前CPI的构成 项 目 比重 项 目 比重食品 34% 医疗保健、个人用品 10%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14% 衣着 9%居住 13% 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 6%交通通讯 10% 烟酒及其他用品 4% 中国CPI构成权重体系的首要问题是食品占34%,在目前的统计指标中,食品是所有八大类商品中权重最大的分类项,这使得食品价格的波动对CPI的拉动作用特别明显;CPI的另外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则是居住权重较小的问题,美国CPI体系中居住类是%,中国仅为13%左右,而且我国目前CPI指数体系中的所谓“居住”仅仅是指房屋装修等附加消费,而不包括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的价值——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2008年城市居民居住类年消费总额仅为699元、733元、808元、904元、982元和1145元,看上去这个数字每年增长幅度都不小(年均增长超过了5%)。但实际上,由于基数太低,居住类消费不管如何增长都十分有限,这与近年来中国城市房价的“上不封顶”式疯狂增长形成了鲜明对比。所以当前房价飞涨,而CPI水平还能维持在10%以下。 虽然看起来中国CPI体系中食品和居住类所占比重一个偏高一个偏低,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抵消,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居民的居住类支出要远远高于食品支出。所以,现行CPI指数是被低估的。 尽管目前CPI指数存在很多缺陷,但因其构成体系的相对固定性,所以通过纵向对比仍然能在较大程度上反映通货膨胀水平。因此本文中仍然选取CPI作为通货膨胀水平的衡量指标。 1996-2004年间,中国经历了罕见的通货紧缩。2004-2005年左右,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材料价格开始猛涨,中国的物价水平和CPI逐渐攀升。2007年全年我国CPI上涨%,2008年全上涨,创1996年以来新高。不过,随后的全球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的通胀趋势,2009年我国全年CPI比上年下降。 但是,金融危机的震荡只是暂时降低了自然资源的价格,减轻了中国的通胀程度。2009年,全球局势刚一稳定,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价格就继续上涨,中国的通货膨胀再度加速——如下图所示,我国今年(2010年)前10个月的CPI指数变化趋势。 图 1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10年我国CPI指数除3月份和6月份略有下降外,其他各月份均呈现出增长的趋势,9月CPI同比增,创23个月新高,而10月份到达了,为25个月以来的最高值。从数据上来看,我国面临着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如果考虑到当前CPI指数体系的缺陷,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率应该是比较可观的。二、通货膨胀对居民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影响 通货膨胀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轻微通货膨胀是正常的,并且有刺激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当通货膨胀率持续走高时,其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通货膨胀的危害,凯恩斯曾指出,再没有什么比通过摧毁一国的货币来摧毁一个社会的基础更容易的事情了,通货膨胀破坏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所有隐藏法则,它不仅会导致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而且也会引发一国货币的严重贬值,并由此破坏整个市场的运作法则。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对经济有着致命影响的货币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会摧毁整个社会。 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末端,民众则处在直面通货膨胀的最前沿,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最直接。通过微观经济学若干理论和分析工具的运用,可以清楚地发现通货膨胀的消极影响。 民众购买力(实际收入水平)下降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受到商品价格和收入水平两方面的影响,当商品价格一定时,消费者收入越高,可购买的商品越多,所以获得的效用越大、福利越好。消费者购买商品所需费用正好等于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消费束被称为预算线,在预算线上,这些消费束正好可以把消费者的收入用完,即 p1*x1+p2*x2=m1如图2中m1所代表的斜线所示: 图2 位于预算线下方的所有消费束的集合被称为预算集,它表示收入和价格既定时消费者能够负担的起的所有消费束。显然,当面临通货膨胀时,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1和商品2的最大数量都会减少,预算线必然内移。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观点,消费者的最优消费束位于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上。预算线的内移必然意味着最优消费束的内移,所以消费者的总体福利必然会减少。价格上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导致福利减少 上文中分析的是通货膨胀使消费者实际收入下降,那么仅从商品价格上涨的角度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又是如何呢? 