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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学院学报

发布时间:2024-07-06 19: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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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师专学报》1999年在福建省自然科学学报系统优秀学报评比中被评为二等奖《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在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2002年高职高专学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学报三等奖2002年获首届《CAJ-CD规范》优秀期刊称号2003年获全国市属高校学报质量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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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观察法和外部观察法。将刑法置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甚至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加以研究,有时更便于问题的厘清。从外部观察的视角来看,刑法既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就存在对其他部门法的依赖性,存在各部门法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本文采用外部观察法,欲就刑法与行政法衔接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一己之见。一、衔接的前提: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最为紧密在论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笔者认为,行政法是与刑法关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具体可从如下视角观察佐证:(一)调整对象上的重叠性。刑法学家认为,“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⑴行政法学家也认为,“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因为“现代行政,……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是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管理。”⑵具体到法律规范本身,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共涉及四大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刑法第二、四、五、六章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同质性。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以规定,构成犯罪的则规定在刑法之中,二者的区别一般只在于行为危害“量”的差异上。刑法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二者在调整对象上难免有竞合。(二)两者都具有公法属性。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当今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刑法的公法属性为刑法学者所熟知,刑法学者认为刑罚权系直接以社会伦理价值观念为运用准据,所以刑法是公法体系中最富伦理性格的部门法。⑶有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行政法应坚守行政法定原则,因此行政法亦属于公法的范畴。⑷这里仅从刑法与行政法皆属于公法范畴这一外部观察视角出发,笔者认为:(1)在适用理念上,都奉行“国家干预”,而有别于私法的“意思自治”;(2)对违反规范的行为,都由公权力机关强制启动处罚程序,实行国家追诉;(3)必须依既存的法律规范追究违法责任,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坚持“处罚法定”,如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4)对违法者施罚的目的侧重于对不法者的惩罚与制裁;(5)追诉程序中,举证责任皆由公权力机关承担;(6)为限制公权力滥用,都主张“一事不再罚”。(三)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学界一般认为严重的违法构成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别主要体现在量的差异,这种量的差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和刑事政策的改变都会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别标准的变化,从而导致犯罪化、非犯罪化现象的发生。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犯罪化,实际就是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如刑法修正案就逐次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开设赌场,持有伪造发票,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等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可以说犯罪化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二、衔接的必要:刑法对行政法的依赖刑法对行政法的依赖性,可从行政犯认定的一般规律寻得更为直观的认识。行政犯刑事可罚性取决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具体而言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某些概念术语内涵的界定需要借助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何谓“醉酒”、“机动车”,必须依赖相关行政法规范的规定。目前行政法规将“醉酒”的标准规定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而不论驾驶者的神智状态实际是否适宜驾驶;“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类似的情形还有: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管制刀具”的范围,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假药”的范围,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劣药”的范围,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关系人”的范围,第三百三十条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都需要借助相关行政法规范的规定。(二)空白罪状的适用需要借助相关行政法规范的规定。空白罪状是行政犯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国家奉行积极的干预政策,行政取缔、禁止行为种类繁多,加之我国对犯罪罪名的规定实行单一刑法典制,因为立法技术的简约,多采用空白罪状模式,文字表述如“违反……管理法规”、“……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等,然后附加“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作为对应,行政法规中也会作出某些指引性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不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类行政犯的认定必须借助行政法规。(三)行政处置程序、行政处罚是某些犯罪认定的前置程序或前提条件。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恶意欠薪罪,必须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成立犯罪;一年内曾因二次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政处置程序是恶意欠薪罪成立的前置程序,行政处罚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此类情形还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除前述刑法条文明确要求行政处置程序作为犯罪认定的前置程序外,司法实践中也有行政处置程序是犯罪认定的前置程序事例。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实际被行政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大小所取代,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认可。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但在实际的追诉过程中,也都是先由安监等行政机关组织责任认定,然后再据责任认定结论指控犯罪。(四)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需要借助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刑法中还存在一种未经某种行政许可作为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犯,如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至于行政许可具体是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还是阻却违法性,学界有不同的认识。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许可的实质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⑸按照这种理解,凡是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分为两种:一是控制性许可,该类许可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是用以审查具体事件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作用是提高公信力和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性行政许可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二是特别许可,法律对某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予以普遍禁止,但在特殊情况下,赋予当事人从事法律禁止行为的权利。该种行政许可的作用是控制风险,取得许可后实施的行为仍是一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可阻却违法性。⑹笔者认为,这种两分法对问题的见解更为精准。