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6 18:37:28

合同自由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三)“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八)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参考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作者: 高兴江 发布时间: 2007-10-16 14:53:27--------------------------------------------------------------------------------任何一项原则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只要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它们便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的本质,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受到重视也是由其特性以及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二者共同服务于市场经济中商品自由流通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信赖诚信原则获得更充实的发展,诚信原则依赖合同自由原则获得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二者不可替代,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两大支柱。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意义和要求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选择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编纂的《民法大全》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从十五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契约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富论》一书,提倡彻底的自由经济。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明诗所指出的“每个人不分强弱、贫富,均得以自己的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当与其成员之个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竞争,成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理。” 因此,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哲学提出,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成为近代契约法的重要原则。 自原始积累以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并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世界市场得以建立。因此,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得以确认,成为近代西方合同法的精髓和核心,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原则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合同法中确认合同自由原则,乃是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改革成果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适用范围缩小,企业自主权扩大,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仅保留两条“计划”的规定。现颁行的《合同法》虽仍有“计划”的影子,但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这显然是扩大了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就越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条款,例如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约定的则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的赔偿责任。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不应对其合意进行干预。二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具体来讲,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和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一)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应从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合同关系主体以最大的自由。商品交换遵循的首要规律就是价值规律。这也是合同法应考虑的经济规律。(二)除国家下达了指令性计划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的这种自由,包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签或不签某一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的这一内容和要求,也反映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三)在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主体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等权力。(四)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诸如此类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事人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自愿原则。(五)在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或纠纷方式的自由。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还享有在不违反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管辖法律的自由。二、诚信作用原则的确立、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很快,许多法律规则已不符合现实的经济情况,如果采纳诚信原则,使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也不失为完善法律的一条途径。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是: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合同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透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订立后到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者尚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但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因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适用加以限制。比如对某一案件,法律有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三、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辅相成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做出必要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因此,这种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从根本上否定或取消合同自由,而是为了消除这一原则的缺陷,使其更好地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一方自由的滥用对创议自由的跟踪,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合同自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一般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三项功能: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款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上的习惯,按诚实信用原则为之。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即对于法律上的明显缺陷和不足,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信赖其业以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进行利益衡量,或对规定不明的予以解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补充,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比如在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损害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在能够控制损害的发生的情况下,就合同本身而论,他没有任何义务去采取措施,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应当尽可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对其所负的合同义务的扩张。因此,单纯的诚信原则并不能创设合同的全部义务或消灭合同的全部权利,只是起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的作用,因此它不能取代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合同法》3、中国政法大学李春霖《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武汉大学张素华《诚实《短缺坚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5、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违约的论文,是从法律敎育网上摘录下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实际损失、违约金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首先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因为不以损害发生和数量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为违约金具有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通常的情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再次违约金具有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否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有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因为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竞争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我们建立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款首先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在没有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为原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要求③。笔者认为合同正义关键为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对方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预,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实质公正。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预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预的必要。违约金条款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标准;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 三、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在此情况下守约方也可以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的前提下不主张违约金,直接主张赔偿损失就可以得到救济了。但笔者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违约金主张,当违约金过低的时候,在证明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在逻辑上更为允当,只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赔偿。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这样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过低的调整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履行合同收益的减少,具体数额为合同全面履行的收益减去违约状态现状的收益的差额即在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净收益;具体而言:(一)履行利益受到在签署合同时可遇见损失原则的制约。违约方应该以社会理性人的标准遇见到损失,它不仅应该遇见到损失的类型,也应该遇见到损失的数额;守约方的损失是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正常损失,其身份以外的偶然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范围④。但对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明知守约方会发生的损失,不管是否在守约方经营范围以内,应该属于可遇见的范围之内,如出借人出借资金为向他人借入,违约金标准在借款合同违约金标准之内的违约金损失。(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应该减去守约方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扩大的损失。(三)履行利益须减去守约方因对方违约得到的收益。(四)履行利益还须减去守约方因不履行合同少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呢?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一)参照合同标的。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二)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三)参照合同性质。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四)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五)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⑤。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六)违约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违约金的最低限度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的损失;但是对于一般的合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全面履行、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可以参照定金的最高限度执行。对于违约行为自履行义务开始之日发生并处于连续状态的,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应当以标的数额为基数;对于部分履约部分违约的,应当以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为基数。

试述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摘 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十分复杂,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我国公司、企业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签订也日渐增加。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来试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冲出本土,走向世界”已经成为了一个常态。生意合作,立足于合同。这样的一个常态使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频繁,由于其涉外,难免在内容、形式上有诸多不同,从而在法律规范采用上也有不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相关的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经由相应方式送到另一国港口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运载工具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运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理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1]

(二)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一般而言国际货物运输都具有很长的运输路程。在长途运输路程中会遇到诸多的理由和风险,介于此,国际货物运输对船舶、船员素质、经验的要求都很高。

(三)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国际货物运输因其穿越国界的运输特性,所以会涉及到国内外许多部门,需要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部门打交道。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不同,金融货币制度的差异,加之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都会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由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环节多,运输距离长,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加之时间性又很强,在运输沿途国际形势的变化、社会的动乱,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以及战乱、封锁禁运或海盗活动等,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货物运输,以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法律规范范畴更广

国际货物运输由于其涉及国际合作、国际交流,所以在法律规范中所用到的不仅仅是国内法,而更多的要靠国际法规、国际规则来调整。如海上运输包括:《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电子提单规则》;航空运输中包括:《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统一国际哈根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运输包括《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国际铁路货运联合协定》;公路运输包括《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多式联运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规则》。众多的国际规则制约也引导着相关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法律强制性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自由订立意味着不得给当事人强加任何订立合同的义务,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中,都不得给当事人强加此种义务,否则是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的。然而,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公共承运人缔约自由加以限制,要求班轮承运人班轮航线对任何托运人开放。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所谓公共运输一般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且多在固定的线路上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客货运输。据此,班轮运输属于该规定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班轮运输承运人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自由还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可以自由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包括免责条款。但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强制适用,主要通过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对于合同形式,法律大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已经成为了合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需要通过形式要件的特别要求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时,法律会对合同提出书面形式的要求。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国《海商法》对航次租船合同订立形式做了特别规定,要求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当然,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合同关系在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之后,就不复存在。[2]所以,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性规定之外,当事人仍有缔约自由,可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因此,只能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是有限制的合同自由。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法定化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凡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其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运输企业;二是主体的资格限定性,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涉及的人力、物力、财力,包括对运输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对于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承运方要求较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可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准入门槛就比较高;三是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合同的第三方当事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是一个特殊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它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参加到运输生产活动中来,只是在领取货物的时候才与运输企业发生法律关系。这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际货物运输业日益繁荣,已成常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制,也屡见不鲜。俗话说:“不守规矩,必遭报应”,我们只有熟络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深入领会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才可以更好地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提高自身安全,使得自身的利益,乃至国家的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参考文献】

[1]张永坚.对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努力的深思[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2.

