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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新问题法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1:02:12

新业态新问题法律研究论文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市场经济体的新兴业态,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创新发生,并且不断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社会。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从业者不断地创造出适应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者需求的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当世界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之后,乘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就我国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出现在以下领域:第一,支付方式;第二,金融产品;第三,产品销售渠道;第四,金融机构本身。相比较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脚步;第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只多不少;第三,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而我国目前面临着传统金融监管效率不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盲点颇多的尴尬局面。为此应当建立起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兼顾市场与国家;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借鉴成熟监管经验;严守监管底线思维等原则,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则。余额宝——作为我国目前最新、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其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基金。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内容,并且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所以尽管余额宝还面临着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互联网的安全风险等等一系列风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要宽容、甚至扶持它的发展。为此,应当设置适用于余额宝的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选择备付金银行,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且同时需要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之间的关系,主要论述了互联网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一个加速器,互联网也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全新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金融创新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主要论述了金融创新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主体应当进行划分,主要区分为三类: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章论述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归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管的一般理论和国外经验。本章节重点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定对象。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现阶段金融监管现状,提出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五大原则和具体机制设计。

最后一个章以余额宝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作为内容,主要考察了余额宝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属性,通过对于余额宝创新能力的分析,结合上文论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创新 监管 法律规制

Abstract

Internet of Finance is a new industry among the world including China. A large numberof financial products have occurred through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have begun to impact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all the Internet community. Wall Street, therepresentative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onstantly create these wide ranges of financialproducts for the demands of investors and improve the social development. When the worldgoes into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of Finance flourishes. Internet of Finance meansevery action which can play the rol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y through Internet technology. InChina,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the method of payment; the financialproducts; product sales channel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mselves. Compared to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the risk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lie in those fields: first, theregulatory can’t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et of Finance; Second , the Internet of Financerisks are bigger than traditional ones; third,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is slow. The country iscurrently facing the dilemma which means tradi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s not so effective,and there is a vacuum of Internet of Finance regulatory. In order to end this situation, weshould build a regulatory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safety, bottom line of thinking, etc.

Yu E Bao, a money-market fund promoted by Alipay rewrit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of China's fund industry, changes the way of financial products sales, and injects Internetfactors into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ctor. We should take it more carefully and make aseries of regulatory which includes some details and some kind of Macro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to this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altogether is divided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he Internet,mainly discusses the Internet becomes an accelerator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 new field inthe Internet is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thinking,financial innovation can be independent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Mainly discusses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Internet and the Internet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main body. Notable is the subject of Internetfinancial participation should be divided, divided into three major categories: engaged in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enterprise, 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financial enterprises andengaged in Internet Financial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The second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Chinese Internet financial status, risk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pattern of Internet financialsupervision, as well as the general theory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chapter mainlydiscusses the risk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articularobject of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The third chapter discusses China's current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analyzes the legal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the pres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putsforward five principles of design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our country and the specific mechanism.

The last chapter in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balance treasure as content,mainly inspect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legal attribute of balance treasure, through theanalysis of balance treasure innovation ability, combining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discussedabove Interne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legal regulation ofbalance treasur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Supervision Legal supervision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1 引 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2 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的概念

金融创新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的财产性质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3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创新的模式

支付方式

金融产品

营销渠道

金融机构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

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

金融监管一般理论

创新和监管的竞赛关系

监管的外国经验——来自东西方的版本

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既是基本问题也是复杂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问题是核心问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模仿痕迹明显

