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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3:45:56

唐代官制研究论文

会影响到百姓,也会影响到当时的制度,还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会出现新的系统,也会出现新的方针,权利划分会出现变化,担任的职位不同。

三省六部制。

唐代是中国统一时间最久的一个王朝,综合国力最富强的时期之一。618年由李渊建立,建都长安(今西安),设东都洛阳,武周阶段洛阳神都,北都太原等陪都。唐朝文化兼收并蓄,接受各个族与宗教信仰,开展沟通交流结合,对外开放交流。那么唐代的官衔也是怎样区划的呢?

唐代官制分中央官制,地区官制,少数名族政党的职官制好多个层面。

唐代的官制基本上是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称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多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社会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阶段就较为完善地创建起来。皇帝把握着我国的最大权利,操有对一切百姓生杀予夺的实权。法律法规和法案都以皇帝的为名施行,皇帝有权利改动法律法规和法案,并可以不会受到法律法规和法案的管束。在皇帝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管理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决议机关与事务机关是职责分工而又协作的。政务服务机关和事务管理机关的岗位职责是很明晰的,监督组织也很完善。除此之外,也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品级爵位规章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其辩高低贵贱,叙劳能,则严选,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覈而升降机之,因此任群材,治百事可乐……方唐之盛时,其制这般。

伴随着社会问题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形势的转变 ,唐代的职官规章制度也发生了转变 。“使职派遣”慢慢侵夺了原先职官的权利,新产生的一些使职,促使原先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混乱。她们拥有了地方与地区的绝大多数权利。那时候的局势,如同李肇《唐国史补》常说的“为使则重,做官则轻”。这类情况对宋朝官制也是有一定的危害。

三省六部编写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一样是国家最大的政务服务组织,各自承担管理决策,决议和实行国家的政务服务,与此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部,户部,礼部尚书,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六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责任人称陪王,员外郎。

隋朝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是秦汉至今封建社会国家中央官制持续演变的成果。其机构较完善,职责分工较确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完善环节的一个标示,一直沿续到清朝,大部分没有更改。但有一点与明朝清代不一样的,唐朝的尚书省有一个总组织,名叫“都省”,都省当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这样的话可以加强中央集权,可以带动政治经济发展,可以让更多人在工作岗位上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之后可以扩大领地面积。可以带动社会进步。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论文

开放。但也是要遵守一些条件的,包括一:媒妁之约。二,同姓不婚。三,符合结婚年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当时唐朝的婚姻制度是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并且没有家长的同意也是可以建立关系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媒妁之言,并且还不能是同姓以及符合年龄。但是唐朝的婚姻制度有着严格规定的等级制度,重视家门。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一)实质要件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二)形式要件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三)缔结婚姻的限制《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一)强制离婚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三)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唐代应制诗研究评述论文

《立春日内出彩花应制》合殿春应早,开箱彩预知。花迎宸翰发,叶待御筵披。梅讶香全少,桃惊色顿移。轻生承剪拂,长伴万年枝。赏析:应制诗,所谓应制诗,就是指封建时代臣僚奉皇帝所作、这三首诗主题也都一致,是写的宫中的剪彩花,立春也是唐代一大节日,有游春、剪彩花、宴饮等习俗。这三首剪纸诗就反映了唐代景龙年间皇宫立春剪纸赏评的盛况。《唐书》记载,景龙四年正月初八立春中宗皇帝命侍臣自“芳林门”经苑东至“望春宫”迎春并出剪彩花“人赐一枚”又令学士们写诗吟咏。

唐代宋之问

这是一首应制的七言歌行,记述武后访问龙门之事。史载:武后游龙门,命群官赋诗,先成者赐以锦袍。左史东方虬诗成,拜赐坐未安;之问诗后成,文理兼美,左右莫不称善,乃就夺锦袍衣之。

此诗的几个词语需要解释。“黄道”是太阳的轨道,因此也就是帝王之道。“鼎”是王朝正统的象征。“瑶池”是周穆王与西王母欢宴的地方,这里暗示过度奢侈或纵欲的要求。

宋之问赞美武后的出游,用了许多较早的京城歌行的技巧,但他将夸张的描写诗句连线成近于叙述的形式,显得更加复杂。七世纪七十年代的京城诗人从京城赋中借来结构,以某种讽喻或否定的反应修饰他们对声色之美的赞扬。这种结尾在这里是不合适的,甚至是危险的。可是,诗人仍然需要以某种道德评论结束诗篇,所以宋之问在结尾赞美了武周政权的正统性及道德力量。

