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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修律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3:04:46

晚清修律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我写的是法制史的题目其实不是好不好写的问题,是有没有兴趣的问题选一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写起来自然也就轻松很多一般的本科论文不难 ,多找点资料,截取精华,自己编个提纲,写起来就得心应手了还有,选题目不如选老师,因为论文的负责老师不同,选一个好的老师更重要。

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引言在历经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法制从最初的为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所利用来镇压农奴、民众的工具,逐渐的演变到文明和独裁并存,进而逐渐进化到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世人在评价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所展现的批判态度到接纳、吸收进而发扬光大,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亦有甚多借鉴意义。(一)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丰富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经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中古典学术文化方面发展的并不十分均衡,其表现在,虽然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是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成长。直至清末,随着当时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坎坷曲折历史仍然难以使中国法学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直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是索性彻底停滞,导致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与此同时,西方法制文化仍在不断发展,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了数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的法制文明不断地形成和强化自己独有的风格特色,并且刻意地保持这种特殊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各民族的法制文明不可避免地受到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某些特征,并且使自己原来的法制文明特殊性与民族性发生变化。两者的矛盾斗争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化史。在我们国家,尤为明显的是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延续至现代法制改革。中国法律传统,是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独特的传统,这一传统,几千年都未曾终端,也未见明显的外族法制文明因素的渗入。在东亚大陆上,这一传统一直保持了几千年的高度封闭,保持了其民族性方面的高度“纯粹”。这种情形在世界其他较大民族的法律史上是罕见的。过去,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总体上是持批判态度,似乎过去几千年的法制文明一无是处,其评价基本上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的父权夫权、维护家长专制;维护封建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压制商品经济;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等等。这些评价在理论方面来说并非错误,而且历史也如此,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也并非中国法制史上任何朝代的制度都如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制度的时候,也要看到制度背后的人事,环境,文化等,任何一项制度都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相互配合而形成一整套链条,否则各种制度相互分裂,不会存在也无法推行。某一项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以及其内在的用意,纵然事过境迁,我们在讨论其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反映其制度的材料,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之一,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绝对无法完全理解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确切的用意;与此同时,在任何朝代任何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其利弊,是以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定,因此要评价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了解在此制度实施时期有关各方意见的反映,这些意见,是有关在其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古代法制时候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不能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去评价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否则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另外,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时候,讨论各朝代制度,不仅应该重视其时代性,还应重视其地域性,即国别性。也就是说,某项制度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成立且推行有效,但并不代表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得到同样效果,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随地而适应的,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从70年代末开始,经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使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学有其超越的一面,他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引导,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需要在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传统之间需要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追求其适度的超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史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分析其内在理论,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二)中国法制文明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曾经创造了五千年的的伟大中华文明,其中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则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制理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法治”的生成,可以追寻到奴隶社会后期出现的法家学说,从而产生了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治国方法的论争。在管仲与子产的治国方式尝试中,管仲认为一个国家“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①。“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以法量功,不自度也”②。管子依据这种“法治”观,通过立法以顺民心对齐国的经济、行政、人事于社会等进行了一系列实际改革。郑国的子产也通过“都弊有章,上下有限”使“庐井有伍”、“作丘赋“、任贤选能和”铸刑书“等对社会予以了改革,此后法家李悝对魏国实行改革并创《法经》。上述改革尝试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并且开启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最早成文法时代。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伟大历史功勋,不仅仅是法家耳目一新的治国理论,而且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秦王朝,由于当时历史情境的变化、生产力发展以及法家治国理论中的严刑峻法难以被原先以礼治国的历史传统难容,以及被当时社会全面予以认同,因此随着短暂的亲王朝覆灭,法家的治国理论也随后被儒家的“礼治”学说所代替。汉王朝兴起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带动了儒家文化的兴起,从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的同时吸收了自秦以来的成文法形式,并开创了“礼法并用”的先河。自此,“法治”思想逐渐衰微的同时,“礼治”的兴盛一直延续至近代,无疑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闭关锁国的实际国情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先秦的法家以及随后兴起的儒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学者把唐朝以前的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③,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④。很明显,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加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它们对中国近代史以前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影响更大。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各有说法,评价不一。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近现代以来,⑥为法家伸冤平反的声音此起彼落,由于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的道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和法治,则提醒我们去寻找“古已有之”的类似物――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⑤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正倡。呜呼!是惑于说也甚矣。”⑥由此看出,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象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⑦当然,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点。法家在强调重法的同时,其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于君主一身的,而不考虑法律如何去限制、制约君主权力,反映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意愿;由此看出法家的法最终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已;其次,法家所重视的法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对于民法以及其他法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最后,法家在强调重刑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设立公正和合理的程序性安排,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不会滥杀无辜,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去看严刑峻法为统治者带来的种种好处,而从来没有试着站在人民的地位去了解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苦难。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的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司考,由此产生了其独特的法治观,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考验甚至是值得后人所骄傲的。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直至今天,我们都无法忘记先人在中国法制文明的道路建设上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和启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中吸取教训,客观的去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以防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结语中国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的发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来认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考核。无论任何一种先进方法,都必须根据情景、时代、氛围等因素,来不断的改进、创新,使得该方法日臻完善。中国法制文明未来将会更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创新、完善。注释:①②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57页。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④ 《韩非子.有度》。⑤ 转引自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第299-300页。⑥ 杨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8页。⑦ 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晚清史本科毕业论文