通货膨胀意味着商品价格的快速上升,所以我们要研究的是,消费者在决定商品的消费数量时,如何对商品的价格变动做出反应。运用斯勒茨基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可以轻松发现通货膨胀(即价格上涨)时,消费者商品购买量的变化。 图3 假设通货膨胀条件下,消费者购买x1和x2两种“综合”商品,前者代表价格上涨的商品,后者代表价格未上涨或上涨幅度比较有限的商品(虽然通货膨胀时,商品价格普遍上涨,但总有一些例外)。运用微观经济学中斯勒茨基的方法,商品价格变化(本文中即商品x1的价格上涨)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分为“转动——移动”的过程,如图所示: 第一阶段即“转动”的过程,是预算线的斜率发生变化而购买力保持不变的一种变动——初始预算线围绕初始最优选择转动至某一水平,转动后的预算线与最终的预算线具有相同的斜率,因而也具有相同的相对价格,但是,由于纵截距不同,所以这两条预算线代表不同的货币收入。必须注意的是,A点所代表的最初的消费束仍然处在转动后的预算线上,所以这个消费束正好也能支付得起。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消费者的购买力在预算线转动前后保持不变。然而,虽然A点仍然是支付得起的,但它并非转动后的预算线上的最佳购买量。如图所示,在转动后的预算线上,与无差异曲线相切的B点表示最优消费量。消费束B就代表商品1价格上升时,调整货币收入以使原先的消费束能够支付得起的最优消费束。在图示的横轴上,从A到B的移动(a-----b)就被称为替代效应,它指的是当价格变动但购买力保持不变时,消费者如何用一种商品“替代”其他商品的情况。 第二阶段即“移动”的过程,预算线的斜率保持不变而购买力发生变化,也就是商品相对价格保持不变而收入变动时发生的移动。与转动后的预算线相比,消费者的最优选择由B变为C。在图示的横轴上,从B到C的移动(b-----c)被称为收入效应。 那么,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需求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这一变动的符号是什么样的?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正常商品和低档商品的概念。需求量随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上升而增加的商品被称为正常商品,需求量随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上升而减少的商品称为低档商品。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消费的商品的数量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所以,我们在此处假设消费者所消费的全都是正常商品。 显然,由上面的定义可知,当收入减少时,消费者对正常商品的需求就会减少。通货膨胀环境下,消费者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商品价格的上升导致收入相对减少,从而产生负的收入效应。 根据显示偏好原理和最优选择假设,替代效应总是与价格的变动方向相反。所以,当商品价格上升时,由替代效应引起的需求变动总方向为负。 综上可知,在消费者消费正常商品的前提下,如果商品价格上涨,则无论收入效应还是替代效应均与价格负向变动,也就是说,价格上涨时,只要消费者收入不变或涨幅小于商品价格涨幅,则其消费的商品数量一定会减少,正如图中所展现的消费者的消费组合从A变成C。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是指由于通货膨胀形成的物价上涨而造成的收入再分配。收入分配效应,归根到底是因为消费者的初始禀赋不同,也就是消费者进入市场前所拥有的商品或资产的数量不同。 正如前文的分析显示,在不考虑禀赋的前提下,尽管所有消费者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消极影响(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消费者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商品价格上涨所导致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均为负值),然而当消费者具有禀赋之后,通货膨胀对其影响就应该具体分析了。有些消费者因为自身拥有的禀赋而从通货膨胀中受益,当其受益幅度超过受损程度时,便是通货膨胀的受益者。 图4是图3的修正,在这个图上,增加了初始禀赋——W点,由于初始禀赋总是能够支付得起的,所以W点位于初始预算线上。A点代表消费者的初始消费,显然,在A点消费者对商品1的消费量小于其初始禀赋,也就是说,此时消费者实际上是商品1的净供给者,是商品2的净购买者。当商品1的价格上涨时,在横轴上,从A到B的移动(a-----b)就被称为替代效应,从B到C的移动(b-----c)被称为普通收入效应,这两者与图2中的分析是一致的。 图4 但是,由于消费者拥有初始禀赋,而初始禀赋无论是在通货膨胀之前还是之后都是能够支付得起的,所以,消费者的最终预算线必然要穿过W这一初始禀赋点——由于在价格变动时,消费者所拥有的禀赋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动,所以又出现了一个额外的收入效应:禀赋收入效应——也即横轴上C到D的移动(c-----d)。 此时,从图上显然可以看出,通货膨胀前后消费者的消费集为A和D,消费者对价格上涨的商品1的消费量不降反升,而正常商品在价格上涨时需求量应该是下降的,对这个现象可能的解释只有一个——由于初始禀赋的存在,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的收入增加。对这个消费者而言,价格上涨给其带来的福利增加额超过了福利减少额,所以他是通货膨胀的受益者。 相比之下,对于拥有很少初始禀赋或者没有初始禀赋的消费者来说,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福利增加额小于福利减少额,总体福利下降,所以他是通货膨胀的受损者。 以上只是通过一个简单模型来表现通货膨胀对拥有不同禀赋消费者的影响。假设只考虑正常的生理需求,则不同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总需求(即消费者对商品的实际最终消费的数量)区别不大——毫无疑问,消费者拥有的禀赋越多,那么他越能从上涨的价格中获得好处。