[2]张乾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

合作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名称:商务英语谈判中的礼貌策略研究

英文题目:Politeness Principle as a strategy in Business Negotiation

学生姓名:

学号:xxx

学院:xxxx

专业年级:英语专业商务方向xx级

指导教师:xxx

职称:

一、选题的依据:

由于商务活动的需要,在世界高度一体化,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中国进入WTO 的国际背景下,需要人们熟练掌握对外商务活动的原则和技巧;而商务谈判是对外商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商务谈判实际上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经济活动, 其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语言的应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都希望己方利益最大化,因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和应用对谈判有着深远影响。得体、合适的语言表达能促进商务谈判的顺利进行。而礼貌原则作为一种语用策略是商务谈判的必要技巧,我们通过运用礼貌策略减少谈判双方的利益摩擦,缓和谈判环境,使双方在快乐的条件下获得共赢和理想的谈判结果。本选题旨在研究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具体应用。其意义如下:

意义:1. 得体的谈吐能树立谈判者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形象,是商务谈判中的润滑剂;

2.增加谈判者之间的信任度,提高谈判中的自觉性,增加谈判的成功性,从而实现经济利益;

3. 对商务谈判中礼貌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今后礼貌原则文化差异起着促进作用;

4. 对礼貌原则的研究及礼貌语言的学习、应用利于人们生活实际中的交际和商务活动,利于个人生活。

2)综合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我国学者何自然认为礼貌语言实际上是一种语用策略。大量学者对语用学中的礼貌策略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胡艳芳认为礼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条重要准绳(2009),普遍存在于人类的交际活动中。国内学者徐盛恒也有深入的见解他认为礼貌语言是语言交际可能涉及的各方关系的杠杆(1992),起着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他们的研究都说明了礼貌语言策略在人们生活交际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外学者对其的研究更为突出。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戈夫曼(Erving Goffman)就提出了“面子行为理论”,建立了礼貌模式。20世纪60年代,美国语言哲学家Grice(1975)在Austin 和Searle的言语行为基础上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该原则认为人们在所有会话中都应遵循质量,方式和相关的四准则。(1972,1973,1975,1977)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礼貌三规则。1978年Brown 和Levinson 提出了“面子论”。而英国语言学家利奇(Leech,1983)将语用原则分为“人际修辞”(interpersonal rhetoric)和“篇章修辞(textual rhetoric),提出了礼貌六准则。语用学中礼貌语言策略的历史来源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诸多学者对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作用及应用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许多学者就Grice的合作原则及相关理论,Leech的礼貌六准则,以及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礼貌原则这一语用策略不仅适用于人们生活中的交流同时在商务谈判中依然适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选题在浅析各位学者对语用范畴中礼貌策略研究的同时,着重研究其具体礼貌语用策略和准则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应用。深入探讨 Grice的合作原则、Leech的礼貌六准则(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同情准则)及 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及他的礼貌策略(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从而说明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重要性。

二、研究内容

(1)主要研究内容及观点:

本选题在浅析各位学者对语用范畴中礼貌策略研究的同时,着重研究其具体礼貌语用策略和准则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应用。深入探讨 Leech的礼貌六准则(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同情准则)及 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及他的礼貌策略(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2)论文内容提纲:

1 商务谈判的简单介绍

商务谈判的定义

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语言特征)

2 礼貌语言策略的介绍

礼貌的定义

相关的礼貌理论( Grice(1975)会话合作原则; Leech的礼貌六准则; Brown Levison的“面子论”等)

相关礼貌理论下的具体礼貌原则和策略

3一些语用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重点)

“得体准则”(把Grice的合作原则中的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纳入为得体准则 说明:此为创新点)

慷慨准则的应用( Leech原理)

逊准则的应用( Leech原理)

Brown Levison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的应用

4 总结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本选题的主要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和经验总结法,以网络技术、人工智能为研究手段,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和手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在礼貌原则领域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对比和解析,总结出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的重要性。

四、进程安排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资料收集,阅读整理资料,拟定论文研究大致方向

- :

向论文老师申报论文题目;确定研究方向,拟定出论文大纲,积累资料

撰写开题报告及交予老师审核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结合实际撰写、修改论文一稿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撰写、修改论文二稿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撰写、修改论文三稿

撰写论文定稿

上交论文定稿

将论文定稿交予老师审查

—:

做好答辩准备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Brown, P. &Levinson, S., 1978,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 In . Goody(ed.),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es in Social Inter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

[2] Grice, ., 1975, “Logic and Conversation”. In Cole &Morgan(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3: Speech Acts. New York : Academic Press. 1975, .

[3] Goffman,E., 1967, International Ritual: Essays on Face –to Face Behacior. New York: Doubleday and Company.

[4] Leech .G. Principle of Pragmatics [M]. New York : Longman Inc, 1983.

[5] 胡艳芳(Hu, Yanfang),积极礼貌策略在英语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 重庆工学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6] 何自然(He, Zirran).语用与英语学习[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7] 邱天河(Qiu Tianhe), 语用策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运用[J]. 外语与外语教学.

[8] 徐盛恒(Xu Sheng hen)礼貌原则新拟[J]. 外语学刊,1992.

[9] 熊学亮(Xiong, Xueliang).礼貌文化参数. 简明语用学教程, : 1165-170.

