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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史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1:52:58

晚清史本科毕业论文

问题一:高中历史论文格式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 ⑴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① 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 ⑶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⑷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 ⑸ 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订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我觉得论文格式都是定的,高中和大学论文的区别应该在于内容质量上,而不是格式上 问题二:怎么写高中历史小论文? 结合你的课本。进行扩展。查找资料。注意是适当的扩展。题目老师已经出了。那么根据题目。着重写传统文化在古代的意义和发展。比如可以说在古代起到人民精神和国家统治的支常作用,在现代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兼容并蓄传统文化。既要谈到积极的一面,又要谈到消极的一面。(注意每一个论点,也就是观点。都要有论据,包括说理啊,史实啊等等。)积极地,比如说儒家的道德观啊。消极的,书中自有黄金屋之类。这要看你发挥了。着重辩证。至于将来。当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现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个很好的切入点。如果心中对未来有更好的憧憬,那么发挥吧。但都要有理有据。高中写论文,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至少让你的老师与你共鸣。祝你好运。 问题三:高中历史小论文的点评写在哪里怎么写 CNKI中国知网免费入口不 *** 免费下载论文的方法 管理学论文标准论文格式模板 管理学论文范文范文无限免费下载论文的方法【非常实用】 管理学论文范文、职称论文范文的不 *** 免费下载方法 最新最全免费下载管理学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范文的方法【很实用】 管理学论文范文、整本下载论文范文的方法 问题四:7月初想开车去东北玩,重点去伊春和长白山,谁走过这条线,有什么酒店,景点推荐? 推荐一本书自助导游,上面有路线我酒店景点的介绍 问题五:高中历史小论文咋写? 100分 结合你的课本。进行扩展。查找资料。注意是适当的扩展。根据题目选择立意,比如它在古代的发展和作用、历史意义。比如它的积极意义、消极意义,最后总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基本上这样就可以了 问题六:求历史高手解答 高中历史小论文 30分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对毕业论文选题的途径和要求是“为鼓励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应考者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论文题目,报主考学校审查同意后确立。也可由主考学校公布论文题目,由应考者选择。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应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相一致,做到通过论文写作和答辩考核,检验应考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选择课题,还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课题中选择课题,都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切实可行的课题。选好课题是毕业论文成功的一半。 问题七:高中历史,关于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小论文范文1500字。急用! 李鸿章 李鸿章及其生活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但他作为近代中国一位非常复杂的历史人物,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言所行更是斑驳陆离,因而人们评价起来众说纷纭就没有什么可怪的了。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过渡时代的过渡性人物 李鸿章“少年科第,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洋务,一路扶摇”,在晚清政坛上纵横驰骋半个多世纪。梁启超评价李鸿章“是为时势所造之英雄,非造时势之英雄”。李鸿章虽然难以承载“英雄”桂冠,但为“时势所造”和影响“时势”进程则是不争的事实。 李鸿章活跃于政治舞台之日,正值晚清社会从传统向近代、从独立国家向半殖民地演化的过渡时代。适逢其会的李鸿章也就成了“崛起于新旧两界线之中心的过渡时代”的过渡性人物。时代造就了李鸿章,而李鸿章也以自己的言行在绚丽多彩的时代画卷上深深地打上了个人的印记。李鸿章人生旅途,跨越道、咸、同、光四朝,出将入相,“坐镇北洋,遥执朝政”,涉及晚清几乎所有重大历史事件。他身为清朝“柱石重臣”,植根于封建主义而又倾向资本主义,忠实于传统营垒而又颇具改革精神,所言所行,往往新旧纷呈,中西杂揉,内则“开拓”与“因循”毕具,外则抗争与妥协并存,因而有时是顺乎时代潮流,有时又是阻挡历史车轮。 用农民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子 李鸿章以儒生起家军旅,凭借编练淮军镇压太平天国、“削平大难”而“早膺疆寄,晋赞纶扉”。太平天国运动是“四海变秋气”的封建衰世的农民群众企图用火和剑来变革现存的清朝统治秩序,把“通天下皆一式”的地上天国在现世、在中国建立起来。尽管他们所憧憬的“通天下皆一式”的地上天国实际上只能给自己套上一副带有光环的封建枷锁,但他们反对“鹰遍野,豺狼噬人”、内则残民以逞、外则丧权辱国的清朝统治,无疑是顺乎时代潮流的正义之举。李鸿章维护腐朽的清朝统治,镇压太平天国,用农民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子,自然是逆时代潮流而动,罪无可赦。 推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轨 李鸿章堪称洋务运动的首脑和旗帜。洋务运动是时代的产物,是对外国殖民侵略和世界现代化浪潮冲击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近代中西文化撞击和交融的初步结果。与同时代的洋务官员相比,李鸿章不仅对中外形势和中国出路的认识要比同僚深刻,而且采用西法、举办洋务新政数量之多、成效之大,也无人能望其项背。他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处于“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遇到“数千年未有之强敌”,大清帝国“厝火积薪,可危实甚”,因而主张“识时务者当知所变计耳”,绝不应昏睡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不思振作。为此,他提出必须向西方学习,举办洋务新政,以求“自强”、“自立”。他斥守旧而不避“人君”,为“自强”而力倡变法,主张以儒家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之以西方富强之术。他力主把“修明前圣制度”和学习“外人所长”结合起来。所谓“修明前圣制度”,就是“变法度必先易官制”,改善封建政治制度。所谓学习“外人所长”,就是引进属于西方“物质文明”的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企图借用西方资本主义甲胄以保护清朝封建主义的躯体。必须指出的是,他力图排除西方的“政治文明”即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只热衷于引进西方“物质文明”即近代军工技术,显然不能使中国摆脱传统的农业社会,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但毕竟使封建体制发生裂痕,催生了中国的资本主义,从而使中国社会在传统向近代转轨的路途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加速中国向半殖民地沉沦 李鸿章曾长期跻身于晚清“外交第一冲要”,时人称“一生功过在和戎”。外交的成败,自然取决于综合国力的强弱和外交政策的当否。就综合国力即军事、经济和政治组......>> 问题八:高一历史小论文 戏述唐玄宗-------潮起潮落 唐朝年间,有许多人叱咤风云。然而我却对唐玄宗是情有独钟,他那精湛的统治能力,巧妙的用人。唐玄宗为广纳贤人,不惜委屈自己,这都让我一一折服,但人算不如天算,如此明理的皇帝最后也因贪图享乐而自作自受。 当年的开元时期,可谓是繁荣富庶,毫无疑问,乃唐玄宗的统治优良也。选用姚崇作相,给繁荣又加上了一层必然。黄金搭档在一起当然把唐朝的繁荣体现得栩栩尽致。唐朝诗赋让人醉生梦死,都是因为唐玄宗把诗赋加进了进士科为主要的考试内容。