金融创新监管机制对金融创新回应慢

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

监管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

兼顾市场与国家

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

借鉴成熟监管经验

严守监管底线

监管机制的具体内容

主体监管机制

辅助监管机制

5 余额宝创新的法律规制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余额宝的发展历程

余额宝的特点

余额宝的法律关系

余额宝的创新价值

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

余额宝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

余额宝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

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余额宝的风险

余额宝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美国的“余额宝”监管模式借鉴

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社会发展又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新常态概念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个新表述,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通常是联动的,经济的新常态也必然反映到社会形势上。”本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说。在社科院当日召开的“2014年度创新工程重大科研成果”《社会蓝皮书》发布会上,“社会新常态”成了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词汇。社科院认为,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也有一种发展的“新常态”,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上进入一个“新成长”阶段。社会发展呈现从以数量导向为主向以质量导向为主转变的趋势。“从近两年发展的情况看,这种新成长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以前发展形势的新特点,或者说在社会发展方面呈现出一些转折时期的特征。”李培林说。转折一城镇化发展的阶段转折国际上城镇化的发展阶段,通常分为人口向城市集中、郊区化、逆城镇化、再城镇化等几个阶段。我国城镇化水平从2011年开始超过50%,2014年估计会达到近55%。李培林说,我国城镇化是一种加速型、跨越型的发展,一方面城镇向人口集中还没有结束,另一方面城镇郊区化和逆城镇化现象已经展开,这预示着一种新的趋势到来。“虽然这些迹象还只是以农家休闲、乡村养老、城市人经营乡村第三产业等形式表现出来,但是一种未来大潮的征兆。”李培林说,城镇郊区化和逆城镇化并非城镇化的倒退,而是城镇化发展的新阶段,是城乡一体化的提升,孕育着巨大的新发展空间。社科院研究显示,像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恐怕很难单靠人口向大城市集中来解决城镇化问题,估计我国城镇化要到2035年前后达到75%才会稳定下来。蓝皮书称,在我国,逆城镇化的过程迟迟没有产生,并非只是因为发展阶段未达到或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问题,与户籍的限制和农民住宅无法进入市场也有很大关系。李培林认为,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结构变动弹性,应当因势利导,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转折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阶段转折最新研究发现,中国的失业率在经济增长速度下行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恶化,反映真实失业情况的城镇调查失业率与统计口径有一定局限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非常接近。“这在过去经济增长速度下行的时候从未有过,是一种意外的惊喜。”李培林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陈光金介绍,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大力促进新增就业的措施发挥了作用,2014年新增就业岗位1000多万个;二是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就业拉动作用,服务业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高于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如北京的快递服务业和汽车代驾服务业这种新业态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三是劳动力供求关系确实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和劳动力人口的总量都已经开始下降。“未来我国甚至会出现比较突出的劳动力结构性短缺。”李培林说。同时,社科院研究也显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结构性问题突出。蓝皮书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副研究员陈云说,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问题突出。预测到2030年,劳动年龄人口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比重将超过30%,新成长失业人员及其中的应届毕业生比例均呈上升趋势;大龄劳动者就业压力或将增大,大龄低技能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被边缘化;技能结构矛盾将进一步紧张;受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影响,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难度或将进一步加大。转折三收入分配变化的阶段转折改革开放以来,在拉开收入差距、提升经济效率的政策取向和市场经济本身规律的双重作用下,收入差距总体上呈一路扩大的态势。这种态势到2008年达到顶点,基尼系数为。此后至2013年的5年,基尼系数开始缓慢回落。陈光金分析,这种回落得益于四个重要因素:一是城乡差距开始缩小,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连续4年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区域差距得到控制,相对发展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已经连续近10年经济增长速度快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三是在劳动力出现结构性短缺的背景下,人工成本出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四是大规模地减少贫困。陈光金认为,我国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为增加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量和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了新的有利条件。蓝皮书作者、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未来我国总体居民收入差距将会进一步缩小,但“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值得重视”。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而全部税收的同比增幅只有。转折四职业结构变动的阶段转折陈云对记者表示,经济新常态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必然伴随经济结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国城镇化进程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以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和中西部地区赶超为特点的区域性结构变化,都将要求对人力资源的配置进行调整。2013年,我国经济产出总量中,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达到,而第二产业比重为,第一产业比重为。2014年延续了这种态势。社科院预测,到2016年我国第三产业比重有可能首次超过50%。李培林认为:“这是我国即将从工业化中期转入工业化后期的重大标志。”李培林说,由于服务业的就业弹性高于工业,更高于农业,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动,也会更深刻地反映到职业结构的变动上。或者说,我国将开始一个新的职业结构阶段,即所谓“白领时代”,在非农从业人员当中白领从业人员总量超过蓝领从业人员。西方国家一些有争议但备受关注的议题如“大众消费时代”、“中产阶层”等都是在这个阶段提出的。转折五居民生活消费的阶段转折2000年以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都曾连续十几年呈下降态势,但近两年情况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最终消费和居民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强劲。根据2014年上半年的数据,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是,拉动GDP增长4个百分点。固定资本形成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是,拉动GDP增长个百分点。“经济新常态下,消费也处于结构升级的关键阶段。”陈光金说,经济增长的需求结构应进一步优化,要让人民生活改善和消费增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国内消费已经超过投资和出口,成为最主要的经济增长推动力量。”李培林说,居民生活消费层级不断提升,以房、车、休闲、旅游、通信、网购引领的新型大众消费时代到来。社科院上述研究成果认为,应促进经济增长动力结构转换,包括让民间投资在更大程度上成为投资主渠道,让国内社会消费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转折六社会发展质量的阶段转折“社会新常态”也意味着人们要直面环境污染、贫富分化、食品安全等一系列挑战,并通过制度创新和改革解决问题,提升社会发展质量。社科院研究发现,目前,劳动争议仍然是社会矛盾冲突数量最多的一个方面。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季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万件,涉及劳动者万人,同比分别增长和。由各种劳动争议引发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数量也有较大增长,事件焦点主要涉及工资(讨薪)、企业裁员和经济补偿、出租车运营争议、职工保险福利争议等问题。此外,房价、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仍为人们关注的主要社会问题。尽管政府出台了多种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依然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最主要问题。“社会新常态下,我国以GDP为主要指标的发展数量和规模扩张的阶段,已经逐步为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阶段所替代。”李培林说,如今,人们对生活质量、健康、食品安全、水和空气清洁、满意度、幸福感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一个更加注重社会发展质量的新阶段已经开始。李培林对记者表示,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回落至左右,既是3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需要适应这种新常态。上述六个阶段转折,意味着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整个社会领域,都出现了一种新的常态,或者说一种新成长阶段。这既带来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也意味着新的机遇和新的发展空间。