问题一:高中历史论文格式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 ⑴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① 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 ⑶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⑷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 ⑸ 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订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我觉得论文格式都是定的,高中和大学论文的区别应该在于内容质量上,而不是格式上 问题二:怎么写高中历史小论文? 结合你的课本。进行扩展。查找资料。注意是适当的扩展。题目老师已经出了。那么根据题目。着重写传统文化在古代的意义和发展。比如可以说在古代起到人民精神和国家统治的支常作用,在现代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兼容并蓄传统文化。既要谈到积极的一面,又要谈到消极的一面。(注意每一个论点,也就是观点。都要有论据,包括说理啊,史实啊等等。)积极地,比如说儒家的道德观啊。消极的,书中自有黄金屋之类。这要看你发挥了。着重辩证。至于将来。当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现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这是个很好的切入点。如果心中对未来有更好的憧憬,那么发挥吧。但都要有理有据。高中写论文,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至少让你的老师与你共鸣。祝你好运。 问题三:高中历史小论文的点评写在哪里怎么写 CNKI中国知网免费入口不 *** 免费下载论文的方法 管理学论文标准论文格式模板 管理学论文范文范文无限免费下载论文的方法【非常实用】 管理学论文范文、职称论文范文的不 *** 免费下载方法 最新最全免费下载管理学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范文的方法【很实用】 管理学论文范文、整本下载论文范文的方法 问题四:7月初想开车去东北玩,重点去伊春和长白山,谁走过这条线,有什么酒店,景点推荐? 推荐一本书自助导游,上面有路线我酒店景点的介绍 问题五:高中历史小论文咋写? 100分 结合你的课本。进行扩展。查找资料。注意是适当的扩展。根据题目选择立意,比如它在古代的发展和作用、历史意义。比如它的积极意义、消极意义,最后总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基本上这样就可以了 问题六:求历史高手解答 高中历史小论文 30分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果“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对毕业论文选题的途径和要求是“为鼓励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应考者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论文题目,报主考学校审查同意后确立。也可由主考学校公布论文题目,由应考者选择。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应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相一致,做到通过论文写作和答辩考核,检验应考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选择课题,还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课题中选择课题,都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切实可行的课题。选好课题是毕业论文成功的一半。 问题七:高中历史,关于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小论文范文1500字。急用! 李鸿章 李鸿章及其生活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但他作为近代中国一位非常复杂的历史人物,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言所行更是斑驳陆离,因而人们评价起来众说纷纭就没有什么可怪的了。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过渡时代的过渡性人物 李鸿章“少年科第,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洋务,一路扶摇”,在晚清政坛上纵横驰骋半个多世纪。梁启超评价李鸿章“是为时势所造之英雄,非造时势之英雄”。李鸿章虽然难以承载“英雄”桂冠,但为“时势所造”和影响“时势”进程则是不争的事实。 李鸿章活跃于政治舞台之日,正值晚清社会从传统向近代、从独立国家向半殖民地演化的过渡时代。适逢其会的李鸿章也就成了“崛起于新旧两界线之中心的过渡时代”的过渡性人物。时代造就了李鸿章,而李鸿章也以自己的言行在绚丽多彩的时代画卷上深深地打上了个人的印记。李鸿章人生旅途,跨越道、咸、同、光四朝,出将入相,“坐镇北洋,遥执朝政”,涉及晚清几乎所有重大历史事件。他身为清朝“柱石重臣”,植根于封建主义而又倾向资本主义,忠实于传统营垒而又颇具改革精神,所言所行,往往新旧纷呈,中西杂揉,内则“开拓”与“因循”毕具,外则抗争与妥协并存,因而有时是顺乎时代潮流,有时又是阻挡历史车轮。 用农民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子 李鸿章以儒生起家军旅,凭借编练淮军镇压太平天国、“削平大难”而“早膺疆寄,晋赞纶扉”。太平天国运动是“四海变秋气”的封建衰世的农民群众企图用火和剑来变革现存的清朝统治秩序,把“通天下皆一式”的地上天国在现世、在中国建立起来。尽管他们所憧憬的“通天下皆一式”的地上天国实际上只能给自己套上一副带有光环的封建枷锁,但他们反对“鹰遍野,豺狼噬人”、内则残民以逞、外则丧权辱国的清朝统治,无疑是顺乎时代潮流的正义之举。李鸿章维护腐朽的清朝统治,镇压太平天国,用农民的鲜血染红自己的顶子,自然是逆时代潮流而动,罪无可赦。 推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轨 李鸿章堪称洋务运动的首脑和旗帜。洋务运动是时代的产物,是对外国殖民侵略和世界现代化浪潮冲击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近代中西文化撞击和交融的初步结果。与同时代的洋务官员相比,李鸿章不仅对中外形势和中国出路的认识要比同僚深刻,而且采用西法、举办洋务新政数量之多、成效之大,也无人能望其项背。他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处于“数千年未有之变局”,遇到“数千年未有之强敌”,大清帝国“厝火积薪,可危实甚”,因而主张“识时务者当知所变计耳”,绝不应昏睡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不思振作。为此,他提出必须向西方学习,举办洋务新政,以求“自强”、“自立”。他斥守旧而不避“人君”,为“自强”而力倡变法,主张以儒家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之以西方富强之术。他力主把“修明前圣制度”和学习“外人所长”结合起来。所谓“修明前圣制度”,就是“变法度必先易官制”,改善封建政治制度。所谓学习“外人所长”,就是引进属于西方“物质文明”的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企图借用西方资本主义甲胄以保护清朝封建主义的躯体。必须指出的是,他力图排除西方的“政治文明”即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只热衷于引进西方“物质文明”即近代军工技术,显然不能使中国摆脱传统的农业社会,实现资本主义现代化,但毕竟使封建体制发生裂痕,催生了中国的资本主义,从而使中国社会在传统向近代转轨的路途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 加速中国向半殖民地沉沦 李鸿章曾长期跻身于晚清“外交第一冲要”,时人称“一生功过在和戎”。外交的成败,自然取决于综合国力的强弱和外交政策的当否。就综合国力即军事、经济和政治组......>> 问题八:高一历史小论文 戏述唐玄宗-------潮起潮落 唐朝年间,有许多人叱咤风云。然而我却对唐玄宗是情有独钟,他那精湛的统治能力,巧妙的用人。唐玄宗为广纳贤人,不惜委屈自己,这都让我一一折服,但人算不如天算,如此明理的皇帝最后也因贪图享乐而自作自受。 当年的开元时期,可谓是繁荣富庶,毫无疑问,乃唐玄宗的统治优良也。选用姚崇作相,给繁荣又加上了一层必然。黄金搭档在一起当然把唐朝的繁荣体现得栩栩尽致。唐朝诗赋让人醉生梦死,都是因为唐玄宗把诗赋加进了进士科为主要的考试内容。唐朝农业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唐玄宗任君期间,共修建四十多处大型水利工程,南引的水稻也广泛采用育秧移植栽培,产量大大增加。手工业日益发达,丝绸品渐渐出炉,技术高超。它的陶瓷业也不甘落后,奋勇直追,推出至今有名的越窑青瓷、刑窑白瓷和唐三彩,在陶瓷业独领 *** 。 数千古风云人物,还看唐朝。 人无非此一时,彼一时。唐玄宗也无例外。也许是当时的硕大成就让他过分自信,他如同井底之蛙,在井里是一片繁荣景象,以为这儿已经是世界的边缘,但未知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日益的贪图享乐的心理油然而生,杨贵妃又闯入他的视线,无疑这时的朝政如同一本长篇的乏味文章,而眼前杨贵妃却是一本富有趣味的小说。当然他选择了“小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至理名言,在唐玄宗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们仰慕唐朝那时的风光,敬仰唐玄宗的能力,但是叹息却成为文章的末尾插曲。 问题九:如何写能使高中历史小论文出彩 谢邀,北京卷少有这种题目,难作具体分析,不过我认为历史题最重要的是史论结合这个大方向,是答题还是论文其实大同小异,大概可以以史实1-结论1-史实2-结论2-……-总结论这种格式,希望有所帮助。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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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说起晚清权臣李鸿章,人们总是会想到“卖国贼”、“千古罪人”这样的评价。但是,当我们平心静气、理性来思考李鸿章所处时代大厦将倾的尴尬境地的时候,我们发现,李鸿章无法也不能承担晚清对外交往失败的悲剧后果。 理想与现实的两难 中西冲突,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文明体系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既是局势上的冲突,也是士大夫内在观念的冲突。因此,晚清外交的两难本质上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困境。把李鸿章放到中西对比的世界环境中去评价,有助于深刻理解李鸿章和晚清的命运。处在中国传统外交体制解体的历史悲剧中,李鸿章是晚清中国官僚集团中较为清醒和理性地对待“千古变局”的政治家和外交家,他力图建立中国对外关系的新的明确的原则和适应性的方式,但他的思想充满着矛盾:他认识到时代变局需要中国变革,而又无法从体制上乃至文化上采取根本的变革;他实现了从崇拜皇权到推崇国权的政治价值观的转变,证明他本质上仍是一位现实主义的外交家,但他在外交操作上的现实主义与晚清外交面临的两难:既要维护帝国的传统外交体制??天朝礼治体系或朝贡体系的传统理想,又要适应完全对立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国际关系体系的现实,便构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两难之下,对李鸿章对外交涉的评价,必须对他的鲜明的时代意识予以充足的关注。客观的说,在晚清权臣中,李鸿章是最具洞察力的。李鸿章对时局有明确的看法,并为此提出著名的“千古变局”的命题。在1865年、1872年和1874年他在致友人的信及若干奏折中,多次强调,中外之局势是“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深切认识到中国必须开放,与西方竞争。这才有了后来洋务运动的兴起。 李鸿章的变局观如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没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就提不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命题,也就不会有对时局的冷静思考。 塞防与海防之争:李鸿章的现代海权意识 1875年,清廷内部出现塞防和海防之争。当时清廷面临着双重危机:西部新疆几乎完全丧失,东面日本正凯觎台湾。实际上这还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财政预算,二是国防思想的现代化。前一个问题又和左文襄(左宗棠)与李中堂(李鸿章)的个人权力有关。在爱国情操之外,两人多少都有些本位主义,左宗棠督师西北,而新疆是西北要塞,力争收复新疆自然是“份内”之事。而当时国家财政不可能同时打赢两场战争。左宗棠后来出师新疆相当一部分还是靠自筹资金。不过,左宗棠比李鸿章的理论似乎更有煽动性,他主张塞防和海防并重。能否可行姑且不论,仅从政治斗争上,他就比主张海防建设的李鸿章高出一筹。以恭亲王奕 为主的朝廷中和了二者的争论,李鸿章被委任为北洋大臣。而北洋水师和南洋水师的建设,是中国国防现代化的开始:一方面改变了传统上注重内陆防御的战略,另一方面,现代化海军的建设,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洋务运动)的重要契机,这一点,又是塞防论所不能达到的。另外,李鸿章认为日本是当时中国最大的敌人,这一点对当今的中国人仍然具有警醒的价值。当然,如果把政策的重点完全放在海防上,也不一定能够战胜日本。毕竟,经过明治维新而走上现代国家之路的日本,无论在体制上、经济上、战略上,还是军备上,都已经甩开清朝甚远。 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清王朝首要和紧迫的任务是如何重新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安全防御体系。在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之后,究竟哪一方是国防战略的重点,战略重心应设立在什么位置?这个问题引起了清王朝众多政治家的广泛争论。这次争论的结果初步改变了中国已经延续千年的国防战略格局,对中国近代国防的重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这次国防大讨论为转机,近代中国的国防开始实现了战略性的转移??海防成为国防重心。这就是海防和塞防之争的历史价值。 左宗棠和李鸿章的观点在当时具体的个案上发生了争论,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二人完全在长期的国防上持相反观点。作为洋务派的重要人物,左、李二人在军队现代化上的观点是一样的。左宗棠大力创设和扶持福州船政局就证明了他的海防意识。而李鸿章也不是只搞海军。 出访欧美:鲜明的现代意识 《马关条约》签订后,李鸿章为千夫所指,失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等职务。1896年2月,为祝贺沙皇尼古拉二世加冕,同时也为“联俄制日”,李鸿章作为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出访俄国。不久他便前往欧美做了一次环球访问。《中俄密约》的签字,使李鸿章相信“二十年无事,总可得也”,但实际却开启了列强争相打开中国的大门。不过,对于这趟经历,他得出的根本结论是:“至于根本计,尤在于变法自强。” 1896年6月他到达柏林。为讨教强国之策,李鸿章专门赶到汉堡附近拜访已经下台的俾斯麦。对于“东方的俾斯麦”的来访,俾斯麦提供了建立强国的要诀: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显然,这符合李鸿章的改革取向。但是,这并非是中国自强的根本之计。 1896年8月28日李鸿章抵达纽约。正在海滨度假的美国总统克利夫兰特地赶来会见李鸿章。纽约港到处挂起了大清帝国的龙旗,可谓礼炮轰鸣,万人空巷,受到了“史无前例的礼遇”(《纽约时报》)。李鸿章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也展现了一个卓越的外交家的敏锐的国权意识和现代意识: ??他抨击美国的排华法案。适逢美国国会已通过了排华法案《格利法》。李在抨击这个法案时,“眼睛射出灼人的光芒”。他说,“排华法案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法案”,“你们因你们的民主和自由而自豪,但你们的排华法案对华人来说,是自由吗?这不是自由!” ??他认识到国际经济的互利性质。当记者问到对华投资时,李鸿章认为,在华投资是双方互利的事,并表示清政府非常欢迎任何资本前来投资,建立当代工业企业。他同时说:“对于铁路、电讯等事务,要由我们自己控制。我们必须保护国家主权,不允许任何人危及我们神圣的权利。” ??他对于妇女的教育问题表达了开明的立场。美国记者问及“阁下赞成妇女受教育吗?”时,他说:“在我们清国,女孩在家中请女教师提供教育,所有有经济能力的家庭都会雇请女家庭教师。我们现在还没有供女子就读的公立学校,也没有更高一级的教育机构。这是由于我们的风俗习惯与你们(包括欧洲和美国)不同,也许我们应该学习你们的教育制度,并将最适合我们国情的那种引入国内,这确是我们所需要的。” ??他认识到报纸或者新闻媒体应该揭露真相。他说:“清国办有报纸。但遗憾的是……清国的编辑们在讲真话时十分吝啬……由于不能诚实地说明真相,我们的报纸也就失去了新闻本身的高贵价值,也就未能成为广泛传播文明的方式了。” 这,就是李鸿章,一个在传统和现代之间徘徊矛盾的人,一个处于夹缝中的人。戊戌变法的健将梁启超曾评价李鸿章到,“吾……敬李之才,惜李之识,而悲李之遇也”。李氏认为自己不过是个“裱糊匠”。适逢内忧外患,从里到外都烂透了的清王朝,“裱糊匠”将一个破屋(清王朝)装饰一新嘘嘘人尚可。偶有小风雨修修补补也能看得过去,但真的遇到大风雨,破屋必然原形毕露,又岂是一个半个“裱糊匠”所能补补贴贴支撑起来的呢?