唐朝农业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唐玄宗任君期间,共修建四十多处大型水利工程,南引的水稻也广泛采用育秧移植栽培,产量大大增加。手工业日益发达,丝绸品渐渐出炉,技术高超。它的陶瓷业也不甘落后,奋勇直追,推出至今有名的越窑青瓷、刑窑白瓷和唐三彩,在陶瓷业独领 *** 。 数千古风云人物,还看唐朝。 人无非此一时,彼一时。唐玄宗也无例外。也许是当时的硕大成就让他过分自信,他如同井底之蛙,在井里是一片繁荣景象,以为这儿已经是世界的边缘,但未知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日益的贪图享乐的心理油然而生,杨贵妃又闯入他的视线,无疑这时的朝政如同一本长篇的乏味文章,而眼前杨贵妃却是一本富有趣味的小说。当然他选择了“小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至理名言,在唐玄宗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们仰慕唐朝那时的风光,敬仰唐玄宗的能力,但是叹息却成为文章的末尾插曲。 问题九:如何写能使高中历史小论文出彩 谢邀,北京卷少有这种题目,难作具体分析,不过我认为历史题最重要的是史论结合这个大方向,是答题还是论文其实大同小异,大概可以以史实1-结论1-史实2-结论2-……-总结论这种格式,希望有所帮助。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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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晚清权臣李鸿章,人们总是会想到“卖国贼”、“千古罪人”这样的评价。但是,当我们平心静气、理性来思考李鸿章所处时代大厦将倾的尴尬境地的时候,我们发现,李鸿章无法也不能承担晚清对外交往失败的悲剧后果。 理想与现实的两难 中西冲突,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文明体系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既是局势上的冲突,也是士大夫内在观念的冲突。因此,晚清外交的两难本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困境。把李鸿章放到中西对比的世界环境中去评价,有助于深刻理解李鸿章和晚清的命运。处在中国传统外交体制解体的历史悲剧中,李鸿章是晚清中国官僚集团中较为清醒和理性地对待“千古变局”的政治家和外交家,他力图建立中国对外关系的新的明确的原则和适应性的方式,但他的思想充满着矛盾:他认识到时代变局需要中国变革,而又无法从体制上乃至文化上采取根本的变革;他实现了从崇拜皇权到推崇国权的政治价值观的转变,证明他本质上仍是一位现实主义的外交家,但他在外交操作上的现实主义与晚清外交面临的两难:既要维护帝国的传统外交体制??天朝礼治体系或朝贡体系的传统理想,又要适应完全对立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国际关系体系的现实,便构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两难之下,对李鸿章对外交涉的评价,必须对他的鲜明的时代意识予以充足的关注。客观的说,在晚清权臣中,李鸿章是最具洞察力的。李鸿章对时局有明确的看法,并为此提出著名的“千古变局”的命题。在1865年、1872年和1874年他在致友人的信及若干奏折中,多次强调,中外之局势是“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深切认识到中国必须开放,与西方竞争。这才有了后来洋务运动的兴起。 李鸿章的变局观如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没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就提不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命题,也就不会有对时局的冷静思考。 塞防与海防之争:李鸿章的现代海权意识 1875年,清廷内部出现塞防和海防之争。当时清廷面临着双重危机:西部新疆几乎完全丧失,东面日本正凯觎台湾。实际上这还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财政预算,二是国防思想的现代化。前一个问题又和左文襄(左宗棠)与李中堂(李鸿章)的个人权力有关。在爱国情操之外,两人多少都有些本位主义,左宗棠督师西北,而新疆是西北要塞,力争收复新疆自然是“份内”之事。而当时国家财政不可能同时打赢两场战争。左宗棠后来出师新疆相当一部分还是靠自筹资金。不过,左宗棠比李鸿章的理论似乎更有煽动性,他主张塞防和海防并重。能否可行姑且不论,仅从政治斗争上,他就比主张海防建设的李鸿章高出一筹。以恭亲王奕 为主的朝廷中和了二者的争论,李鸿章被委任为北洋大臣。而北洋水师和南洋水师的建设,是中国国防现代化的开始:一方面改变了传统上注重内陆防御的战略,另一方面,现代化海军的建设,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洋务运动)的重要契机,这一点,又是塞防论所不能达到的。另外,李鸿章认为日本是当时中国最大的敌人,这一点对当今的中国人仍然具有警醒的价值。当然,如果把政策的重点完全放在海防上,也不一定能够战胜日本。毕竟,经过明治维新而走上现代国家之路的日本,无论在体制上、经济上、战略上,还是军备上,都已经甩开清朝甚远。 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清王朝首要和紧迫的任务是如何重新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安全防御体系。在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之后,究竟哪一方是国防战略的重点,战略重心应设立在什么位置?这个问题引起了清王朝众多政治家的广泛争论。这次争论的结果初步改变了中国已经延续千年的国防战略格局,对中国近代国防的重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这次国防大讨论为转机,近代中国的国防开始实现了战略性的转移??海防成为国防重心。这就是海防和塞防之争的历史价值。 左宗棠和李鸿章的观点在当时具体的个案上发生了争论,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二人完全在长期的国防上持相反观点。作为洋务派的重要人物,左、李二人在军队现代化上的观点是一样的。左宗棠大力创设和扶持福州船政局就证明了他的海防意识。而李鸿章也不是只搞海军。 出访欧美:鲜明的现代意识 《马关条约》签订后,李鸿章为千夫所指,失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等职务。1896年2月,为祝贺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同时也为“联俄制日”,李鸿章作为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出访俄国。不久他便前往欧美做了一次环球访问。《中俄密约》的签字,使李鸿章相信“二十年无事,总可得也”,但实际却开启了列强争相打开中国的大门。不过,对于这趟经历,他得出的根本结论是:“至于根本计,尤在于变法自强。” 1896年6月他到达柏林。为讨教强国之策,李鸿章专门赶到汉堡附近拜访已经下台的俾斯麦。对于“东方的俾斯麦”的来访,俾斯麦提供了建立强国的要诀: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显然,这符合李鸿章的改革取向。但是,这并非是中国自强的根本之计。 1896年8月28日李鸿章抵达纽约。正在海滨度假的美国总统克利夫兰特地赶来会见李鸿章。纽约港到处挂起了大清帝国的龙旗,可谓礼炮轰鸣,万人空巷,受到了“史无前例的礼遇”(《纽约时报》)。李鸿章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也展现了一个卓越的外交家的敏锐的国权意识和现代意识: ??他抨击美国的排华法案。适逢美国国会已通过了排华法案《格利法》。李在抨击这个法案时,“眼睛射出灼人的光芒”。他说,“排华法案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法案”,“你们因你们的民主和自由而自豪,但你们的排华法案对华人来说,是自由吗?这不是自由!” ??他认识到国际经济的互利性质。当记者问到对华投资时,李鸿章认为,在华投资是双方互利的事,并表示清政府非常欢迎任何资本前来投资,建立当代工业企业。他同时说:“对于铁路、电讯等事务,要由我们自己控制。我们必须保护国家主权,不允许任何人危及我们神圣的权利。” ??他对于妇女的教育问题表达了开明的立场。美国记者问及“阁下赞成妇女受教育吗?”时,他说:“在我们清国,女孩在家中请女教师提供教育,所有有经济能力的家庭都会雇请女家庭教师。我们现在还没有供女子就读的公立学校,也没有更高一级的教育机构。这是由于我们的风俗习惯与你们(包括欧洲和美国)不同,也许我们应该学习你们的教育制度,并将最适合我们国情的那种引入国内,这确是我们所需要的。” ??他认识到报纸或者新闻媒体应该揭露真相。他说:“清国办有报纸。但遗憾的是……清国的编辑们在讲真话时十分吝啬……由于不能诚实地说明真相,我们的报纸也就失去了新闻本身的高贵价值,也就未能成为广泛传播文明的方式了。” 这,就是李鸿章,一个在传统和现代之间徘徊矛盾的人,一个处于夹缝中的人。戊戌变法的健将梁启超曾评价李鸿章到,“吾……敬李之才,惜李之识,而悲李之遇也”。李氏认为自己不过是个“裱糊匠”。适逢内忧外患,从里到外都烂透了的清王朝,“裱糊匠”将一个破屋(清王朝)装饰一新嘘嘘人尚可。偶有小风雨修修补补也能看得过去,但真的遇到大风雨,破屋必然原形毕露,又岂是一个半个“裱糊匠”所能补补贴贴支撑起来的呢?

