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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论文的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7 13:07:19

合同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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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独创性说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引 言1工程项目管理概述项目管理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内涵 FIDIC条款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和特点合同管理的角度合同管理的目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能2合同管理体系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总体策划国外成熟承包商的策划切入点我国承包商在总体策划方面的完善措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的投标目标和投标工作分析合同管理在招投标阶段的基本任务报价及合同谈判施工合同前期策划应注意的问题考虑承包商的基本利益考虑垫资施工的问题重视合同有效性的问题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重视资信调查问题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施工合同实施控制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必要性建立施工合同实施保证体系施工合同变更规范管理工程变更对施工合同规范管理的影响施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分析工程变更的程序工程变更的规范管理施工合同分包管理分包在一些大中型工程中存在的原因分包合同的规范管理3索赔索赔的基本概念索赔的含义索赔的作用索赔和反索赔索赔和变更的关系索赔的种类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索赔管理索赔意识索赔管理的任务避免索赔存在的误区索赔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索赔程序国际程序国内程序不同种类索赔项目的起止日期计算方法索赔的证据和依据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的依据索赔解决方式比较分析4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与实例分析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现状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管理及索赔问题产生的原因实例分析背景介绍实例分析评价与总结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任华,工程建筑合同管理,[J].2001。1(5):56-58