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首先体现为不同社会群体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不同,他们在通货膨胀中遭受的福利损失不同。甚至可以形象地说,通货膨胀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效应(正如图4中所示,拥有不同禀赋的人在通货膨胀时所得到的损害和福利是不同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在消费与投资比例、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投资倾向以及消费结构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差别很大。对高收入者(拥有较多禀赋的消费者)而言,消费在全部收人中所占比重不大,边际消费倾向较小而边际投资倾向较大,再加上收人和财富为消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较小。此外,高收入者还可以通过资产的增值来弥补消费支出方面的损失并实现财富扩大。比如,在近期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飙升过程中,高收入者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和房地产来抵消通货膨胀的负面影响。对低收入者而言,由于购买力不足,消费在收人中占据较大比重,边际消费倾向较大,消费品以必需品为主(这部分消费品往往缺乏价格弹性)。此外,低收入者往往不能像高收入者那样通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来抵御通货膨胀。所以,通货膨胀往往意味着低收入群体财富的迅速流失。 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还可以从消费者收入种类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消费者自身拥有禀赋,当他选择向市场上提供禀赋时,便能获得收入,不同种类的收入在面对通货膨胀时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以工资或薪金为主要收入者——在现实中,实际通货膨胀的发生和民众感受到通货膨胀的存在,以及要求增加工资和实行增加工资的时间上,总是存在一定的间隔,所以工资的增长常常落后于物价的上涨,工资增长滞后的时间越长,则受通货膨胀影响的损失越大。总的说来,只要有通货膨胀的存在,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者,总会受到损害;以利息和地租及其他租金为主要收入者——通货膨胀后,由于利息、租金的调整也存在时延问题,使得以利息和租金为生的人,在通货膨胀期间遭受损害;以利润为主要收入者——通货膨胀中,利润因货币工资调整时延长短而受影响,货币工资调整的时间间隔越大,利润增长得越多,反之,则利润增长趋缓,当货币工资率与通货膨胀率一致时,利润不变。如果企业采用按成本利润的定价方式.则利润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以利润为收入者,在通货膨胀中至少可以不受影响,如果因企业工资调整的滞后、举债、产品销售提价等因素,则可以大获其利。 总之,通货膨胀的收入分配效应的具体表现为:低收入者(拥有较少禀赋者)福利受损,高收入者(拥有较多禀赋者)却可以获益;以工资和租金、利息为收入者,在通货膨胀中会遭受损害;而以利润为主要收入者,却可能获利。结论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通货膨胀是毫无疑问的,这不仅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压力,也给我国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利益受损,而高收入群体却能在通胀中获益。如果这一趋势延续下去,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监督调控作用的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在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广大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参考文献][1]哈尔﹒R.范里安.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三联书店,2009.[2]杨天宇.启动我国消费需求的几点思考[J].消费经济,2004(5).[3]厉以宁.西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路 兴.我国通货膨胀福利损失研究[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5]张金丹.论通货膨胀对无地农民的影响[J].现代经济,2009(3).[6]李治国.关于通货膨胀隐性危害的若干理论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4(9).[7]唐珏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次通货膨胀成因的比较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 学报,2009(3).[8]苏楗芳.通货膨胀不确定性研究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9]张余文.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2010(8).[10]谭 伟.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研究——基于洛伦茨曲线的分析[J].科学研究,2007(1).[11]张根龙.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成因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8(7).[12]黄燕芬,杨欣波.通货膨胀与资产价格上涨对中国社会的影响[J].河北经济,2008(1). 如果觉得可以的话有什么问题再追问