本科毕业论文晚清小说

“晚清四大谴责小说” 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4部谴责小说的合称 。即李宝嘉(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 《新中国未来记》——晚清新小说的开山之作 晚清的其他小说:费振清《剑桥中国晚清史》(系列)《美国与中国》《伟大的中国革命》 唐德刚《晚清七十年》《袁氏当国》《胡适杂忆》《新中国三十年》《史学与文学》 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碰撞》 史景迁《天安门》《天国之子他的世俗王朝》 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 张灏《烈士精神与批判意识———谭嗣同思想的分析》 容闳《我在中国和美国的生活》 钟叔和《中国本身拥有力量》《走向世界》 止庵《史实与神话》 五四时期的小说 鲁迅《呐喊》《彷徨》《故事新编》 萧红《呼兰河传》 沈从文《边城》 钱锺书《围城》 张爱玲《倾城》《金锁记》等 郁达夫《春风沉醉的晚上》等 张恨水《啼笑因缘》《金粉世家》 白先勇《孽子》、《永远的尹雪艳》等

汉语言文学是研究中国词语、句法和传统的诗词、 散文 等文学作品的课程,是通过对其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认知来学习汉语言的主要能力,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具有中国语言功底和写作能力,更是追求各种文字美的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范文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问题分析

一、研究背景

汉语言文学专业,也就是早年间人们口中的中文系。毋庸置疑,汉语言文学专业有着十分源远流长的教学历史,同时在时间的沉淀之下,也形成了独具一格的教学传统。在新中国还没有成立时,也就是我国的民国时期,近代 教育 刚刚萌芽,中文系应运而生,这也就是现在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雏形。中文系承载着我国熠熠生辉的 传统 文化 ,蕴含着无数先人的人生菁华。即便是在战乱时期,也没有让一个个的热血青年放弃对中文的热爱。在不断的积累沉淀后,汉语言文学专业形成了自己稳定的教学模式,其教学内容也逐步固定下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高校招生比例非常大,同时就业率也相对较高。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上对于经济专业,管理专业的人才需求增加,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位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至今汉语言文学专业仍然处于一个瓶颈时期,如何进行有效的转型成为了众多汉语言文学教育专家首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现代教育学理论来看,应用性是衡量一个学科教育模式是否先进,教学体制是否健全,教学发展水平高低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标准。而现在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恰恰缺乏的就是专业的应用性。显而易见,这是由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历史决定,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足以适应如今社会的发展,就导致了近年来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大大减少,就读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不少学生都是被调剂的,社会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提高汉语言文学应用性俨然成为了奔赴在汉语言文学教育前线的工作者们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教育学原来角度来看,一个学科的应用性指的便是该学科所涉及到的在实践过程中转变为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者说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包括该专业的毕业生是否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来发挥所长,狭隘的来讲,就是能否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自己专业的知识。笔者将以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展开分析研究。

