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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官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6-30 06:49:30

关于中官论文范文资料

君主时代宫廷内侍奉帝王及其家属的人员,由阉割后的男子充任。也叫太监。

宦官,即太监,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及其家族役使的奴仆。宦官在先秦和西汉时期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宦官则全由阉人担任。又称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等。

简介

宦官是负责宫廷杂事的奴仆,不得参与国家政务,但因与皇室朝夕相处,能博取皇帝信赖,有可乘之机,有些宦官担任朝廷大臣。

黄宗羲于《明夷待访录》表示明朝宦官之失: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它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奄宦奉行之员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宦官 (宫廷内侍)

1.朱元璋是禁止宦官干政的。2.朱棣夺位时依靠了宦官的帮忙,开始重用宦官,并且设立专门的学校,让宦官读书学习,帮助皇帝日常工作。因此明朝宦官与以往不同,都具有一定文化的。像郑和就是宦官。3.明朝时期,文官集团权利很大,皇帝往往身不由己。比如嘉庆要追认自己的生父为皇帝,用了三年时间和文官斗争才搞定。而万历想废皇后改太子,用了二十多年直到死都没有干成,二十多年里郁郁寡欢不再理朝政,不与文官们合作。因此,皇帝只有倚靠宦官集团来和文官集团斗争。4.宦官拥有官职,很多相当于皇帝的贴身秘书。明朝的朝廷分为内廷和外廷。内廷就是以司太监掌印太监为首的,外廷是由内阁首辅为首的文官集团,相互制约。在明朝,由首辅领导的内阁拥有上奏建议权,六部负责行政权,决策权由皇帝亲自掌握。由于皇帝无法过问全部事情,因此一些事情交由内廷处理,从而实际上内廷太监代替皇帝取得了决策权。必须要由内廷签署,这些建议和行政才能生效。5.此外太监还掌握东厂。实际上东厂并非电影电视里面的那样横行霸道。京城中有三大狱,分属刑部、东厂和锦衣卫北镇抚司,三家刑治机构功能虽有重叠,但大略也有分工:盗匪奸杀等民案,由刑部管辖;涉及宦官及公门中人犯罪,由东厂管辖;凡大臣谋反弑逆或忤犯皇上,则由锦衣卫缉拿。一些重要的案件则往往由三司会审。6.在明朝漫长的历史中,真正太监乱政的时候有几次,一次是武宗时的刘瑾,一次是熹宗时的魏忠贤,此外还有一个英宗时的王振。他与秦汉唐等朝的乱政还是有区别的。他们依靠的是皇帝(实际上皇帝也是依靠他们),而不是要挟皇帝,所以当得不到皇帝支持的时候,这些人就立刻被文官集团砍了脑袋。7.明朝太监的乱政,实际是由于明朝皇帝与文官集团之间的矛盾,导致皇帝扶持起来的一个势力集团,他们在为皇帝服务的同时,趁机为自己牟利。明朝太监集团和皇帝往往是一体的,相互依靠的。

宦官 中国古代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宦”,星座之名,宦者四星在帝座之西,因用以为帝王近幸者的名称。又称阉狗、阉(奄)人、阉官、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内监、阉竖等。太监本为官名,唐高宗时,改殿中省为中御府,以宦官充任太监,少监。后宦官亦通称为太监。巡、元官署以其为主官者不少,隋、唐有大监,“大”或作“太”,亦与宦者无关。明内廷有十二监,主官均称太监,由阉人担任,主官以下宦官,无太监之名。清始以太监加诸所有宦官,宦官与太监遂为同义词。阉人来源,或因穷困,或为奴隶俘虏罪人,或被掠卖。入宫之后,多数处于奴仆地位,仅少数身在帝王之侧,蒙受重信,权倾一时,如秦之赵高、东汉之十常侍等。唐后期更因宦官把握兵权,至使得操废立大权。明太祖鉴于前例立铁牌于宫中:“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但收效甚微。明中期后,权势复张,专权之事,时有发生。清初禁戒较严,但在封建王朝制下“宦祸”不可能根除,清末又故态复萌。[编辑本段]1.宦官的起源 最早起源于古埃及。阉割源于祭祀言,是一种最古老的民俗,现在已经被人淡忘。 唐代设内侍省,其长官为监及少监。《辽史·百官志》载,辽代南面官诸“监”职名中,有“太监”之称,但在具体称呼上,仅称监,如太府监。元代的太府和各监,多有“太监”一官(如仪文监、典牧监、典室监、太府监等均设太监)。明代诸监不设此官,但在宦官所领的二十四衙门,各专设掌印太监等,在宫廷内专门侍奉皇帝及其家族。明中叶以后,太监的权力扩大,拥有出使、监军、镇守、侦察臣民等大权。清代相沿,太监成为宦官的专称,设总管太监等为首领,隶属于内务府。 宦官,俗称太监或“老公”。文书上的称谓很多,例如有阉人、阉宦、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太监、内监等等。这些男子生殖器官被阉割后失去性功能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这批人是历代王朝在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属的奴仆。 据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如果允许男侍出入,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所以绝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内当差。[编辑本段]2.宦官的来源 一是罪犯或战争中的俘虏被强行阉割的。 二是各地作为贡品奉献给朝廷的。 三是自宫。战国秦西汉时都没有宦官自宫的记载,到后汉末期始出现一些自宫的人。 四是由于个人一时的得失愤而自宫的。[编辑本段]3.阉割方法 史料记载不一。据《男性太监酷刑考》述,阉割方法有四种:割去全部阴茎和睾丸;只割睾丸;将睾丸压碎;割去输精管。《末代太监秘闻》一书还介绍有“绳系法”,即用麻绳将幼儿从睾丸根部死死系住,久而久之生殖器就失去功能,并逐渐坏死了。另一种方法是给幼儿服用一种麻醉药,然后用针不间断地扎刺睾丸,使之逐渐失去功能。 阉割之后,须居密室,避风百日,露风即死,无药可疗。又须选取未成童者为之,壮者受宫多危险。宫后,即声雌颔秃,髭须不生,宛然女子矣。[编辑本段]4.宫廷宦官 宦官在中国出现的很早,根据现有的资料推测,大约早在夏商周的宫廷中可能就有了宦官的存在,至于究竟有多少却难以详考。 宦官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秦汉帝国建立后创立了一整套与准住专制体制相适应的宦官机构《诗经》、《周礼》、《礼记》中都有关于宦官的记载。周王朝及各诸侯国大都设置了宦官。秦国宦官嫪毐受太后宠幸,权势显赫,封为长信侯。宦官一般由身份卑贱的人充当。其来源或由处以宫刑的罪人充任,或从民间百姓的年幼子弟中挑选。秦汉以后,宦官制度更加详备,宦官作为一种特殊政治势力,对许多朝代政局产生重大影响。 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宦官由少府管辖。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鉴于秦亡教训,间用文士充中常侍,以抑制宦官势力。元帝以后,宦官势力复萌。东汉时,侍从皇帝的中常侍专由宦官充任。他们传达诏令,掌理文书,左右皇帝视听。其时,外戚势大,皇帝常利用宦官牵制外戚,往往造成宦官集团专政局面。 唐宋时期 唐代,宦官由内侍省、掖廷局、宫闱局、奚官局、内仆局、内府局管理。掌管宫内的簿册、门卫、病丧、仓库供应等事项。各局长官称令或丞。唐太宗时,对宦官限制较严格,规定内侍省宦官最高官阶为三品,数额亦有限制。太宗死后,制度渐弛。中宗时,宦官总数增至3000名,被授七品以上者多达千人,玄宗时,宦官多而滥,仅四、五品者就在千人以上。授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衔者大有人在 。安史之乱后,宦官势力膨胀,有的甚至封王爵,位列三公 。部分宦官还染指军权。肃宗时,设观军容使,专以宦官中的掌权者充任,作为监视出征将帅的最高军职。从德宗朝开始,宦官掌握了神策军、天威军等禁兵的兵权。军中的护军中尉、中护军等要职均由宦官担任。因军政大权被宦官集团把持 ,不仅文武百官出于其下,甚至连皇帝的废立也由他们决定 。在宪宗到昭宗期间登基的9个皇帝中有7个是由宦官所拥立 ,两个被他们所杀。宦官专政成为中、晚唐社会的一大痼疾 。宋代也设内侍省,由宦官主管。但宋代宦官干政的现象不如外戚专权严重。 