工程问题创新方法研究论文

IE+IT:工业工程与信息化集成的企业增效管理创新模式齐二石,陈君彦 工程机械 2009年11月摘 要:工业工程和企业信息化是我国制造企业和整个产业经济迈向“中国创造”、赢得竞争优势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实现工业工程与信息化(IE+IT)的集成创新,对实现我国制造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分析我国工业工程应用现状及需求,从信息化建设的数据电子化、流程电子化、决策支持等层面,阐述工业工程在信息化中的微观基础作用,提出工业工程与信息化集成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增效管理创新模式,造企业面向全生命周期的精益设计就是其典型应用之一 我国制造业在较低的劳动成本、较强的柔性生产能力和广阔的消费市场等几大因素的推动下,已成为全球同行业增长最快的区域,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正在朝“中国创造”迈进。然而,我国的制造业管理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体现在资源利用率低、质量效益不高、信息化水平低等多方面。因此,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加快现有企业以信息化为主的技术改造,是我国产业界的紧迫任务,同时也是落实“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所在。工业工程(Industrial Engineering,IE)作为一门具有较好适应性、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方法论和工程技术的综合体,对提高企业整体的系统素质、综合创新能力乃至国际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事实上,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就开展了IE活动,为后来的信息化奠定了良好基础,其实质就是“IE+IT”。可见,工业工程和企业信息化是制造业企业和整个产业经济迈向“中国创造”,赢得竞争优势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我国企业在信息化项目中如何运用工业工程技术,形成工业工程与信息化的集成创新,对我国制造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 我国现阶段工业工程应用现状及需求分析事实上,工业工程在发达国家的应用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实现工业化目标的基本技术支持体系。目前较为权威的定义是美国工业工程学会于 1995年制定的:“工业工程是对有关人员、物料、设备、能源和信息所组成的集成系统进行设计、改善和实施的一门学科。它综合运用数学、物理学和社会科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运用工程分析和设计的原理和方法,对上述系统可能获得的效果给与分析、预测和评价。”同时,工业工程被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列为八大类工程学科之一,涉及整个工业生产过程的资源、成本、计划、质量及库存等。结合中国国情,近年来工业工程在不断实践及发展中,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工程理念(Chine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CIE),中国工业工程(CIE)是应用分析、设计、控制和评价等工程技术手段来解决多种产业部门的效率、质量及成本等管理问题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即CIE是用工程方法解决管理竞争力问题。中国工业工程基本功能与内容包括6个方面,如图1所示。目前,我国工业化和企业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巨大的差距。如近期我们对天津市136家实施信息化的企业调查显示(如图 2),工业工程应用实施的比例还较低,仍有33%的企业不了解工业工程,初步实施的企业占 46%,全面实施的只有11%。企业全面实施了标准作业的只有,而企业在生产效率、成本、质量方面有改善需求但无从下手的占到了,可见工业工程在我国企业中亟需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其中,如图3所示,企业最需要工业工程解决的问题前几位依次是:生产计划调度方法、制造系统精益管理、生产现场改善和物流系统优化。2 工业工程在企业信息化中的微观基础作用分析企业信息化就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对企业生产管理各环节资源进行开发,是实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一个过程。企业信息化主要包括3个层面的内容:(1)数据的电子化。即把库存信息、销售凭证、费用凭证、采购凭证等,都以一定的数据库格式录入到计算机中,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可以随时查阅。(2)流程的电子化。把企业已经规范的流程用软件固化下来,使得流程所涉及岗位员工的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减少人为控制和“拍脑袋”的行为,提升客户满意度。(3)决策支持。通过对电子化的原始数据进行科学加工处理,数据挖掘,得出有效信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信息化的实施使得企业对信息在采集、处理、存储及应用等方面的效率大幅提高,同时可改变企业管理的方式及效率。对天津市136家实施信息化的企业调查显示(见图 4),有 的企业认为信息化提高了生产效率,其他超过 60%的企业认为信息化的积极影响方面依次为:能够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改善财务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改善客户关系管理水平、改善进销存管理,以及支持管理服务与创新。但同时,有超过20%的企业认为过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实施的信心不足。另有16%的企业认为信息化服务商针对本企业专门需求提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不足。通过以上调研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实施信息化不力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基础累积水平不能适应实施信息化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工业化所必需的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如对基础工业工程研究应用的忽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的不规范,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够,这样的运行环境难以给信息化实施提供适合和有效的支持。并且中国企业实施的信息系统更多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制造系统水平开发的,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即进入了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步的信息化阶段,所以工业工程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不容忽视。我们可以从信息化三个层面角度分析工业工程技术对信息化的支撑作用。数据电子化是信息化实施准备的关键阶段,其中重要工作就是对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这些基础数据将为 CAD、CAE、CAPP、CAM、PDM、ERP 等信息系统提供运行支持。任何不准确的基础数据,对系统来说都将产生深刻的,甚至是致命的影响。而工业工程技术则为这些数据的及时、准确获取提供了保障。流程的电子化是信息化过程中最为复杂的阶段,涉及到整个企业的人员、岗位和组织。因为信息化过程中必然要改变原有的业务流程,首先是与信息流相关的岗位的职责变动,其后进一步涉及人员、技术及资源与之的匹配性变动。这些变动的大小将影响企业组织的进一步变革。因此,在信息化项目实施前中期,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运用工业工程理念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改善(Business Pro-cess Improvement,BPI) 或 再 造 (Business ProcessReengineering,BPR),主要包括:对组织架构的改善或重新设计;对新工作岗位的工作分析;对相应的设施以及物流系统进行优化或规划设计;对相关人员的工作绩效与考核标准的重新审定,等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应对人员在岗位及环境变化前后的状况进行人因工程方面的预测评估研究,从而达到“人—机器—环境”三者更好的匹配,使企业员工能够高效、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和生活,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安全水平。(注:人因工程学是一门新兴的正在迅速发展的交叉学科,涉及多种学科,如:生理学、心理学、解剖学、管理学、工程学、系统科学、劳动科学、安全科学、环境科学等,研究人和机器及环境的相互作用,着眼于提高人的工作绩效,防止人的失误,以实现统一考虑人—机器—环境系统总体性能的优化,使处于不同条件下的人能有效地、安全地、健康和舒适地进行工作与生活的科学,应用领域十分广阔。)决策分析是信息化项目通过决策支持信息系统提供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决策支持信息系统所蕴含的决策分析和控制管理原理及原则同样是工业工程技术体系的核心内容。例如:① 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需依照绩效考核规则对人员工时工效进行统计考评;② 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中,需要根据生产计划(Master ProductionSchedule,MPS) 确定物料需求计划(Material Re-quirements Planning,MRP),继而产生全部制造件、采购件的生产作业计划和物料采购计划;③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中,需要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运用数据管理与数据分析工具来进行销售过程定制、销售预测等。而对市场的预测和分析,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进行能力平衡和优化排序,是工业工程技术的经典内容之一。同时,在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企业在前期需要对项目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尤其要进行工程经济分析,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从而更好地对项目投资、软件选型、实施方选择进行决策;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及质量进行测评,对项目全过程的成本进行现场管理控制。而要对这一过程实现科学管理和监控,工业工程提供了最佳的管理工具和方法技术体系。3 工业工程与信息化集成的企业增效管理创新模式:IE+IT创新性是工业工程的核心思想,是精髓和职业精神。工业工程从一诞生就强调科学化的创新与不断改进,它是解决各种复杂矛盾的创造性的方法。加里·哈默在《管理大未来》(2008)一书中提及科学管理精神的复兴就是创新,并重提“工业工程之父”泰勒的创新思想。管理的长远未来在于不断创新,只有创新才能提升企业竞争力。21 世纪广泛运用的信息技术为企业管理创新将起到更大的带动作用。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结合工业工程技术,信息化过程必将是伴随管理累积与管理创新的过程。而创新的路径将来自于信息化与工业工程结合的过程中的信息化引导创新与工业工程技术的改善创新。管理具有不可复制性,邯钢模式、海尔模式都具有很深的企业文化烙印与企业个性化内容,其他企业只可能间接借鉴,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管理创新模式不能照搬国外,必须结合中国国情以及时代发展需求,在引进国外管理模式、先进技术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改造,消化、吸收和创新,建立适合中国企业发展与竞争需要的中国管理创新模式与理论技术体系。通过长期的研究并结合国情实际,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将信息化与工业工程集成,走一条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管理创新之路。这种模式将以工程技术为基础来规划设计企业的资源,以规划、设计、计划及控制为手段,通过具有工业工程技能的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采用以工业工程为技术支持的持续改善的管理思想,借助信息化与信息系统的辅助引导,实现创新管理,使得企业进入高效率、低成本的经营运作状态,最终实现企业目标。这种模式,在初期建设中,强调企业面向全生命周期整体规划的重要性;在运行时,注重具有工业工程技能的人员从企业改善入手,不断提升管理基础累积,从而最终顺利实施信息化,并借助信息系统实现引导创新;而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工业工程技术的运用将体现改善创新。4 “IE+IT”管理创新模式在现阶段我国制造企业的应用中国企业应在企业管理中全面推行工业工程与信息化集成的管理创新模式,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有限目标和效益驱动”等四方面的实施策略,才能达到管理创新,实现整体竞争力提升的效果。据此模式,我们提出了面向制造企业的全生命周期精益设计方法这种设计方法突破以往工业工程管理改善应用大多只是局部应用单项技术的局限,从企业产品开发设计初期,即引入工业工程中的精益思想,把企业作为整体系统来进行管理规划,前端考虑顾客及市场需求,结合时代科技发展,涉及产品创意、概念设计、产品原型设定、投资决策、产品设计、工厂设计、设施设计、组织流程设计、信息系统设计等流程,后端一直到产品销售给顾客,贯穿从开发、制造到销售的全过程,实现企业的整体化设计及改造的管理模式。这种设计方法按照信息化与工业工程集成的理念,给出“系统分析—应用规划—系统设计—企业实施与改造”的全过程技术,为我国制造企业运用“IE+IT”增效管理模式提供了参考。