宋之问

兴庆池侍宴应制

龙门应制

唐代宋之问

宿雨霁氛埃,流云度城阙。 河堤柳新翠,苑树花先发。 洛阳花柳此时浓,山水楼台映几重。 群公拂雾朝翔凤,天子乘春幸凿龙。 凿龙近出王城外,羽从琳琅拥轩盖。 云罕才临御水桥,天衣已入香山会。 山壁崭岩断复连,清流澄澈俯伊川。 雁

侍宴安乐公主新宅应制

中国唐代诗歌的称谓。标志着中国古典诗歌的高峰。唐代诗歌创作繁荣,题材丰富、风格多样、流派众多、体制齐备,作家作品量多质高,据《全唐诗》存录,诗有万余首,有姓名可考的作者2200多人。唐诗成就卓著,是在封建政治、经济进一步发展、变革的历史条件下,在社会思想比较开放,艺术文化普遍高涨的推动下,诗人们继承和发扬《诗经》、《楚辞》以来的优良传统,广泛总结前人的创作经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结果。它显示出中国古典诗歌已发展到完全成熟的阶段。 发展过程 唐诗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唐、盛唐、中唐、晚唐等4个阶段。 ①初唐诗歌。初唐诗歌仍处于陈隋时期余光返照中。太宗李世民及周围的文人诗作浮艳柔丽。上官体绮错婉媚。只有魏徵、王绩、王梵志等少数人能自拔于流俗。直到初唐四杰,诗歌的内容和形式才有所开拓。但他们仍未摆脱六朝后期“采丽竞繁”的影响。真正廓清梁陈诗风影响的,是武后时期的陈子昂。他提倡“汉魏风骨”,以复古为革新,抵制浮靡诗风。与他略同时而不同流派的,有沈佺期、宋之问和文章四友(李峤、崔融、苏味道、杜审言),他们的作品多是奉和应制、点缀升平,但他们其他题材诗中,也有一些佳作。尤其是杜审言的诗。但他们的主要贡献在律体完成方面。沈、宋、杜三人被后世称为五、七言律诗定型的奠基人。 ②盛唐诗歌。盛唐诗人在陈子昂和沈、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正确的方向和完美的形式结合起来。玄宗开元、天宝间,诗歌全面繁荣,名家大量出现。他们的作品精丽华美、雄健清新、兴象超妙、韵律和谐,表现了时代共同的艺术特色。边塞诗和田园山水诗在盛唐诗中比重很大。边塞诗派以高适、岑参、李颀、王昌龄为代表,其作品气氛浓郁、情调悲壮,多用七言歌行或七绝。田园山水诗人以王维、孟浩然、储光羲、常建最知名,他们的诗多反映闲适、退隐的思想情绪,色彩清淡,意境深幽,多用五言律绝和五言古体。这派诗人在发掘自然美方面比六朝人前进了一大步。其中以王维成就最高。李白、杜甫是盛唐诗歌最高成就的标志。李白的名作,以安史之乱前为多。内容、题材丰富,气势雄放,想象丰富,风格飘逸,多侧面、多层次地反映唐朝时期的社会生活和时代心理。杜甫的诗则是动乱时代的诗史,忠实地记录了国家的变乱和人民的苦难;博大精深,沉郁顿挫;开新乐府运动先声。在诗歌语言、格律、技巧等方面,他善于转益多师,广泛地吸取前人和并世作者的经验,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为后世诗歌发展开辟了众多途径。另外,元结、沈千运、孟云卿等人也是此期较有特色的诗人。 ③中唐诗歌。中唐之初,国家衰落,诗坛也不景气。刘长卿和大历十才子诗学王维,精致秀润,但内容多浮浅。卢纶、李益有部分苍凉伤感、意境雄浑的边塞绝句。