明清时期 明太祖朱元璋对宦官管理较严,规定宦官不得识字,压低其官阶,禁止其兼外臣的文武职衔,并悬铁牌于宫门上,明示不许干政的警戒。从永乐朝始,宦官渐受重用。皇帝亲信的太监经常被派出巡出洋,担任监军。永乐十八年(1420)设东厂,由宦官执掌,从事特务活动,诸事直接报告皇帝。宣宗时,改太监不得识字的祖制,在宫内设内书堂。令学官教授小太监识字。成化十三年(1477)在东厂外另设西厂,以宦官任提督,加强特务统治。此外,宦官任职机构膨胀,宫廷中设有司礼、内官、御用、司设、御马等12监。惜薪、钟鼓、宝钞、混堂等4司及兵仗、银作等8局 ,总称为二十四衙门,各设专职掌印太监。宦官人数激增,至明末多达数万之众。英宗时,掌权宦官王振网罗部分官僚为党羽,形成阉党,开明代宦官专政先声。此后,宦官之祸迭起。成化年间的汪直、武宗时期的刘瑾、熹宗时期的魏忠贤等,都是权倾朝野、势力显赫的权宦。他们专横跋扈,排斥异己,巧取豪夺,屡兴大狱,加剧了明朝政治上的腐败,给人民带来无穷灾难。 鉴于明朝宦官为害之烈,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清初规定:宦官归内务府管辖,具体由敬事房管理。敬事房亦称宫殿监办处,设总管、副总管等职。康熙时总管宦官为五品,雍正时改成四品。裁明代“二十四衙门”为“十三衙门”,人数大幅度缩减。顺治时设置宦官千余人,乾隆年间增至3000人,直至清末未过此数。宦官升迁降调由内务府移文吏部决定。宦官犯法,内务府可先拿后奏。尤禁其干政。顺治帝仿朱元璋旧制,铸铁碑立于交泰殿,明文规定凡有不法行为,均凌迟处死。这些措施得到较好贯彻。虽在清末有慈禧太后宠宦安德海、李莲英等屡犯例禁,朝臣为之侧目,终未出现汉、唐、明宦官的专权现象。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也结束了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的宦官制度。[编辑本段]5.宦官的婚姻与家庭 宦官从生理上来说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历朝历代也没有明令禁止宦官结婚。但是宦官结婚史书上并不少见,其中大多数是与宫女结成的“对食”与“菜户”关系。据《秋灯录》载“宫中旧例,内监与宫女各配夫妇,谓之对食……偶俱相比,无异民间伉俪。” 东汉、唐、明是宦官为害最烈的三代。从掌握的史料看,最早记载宦官娶妻的是东汉。东汉宦官骄纵,多娶妻者。 在明代这种畸形的两性关系已经公开化,合法化了。明初明太祖是严禁宦官娶妻的,违者剥其皮。但到明成祖时开始宠幸宦官,太祖禁令逐渐废弛。明代大太监魏忠贤与明熹宗朱由校的乳母客室就结为对食。可是最早的对食者为太监魏朝,魏忠贤进宫后,千方百计讨好客室,于是魏朝与之大打出手,惊动了熹宗,询问了客室的意见后,魏忠贤与客室由皇帝做主结为对食。 在唐代,尤其是唐后期,因宫室骄奢,宦官多得势,不但明目张胆的娶妻,而且还提携妻党,甚至有皇帝出面为宦官娶妻。 [编辑本段]6.中国历史上唯一被追认为皇帝的宦官 ——曹腾 曹操的祖父曹腾,为东汉中常侍大长秋,自幼入宫。后与女子吴氏结为“对食”夫妻,并收养夏侯家少年为子,即曹操父亲曹嵩。 魏明帝曹睿即位后,追尊其高祖曹腾为高皇帝,其夫人吴氏为高皇后,直到西晋代魏,这个称号都一直保存着。曹腾也成为曹魏王朝五个拥有帝号的人物之一(魏高皇帝曹腾,魏太皇帝曹嵩,魏武皇帝曹操,魏文皇帝曹丕,魏明皇帝曹睿,因司马专权,曹睿的后继者皆不得享有帝号) 在中国历史上,被正式授予正统王朝皇帝称号的宦官,仅此一人。

浅谈唐代音乐机构及其历史功用 ———“教坊”和“梨园”篇辑录编写:欧亚学院09级学生左紫瞳2011 11 25浅谈隋唐时期音乐机构及其历史功用 ———“教坊”和“梨园”篇 编写摘要:隋唐时期的音乐机构是适应宫廷燕乐的高度发展而建立的,与历代社会发展、政治制度相适应,与宫廷、民间社会音乐活动的繁荣昌盛相适应。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完善其体制,促进了音乐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培养了诸多的音乐人才,在教育、表演、组织、管理等方面,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一、首谈燕乐起源及其发展。 如上所述,隋唐时期的音乐机构是适应宫廷燕乐的高度发展而建立的,燕乐即宫廷燕乐,燕乐专指天子以及诸侯宴请宾客时用的音乐,它来源于汉族传统音乐的不断积累和汉魏以来外族音乐大规模的输入,实质上是我国封建社会音乐文化的精华在长期的沉淀基础上以及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催化下的必然产物。宫廷燕乐沿用隋朝九部乐,到了唐太宗时增为十部。“始开皇初定令,置七部乐:一曰国伎,二曰清商伎,三曰高丽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国伎,六曰龟兹伎,七曰文康伎。”[1]隋炀帝时,又增加了康国、疏勒两个乐部,这就是隋代“九部乐”的宫廷燕乐体制。唐代宫廷燕乐起初完全承袭隋代燕乐体制,“高太祖登极之后,享宴因隋旧制,用九部之乐。”[2]至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废除“礼毕”,十四年,又将“燕乐”列为首部,于是形成了唐代的“九部乐”。唐代“九部乐”中的“燕乐”,不同于广义宫廷燕乐的含义,而是一个具体的乐部名称。贞观年间,“景云现,河水清”,协律郎张文手机制作了《景云河清歌》,名为“燕乐”。这是一部宣扬帝王的功绩,歌颂太平盛世的乐舞,一般用于庄重场合表演。哲学上有句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音乐作为一种艺术,一种文化,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如果连饭都吃不上,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大家想想还会有人创造音乐、从事音乐教育吗?所以说呢,唐代音乐首先也是基于社会发展背景的,因为社会发展的好,所以音乐才能有很好的发展。 二、隋唐音乐机构的发展和建立。 提到唐代的音乐机构,不得不首先提起太常寺,太常寺是唐代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由太常卿主管,规模甚为庞大。古书上是这样记载的:“唐之盛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暑,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当时唐朝全国人口也只有5000万人,光太长寺就有数万人,可以想想,这样的比例在封建社会绝对是空前的。太常寺下面有两个机构,第一是大乐署。大乐署主管对于音乐艺人的训练和考核,它既管《雅乐》,又管《燕乐》,内部有若干位乐师担任教学。当时政府对于音乐艺人的训练与成绩考核有着相当严格的制度。第二个鼓吹署,顾名思义,鼓吹署即管理鼓吹乐的单位,主管用在仪仗活动与宫廷礼仪活动中的鼓吹乐,兼管百戏(古代对诸种戏、乐舞的总称),因此,“鼓吹署”属于音乐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是卤簿与军乐的官署。所谓卤簿,指古代皇氏要员外出时,前呼后拥的仪仗队(包括吹奏乐队),人数不等,少的时候有百余人,多的时候能有千余人,唐代的鼓吹署是由以前的清商署和鼓吹署合并而成的机构。“凡习乐,立师以教,而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三等,以上礼部。十年大校,未成,则十五年而校,以番上下”[3]学习音乐标准极高,“得难曲五十以上任供奉着为业成。”[4]大乐署、鼓吹署是属于太常寺管辖,下面两个音乐机构是属于宫廷管辖的,第一个是教坊,教坊是管理乐工、领导艺人演出的机构。唐高祖建国之初,便设立了内教坊,教坊是归太常寺管辖,属于宫廷内部专门设计的音乐教育部门,目的是为皇帝提供娱乐性歌舞表演。据《教坊记》上记载,教坊的成员有男有女,还有儿童,总人数能达一万人以上。唐玄宗时,特别重视教坊这一专业的音乐教育机构,大大拓展了教坊的规模。共设五处教坊,其音乐教育形式是口传心教的方式。教坊是适应唐代宫廷燕乐的需要建立的音乐机构。“武德后,置内教坊于禁中。武后如意二年,改曰‘云韶府’,以中官为使。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5]唐朝教坊已从政府管理的音乐机构中独立出来,成为宫廷教习,管理音乐的场所,并由皇帝直接委派人员兼任领导职务。教坊的设立,客观上为俗乐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多方面的条件,促进了音乐分工,培养了一大批宫廷音乐家,音乐技能逐渐流传入民间,促进了民间音乐的发展。第二个是梨园,梨园因设于禁苑附近之梨园而得名。“开元二年,以上天下无事,听政之暇,于梨园自教法曲,必尽其妙,谓皇帝梨园弟子。”