本科毕业论文晚清小说

“晚清四大谴责小说” 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4部谴责小说的合称 。即李宝嘉(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 《新中国未来记》——晚清新小说的开山之作 晚清的其他小说:费振清《剑桥中国晚清史》(系列)《美国与中国》《伟大的中国革命》 唐德刚《晚清七十年》《袁氏当国》《胡适杂忆》《新中国三十年》《史学与文学》 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碰撞》 史景迁《天安门》《天国之子他的世俗王朝》 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 张灏《烈士精神与批判意识———谭嗣同思想的分析》 容闳《我在中国和美国的生活》 钟叔和《中国本身拥有力量》《走向世界》 止庵《史实与神话》 五四时期的小说 鲁迅《呐喊》《彷徨》《故事新编》 萧红《呼兰河传》 沈从文《边城》 钱锺书《围城》 张爱玲《倾城》《金锁记》等 郁达夫《春风沉醉的晚上》等 张恨水《啼笑因缘》《金粉世家》 白先勇《孽子》、《永远的尹雪艳》等

汉语言文学是研究中国词语、句法和传统的诗词、 散文 等文学作品的课程,是通过对其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认知来学习汉语言的主要能力,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具有中国语言功底和写作能力,更是追求各种文字美的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汉语言文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范文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问题分析

一、研究背景

汉语言文学专业,也就是早年间人们口中的中文系。毋庸置疑,汉语言文学专业有着十分源远流长的教学历史,同时在时间的沉淀之下,也形成了独具一格的教学传统。在新中国还没有成立时,也就是我国的民国时期,近代 教育 刚刚萌芽,中文系应运而生,这也就是现在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雏形。中文系承载着我国熠熠生辉的 传统 文化 ,蕴含着无数先人的人生菁华。即便是在战乱时期,也没有让一个个的热血青年放弃对中文的热爱。在不断的积累沉淀后,汉语言文学专业形成了自己稳定的教学模式,其教学内容也逐步固定下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高校招生比例非常大,同时就业率也相对较高。然而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上对于经济专业,管理专业的人才需求增加,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地位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至今汉语言文学专业仍然处于一个瓶颈时期,如何进行有效的转型成为了众多汉语言文学教育专家首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现代教育学理论来看,应用性是衡量一个学科教育模式是否先进,教学体制是否健全,教学发展水平高低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标准。而现在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恰恰缺乏的就是专业的应用性。显而易见,这是由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历史决定,传统的教学模式不足以适应如今社会的发展,就导致了近年来报考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大大减少,就读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不少学生都是被调剂的,社会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提高汉语言文学应用性俨然成为了奔赴在汉语言文学教育前线的工作者们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教育学原来角度来看,一个学科的应用性指的便是该学科所涉及到的在实践过程中转变为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者说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除此之外,还包括该专业的毕业生是否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来发挥所长,狭隘的来讲,就是能否在工作中灵活运用自己专业的知识。笔者将以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展开分析研究。

二、汉语言文学教育的现状特征

1、汉语言文学专业历史悠久,教学内容固定

在近现代高等教育刚刚产生之初,北京师范大学也就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创建于1902年,随着学校的建立,汉语言文学专业也随之出现,至今已有110余年的历史,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英才,也为二十世纪中文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鲁迅、钱玄同、刘半农、黎锦熙、沈从文、沈兼士、顾随、余嘉锡、吴承仕、黄药眠、钟敬文、谭丕模、穆木天、叶丁易、刘盼遂、李长之、李何林、陆宗达、萧璋、俞敏会通开新,炳耀学界;启功、郭预衡等先贤奠定了文学院稳重求实不务虚名、锐意创新不断进取,既坚守学术家园,又保持现实关怀的良好学风。

2、文学性人才多于实用性人才

长久以来,无论是在世人的眼中,还是事实上,汉语言文学专业已然成为了诗人的摇篮,知识分子的海洋,但是这些名号称谓都不能称之为社会意义上的职业,其应用性也相对较低。不少高校因此开具了新闻学,翻译学,对外汉语等专业,来平衡汉语言文学的应用性与文学性。但是现实是残酷的,随着近年来汉语言文学专业就业率持续降低,为了躲避就业压力,不少学生都选择读研,而读研之后又不知何去何从。汉语言的文学性太强,以至于不少人认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是贵族专业,是不愁吃穿,不担心就业的学生选读的专业。归根究底,便是课程设置方面文学内容连篇累牍,而实践性课程较少。

3、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性教学内容缺乏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缺乏是大多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短板。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其研究水平和北京大学不相上下,也是北京师范大学的三大王牌专业之一。但其实践性课程较少却是不争的事实。语文教育学,创意写作,翻译理论与实践是为数不多的实践性课程,却是选修课程,并不能覆盖到全部学生。有的学生更偏重文学性,就会避开实践性的选修课,一定程度上讲,实践课程教学任务大于理论课程,这也就导致了学生尽可能地避免实践性课程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给学生最大的自由,但是更应该给学生一个引导,可以让学生在实践课程的范围内,必须选定相应数量的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践性。

三、为什么要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性

1、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十一世纪,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不仅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应用能力,综合性人才是当今社区缺乏的人才,也是我国高校需要重点培育的人才。因此,汉语言文学专业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培养既具有文学性,又具备应用性的综合性人才,促进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更好地就业。

2、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是我国素质教育的要求

早年间,我国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在中小学开展综合培养,而在我国高校,也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目标便是提升我国预备人才的综合能力,使得学生全面发展。

四、如何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应用性

1、推进学科教育体制建设

教育体制包括了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要想增强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就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样式。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在2015年左右,进行了教学内容的大改革。将原有的大篇幅的文学史的教学,进行了压缩,设置了精读名著的单独课程,最大程度了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同时也实现了学有所专,学有所用。并设立了导师制,学生参与到导师的教学研究中,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实践 经验 。由此可见,实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就需要通过课程的设置,完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选定方式,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增强他们运用语言的实践能力。