此期较杰出者是韦应物,其田园山水诗高雅闲淡,而其乐府歌行则于婉丽流美中颇寄讽喻。此外,戎昱、顾况、戴叔伦等也有反映民生疾苦的佳篇。永贞革新和元和中兴使诗坛重新活跃。白居易、元稹、李绅、张籍、王建一派倡导新乐府运动,写下大量广泛反映现实、批评时政的政治讽喻诗,风格舒徐坦易。而韩愈、孟郊、李贺、贾岛一派则以奇险峭刻见长。但韩诗气豪,孟诗思深,李诗幽丽,贾诗清苦。此外,姚合诗清奇僻苦,卢仝、刘叉等人以奇崛见长。两大派之外,柳宗元的诗或澹泊雅丽,或哀怨激越。刘禹锡的诗精练含蓄,意境优美,韵律和谐。这一时期,诗人们的创新精神和个性风格是异常突出的。 ④晚唐诗歌。晚唐五代诗风渐趋纤巧。虽有过在文学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作者和作品,但总的来说,缺少盛、中唐的阔大气魄与浑融境界。杰出诗人李商隐、杜牧在诗歌艺术上有独特的贡献。其诗声情流美,翰藻醲郁,但伤时忧国,哀怨深沉,有种没落感。温庭筠才思清绮,词采秾丽,但格调低。他也是有佳篇秀句而总体风格轻浅纤微。此后诗家多是效法前人,艺术上无重大突破。较有名的诗人有皮日休、陆龟蒙、聂夷中、杜荀鹤、罗隐、韩偓等人。 成就 唐代诗歌体制多样,宋以后的整个中国古典诗歌,都未超出它的范围。唐人古体诗既可抒情,又可叙事、议论。由于受近体诗影响,唐人古诗或融入律句,或有意反律,皆不同于晋、宋以前古诗的纯任自然。五古在唐初犹承齐梁变体,经陈子昂的变革,张九龄、李白的发扬,至杜甫而堂庑顿开。七言则是不入律的歌行和古诗与精工整炼、有律化倾向的传统歌行体的双轨并行。乐府是古体诗中特殊的一类。唐人乐府多不合乐,或借旧题写新意,或立新题记新事。以李白、杜甫、元稹、白居易成就为最高。五七言律诗是唐代新兴诗体。五律经王绩、初唐四杰,至沈、宋终于实现体制规范化。七律兴起较晚,至沈、宋和杜审言始有成篇。经王维、李颀和高、岑等人的发展,到杜甫境界大开。此后,五七言律平行发展。大历十才子、贾岛、姚合、许浑、赵嘏等均是律体名家。至晚唐李商隐,七律的音调美和语言技巧,发展到更为成熟的境地。律诗中又有排律,多数作者往往逞博矜奥,夸多斗靡。少有佳作。杜甫的部分排律,写重大题材,工整流美,成就较高。 唐人绝句用来和乐歌唱,创作之盛,终唐之世未衰。盛唐前绝句,兴象玲珑,语意浑成,情景单纯,韵味悠长;以李白、王维、王昌龄最为擅场。中晚唐绝句含思婉转,笔意曲折;杜牧、李商隐是其代表。此外,杜甫开绝句中议论一体;刘禹锡、白居易仿民歌作《竹枝词》、《杨柳枝词》、《浪淘沙》,风趣活泼,音调往往拗中取峭,添绝句新格。 编选和研究 唐代诗对后世影响巨大,被奉为典范。后人的编选、笺注、品评、研究未曾间断。唐诗总集有明胡震亨的《唐音统签》、清彭定求等的《全唐诗》。选集方面,唐代有《唐人选唐诗(十种)》,宋朝李昉等的大型诗文合编选集《文苑英华》保存了大量唐诗资料,洪迈《万首唐人绝句》对绝句一体辑录详备,都是影响较大的选本。历代评论、研究的专著也极为丰富。唐孟棨的《本事诗》、张为的《诗人主客图》,南宋计有功《唐诗纪事》、敖陶孙《臞翁诗评》、严羽《沧浪诗话》,元辛文房《唐才子传》,明王世贞《全唐诗说》、胡应麟《诗薮》等都是有名的专著。明代胡震亨的《唐音癸签》则在总结前人成果基础上,全面研讨唐诗,为建立唐诗学作出巨大贡献。今人的研究专著,有闻一多《唐诗杂论》、岑仲勉《读全唐诗札记》、傅璇琮《唐代诗人丛考》、任中敏《唐声诗》等。