[10] 杨林聪(Yang Lincong)礼貌原则在商务沟通中的应用[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六、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xx年xx月xx日

课题名称: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中的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

研究现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商务英语信函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商务英语信函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关注和研究,其领域涉及翻译、词汇学、语义学及语用学。国内的,如:吴金凤的《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及翻译》;黄雪芳的《商务英语信函的词汇特征分析》;武瑞的《商务英语信函中的'语用策略研究》。国外的,如:Josephine Baker的Correct Business Letter Writing and Business English;Beam Brilliance的New Business English;Leech,S.的Principles of Pragmatics等。

从这些论文著作整理统计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商务英语信函的翻译、词汇和语用的理论性研究分析的较多,将具体的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分析的较少。本论文选取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这两大原则并结合具体实例来具体分析研究这两大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的应用。

研究目的及意义:

目的:随着世界经济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商务英语信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英语信函是在商务环境下,利用信函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进行国际交流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业英语,是开展对外商务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工具,是最常用也最有效的通讯手段之一。为提高外贸人员对商务英语信函的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的认识,增强他们写作商务英语信函写作的有效性,本论文对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进行了具体研究。

意义:商务英语信函是建立友谊、吸引客户的手段,信函中灵活运用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商务活动顺利开展的内在要求和取得商务交际成功的关键,是建立和睦合作关系的基础,因此,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对商务英语信函的写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课题类型:

(1)A—工程实践型;B—理论研究型;C—科研装置研制型;D—计算机软件型;

E—综合应用型

(2)X—真实课题;Y—模拟课题;

(1)、(2)均要填,如AY、BX等。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中文题目: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

1引言

论文研究的背景

论文研究的意义

2商务英语信函及语用原则简介

商务英语信函的定义

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

商务英语信函的语用原则简介

3礼貌原则简介及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礼貌原则简介

礼貌原则的定义

礼貌原则的特点

礼貌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4合作原则简介及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合作原则简介

合作原则的定义

合作原则的特点

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5 总结

6 参考文献

本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

实施方案:

查找有关资料,收集并整理资料,结合自己兴趣和专业与指导老师探讨后确定选题。确定论文题目,根据论文的研究方向和所得资料结合任务书中的要求,写出开题报告。编写提纲根据提纲写出初稿,根据修改后的初稿写出二稿,根据再修改后的二稿写出三稿。调整论文结构,检查错别字,编排标准格式,定稿打印。

进度安排:

20XX年1月5日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4月9日交初稿

20XX年4至5月论文修改

20XX年5月22日论文定稿

20XX年5月29日答辩

已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

[1] Beam Business English [M].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10

[2] Frank of Positive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Business Letters [J].Journal of Pragmatics,2010

[3] Fraster, on Politeness [J].Journal of Pragmatics,2011

[4]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 [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5] Jef Pragmatics [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6] Jiang : Theories and Applications [M].Beijing: Beijing University Press,2000

[7] Jones L,Alexander Business English [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8] Lesikar,Raymond Communication [J].New York: Richard

[9] Analysis of Business Letters of Negotiation [J].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2002

[10] Scheraga, English Writing Skills [J].Illinois NTC Publishing Group,2001

[11]范俊芳.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英语商务信函中的研究[D].辽宁大学,2012

[12]高欢.礼貌原则应用于商务英语信函的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2007

[13]胡志雯.语用原则在商务英语应用中的度范畴[J].湖南大学学报,2003

[14]李亮.商务英语应用中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体现[J].广西大学学报,2009

[15]刘焕明.格莱斯合作原则在经贸英语合同文本中的应用[D].延边大学,2009

[16]梅庭军.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写作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12

[17]吴金凤.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及翻译[D].上海外国语大学,2006

[18]王晓英杨靖.商务英语写作教程[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19]武瑞.商务英语信函中的语用策略探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20]赵军.商务英语语用特征研究[D].西华大学,2012

[21]周瑞琪.语用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写作中的应用[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

题 目:

On the Characteristics & Translating Skills of English Advertising(英语的特征和翻译)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广告业的腾飞,英语广告翻译日益成为翻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告翻译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言而喻。广告是商战中的有力的武器,广告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的英语,他与普通英语有着较大的差别,本文结合大量的实例,从广告英语的语法特点、句法特点和修辞特点三方面分析了广告英语的特点,并浅析了其翻译策略。英语广告翻译作为翻译学的一个新的领域,引起了众多的翻译工作者和研究人员的注意,发展仍然不够成熟和完善,这篇论文正是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了英语广告的特点和英语广告的翻译策略等重要意义的课题。从而为英语广告的翻译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为众多的翻译工作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同时也推动广告业及广告翻译事业的长足发展。

选题的研究现状:

对于商务沟通中的策略,曾有两语言学家提出过。

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于1967年提出的礼貌被称为“合作原则”。此原则中,会话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包括数量、关系、质量和方式几个准则。有了“合作原则”,交易双方所说的话就不会逻辑混乱,说话者和听话者能顺畅沟通,以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英国语言学家利奇又提出了著名的“礼貌原则”,其主要内容为:通过减少自身利益,使对方从中获得更大利益的方式获得对方好感,推进合作,使对方从中获得更长远的利益。

总而言之,“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都是要求商务信函中要坚持礼貌策略,以达到维护交易各方地位均等、关系友好的目的。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礼貌、礼貌原则和商务英语的表达原则;

2.商务英语信函的写作原则

3.礼貌原则在商务英语写作中的具体应用;

4.商务英语信函语言表达形式中礼貌的表现。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1)本研究的创新点:本研究立足于商务贸易间来往,提出了不容忽视的礼貌策略,符合现代商务沟通的基本准则,有利于更好的撰写商务英语信函,促进贸易。

(2)本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参考文献的局限性以及信函中的创新概念,避免千篇一律。

研究的进程安排:

20XX-1-15——20XX-2-15 确定选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2-16——20XX-2-18 撰写初稿

20XX-2-19——20XX-2-20 完成二稿

20XX-2-21——20XX-3-1 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

[1] 曹顺发,冯波,国际商务英语谈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2] 彭林霞,黄莉:商务电子邮件与传统商务信函中礼貌策略的对比分析[J].温州大学学报,2006第19卷第5期:49-56.