土木工程施工技术问题与创新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土木工程施工技术问题与创新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摘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创新迫在眉睫,以此推动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稳定发展。对土木工程施工技术进行不断创新,对土木工程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土木工程中,施工技术问题及创新策略,以供参考。

[ 关键词 ]土木工程;施工技术;问题;创新策略

相较之其它建筑项目,土木工程有着复杂的施工技术,涉及很多方面。项目实际施工中,施工技术是影响土木工程整体施工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施工技术应用管理与监督不够规范,不合理施工因素就会直接影响到项目施工进度。另外,土木工程有较大的施工跨度,一些项目比较特殊,因而建筑结构要求也比较特殊,如果施工中,不重视这一特殊性,沿用常规施工技术开展施工,一定程度上就会为项目埋下安全隐患,使得项目后期使用中,不断出现各类质量问题,所以,根据项目建设特点,不断创新并完善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具有深远意义。

1土木项目施工技术特点分析

1.1施工环境差

众所周知,土木工程是户外作业,自然环境影响比较大,有时工作面临恶劣环境,另外项目施工中,地理环境及天气变化也会对项目整体施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土木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生风沙或雨雪等天气情况,就会导致作业人员无法顺利开展项目施工,甚至被迫停止施工,延长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土木工程施工前,必须要做好相关施工准备,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施工与应急方案,项目施工中,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为后期顺利开展项目施工提供保障,以此尽可能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对项目施工造成的影响。

1.2复杂性

作为一项复杂的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各部门间的良好配合与沟通是十分必要的。但事实上,土木工程施工工期长,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不稳定因素比较多。因此,土木工程施工变得更加复杂。此外,因不同地区间的地理差异比较大,土木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存在较多的难题,从而直接影响到项目施工质量。

1.3人员稳定性差

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有效应用施工技术,对施工人员有很高的依赖性,此种情况下,相关施工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偏差,以防项目施工发生明显问题。现阶段,土木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中,人员稳定性差,且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综合素养不高,此种情况下,无法规范化应用各类可靠施工技术,由此直接威胁到施工质量。

2土建项目施工技术问题

2.1施工流程顺序

作为一项综合、系统而又复杂的项目,科学而完善的施工流程,是土木项目施工质量保障的基础,所以,土建项目施工中,对施工工序与流程进行合理安排与科学优化,意义深远。现阶段,在实际施工中,国内部分土木项目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工艺流程不够规范与完善,导致施工效率难以提升。

2.2施工技术标准

现阶段,一些土木项目技术标准编制不规范,施工中各类问题不断出现,缺乏合理的施工技术,施工技术与工艺不够先进,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新型施工材料对项目整体施工质量产生的影响,另外土木项目施工技术不完整甚至落后,对项目整体施工效率造成严重的影响,为项目施工过程埋下了很大的安全质量隐患。

2.3施工安全隐患

对于土建项目来讲,项目施工现场是最后场地,有效汇集了各类物流、人流及信息流,土木项目施工现场情况直接影响到项目整体施工质量。现阶段,我国土建项目施工中,混乱现象比较常见,设备摆放无秩序、设备整体不够美观、堆积了较多的垃圾、设备停放不规范且材料堆放无秩序。另外,还会引起各种环境问题,这些环节问题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到城市居民的心理与心理需求。所以,土建项目施工中,必须要正视这些环境问题。土建项目施工阶段,一些施工企业没有正确认识到环境公害问题,甚至忽略这一问题。

3土木工程创新施工技术的建议

3.1创新深基坑支挡施工技术

现阶段,随着城市高层建筑规模的扩大,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对深基坑支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该技术发展与创新空间比较大。对于地下水位类型,通过套管水冲法成锚工艺,一些支挡加固桩、永久支挡桩与柱、地下支撑墙等用于一体化支挡承重方案,借助该支挡承重系统,支挡与承重双重需求得到满足,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降低资源消耗比例,为项目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奠定基础。应用深基坑支挡技术,有效应用旋挖施工技术,必须要保障旋挖灌注桩成孔质量。