2、改善陈旧的教学方式

由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传统性,加之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数众多,不少汉语言文学课堂充斥着满堂灌,照本宣科的状况。老师讲课是老师的事,学生听课是学生的事,教与学剥离开来。这种陈旧的教学方式,早就应该被高校淘汰。理科专业实用性强的一个原因,便是学生和老师一起进行实验研究。那么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用性,也需要教学相长,老师带领着学生一起研究,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来支持教学,是必经之路。

3、加强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提升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的一个重要技能便是语言运用能力,然而语言运用能力不仅仅包括写作,还包括口头表达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因此,高校不能够仅仅凭借写作能力来判断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高低。这就需要,学校注重对各个方面的语言运用能力的培养,能够让学生挥发所长,尽可能地让学生全面发展,具备过硬的综合能力。

4、树立创新的教学观念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转型势必要推陈出新。只有学校倡导教师和学生具有创新的观念,营造出思维活跃,百花齐放的自由的思想氛围,才能够让教师们解放思想,让学生们自由翱翔。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势在必行。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1、前言

汉语言文学专业被誉为文科的万能专业,毕业生能够从事与社会人文领域相关的全部工作,但是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日益激烈,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缺乏应用性,而人文应用型人才是指掌握一些实用技能及相应人文知识的人才,集应用性与人文性于一身,秉受人文精神,希望能够基于精神层面来对世界和社会予以改造,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文化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服务。本文就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究。

2、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从目前来看,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多,单纯的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研究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来形成具有特色的培养模式。与此同时,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还应该具有熟练运用现代媒体的能力,以及过硬的听说读写能力,融合多种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3、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措施

合理设置人文应用型课程体系

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要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建立起灵活多样、厚基础、因材施教、多方向的培养模式,实行“基础课程+提升课程+应用行文课程”三结合。

(1)基础课程基础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语言教育科研和语言教学的能力,可开设 演讲与口才 、现代职业礼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语文教学艺术、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教育研究 方法 、 语文教材 篇目研究与教学设计、语文课件制作、教师发展研究等多门课程。

(2)提升课程提升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升造学生的综合能力,训练科研能力,提升专业理论,可开设外国文学专题、杂文创作艺术论、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研究、唐诗宋词、音韵学、现代汉语虚词研究、中国当代文学专题、修辞学研究、中国古代文学专题、文字学、中国语言学史、国外汉学研究、文献学、影视艺术欣赏、汉语语法学史、中国现代文学专题、明清小说研究、逻辑学等多门课程。

(3)应用行文课程应用行文课程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从事机关文员的工作能力,可开设办公室礼仪、档案管理学、新闻采访与写作、应用写作、 人力资源管理 、公务员基础知识管理学、秘书学、 广告 学、行政法学、公共关系学、编辑与采访等多门课程。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务必要坚持立足地方、面向基层,积极推进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结合社会、市场及行业发展需求突出培养特色,深化学分制改革,完善选课制、弹性学制,研制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校地合作、校企互动的实践教学模式,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全面联系与深度合作,使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更符合社会需求,提高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核心竞争力。

广建基地,深挖功能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拓展专业实习和就业 渠道 ,进一步提升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的人文应用性,各高校应该应该要多与企业、地方合作建立起一批学生容纳能力强、专业对口性强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实习基地,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将实习与就业结合起来,避免为实习而实习,强调实习是就业的敲门砖,与此同时,还可以邀请实习基地领导来学校作就业指导讲座。一方面加大与实习单位产学研的合作,另一方面帮助.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感受就业氛围,调适就业心态,树立正确就业观念。

全程辅助职业生涯规划

汉语言文学专业新生在入学教育时就应该被灌输 职业规划 的理念,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并且要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大学四年规划;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二学生,则应该对他们进行详实的就业形势分析,端正他们的就业观,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地为就业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做好准备;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三学生,则应该加强分类指导,帮助学生对未来的职业去向进行选择,是选择独立创业,还是选择去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是选择报 考公务员 ,亦或者去学校当老师教书育人,或者深造读研。针对学生的不同职业选择来集中资源优势进行分类指导;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四学生,则应该进一步加强其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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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论文书写格式 (参考某一学校的要求) 论文书写格式 论文全部要采用word 来书写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下述几部分: 论文首页格式: 其中学位论文题目用 黑体二号 字,其余用 宋体四号 字 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5个字。 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4论文第二页为500字左右的中文内容摘要,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 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论文摘要应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少用公式字母,语言力求精炼、准确。 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英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宋体5号字b5排版): 论文第三页为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同。 学校名称:东北师范大学 院(系)名称:计算机系 本科生学号: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学 科、专 业: 计算机科学技术 本科生姓名: _____ _ 指导教师姓名: _________ 指导教师职称: ___________ 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 年 月 摘 要( 粗宋体居中四号字) (空一行) 摘要内容(宋体5号左对齐) (空一行) 关键词:词1、词2 目录: 论文各章节的详细目录。格式如下: 计算机概论 ……… ………………………………..……1 计算机产生……..…………………………………………..1 计算机的发展……………………………………………..2 计算机中的进制 …………………………………………3 一 二进制表示法…………………………………………..….3 第二章 计算机文化基础 ……………………………………….6 其中:“章”部分使用 宋粗体四号 字;“节”部分采用 宋体5号 字 引言(或序言)(宋体5号字b5排版): 内容为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某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 4 要求采用宋体5号字b5排版。每页36行,每行32个字。页码打印在页面下方中间位置,论文装订后尺寸为标准b 5 复印纸的尺寸。页眉部分奇数页使用“东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系学士学位论文”,偶数页使用论文题目的名称。 论文中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论文字数控制在1万字至3万字之间。 宋体3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 § 宋体4号字居中显示 (空一行) 粗宋体5号字左起 正文部分宋体5号字,语言要简练,不能有错字、别字。也不能有错误的观点。 参考文献: 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 ,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附录: 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论文打印日期: 仅供参考