三、衔接的困难: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由于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竞合关系,刑法对行政法存在依赖性,有时如何区分某一危害行为是犯罪还是行政违法,就成为理论上的困难,同时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难题。在我国,一般认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定量因素是犯罪认定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实际的情况是立法和司法解释仅能对部分常见的罪名作出定量的规定,而对大部分罪名的定量因素没有规定,也不可能完全作出规定。目前,学界对此的态度大致有两种,一是试图在现有机制下探索犯罪与行政违法统一的理论界分标准,二是釜底抽薪,取消现行犯罪的定量规定,按照行为类型决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由此可能产生的犯罪扩大化,通过其他配套措施予以削减。⑺笔者不想纠缠于二者界别的理论探索上,而是想分析研究一下现行法律中二者界分的实然状态,以为理论深入研究的基础。(一)不存在竞合关系时的界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刑法对某些重要法益的保护,排斥行政责任的适用。某些行政犯罪由于涉及法益的重要性,行政违法的结果只有刑事责任,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仅起刑法适用的导引作用。如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凡是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的行为皆构成犯罪。又如禁毒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类行政犯的行政违法行为即是犯罪的实行行为,行政违法同时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只能追究刑事责任,排斥行政处罚的适用。2.对某些次要法益,只需行政法的调整,而排斥刑法的适用。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罚的适用是最后的选择,对某些次要法益的保护不得动用刑罚手段。现代社会为了行政管理,需要对公民个体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分别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刑法并不对此作出反应。此外,诸如吸毒、卖淫、冒领他人邮件、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恶劣乞讨、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噪声扰民、饲养动物扰民等行为只能予以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二)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合理界分标准。不法行为既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犯罪与行政违法界分的立法例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形:1.以构成要件的差异作为界分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二者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是否是“聚众”,凡是聚众进行的扰乱行为,予以刑罚处罚,个人实施的扰乱行为,原则上给予行政处罚。从一般意义上讲,聚众进行的违法活动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个人实施的违法活动,以此作为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具有合理性。2.情节犯、数额犯以犯罪情节、数额作为界分标准。情节犯要求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才可以入罪,在罪状描述中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形式出现。数额犯则是以违法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作为入罪的标准。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原则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其中“情节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则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常见情节犯、数额犯的情节、数额界分通常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三)容易产生分歧的界分情形。主要分析以下三种情形:1.构成要件相同时的法律规范适用。在构成要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是个难题。笔者认为,同一行为的法律属性,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应当是相互排斥的。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何者应当优先适用?有学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是刑法既然是保障法,就应当在其他部门法不能有效应对时才考虑适用,所以在二者竞合又无司法解释时,司法人员应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行为的危害程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时,才动用刑法。⑻笔者认为,适用刑法是首选,只有那些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才考虑行政处罚。对于刑法中有规定,又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作出考量。2.空白罪状情形下的行为认定。目前,刑事立法主要表现为单一的刑法典,行政犯在构成要件上多采用空白罪状,虽然可以实现刑法立法简约的效果,但在认定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单从刑法的文字表述上看,行政犯的构成要件似乎可以理解为: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行政犯罪。实则不然,行政违法仅是行政犯罪实行行为的前提,而不是行政犯罪实行行为本身。只有那些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状态的行为才能进入刑法的视野,否则所有的普通行政违法行为皆可视为行政犯罪的未遂犯而加以惩处。3.刑法未作列举的危害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但又与已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有关联性的行为,是坚持罪刑法定排除在犯罪之外,还是可运用帮助犯理论认定为已有犯罪的共犯,值得思考。与行政法将贩卖、购买、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行政违法不同,对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定,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明知是用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同是贩卖假证的行为,因为假证的种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有违法律的公正性。因为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法定刑配置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要比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法律责任重,轻罪的帮助行为入罪,重罪的帮助行为却不为罪,难以服众。【注释与参考文献】⑴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 2年版,第20页。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5页。⑶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⑷参见马良全:《行政法的公法属性的认识》,载《大视野》2008年第7期,第225—226页。⑸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⑹参见张明楷:《行政违反加重犯初探》,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62—77页。⑺各方的主要观点和论证,可参见《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第16—19页。⑻参见张淑平、裴兆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57—63页;吴情树:《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研究》,载《三明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61—67页。【作者简介】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2(上)期

太多了,列举一点给你:1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基础与性质——以死刑核准权的变革为视角 刘卉 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6期 2 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思考与三审制改革构想的探讨——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切入点 朱彦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期 3 死刑复核程序时限的设置及合理性论证 宫宁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4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与实行模式史晓帆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5期 5 浅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复核秘密性 程鹏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9期 6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配置与权力制衡孙厚祥 屠晓景 人民检察-2008年17期 7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构刘向红 庄家通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4期 8 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3期 9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孙牯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4期 10 让法律监督硬起来——解读重庆市检察院二审案件法律监督工作四大关键词 李建超 杨洪广 法律与监督-2008年5期 11 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会议综述 