劳动合同论文的参考文献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八)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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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2021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Business Activity);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以下是我整理的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供你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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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如: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履行时,付款方发现供货方根本不可能交货,如果付款方仍必须付款,就可能是不但得不到货,甚至还退不了款。如果付款方不付款,在《合同法》实施前,根据以前的规定,会认为付款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于付款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在大陆法系,这一规定就是不安抗辩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效力等作出了比大陆法系国家更为详尽的规定。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 (三)、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濒临破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遭受经营上或财产上的重大损失,因资金困难而不能支付相互间先期发生的债务,已经严重影响到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均可认为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缴款,乙于10月1日交房。正当甲准备付款时,忽然得知因乙方原因,银行已停止向乙方提供建房贷款,乙方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甲就可以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拒绝按约定时间付款。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也即指财产以显著减少,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况。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还不是后履行一方主观愿望所致,那么如果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就是为了,先履行一方当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此时先履行一方确确实实地感觉到“不安”了。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让自己事实上无法承担任何财产责任,损害先履行方的利益。如果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行为是发生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则先履行方可根据的《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如商场多次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所卖商品质量低劣,多次不履行与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倒塌、倾斜、致人伤亡、多次发生不按期交工等情况,均可认为丧失了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但不体现为财产减少及经营恶化的情况。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应当先付款的一方在付款时发现该特定物已灭失,不可能交付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又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应先付劳务费的一方发现该提供劳务者因病致残,劳务合同不可能履行,可拒绝先行支付劳务费。 按照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有二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在合同成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恶化的状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状况恶化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如一方因不知道或出于重大误解,则他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解决,如一方明知对方财产恶化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其是自愿承担风险,法律则没有必要保护。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的证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参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及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即主观上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就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与其不同,我国《合同法》使用了“确切证据”标准,即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只有用确切证据来证明发生了法定的四种情形,而不能凭主观猜测。《合同法》之所以采用“确切证据”的标准,是因为立法者担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会被滥用。因此规定: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法》对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两项义务,作为合同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其一,及时通知的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如先履行方不履行该通知义务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交货,但没有通知对方乙。而乙为了接受货物租赁了部分仓库,即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因其未及时通知对方乙,也应承担因此给乙造成的租赁费损失。至于“及时通知”应理解为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不迟延地通知。在此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通知是否“及时”。实践中通知的方式也应注意,《合同法》无具体规定,但依通常理解,应以对方接到通知为准。对此,先履行方也应举证证明自己已发出通知,并且对方已收到该通知。其二、举证义务。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有“确切证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而向对方提出证据却是程序上的要求。不履行通知义务及不履行举证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因为证据是判断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的依据,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不举证,对方无法对证据判断,也就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如果已举证,则不论后履行方是否认可先履行方提出的证据,只要不安抗辩权成立,后果由后履行方承担。当然,如果双方对证据存有异议,不安抗辩权是否能够成立,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断,先履行方对该证据是否合格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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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数字化当商务以及与商务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都以数字形式被采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时候,商务模式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数字生活、数字商务、虚拟企业等数字化形式就应运而生了。数字化具有的易于存储、查询、处理、修改信息等优越性,这使人类将前进的方向与数字化牢牢的捆绑在了一起,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点,它使得商务活动中的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中迅速传输,形成“三流合e”的商务模式,这使得现代商务活动朝着“无纸”商务、信息商务、快速商务的方向发展。