二、汉语言文学教育的现状特征

1、汉语言文学专业历史悠久,教学内容固定

在近现代高等教育刚刚产生之初,北京师范大学也就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创建于1902年,随着学校的建立,汉语言文学专业也随之出现,至今已有110余年的历史,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英才,也为二十世纪中文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鲁迅、钱玄同、刘半农、黎锦熙、沈从文、沈兼士、顾随、余嘉锡、吴承仕、黄药眠、钟敬文、谭丕模、穆木天、叶丁易、刘盼遂、李长之、李何林、陆宗达、萧璋、俞敏会通开新,炳耀学界;启功、郭预衡等先贤奠定了文学院稳重求实不务虚名、锐意创新不断进取,既坚守学术家园,又保持现实关怀的良好学风。

2、文学性人才多于实用性人才

长久以来,无论是在世人的眼中,还是事实上,汉语言文学专业已然成为了诗人的摇篮,知识分子的海洋,但是这些名号称谓都不能称之为社会意义上的职业,其应用性也相对较低。不少高校因此开具了新闻学,翻译学,对外汉语等专业,来平衡汉语言文学的应用性与文学性。但是现实是残酷的,随着近年来汉语言文学专业就业率持续降低,为了躲避就业压力,不少学生都选择读研,而读研之后又不知何去何从。汉语言的文学性太强,以至于不少人认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是贵族专业,是不愁吃穿,不担心就业的学生选读的专业。归根究底,便是课程设置方面文学内容连篇累牍,而实践性课程较少。

3、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内容缺乏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缺乏是大多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短板。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其研究水平和北京大学不相上下,也是北京师范大学的三大王牌专业之一。但其实践性课程较少却是不争的事实。语文教育学,创意写作,翻译理论与实践是为数不多的实践性课程,却是选修课程,并不能覆盖到全部学生。有的学生更偏重文学性,就会避开实践性的选修课,一定程度上讲,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大于理论课程,这也就导致了学生尽可能地避免实践性课程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给学生最大的自由,但是更应该给学生一个引导,可以让学生在实践课程的范围内,必须选定相应数量的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践性。

三、为什么要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

1、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十一世纪,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不仅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应用能力,综合性人才是当今社区缺乏的人才,也是我国高校需要重点培育的人才。因此,汉语言文学专业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培养既具有文学性,又具备应用性的综合性人才,促进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更好地就业。

2、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是我国素质教育的要求

早年间,我国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在中小学开展综合培养,而在我国高校,也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目标便是提升我国预备人才的综合能力,使得学生全面发展。

四、如何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

1、推进学科教育体制建设

教育体制包括了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要想增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就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样式。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在2015年左右,进行了教学内容的大改革。将原有的大篇幅的文学史的教学,进行了压缩,设置了精读名著的单独课程,最大程度了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同时也实现了学有所专,学有所用。并设立了导师制,学生参与到导师的教学研究中,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实践 经验 。由此可见,实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就需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完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选定方式,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他们运用语言的实践能力。

2、改善陈旧的教学方式

由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传统性,加之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数众多,不少汉语言文学课堂充斥着满堂灌,照本宣科的状况。老师讲课是老师的事,学生听课是学生的事,教与学剥离开来。这种陈旧的教学方式,早就应该被高校淘汰。理科专业实用性强的一个原因,便是学生和老师一起进行实验研究。那么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也需要教学相长,老师带领着学生一起研究,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来支持教学,是必经之路。

3、加强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提升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的一个重要技能便是语言运用能力,然而语言运用能力不仅仅包括写作,还包括口头表达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因此,高校不能够仅仅凭借写作能力来判断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高低。这就需要,学校注重对各个方面的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能够让学生挥发所长,尽可能地让学生全面发展,具备过硬的综合能力。

4、树立创新的教学观念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转型势必要推陈出新。只有学校倡导教师和学生具有创新的观念,营造出思维活跃,百花齐放的自由的思想氛围,才能够让教师们解放思想,让学生们自由翱翔。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势在必行。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1、前言

汉语言文学专业被誉为文科的万能专业,毕业生能够从事与社会人文领域相关的全部工作,但是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日益激烈,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缺乏应用性,而人文应用型人才是指掌握一些实用技能及相应人文知识的人才,集应用性与人文性于一身,秉受人文精神,希望能够基于精神层面来对世界和社会予以改造,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文化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服务。本文就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究。

2、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从目前来看,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多,单纯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研究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来形成具有特色的培养模式。与此同时,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还应该具有熟练运用现代媒体的能力,以及过硬的听说读写能力,融合多种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3、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措施

合理设置人文应用型课程体系

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要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建立起灵活多样、厚基础、因材施教、多方向的培养模式,实行“基础课程+提升课程+应用行文课程”三结合。

(1)基础课程基础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语言教育科研和语言教学的能力,可开设 演讲与口才 、现代职业礼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语文教学艺术、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教育研究 方法 、 语文教材 篇目研究与教学设计、语文课件制作、教师发展研究等多门课程。

(2)提升课程提升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升造学生的综合能力,训练科研能力,提升专业理论,可开设外国文学专题、杂文创作艺术论、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研究、唐诗宋词、音韵学、现代汉语虚词研究、中国当代文学专题、修辞学研究、中国古代文学专题、文字学、中国语言学史、国外汉学研究、文献学、影视艺术欣赏、汉语语法学史、中国现代文学专题、明清小说研究、逻辑学等多门课程。