[6]梨园是宫廷中培养歌、舞人才和器乐表演人才的地方。由皇帝亲自组建并经常由皇帝亲自组织排练,梨园中音乐教育内容多数是法曲,也有一些器乐的合奏,唐玄宗的创作也多半交给梨园表演。可以说,它是宫廷音乐艺术精华最集中的地方。从总体来看,梨园的学习内容比较窄,主要任务是演出和排练,梨园造就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音乐家,如李龟年、雷海青、永新(女)等皆为梨园艺人。这些人成为全国音乐界的精华,为唐代音乐的高度兴盛及其音乐分工化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总体看,较完善的音乐形式与内容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高水平的音乐人才;高度繁荣的音乐文化是音乐人才培养成果显著的标志和最好的说明。因此,音乐教育为唐代音乐文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有利条件,不仅推动唐代的音乐繁荣,并对以后的音乐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三、简述隋唐时期音乐教育的特点。第一,交流广泛:南北、中外音乐得到广泛交流的机会。正如同前面所讲的---“唐代不仅与天竺、高丽等邻国保持着密切联系,而且与中亚、波斯湾、阿拉伯国家也开展了广泛的经济文化交流。”第二,具有社会性:社会音乐活动广泛开展,无论是在宫廷内还是在社会上,音乐教育活动都有很大发展。《凉州行》中“城头山鸡鸣角角,洛阳家家学胡乐”就是对当时音乐教育普及程度的真实描绘。此外,在唐玄宗的亲自倡导下形成的“六么水调家家唱,白雪梅花处处吹”的爱乐局面。第三,音乐教育活动非常发达,官办音乐教育活动逐渐完备,培养了大量的音乐人才。四、思考隋唐时期音乐兴盛对我们的启示。第一,唐朝音乐,是隋、唐以来民族大融合与文化大融合的产物。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唐代音乐文化的发展是劳动人民辛勤劳动和智慧的结晶。第二,广泛交流是音乐文化得以发展的重要诱因。关于文化交往,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舍弃传统,因而,诗人中全部接受外来文化;二是固守传统,全部否定外来文化;三是兼收并蓄。事实说明,何种交往方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民族的自信心,只有立足于自信的基础上,以客观平和的心态对待自己的音乐文化和外来音乐文化,才会使自己的音乐文化得到健康地发展。第三,文化价值是相对的,只有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才能促进音乐文化和谐发展。“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这里的“民族”不是指民族的“形式”,而是民族的“内容”,即民族的“精神”。————[1]《隋书·音乐志》。[2]《旧唐书·音乐志》。[3]《旧唐书·职官志》。[4]《旧唐书·职官志》。[5]《新唐书·百官志》。[6]《唐会要·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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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以上是范本,可以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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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游记》透视官场百态 毕业论文对很多没写过论文的同学来说,可是件难事。下面为大家收集了一篇从《西游记》透视官场百态-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西游记》不但是一部神魔小说,更是一部官场小说。然而,把它作为官场小说来研究的较之甚少。本文试就把《西游记》作为一部官场小说来论述,描写出了封建官场的虚伪与罪恶,以及统治阶级的残暴与冷酷。 【关键词】西游记 官场 百态 前 言 熟读《西游记》之后,从原本的对僧徒四人以及众仙、妖的爱憎中超脱出来,隐约看到了它的另外一个牵着全文的脉络,那就是“官场”两字。 对《西游记》的研究,自从它问世以来就从未间断过,特别是对书中人物的研究,如对孙悟空、猪八戒、唐僧甚至是对各个神仙菩萨的研究,可谓是众说纷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有的专家学者说《西游记》其实就是一部官场小说,之前我总是将信将疑,好端端的一部神魔小说,凭什么要硬生生地和官场扯上关系呢!偶尔浏览的几个专家的观点也觉得未免有点牵强附会。可是,当自己真正以研究的眼光来审视时,以超脱普通的爱憎情感来重新细读《西游记》之后,隐隐约约中,也看出来书中所描绘的僧徒与神妖之间的关系确乎道出了官场之百态。 自古以来,官场,就是一个让人感到神秘邪乎而又敬畏的地方,里面总是有很多的故事和丰富的内容。同样,《西游记》也是如此,书中描写的神灵妖魔,与封建社会的愚昧迷信思想以及“家天下”的封建官场制度结合在一起,让人感到神秘邪乎,而且畏惧。 然而,官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子的? 曾经看到一本书中这样描述官场:官场没有裁判,谁叫得最响,谁就是歌唱家;谁先到达终点,谁就是冠军。然而,叫得最响的,未必是唱得最好的;得了冠军的,未必是跑得最快的。官场永远只有结果,没有过程,不分春夏秋冬①。 这段关于对“官场”的定义,可谓是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官场的本质。我曾经看过许多官场小说,里面都是赤裸裸地描述权钱、权色交易以及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没有硝烟的战争。而《西游记》中的官场,却写得相当隐晦,在封建官僚的高压下,作者高明地把抨击封建官场制度转化为神魔之间的斗争,今人读《西游记》,只有通过透视,才能看出其中描写的官场百态。 作者是高明的,他的《西游记》里面的人物关系很简单,不外乎是去西天取经的唐僧师徒四人与众多神仙、鬼怪之间的关系,文章的情节脉络也很清晰,就是写师徒四人如何历尽九九八十一难,最终取得真经的故事。可就是在这如此简单的故事情节中,却透视出了另一种文化——官场文化。 官场是错综复杂的,百态横生。从《西游记》里我们可以看到封建官场中一些常见的现象:官员之间互相踢皮球与官官相护、贿赂与腐朽丛生、凡事都讲究后台靠山、关系网复杂以及官场中的怀恨报复等。 注:①选自张耀南、李柏光、肖伟中 编著的《官场文化》 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第1页 一、踢皮球与官官相护 在《西游记》中,唐僧师徒的取经路上有时候碰到的妖怪太过邪乎,凭己之力无法降服,只好上天请道行更高的神仙帮忙。在请求援助的过程中,我们便有机会看到神仙们的另外一番面目:不是互相踢皮球就是互相包庇。这种处事的态度与方法,我们现在俗称为关系学,是官场上的一种关系学。有人这样给“关系”一个说法:看不透人情世故,做什么都不灵;深谙关系之道,方能处处游刃有余。 且看《西游记》书中这样的一个例子: 那人(乌鸡国王的魂灵)道:“他的神通广大,官吏情熟,都城隍常与他会酒,海龙王尽与他有亲,东岳天齐是他的好朋友,十代阎罗是他的异兄弟。因此这般,我也无门投告。”三藏道:“陛下,你阴司里既没本事告他,却来我阳世间作甚?”那人道:“师父啊,……夜游神……着我来拜谒师父。他说你手下有一个大徒弟,是齐天大圣,极能斩怪降魔。今来志心拜恳,千乞到我国中,拿住妖魔,辨明邪正,朕当结草衔环,报酬师恩也!”(节选自《西游记》第三十七回) 从下划线的语句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神界的政治关系,和人世间的政治关系是一样的,打官司,讲得是亲戚朋友的关系,自古衙门一个口,有理没钱莫进来,有钱没关系也免谈!官与官结亲,官与官是友,那些地位低下、没有人事的人要打官司,要想扳倒地位比自己高的人,谈何容易!只有两个字:没门! 这种情况不但在神界鬼界,人间照样也存在。在封建社会,一个人一旦进入了官场,就会千方百计地去结识比自己官大的、地位高的人,并与之或称兄道弟,或沾亲染故,总会绞尽脑汁地攀上点关系,为自己的仕途铺好路子,甚至是一旦自己出了问题,上面也好有人担保庇护。这种现象,即为“官官相护”。平民百姓以及那些小官们被这些人侵害,莫想讨回公道,也无从告起,只能是忍气吞声,含冤饮泣。再看衡阳峪黑水河神的遭遇,讲的就是这种现象: 只见那下湾里走出一个老人,远远的跪下叫:“大圣,黑水河河神叩头。”