2、交互性各种信息交互协议决定了数字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具有双向沟通的功能,而电子商务正是基于这种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因此,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可以轻松完成商务信息的双向沟通,实现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互。这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区别的重要方面,它预示着电子商务可以采用网络重复营销、网络软营销、数据库营销、一对一营销等现代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从而提高营销的效率和效益。3、高效率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基于的是电磁波的传输原理,主要采用互联网的传输信道,能够以每秒30万公里的速度将信息向前传递着。在这种速度下,常规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律已经被彻底打破,电子商务已经突破了传统物理世界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使商务交易的效率和商务服务的效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二、市场(商务环境)视角的电子商务特点网络不仅是商务活动的交易载体,而且形成了一个广大的虚拟空间――CyberSpace,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市场具有很多与现实世界商品市场相同的共性,也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特性,主要有全球化、充分竞争和买方市场。1、全球化实体市场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商品市场中,由于商务的数字化带来的虚拟特性使信息的传递以极高的速度快速流转,在这种环境下,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无限的缩短了,商务交易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被突破了,商务交易的范围也从有限的区域性小市场走向全球化的大市场了。因此,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的市场被深深的打上了全球化的烙印。2、充分竞争如果电子商务的市场具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的话,那么,电子商务市场的另一个特征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充分竞争。经济全球化使企业的潜在客户扩大到了全球,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企业的竞争对手扩大到全球范围,也就是说,同一领域中的企业将面临全球化大市场中的几乎所有强大的竞争者,这样,商品市场中的充分竞争将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也可能是消费者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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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商务与现代电子商务的思考如今,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认为,以网络化、知识管理、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电子商务化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过程中,要分析自己产品的生命周期、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并且清楚自己距离电子商务有多远,这样企业才能很好地电子商务化。不要以为企业电子商务化后能够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一定要有选择地去做。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自1999年把公司业务电子商务化后,预计今年将增加收入50亿美元。 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不可逆转 许多传统企业在电子商务化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电子商务就是电子交易,即建一个网站卖自己的产品;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只是建一个网页,做一做宣传而已。其实企业电子商务化所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机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这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交易,而是把买家、卖家、厂商和合作伙伴通过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企业外部网全面结合起来的一种应用。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全球化互联网络进行商业活动,它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代表了一次新的经济革命,预示着新的经济增长方式。 电子商务不仅仅包括商务和服务的网上交易,还涉及从“供”到“需”的整个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电子商务不但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还加快了企业实体的市场适应能力。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以及企业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商和合作伙伴利用因特网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考试大提供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果没有传统企业的加盟,电子商务热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传统企业应真正意识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明白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如果不加入就会很快被市场所淘汰。只有大型的传统企业进入电子商务中来,电子商务才真正有意义。 传统企业距离电子商务有多远? 目前,海尔、科龙等企业都在搞电子商务,那么这些企业是否具备电子商务的基础呢?中国的企业无论什么经济形态,只要是面向市场的企业,都应当具备做电子商务的基础。国内的一些企业做电子商务更多是投资建设一个网站,与自己的主营业务结合起来。这跟国外一些大的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化还不一样,例如国际三大跨国汽车公司就联合上网采购、配送和销售,他们进行电子商务的最大目的是节省费用,增加收入,并不像有些国内企业是为了引起大家注意,不被别人看作是落伍者。 传统企业并不是都要马上实现电子商务化,电子商务好比一条高速公路,并不是所有的“汽车”都适合在这上面“行驶”。在这方面咨询公司可以做两件事,一是帮助传统企业具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条件;二是帮助传统企业在高速公路上跑得更快,了解各种“交通规则”,也就是让公司的结构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新环境,具有不断创新和变革的能力。考试大编辑整理传统企业如何进行电子商务化? 传统企业要电子商务化首先要有领导的支持,这是关键;其次是要有一批人,能积极投身到企业电子商务化的过程中来;第三要有工具,应当具有一定的计算机软硬件水平,并有相对完善的网络系统;最后一点是看企业的外部环境,比如作为制造业来讲,就是上下游企业能不能相互配合企业的电子商务化,如果他们不认同这一观点的话,自己单独来搞,作用不会太大。 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的步骤。 一般来讲,企业进入互联网的第一步,是设立网站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入互联网的第二步,是允许网站访问者与公司之间产生互动,即通过实时通讯、网上聊天室、信息公告牌等形式实现信息的互相交流。这个步骤的进一步发展是在互联网上重新设计公司产品的目录,并且允许网上订货和支付,目前基于网上的交易已很普遍。更进一步会涉及到与企业后台业务的整合,首先是与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的连接。 2.企业进入网络经济的最高阶段是与创新紧密相连的。 这时预示着企业已经进入全面网络经济的时代。企业利用已知的或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来联系客户,同时也对企业自身进行全面的重组。企业间传统价值链的相互重组,将衍生出代表网络经济中企业高度专业化及网络化的虚拟企业。 3.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的三种途径。 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化既可以从一个阶段向另一阶段做循序渐进式的前进,也可以沿着发展的道路跳跃前进。因为网络经济优化了业务流程,选择跳跃前进是切实可行的。第三种也许是最为困难的方法,是直接进入网络经济。这种方案成本最高,但确实可使企业处于行业领先的地位,并确保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大体上,这三种方案都有公司采纳。从自身能力、理念和对组织的要求出发,企业必须做出选择。二、传统商务与现代电子商务的区别电子商务将传统商业活动中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传递方式利用网络科技整合,企业将重要的信息以全球信息网(www)、企业内部网(Intranet)或外联网(Extranet)直接与分布各地的客户、员工、经销商及供应商连接,创造更具竞争力的经营优势。