张文静 中国司法-2008年4期 12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韩红 杨春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3期 13 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理依据 白建云 中国检察官-2008年4期 14 “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 聂昭伟 比较法研究-2008年2期 15 死刑复核程序时限的设置及合理性论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2期 16 《死刑复核周年记》专题报道之一——死刑复核: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08年6期 17 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王雪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S1期 18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及弊端新探 刘向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5期 19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金琳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1期 20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原则 赵嵬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期

重点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四川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部直属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98年学院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从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医学、军事教育训练学、法律硕士、警务硕士8个硕士学位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等3个专业。从2007年起,受商务部和公安部的委托,学院开始承办发展中国家警察培训工作,先后有37个国家的129 名警察官员来我院接受刑侦技术的培训。学院出版发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学术刊物。其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是全国公安系统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已成为宣传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的社科类核心刊物,是广大民警喜闻乐见的期刊。铁道警察学院高等院校。1950年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于北京,时名铁道公安学校。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铁道部划归公安部管理,更名为“公安部郑州铁路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公安部郑州铁路人民警察学校”。经历北京,沈阳,上海,西安,唐山,郑州迁建过程。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升格为“铁道警察学院”。学校被誉为“铁道卫士的摇篮”。开设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治安管理、警察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卫等7个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公安现役部队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现役制院校,培养边防、消防、警卫专门性人才,地处河北廊坊,公安现役武警的最高学府公安海警学院公安海警学院(原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是公安部直属的现役制院校。是公安边防部队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独立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地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学院实行本科、专科和定向三个层次招生,本科设置航海技术(海警舰艇指挥)、轮机工程(机电技术指挥)、电子科学与技术(公安机要)、电子信息工程(海警信息指挥)四个专业;专科设置边防船艇指挥、部队后勤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边防通信指挥四个专业;定向设置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两个专科专业。其他部级直属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位于河北保定,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惟一普通高校,承担着培养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的重任,被誉为中国“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学院创建于1956年,历经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等几个时期,2002年5月正式建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其中监狱学、矫正教育学作为部级重点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现有监狱学、侦查学(狱内侦查方向)、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社会学(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方向)、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12个专业和专业方向,监狱学专业被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主办的《中国监狱学刊》是中国监狱系统代表性理论学术刊物。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是一所由国家林业局主管,与公安部共建的全日制本科院校,位于江苏南京。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升格为学院。本科层次专业设置有侦查学(另设有公安情报和计算机犯罪侦查方向)、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另设有警务管理方向)、消防工程(林火管理方向);专科层次专业设置有侦查、治安管理(另设有交通管理和警务管理方向)等专业。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森林消防指挥培训中心、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和林业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挂靠在学校。主办国家林业局主管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杂志。地方公安厅直属院校本科院校:四川警察学院全国公安高等教育著名学府——四川警察学院,是我国仅有的四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公安院校之一。始建于1950年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厅公安学校,1956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学校。1980年分校先后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和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1999年两校合并筹建并于次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四川警察学院。学院地处四川省泸州市,为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四川基地,全国藏区公安机关综合实战训练基地,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省国内保卫民警教育训练中心,省公安民警心理素质训练基地。学校被誉为“巴蜀警官的摇篮”。学院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与技术学,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方向),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应用心理学,社会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9个本科专业,1个警务硕士点,建有国家级教学实践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教学实践示范中心3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精品课程11门,省级创新人才基地1个,省级教改专业1个,在公安教育领域均享有较高声誉。湖北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位于湖北武汉,是湖北省唯一的一所省属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也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学院前身可追溯至1949年7月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1984年4月,成立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2002年3月,建立湖北警官学院,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2005年4月,学院在全国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中率先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9月,被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为硕士点立项建设单位。是公安部指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政委岗位培训基地”和“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干部英语培训基地”;学院“升本”以来,先后聘请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前美国康州警察厅厅长李昌钰博士,国际刑警总部终身名誉副主席、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现中国警察协会常务副会长朱恩涛等知名专家学者30多人为兼职教授。