唐代送僧诗的文化审美——以贾岛诗为例摘要:唐代送僧诗是唐诗送别、留别题材诗作中独具艺术特色和文化审美意义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特色在于以委婉、含蓄的方式抒写离别之时的留恋、感伤;具有佛教意蕴的诗歌语象的生成和广泛运用; 多元的时间构成模式在抒情达意中的运用, 使其与一般的文人间送别、留别诗作呈现出不同的风貌。诗中传达出唐代 文人对追求功利的世俗生活的厌倦、对僧人超迈隐逸而又充满禅趣的生活的向往。 关键词:送僧诗,抒情特色,文人心态 唐代帝王大都主张儒、道、释“三教谈论”[1],这种兼容并蓄的思想政策给宗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 , 佛教在唐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 并对唐代的社会、文化产生了诸多影响。唐代文人中信仰佛教的诸如王维、白居易等不乏其例,他们习禅诵经,交游僧侣,写下了大量的与佛教、僧侣有关的诗文,其中包括许多送别、留别题材的诗作。这些送僧诗在艺术上独具特色,与一般的文人间送别、留别诗作保持着一定距离,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唐代士人的心态,因此,具有不可忽视的文化意义。本文拟以贾岛送僧诗为例,参考其他诗人之作,探求送僧诗的独特内蕴所在。 一拥策背岷峨,终南雨雪和。漱泉秋鹤至,禅树夜猿过。 高顶白云尽,前山黄叶多。曾吟庐岳上,月动九江波。(贾岛《送厉宗上人》。《全唐诗》卷572) 《唐才子传·贾岛传》载岛“尝叹曰:‘知余素心者,惟终南紫阁、白阁诸峰隐士耳!’”考贾岛《长江集》中多载其与终南诸隐士、僧人的酬唱、赠答之作。如《怀紫阁隐者》云:“废寝方终夕,迢迢紫阁心。”(卷四)《寄白阁默公》云:“已知归白阁,山远晚晴看。”(卷三)将这些诗歌与《唐才子传》相互参证可以得知,贾岛与终南诸峰隐士确有非同一般的交情。此位厉宗上人应该也是终南山中贾岛的知交之一。《送厉宗上人》首句 “岷峨”一词并非实指蜀地的大山,而是僧人栖身深山的比喻。如《全唐诗》中所载唐求《赠行如上人》诗云:“不知名利苦,念佛老岷峨。”(卷724)齐己诗《荆州新秋寺居写怀诗五首上南平王》云:“虚负岷峨老僧约,年年雪水下汀洲。”(卷845载)齐己诗《寄蜀国广济大师》云:“终思相约岷峨去,不得携筇一路行。”(卷846载)详味诗意,则可知,“岷峨”实为僧人远离世俗之居所的代指。 这首诗首联出句用虚笔,写厉宗上人离开隐居之地,即对句所云“终南”,但是却不实写,一则是为避免重复;二则正体现出贾岛“苦吟”造句的诗风。对句“终南雨雪和”,看似实写上人离开之地的景色,实则化用《诗经·小雅·采薇》“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之意来叙离别之情。送别知交,自然是情深意重,依依难舍,而此两句却写得如此含蓄深婉,藏而不露。这是唐代送僧诗的特点之一。其他如刘长卿《送灵澈上人》:“苍苍竹林寺,杳杳钟声晚。荷笠带夕阳,青山独归远。”(卷147)钱起《送少微师西行(一作送僧自吴游蜀)》:“天外猿啼处,谁闻清梵音。”(卷237)郎士元《赴无锡别灵一上人》(一作刘长卿诗,一作皇甫冉诗)云:“一入春山里,千峰不可寻。”(卷248)等,均写得含蓄蕴藉,韵味深长。送僧诗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风貌,原因可能是僧人乃方外人士,于世情、人事大都超脱出来,飘逸恬淡。他们“独归双树宿,静与百花亲。对物虽留兴,观空已悟身。能令折腰客,遥赏竹房春。”(李嘉佑《同皇甫冉赴官,留别灵一上人》。《全唐诗》卷206)不是一般士人所能比拟,因此,同僧人过从甚密的诗人们在与之惜别之时,因人而制宜,将留别之情暗含其中,委婉道来。而那些本来与所送的僧人没有多少交情的诗人,出于某种需要,或应制、或应时地写一些送僧诗以敷衍,更不会“为文而造情”。比如宋直问、李乂等人皆有《送沙门弘景道俊玄奘还荆州应制》诗(卷52、92),都写得中规中矩,平淡无可观之处。