行者道:“你莫是那棹船的妖邪,又来我么?”那老人磕头滴泪道:“大圣,我不是妖邪,我是这河内真神。那妖精旧年五月间,从西洋海趁大潮来于此处,就与小神交斗。奈我年迈身衰,敌他不过,把我坐的那衡阳峪黑水河神府,就占夺去住了,又伤了我许多水族。我却没奈何,径往海内告他。原来西海龙王是他的母舅,不准我的状子,教我让与他住。我欲启奏上天,奈何神微职小,不能得见玉帝。今闻得大圣到此,特来参拜投生,万望大圣与我出力报冤!”(节选自《西游记》第四十三回) 对于那些饱受欺凌的弱势群体来说,如上面划线的语句,黑水河神伸冤无门,自身又无力报仇,结果往往是会寻找另一条出路:找个英雄替自己出气。于是乎,孙大圣便成为他伸冤昭雪的一根救命稻草,一个可以寄托的希望。在封建社会,这种打抱不平的事常有发生,源头就是为官者的踢皮球或官官相护,不能为民排忧解难,使得生活在底层的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冤屈难申,只好另谋出路。英雄也就应运而生。正所谓官逼着民反,为官者不作为,只顾一己之私,弄得百姓怨声载道。 《西游记》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从官场的本质上来讲,这种踢皮球或官官相护其实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又不得罪于人,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想因为一点在他们看来是鸡毛蒜皮的事而影响自己的前程,所以明哲保身。我们再看书中这样一段情节: 如来听说,将慧眼遥观,早已知识,对行者道:“那怪物我虽知之,但不可与你说。你这猴儿口敞,一传道是我说他,他就不与你斗,定要嚷上灵山,反遗祸于我也。我这里着法力助你擒他去罢。”(节选自《西游记》第五十二回) 如来明明知道青牛是什么妖怪,与何人有关,可是他就偏偏不点破,只叫孙悟空去找太上老君。如此看来,这个如来佛祖的城府是何等的深!他深谙官场中的人际关系学,懂得领导之间要“官官相护”,不要互相拆台,更是不超越彼此的管辖范围,“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清理门户也不需要由他来强出头,况且说不定人家是“故意”放青牛下界去考验唐僧师徒来着,何必为这事去得罪于人呢! 其实这就是所谓的“踢皮球”现象了。一个“皮球”, 一个有点刺头的皮球,踢来踢去,谁也不接招,谁也不想也不敢接招,从哪里来的,踢回哪里去,甚至是踢给别人,迂回包抄,往来反复,就是得不出一个结果,白白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上级安排任务踢皮球,下面出事情了踢皮球,同事之间在工作上、处理问题上踢皮球,谁也不想多干活,谁也不想自己吃亏让自己的利益受损,更不因为自己多做了事情出了风头结果招来人家的嫉恨报复,却又得不到上级的赞许和提拔。 二、“潜规则”原来是“显规则” 曾经有一位官员这样定义“潜规则”:“潜规则”是一种不讲原则、不讲法理、不分是非、上不了台面,但在一些社会生活领域却行得通、能管用的行事规则。 这句话说的很精辟,把潜规则的本质揭露了出来。在封建社会,要想在官场上混,要想混出个名堂,不懂得一些“道道儿”是行不通的,是迂腐的表现。“道道儿”就是潜规则,不需要别人点破,但一定是彼此间心知肚明,无师自通。 在《西游记》中,也有不少故事情节反映了“潜规则”的存在。不过,有这么一个情节是这样写的: 阿傩、伽叶引唐僧看遍经名,对唐僧道:“圣僧东土到此,有些甚么人事送我们?快拿出来,好传经与你去。三藏闻言道:“弟子玄奘,来路迢遥,不曾备得。”二尊者笑道:“好,好,好!白手传经继世,后人当饿死矣!”……行者嚷道:“如来!我师徒们受了万蜇千魔,千辛万苦,自东土拜到此处,蒙如来吩咐传经,被阿傩、伽叶掯财不遂,通同作弊,故意将无字的白纸本儿教我们拿去,我们拿他去何用!望如来敕治!”佛祖笑道:“你且休嚷,他两个问你要人事之情,我已知矣。但只是经不可轻传,亦不可以空取,向时众比丘圣僧下山,曾将此经在舍卫国赵长者家与他诵了一遍,保他家生者安全,亡者超脱,只讨得他三斗三升米粒黄金回来,我还说他们忒卖贱了,教后代儿孙没钱使用。你如今空手来取,是以传了白本。白本者,乃无字真经,倒也是好的。因你那东土众生,愚迷不悟,只可以此传之耳。”即叫:“阿傩、伽叶,快将有字的真经,每部中各检几卷与他,来此报数。” 二尊者复领四众,到珍楼宝阁之下,仍问唐僧要些人事。 三藏无物奉承,即命沙僧取出紫金钵盂,双手奉上道:“弟子委是穷寒路遥,不曾备得人事。这钵盂乃唐王亲手所赐,教弟子持此,沿路化斋。今特奉上,聊表寸心,万望尊者不鄙轻亵,将此收下,待回朝奏上唐王,定有厚谢。只是以有字真经赐下,庶不孤钦差之意,远涉之劳也。”那阿傩接了,但微微而笑。被那些管珍楼的力士,管香积的庖丁,看阁的尊者,你抹他脸,我扑他背,弹指的,扭唇的,一个个笑道:“不羞!不羞!需索取经的人事!”须臾把脸皮都羞皱了,只是拿着钵盂不放。 二尊者开口便把话说得很白,伸手向唐僧要人事。然而唐僧师徒欲取真经,沿途跋涉,一路化缘而来,亦不受人家的赠送,哪里会有什么“人事”相送?阿傩、伽叶见捞不到好处,便把无字经蒙师徒四人。后来事情暴露,仍是厚着脸皮讨要“人事”,嘴里还振振有词:“白手传经继世,后人当饿死”!说得多么理直气壮!就连如来也如是说:“经不可轻传,亦不可以空取,向时众比丘圣僧下山,曾将此经在舍卫国赵长者家与他诵了一遍,保他家生者安全,亡者超脱,只讨得他三斗三升米粒黄金回来,我还说他们忒卖贱了,教后代儿孙没钱使用。你如今空手来取,是以传了白本”。 如此看来,在如来佛祖那里取真经,是有规矩的,不过这规矩并不是“潜规则”,而是成了名正言顺的“显规则”了。没好处费就想来讨要东西,只能是白纸相送,还谎称“无字真经,倒也是好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呢,由此折射出的封建统治阶级蒙百姓的手段是多么的不要脸!伸手要贿赂,赤裸裸地刻画,绝妙的讽刺。 让“潜规则”变成“显规则”,导致社会风气败坏,是因为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的缘故也。 三、背景是保护伞 一个人在官场上混,混得如意不如意,前景能不能被看好,有没有出头,很大程度上得看这个人有没有背景,背景深不深,后台硬不硬。平步青云和原地踏步甚至是一落千丈肯定是有原因的,而这个原因,也得归功于“背景”二字。 我说“背景”是一个人在官场上混的保护伞,是因为背景既可以保前程,也可以保性命。有了好背景,前途一片光明,提拔有望;有了好背景,出了问题也可以弄个“保外就医”,就算丢职也能保命。 在《西游记》故事里,孙悟空跟随唐三藏上西天取经途中,数次遭遇邪乎的妖怪,不得已到天竺请如来帮忙解决。我们暂且来看这两次孙悟空上西天请如来降魔的情节: ⑴、孙悟空遭遇大鹏精,如来如是说:“但那三怪,说将起来,也是与我有些亲处……自那混沌分时,天开于子,地辟于丑,人生于寅,天地再交合,万物尽皆生。万物有走兽飞禽,走兽以麒麟为之长,飞禽以凤凰为之长。那凤凰又得交合之气,育生孔雀、大鹏。孔雀出世之时最恶,能吃人,四十五里路把人一口吸之。我在雪山顶上,修成丈六金身,早被他也把我吸下肚去。我欲从他便门而出,恐污真身,是我剖开他脊背,跨上灵山。欲伤他命,当被诸佛劝解,伤孔雀如伤我母,故此留他在灵山会上,封他做佛母孔雀大明王菩萨。大鹏与他是一母所生,故此有些亲处。”行者闻言笑道:“如来,若这般比论,你还是妖精的外甥哩。”如来道:“那怪须是我去,方可收得”……大鹏金翅雕开口对佛应声叫道:“如来,你怎么使大法力困住我也?”如来道:“你在此处多生孽障,跟我去,有进益之功。”妖精道:“你那里持斋把素,极贫极苦;我这里吃人肉,受用无穷!你若饿坏了我,你有罪愆。”如来道:“我管四大部洲,无数众生瞻仰,凡做好事,我教他先祭汝口。”(节选自《西游记》第七十七回) 我们来分析这个故事情节,大鹏金翅雕和如来有沾亲带故的渊源,所以即使这妖怪之前如何折磨欺侮唐僧师徒,仍然会得到赦免,得到法外开恩,甚至如来还说:“跟我去,有进益之功……我管四大部洲,无数众生瞻仰,凡做好事,我教他先祭汝口”。看看,这就是有背景的好处!犯了法,又如何?!! 我们再来看孙悟空另外一次请求如来帮忙的情节: ⑵、我佛合掌道:“观音尊者,你看那两个行者,谁是真假?”……我观假悟空乃六耳猕猴也。此猴若立一处,能知千里外之事,凡人说话,亦能知之,故此善聆音,能察理,知前后,万物皆明。与真悟空同象同音者,六耳猕猴也。”那猕猴闻得如来说出他的本象,胆战心惊,急纵身,跳起来就走。如来见他走时,即令大众下手,早有四菩萨、八金刚、五百阿罗、三千揭谛、比丘僧、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观音、木叉,一齐围绕。孙大圣也要上前,如来道:“悟空休动手,待我与你擒他。”那猕猴毛骨悚然,料着难脱,即忙摇身一变,变作个蜜蜂儿,往上便飞。如来将金钵盂撇起去,正盖着那蜂儿,落下来。大众不知,以为走了,如来笑云:“大众休言,妖精未走,见在我这钵盂之下。”大众一发上前,把钵盂揭起,果然见了本象,是一个六耳猕猴。孙大圣忍不住,轮起铁棒,劈头一下打死,至今绝此一种。