《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双月刊)系学院主办的公安理论刊物,2004年被评为中国学术期刊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执行优秀期刊,2005年被评为“湖北省高校优秀学报”,2006年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由学院警察史研究所主办的季刊《警史钩沉》,以大量的研究成果问世,受到了警学界的重视和欢迎。广东警官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创办于1949年11月,前身是广东公安干部学校。1978年步入普通中专学历教育。1983年改为广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后改称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开展成人专科学历教育。1992年底增设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开展普通专科学历教育。1998年,广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学院。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此基础上建立“广东警官学院”,是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公安院校,也是华南地区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开设法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犯罪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11个专业。2008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资格,本科专业均获学士学位授予权。举办港澳地区警务人员研修班、全国公安机关警务实战指挥教官培训班、各省市公安局长研修班等。学院学报《政法学刊》2006年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是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广东省警察学会公安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等挂靠我院。学院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云南警官学院坐落在西南边境,国际犯罪分子猖獗.该校禁毒专业为此而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山东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位于济南,创建于1946年,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建的第一所警察学校。是山东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警察学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一是培养全日制公安本、专科类学生。二是为山东省、全国培训在职警察。是公安部确定的全国县市公安局长培训基地之一。三是为国外培训高级警务人员。是公安部、商务部确定的国家援外培训基地之一。辽宁警察学院辽宁警察学院位于大连,学校创建于1960年,历经辽宁省公安厅劳改干部学校、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历史时期。1985年5月,在“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同时保留中专教育。1986年3月,原“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劳改专业从“辽宁省警官专科学校”分开,成立“辽宁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1998年7月,“辽宁省警官学校(原辽宁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整体并入。2001年8月,“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整体并入“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辽宁警察学院。1995年4月,学校独立试办侦察、痕迹检验两个本科专业,现已发展到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监狱学等6个专业。。现已建成“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信息网络安全辽宁实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大连基地“、“辽宁省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江苏警官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6月创办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82年10月,成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是全国第一所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9月,与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同时与南京大学联办警察管理、侦查2个本科专业(方向)。2000年6月,原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3月,设立江苏警官学院。2006年6月,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评审,成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设置治安学、侦查学、警察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和交通管理、防火管理等5个专科专业。建有国内第一个指纹主题博物馆,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建立了国内第一个现代警务研究机构,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江苏省一级期刊,进入江苏省期刊方阵并获江苏省优秀期刊提名奖。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坐落于杭州钱塘江南岸,是浙江省唯一的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5月的浙江省公安干校,历经浙江省公安学校、浙江公安专科学校、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时期,2007年3月经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更名为浙江警察学院。是公安部全国公安局长(政委)首任培训基地、商务部援外培训点和浙江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承担了浙江省的教育援藏项目,办有西藏班。每年举办“警察与科学”国际讲坛、每月举办“浙江公安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为公安机关开展高层次警务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并与美国纽海文大学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美国山姆·休斯敦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英国安保与爆炸物教育国际学院签订友好交流合作协议。聘请当代美国最著名的华人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中国工程院刘耀院士等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办有《浙江警察学院学报》和《浙江警察学院报》。福建警察学院学院坐落在福州市,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8月的福建省警务干部学校,1950年更名为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1984年10月,在福建省公安干部学校的基础上创办福建公安专科学校。2000年4月,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和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新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5月15日,正式建立福建警察学院。学院散打队多年来在国际、国内各级比赛中获得100多枚金牌,学校教师、学生曾多次代表公安部前卫体协在国际比赛中取得好成绩。2005年,学院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院校。2005年,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三个必训”教材研发基地。设有公安类本科4个专业9个专业方向,即侦查学专业(含刑事侦查、国内安全保卫、禁毒学、警察指挥与战术4个专业方向);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含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2个专业方向);治安学专业(含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管理3个专业方向)。政法类专业设有法学、行政管理两个本科专业和公共事务管理、文秘(安全保卫方向)、摄影摄像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方向)等4个专科专业。其中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为高职高专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6年,学院被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中国东南部打击苯丙胺类毒品制贩活动(G75)项目培训中心”,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警务实战训练福建基地”。学院为公安部举办了多期“全国公安民警战术师资培训班”、“全国公安局长战术指挥班”、“全国警务实战指挥员培训班”、“香港警务实战训练课程班”。江西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创立于1951年,现位于南昌,被誉为江西警官的摇篮,公安人才的基地。开设普通本科专业4个,其中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学公安类专业3个,普通专科专业15个,其中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类专业6个,安全防范技术、法律文秘、公共事务管理、摄影与摄像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社会体育公安相关专业类6个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英语、人力资源管理其他专业类3个。湖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地处长沙,前身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自1949年建校以来,被誉为“三湘警官的摇篮”。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之一。