研究唐代论文

君道,即封建帝王治国的基本理念与统治权术,其核心内容是儒家所倡导的"仁政"、"仁义"原则。

这个问题为历代帝王所重视,因为它关联着国家的安定与王朝的巩固。

在中国历史上,对君道发挥最好的当属唐代贞观君臣。

他们同心协力,共同开创了辉煌的"贞观之治"。

一、健全完善、居安思危的贞观君道贞观时期的君道集中表现为:屈已纳谏、任贤使能、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它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封建帝王君道的主要方面,是君道思想发展的最高峰与最繁荣阶段。

(一)屈已纳谏 任贤使能

君道不只是由君主来完成与发展执行,而是在君臣共理的情况下,由君主为代表而施行的统治理念与权术,它是整个统治阶级最高层的使命。

在唐太宗时期,中国正处于贵族政治的最高峰,贵族是社会的精英,垄断一切统治权力。

为了更好地统治与治理好国家,他们必须认真纳谏与任贤使能,这是社会与时代对统治集团的精英们的要求。

在这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君臣关系,这是进谏与纳谏的基础,也是任贤与使能的关键。

反过来,帝王的屈已纳谏与任贤使能无疑又促进了君臣关系,从而巩固了统治基础。

太宗朝的君臣关系总体来说是相当融洽与亲密的。

太宗非常注意发展君臣关系。

他虚心求谏,认真纳谏,并正式开启了"君相议事,谏臣与之"的局面,这在当时是极为开明与有利的,它直接促进了贵族政治的大繁荣。

至于后来出现的谏臣无远见,廷议不能决等欠缺,则只是帝王具体操作过程中由多种复杂原因引起的,而在贞观朝,虽然存在其局限性,但却由于唐太宗坚强的个性、英雄的风度与自觉的精神,反而能使群臣避其疏漏以纠其见识寡浅。

加之唐初金谏魏征等都是刚正不阿、远见卓识的大臣,往往有敏锐而独到的见解,有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

这也是任贤使能的君道和良好的君臣关系在发挥作用。

太宗认识到任贤是重要的,而使能则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帝王统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太宗这种治国理念使他能驱策英雄、网罗贤才而游刃有余,他网罗的皆为"贤臣"而非"忠臣"。

群臣文化素质很高,贞观宫廷盛况空前,大臣皆是文惊八方、政辉朝野之辈。

他们君臣关系之良好,大大推动了屈已纳谏与任贤使能的发展。

唐初沿用与发展的自隋以来的科举制,太宗培育的垂范后世的良好政风"贞观风",也都使得他能笼络中下层有才之士,在他周围形成一个高智慧的人才群体,这保证了他们君臣能共图唐王朝繁荣大业。

另外,太宗朝的省官开辟与发展了"无为而治"的新局面,其精兵简政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与群臣能力的发挥,也使得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观察唐初社会,以从更深层次提出建议与意见,从而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的稳步发展和政治统治的成熟,这也是屈己纳谏与任贤使能得以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条件。

这些都为大唐的兴盛打下了坚实基础。

正如乾隆皇帝所言:"盖自三代以下,能用贤纳谏而治天下者,未有如此之盛焉。

"①

(二)恭俭节用 宽厚爱民

这两方面是贞观君道的关键方面,也是唐代繁荣的重要前提。

中国的贵族政治发展到唐初已达鼎盛,由于社会基础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科举制度的发展等原因,贵族政治盛极而衰的迹象开始出现。

为了更好地实现从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换,以维护隋末以来乱极而治的大好政治局面,贞观之初,太宗曾对侍臣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

"②"若损百姓以奉自身,犹割股而啖腹,腹饱而身毙。

"③太宗身体力行,公卿俭约为先,整个社会兴起了一股俭约之风与宽厚习惯。

他们又大力推行轻徭薄赋、舒缓刑罚、偃革兴文,与民休息等温和政策,这些都为唐初经济的恢复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太宗君臣虽在贞观十七年前后日趋奢侈(这是历史和人性的悲哀,也是王朝历史发展的毒瘤。

),但却仍具有较长远的的眼光和较强的自制力,他们能将已欲与人欲密切联系起来,其贵族血统的开放心态使他们能保持一种理性思维。

他们君臣身上仍很大程度上带着的雄武之气与流淌着的野性的血液,刚创建唐王朝的喜悦与 *** 尚未得以完全发泄,这些转移到这方面,也使他们比较容易注意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投身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大发展中。

另外,唐朝宰相制度的发展与唐初宰相权势的相对扩大,尤其是贞观君臣论政和宰相封驳权等有利于制约皇帝的随心所欲,有力地减缓了帝王的不良发展倾向,也有利于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的实现。

乾隆皇帝曾归纳良好的君道在于知人和安民。

这是千古帝王治世之要道。

贞观君臣不仅做到了屈己纳谏与任贤使能,而且还注意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所以贞观君道能呈空前绝后之繁盛,为历代帝王君道之冠。

二、错综复杂、参差不齐的帝王君道中国封建帝王君道在大发展的同时,又呈现错综复杂、参差不齐之势。

有的开传统而又与传统君道相对立,有的总体上合乎传统君道,有的又在特定条件下部分调整。

在这其中,时代的影响,尤其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发展演化和统治集团的变化对帝王君道的发挥有着重大影响 。