晚清学术文化论文

《史记》、《汉书》有《儒林传》,《后汉书》有《文苑传》,《宋史》有《道学传》,分别记载当时的学术人物,但还不是专门的思想发展历史著作.中国最早的思想史专著是明末清初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孔子的“仁”、“有教无类”、办私学,晚年勤奋编典籍;孟子的“仁政”、“民贵君轻、性善论;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墨子的“兼爱”、“非攻”、“尚贤”;老子的“道”和“无为”;庄子的唯心哲学;韩非的以法为本.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先人在改造自然、发展自己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体现了他们对人生、对社会、对自然的认识及感悟,充满了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中,蕴藏在古代文化的典籍中,体现在古代仁人志士的思想和行动里.在学习古代文化时,要注意挖掘蕴藏的民,族,精,神;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团结统一、爱好和平的和谐意识;忧患意识和爱国主义思想:与时俱进、自强不息、变革的思想;浩然正气的正道之行和道德情操;有容乃大的开放意识和博大的胸怀;天下为公、大同小康的社,会,理,想;天人合一、自然与社会统一性、整体性的思想;仁爱宽恕、厚德载物的精神;崇尚气节的人格修养;敦厚守信、忠于职守的诚实态度;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舍生取义,勇于牺牲的英雄精神;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孝道传统;勤俭节约等.春秋时期,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思想核心是“仁”、“礼”,主要内容是“仁者爱人”、“克己复礼”.道家的老聃提出“天法道,道法自然”,剔除“天命”的绝,对,权,威,政,治,上提倡“无为而治”.战国时期,儒家的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且主张人性本善.荀子提出“制天命而用之”,主张“性恶论”.墨家创始人墨子主张“兼爱”、“非攻”.庄子提出“齐物”,即任何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法家的韩非主张法、术、势结合.明朝建立的时候,欧洲文艺复兴方兴未艾,思想开始解,放,中世纪社,会走向瓦解.而明朝选定的官学——朱熹道学,却有严重的禁,欲,主,义,倾,向,向中世纪回归.明朝后期,出现了李贽为代表的异端思潮,对道学开展批判.晚清每况愈下,社,会,各,阶,层对传统的官,方,儒家正统思想产生了怀疑.士大夫内部出现了戴震批判朱熹理学的呼声,和龚自珍提倡放弃考据训诂之学,转而讲求经世之务的主张.民间则出现了将基,督教移植到中国民间宗,教传统的“拜,上,帝,教”,来对抗孔子,并形成了一此气势空前的反,抗,清,朝,统,治的民,变——太,平,天,国.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就文化的载体文字而言,汉字的诞生时间尚难以考证,相传伏羲作八卦,仓颉造字.19世纪末发现了三千多年前的汉字——甲骨文,近些年又有更早期文字发现的报道,如距今五千多年前的高邮陶文等.中国早期就有敬,天,祭,祖的传统,注重人伦道德.自唐、虞至夏、商、周三代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周朝末期进入春秋战国,产生了诸子百家,汉以后成为儒,家,社,会,东汉前后道,教的兴起、佛,教的传入,都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元素.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是夏以前数千年中国杰出首领的代表.中国神话有盘古开天辟地的说法,显示盘古可能是早期开辟疆土的领袖.女娲补天造人的神话,则表明女娲可能是教化婚,配,生,育的首领.传说燧人发明钻燧取火,神农开创农业及医,药,伏羲教民‎‎渔、猎、畜牧,创造八卦、文字,此即三皇.三皇之后的首领,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为五帝.五帝时期,黄,河,水,患,严,重,大禹以疏导之法成功治水,被推为王.夏商周三代文化最大的特色即为宗,法,制,度.宗法制度萌芽于夏朝,完备的宗,法,制,度确立在西周,其是在晚商的长子继承制的法则上加以严格规范与执行.标志为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分封制与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在宗,法,制,度,下,“礼仪”对每个士族成员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实际上宗,法,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在宗统范围内宗,庙里祭,祀,辈,分之亲疏,即规定了地,位的高下.宗庙里的谱牒,即是政,治,上的名分.在宗,法,体,制,下,“国”与“天下”是以“家”做原型扩大的,“家”的精神乃成为各级政,治,秩,序的基型.宗,法,制,度在西周末期已开始瓦解,但宗,法,制,度的影响却长期笼罩着中华社会.西周的宗,法,封,建,制,度留给春秋战国时期士人天下只有一个共主的观念,这种思想也为秦汉帝国的建立与统一奠定基础.宗,法,制,度的影响不仅是政,治,层,面的影响,也不限于统,治,阶,级,它在后世成为平,民,社,会,宗,族概念的基础而普遍传承.商周时期的中国人尚未产生长生不死的神,仙,观,念,也未有佛,教宣导的轮,回,转,世的思想.但当时的人也已经认为人死后会变成鬼,并且生前的身份会在阴,间延续.因此商周时代人们认为人死后的灵,魂依然继续关心影响人世之事,这导致占,卜的流行.而是否能够得到鬼,神的保护在于祭,祀,典,礼是否恰当.商朝卜问的工具多为龟,甲或骨,头,而周人卜,问的工具已经转为由阴,阳,符号组成的八,卦及扩充而来的六,十,四,卦来表示吉,凶.到了西周晚期,统治者与士人已对天命产生怀疑.士人逐渐看重“民心”,而获取民心就要施行“德政”,这后来就成为儒家主张“德治”的依据.春秋战国时代的思,想,开,放,运,动其规模之大历史之长也为仅见.人文思想在此时期也成为中国哲学的支柱.诸子百家在这个历史阶段各自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与处世思想,其中,为孔子、孟子、荀子所主张崇尚伦,理,道,德的儒家、为老子、庄子、列子所主张崇尚自然无为的道家、为墨子所主张兼爱非攻的墨家、为商鞅、韩非所主张刑,名,权,术的法家与后来的佛家思想并为后世中国最重要的五种思想.秦汉时期也为中国奠定了疆域和思想的基础.秦始皇焚书坑儒,在政治上统一了中国之后,又统一度量衡.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能够经两千年而延续中国正统思想的地位,原因在于其经过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的补充与改造,已经综合先秦时期各种思想于一体,并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而以探讨先秦儒家思想为目的的经学也在在汉朝成形,成为传统中国学术的重心.汉末魏际天下大乱,乘时趋势者,不以道义为重.旷达之士,目击衰乱,不甘隐避,则托为放逸,遂开清谈之风.晋室之兴,世乱未已,向秀之徒,益尚玄凤.清谈所标,皆为玄理.稽其理论,多与释氏相通,故自晋以来,释子多治老、庄,清谈者亦往往与释子周旋,佛,教于是与中国学说融合;或以佛与儒、道诸书并称,渐为儒释道之沟通融会.玄学是汉唐两个盛世之间四百年动乱期的主,流,思,想.玄学思想的主要思想家和重要典籍也都出现于这个时期.玄学最重要的人物包括嵇康、阮籍、何晏、王弼四人.何晏与王弼致力于融合礼,教与玄,学,使,礼,教,玄,学,化.而阮籍与嵇康则带头形成一股抛,弃,礼,教、解放个性的风气,带动了历史上第一个个,体,解,放的反,传,统,运,动,在当时及往后数百年成为一股潮流,许多士人仿效他们过著放浪形骸的生活.宋朝理学的形成是传统儒学的一次复兴.儒家思想形成于先秦,盛行于两汉,然又中衰于魏晋隋唐时期,后复兴于宋、元、明、清.宋代对儒学的复兴并不是如两汉时期的经学,而是转向于对经典的思想内涵的探讨与解析.南宋大儒朱熹将《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部经典加以注解,成为《四书集注》,并取代了五经的地位.传统儒学经过理学家对先秦儒学宗师言行的崇奉与诠释,加上官方的全面肯定与提倡,儒家在宋以降成了宗,教,性的“儒教”.各省各县都建孔庙对孔子加以供,奉.儒学之盛由此可见.北宋中叶,融合儒、释、道为一体,并以儒家学术为核心的理学形成.在宋之前的儒学虽在伦,理与国家学说相当成熟完善,但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却较薄弱.宋以后,理学将道德的自觉提升到对“圣”的向往与实践,因而发扬光大了先秦儒学最核心的道德学说.理学将道德落实在大学八目之上,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宇宙理论方面,理学建立了“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形上人生境界,以宇宙自然运行的天理强化人伦之理的正当性,并以天理的正当性,克制个体对自我功利与感性快乐的追求.理学把人生的境界建立在个体的自觉上,以讲求个体的修养达到圣人的境界.由于理学细密地分析、实践地讲求“立志”、“修身”,以求最终达到“内圣外王”、“治国平天下”,把道德自律,意志结构,把人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人优于自然等方面,提扬到本体论的高度,树立了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理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其萌芽于北宋中期,代表人物为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成熟于南宋早期,代表人物为朱熹和陆九渊;转型于明代中期,其代表为王阳明.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谓由“气”到“理”,从“理”到“心”,由“心”到“欲”;由强调区分“天理”到“人欲”,到“理在欲中”、“欲即理”终;理学理论终走入无法突破的终极,因此理学在经由转型之后也完成了其生命历程,被心学所取代.自宋代以下,理学都带有一种严正的淑世主,义,对理学家而言,要改良社会改良风俗,只能从礼,教着手.为了普及礼,教,朱熹等南宋理学家开始为一般民众编订简易的《家礼》与《乡约》,做为常人的社会生活与居家仪节.这些规范成为以后数百年间中国人的生活准则.此外朱熹和其他理学家还编写了一些蒙学教材,如小学、百家姓、三字经等.除了图书外,朱熹创始以书院作为理学的修习场所与宣讲之重要场所.明中叶以后,各地出现大量的“讲会”,透过宣讲,理学的道,德,教,化普及于文,盲,阶,层.另外,透过娱乐、说书、戏曲等等手段,理学的教化更深入人心.晚明实学思潮造成这个时期学术文化的生机蓬勃,而且以强大的生命力延续到清初.更发展出博学派、经史派等流派,其多重视实用及自然科学的研究.晚明时期,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地理学、植物学、医,学、声律学等诸多学科以及机械、冶金、农业、水利、等技术分枝都展开了大规模的科学总结和新的开创.清代中叶之后,由于经济的繁荣及文,字,狱的压迫,考据学大兴.在文献学方面,有集全国之力完成的《古今图书集成》和《四库全书》,也有各个地方印行的小型地方志.中国现存地方志高达八千多种,其中明代有一千多种,清代有五千五百种.在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中叶,对中国古籍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总结,留给后世宝贵的遗产.明末清初的学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学习西,洋,文,化的风,气,涌现了王徵、徐光启、李之藻、李天经、孙元化、方以智等一批学习西,学的先,驱.这也是中国除佛,教,文,明之外,再一次触及外来文明之“思想”的初步契机.遗憾的是,康熙后期发生罗,马,教,廷与满清朝廷对宗,教,仪,节认知不同的“仪礼之争”,导致接续的雍正、乾隆、嘉庆朝厉行禁,教.结果导致明末开始与西,方的科,学,文,化交流中断.也正是这个时期,西,方进入工,业,革,命,科技突飞猛进,清政,府却对这些新的科技手段茫然无知,特别是对此时兴起的民,权,思,想未有接触,中西文化出现一大隔阂.三代(夏商周):中国古代文化的雏形开始形成,可称为中国古代文化的“源头”,与这个源头联系比较密切的文化热点就是“夏商周断代工程”.仅就中国文化“源头”看,重点掌握三个方面:—是记录和传播文化的载体趋向成熟----文字(甲骨文),形成了中华文化独具特色的语言文字.二是创立了记录时间的方法——干支纪日法,中华民族对历史的变迁有了明确的时间观念.三是形成了认识世界的哲学方法——《易》.重点是古人的朴素辩证法思想,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精神,是中国古代文化的突出代表.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文化的全面奠基时期.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灵,魂”,产生了中国古代文化两位杰出的“形象代言人”:老子和孔子.反映了古人对自然、人生和社,会的几类不同的思考,主要是儒家思想、墨家思想、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内容.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丰富和发展时期.科技文化大发展,统一性与多样性向结合,奠定了中国科技文化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为后世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个时期的文化体现了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之初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和统一王朝的恢弘气度.突出代表:气势雄伟的万里长城(长城精神)、威武气派的秦始皇兵马俑和贯通古今的《史记》,思想上的大—统.尤其是《汉武大帝》的热播,与之有关的内容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秦汉文化高潮过去后的平淡”,相对于前一个阶段,少了些气势,多了些平淡与细腻.具体表现:文化科技继续进步,思想方面儒、道、释开始互相渗透,佛教盛行、艺术异彩纷呈,具有鲜明的民,族融合特色.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带来古代文化的全面辉煌.兼收并蓄、全面辉煌、泽被后人、影晌周边,世界领先、地位突出(在中国文化史上,是中国古代文化辉煌的代表. 宋元时期:中国古代文化的又一高峰.中国传统科技的代表四大发明中有三大发明在这个阶段,商品经济对文学艺术的影响凸显,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中的新现象,应引起重视.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文化史的尾声,承古萌新,西学东渐.明清两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承古萌新,是这一个时期文化的特点.承古:集大成的科技著作相继问世;古典文化进入总结时期,官,方,组,织编撰大型图书成就突出,体现民,族,文,化的博大气象.萌新,带有反,封,建,色,彩的民,主,启,蒙,思,想产生;市民文学兴起,小说成为文学的主流,西学东渐. 从文化发展的角度:重点是先秦时期、隋唐时期和明清时期;从社会的变迁对文化的影响角度;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从文化转型的角度:宋元时期和明清时期.