[3] 秦晓杰:英文商务信函中的“合作”和“礼貌”[J].西安外国语学院报,2001第9卷第4期:11-14.

[4] 曹菱,商务英语谈判[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5] Brown G&Yule,G Discourse Analysis,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rch Press

[6] Bilbow G for

关于旅游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以下是“旅游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1、谢冽.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刍议[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2、杜炜.导游业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任燕. 旅游道德认知与旅游伦理教育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07.

4、樊飞. 导游回扣与薪酬机制设计研究[D]扬州大学, 2009.

5、仝红星. 优秀传统文化与导游修养的提高[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6、尹燕. 当代导游知识结构优化的初步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05.

7、冯耕耘. 导游员自我效能感量表的初步编制及其运用[D]南京师范大学, 2006.

8、张红娟. 导游职业倦怠成因及其对策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 2008.

9、付冰峰. 论导游语言的修辞策略[D]湖南师范大学, 2007.

10、阙庆华. 论导游言语交际中合作原则的运用[D]湖南师范大学, 2008.

11、谢新暎. 浅谈数字法在导游语言艺术中的妙用[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 2009.

12、周丽玉, 王坚. 导游人员的职业倦怠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 .

13、殷群. 从现场导游考试看学生导游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J]大理学院学报,2003.

14、杨培玉. 导游专业学生导游应变技能培养的必要性及其方法[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8.

15、王晓云. 中职《模拟导游》教学法探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8.

16、周杰. 导游工作独立性新解——以非涉外导游讲解为例[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17、王艳. 浅谈职业学校旅游人才培养[J]经营管理者,2009.

18、王珍曙. 高职高专导游专业学生讲解能力的培养——导游讲解十二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19、任春. 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2.

20、陈静. 如何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J].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 2002.

21、余飞. 论导游人员的第一印象[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22、欧阳莉. 导游素质论及管理对策[J]. 湖南社会科学, 2005.

23、孟海玲. 导游激励目标与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05.

24、吴丹. 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初探[J]. 商业经济, 2006.

25、朱玉华,陈珠芳.浅谈导游员职业道德建设[J]. 闽江职业大学学报, 2002.

26、李文明. 导游员队伍素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企业经济, 2003.

27、周国忠. 关于建设高素质导游队伍的思考[J].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2.

28、谢冽.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刍议[J].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29、宋稚芳,耿文辉.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途径之初探[J]. 高教论坛,2005.

30、刘秀丽. 浅析WTO与山东省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培养[J]. 内江科技,2009.

31、梅琳, 吕金兰. 基于心理契约导入的导游人员管理探索[J]. 现代商贸工业, 2009.

32、郭英杰.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

33、殷国聪,杨霓. 浅论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0.

34、于萍. 解析导游人员的继续教育[J]. 中国成人教育, 2009.

35、杨环焕. 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问题初探[J].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书写格式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目前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⑴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为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⑵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⑶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不要以为已经搞定了,我们离成功还差一步。论文格式要求参考文献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后还有发表论文情况说明、附录和致谢,而Word的尾注要么在文档的结尾,要么在“节”的结尾,这两种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解决的方法似乎有点笨拙。首先删除尾注文本中所有的编号(我们不需要它,因为它的格式不对),然后选中所有尾注文本(参考文献说明文本),点“插入|书签”,命名为“参考文献文本”,添加到书签中。这样就把所有的参考文献文本做成了书签。在正文后新建一页,标题为“参考文献”,并设置好格式。光标移到标题下,选“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点“参考文献文本”后插入,这样就把参考文献文本复制了一份。选中刚刚插入的文本,按格式要求修改字体字号等,并用项目编号进行自动编号。

到这里,我们离完美还差一点点。打印文档时,尾注页同样会打印出来,而这几页是我们不需要的。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打印页码范围的方法不打印最后几页。这里有另外一种方法,如果你想多学一点东西,请接着往下看。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在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删除页眉和页脚(包括分隔线),选择“视图|页眉和页脚”,首先删除文字,然后点击页眉页脚工具栏的“页面设置”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边框”,在“页面边框”选项卡,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本节”;“边框”选项卡的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段落”。切换到“页脚”,删除页码。选择“工具|选项”,在“打印”选项卡里确认不打印隐藏文字(Word默认)。

注:以上在word中的处理是比较常用的做法,不过作者需要了解,投稿稿件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或wps格式,但是很多期刊是用方正排版系统排版的,二者不“兼容”。因此,作者的word投稿只是编辑部排版的原稿,排版问题作者无需太过担心;而作者如想要编辑部出刊前最后的电子稿(有些作者着急要清样或已经排版的电子稿)其实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没有方正的软件就无法打开这个电子稿。

前者对后者指导规范,后者对前者证明促进

合作原则的论文参考文献英文

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

翻译学是研究翻译的规律和艺术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外翻译的历史、理论、流派;探讨翻译的性质、作用、标准、原则和方法;描述实际的翻译过程,说明各类翻译的特点和不同要求;探索语言转换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确定翻译人员应具备的素养、才能和培养提高途径,预测翻译事业的发展方向等。下面是我整理的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王天天. 从合作原则看汉英交替传译中的增补手段[D].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9

[2] 许明. 口译认知过程中“deverbalization”的认知诠释[J]. 中国翻译. 2010(03)

[3] 李忠陈. 中英互译交替传译笔记难易分析及结构符号设计教学解决方法初探[D].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9

[4] 刁洪. 交替传译中停顿现象的减少策略[D]. 四川外语学院 2011

[5] 何爱香. 交替传译笔记[D]. 厦门大学 2006

[6] 侯海强. 交替传译笔记在不同阶段的规律及成因[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7] 易引. 探索汉英交替传译中译语时间过长的原因[D].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2

[8] 孙晓芳. 《自传:那些只向朋友讲述的事》(2-4章)翻译报告[D]. 河南大学 2014

[9] 郭婷婷. 《旧径漫行》(第十至十一章)翻译报告[D]. 河南大学 2014

[10] 李素奎. 《驯马记》(第一章、第二章节选)翻译报告[D]. 河南大学 2014

[11] 武微. 交替传译的特点与策略对译者要求探析[D]. 辽宁师范大学 2013

[12] 潘梦云. 房地产董事长年会致辞交替传译实践报告[D]. 河北师范大学 2013

[13] 熊玮. 交替传译的认知研究及其对口译训练的启示[D]. 武汉理工大学 2004

[14] 赵军峰. 论口译的翻译单位[J]. 中国科技翻译. 2005(02)