(3)应用行文课程应用行文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机关文员的工作能力,可开设办公室礼仪、档案管理学、新闻采访与写作、应用写作、 人力资源管理 、公务员基础知识管理学、秘书学、 广告 学、行政法学、公共关系学、编辑与采访等多门课程。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务必要坚持立足地方、面向基层,积极推进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结合社会、市场及行业发展需求突出培养特色,深化学分制改革,完善选课制、弹性学制,研制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校地合作、校企互动的实践教学模式,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全面联系与深度合作,使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核心竞争力。

广建基地,深挖功能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拓展专业实习和就业 渠道 ,进一步提升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人文应用性,各高校应该应该要多与企业、地方合作建立起一批学生容纳能力强、专业对口性强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实习基地,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将实习与就业结合起来,避免为实习而实习,强调实习是就业的敲门砖,与此同时,还可以邀请实习基地领导来学校作就业指导讲座。一方面加大与实习单位产学研的合作,另一方面帮助.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感受就业氛围,调适就业心态,树立正确就业观念。

全程辅助职业生涯规划

汉语言文学专业新生在入学教育时就应该被灌输 职业规划 的理念,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并且要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大学四年规划;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二学生,则应该对他们进行详实的就业形势分析,端正他们的就业观,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地为就业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做好准备;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三学生,则应该加强分类指导,帮助学生对未来的职业去向进行选择,是选择独立创业,还是选择去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是选择报 考公务员 ,亦或者去学校当老师教书育人,或者深造读研。针对学生的不同职业选择来集中资源优势进行分类指导;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四学生,则应该进一步加强其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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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论文书写格式 (参考某一学校的要求) 论文书写格式 论文全部要采用word 来书写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下述几部分: 论文首页格式: 其中学位论文题目用 黑体二号 字,其余用 宋体四号 字 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5个字。 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4论文第二页为500字左右的中文内容摘要,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论文摘要应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少用公式字母,语言力求精炼、准确。 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三页为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同。 学校名称:东北师范大学 院(系)名称:计算机系 本科生学号: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学 科、专 业: 计算机科学技术 本科生姓名: _____ _ 指导教师姓名: _________ 指导教师职称: ___________ 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年 月 摘 要( 粗宋体居中四号字) (空一行) 摘要内容(宋体5号左对齐) (空一行) 关键词:词1、词2 目录: 论文各章节的详细目录。格式如下: 计算机概论 ……… ………………………………..……1 计算机产生……..…………………………………………..1 计算机的发展……………………………………………..2 计算机中的进制 …………………………………………3 一 二进制表示法…………………………………………..….3 第二章 计算机文化基础 ……………………………………….6 其中:“章”部分使用 宋粗体四号 字;“节”部分采用 宋体5号 字 引言(或序言)(宋体5号字b5排版): 内容为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某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 4 要求采用宋体5号字b5排版。每页36行,每行32个字。页码打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b 5 复印纸的尺寸。页眉部分奇数页使用“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士学位论文”,偶数页使用论文题目的名称。 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论文字数控制在1万字至3万字之间。 宋体3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 § 宋体4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 粗宋体5号字左起 正文部分宋体5号字,语言要简练,不能有错字、别字。也不能有错误的观点。 参考文献: 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 ,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论文打印日期: 仅供参考

晚清修律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我写的是法制史的题目其实不是好不好写的问题,是有没有兴趣的问题选一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写起来自然也就轻松很多一般的本科论文不难 ,多找点资料,截取精华,自己编个提纲,写起来就得心应手了还有,选题目不如选老师,因为论文的负责老师不同,选一个好的老师更重要。