如来不忍,道声:“善哉!善哉!”大圣道:“如来不该慈悯他,他打伤我师父,抢夺我包袱,依律问他个得财伤人,白昼抢夺,也该个斩罪哩!”如来道:“你自快去保护唐僧来此求经罢。”(节选自《西游记》第五十八回)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六耳猕猴死于孙悟空的金箍棒下。同样是妖怪,同样是孙悟空对付不了而求救于如来,可是为什么六耳猕猴的命运和大鹏金翅雕的命运竟如此不同?一个犯了罪不但能够赦免,还能够“有进益之功,可以先祭汝口”;而另一个犯了罪,却只能就地正法,毫不足惜。 出现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就是有无背景的缘故。一个是如来的娘舅,一个是不入类的化外之猴,其命运当然会不同!大鹏金翅雕作难,如来是好言劝慰,许下诺言;而六耳猕猴作难呢,如来先是明知故问地询问观音谁真谁假,继而恼羞成怒地下令大伙动手,待妖精被悟空打死时,又假惺惺地不忍道:“善哉善哉!”面对这两种结果,旁人作何感想呢?就连孙悟空如此叛逆,也不多言语,返身继续保唐僧去了。 如来佛祖是西天的最高统治者,法力无边。他所说的话就是圣旨,所作出的`决定人人都必须服从,心不服也得口服,没人敢反抗。这就是权力的好处,权力可以使一个人欲望膨胀,为所欲为。如来想赦免谁想打死谁,就在于他的一张嘴。正事有这等利害关系,谁不想拼了命和他结交攀关系呢!有了如来作背景做靠山,即使下界为妖害人,也不是不可以的。 神界犹如此,人间何以堪! 四、关于山神土地与妖怪 那行者打了一会,打出一伙穷神来,都披一片,挂一片,裩无裆,裤无口的,跪在山前,叫:“大圣,山神土地来见……那洞里有一个魔王,神通广大,常常的把我们山神土地拿了去,烧火顶门,黑夜与他提铃喝号。小妖儿又讨甚么常例钱……把我们头也摩光了,弄得我们少香没纸,血食全无,一个个衣不充身,食不充口……”行者道:“汝等乃是阴鬼之仙,有何钱钞?”众神道:“正是没钱与他,只得捉几个山獐野鹿,早晚间打点群精;若是没物相送,就要来拆庙宇,剥衣裳,搅得我等不得安生!万望大圣与我等剿除此怪,拯救山上生灵。”(节选自《西游记》第四十回) 山神土地本是一方管理治安的官员,可是在《西游记》里,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旦一座山头有了妖魔入住,那这里的山神土地就一个个变得畏畏缩缩,不要说管治抵抗,就连上告的勇气都没有了,甚至是任由妖魔欺凌宰割,天天忍气吞声,颜面扫地,只一味地企盼有人来搭救。如上面材料中的山神土地,被红孩儿百般ling辱,连一点反抗的勇气都没有了。虽说自身的力量不足与红孩儿抵抗,可是也不懂上天入地寻求帮助,只是愚昧地等待有人搭救。好不容易来了个孙悟空,便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他身上了。 在我看来,作者在书中反复多次地安排这样的情节是有深意的。山神土地就好似人间的地方官员,妖魔鬼怪就犹如地方上的黑恶势力。有多少的地方官打黑除恶不力,不但没法保境安民,连自个儿也被那些黑恶势力的操纵了,任由恶魔为非作歹残害百姓。更有甚者,有些官员还助纣为虐,充当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搞得乌烟瘴气,民怨沸腾。 当然,也有一些官员,不肯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却没有办法治理这些害人毒瘤,采取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黑道横行,天天只盼望上级会派人来处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寻找办法解决。这样的态度,虽不似那些与之同流合污为虎作伥的官员,但这种“不作为”的为官态度照样也没法使百姓安居乐业。 五、你犯我一尺,我犯你一丈 唐僧师徒上西天取经目的是为了救助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南赡部洲的人民,是一种纯粹的义举。根据如来的说法,取经路上所有的妖怪,都是他们故意设置的,是为了考验唐僧师徒的取经的诚心,也为了凑足九九八十一难。然而,就是这样纯粹的义举,为了解救南瞻部洲的人民的动机,在我看来,却是一场政治,是一场赤裸裸的政治报复。 我们先来看下面这几个例子,就可以明白了: 行者道:“菩萨,这是你坐下的一个青毛狮子,却怎么走将来成精,你就不收服他?” 菩萨道:“悟空,他不曾走,他是佛旨差来的。”行者道:“这畜类成精,侵夺帝位,还奉佛旨差来。似老孙保唐僧受苦,就该领几道敕书!”菩萨道:“你不知道;当初这乌鸡国王,好善斋僧,佛差我来度他归西,早证金身罗汉。因是不可原身相见,变做一种凡僧,问他化些斋供。被吾几句言语相难,他不识我是个好人,把我一条绳捆了,送在那御水河中,浸了我三日三夜。多亏六甲金身救我归西,奏与如来、如来将此怪令到此处推他下井,浸他三年,以报吾三日水灾之恨。一饮一啄,莫非前定。今得汝等来此,成了功绩。”行者道:“你虽报了甚么一饮一啄的私仇,但那怪物不知害了多少人也”。(选自《西游记》第三十九回) 菩萨由于一己之仇,便要教一国之民受苦难。俗言一人做事一人当,乌鸡国王将菩萨浸入河水,理应由国王一人承担此罪过,可是,我佛慈悲,却教妖怪篡了国王的位,霸占了他的后宫,害了不知多少百姓!更有甚者,有天竺国凤仙郡一案: 玉帝道:“那厮三年前十二月二十五日,朕出行监观万天,浮游三界,驾至他方,见那上官正不仁,将斋天素供,推倒喂狗,口出秽言,造有冒犯之罪,朕即立以三事,在于披香殿内。汝等引孙悟空去看,若三事倒断,即降旨与他;如不倒断,且休管闲事。”(节选自《西游记》第八十七回) 玉帝因凤仙郡侯三年前的一次过失,触犯天颜,惩罚凤仙郡三年不下一滴雨,结果呢?受苦的当然是黎民百姓,使得当地“连年亢旱,累岁干荒,民田菑而军地薄,河道浅而沟浍空。井中无水,泉底无津。富室聊以全生,穷民难以活命。斗粟百金之价,束薪五两之资。十岁女易米三升,五岁男随人带去。城中惧法,典衣当物以存身;乡下欺公,打劫吃人而顾命”。 百姓有何罪?因为皇帝郡侯的过失,却要老百姓来承担痛苦,天理何在?就是这样残害百姓的作为,却还要美其名曰“考验唐僧师徒的九九八十一难”,考验固然需要,却为何要搭上黎民百姓的身家性命?其实不然,考验是假,报复是真。考验只是一个借口,报复一己之仇方才是目的。官场险恶,为了达到目的而玩弄手段权术,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此乃“权”之过也。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领导要惩治下属,总会找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即使是莫须有罪名。在封建社会,官场上尔虞我诈的事多了,统治者往往凭着自己的喜好来处罚下属,完全没有法理可言,就像上面例子中的玉帝、菩萨,为了报私仇,便纵容自己的爪牙胡作非为,报的私仇之快,也陷百姓于苦难之中。 六、尾声 《西游记》是一部神魔小说,也是一部官场小说。冷眼看书中各色人物的乖张举止,影射的是封建官场的险恶,人世的炎凉,社会的腐朽。小说运用象征主义以及暗喻的手法,讽刺了为官者的虚伪与冷酷,口口声声说是救民於水火之中,仔细分析开来,却是为了一己的利益,才无故生端些是非出来而已。所以说,在官场上,神亦是鬼怪,鬼怪也可以是神。 一部《西游记》,道出了官场之百态。 参考文献: [1] 张耀南、李柏光、肖伟中等。 《官场文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2] 陆 钦。名家解读《西游记》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