[15] 仲伟合. 口译训练:模式、内容、方法[J]. 中国翻译. 2001(02)

[16] 北京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编,吕国军主编.口译与口译教学研究[M].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5

[17] 李越然. 充分发挥口译的社会功能[J]. 中国翻译. 1987(02)

[18] Gile, the Deverbalization Approach in the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on Classroom. Forum . 2003

[19] Gentile A,Ozolins U,Vasilakakos Interpreting: A Handbook. Journal of Women s Health . 1996

[20] Larson, Translation. . 1984

[21] Gentile, Interpreting or Not. The Critical Link:Interpreters in the Community . 1995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名称:商务英语谈判中的礼貌策略研究

英文题目:Politeness Principle as a strategy in Business Negotiation

学生姓名:

学号:xxx

学院:xxxx

专业年级:英语专业商务方向xx级

指导教师:xxx

职称:

一、选题的依据:

由于商务活动的需要,在世界高度一体化,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中国进入WTO 的国际背景下,需要人们熟练掌握对外商务活动的原则和技巧;而商务谈判是对外商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商务谈判实际上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经济活动, 其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语言的应用。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都希望己方利益最大化,因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和应用对谈判有着深远影响。得体、合适的语言表达能促进商务谈判的顺利进行。而礼貌原则作为一种语用策略是商务谈判的必要技巧,我们通过运用礼貌策略减少谈判双方的利益摩擦,缓和谈判环境,使双方在快乐的条件下获得共赢和理想的谈判结果。本选题旨在研究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具体应用。其意义如下:

意义:1. 得体的谈吐能树立谈判者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形象,是商务谈判中的润滑剂;

2.增加谈判者之间的信任度,提高谈判中的自觉性,增加谈判的成功性,从而实现经济利益;

3. 对商务谈判中礼貌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今后礼貌原则文化差异起着促进作用;

4. 对礼貌原则的研究及礼貌语言的学习、应用利于人们生活实际中的交际和商务活动,利于个人生活。

2)综合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我国学者何自然认为礼貌语言实际上是一种语用策略。大量学者对语用学中的礼貌策略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胡艳芳认为礼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条重要准绳(2009),普遍存在于人类的交际活动中。国内学者徐盛恒也有深入的见解他认为礼貌语言是语言交际可能涉及的各方关系的杠杆(1992),起着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他们的研究都说明了礼貌语言策略在人们生活交际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外学者对其的研究更为突出。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戈夫曼(Erving Goffman)就提出了“面子行为理论”,建立了礼貌模式。20世纪60年代,美国语言哲学家Grice(1975)在Austin 和Searle的言语行为基础上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该原则认为人们在所有会话中都应遵循质量,方式和相关的四准则。(1972,1973,1975,1977)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礼貌三规则。1978年Brown 和Levinson 提出了“面子论”。而英国语言学家利奇(Leech,1983)将语用原则分为“人际修辞”(interpersonal rhetoric)和“篇章修辞(textual rhetoric),提出了礼貌六准则。语用学中礼貌语言策略的历史来源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诸多学者对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作用及应用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许多学者就Grice的合作原则及相关理论,Leech的礼貌六准则,以及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礼貌原则这一语用策略不仅适用于人们生活中的交流同时在商务谈判中依然适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选题在浅析各位学者对语用范畴中礼貌策略研究的同时,着重研究其具体礼貌语用策略和准则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应用。深入探讨 Grice的合作原则、Leech的礼貌六准则(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同情准则)及 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及他的礼貌策略(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从而说明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重要性。

二、研究内容

(1)主要研究内容及观点:

本选题在浅析各位学者对语用范畴中礼貌策略研究的同时,着重研究其具体礼貌语用策略和准则在商务谈判中的影响及应用。深入探讨 Leech的礼貌六准则(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同情准则)及 Brown和Levison的“面子论”及他的礼貌策略(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2)论文内容提纲:

1 商务谈判的简单介绍

商务谈判的定义

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语言特征)

2 礼貌语言策略的介绍

礼貌的定义

相关的礼貌理论( Grice(1975)会话合作原则; Leech的礼貌六准则; Brown Levison的“面子论”等)

相关礼貌理论下的具体礼貌原则和策略

3一些语用礼貌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重点)

“得体准则”(把Grice的合作原则中的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纳入为得体准则 说明:此为创新点)

慷慨准则的应用( Leech原理)

逊准则的应用( Leech原理)

Brown Levison积极和消极礼貌策略的应用

4 总结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本选题的主要研究方法有文献资料法和经验总结法,以网络技术、人工智能为研究手段,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和手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在礼貌原则领域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对比和解析,总结出礼貌语言策略在商务谈判中的应用的重要性。

四、进程安排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资料收集,阅读整理资料,拟定论文研究大致方向

- :

向论文老师申报论文题目;确定研究方向,拟定出论文大纲,积累资料

撰写开题报告及交予老师审核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结合实际撰写、修改论文一稿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撰写、修改论文二稿

听取指导老师建议撰写、修改论文三稿

撰写论文定稿

上交论文定稿

将论文定稿交予老师审查

—:

做好答辩准备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Brown, P. &Levinson, S., 1978,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 Politeness Phenomena”. In . Goody(ed.), 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es in Social Inter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

[2] Grice, ., 1975, “Logic and Conversation”. In Cole &Morgan(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3: Speech Acts. New York : Academic Press. 1975, .

[3] Goffman,E., 1967, International Ritual: Essays on Face –to Face Behacior. New York: Doubleday and Company.

[4] Leech .G. Principle of Pragmatics [M]. New York : Longman Inc, 1983.

[5] 胡艳芳(Hu, Yanfang),积极礼貌策略在英语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 重庆工学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6] 何自然(He, Zirran).语用与英语学习[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7] 邱天河(Qiu Tianhe), 语用策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运用[J]. 外语与外语教学.