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引言在历经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法制从最初的为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所利用来镇压农奴、民众的工具,逐渐的演变到文明和独裁并存,进而逐渐进化到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世人在评价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所展现的批判态度到接纳、吸收进而发扬光大,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亦有甚多借鉴意义。(一)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丰富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经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中古典学术文化方面发展的并不十分均衡,其表现在,虽然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是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成长。直至清末,随着当时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坎坷曲折历史仍然难以使中国法学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直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是索性彻底停滞,导致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与此同时,西方法制文化仍在不断发展,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了数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的法制文明不断地形成和强化自己独有的风格特色,并且刻意地保持这种特殊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各民族的法制文明不可避免地受到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某些特征,并且使自己原来的法制文明特殊性与民族性发生变化。两者的矛盾斗争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化史。在我们国家,尤为明显的是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延续至现代法制改革。中国法律传统,是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独特的传统,这一传统,几千年都未曾终端,也未见明显的外族法制文明因素的渗入。在东亚大陆上,这一传统一直保持了几千年的高度封闭,保持了其民族性方面的高度“纯粹”。这种情形在世界其他较大民族的法律史上是罕见的。过去,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总体上是持批判态度,似乎过去几千年的法制文明一无是处,其评价基本上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的父权夫权、维护家长专制;维护封建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压制商品经济;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等等。这些评价在理论方面来说并非错误,而且历史也如此,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也并非中国法制史上任何朝代的制度都如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制度的时候,也要看到制度背后的人事,环境,文化等,任何一项制度都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相互配合而形成一整套链条,否则各种制度相互分裂,不会存在也无法推行。某一项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以及其内在的用意,纵然事过境迁,我们在讨论其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反映其制度的材料,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之一,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绝对无法完全理解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确切的用意;与此同时,在任何朝代任何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其利弊,是以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定,因此要评价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了解在此制度实施时期有关各方意见的反映,这些意见,是有关在其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古代法制时候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不能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去评价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否则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另外,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时候,讨论各朝代制度,不仅应该重视其时代性,还应重视其地域性,即国别性。也就是说,某项制度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成立且推行有效,但并不代表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得到同样效果,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随地而适应的,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从70年代末开始,经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使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学有其超越的一面,他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引导,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需要在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传统之间需要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追求其适度的超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史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分析其内在理论,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二)中国法制文明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曾经创造了五千年的的伟大中华文明,其中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则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制理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法治”的生成,可以追寻到奴隶社会后期出现的法家学说,从而产生了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治国方法的论争。在管仲与子产的治国方式尝试中,管仲认为一个国家“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①。“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以法量功,不自度也”②。管子依据这种“法治”观,通过立法以顺民心对齐国的经济、行政、人事于社会等进行了一系列实际改革。郑国的子产也通过“都弊有章,上下有限”使“庐井有伍”、“作丘赋“、任贤选能和”铸刑书“等对社会予以了改革,此后法家李悝对魏国实行改革并创《法经》。上述改革尝试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并且开启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最早成文法时代。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伟大历史功勋,不仅仅是法家耳目一新的治国理论,而且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秦王朝,由于当时历史情境的变化、生产力发展以及法家治国理论中的严刑峻法难以被原先以礼治国的历史传统难容,以及被当时社会全面予以认同,因此随着短暂的亲王朝覆灭,法家的治国理论也随后被儒家的“礼治”学说所代替。汉王朝兴起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带动了儒家文化的兴起,从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的同时吸收了自秦以来的成文法形式,并开创了“礼法并用”的先河。自此,“法治”思想逐渐衰微的同时,“礼治”的兴盛一直延续至近代,无疑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闭关锁国的实际国情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先秦的法家以及随后兴起的儒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学者把唐朝以前的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③,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④。很明显,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加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它们对中国近代史以前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影响更大。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各有说法,评价不一。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近现代以来,⑥为法家伸冤平反的声音此起彼落,由于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的道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和法治,则提醒我们去寻找“古已有之”的类似物――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⑤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正倡。呜呼!是惑于说也甚矣。”⑥由此看出,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象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⑦当然,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点。法家在强调重法的同时,其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于君主一身的,而不考虑法律如何去限制、制约君主权力,反映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意愿;由此看出法家的法最终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已;其次,法家所重视的法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对于民法以及其他法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最后,法家在强调重刑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设立公正和合理的程序性安排,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不会滥杀无辜,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去看严刑峻法为统治者带来的种种好处,而从来没有试着站在人民的地位去了解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苦难。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的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司考,由此产生了其独特的法治观,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考验甚至是值得后人所骄傲的。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直至今天,我们都无法忘记先人在中国法制文明的道路建设上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和启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中吸取教训,客观的去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以防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结语中国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的发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来认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考核。无论任何一种先进方法,都必须根据情景、时代、氛围等因素,来不断的改进、创新,使得该方法日臻完善。中国法制文明未来将会更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创新、完善。注释:①②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57页。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④ 《韩非子.有度》。⑤ 转引自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第299-300页。⑥ 杨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8页。⑦ 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近代史人物论文范文晚清以来

李鸿章是晚清伟大的人物,他继承老师曾国藩的事业,开启中国看世界的眼光,他是一个真正看世界的中国文人与官吏。他的看世界当然比林则徐来得伟大。林则徐也是看世界的文人与官吏,但他属于旧时代的文人与官吏,所以他所开启战争的目的是企图将外人全部驱逐出中国,最后以失败告终。 李鸿章所要进行的事业是想让中国工业化,军事化,教育化,但他只成功了一半。中国确实在他的倡导下进步了,而且进步非常大。在实业方面并不比日本小。到一八九O年时,中国海军在东亚是领先于日本。工业也领先于日本。这在西人当时的文章中可以看到对他的热情评价。日本领先于中国在于立宪,在于常备军制,在于国民的热情,和国内政局的二十多年的稳定。 具地讲,中国落后于日本在于政治制度方面,在于国民万众一心的勇气和探索精神。这些东西我们中国曾在汉、唐时一个也不少啊。其他微观因素还有:第一是连年的灾害,这不得不令翁同和将海军的军费压缩,而去救灾(根本不是像某些人说的是与李鸿章闹个人意见!!翁与李个人关系很好。翁有许多次求助于李,李全部答应。)。第二,中国的国家和政局不稳,每十年有一次战争,或对外或对内,而且每次要选在太后万岁之时,这也是令太后不愉快的事情。中国的国力已经被消耗得差不多了,每年要向外人借款来填补军费等开支。第三,国民素质太低,受近代文明教育的比例还是太低。教育的内容还是二千年来的科举制的内容,虽有一些经世致用的内容,但与当时的泰西诸国的科学比较,显然落后几百年。第三,国民没有爱国热情,在满人当政汉人受压迫的年代,汉人是不会真正替满人出力的,一切唯满人的意志而决定,汉人逆来顺受,虽然在洪杨之后,有曾,李,左等大臣拥兵地方,但号召全国显然力所不能。所以李鸿章所倡导的事业也只能在北洋和南洋有开拓性的进展,在其他地方是没有动静或很少动静的。第五,士大夫和官吏阶层没有紧迫感,李鸿章再急,也无济于事。还没有一个奋勇争先的官僚阶层为中国的奋起而努力。这点日本较中国强几十倍。第六,即使像李鸿章这样真正看世界的人,也并不完全知晓世界大事。所看的世界以实用性为主,如军事,如实业,如教育等,没有看到法律,科学,政治制度,种族关系这些在背面起作用的因素。所以也不可能去改革政治体制与文化体制、种族体制、社会的法律的体制。所以孙中山对李鸿章虽属尊敬,但也指出了他的这一缺陷。第六,中国传统文人与官吏所具备的美德束缚了李鸿章等人的手脚。他们唯知忠君报国,不论上面的决定是好是坏,总是唯命是从,一切不敢抗命,与孙文一代比,这也是他们那一代的重大缺陷。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甲午战争失败了,李鸿章也失败了。李鸿章失败后,并没有灰心丧气,而是周游世界。他是中国人中走得最远,走得国家最多的中国文人与官吏。所到之处受到热烈欢迎。他在这些欢呼中保持了冷静和尊严。他更加广泛地了解了泰西诸国的政治,经济,工业,人文,治世之道。与俄国建立了联盟,也以实业做诱饵,博得了英,比,德,法等国的好感,来华投资者渐多。 李鸿章自身失败了,但他的的事业并未全败,又被他传给了袁世凯。袁世凯比李鸿章强的一点是非常有头脑,有决心,有毅力,有勇气,有规划,所以能最后成功。但这成功的起点当是起自曾国藩,继自李鸿章。这三人相辅相成,谁也不能少掉谁。所以我们现在说中国的近代史,可以说起自林则徐,也可以说是起自洪秀全,也可以说是起自曾国藩和李鸿章。 李鸿章当然不是完人,世间本无完人,如果有,也是自欺之谈。李鸿章像所有伟大人物一样,不在于他自身的成功与失败,而是找到了使中国强盛的事业,并选择了继承者,将这一事业传接下去。这也是李鸿章留给中国的最有意义的遗产。 我们评价李鸿章,不需要无聊地替他的失败去辨解,去掩饰,去粉刷添彩,也无需大动肝火地去无端指责他的失败,更无需很无聊地把他描写成为一个没事情就去逗弄八哥的人,没事就去取悦太后和皇上的人,没事就与小女人嘻嘻哈哈的人,没事就与翁同和在大殿上嚼舌头的人。 李鸿章是中国的文人与官吏。有中国文人与官吏的主要特征与缺陷,也有中国人的骨气,智慧,胆略,见识。我们应该把他做为中国人的一部份,去理解他,去批评他,去赞扬他,也要去爱护他,纪念他。 李鸿章是历史人物。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成为历史人物。成为历史人物的人,必然有在历史上可值得一书的事与绩。对待历史人物,不能以现在的眼光去强求他要达到某个高度,如果达不到的话,就将之贬得一无是处。这是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同时,对历史人物评价,也不能为现时的政治,政党,时事等服务。搞顺我者荣,逆我者亡。历史人物是背景,但不是陪衬。是事实,不是面团。对李鸿章也是如此,一定要以真的事实为基础,而不但以个人的好恶和感情去妄待他。