自古官官相护,护一时太平;为虎作伥,伥一时嚣张。能做到两袖清风者,此乃难上加难也。 “为官之道“,讲究“清”“廉”“直”。 “清”则是为官清白,不占贿赂。对待任何人一视同仁,敢于为平民百姓伸张冤屈、打抱不平。不与世俗同流合污。做到“从善如流,嫉恶如仇”,此乃“为官之道”必具。 “廉”则是为官廉洁,两袖清风。不占百姓一分一毫。正如岳飞所说:“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做到“洁身自好”。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如于谦的两袖清风,则是后人学习之典范。 “直”则是为官正直,不伪辞色悦人。“敢说敢做,敢作敢当。”在官场上做到严峻刚直,不用言语、神态来讨好上司,靠自己的努力来追求光明未来,不然如那秦桧。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只要自己刚直严峻,按照制度办事,又何必担心他人陷害呢?正如包拯,“今世之为,得后世之赞。”何乐而不为呢? 自古贪官污吏,皆为东窗事发,遗臭万年:“秦桧,张子善,刘青山,陈克杰……”一个个教训还不够吗?滚滚黄河淘尽多少贪官污吏?令多少清官大展雄威。“不正当行为得来的钱财,权势”正如一缕轻烟,清风拂过,所有都烟消云散了。 做一个清官,是所有人的责任,是所有人的义务,是所有人的坚持。 “清”“廉”“直”何时藏众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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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历代服饰与文化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 万年。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积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精神文明内涵。本文章将从中国历代服饰的介绍,探讨服饰文化体现的本色品味的经典风情和人类智慧的相通、相容性以及阶级观念在服装上的体现。原始社会服饰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 。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在纺织品出现之后,贯头衣已发展为一种定型服式,在相当长时期、极广阔的地域和较多的民族中普遍应用,基本上替代了旧石器时代部件衣着,成为人类服装的粗型。新石器时代除有笼统式服装外,还从一些陶塑遗物发现有冠、靴、头饰、佩饰。商周服饰由商代到西周,是区分等级的上衣下裳形制和冠服制度以及服章制度逐步确立的时期。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 ,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春秋战国服饰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春秋战国时期,不仅王侯本人一身华服,从臣客卿也是足饰珠玑,腰金佩玉,衣裘冠履,均求贵重。古人佩玉,尊卑有度,并赋以人格象征 。影响所及,上层人士不论男女,都须佩带几件或成组列的美丽雕玉。春秋战国时期的衣着,上层人物的宽博、下层社会的窄小,已趋迥然。深衣有将身体深藏之意,是士大夫阶层居家的便服,又是庶人百姓的礼服,男女通用。春秋战国时期的衣服款式空前丰富多样,不仅表现于深衣和胡服。乐人有戴风兜帽的,舞人有长及数尺的袖子,有人还常戴鸱角或鹊尾冠,穿小袖长裙衣和斜露臂褶的下裳。这些都与多彩的社会生活相关。秦汉服饰这一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特别在汉代,随着舆服制度的建立,服饰的官阶等级区别也更加严格。秦汉服装面料仍重锦绣。西汉建元三年、元狩四年,张骞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自秦而汉,深衣有了一些发展和变化。从东汉社会上层来看,通裁的袍服转入制度化。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汉代有了舆服制度。史书列有皇帝与群臣的礼服、朝服、常服等20余种。服饰上的等级差别已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冠服在因袭旧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区分等级的基本标识;佩绶制度确立为区分官阶的标识。魏晋南北朝服饰魏晋和南北朝时期 ,等级服饰有所变革,民族服饰大为交融。冠帽已多用文人沿用的幅巾代替。魏初,文帝曹丕制定九品官位制度,“以紫绯绿三色为九品之别”。这一制度此后历代相沿杂而用之,直到元明。晋代的首服除幅巾为社会沿用之外,有官职的男子还戴小冠子,而冠上再加纱帽的称漆纱笼冠,本是两汉武士之制,传之又传,不仅用于男官员,并流传民间且男女通用。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人民错居杂处,政治、经济、文化风习相互渗透,形成大融合局面,服饰也因而改易发展。北方民族短衣打扮的袴褶渐成主流,不分贵贱、男女都可穿用。女子衣着“上俭下丰”。东晋末至齐、梁间,衣着为襦裙套装,原始于汉代,晋代时具有了上衣短小、下裙宽大的特色,流行一时。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服饰受汉朝典章礼仪影响,穿起了汉族服装。魏孝文帝推行华化政策,改拓跋姓氏,率“群臣皆服汉魏衣冠 ” 。原来鲜卑族穿着夹领小袖衣服这次改革旧俗,史称孝文改制,使秦汉以来冠服旧制得以赓续,推动了中华服饰文化的发展。隋唐服饰隋唐时期,中国由分裂而统一 ,由战乱而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服饰的发展无论衣料还是衣式,都呈现出一派空前灿烂的景象。隋唐时期男子冠服特点主要是上层人物穿长袍,官员戴幞头,百姓着短衫。直到五代,变化不大。天子、百官的官服用颜色来区分等级,用花纹表示官阶。隋唐女装富有时装性,往往由争奇的宫廷妇女服装发展到民间,被纷纷仿效,又往往受西北民族影响而别具一格。隋唐时期最时兴的女子衣着是襦裙,即短上衣加长裙,裙腰以绸带高系,几乎及腋下。唐代妇女的发饰多种多样,各有专名。女鞋一般是花鞋,多用锦绣织物、彩帛、皮革做成。唐人善于融合西北少数民族和天竺、波斯等外来文化,唐贞观至开元年间十分流行胡服新装。宋辽夏金元服饰宋代基本保留了汉民族服饰的风格 ,辽、西夏、金及元代的服饰则分别具有契丹、党项、女真及蒙古民族的特点。各民族服饰再度交流与融合。宋代服饰大致有官服、便服、遗老服等三式。宋代官服面料以罗为主,政府因五代旧制,每年要赠送亲贵大臣锦缎袍料,分七宋代灵鹫球纹锦袍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袭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宋代官服又沿袭唐代章服的佩鱼制度,有资格穿紫、绯色公服的官员都须在腰间佩挂“鱼袋”,袋内装有金、银、铜制成的鱼,以区别官品。辽、西夏、金分别为中国古代契丹、党项、女真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服饰反映了在与汉民族进行长期文化交流中,各自发扬民族传统的发展轨迹。党项族妇女多着翻领胡服,领间刺绣精美。契丹、女真族一般穿窄袖圆领齐膝外衣,足下着长统靴,宜于马上作战射猎;妇女穿窄袖交领袍衫,长齐足背,都是左衽,正与汉人相反,所习惯穿用的钓墩传到内地曾广为流行。辽金政权考虑到与汉族杂处共存的现实,都曾设“南官”制度,以汉族治境内汉人,对汉族官员采用唐宋官服旧制。辽代以丝绸官服上山水鸟兽刺绣纹样区分官品,影响到明清官服的等级标识,金代则以官服上花朵纹样大小定尊卑,品级最低的用无纹或小菱纹的芝麻罗。契丹、女真男服因便于行动,也为汉人采用。元代参酌古今蒙汉服制,对上下官民服色等作了统一规定。汉官服式仍多为唐式圆领衣和幞头;蒙古族官员则穿合领衣,戴四方瓦楞帽;中下层为便于马上驰骋,最时兴腰间多褶的辫线袄子,戴笠子帽。元代每年举行10余次大朝会,届时万千官员穿同一颜色、式样并加饰纳石矢金锦珠宝的高级礼服,称作质孙服,糜费为历朝少有。这种服式到明代却被用作差役服装。明清服饰明代以汉族传统服装为主体 ,清代则以满族服装为大流。而两代上下层社会的服饰均有明显等级。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降,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明朝因皇帝姓朱 ,遂以朱为正色 ,又因《论语》有“恶紫之夺朱也”,紫色自官服中废除不用。最有特色的是用“补子”表示品级。上层妇女中已着用高跟鞋,并有里高底、外高底之分。明代普通百姓的服装或长、或短、或衫、或裙,基本上承袭了旧传统,且品种十分丰富。服饰用色方面,平民妻女只能衣紫、绿、桃红等色,以免与官服正色相混;劳动大众只许用褐色。一般人的帽,除唐宋以来旧样依然流行外,朱元璋又亲自制订两种,颁行全国,士庶通用。一种是方桶状黑漆纱帽,称四方平定巾;一种是由六片合成的半球形小帽,称六合一统帽,取意四海升平、天下归一。清王朝时,以暴力手段推行剃发易服,按满族习俗统一男子服饰。顺治九年,钦定《服色肩舆条例》颁行,从此废除了浓厚汉民族色彩的冠冕衣裳。明代男子一律蓄发挽髻,着宽松衣,穿长统袜、浅面鞋;清时则剃发留辫,辫垂脑后,穿瘦削的马蹄袖箭衣、紧袜、深统靴。但官民服饰依律泾渭分明。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官帽与前朝截然不同,凡军士、差役以上军政人员都戴似斗笠而小的纬帽,按冬夏季节有暖帽、凉帽之分,还视品级高低安上不同颜色、质料的“顶子”,帽后拖一束孔雀翎。翎称花翎,高级的翎上有“眼”,并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别,眼多者为贵,只有亲王或功勋卓著的大臣才被赏戴。