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虚拟化 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定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2.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 (1)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缩短时间及减少重复的数据录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无需中介者参与,减少了交易的有关环节。 (3)卖方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避免了在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发印刷产品等大量费用。 (4)电子商务实行“无纸贸易”,可减少90%的文件处理费用。 (5)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即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成本降为零。 (6)企业利用内部网(Intranet)可实现“无纸办公(OA)”,提高了内部信息传递的效率,节省时间,并降低管理成本。通过互联网络把其公司总部、代理商以及分布在其他国家的子公司、分公司联系在一起,及时对各地市场情况作出反应,即时生产,即时销售,降低存货费用,采用产效快捷的配迭公司提供交货服务,从而降低产品成本。 (7)传统的贸易平台是地面店铺,新的电子商务贸易平台则是网吧或办公室。 3.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传统贸易方式中,用信件、电话和传真传递信息、必须有人的参与,且每个环节都要花不少时间。有时由于人员合作和工作时间的问题,会延误传输时间,失去最佳商机。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4.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退税等行径。以上资料均可参考,写论文的时候可以引入你对这些观点的看法与观点,我在学校也是电子商务专业的,需要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本文阐述了虚拟企业外包活动的过程,提出了一个基于XML语言的电子合同(E-Contract)模型,来描述外包活动。并分析了电子合同的目的、内容,进而定义了电子合同的文档类型定义(DTD),使得企业能够快速找到与自己需求相匹配的外包业务,组建虚拟企业。关键词虚拟企业;外包;XML;电子合同1虚拟企业虚拟企业所谓虚拟企业(VirtualEnterprise),就是主要针对市场需求急速变化、产品周期日益缩短的现状,通过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的临时性网络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各企业成员彼此互不干涉,并且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当预期目标达到之后,该组织就会解体[1][2]。外包外包(Outsourcing)为构成虚拟企业必备条件,即企业在运营的价值链活动中,只专注核心业务,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的企业或组织,来强化核心业务,提高企业竞争力,让企业组织更有弹性的方式[2]。外包业务描述存在的问题由于服务外包涉及多个企业或组织,各企业在将业务活动外包时,对外包活动的描述不尽相同,这使得外包业务在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多种多样的数据格式。这给外包业务的选择与交换带来了障碍,因此就需要一种可以描述任何逻辑关系的数据格式来统一电子数据的存储,建立一个统一的描述外包的模板和匹配工具。2基于电子合同(E-Contract)的虚拟企业 图1公司A将业务外包给公司B在图1中,公司A可以将它的一部分运输业务外包给公司B来做,公司B将执行公司A需要提供的全部活动。提供服务的公司为服务提供商(例如公司B),而寻求服务的为服务需求者(例如公司A)。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必须同意在一个合同模板内描述外包业务的内容及他们合作的条件等。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之间的电子合同是虚拟企业协作的基础。电子合同的目的定义一个电子合同主要应该能够完成以下目的:迅速、快捷的匹配选择出最满足的服务提供者。当一家公司需要一种外包服务时,电子合同匹配平台将寻找提供这种服务的全部提供者,并且在其中选择最合适的。提供者将以一个不是非凡具体的合同模板为他们的服务做广告,由需求者完成这些模板。外包业务的活动、服务与描述规范以及标准的合法形式过程,这些都以电子合同模板的形式体现出来。电子合同的要求通过对电子合同目的的讨论,可以看出一个电子合同总的应该有几个方面的要求:(1)电子合同应该能够:寻找匹配的服务遵照法律协议服务(2)它还应该包含以下信息:强制性信息:服务的名称与描述虚拟企业成员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合同签署日期合同有效日期服务的有效日期,如一个固定时间或一个时间段可选择的信息:参考现在的标准条件,例如内容的合法性服务需求者可以激活这些服务的时间约束服务的时间约束3基于XML语言的电子合同设计语言XML是至今为止用来做数据交换比较有效的语言之一。XML主要包含DTD(DocumentTypeDefinition,即文档类型定义)、XSL(可扩展样式语言)和XLL(可扩展链接语言)3个要素。其通过DTD确定了统一的标准格式,形成对用户来说统一的视图;通过XSL生成满足个性化要求的不同领域的数据文档;通过XLL支持Web的有关链接。XML良好的数据存储格式、可扩展、高度结构化等特性,使其可以创建不依靠于平台、语言或限制性约定的开放数据,较好地解决了计算机支持的协同工作中的数据表达和数据交换两大关键技术支持[5]。一种改进的电子合同模型与结构参数(parameter)电子合同必须能够搜索、匹配外包服务,能够方便的建立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交流关系,这些要求在电子合同中必须有一个部分,来唯一并且明确的定义参数和参数值。自然语言描述由于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强制效力,通过增加合同的自然语言描述,可以将合同作为一份法律文档来使用。部分填充的电子合同PFC(PartiallyFilledContracts)条款一份合同可能被不止一个外包实例使用。PFC可能用来包含对所有这些外包实例通用的参数值。一个合同实例开始一种特定服务可通过提供参数值的停顿点来完成PFC。而且这对合同的结构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参数值的提供方式。以上讨论的几个因素在电子合同中并不是毫不相关的,电子合同的内部结构图(如图2所示)说明了不同的元素之间的关系。 电子合同DTD将电子合同结构用XML描述,并将电子合同中的概念转换成为一个DTD。DTD指定可以在文档中存在的元素、那些元素可以具有的属性、元素内部的层次结构以及元素在整个文档中出现的顺序。电子合同模型总的结构描述由图2所示的电子合同模型总的结构XML语言描述为:/部分填充的电子合同条款数据流部分、自然语言描述部分等在活动定义中是可以选择的。PFC条款和参数,在DTD中将这些条款集合成为了一个部分。数据部分的XML语言描述:/价格?…参数定义XML语言定义:参数部分分为三个部分:参数报头、参数部分和数据条目。参数报头包含了每个电子合同几乎都需要的对象。这些对象拥有自己的标记。这使得XML语言更加可操作。当处理电子合同时,寻找相应的标记比操作结构来找定义服务的参数要轻易的多。参数部分描述了服务的属性和数据条目将在实施过程扩展。自然语言定义自然语言描述部分没有扩展的子结构,只包含一块文本。数据流定义……………………定义严格的定义一个PFC结构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电子合同实施的多种服务的具体功能还没有定义。PFC条款包括一个或多个条款。4结论企业可能用许多方式来使用合同规范语言,而合同规范语言在动态的虚拟企业环境中内仅仅是第一步。利用电子合同,虚拟企业中的成员可以方便的描述各自需要和提供的外包服务,使各个企业或组织迅速的找到建立虚拟企业的合作伙伴,即找到外包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构建虚拟企业组织。但如何将外包服务与企业中各种异构的工作流系统进行有机地连接,完成外包自动化的过程仍需继续研究。参考文献:[1]陈剑,冯蔚东.虚拟企业的构建与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104[2]解树江.虚拟企业—理论分析、运行机制与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治理出版社,2002,-21[3]官绪明,杨坚争.集团医院内电子病历交换模式研究[J].中国医院治理,2004,(6):34-35[4]姜万生,王润孝.虚拟企业工作流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研究[J].制造业自动化.2003,(1):30-31[5]徐焕良,丁秋林.基于XML的业务过程治理的协同工作的研究[J].中国制造业信息化,2003,(3):70-72,76

论文前后相同参考文献的合并

一处就产生了多个参考文献,比如文献2,文献3,文献4,文献5等。有时候可以这样写[2,3,4,5]。但是,有的却要求合并在一起[2-5].怎么办?其实很简单。先按第一种形式编辑好后,选中不需要出现的部分,在字体一栏里选择隐藏即可。很简单。

合并尾注参考文献方法如下:

以WPS为例

1、首先需要打开电脑点击WPS图标打开word文档。

2、在接下来,就是在做好尾注之后,找到插入选项卡中的按钮,然后单击打开。

3、打开之后,然后接下来就是在插入中找到交差引用,然后点击插入选项卡页码中的交叉引用。

4、单击交叉引用选项卡后,在“交叉引用”界面上选择“引用类型”选项卡,并点击“要引用的尾注”选项卡之后,然后单击“确定”选项卡按钮。

5、最后,可以看到点击“确定交叉引用”选项卡后,就可以合并在一起了。合并尾注参考文献操作完成。

1、直接找到论文中有相同的参考文献之处,按照图示输入重复的尾注并选中合并对象。

2、下一步如果没问题,就点击字体那里的按钮。

3、这个时候弹出新的对话框,需要确定勾选隐藏。

4、这样一来会得到相关的结果,即可达到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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