3.2创新预应力技术

现阶段,我国土木工程施工中,传统预应力技术的应用比较常见,在实际施工中,混凝土中放置预应力钢筋,但因土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有较大的跨度,各结构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只选用传统预应力单一化施工技术开展施工,项目建设需求得不到满足。而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创新预应力施工技术,施工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借助钢筋结构加固混凝土截面,为混凝土提供预应力,在钢筋外露结构与无粘结条件下,增强其适用性,从而推动涵洞式桥梁项目更好的进行建设。相较之一般项目,此类项目有更高的预应力要求,因而必须要根据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合理创新这一施工技术。

3.3创新灌注技术

土建项目施工中,灌注施工该技术涉及广泛的内容、范围与工艺,技术创新包含钻孔与灌注两方面技术的完善,其中钻孔技术更是灌注施工技术的基础,所以,必须要重视钻孔技术的创新。钻孔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要提前清理好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周边不存在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借助精密仪器确定钻孔位置,确保钻孔保持一致。施工前,准确调试钻孔设备,以顺利进行钻孔施工。如果钻孔中出现卡钻或塌坍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全面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保障其施工质量。对于灌注桩施工技术的完善,在实际施工中,及时补充灌注泥浆,充分填充,确保桩基获得预期效果。

3.4创新施工制度

土木工程施工中,施工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各项施工技术落实到位,管理体制的完善,才能推动土木工程顺利进行施工技术创新,依赖科学施工方法与工艺,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充分了解现有施工技术,深入发掘新型项目施工技术,从根本上提高项目施工质量,获得预期施工效率。土木工程施工中,创新与改善相关施工技术,缓解消除各类施工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降低资金投入,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经济与社会效益。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土建项目施工中,土木工程施工技术是重要构成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土木项目施工技术水平,对项目整体施工质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为了提高土木项目施工技术应用效率,综合分析土木项目施工环节,深入发掘项目施工技术问题,改进并创新施工技术,提高施工水平,为项目整体建设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饶凯.土木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与创新分析[J].门窗,2018,(02):72-73.