皇帝有时还赏穿黄马褂,以示特别恩宠。影响所及,其他颜色的马褂遂在官员士绅中逐渐流行,成为一般的礼服。四、五品以上官员还项挂朝珠,用各种贵重珠宝、香木制成,构成清代官服的又一特点。丝纺绣染及各种手工专业的进步,为清代服饰品种的丰富创造了条件。清代女装,汉、满族发展情况不一。汉族妇女在康熙 、雍正时期还保留明代款式,时兴小袖衣和长裙;乾隆以后 ,衣服渐肥渐短,袖口日宽,再加云肩,花样翻新无可底止;到晚清时都市妇女已去裙着裤,衣上镶花边、滚牙子,一衣之贵大都花在这上面。满族妇女着“旗装”,梳旗髻,穿“花盆底”旗鞋。至于后世流传的所谓旗袍,长期主要用于宫廷和王室。清代后期,旗袍也为汉族中的贵妇所仿用。现代服饰 (1912年以来)辛亥革命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中华民族的服饰进入了新时代。在此之前,改良主义者康有为于1894年、外交大臣伍廷芳于宣统初年,曾上书改革服制和服式;中国留学生也改穿西装。随着中外交流的加强,五彩纷呈的服装终于冲垮了衣冠等级制度。传统的袍、衫、袄、裤、裙越来越多地接受西方服饰影响,并被许多新品种新款式取而代之。男装,民国初年出现西装革履与长袍马褂并行不悖的局面。穿着中西装都戴礼帽,被认为是最庄重的服饰。20年代前后出现中山装,逐渐在城市普及。广大农村一直沿用传统的袄裤,头戴毡帽或斗笠,脚着自家缝纳的布鞋。女装,辛亥革命带来了多样化,一身袄裤之外,又多穿用袄裙套装。20年代以来,妇女喜爱旗袍,旗袍逐渐成为时装而不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服饰崇尚简朴实用 。50~70年代,中山装渐成男子主体服装,此外流行过军便装,人民装;女装受苏联影响,连衣裙风靡城市,此外还流行过列宁装等。但在农村,上衣下裤一直是大多数农民的传统装束。1978年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服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面貌簇新。

文一文一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东珠一,上衔红宝石。补服前后绣鹤,惟都御史绣獬豸。朝带镂金衔玉方版四,每具饰红宝石一。馀皆如公。知武一武一品补服,前后绣麒麟。馀皆如文一品。古文二文二品朝冠,冬用薰貂,十一月至上元用貂尾,顶镂花金座,中饰小红宝石一,上衔镂花珊瑚。吉服冠顶亦用镂花珊瑚。补服前后绣锦鸡。朝带镂金圆版四,每具饰红宝石一。馀皆如文一品。知武二武二品补服,前后绣狮。馀皆如文二品。古文三文三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红宝石一,上衔蓝宝石。吉服冠顶亦用蓝宝石。补服前后绣孔雀,惟副都御史及按察使前后绣獬豸。朝带镂花金圆版。馀皆如文二品。知武三武三品朝冠,冬用薰貂,补服前后绣豹。馀皆如文三品。惟朝服无貂缘及无端罩。一等侍卫戴孔雀翎。端罩猞猁狲,间以貂皮,月白缎里。馀如武三品。斋文四文四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蓝宝石一,上衔青金石。吉服冠顶亦用青金石。补服前后绣雁,惟道绣獬豸。蟒袍通绣四爪八蟒。朝带银衔镂花金圆版四。馀皆如文三品。古武四武四品补服,前后绣虎。馀皆如文四品。二等侍卫戴孔雀翎。端罩红豹皮为之,素红缎里。朝服冬、夏均翦绒缘,色用石青,通身云缎,前后方襕行蟒各一,腰帷行蟒四,中有襞积。领、袖俱石青妆缎,馀如武四品。知文五文五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蓝宝石一,上衔水晶石。吉服冠顶亦用水晶。补服前后绣白鹇,惟给事中、御史绣獬豸。朝服色用石青,片金缘,通身云缎,前后方襕行蟒各一,中有襞积。领、袖俱用石青妆缎。朝带银衔素金圆版四。馀皆如文四品。知武五武五品补服,前后绣熊。馀皆如文五品。惟无朝珠。三等侍卫戴孔雀翎。端罩黄狐皮为之,月白缎里。朝服冬、夏俱翦绒缘。馀如武五品,惟得用朝珠。斋文六文六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蓝宝石一,上衔砗磲。吉服冠顶亦用砗磲。补服前后绣鹭鸶,朝带银衔玳瑁圆版四。馀皆如文五品,惟无朝珠。五品官以下,惟京堂、翰詹、科道得用貂裘、朝珠。六品官以下,惟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国子监所属官,坛庙执事、殿庭侍仪得用朝珠。斋武六武六品补服,前后绣彪。馀皆如文六品。蓝翎侍卫朝冠顶饰小蓝宝石一,上衔砗磲,戴蓝翎。端罩、朝服、朝珠均同三等侍卫。馀如武六品。知文七文七品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水晶一,上衔素金。吉服冠顶亦用素金。补服前后绣鸂鶒,朝带素圆版四。蟒袍通绣四爪五蟒。馀皆如文六品。斋武七武七品补服,前后绣犀牛。馀皆如文七品。主文八文八品朝冠,镂花阴文,金顶无饰。吉服冠同。补服前后绣鹌鹑。朝服色用石青云缎,无蟒。领、袖冬、夏皆青倭缎,中有襞积。朝带银衔明羊角圆版四。馀皆如文七品。斋武八武八品补服如武七品。馀皆如文八品。主文九文九品朝冠,镂花阳文,金顶。吉服冠同。补服前后绣练雀。朝带银衔乌角圆版四。馀皆如文八品。古武九武九品补服,前后绣海马。馀皆如文九品。斋未入未入流冠服制如文九品。主凡雨凡雨冠,民公、侯、伯、子、男,一、二、三品文、武官,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上书房、南书房翰林,批本处行走人员,皆用红色。四、五、六品文、武官,雨冠中用红色,青缘。七、八、九、品文、武官,雨冠中用青色,红缘。雨衣、雨裳,民公、侯、伯、子,文、武一品官,御前侍卫,各省督、抚,皆用红色。二品以下文、武官,皆用青色。其明黄色行褂,则领侍卫大臣、御前大臣、侍卫班长、护军统领、健锐营翼领及凡诸臣之蒙赐者,皆得用之。古凡带凡带,亲王以下、宗室以上,皆束金黄带。觉罗红带。其金黄带、红带,非上赐者,不得给予异姓。主凡朝凡朝珠,王公以下,文职五品、武职四品以上及翰詹、科道、侍卫,公主、福晋以下,五品官命妇以上均得用。以杂宝及诸香为之。礼部主事,太常寺博士、典簿、读祝官、赞礼郎,鸿胪寺鸣赞,光禄寺署正、署丞、典簿,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除在坛庙执事及殿廷侍仪准用,其平时燕处及在公署,仍不得用。知凡孔凡孔雀翎,翎端三眼者,贝子戴之。二眼者,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戴之。一眼者,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参领,前锋侍卫,诸王府长史,散骑郎,二等护卫,均得戴之。翎根并缀蓝翎。贝勒府司仪长,亲王以下二、三等护卫及前锋、亲军、护军校,均戴染蓝翎。知凡坐凡坐褥,亲王冬用貂,夏用龙文赤缯。世子、郡王冬用猞猁狲、缘貂,夏蟒文青缯。贝勒冬用猞猁狲,夏青缯施采。贝子冬用白豹,夏采缯缘青缯。均藉红白毡。镇国公冬用全赤豹皮,夏青花赤缯。辅国公冬用方赤豹皮,夏赤花皂缯。均藉红毡。镇国将军视一品,辅国将军视二品,奉国将军视三品,奉恩将军视四品。民公冬用全虎皮,夏皂缯。侯、伯冬均用方虎皮,夏侯用缘花皂缯。伯用青云缯。均藉红毡。子、男各从其品。固伦公主额驸视贝子。和硕公主额驸视镇国公。郡主额驸冬用貛,夏皂褐缘红褐。均藉红毡。郡君额驸视三品。县君额驸视四品。乡君额驸视五品。文、武官一品冬用狼,夏红褐。二品冬用貛,夏红褐缘皂褐。三品冬用貉,夏皂褐缘红褐。四品冬用青山羊,夏皂布。均藉红毡。五品冬用青羊,夏青布。六品冬用黑羊,夏椶色布。七品冬用鹿,夏灰色布。八品冬用狍,夏土布。九品冬用獭,夏与八品同。均藉白毡。主凡寒凡寒燠更用冠服,每岁春季用凉朝冠及夹朝衣,秋季用暖朝冠及缘皮朝衣。于三、九月内,或初五日,或十五日,或二十五日,酌拟一日。均前一月由礼部奏请,得旨,通行各衙门一体遵照。斋凡文凡文、武候补、候选官顶带均与现任同。崇德元年,定都统、尚书冠顶上衔红宝石。带用金圆版四片,嵌红宝石四。内大臣、大学士、副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侍郎冠顶上衔蓝宝石。带用金圆版四片。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学士、满启心郎、郎中冠顶上衔水晶。带用■J4金铁版四片。二等、三等侍卫,护卫,佐领,汉启心郎,员外郎冠用金顶。带用■J4金圆铁版四片。护军校、主事冠用金顶。带用■J4金圆铁版二片。顺治二年,定一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红宝石,中嵌东珠一。带用金镶方玉版四片,每片嵌红宝石一。二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红宝石,中嵌小红宝石。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嵌红宝石一。