[8] 徐盛恒(Xu Sheng hen)礼貌原则新拟[J]. 外语学刊,1992.

[9] 熊学亮(Xiong, Xueliang).礼貌文化参数. 简明语用学教程, : 1165-170.

[10] 杨林聪(Yang Lincong)礼貌原则在商务沟通中的应用[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六、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xx年xx月xx日

课题名称: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中的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

研究现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商务英语信函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商务英语信函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关注和研究,其领域涉及翻译、词汇学、语义学及语用学。国内的,如:吴金凤的《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及翻译》;黄雪芳的《商务英语信函的词汇特征分析》;武瑞的《商务英语信函中的'语用策略研究》。国外的,如:Josephine Baker的Correct Business Letter Writing and Business English;Beam Brilliance的New Business English;Leech,S.的Principles of Pragmatics等。

从这些论文著作整理统计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商务英语信函的翻译、词汇和语用的理论性研究分析的较多,将具体的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分析的较少。本论文选取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这两大原则并结合具体实例来具体分析研究这两大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的应用。

研究目的及意义:

目的:随着世界经济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商务英语信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英语信函是在商务环境下,利用信函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进行国际交流的行为,它是一种行业英语,是开展对外商务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工具,是最常用也最有效的通讯手段之一。为提高外贸人员对商务英语信函的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的认识,增强他们写作商务英语信函写作的有效性,本论文对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进行了具体研究。

意义:商务英语信函是建立友谊、吸引客户的手段,信函中灵活运用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商务活动顺利开展的内在要求和取得商务交际成功的关键,是建立和睦合作关系的基础,因此,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对商务英语信函的写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课题类型:

(1)A—工程实践型;B—理论研究型;C—科研装置研制型;D—计算机软件型;

E—综合应用型

(2)X—真实课题;Y—模拟课题;

(1)、(2)均要填,如AY、BX等。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中文题目:礼貌原则和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

1引言

论文研究的背景

论文研究的意义

2商务英语信函及语用原则简介

商务英语信函的定义

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

商务英语信函的语用原则简介

3礼貌原则简介及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礼貌原则简介

礼貌原则的定义

礼貌原则的特点

礼貌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4合作原则简介及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合作原则简介

合作原则的定义

合作原则的特点

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中的应用

5 总结

6 参考文献

本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

实施方案:

查找有关资料,收集并整理资料,结合自己兴趣和专业与指导老师探讨后确定选题。确定论文题目,根据论文的研究方向和所得资料结合任务书中的要求,写出开题报告。编写提纲根据提纲写出初稿,根据修改后的初稿写出二稿,根据再修改后的二稿写出三稿。调整论文结构,检查错别字,编排标准格式,定稿打印。

进度安排:

20XX年1月5日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4月9日交初稿

20XX年4至5月论文修改

20XX年5月22日论文定稿

20XX年5月29日答辩

已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

[1] Beam Business English [M].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10

[2] Frank of Positive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Business Letters [J].Journal of Pragmatics,2010

[3] Fraster, on Politeness [J].Journal of Pragmatics,2011

[4]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 [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5] Jef Pragmatics [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6] Jiang : Theories and Applications [M].Beijing: Beijing University Press,2000

[7] Jones L,Alexander Business English [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8] Lesikar,Raymond Communication [J].New York: Richard

[9] Analysis of Business Letters of Negotiation [J].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2002

[10] Scheraga, English Writing Skills [J].Illinois NTC Publishing Group,2001

[11]范俊芳.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英语商务信函中的研究[D].辽宁大学,2012

[12]高欢.礼貌原则应用于商务英语信函的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2007

[13]胡志雯.语用原则在商务英语应用中的度范畴[J].湖南大学学报,2003

[14]李亮.商务英语应用中的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体现[J].广西大学学报,2009

[15]刘焕明.格莱斯合作原则在经贸英语合同文本中的应用[D].延边大学,2009

[16]梅庭军.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写作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12

[17]吴金凤.商务英语信函的特点及翻译[D].上海外国语大学,2006

[18]王晓英杨靖.商务英语写作教程[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19]武瑞.商务英语信函中的语用策略探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20]赵军.商务英语语用特征研究[D].西华大学,2012

[21]周瑞琪.语用原则在商务英语信函写作中的应用[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7

题 目:

On the Characteristics & Translating Skills of English Advertising(英语的特征和翻译)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广告业的腾飞,英语广告翻译日益成为翻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告翻译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言而喻。广告是商战中的有力的武器,广告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的英语,他与普通英语有着较大的差别,本文结合大量的实例,从广告英语的语法特点、句法特点和修辞特点三方面分析了广告英语的特点,并浅析了其翻译策略。英语广告翻译作为翻译学的一个新的领域,引起了众多的翻译工作者和研究人员的注意,发展仍然不够成熟和完善,这篇论文正是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了英语广告的特点和英语广告的翻译策略等重要意义的课题。从而为英语广告的翻译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为众多的翻译工作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同时也推动广告业及广告翻译事业的长足发展。

选题的研究现状:

对于商务沟通中的策略,曾有两语言学家提出过。

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于1967年提出的礼貌被称为“合作原则”。此原则中,会话双方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包括数量、关系、质量和方式几个准则。有了“合作原则”,交易双方所说的话就不会逻辑混乱,说话者和听话者能顺畅沟通,以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英国语言学家利奇又提出了著名的“礼貌原则”,其主要内容为:通过减少自身利益,使对方从中获得更大利益的方式获得对方好感,推进合作,使对方从中获得更长远的利益。

总而言之,“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都是要求商务信函中要坚持礼貌策略,以达到维护交易各方地位均等、关系友好的目的。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礼貌、礼貌原则和商务英语的表达原则;

2.商务英语信函的写作原则

3.礼貌原则在商务英语写作中的具体应用;

4.商务英语信函语言表达形式中礼貌的表现。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1)本研究的创新点:本研究立足于商务贸易间来往,提出了不容忽视的礼貌策略,符合现代商务沟通的基本准则,有利于更好的撰写商务英语信函,促进贸易。

(2)本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参考文献的局限性以及信函中的创新概念,避免千篇一律。

研究的进程安排:

20XX-1-15——20XX-2-15 确定选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2-16——20XX-2-18 撰写初稿

20XX-2-19——20XX-2-20 完成二稿

20XX-2-21——20XX-3-1 定稿

主要参考文献:

[1] 曹顺发,冯波,国际商务英语谈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2] 彭林霞,黄莉:商务电子邮件与传统商务信函中礼貌策略的对比分析[J].温州大学学报,2006第19卷第5期:49-56.