法律服务制度创新研究论文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工会问题研究 (7299字)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1925 年5 月1 日,是一个统一的、团结的、强大的工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它就一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为维护中国职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而努力奋斗。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 现有31 个省级地方总工会、16 个全国性产业工会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拥有50 多万个基层工会组织、 亿会员,有50 多万名专职工会干部。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更具体一点讲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20 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经 济结构和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 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给工会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1)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 业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逐渐变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间的利益关 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逐步形成。职工的就业、收入、劳动保险和 福利等具体利益已由过去主要是职工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即由国家统 一安排转变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职工与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方式来实现。各个劳动单位的用工方(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朝着主体明晰、利益多 元、依法规范的方向发展。 (2)劳动关系类型呈现多样化。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成为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企业内部也出现各种不同的用工、分配 方式,在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私营、外资和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和 中外合资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等都有所 差异。 (3)劳动关系运行初步市场化、契约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劳动力 市场日益发展,劳动力资源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有效配置,劳动力的供需、流动以及就 业条件和工资标准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方面,正逐步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在自主 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建立、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和调节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增强了职工权益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职工权益的风 险性。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无疑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4)劳动关系矛盾凸现且复杂化。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驱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 动者的利益追求往往出现差异。三者在共同努力把企业搞好,把“蛋糕”做大的同时,由于 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加上新旧体制摩擦、利益格局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难免出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导致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增加。特别是随着 改革的深化,越来越触及到劳动关系的深层次矛盾,国有和集体企业长期积累的,以及被掩 盖着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正在逐渐暴露出来,过去长期处于隐性状态的企业富余职工问题 日益突出,下岗和失业现象显现化,在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一些职工劳动权益受到 严重影响,基本生活保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一些新建企业,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和私营 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重大恶性事故屡屡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主动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鲜明作为劳 动者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肩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任务,参与劳动关系协 调,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 1994 年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工会工作总 体思路,强调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1998 年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 未来五年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指出要坚持和发展工会工作总体思路。1999 年12 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实 现工会重点工作的突破和自身改革与建设的加强。在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 阶级,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 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这就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维护,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 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改革、发展、稳定上来,进而更好地去实 现和发展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 近些年来,中国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 利。1994 年以来,各级工会始终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主 要手段,并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到目前,全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31 万多 家,覆盖职工7100 多万人。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力争用三至四年的时间,在绝大多数企业把 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使集体合同覆盖绝大多数职工。当前重点是在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 制企业和转变经营机制的中小企业中把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同时,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性、行 业性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和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稳定发展。当前我们正在把努力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相协调,把坚持劳动 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统一,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健全科学 管理制度相结合,努力提高这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 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 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__________会主任。工会代表还是同 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人员之一。目前全国已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9 万 多个,使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工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劳动法律 监督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许多省市工会成立了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 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是职工作为国家 和企业主人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 产业工会参政议政的途径和形式有:一是立法参与。主要是参与各级人大立法、政府部门行 政规章的制定。近五年来,全国总工会共参与国家立法106 项,与有关方面联合发布规范性 文件30 余件。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参与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与有关部门 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200 多个。二是政策参与。主要是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政策和涉及职工 及工会利益政策的制定,向政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并与同级政府(行政)召开联席会议, 共同研究解决职工和工会关心的问题。三是参与政府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机构。在制定 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参与和监督,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在人大、 政协及有关部门担任职务。在这些组织和部门中,行使相应的权利,直接反映广大职工的意 见和呼声。当前,我们主要是参与《工会法》的修改和《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 律的制定,推动国家逐步建立有关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积极参与各项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对职工关注的工资、就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 中国工会不仅强调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宏观维护,而且十分重 视在基层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微观维护,做到微观维护与宏观维护的统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 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中国《宪法》对国 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国有关法规还规定,凡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 会审议;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职代会决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 讨论通过,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等。近几年,我们在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了厂务公开,也 就是企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及企业领导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要 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有的省市80%以上的国有 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我们力争在两三年内,推动国有和集体企业普遍实行厂务公开。我们 还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制度。目前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34 万多 个,这些企业大都开展了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根据民主评议和考察的结果,一些领 导人受到晋升和奖励,有的则被免职、降级。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正在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 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几年来,大多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已经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些职工代表基本上是企业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我们积 极开展对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同样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主要是通过召开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 等多种方式,实行民主参与。 三、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扰解难,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任务,更是我们的优 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各级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开展各 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举办各种生活福利事业,改善了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目前中国 的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与 产业升级步伐的加快,企业的联合、兼并、改制、破产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不可避免,部分 职工下岗的问题突出出来。国家高度重视,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加以解决。面对这种形 势,各级工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协助政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职工劳动福 利事业,加快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的步伐,形成送温暖工程的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我们提出工会要以“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身份做好特困 职工工作,努力帮助生活困难职工摆脱困境。许多地方和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送 温暖工程基金、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筹集大量资金, 走访慰问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工会帮助职工提高再就业能力,组织职工集体创业,促进下 岗职工再就业。目前,全国各级工会共开办职业介绍机构1000 多个,每年介绍近40 万名下 岗职工重新就业。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互助合作保险、解困贸易市场 和生产自救基地等劳动福利事业近4 万个,从业人员65 万多人。仅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 人数就达2000 多万人。 四、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工会一直重视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我们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以 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建设职工小 家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把职业 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发挥工会自身优势, 办好工会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职工的学习需求。目前,全国共 有各级各类工会职工大学、中专、职工学校860 多所,在校学员近45 万人。全国基层工会开 办的职工学校和班级达6 万多个。工会组织职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近 五年来,共有 亿人次职工参加了工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从基层以上工会举办 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结业的学员共500 万人,其中获得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学历的各类专 门人才30 万人。全国工会有文化宫、俱乐部 万个,图书馆19 万个,每年参加文化宫活 动的职工超过1000 万人。全国工会还有疗休养院所2300 多家,为职工和劳动模范提供疗休 养等服务。 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发展生产力,代表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只有生产发展了,职工利益的实 现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广泛发动和组织职工深入开展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双增双节等各种群众性 经济技术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近几年,企业工会适应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作 为重点,继续开展这一活动,为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每年度参加各种劳 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职工达6700 多万人次,年创经济效益460 多亿元。为了发动和依 靠职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今年起,我们正在全国广大职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各种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达到一个新的 水平。 六、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大量增加, 迫切需要建立工会组织来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作 为一项重要任务来__________抓。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工会23 万多家,覆 盖职工1500 多万人。有近3 万个乡镇、4000 多个街道建立了工会组织,不少地方成立了外 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和小企业联合工会。我们力争用三到四年的时间,把绝大 多数新建企业的工会建立起来,把绝大多数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我们抓紧进行改制 企业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加强企业集团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建设,搞好市县、乡 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会建设。 概括地说,中国工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有较高的地位。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 领导阶级。作为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的中国工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重 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 书记处书记,15 位省级工会主席及许多地市级工会负责人是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政协的副 职,国有企业工会主席普遍是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从而为工会参政议政和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有法律和政策的保障。1950 年,新中国成立不久,《工会法》就作 为第一批法律颁布并实行。1992 年制定的新《工会法》赋予了工会更加广泛的权利。《劳动 法》、《企业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三是有 统一而坚实的工会组织体系。从全国到省、地(市)、县、乡镇街道直至基层企事业单位,都 有比较健全的工会组织,这是中国工会最坚实的工作基础,具有比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有广大的会员群众。中国工会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有1 亿多会员,组织 率也是比较高的。五是有一定的工会经费保证。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 是各级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同时,不断发展的职工劳动福利事业,也为工会开展 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六是有各级各类工会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和工会疗休养等事__________业。 中国工会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 动方式、干部素质等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步伐需 要加快;理论政策研究工作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世界处于重大而深刻的变动之中,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回首过去, 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面向未来,我们任重而道远。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去年年底召开 的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适时地提出了要把工会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去把 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的部署。这就是:在深入实施 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 合同制度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 度,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都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 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认真解决工会领导机关的机构、机 制、干部素质等方面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突出问题。在实现“五突破一加强”的过程中, 有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做。要针对客观形势的发展和职工队伍的变化,深入细致地做好职 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要把保护调动起来的广大职工 的积极性更好地组织和吸引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中来,以新的观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掀起一个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热潮,为推进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展示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创造力 量。当前,要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工会必须善于发动和组织职工搞好民主监督,要依法监 督,利用各种方式、渠道进行监督,确保民主监督取得实效。实行职工民主监督,要贯彻两 个维护相统一的要求,把涉及职工具体利益问题的监督和影响企业与国家利益问题的监督相 结合。这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展望中国的未来,我们充满无限希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 工会一定能够肩负历史使命,勇挑时代重担,团结、教育和发动广大职工,为把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发挥更大的作用。 提纲: 1、中国工会现状。 2、工会的新问题 (1)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 (2)劳动关系类型呈现多样化。 (3)劳动关系运行初步市场化、契约化。 (4)劳动关系矛盾凸现且复杂化。 3、近些年来,中国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和解决。 一、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六、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4展望总结

网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其防范措施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其防范措施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当前网络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本文通过讨论互联网金融当前所面临的风险,进而讨论从若干体系入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应对。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引言:

近几年,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金融业与互联网慢慢开始融合,并造就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物,并逐步发展起来。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也在逐渐形成。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国内大多数机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没有清晰地认识,导致对其评估和监管没有应对措施,其对国家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导致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于是,亟待增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剖析,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风险加以应对,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也能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以及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管理意见。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其所隐含的风险也在逐渐积累,若缺失对风险准确清晰地认知,风险一旦失去控制则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带来严重打击,本文拟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为其有效评估和预防提供理论支撑。

、操作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的世界中,一般消费者的防范心理缺失,加之现在消费者对于流量需求较大,便促使大众网民在有免费热点的时候就会不假思索地连接,有些热点是由不法分子所建立,一旦连接成功,就会有后台监控已经连接的手机,使不法分子对消费者账户肆意妄为,所以,消费者在连接热点时务必当心。