他是立与不败的与对手周旋和游戏。所以政治思想家更加确切。 关键是在思想方面毛主要是受晚清学者的影响,他在政治/军事上的智力和方法之奥秘在于:分清敌我。创造敌人,然后打败他。 很明显,他的动机是没有人能够在当今说:我知道。只能说:我觉得或者我看见。 至于说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也好都是在毛的政治斗争中的参与者而被统一、协同作战的根本目的的差异被毛先生用巧妙的政治手段和抽象能力定义为:仇恨资产者和自由主义,在此我从未在毛的著作里发现西方主义这个词,他是在依赖乡土中国中结合西班牙农民斗争的经验创造性的产生了游击队作战理论给“现代化”思想和装备武装部队造成了一个难题。其次,在乡土农民、无产者、知识分子的队伍里定义出“革命”“反革命”这样的二元对立概念与行动张力。 我想毛先生对西方也是通过一些“二手货”里有所了解的并且是很机敏的发现出自由主义的漏洞的和政治制度的要害的。至于他不懂经济,我觉得这个并不重要,他一定也认为并不重要,因为他知道:经济、政治手段,目标就是一个:生活方式和政治品质。这个才是作为个人或者国家应该去考虑的大问题的应该具备的视野,他了解自己是领袖不是学术专家,他需要的是:因为是领袖所以正确而不是因为正确所以是领袖。 事实上、我想毛先生认为其实敌人正是“现代性”这个概念,而“文化革命”背后的理论依据也在于说他认为危害国家政治品质和生活方式的,不是西方不是枪炮不再是看得见的敌人而是人民内部的“知识大众”正因为“知识大众”的产生毛看出这个是威胁整个国家和社会品质的核心群体而背后值得反思和批判的“敌人”就是“现代性”特别是那些诱人的题目糖衣炮弹的概念“民主”“自由”“平等”“爱”等等,这个正也是柏拉图、孔子时代所看见产生威胁到社会品质的现象被称为“礼崩乐坏”其实现在看看身边也是大家也就清楚了。这个本身也是知识精英对大众品质的一种不信任和怀疑,事实上我想这个立场是正是一个领袖的立场。我想文革的天机是尼采“亲自”告诉毛先生的。可是,结果却让人相当遗憾的是,事实上这样先进、浪漫的想法和行动却没有得到支持和承认,“文科大学不要办,理科只办一点点”到当今大家也看见了,很明显就是不想产生“知识大众”西方的今天不是中国的明天。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想到过这句话,认真思考过生活方式、政治品质的问题,也许这个确实只是精英和领袖的考虑。到底我们需要怎么样的中国,什么才是我们的中国,什么样的人才算中国人群体?是合作和是斗争?这些下次再说。 我想在此应该全部都是知识大众,包括在大放阕词的本人。 以上言论都是凌乱的胡说八道--我说的只是题目,并无内容。希望的是批判包括谩骂也可以,如果你觉得骂的有水平的话,我找单全收。 虽然我的书写方式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里面有我想说的话,也有我不想说的话,但是我希望我的话是写给瞎子看的。 至于,知识分子我以为有公共知识分子和私人知识分子之分;至于如何选择这个绝对有个人能力、天赋、兴趣来决定;这个是上帝的事情。至于说有些人打着思想的牌子,拿着现实物质的位置的大多数并不沉默的人,也是所谓“知识大众”的中坚分子们才是个问题。 谁获得“人民”这个词的使用权和代理权谁就获得“正义”和斗争的胜利。这个是现代社会的自然法正当性的规则和立场。这个“人民”的群体抽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且是个大问题。因为,抽象的前提在于人类抽象能力的匮乏和生活经验的不统一。 说实话,我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我不在乎我是不是大众的敌人;更不在乎我是不是精英的对手;我只是把自己当一回事的想把这个威胁到我所感知世界的生存状态和生存品质的问题。 首先一个问题是,毛先生是怎么“国家”这个问题。第一,他瓦解了中国固有的宗族体系和国家行政体系的二元分立,国家行政能力直达个人,这个是建立起亲中国这个现代国家的主要标志。第二,科教制度统一,语言统一普通话,统一全过计量单位,统一核算地方财政,统一海关、建立起统一以国家名义的军队。这个也完全是现代国家“主权”建立和中央与地方对话方式改变的基本标志。第三,建立全球独一无二的“专政”国家。 而国家政治性质却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人民” “民主”“专政”这些概念直接引出的就是国家性质、政治性质、党的性质!事实上国家性质取决与政治立场,政治立场取决与执政当局的考虑,归根到底就是党的性质,1947年中央内部就有过这样的讨论。 而最主要和最现实的问题就是1921年~1949~1970年里面党员的社会身份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跟苏联一样,是以知识分子为主导的群体性、社团性的社会现状与国家未来的担忧和设想组建的一个以共产主义为目标的团体。后来进入了斗争阶段,因为实际情况的需要和斗争路线的确立党内就吸引了很多失去土地或者没有土地的农民参加进来,逐渐也吸收了已一部分城市中赤贫的工人加入,直到解放战争完成,也吸收了很多原来的职业军人的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的问题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在党的斗争结束前,党的任务就是“分清敌我”“统一战线”就是说给工农红军、八路军、解放军最基本的内在政治任务就是这个,就是赋予当时的“军人”政治品质和军事品质。正是这个对于内战来说是“神器”---政治神学的武器,使用蒋介石的军队从一开始就输了,因为蒋先生从一开始就在跟自己打仗。