微观经济学论文2000字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微观经济学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为了帮助学生积累企业管理的经验和促成微观经济学教学方式的改进,文章根据马克思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的基本原理,对企业沙盘模拟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微观经济学;生产者行为理论;企业

沙盘模拟微观经济学教学中主要介绍产品市场的局部均衡理论。局部均衡理论由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者行为理论三个理论构成。在局部均衡理论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均衡价格理论和消费者行为理论所描述的情况是学生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而生产者行为理论描述的是厂商的行为,学生几乎接触不到,造成学习困难。所以,微观经济学的教学需要着重于学生对于厂商行为的感性认识。而企业沙盘模拟课程便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企业沙盘模拟介绍

用友ERP沙盘将实训学生分为4~6组,每组运营一个企业,这些企业在起始的时候具有同样的配置,并且面对同样的选择。包括:广告费投入的选择,生产线的选择,原材料采购的选择等。各个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收益,以及其他企业的发展策略对本企业的影响,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争取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企业沙盘模拟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一)通过理论加实验的方式合理安排微观经济学课程

高校微观经济学的教学课时基本为48学时,且全为理论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无法将企业沙盘模拟引入微观经济学教学。所以,根据企业沙盘模拟运营等环节,理想的教学时间是16学时,故需要将微观经济学48课时划分为:理论课时32学时,实验学时16学时。

(二)调整企业沙盘模拟规则以适应微观经济学教学内容

在生产者行为理论当中,厂商的行为原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教师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应用企业沙盘模拟时,必须要对企业沙盘模拟的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微观经济学教学内容。例如,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中,假设有很多厂商,单个厂商的产量只占总供给的一小部分,对于价格没有影响。而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手段是: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对产量进行控制。生产者理论的前提假设是要求厂商的产量要小于需求量,而在企业模拟实训当中,有四种生产线:手工线、半自动线、全自动线和柔性线。而每个生产线的全年产品数各不相同,为保证总供给小于需求,需要对企业进行限产,调整生产线。在教学中运用企业沙盘模拟微观经济时,为使企业沙盘模拟符合微观经济的实际现状,应适当调整模拟规则,进而更好地实现教学内容。

(三)提炼企业沙盘模拟中包涵的微观经济学理论

1.经济人假说。用友ERP沙盘将学生分为六组,每组运行一个企业,运行六年后,以利润多少作为判断胜负的标准,这体现了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目标是微观经济学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说的表现。2.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用友ERP沙盘中将企业中的成本具体化,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广告费,设备维护费。教师可以将这些具体的成本进行归类,形成微观经济学中的成本,使学生产生直观的认识。在实验当中,原材料费用和生产费用随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属于可变成本。在第一年内,由于只能使用手工线生产P1产品,所以,原材料费用和生产费用都等于1Mq,其中q代表产量。可变成本的公式是:TVC=2q。而设备维护费,设备折旧等,都不随产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属于不变成本。3.显成本和隐成本。企业生产的显成本是指厂商在市场上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企业生产的隐成本是指厂商自己所拥有的且被用于自己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4.停止营业点。如下表所示,第一年在广告费用为零的条件下,除数量为7的订单外,其余都是亏损的,是不是应该继续生产?这涉及停止营业点的概念。判断是否停业的标准是收益和可变成本,收益大于可变成本,就应该继续生产。如表所示,每个订单的总收益都大于可变成本,所以,应该继续生产。总之,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引入企业沙盘模拟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了解企业的同时了解企业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富荣,吴红英.提高高校ERP沙盘模拟实训课程教学效果的措施[J].中国市场,2015(33):132-133.

[2]张玲玲.基于公选课的ERP沙盘模拟实践教学探索[J].高教学刊,2016(22):140.