在中国封建宗法社会的早期,君道呈现出不稳定发展状态。

由于政治、经济的发展尚未成熟,德治与法治两种统治方式轮流出现,到汉武帝时基本定型,此后随着中国封建政治、经济的发展,各朝统治者奉行的基本上都属于德治范畴。

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化及由此而引发的统治集团的变化对帝王的君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经济与文化制度的发展对君道的影响则相对处于次要地位。

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化最关键的就是由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变与发展。

在贵族政治阶段,军人、贵族在政治上占有支配性地位,而他们当权的时期,也就是中国封建政治由产生、发展到成熟、繁荣的时期。

总体上来说,这一时期的社会与政治是开放性的,这有利于君道的完善与成熟,是君道在总体上发挥比较好的阶段,在屈已纳谏、任贤使能两方面尤为突出。

贵族政治带来的贵族的高贵与开放心态、较为丰富与娴熟的政治阅历,使得他们有信心、有气魄屈己纳谏与任贤使能。

当社会发展演进到唐朝,由于经济与文化基础的发展成熟和变迁,贵族政治发展到顶峰并开始衰落,逐渐向官僚政治发展,而官僚政治的严谨性与出身阶层的下层性,使得他们在总体上较为注重后二者: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

由于这两大阶层的相持与融合,他们彼此互相冲突与妥协,过渡时期的唐朝君道在总体上就既注重屈己纳谏、任贤使能,又注意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

无疑,唐中期以前在这方面做得最好。

此后,进入宋元明清时期,官僚政治已比较成熟,对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的强调更为突出,而对屈己纳谏与任贤使能者虽然也时有要求,但却相对忽略。

宋明理学既由此而生,又在此中起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它是君道理念侧重点发生重要转折的理论基础的顶点。

由此可见,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化及由此而引发的统治集团的变化就对帝王君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经济与文化制度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着与促进了帝王君道的发挥。

总体上来说,屈已纳谏、任贤使能、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四者均是中国封建帝王君道的重要组成方面,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化及由此而引发的统治集团的变化而呈现出错综复杂与参差不齐的景象。

他们虽然大多都较重视这些方面,但可惜大都未能将之贯彻始终,反而使之割裂,故不能充分发挥威力。

他们顺应的大多只是各王朝的现实利益和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却未能充分注意到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二者的类似点与共通点,仅试图用其中一部分来发挥君道的作用,岂有不偏之理?唐朝尤其是其中期以前,之所以能将贵族政治与官僚政治二者结合起来,并且使帝王在注重现实利益的同时,不自觉地综合运用了这四者,从而有了君道的大发展与繁荣,这四者的结合是极其重要的。