、技术风险

金融业的数字化特征是明显的一个特征,加之互联网金融与现代通信技术相互融合,其所依托的信息技术也比较复杂。首先主要是与技术层面多出状况,开发难度较大,并且开发之后的维护成本较大,维护比较耗费时间,并且技术更新换代较快,若选择了不恰当的方案,则较容易引起开发风险,若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了相对陈旧的技术方案,可能会导致业务不通畅,业务成本增加,最终被淘汰;如果出现企业技术支持与客户选择终端无法兼容,便会影响业务的开展和推进。其次,安全对于互联网金融及其重要,互联网金融依靠加密手段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如果技术遭到泄密,便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互联网本身是在网络端运行,其自身复杂程度较高,如果遇到病毒侵入事件,可能会致使网络崩溃,严重者会造成体系崩溃;当数据流较大时,系统需要对多单密集的交易数据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服务器过载,导致宕机,影响平台稳定性;在传输数据过程中,一旦数据被窥探,便会影响交易的安全。

、信用风险

信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必不可少的驱动因素,如果没有了信用,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将受到极大制约,其信用风险包括违约还有欺诈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模式的创新,不像传统金融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当前缺乏的是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由于缺乏制裁,出现了交底的违约成本,互联网金融违约风险加大,无论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或是其客户,都暗含着较大的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在P2P业务中表现尤为明显,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金融在传统金融领域时有发生,当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更是屡见不鲜,比如平台内部人员为一己私利采取的欺诈行为,如篡改数据。外部欺诈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盗取账号、盗密码的.事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时有发生,不管是内部或者是外部的这些欺诈,都会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将会产生失信事件和违法犯罪。

、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运营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风险繁多,涉及面广。常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选择的风险、资金平衡的风险、利益协调机制缺失带来的风险。首先提及的是流动性风险,不管是传统金融或是互联网金融,保持适当的流动性都是必须的,但由于监管缺乏,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会准备充足的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制度,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突发现金流缺乏和短期负债增加,则很大可能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之前许多平台跑路的事情,诸多原因就是流动性风险导致的。其次,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客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相互作出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运营方难以对客户资信程度作出判断,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加上渠道不通畅,客户对于平台的信用缺乏了解,也会加大市场选择的风险。资金平衡风险也常发生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营企业来说,和传统金融业一样,既要保证对汇集的资金进行高效产出,也要留存一定量的资金进行资金应急,进而保证资金合理周转变得复杂,由此引发的资金平衡风险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开展中,为了吸纳投资者存款,互联网金融企业常以较低风险、较高收益承诺来打广告,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是会有各种意外,导致承诺失效,投资者利益因此受损,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业务关联的第三方平台也会出现利益受损,当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极易导致矛盾。

、法律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其自身发展,法律监管的缺乏是阻碍其良性发展的因素之一。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刚没多久,当前适用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互联网金融产业平台验证的制度和方法不够完善,导致监管乏力。主体资格合法性风险,当前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和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出台的制度不能有效制约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以及如何定义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要对其产业内部企业进行牌照制管理,都没有一定的结论,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法性风险不可以忽视。由于监管缺乏,导致的洗钱等风险,类似淘宝实名认证却依然有假货横行一样,互联网金融平台实名制也依然不能杜绝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出现。

2、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发展很快,但是如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评估是当下必须关注的事情,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帮助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创建互联网金融普识体系

互联网金融到今天这个程度,许多民众已经知道这个事物并已经亲身接触,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随意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进而导致其风险意识弱化,因此,应当加强宣传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互联网金融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但是它的属性与功能并未改变,和传统金融的业务模式并无多大区别,支付、投资仍是其主体功能,并未跨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围,所以,应当最先普及互联网金融的知识给广大民众,让其对互联网金融有个清晰地认识。再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也有待提高,不管是平台还是平台客户,需谨慎行事,很多投资者一心只想高收益,把自己许多资产投向互联网金融相关平台,几乎没多少人能洞察背后的风险,不懂得投资切忌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盲目信任一个平台,一方面错失了其他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将自己的资产回收风险加大。最后,应当提升诚信度,提高平台与客户之间的诚信度,坚持诚信原则,方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稳中向好。

、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事物,具备一定的网络属性,作为其准入门槛之一的技术风险较高,表现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及其系统的安全性,都有较高的风险,所以,有必要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无论是设备如硬件、还是软件,或是通信技术等,都需要减少对外国产品的依赖,提高网络安全,再者,增强网络防护,加强网络环境净化,努力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行机制,优化用户身份认证体系,防止不法分子入侵,进行数字认证识别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保障。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也是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在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迫在眉睫。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应增强内控,建立风控机制和团队,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证;另外,提高个人信用,完善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将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引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促使其发展稳中向好;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平台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传统金融机构的数据库中有个人征信记录,资源互通,以便更好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客户自身。

、建立并健全互联网技能运营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业务运营的风险,当下需要建立健全运营风险管理体系,相关平台和企业应当搜集有效信息,建立机制保证信息相关可靠及时完整,为客户提供信息保障;加强对资金的监管,谨防互联网金融平台滥用客户资金,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方的监管,防止风险波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而给客户带来损失。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发展快速,导致政策出台的节奏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当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在法律边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体系显得十分迫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进入门槛,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其次,在现有传统金融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纳入其中;最后,切实保护消费者全意,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3、结语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互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驱动金融创新的力量。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错综复杂,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任重道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细致,更加合理的评估,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更有保障、更有活力、更有前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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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卓武扬,胡阿思,宫兴国,等.我国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风险研究[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9(06).

[3]周智祥.浅析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9(22).

[4]董昀,李鑫.中国金融科技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动态:文献述评[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9(05).