通常微观经济学上的创始人被认为是亚当·斯密。自其以后,微观经济学有了十足的进展,至19世纪30年代,已经建立起微观众经济学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微观经济学如马歇尔预言般达到高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微观经济学有了更大突破,其中显著代表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诸多成就。从微观众经济学理论出发,诺贝尔经济学奖理论在管理经济学上挑战完全理性假设,公共经济学上进行理论突破,管制经济学上开辟实证研究,劳动经济学上进行理论修正与补充,福利经济学上深化不断。诺贝尔经济学奖从1969年开始,已有47年历史。通过分析微观经济学研究领域,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理论成果上看有微观经济学理论的进步、研究领域的变化和研究方法的应用,发展趋势更加综合、多元、交叉。

一、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微观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应用

微观经济学在诺贝尔经济学奖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应用创新。一是一般均衡理论应用。作为数理经济学的一种重要创新,其从公理化角度研究经济系统整体均衡的稳定性、有效性、存在性,被当作西方主流经济学,其基本方法在微观与宏观经济学中都应用广泛。一般均衡体系由萨缪尔森提出,使其成为统一处理各种经济问题的一般方法,希克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动态一般均衡理论建立,并将规模报酬因素引入,结合起资本与投资理论。二是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应用。约翰·福布斯·纳什通过不动点定理,使均衡点的存在得到证明,奠定了博弈论一般化的基础,海萨尼对不完全信息博弈领域进行了新的开辟,让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得到发展,维克里与莫里斯开创了不对性信息条件经济激励理论研究,并成为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基石。三是资源最优分配理论应用。通常资源配置的完成依靠价格体系的调整,康托罗维奇首次提出解乘数法,在资源最优配置问题中引入线性规划方法,将定性研究发展到现实计量阶段,赫克曼与麦克法登则建立了微观计量经济学理论,使统计方法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在个人、家庭、企业统计分析应用中广泛,使经济信息在反映社会本质上更深刻。四是行为经济学与实验经济学应用。该经济学研究领域新的开创依赖于卡纳曼与史密斯的研究,提供了克服西方主流经济分析方法关于基本方法论困难的解决出路,提出期望价值理论遵循条件,使实证经济学方法的缺陷得到弥补,推动了经济理论现代发展。

二、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学的解释力因经济学的放松与拓展持续增强

经济学理论大多建立的基础为一系列假设和假说,假设又是基于现实世界的一种非现实主义抽象理解。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历年理论来看,研究微观经济学主要通过理论程度、信息确定性两条主线,再结合放松假设,向现实世界不断走近,以拥有更强的解释力。在20世纪50年代后,人们逐步认识到依托“经济人”假说的完全理性决策理论为理想模式,难以在实际中有效指导决策,而多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理论贡献,正是建立在逐步放松的理性假设上,让更加复杂的人性假定来替代“经济人”假设。此外,从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可以分析出,对于完全信息假设经济学家已经开始逐步抛弃,转而研究不完全性信息与其下的人类选择行为问题,让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发展空间更大,并使其作为经济学分支有更强的现实世界解决力。信息经济学着重分析研究人性假设与外部环境的决策约束因素,数量化不确定性,在激励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的模型构建上给予方法论基础。不确定信息对新古典主义理论前提进行改变,开创了新的经济学理论空间。在放弃交易成本为零假定后,交易成本理论得到了更广泛应用,在真实世界更准确审视上拥有了更有力工具。从该角度来看,微观经济学的发展道路为对非现实主义旧的假设不断放弃,让假说向真实世界更加靠近的成长过程。

(二)经济学研究方法与领域综合性、多元性、交叉性特征更加明显

综合诺贝尔经济学奖近年来趋势,微观经济学里获奖理论在研究上更趋向于数理化,且分析方法显现出综合性、多元性的特征。在经济学中数学的应用主要表现在:数学结合经济理论,开创数理经济学;数学、统计学结合经济数据,通过计算机定量分析。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研究范围上,学科研究越来越广泛,并推进经济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更加多元化。多元化的倾向表现使得经济科学能逐步独立并树立一元化地位,逐步向人口经济学、管理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实现多元化发展,使得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多元性、综合性、交叉性与前沿性特征更加明显。

结束语:

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发展可以通过前人成熟的理论体系知识,更大程度地理解与掌握单个社会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对多样化假定条件、非经济化研究领域等发展趋势更加透彻、了解,使学科知识能更好转换成社会生产力与社会财富创造驱动价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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