三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红宝石,中嵌小蓝宝石。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四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蓝宝石,中嵌小蓝宝石。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银镶边。五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水晶,中嵌小蓝宝石。带用素金圆版四片,银镶边。六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水晶。带用玳瑁圆版四片,银镶边。七品官冠用起花金顶,中嵌小蓝宝石。带用素银圆版四片。八品官冠用起花金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片,银镶边。九品官冠用起花银顶。带用乌角圆版四片,银镶边。顺治九年,定武官补服一品、二品用狮,三品用虎,四品用豹。又雍正五年,定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冠用起花珊瑚顶。六品官冠用水晶石顶。斋一品一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东珠一,上衔红宝石。馀皆如民公夫人。主二品二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红宝石一,上衔镂花珊瑚。吉服冠顶亦用镂花珊瑚。馀皆如一品命妇。古三品三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红宝石一,上衔蓝宝石。吉服冠顶亦用蓝宝石。馀皆如二品命妇。主四品四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蓝宝石一,上衔青金石。吉服冠顶亦用青金石,朝袍片金缘,绣文前后行蟒各二,中无襞积。后垂石青绦,杂饰惟宜。蟒袍通绣四爪八蟒。朝裙片金缘,上用绿缎,下石青行蟒妆缎,均正幅,有襞积。馀皆如三品命妇。主五品五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蓝宝石一,上衔水晶。吉服冠顶亦用水晶。馀皆如四品命妇。古六品六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蓝宝石一,上衔砗磲。吉服冠顶亦用砗磲。馀皆如五品命妇。主七品七品命妇朝冠,顶镂花金座,中饰小水晶一,上衔素金。吉服冠顶亦用素金。蟒袍通绣五蟒。馀皆如六品命妇。崇德元年,定命妇冠、服各视其夫官阶。皇后侍从妇女冠用金顶,上衔红宝石。贵妃侍从妇女冠用金顶,上衔水晶石。亲、郡王妃侍从妇女与妃侍从妇女同。贝勒夫人侍从妇女冠用金顶。贝子夫人侍从妇女冠不用顶。首饰嵌珍珠、宝石、绿松石。知会试会试中式贡士朝冠,顶镂花金座,上衔金三枝九叶。吉服冠顶用素金。状元金顶,上衔水晶。授职后,各视其品。举人公服冠,顶镂花银座,上衔金雀。公服袍,青绸蓝缘。披领如袍式。公服带,制如文八品朝带。吉服冠,顶银座,上衔素金。贡生吉服冠,镂花金顶。馀同举人。监生吉服冠,素银顶。馀同贡生。生员冠,顶镂花银座,上衔银雀。公服袍,蓝绸青缘。披领如袍式。公服带,制如文九品朝带。吉服冠,顶与监生同。外郎、耆老,冠顶以锡。从耕农官,袍以青绒为之。顶同八品。祭祀文舞生冬冠,骚鼠为之,顶镂花铜座,中饰方铜,镂葵花,上衔铜三角,如火珠形。袍以绸为之,其色南郊用石青,北郊用黑,各坛庙俱用红,惟夕月坛用月白。前后方襕销金葵花。带用绿绸。武舞生冠顶上衔铜三棱,如古戟形。袍以绸为之,通销金葵花。馀俱与文舞生同。乐部乐生,冠顶镂花铜座,上植明黄翎。乐部袍红缎为之,一,前后方襕绣黄鹂,中和韶乐部乐生执戏竹人服之;一,通织小团葵花,丹陛大乐诸部乐生服之。带均用绿云缎。卤簿舆士冬冠,以豹皮及黑毡为之,顶镂花铜座,上植明黄翎,袍如丹陛大乐诸部乐生。带如祭祀文舞生。卤薄护军袍石青缎为之,通织金寿字,片金缘。领、袖俱织金葵花。卤簿校尉冬冠,平檐,顶素铜,上植明黄翎。袍、带俱同卤簿舆士。顺治三年,定庶民不得用缎绣等服。满洲家下仆隶有用蟒缎、妆缎、锦绣服饰者,严禁之。九年,定凉帽、暖帽圆月,惟职官用红片金,庶人则用红缎。僧道服,袈裟、道服外,许用�r绢纺丝素纱各色,布袍用土黑、纟由黑二色。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三十九年,定八旗举人、官生、贡生、生员、监生、护军、领催许服平常缎纱。天马、银鼠不得服用。汉举人、官生、贡生、监生、生员除狼皮外,例亦如之。军民胥吏不得用狼狐等皮。有以貂皮为帽者,并禁之。又兵民人等鞍辔不得用绣缎、倭缎、搭线、镶缘及镀金为饰。雍正元年,以职官不按定例,悬带数珠,马项下悬红缨,使人前马。又有越分者,坐褥至以绸为之。令八旗大臣、统领衙门及都察院严行稽察,如大臣等徇情疏忽,同罪。至诸王间赏所属人员数珠等物,并行文本旗记档,岁应汇奏。二年,又申明加级官员顶带、补服、坐褥越级僭用之禁。官员军民服色有用黑狐皮、秋香色、米色、香色及鞍辔用米色、秋香色者,于定例外,加罪议处。该管官员不行举发亦如之。知另,有关"皇帝皇后冠服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郡王公主郡主"等由于字数限制请到这里看:或惠如春风/blog

①保姆与家教柳靓是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因为是教授的缘故,就请了个小学毕业的乡下妹子当保姆,还为女儿请了个武汉大学大三学生当家教。柳靓有个新学年报告会要开,想穿上个月买的裙子穿,然而他的裙子上有个很大的洞,意识他怀疑是那个显得十分高傲的家教偷穿的,意识她愤怒的去开新学年报告会,下午他藏在房间里有一个人进来了,那个人不仅穿着他的靴子还带着他的链子,单他愤怒地跑出来时才发现是那个是自己视为亲姐妹的乡下保姆。②这种学费交不得 一艘名为"渤海2号"的钻井船,由于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一些领导不讲科学,违章指挥,导致了这艘船翻没,死亡7多人,损失数千万元。然而灾祸发生后,有关领导既不自责,也不接受教训,反而轻松地说:"要交学费嘛。③裂缝的水罐 印度一个挑水工有两个水罐,一个水罐有一条裂缝,而另一个水罐完好无损。有裂缝的水罐每次都只能运半桶到主人家,意识有裂缝的水罐很惭愧,有天他向挑水工道歉,挑水工问它为什么要道歉,挑水工叫他注意路边的花儿,再次上山时,挑水工问他有没有注意到路边的花儿只长在它这边而不会长在另一个水桶那边,挑水工告诉他两年前他将花钟撒在它这边,如果没有他主人每天就没有这么美丽的花朵。点评:这篇作文以两个水罐为中心,虽然一个水罐有裂缝,但他每天都浇灌路边的花儿,不仅使路边有了美丽的花儿,而挑水工的主人也没天都没享受着这美丽的花朵,看来每个人总有好的一面。④一碗拉面故事发生在日本北海道的一家拉面馆,年夕的前一晚,当老板快要打佯时,进来了3个特殊的顾客,一个女人,后面跟着2个儿子,那个女人问老板是否可以给他们来一碗拉面,他门都穿着破旧的衣服,在厨房里老板的夫人问老板是否可以免费送他们两碗拉面,老板说哪会伤害他们的自尊,然而还是往里面放多了半个面团,看见他们开心得吃着,老板恋歌人在厨房感动得留下了泪。后面的事情就有点在意料之中了,第二年他门要了两碗拉面,第三年要了三碗,并还清了债款。然而从此以后他们就消失了。他们的故事就传开了,每年年夕老板都要为他们留下15号台,直到10年后,10点钟,一个穿着和服的女人推门而入,大家都松了一口起,然而又有两个青年走进来,大家都开始紧张起来,前面哪个女人问:可以来三碗拉面吗?之后说到了三个人感谢老板三年来的照顾等等。⑤渔夫传奇一个渔夫正在打渔,突然天空出现了一个黑点,一只奶牛飞快地向他的渔船砸下来,后面的故事就不用说了,他的渔船被砸翻了,而他凭良好的水性游回岸边,可他跟别人说起那件事,别人都以为他在说慌,这个故事也飞快地在那个小国传开来,而后面的事情更为奇妙,美国大使馆站出来承认了这件件事,人们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原来美国去救灾,而一头奶牛在飞机上发疯,还撞伤一个押运人员,他人采取了一个最有效的办法,让奶牛去潜水去吧,而他门的确也这样做了,最后美国赔了渔夫一艘渔船。。

和电视剧里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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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楔子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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