一代大帝,雍正王朝摘要:上承康熙,下接乾隆,作为一代伟帝,雍正是那么引人注目,而千秋功过,在雍正身上又显得如此诡秘,他是如何获得王位?又有哪些功过?又是如何死去?就让我们一同简单的探讨雍正的一生。 一:简介 雍正,名爱新觉罗�6�1胤禛,清圣祖玄烨(即康熙)第四子,号雍正,死后葬于清西陵之泰陵,谥号敬天昌运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宽仁信毅睿圣大孝至诚宪皇帝,庙号世宗。 对于雍正,历史界向来褒贬不一,有人说是一世伟才,也有人说是暴帝昏君,而雍正在位究竟做过哪些事? 二:雍正之功 雍正在位对康熙晚年的积弊进行改革整顿,一扫颓风,使吏治澄清、统治稳定、国库充盈、人民负担减轻,而其主要的功绩在以下方面。一:摊丁入亩。是一项重要的赋税改革,中国自古就有人丁税,成年男子,不论贫富,均须缴纳人头税。雍正实行改革,将人丁税摊入地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是谓"摊丁入地",一举取消了人头税。这项措施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财政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二:耗羡归公。我国古代以银、铜为货币,征税时,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有一定附加费。此项附加费称"耗羡"或"火耗",一向由地方州县征收,作为地方办公及官吏们的额外收入。耗羡无法定征收额,州县随心所欲,从重征收,有的抽正税一两、耗羡达五六钱,人民负担甚重。雍正实行"耗羡归公",将此项附加费变为法定税款、固定税额,由督抚统一管理,所得税款,除办公费用外,作为"养廉银",大幅度提高官吏们的俸入。这样,既减轻了人民负担,又保证了廉政的推行。故雍正说:"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 三:改土归流。我国西南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其职务为世袭,仅名义上接受清朝的册封。土司们生杀予夺、骄恣专擅。这种制度妨碍了国家的统一和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雍正即位后,废除了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各地的许多土司,改成和全国一致的州县制度。"改土归流"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许多土司武装反抗,雍正坚决派兵平定。在平叛战争中虽然也累及无辜,给少数民族造成伤害,但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是进步的措施,打击和限制了土司的割据和特权,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有利。四:创立军机处。它是古代君主集权到达顶峰的标志,而且其功过还有待商议。军机处的在雍正用兵西北平叛葛尔丹所建,清雍正通过军机处把权力进一步集中在皇帝手中,而作为皇帝的秘书班子,军机处为皇帝出主意、写文件,理政务,"军国大计,罔不总揽"。其特点是处理政事迅速而机密。军机大臣直接与各地、各部打交道,了解地方情形,传达皇帝意旨。而它的出现使皇帝独裁,错误增多,而且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三:雍正之过 若是论过,雍正造孽也不少。一:苛政残酷镇压。雍正的镇压措施十分严厉。不论具体情节,抗官者即以反叛论处,斩杀不赦。甚至拒捕时,有人"共在一处,虽非下手之人,在旁目观,即系同恶共济",均斩立决。对民间秘密结社,嘱咐官吏们"时时察访,弋获首恶,拔树寻根,永断瓜葛"。苏州手工业工人要求增加工资,罢工叫歇,雍正严加惩处,立碑永禁叫歇。雍正时文字狱日益频繁,汪景祺因"谄附"年羹尧而立斩枭首,查嗣庭因趋奉隆科多而戮尸示众,陆生楠因议论时政而被军前正法。二:重农抑商。雍正遵奉重农业、轻工商的信条。他说"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群趋为工,则物之制造者必多,物多则售卖不易,必至壅滞而价贱,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根据这一理论制定的政策必然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他又认为:开矿"断不可行"。因为开矿将引诱人们离开农本,追求末业,而且矿工聚集一地,易于闹事。 三:外交错误。虽然雍正英明果断堪比康熙,但他的世界眼光却和乾隆一样,逊色不少。当时外国商人来华贸易,日益增多,但雍正却不许中国商人出洋贸易,设置种种障碍,声言"海禁宁严毋宽,余无善策"。后来,在沿海各省的再三要求下,虽稍稍放宽海禁,但仍加以种种限制。尤其对久住外国的华侨商贩和劳工,"逾期不归,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惜,不许其复回内地"。当时,西方先进国家正在鼓励海外贸易,而中国即使是杰出的君主也缺乏世界眼光,限制对外交往,故而成为国际潮流中的落伍者。 四:雍正继位 而雍正的继位问题,是史学家乐此不疲的研究对象。学术界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他受康熙遗诏继位,是合法继承;一种认为康熙并未传位与他,雍正是矫诏夺位。由于雍正即位,篡改了历史,销毁了档案,现在已找不到他矫诏夺位的确凿证据。斧声烛影,已是千古的疑案,但从各种迹象推断,他的继位确实存在很多疑点。一:康熙死前是谁侍立,尚成疑问。康熙晚年,太子废立,诸子争位,闹得乌烟瘴气,储位虚悬,人心不定。史说隆科多为惟一顾命之大臣,而其他谕旨中却说,康熙死时隆科多不在御前,又说康熙传诏时皇十七子胤礼在寝宫外侍候。而其他史料证明,胤礼时在皇宫内值班,并不在畅春园寝宫外,如此等等。因此,是否存在这一临终传位的现场,实属疑问。二:王储是谁,亦是迷离。当时因准噶尔入侵西藏,康熙命皇十四子胤禵(读ti第二声)为抚远大将军,统兵援藏,给以大权,用正黄旗�,称大将军王,礼仪隆重,规格极高,康熙当是意有所钟。康熙称赞胤禵的才能"大将军是我皇子,确系良将,带领大军,深知有带兵才能"。很多人心目中也以胤禵为接班人,如皇九子胤禟说胤禵"聪明绝世","才德双全,我弟兄内皆不如";"十四爷现今出兵,皇上看的也很重,将来这皇太子一定是他"。可是,康熙在畅春园猝然去世,雍正与时任步军统领,掌管京师兵权的隆科多勾结密谋,夺取了帝位,而胤禵远在青海,鞭长莫及,故而帝梦成空。 五:雍正之死 而雍正又是如何死亡的?历史上也无确凿证据证明。关于雍正之死,清宫档案中雍正朝的《起居注》是这样记载的:雍正十三年八月(公元1735年),雍正皇帝住在圆明园,八月十八那天他与大臣们商量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八月二十他召见宁古塔的几位地方官员,第二天仍然正常办公,说明这时他的身体仍然很好。但到了八月二十二,他却突然得病,当天晚上,已经奄奄一息的雍正便宣布传位给儿子乾隆。第二天,58岁的雍正就在圆明园咽下了最后一口气。对雍正皇帝的突然死亡,清朝官方只有如此简单的记载,也没有说明任何原因。这就很容易引起人们的猜测。于是,关于雍正死因的种种说法便产生了。民间传说又三种版本。一:当时有一位侠女叫吕四娘,她的父亲和爷爷都因文字狱被雍正杀害。为报仇,吕四娘砍去雍正的头。因此,在安葬雍正时,只好铸造了一颗金头。而且此金头在今清朝博物馆中。二:《红楼梦》作者曹雪芹有个恋人叫竺香玉,是林黛玉的化身。竺香玉后被雍正霸占,成为皇后。曹雪芹想念恋人,就混入宫中,与竺香玉合谋,用丹药将雍正毒死。三:还有的野史传闻,说宫女与太监串通一气,用绳子把雍正勒死了。可毕竟是传说,不免奇怪。“官方”给出的结论是——崇尚丹药。丹是道教的一种修炼方法,为的是长生不老。丹药,也就是仙丹,是道士们用铅砂、硫磺、水银等天然矿物做原料,用炉鼎烧炼而成。相传,吃了这种丹药就可以长生不老。雍正没当皇帝的时候,就对丹药产生了兴趣。他曾写过一首《烧丹》诗:“铅砂和药物,松柏绕云坛。炉运阴阳火,功兼内外丹。”从中可以看出,雍正早年就对炼丹有了相当的研究和兴趣。雍正当上皇帝后,极力推崇金丹派南宗祖师张伯端,把他封为“紫阳真人”,雍正特别赞赏张伯端发明了金丹要领。至少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开始,雍正就经常吃道士炼制的一种叫“既济丹”的丹药。从他对田文镜奏折的批语中,可以知道他感觉服后有效,还把丹药作为礼品赏赐给鄂尔泰、田文镜等大臣。事实上,炼丹所用的铅、汞、硫、砷等矿物质都具有毒性,对大脑和五脏侵害相当大。雍正死前的12天,《活计档》中曾记录:“总管太监陈久卿、首领太监王守贵一同传话:圆明园要用牛舌头黑铅二百斤。”黑铅是有毒金属,过量服食可使人致死。100公斤黑铅运入圆明园,之后不久雍正在这个园子内突然死去,史学家认为这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直接证明了雍正之死,完全有可能是丹药中毒造成的。于是这一代伟帝,最后仅以58岁享年,突然抛弃了金銮殿,永远躺在了泰陵的地宫里。 六:结语 历史本就错综复杂,而染上政治的历史就更加扑朔迷离,究竟事实如何,功过孰定,也须时间的考定。