吉林警察学院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的吉林省公安干部学校,198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吉林公安专科学校,是全国首批设置的13所公安专科学校之一,1993年9月更名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专业被确定为国家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在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亚洲冬季运动会、东北亚贸易博览会等大型活动中出色地完成了安全保卫任务,广大师生成为全省公安机关一支可靠的机动后备力量。《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连续8年被评为省一级期刊。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49年2月成立的中共豫西区党委社会部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时期,2010年3月18日,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基础上建立河南警察学院,2010年5月4日,正式建立河南警察学院。学院被誉为“中原警官的摇篮”。北京警察学院创建于1984年1月,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4月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学院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风景区内,占地1200亩,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其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在全国公安院校具有领先优势。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现承担本、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科专业紧贴首都公安实际,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学院现设有3个系和5个教研部,开设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法学、公安管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本科专业和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专科专业。学院还是北京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承担对首都公安民警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重庆警察学院原名“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注:但学院贴吧并未更名,仍为“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吧),于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招收本科提前批学生,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重庆警察学院是一所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受重庆市公安局管理和重庆市教委指导的全日制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包括大学城校区、石桥铺校区和松山校区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860亩。新疆警察学院是在推进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形势下,为适应新疆公安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于2012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升格而成立的一所培养应用型高层次公安政法人才的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前身具有六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六十多年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开展职业素质教育,锐意开拓进取,为新疆乃至全国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各族应用型公安政法人才。学院占地面积亩,校舍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拥有万册藏书以及体现公安政法教育、培训特色的实验实习设备、训练场馆、技术装备器材和较为完善的办学基本设施。学院分为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系普通、成人学历教育及行政办公区)、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62号,系在职民警培训区和教职工生活区)、延安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31号,系中等职业教育区)、米东新校区(在建)四大部分。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公安厅管理,教育厅业务指导,属正厅级建制。学院内设处级机构23个,现有在职教职工55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94人(教授、副教授105人,讲师124人),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和民族比例结构合理,符合办学的条件要求。学院现有在校普通专科学生3500余人,实行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学院现开设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四个本科专业,同时开设侦查、治安管理、警察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维吾尔语)、汉语(汉语言)、司法助理、法律事务等专科专业。专科院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49年6月,其前身是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同时成立的上海市警务学校。1955年,更名为上海市公安学校,主要开展各类短期培训和中专教育。1983年11月,改建为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列入高校建制,主要开展专科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1992年4月,易名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6年,学校与当时的上海市第一、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实行“三校合并”。是上海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2007年11月12日成为全国唯一一所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公安院校。被誉为“申城警察的摇篮和熔炉”。2000年,学校首创了“轮训轮值、战训合一”机制,组织民警分期分批至学校培训基地参加封闭式集训,同时作为市局的机动部队参加值班备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整治任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其前身是1956年9月成立的西藏公安训练班。1957年7月至195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迁到北京,在中央人民公安学院(现公安大学)内建立西藏班。1960年4月,中央人民公安学院西藏班迁回拉萨办学,称自治区公安学校。1965年3月改称西藏自治区政法干校。1973年6月改称西藏自治区公安局公安学校,1974年12月恢复西藏自治区政法干校,1978年5月又复称为西藏自治区公安局公安学校。1980年11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易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隶属自治区公安厅,并正式开办学历教育。2003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开设了警察管理、治安管理、侦查、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工程、经济犯罪侦查、信息安全与网络监察、公安文秘8个专业。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源于广西省委社会部政训队(对内称广西公安学校)旧址位于桂林市,1984年10月广西公安干部学校改建为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与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办学。1997年开设普通专科班,2003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改制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现位于南宁市,被誉为壮乡警察的摇篮。开设有: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警察管理、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律事务、法律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安全保卫(2年)、安全保卫(3年)、防火管理等专业。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司法厅直属院校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校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不一定能用。各中小学评职称用论文发表单位范围,是有指定的。要到你辖区的公务员局的职称考试科咨询才清楚,否则会白发表,浪费时间的。

这种高校的学报,都属于学术期刊的。这个也是正规的学术期刊,只不过就是一个最普通的 省级期刊罢了。

三明学院学报栏目

湖南省一级期刊(2000年) 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999年) 湖南省优秀理论刊物(1994) 本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城市学院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主要刊载人文学科、社会学科、教学研究与改革、高教管理等方面的文章。

三明学院是福建一所二本学校,学报属本科学报!适合研究生发表,审稿周期一个月。

《三明师专学报》1999年在福建省自然科学学报系统优秀学报评比中被评为二等奖《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在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2002年高职高专学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学报三等奖2002年获首届《CAJ-CD规范》优秀期刊称号2003年获全国市属高校学报质量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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