屈已纳谏可以使帝王倾听来自底层的声音。

谏臣着眼于细微之处,能给予及时的补救,而这就必然要任贤而使能,也只有更好地任贤使能,才会真正做到屈己而纳谏。

这样,在贤臣与谏臣辅佐下,帝王往往会恭俭节用与宽厚爱民,这又使得他有屈已纳谏与任贤使能的前提与保证。

四方面相结合,帝国又怎么会不强盛壮大,帝王君道又怎会得不到良好发挥呢? 注释:① 吴兢著:《贞观政要·清高宗序》第2页,岳麓书社,1991年版。

②③ 吴兢著:《贞观政要·君道》第2页,岳麓书社,1991年版。

汉唐监察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西汉监察制度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汉武帝对地方实行的刺史出巡制。 监郡御史的做法不灵验 西汉对地方的监察最初沿用秦朝的做法。汉惠帝在位时,一度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监郡御史两年一任,要求他们每年的10月到朝廷奏事,12月再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后来又扩大范围,在中央所辖各郡都设置了监察御史。但这些御史的任务比较杂,在秦朝时的监察效果就不理想。比如当年刘邦做泗水亭长时(泗水亭在江苏沛县,秦以十里为亭,亭是最基层的组织),已有许多不轨行为。他在押送壮丁去骊山为秦始皇修墓的途中擅自放人,然后躲进芒砀山(在江苏砀山县东一带),聚集了100多人,并与县里的文书萧何以及管监狱的曹参等人互相串联,刘邦就是在这里起家造反,最终成就帝王之业的。泗水监的名字叫平,他对这么严重的政治动向竟然无动于衷,没有举报,这不是失职渎职吗?西汉初年的监察御史也同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于是,汉文帝时就派丞相史出巡地方,但丞相史的监察只是临时性的,很难整体改变对地方监察不力的局面。 天下分为十三部 情况的根本变化发生在汉武帝时期。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4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部(习惯上也称州)即13个监察区,分别是: (1) 冀州(约在今河北中南部、山东西端及河南北端) (2) 幽州(约在今辽宁大部分地区,河北、内蒙古、吉林一部分及朝鲜半岛北部大部分地区) (3) 并州(约在今山西大部分地区及河北、内蒙古一部分地区) (4) 兖州(约在今山东西南及河南东部地区) (5) 徐州(约在今江苏长江以北和山东东南部地区) (6) 青州(约在今山东大部分地区及河北一部分地区) (7) 扬州(约在今安徽淮河和江苏长江以南及江西、浙江、福建等地。不是今天江苏省的扬州) (8) 荆州(约在今湖北、湖南及河南、贵州、广东、广西一部分地区) (9) 豫州(约在今河南东部、安徽北部及江苏的部分地区) (10) 益州(约在今四川、贵州、云南大部分地区及湖北西北部等地区) (11) 凉州(约在今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区及陕西、内蒙古一部分地区) (12) 交趾(约在今广东、广西大部分地区和越南北部、中部) (13) 朔方(约在今宁夏银川至壶口的黄河流域地区) 刺史可由御史推荐 十三部刺史归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管辖,由御史中丞具体领导。刺史的产生,可由御史推荐,皇帝任命。当时有个绣衣御史名字叫暴胜之,为人就像他的姓一样很残暴,他督促地方官镇农民起义,十分卖力气。他每到一地,那里的守令就得急忙围剿造反的农民,大开杀戒。沿路的州、郡听说他要来了,没有不害怕的。有一次,暴胜之到了勃海(今河北沧州等地),听说当地有个知名人士叫不疑(,音juàn,姓;不疑,名),就把他请了出来。不疑衣冠楚楚,样子很庄严,叫人望而起敬,暴胜之见了,也一改往日的威风,装成一副恭顺的模样。不疑告诉他:“做官的人不能太厉害,太厉害了,人们无法忍受,自己长不了;但也不能软弱,太软弱了,没有威望,也不行。要是能在威严中加一点恩德,在恩德中带一些威严,就好了。”实际上是劝他要学会软硬兼施。暴胜之觉得很有道理,就照此去做了,结果人们就说:“姓暴的不残暴了。”而不疑呢,由于暴胜之的推荐,汉武帝让他做了青州刺史。 “六条问事”抓住了监督的重点 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豪强恶霸侵占田地,以强凌弱; 第二条,二千石的郡守对抗中央,欺压百姓; 第三条,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法,乱杀无辜; 第四条,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贤能; 第五条,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权势,乱拉关系; 第六条,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不奉政令。 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借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中央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中央政府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委书记兼省长。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刺史的工作方式是流动的 刺史的秩级仅为六百石,只相当于中下级的县令。那时的县比现在的范围广,县令以及刺史相当于今天的地厅级干部。刺史每年8月起巡察自己部内的郡国,年底回中央报告工作,只有监察权,没有处置权。据史书记载,刺史出巡时“乘传周流”。乘传,指乘坐公家驿站的马车,即送信的邮车。这种邮车是什么样的?出土文物中还没见着,但我想应与一般的邮车有别,或者说是装饰过的邮车。当时食禄二千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两边屏障都涂成红色。屏障的质地是席子或皮革。六百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左边涂成红色。涂左边不涂右边,是因为古人尚左。刺史秩级六百石所乘的车子至少是这种规格的。别看这么简陋,在当时可就是“奥迪”车了。他们每到一处,那里的郡守或国王都要派专人到边界上去迎候,如果刺史乘坐普通的邮车,那多寒碜。周流,就是在自己的监察地盘上到处转。比如冀州刺史的监察区有10个郡和诸侯国,冀州刺史就在这10个郡国之间巡行,进行监督检查。刺史的任期为9年,如果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到时候可以直接升为二千石的郡守,而其他六百石的官员就很难有这样的机会。 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对刺史的工作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不允许他们管“六条问事”以外的事,不允许他们监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汉书·朱博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朱博初做冀州刺史时,到他的监察区去工作,在一个县里遇到一大群上访的官员和老百姓,足足有四五百人,把县衙的院子都挤满了。朱博的随从官员试探着劝他就在这个县里留下来,处理完上访人的事再出发。这名随从官员说完就用眼睛瞧着朱博,看他如何反应。朱博心里明白,他命手下人赶快驱车往前走,但上访的人围住了朱博的车马。朱博只好下车,通过随从官员明确地告诉上访人:“本刺史不负责监察县丞、县尉这一级的官吏。