一、沈括 (1031—1095) 北宋科学家、政治家。字存中,杭州钱塘(今浙江杭州)人。仁宗嘉进士。神宗时参加王安石变法运动。晚年居润州,筑梦溪园(在今江苏镇江东郊),举平生见闻,撰《梦溪笔谈》。 二、朱熹 (1130—1200)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侨寓建阳(今属福建)。广注典籍,对经学、史学、文学、乐律以至自然科学有不同程度贡献。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程颢、程颐)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集理学之大成,建立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世称程朱学派。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天下未有无理之气。”强调“天理”和“人欲”的对立,要求人们放弃“私欲”,服从“天理”。他从事教育五十余年,认为“为学之道,莫先于穷理;穷理之要,必在于读书;读书之法,莫贵于循序而致精;而致精之本,则又在于居敬而持志”(《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二》)。他的理学一直成为后来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理论工具,在明清两代被提到儒学正宗的地位。他的博览和精密分析的学风对后世学者很有影响。著作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诗集传》、《楚辞集注》,及后人编纂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和《朱子语类》等多种。 三、王守仁 (1472—1528) 明哲学家、教育家。字伯安,余姚(今属浙江)人。尝筑室故乡阳明洞中,世称阳明先生。早年因反对宦官刘瑾,被贬为贵州龙场(修文县治)驿丞。后以镇压农民起义和平定“宸濠之乱”,封新建伯,官至南京兵部尚书。卒谥文成。他发展了陆九渊的学说,用以对抗程朱学派。断言“夫万事万物之理不外于吾心”,“心明便是天理”。提出“致良知”的学说,他的学说以“反传统”的姿态出现,在明代中期以后,阳明学派影响很大,还流行到日本,著作由门人辑成《王文成公全书》三十八卷,其中在哲学上最重要的是《传习录》和《大学问》。 四、李贽 (1527—1602) 明思想家、文学家。号卓吾,又号宏甫,别号温陵居士,泉州晋江(今属福建)人。做过云南姚安知府。哲学观点没有自摆脱王守仁和禅学的影响。但公开以“异端”自居,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的见解,主张重视功利。认为“天下万物皆生于两,不生于一”(《夫妇论》)。对封建传统教条和假道学讲行了大胆的揭露。曾评点《水浒传》,著作有《李氏焚书》、《续焚书》、《藏书》、《李温陵集》等。 五、黄宗羲 (1610—1695) 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字太冲,号南雷,学者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学问极博,对天文、算术、乐律、经史百家以及释道之书,无不研究。史学上成就尤大,所著《明儒学案》,开浙东史学研究的风气。在哲学上,反对宋儒“理在气先”之说,认为“理”不是实体,只是“气”中的条理和秩序。作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大胆结论,认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改革土地,赋税制度。反对传统的农本工商末的观点,强调工商皆本。这种政治历史观在当时有进步意义。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案》等。 六、顾炎武 (1613—1682) 明清之际思想家、学者。初名绛,字宁人,曾自署蒋山亻庸,江苏昆山人。学者称亭林先生。少年时参加“复社”反宦官权贵斗争。晚岁卜居华阴,卒于曲沃。学问很博,于国家典制、郡邑掌故、天文仪象、河漕兵农以及经史百家、音韵训诂之学,都有研究。晚年治经侧重考证,开清代朴学风气,对后来考据学中的吴派、皖派都有影响。著作有《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肇域志》、《音学五书》、《韵补正》、《亭林诗文集》等。 七、王夫之 (1619—1692) 明清之际思想家。字而农,号斋,衡阳(今属湖南)人。晚年居衡阳之石船山,学界称船山先生。明亡,在衡山举兵起义,阻击清军南下,几陷大狱。到桂林依瞿式耜,旋桂林复陷,式耜殉难,乃决心隐遁。辗转湘西以及郴、永、涟、邵间,窜身瑶洞,伏处深山,而刻苦研究,勤恳著述者垂四十年,得“完发以终”(始终未剃发)。学术成就很大,对天文、历法、数学、地理学都有所研究,尤精于经学、史学、文学。主要贡献是在哲学上总结和发展了中国传统的唯物主义。认为“尽天地之间,无不是气,即无不是理也”。著作经后人编为《船山遗书》,其中在哲学上最重要的有《周易外传》、《尚书引义》、《读四书大全说》、《张子正蒙注》、《思问录内外篇》、《黄书》、《噩梦》等。 八、鲁迅 (1881—1936) 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青年时代受进化论思想影响。五四运动前后,参加《新青年》杂志的工作,站在反帝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的最前列,并同早期共产主义者李大钊等采取一致步调,坚决反对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妥协、投降倾向,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的一生,对中国的文化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领导和支持了“未名社”、“朝花社”等进步的文学团体;主编了《国民新报副刊》(乙种)、《莽原》、《奔流》、《萌芽》、《译文》等文艺期刊;热忱关怀、积极培养青年作者;大力翻译外国进步的文学作品和介绍国内外著名的绘画、木刻;搜集、研究、整理了大量古典文学,批判地继承了祖国古代文化遗产,编著《中国小说史略》、《汉文学史纲要》,整理《嵇康集》,辑录《会稽郡故书杂集》、《古小说钩沉》、《唐宋传奇集》、《小说旧闻钞》等等。1936年10月19日病逝于上海。1938年《鲁迅全集》(二十卷)出版,新中国成立后,鲁迅的著译已分别编为《鲁迅全集》(十卷),《鲁迅译文集》(十卷),《鲁迅日记》(二卷),《鲁迅书信集》,并重印鲁迅编校的古籍多种。1956年,党和人民政府在上海迁移并重建了鲁迅墓。毛泽东为鲁迅墓题字。北京、上海、绍兴等地建立了鲁迅博物馆、纪念馆等。 九、毛泽东 (见“千年十大政治人物”) 十、邓小平 (见“千年十大政治人物”)