袁世凯具有代表性,去百度搜,关于他的正反面评价多的是,好吧还是我帮你搜一篇吧。以下内容为百度知道网友回答:对政治人物,与其追究其道德,不如认真关注他在制度建设上的取向和作为,那才是影响深远的东西。 史学家们大都会同意,在大清帝国袁世凯是个颇为前卫的人物。从1895年开始的变法维新运动中,他是强学会的支持者,严复的朋友;除了小站练兵成绩突出外,所上奏章,谈论国事也颇有见地。进入20世纪,身为北洋大臣和直隶总督,推行新政成绩最为显著。 大清王朝最后10年推行新政的主要成就之一是废除科举,实行新的教育制度。促使朝廷当机立断,在1905年开始永远废除科举的就是袁世凯和张之洞。而兴办学堂最多的也是他所管辖的直隶(今河北省)。他的精明之处还表现在吸取过往改革受制于原有官吏而失败的教训,非常重视“开官智”,把现有官吏的重新培训摆在突出地位。 在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社会管理体系方面,直隶也走在全国前列。全国首次地方选举是1907年的天津市政选举。这是他努力推行的地方自治运动的成果之一。义和团事件后,规定中国不准在天津地区驻军,精明的袁世凯训练三千警察进驻这个地区,维护了主权和地方治安。用警察取代衙役管理社会治安,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在经济领域,发展工商企业也用力很勤,成绩显著;有的项目至今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中国人今天仍热情传颂詹天佑修京张铁路的功绩,但往往不了解这条铁路的决策、资金筹措,包括决定用中国人和中国资金修建等等主要是袁世凯的功劳。一位美籍华人史家说:“它(京张铁路)是由袁发起、提出和取得的惊人成就。” 以往史学家认为袁世凯是被政治错误埋葬的。但即使在政治领域,也有许多事件是值得推敲的。一是袁世凯的称帝问题。他的称帝是君主立宪,是有别于封建的帝制的。他是参考了当时比较强大的英日等国的国体。二是签订21条。随着日本等国一些档案的解密和观看袁世凯签订21条的手迹及签订21条前后他的言行,袁世凯在此事件中是没有大错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唯一能作的,也就是用艰苦的谈判,来换取一些对自己国家有利的条件。在当时,即使换了别的势力,别的人当政,也只能这样了。所以最后21条被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了。国家定为国耻纪念日,说是奇耻大辱,这确实是的。不过在签字之前的日,袁世凯就向全国通报,说不得已,只有签了,这实际上是奇耻大辱。在国人说这是奇耻大辱之前,他都承认这是奇耻大辱。在签订以后,袁世凯又下了一道手令:不经政府批准,有租让给外国一寸土地者,以国贼论处。当时的这种谈判,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没有办法。当时中国留学海外的精英胡适就说:这个谈判应该说在之前中国的历史当中,是没有过的,该柔的时候柔,该刚的时候刚,争取到了对自己最大的退让。王芸生在30年代初编辑的《60年来中国与日本》的时候也说,在回顾整个谈判,袁世凯的指挥和领导,应该说是没有大错的。当年的一些历史学家也都肯定了当时21条的交涉。所以说他拱手卖国,是没有历史依据的,陈伯达给他的窃国大盗的“谥号”也是偏颇的。至于出卖戊戌变法和暗杀宋教人,更是缺乏确凿证据。 除此之外,在政治领域反而有一些是应该肯定的: 首先,执政第一年就制定了《国会组织法》,接着又依法进行选举,并在1913年初召开了国会。 其次,1913年1月9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表明他有意建立现代国家机关。其中规定文官高等考试,以国法学、刑法、民法、国际公法、行政法、经济学和财政学七种为主科,一定要考。商法、政治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通商约章等五种为附科,应试者自择其一。 再次,他推行军民分治,一再下令军警不得干预政治,也是完全正确的。 总的看来,他在制度层面的施政有可取之处,不能一概抹煞。

百度吧,我也在找

本科毕业论文交晚了

放心,老师都会让学生毕业的,都不想让学生毕不了业。

为了不影响按时毕业,要尽早的联系自己的导师,然后说明情况,看是否能够延长。如果你这个毕设论文的时间是学校规定的,那最坏的结果就是有可能是延长毕业了。

1.迟交了,一般情况下是没事的,2.如果成绩已出,则无法修改,如果学校老师还没有对毕业论文进行批阅,那么您还是有足够的时间提交出成绩的。

联系指导老师,说明情况,并尽快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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