如果反映他们的问题,请到郡里去;如果反映二千石郡守的问题,也不能在这里接访,请到本刺史的办公地点去;如果是老百姓申冤以及遭盗窃之类的事,可以找有关人员去反映。”说完,就登上车执意地向前走,几百名上访者只好散去。朱博所说的县丞、县尉一级官员的问题,属于郡一级分管。当时在郡这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督邮的工作方法与刺史类似,同样是采取巡视的形式,就像现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派出巡视组到省里,省里再派出巡视组到地市级去一样。不同级别的干部由不同的监察官进行监督,体现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刺史出巡也是一种“异体监督” 刺史定点出巡,汉武帝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秦代的监郡御史不是纯粹的监察官,很多时候扮演的是行政官员的角色,西汉的刺史只负责监察,定位准确。秦代的监郡御史没有明确的工作章程,西汉的刺史要严格遵循“六条问事”。更为重要的是,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这一做法的实质就是割断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战国时期在秦国实行变法的商鞅,曾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说过一段很精辟的话,大意如下:虽然官员众多,但他们担任同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比如让马夫监督马夫,就行不通,他们利益一致,会互相串通,不会彼此监督。假如马儿能够说话,那么马夫就无法掩藏其过错了,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是相同的,只有让他们互为联系而利益又相矛盾,才是帝王巩固统治的保障。 商鞅所举的马儿与马夫的例子非常形象、深刻。按照他的说法,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这种理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异体监督”。现代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是“三权分立”的方法。我们绝不搞西方的民主政治,“异体监督”也不仅仅指“三权分立”那一套。实际上“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个公式所表现的,也是一种“异体监督”。所谓异体,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我们今天巡视工作体现的,就是这一原理。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怎么能让马儿开口呢?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这是监督中一条铁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发明者竟是生活在2300多年前的古人,商鞅也真是够伟大的。 监督实践中奉行的是法家理论 商鞅创立了铁的监督法则,汉武帝是这一理论的第一位实践者。或许有人会问,汉武帝不是主张“独尊儒术”吗,他怎么会实行法家的一套主张呢?不错,汉武帝是崇尚儒学的,他16岁继位那年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下诏书网罗天下人才,并在朝廷设考场,亲自出题、阅卷,进行考查,结果相中了一位叫董仲舒的著名儒生。董仲舒也不含糊,趁机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最终被采纳。当时在京城长安设立了太学,专门讲授儒家经典,非儒学的诸子百家一概被罢斥。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汉武帝是哪家学说有利就用哪一家,采用多的还是法家,儒家学说只是名义上的指导思想。所以后世有人评论汉武帝,说他“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有人甚至说他是叶公好龙。汉宣帝的一句话就曾道破了天机,他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霸道为法家,王道为儒家。汉武帝对地方官的监察方式就是奉行法家思想的产物。 没有一个长效的保证机制 汉武帝设计并推行得好好的刺史制度,到了西汉后期开始走样。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也就是汉武帝死后的79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请求将刺史改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应该以贵治贱,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高级领导干部不合规矩。成帝只好下诏,把刺史改名为州牧,增秩二千石,与郡守平起平坐。3年后,丞相朱博上书力争说:“当年设十三部刺史,职级低但赏赐重,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废除刺史、改设州牧后,激励机制没有了,收不到监察的效果,应该恢复刺史制度。”于是又将州牧更为刺史。但几年后,再次将刺史改为州牧。不要以为这样一来提高了刺史的地位,这是两种观念在进行较量。翟方进等人认为监察制度应同其他制度一样,不得违反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必须遵守以贵治贱的原则。朱博认为怎样设置监察官,衡量的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监察的效果。较量的结果,是等级派占了上风。刺史改为州牧后,原来的监察官开始向行政官员转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混为一谈,利害关系由相异变为相同,“让马儿说话”的制度被破坏了。汉武帝在生前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但却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保证它的长效机制。斯人已去,其政也息,这是那个时代无法避免的悲剧。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汉代察举制(举孝廉)和皇帝征召制度;唐代科举制.(2)汉代主要由地方推选人才为官;唐代主要由中央用考试的方法选官.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3)标准变化:西汉至东汉前期以才能和品德(声望)为标准;东汉后期注重出身门第;唐代以才能(主要是考试成绩)为标准.(4)变化原因: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势力发展,选官逐渐被官僚家族支配.隋唐时期,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要求冲破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国家统一,也要求把选官权力从地方豪族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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