[3] 秦晓杰:英文商务信函中的“合作”和“礼貌”[J].西安外国语学院报,2001第9卷第4期:11-14.

[4] 曹菱,商务英语谈判[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

[5] Brown G&Yule,G Discourse Analysis,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rch Press

[6] Bilbow G for

与规则和自由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无疑会在无形当中给人们的言行举止增加一种限制和束缚。但是,法律是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生的呢?显然不是。我们都知道法律在限制一些自由的情况下保护另外一些自由。换言之,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源于更好的保护自由的初衷。而自由正是在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下更好的实现。法律与自由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在限制自由的前提下保证自由更好地行使。自由也在自身的发展中催生了法律。法律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 法律;自由;权利;义务

一、法律及自由的界定

(一)何为法律

什么是法律?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社会活动的规则。这种规则是有社会普遍认可的国家确立的部门制定出来并被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中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因为法律被人们普遍认可,所以其也具有普遍约束力。而这种模式正是为人们的自由所规定的限制。我们这儿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律,还包括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普通法。

(二)自由的界定

鉴于对自由认识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给自由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但是我们会试着更准确的把握自由的精髓内涵。我们认为自由,既是满足自身;又可以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状态。自古以来人们就不断地试图对自由加以界定和概括,但是自由的概念一直在不断变化。自由的概念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同的人对自由的概念与作用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每一次对于自由概念的新认识,都带动人们观念的变化和思潮的转变。当然不同的关于自由的概念的认识也会给人们更好的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带来不同的影响。我们想更好的认识和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无疑也必须首先进一步理解自由的概念。

在英语中自由用“Freedom”表示,其含义是不受任何羁束,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我们所要探讨的自由是指不受束缚的思想和行为状态,即包括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自由从分类上来讲,既有感性自由又有理性自由;有积极自由也有消极自由;有形式自由也有实质自由;有思想自由也有行为自由。就法律来讲,法律中所涉及的自由主要指人们的行为自由,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的思想进行准确的判断,只能通过个体的行为推测其思想的内容。换句话说,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其实是法律与行为自由的关系。思想自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中。

二、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一)从法的本质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必须有国家制定和认可。也只有国家才能够制定限制自由的法律。而经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相对容易的取得普遍遵守,因而产生普遍约束力。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被人们普遍遵守。具有普遍约束力不代表法会被所有人自觉的遵守,对于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国家采取强制力保障其遵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社会生活有序平稳的运转,由此法具有其社会属性。

(二)从法的特征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规范必定有其规范性。比如法律的模式规范。法律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有怎样的规范,违反该规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也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模式限制,让人们知道,违反这种模式会产生怎样的不利后果。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有着比较准确的预期。一个人想做什么样的行为,在有着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他必定会考虑该行为实施后会产生的后果。对比不同的行为后果,他也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进行社会活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行为模式并不是针对某些人或者个别人的,而是对于在这个社会环境下生活的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包括:授权性规范是指行为人可以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是指行为人必须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则是指不许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比如公民有言论自由。

(三)法律本身对自由的限制——义务

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些行为人必须为或者不为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为约束行为人而设置的义务。义务,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不图回报的价值付出。法律上所讲的义务就是指行为人与其拥有的权利相对应的责任,是法律规范对公民或者法人的行为规范做出一些行为上的约束。

义务是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就是对自由的制约。这种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因此也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或者说,打破了法律对个体自由的限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法律设定义务,既是对自由的限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是对自由的保护。社会是由无数不同的个体组成的,按照人人生来平等自由的观点来讲,每个个体都应该享有自己的自由。但是这个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对此个体自由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恰恰是对另一个体的自由的保护。设定义务是告诉人们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同样的自由权。就个体而言,法律所设定的义务无疑是对自由的最大限制。

(四)法律对自由的保障——权利

本文中所讲的权利是指法律术语中的权利。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赋予人们这种权能或者利益的时候,其实就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保护。是不是说法律想更多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呢?显然不是的。从法律中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看出来,法律实际上正是通过义务这种方式保护更多人的权利。对于个体而言,在一方面设置了义务,往往表明个体如果继续在该方面行使自由,后果会是对其他个体的自由造成损害。如果没有义务的存在,个体如果行使自由过度,从而导致对其他个体自由的侵犯,对整个社会来说这都是得不偿失的,义务这是牺牲大部分人的自由满足个体的自由。对其他个体来讲这也是不公平的'。

正如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表现方式之一,比如微博显然也是一种自由的表达形式。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这正是一种自由。通过微博这种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声音本来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是不是说在微博上的言论自由不受限制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新闻曝光很多起微博造谣事件。就是有一些微博注册用户为了博取人们的关注,无中生有,编造一些谎话欺网民。更有者因为微博造谣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困扰,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显然不能听之任之。因为法律在赋予人们自由的权利的时候,相应的也附带着对应的义务,即自由主体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能侵害其他权利主体的自由权利,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责任。

(五)从自由到法律

我们知道法律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慢慢形成的。在人类社会历程中,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但是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确实生来具有,而且人人平等享有的。在最早期的人类社会,也许还没有法律和自由的意识,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存在。从最原始的自然法则,到后来慢慢形成的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即使没有自由一词的出现,人们依然切切实实的享有着自由,比如存活自由,最初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在最初没有法律规则的条件下,人们的自由也是毫无制约的。但是这样必定造成一些不平等现象,比如弱者可能在某些方面被强势者欺压。如此,在之后的社会发展中人们制订了关于个体的活动规则,违反规则者将被规则制定者处罚。如果说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对理性自由的保护,那么其中的义务就是对于感性自由的制约。法律在赋予人们权利自由的时候,也限制人们过度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对超出个人自由界限,会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自由进行规制。

我们知道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本身的平衡,也使得法律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处理纠纷。法律以其客观公正取得人们的信任,久而久之,法律树立起威信,使人们服从。或者说对自由的追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自由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法律保护自由的方式就是限制自由,自由则在法律中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

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对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作用。从理论上来说,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可以推动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的价值。从实践上来讲,正确认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英]约翰密尔著,顾肃译.论自由[M].译林出版社,2009.