(三)论文1. 晚清翻译机构与在华美国传教士 [J]. 德州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5,(1).2. 《万国公报》与美国在华传教士的西学翻译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5,(1).3. 中国近代国际法翻译第一人——丁韪良 [J]. 延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5,(2).4. 晚清在华英美传教士西学译介的本土化 [J].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5,(3).5. 围绕《闽省会报》中译介的考察 [J]. 宁德师专学报, 2005, (4).6. 近代上海科技翻译界的“美国流”[J]. 上海翻译, 2006, (1).7. 林乐知的翻译活动与晚清政治变革的互动 [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6, (1).8. 论林乐知的西学翻译及其在晚清的接受 [J]. 国外文学, 2006, (1). 9. 晚清厦榕两地美国传教士西学翻译之比较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6, (1).10. 晚清入闽美国传教士卢公明的西学翻译 [J]. 闽江学院学报, 2006, (1).11. 嘉约翰的翻译:中国医学译史上的里程碑 [J]. 社科研究, 2006, (4).12. 晚清在闽美国传教士西学翻译的兴与衰 [C]. 福建省译协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 晚近在华美国传教士的《圣经》汉译 [J].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6, (2).14. 美国传教士对晚清科技翻译的贡献 [J]. 山东外语教学, 2006, (3).15. 狄考文西学翻译发凡 [J].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6年7月教学科研论文专辑16. 晚清美国传教士在澳粤的西学翻译 [J]. 韶关学院学报, 2006, (8).17. 近现代在华美国传教士的百年西学翻译 [J]. 外国语言文学, 2006, (3).18. 《中东战纪本末》: 美国传教士军事翻译之经典 [J].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2006年12月增.19. 花华圣经书房与晚清西学翻译 [J]. 梧州学院学报, 2007, (4).20. 晚近教科书与在华美国传教士的翻译活动[C]. 福建省外国语文学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 2006 年12月.21. 传教士翻译与晚清文化社会现代性——以中国第三次翻译高潮中译坛美士“三杰”个案等为例[D]. 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12月.22. 前缀a-构成的词的特性 [J]. 英语辅导, 1984, (5).23. 代美国俚语的来源与特点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1992, (2).24. 英语异叙与拈连修辞法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1996, (2).25. 斯特短诗哲理的根源和表现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1996, (4).26. 英语中法语借词的嬗变及发展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1997, (3).27. 词汇“Pyramid”框架与记忆“Downstairs”阶梯 [J]. 英语天地, 1998,(8).28. 英语“垂悬”现象透视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1998, (4).29. 弗罗斯特短诗的哲理思想 [J]. 福建外语, 1998年增刊.30. 现代美国俚语的构筑框架及美学特征 [J]. 福建外语, 1999年增刊.31. 霍桑的散文《秋天》的艺术特征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1999, (3).32. 形似的美感—译泰勒诗歌《捕捉苍蝇的蜘蛛》偶得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2, (3).33. 漫步大学英语的英诗长廊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3, (1).34. “译”彩纷呈:《火与冰》三译文得与失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3, (3).35. 匠心独运 各显神韵─“Spring Pools”译文比较论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4, (2).36. 可读性:不容忽视的翻译标杆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4, (4).37. 论英语基础阶段素质教育的层次定位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2000, (3).38. “中选”对教育改革的启示 [J]. 福建高教研究, 1998,(1).39. 师专特色的大学英语面面观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1998, (1).40. “中期选拔”的竞争及激励机制 [J]. 宁德师专学报(哲社版), 1998, (2).41. 警惕外语教师专业素质滑坡 [N]. 闽东日报, 1999年2月22日.42. 中学英语教学任重道远 [N]. 闽东日报, 1998年6月9日.43. 英语素质教育与小学启蒙职责 [N]. 闽东日报, 1998年2月17日.44. 英语素质教育与家庭角色扮演 [N]. 闽东日报, 1998年1月20日. (四)课题1.“美国传教士与晚清翻译”,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独立,2006,已结题;2. “美国传教士与晚清翻译”,宁德师范学院科研项目一等资助,独立,2006,已结题;3. 《实用翻译》,宁德师范学院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2009-2010;4. 《高级英语》,重庆市(省级)精品课程,排名第4,2007-2010(注:2010年增补);5. 《大学英语》,重庆市(省级)精品课程,排名第6,2010年;6. 《信息科技英语翻译》,重庆邮电大学(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2010-2013,已结题;7. “信息科技英语翻译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2010-2012;8. “模因论视域下的信息科技英语翻译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排名第2,2014-2015,在研中;9. “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及其对英汉互译的启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排名第2,2014-2016,在研中;10. 2014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博士项目,排名第2,—,在研中;11. “弗罗斯特诗歌及其译作系列比较论”课题,宁德师范学院2003年校级社科三等资助,独立,已结题;12. 《莎士比亚十四行诗集》(译著,24万字),重邮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独立,2010-2012,已结题;13. 信息翻译研究创新团队,重庆邮电大学,校级,负责人,2012年11月;14. 《爱德华·泰勒诗选》(译著,15万字),重庆邮电大学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独立,2014-2015,在研中。 (五)获奖1. 《社会契约论》(译著),重庆翻译学会第十三次年会上获重庆翻译学会第四次优秀翻译成果奖,三等奖,独立,2015年12月;2. 《哈佛百年经典》第24卷与第32卷(译著),“第四届天府翻译奖优秀成果”译著奖,一等奖,第1译者,2015年9月;3. 《莎士比亚十四行诗集》(译著),重庆翻译学会第九次年会上获重庆翻译学会第三次科研成果,二等奖,独立,2011年11月;4. 宁德师范学院2011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独立,2011年12月;5. “英语互动社区”,第一届重庆市优秀教育技术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5,2010年7月;6. 论文“晚清在闽美国传教士西学翻译的兴与衰”,福建省译协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优秀奖,独立,2006年5月;7. “英语词汇立体教学方法”项目,“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校级奖)”,三等奖,独立,1998年9月;8. 宁德师范学院大学英语四级教学奖,一等奖,独立,1997年10月;9. 《福建译报》首届译文比赛鼓励奖,独立,1990年6月。 (六)学术会议与交流1. “美国文学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发言:“弗罗斯特短诗的哲理思想”, 北京大学-纽约州立大学联合举办,2001年10月24-27日;2. “传教士与翻译—近现代的中西文化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发言:“论林乐知的西学翻译及其在晚清的接受”,北京大学-瓦西塔浸会大学联合举办,2004年5月23-25日;3. 重庆翻译学会第13次年会,第三分场专家点评,重庆文理学院,2015年12月12日;4. 重庆翻译学会第11次年会,大会主旨发言:“云翻译时代通译的困境与专译的出路”,长江师范学院,2013年12月21日;5. 重庆市莎士比亚研究会,大会主旨发言:“三维视角下的名家名著重译观”——以《莎士比亚十四行诗集》为典型案例,重庆交通大学,2011年4月23日;6. 第一届江南高校外语学术交流会翻译组主持人,重庆邮电大学,2011年4月9日;7. 重庆市翻译家协会2010年年会,大会主旨发言:“重庆市翻译家协会如何走出困境?”,南山文高楼,2011年1月08日;8. 翻译研究与教学研讨会暨重庆翻译学会第8次年会,大会主旨发言:“九问重庆翻译”,以及小组发言:“小翻译,大学问?”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12月26日;9. 重庆市莎士比亚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莎士比亚446周年诞辰纪念大会,重庆大学,2010年4月23日;10. 第一届重庆高校英语教学学术论坛,重庆邮电大学,2010年2月23日;11. “重庆翻译教育发展研讨会”,四川外国语大学翻译学院,2014年6月17日;12. “2014重庆市高校翻译专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讨会”,重庆邮电大学,2014年6月21日;13. 重庆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学术交流,“非译·杂译·真译·善译”,2010年6月12日;14. 福建省外国语文学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武夷学院,2009年12月11-13日;15. 福建省外国语文学会2006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晚近教科书与在华美国传教士的翻译活动”,集美大学,2006年12月16-17日;16. 福建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第十届学术年会,“晚清在闽美国传教士西学翻译的兴与衰”,福州,2006年5月26日;17. 福建省外国语文学会2005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花华圣经书房与晚清西学翻译”,泉州师范学院,2005年12月16-18日;18. 福建师范大学,为全校本科生讲座:“走出英语词汇记忆的误区”,1992年5月23日;19. 宁德师范学院,为中师讲座:“翻译与文化”与“翻译工作者的基本素质”,2005与2007年;20. 宁德市教师进修学院,为中师讲座:“翻译漫谈”与“高考的第三只眼睛”,2006与2008年;21. 宁德师范学院,为全校本科生讲座:“大学英语四级冲关策略”,2011年10月11日;22. 重庆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为2013与2014外院新生讲座:“翻译基础”,2013年10月13日和2014年11月03日;23. 重庆邮电大学翻译协会,为协会会员讲座:“如何应对英语四六级翻译”,2013年11月2日;24. 四川外国语大学,为硕士生讲座:“象牙塔翻译到市场翻译的距离——兼谈乱象丛生的当代文学翻译”,2014年5月22日;25. 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本科生宣讲“重邮翻译硕士招生简介”,2014年10月26日和2015年5月20日;26. 重庆邮电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主讲:中国译论之翻译标准嬗变,2015年9月17日。

法律辅修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不是很难,只要掌握方法很容易就通过了,下面介绍一下:论文工作的目的是要使学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一个课题时,论文内容应侧重本人所做的工作,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一般包括:中、外文摘要、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附录等。论文必须在理论分析、计算方法、数据处理、实验方法 、测试技术、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和应用等某一方面提出新的见解、改进或革新内容,或用已经有的理论解决新的问题,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求概念清楚、条理分明、分析严谨、论证明确、实验数据真实可靠、计算正确无误、文句通顺精练、文本工整、图表整齐清晰。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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