[2] 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 郭祥.浅析法律与自由的关系[J].法制园地,2008.

[4] 袁才荣.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J].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5] 杨家俊.浅谈法律与自由[J].法制与经济,2013.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活处处需要规则。人们遵守规则,生活才会有秩序,下面是我整理的有关规则的议论文作文素材,一起来看看吧!

1、包公铡包勉:

包公自幼父母双亡,全靠兄嫂抚养成人,供养读书,科举中第,步入仕途。兄嫂惟一的独子包冕作为地方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用来赈灾的粮钱,后被人举报。作为监察官的包拯,亲自审理此案,查明事实真相后,下令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包冕。临行刑时,面对嫂子的责骂,包拯表明自己不是“忘恩负义”的小人,而是因为职责所在,要严格执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为了解脱自己的道德煎熬,包拯跪地直呼“嫂娘”,愿代替侄子为她“养老送终“。

2、祁黄羊任人唯贤:

春秋列国时,一天晋国国君晋平公问大夫祁黄羊说:“南阳缺一县令,你看谁可以去担任呢?”祁黄羊回答说:“解狐可以.”晋平公很惊奇地问:“解狐不是你的仇人吗?你为什么要推荐他?”祁黄羊回答说:“国君你问谁可以当南阳县令,并没有问谁是我的仇人呀.”于是任命解狐为南阳县令.晋人都很称赞.过了一段时间,晋平公又对祁黄羊说:“现在国家缺一尉官,你看谁可以去担当这一官职呢?”祁黄羊毫不犹豫地推荐了自己的儿子祁午.晋平公大为惊讶地说:“祁午不是你的儿子吗?”祁黄羊从容回答说:“国君问我谁可以当国尉,可你没有问我谁是我的儿子呀.”晋平公连连点头,说:“好!”于是任命祁午为中军尉.又推举羊舌赤辅佐他.晋人又都称赞不已.后来,孔子听到这件事时说:“祁黄羊讲得太好了!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以说是个公正无私的人啊!”

3、列宁理发: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虽然工作繁忙,但十分注意遵守公共秩序。有一次,列宁忙碌了一个上午,处理了很多日常事务,批阅了很多文件。休息的时候,他用手摸了一下头发,发觉头发实在太长了,决定抽时间去克里姆林宫理发室理发。当时,这个理发室只有两个理发师,忙不过来,很多人都坐着排队,等候理发。他问哪位同志是最后一位,准备排队等候。排队理发的同志们都知道列宁日理万机,时间极其宝贵,于是争着请列宁先理发。可是列宁却微笑着对大家说:“谢谢同志们的好意。不过这样做是不对的,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公共秩序,按照先后次序理发。”他说完后,就排到最后一位同志的后面,耐心等候理发了。

西方有哲人言:再微弱的光,也是刺向黑暗的剑。每个人的力量都是那微弱的光,我们遵规守矩散发出的光一经汇集,就会形成巨大无比的力量。

溪流遵循了大海"有容乃大"的规则,才拥入碧波蔚蓝的沧海;山峰浸润了“无欲则刚”的规则,才有了壁立千仞的雄奇;雄鹰知晓“天高任鸟飞”的规则,才成就了“欲与天公试比高”的翱翔。遵守良好的规则,方可彰显力量。

纵观历史,秦统一六国,怎能离开严厉的规则;唐的昌盛,又何曾不是依靠完善的规则。唐太宗任人唯贤,虚心纳谏,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知错就改。才有了李世民携百官开辟了”贞观盛世“,把唐朝带入了一个开明繁荣的时代!足见守规则力量之大。

孟子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若世上没有规则,便会成为一盘散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正是因为有了规则,国家才能强大,家庭才能和睦,学校才能安然有序。周恩来总理有一次派人去图书馆借书,因按其规定没有借来,他只得淋着大雨跑去读,管理员见到后连声道歉,周总理却说:“你做得对,每个人都应该守规则,不然怎么管理图书馆?怎么管理社会?怎么管理国家?”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自由,但总有一些规则束缚着我们。事实上,这不是对我们的束缚,而是对我们的一种保护。试想一下,若没有交通规则,道路便会瘫痪,没有法律,好多人便会为所欲为……后果将不堪设想。在社会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事屡见不鲜,行人闯红灯,垃圾不分类,上公交车不分前后门,上车后抢占老弱病残座位等等;在学校里,上下楼打闹,考试抄袭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都是日常生活中不守规则的一些小事。但我们细想一想,小事并不小,长此以往,就将影响到我们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未来。因此我们勿要善小而不为,勿要恶小而为之。

“规者,正圆之器;矩者,正方之器。”无规不成圆,无矩不成方。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告诫人们立身处世乃至安邦治国,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无非也就是一句话: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以小纪而不遵”。因为只有遵守规则,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安定有序,充满生机,充满活力。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严守规则,让规则发挥出巨大的力量!

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我的是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很有用《国际服务贸易》 李小牧 电子工业出版社《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 何茂春 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服务贸易》 程宪 程大中 高等教育出版社《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对外贸易研究》 王文举 安广实 经济日报出版社《国际服务贸易》 汪素芹 机械工业出版社《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贾建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动因分析》 刘绍坚《国际服务贸易》 张汉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服务业跨国转移的趋势、影响及对策》 王子先,王雪坤,杜娟.《国际服务贸易》 饶友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服务贸易》 程宪 立信会计出版社《国际服务贸易》 刘东升 中国金融出版社国家统计局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Trade Statistics. 2000

自甘风险原则论文的参考文献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具体说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比如民法通则的条文中还没有自甘风险原则的明文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六十条将自甘风险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写进了草案。草案是这样设计的:“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自甘风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如果该内容将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写进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将首次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所以说,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认可自甘风险原则的。

法律分析:自甘风险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自甘风险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