[5]余雪扬,孙芳,王伟.后整治时期完善我国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一个制度供给视角的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6]罗艾筠,李慧敏.风险防范视域下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 毕业 论文,少不了论文拥有一个新颖的题目,论文题目足够有吸引力能够顺利答辩评审老师。那么关于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法学相关专业的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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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规范模态词+法律效果。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是法学规范理论中的一个亮点,法律或法学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一类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理论上。这就更要求此类理论本身具有经得住推敲的“科学性”,进而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以这样的要求反观现有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我们会发现存在许多的混乱和不明之处。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必要的澄清,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良性互动,提升法理学的科学性品质,具有基础意义。事实上,这一理论恰恰在热衷于“宏大叙事”的学术氛围中被长久忽略。由于法学理论中此类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内容并不多见,对它的忽视而导致的错误就更加损害法学的科学性品质和形象。我想,法学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雕虫小技”。本文将首先致力于分析“法律规范”概念的准确界定,然后总结归纳现行(含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并对其利弊得失给予简要的分析评判,最后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理解。一、“法律规范”的准确界定法律规范[①]的界定,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前提。没有对法律规范概念的清晰界定,所谓的逻辑结构分析就没有明确的对象。对象不明确,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学术讨论,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和有益的结论。但是复杂之处在于,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实际上是以对其功能、作用的思考及其与相近概念(比如“法律规定”“法条”“规整”等)的关系的思考为基础和前提的,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1](P5)因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法律规范的科学含义的确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借用罗尔斯的术语)。这一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其引发的思考带来如下启示: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需要“建构”起来的,所谓需要,在这里就是我们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即是让它发挥何种功能或作用。这与我们一般把概念当作“给定的”通常处理方式不同。这里需要克服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突破对概念的实体论的理解,而代之以“功能论”。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质是一种“反映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它的用武之地,但显然不适于法律规范这类概念的界定。概念的本质问题是贯穿哲学史古今的一大课题,它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中世纪唯实论与唯名论的争执,简单地说,唯实论认为,共相(概念)是独立于具体、个别事物的实体性存在,“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2](P32)唯名论则认为,“概念只是一种名称,亦即称谓。这些称谓在客观自然界并没有直接的、忠实的复本和对应物”。[1](P32)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际是唯实论思想的体现,这一思想传统构成了西方哲学史上的主线,由古希腊的柏拉图至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而登峰造极。按照这派的观点,概念是本原、实体,有固定的所指和确定的含义。而概念的功能论则与唯名论的根本主张一致,认为概念并不是抽象的实体,它的确切含义只有在使用中、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确定。可见,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比实体论理解更为灵活。随着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分析哲学、实证主义以“拒斥形而上学”为旗帜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一次反叛。现代西方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和洞见为深刻理解“概念”的本质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视野。维特根斯坦曾明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3](P31)这一思想在新分析法学的倡导者哈特那里得到重视,他在分析了“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适合于法律的领域”后,阐发了源自边沁的思想:“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衡量。”[4](P29)这一思想可以说是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兴起、特别是20世纪分析哲学成为西方哲学的主导特征以后,得到普遍认同的思想。“法律术语的意义是以这些术语被使用的语境、使用这些术语的人、以及运用这些术语的目的来确定的。”[②]在研究法律概念时,不要问某概念的本质是什么?而应问这个概念的功能是什么?[5]概念功能论的思想是深刻而富有启发的。根据这一思想,概念既是灵活的又是清晰的。“灵活”是说概念可由人意欲它发挥怎样的功能来确定,而概念的功能取决于学科建构的要求、需求、目的。“清晰”是说概念的含义一经由此确定,就应当一以贯之地加以使用。在此意义上,法律规范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而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反映论”的概念。在我看来,“建构”这一概念的核心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承担起法律分析的基本单元的作用,正如“商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样,“法律规范”至少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承担着这种功能。而分析法学在概念或规范分析上的卓有成效的建树及由此体现出的方法论上的优势,对整个法学理论具有基础和前提性意义,“错也要错得清楚”实在是走向可能的正确的必经之途。以概念的功能论为基础,我们才有可能对法律规范概念进行一番建构。据此,本文把法律规范定义为:作为法律的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③]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这是就形式方面给法律规范下的定义,就内容方面,法律规范无疑是以权利性、义务性或责任性法条为具体构成)。根据这一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包括如下要点: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要素之一,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要素。第二,法律规范在实定法中占有最大比重,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分,这一点可从绝大多数法律都以权利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得到证明,而“是否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是检验一个法条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标准。”[6]第三,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正是本文要论述的内容。第四,法律规范是能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对此作如下说明:(1)法律的根本目的或作用在于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作用,因而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当仁不让地承担这一功能;(2)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都必须在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所蕴含的立法目的等价值因素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调整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绝对独立地发挥规整功能的“单元”,因而是“相对独立”;(3)之所以是“最小单元”,是基于理论上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概念能够较为方便地建构或有效地解释整个的知识或文本体系,因此研究者必然寻求各种意义上的“最小单元”,正如生物学把“细胞”、马克思把“商品”作为其相关研究的“最小单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不赞同龙卫球教授对“法规范”概念的理解和用法,他把“法规范”等同于“法律”;没有使用“法律规范”的概念,而以“法律规定”即拉伦茨的“规整”代替之。[7](P37)我国法理学家对法律规范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规范作为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8](P91),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9](P53)孙笑侠教授把法律规范定义为:通过法律条文表达的、由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两项要素构成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10](P50)刘星教授将法律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职责的准则,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11](P75)这是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几部法理学教材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它们的共同点是:第一,都强调法律规范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第二,都强调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尽管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定义都忽视了对法律规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这一重要之点的强调,正是这种忽视造成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普遍误差。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概念从功能要求上说,应当是构成法律的细胞,“相对独立”、“最小单元”应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二、现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因此,这是一种通过抽象分析的方法得出的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即结构)的理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代表性观点作简要述评。观点1: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制裁这一观点来源于前苏联法学著作。它认为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假定、处理和制裁。按通常解释,假定是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制裁是规定强制实施法律规范的可能性或违反这一规范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评析:这一理论曾是前苏联和我国的法学理论中的通行观点,尽管现在已为“通说”所摒弃,但是在抛弃此说的理由即对其缺陷的指证上,本文与学界已有的分析不尽相同,阐述如下:第一,正如这一理论自己解释的那样,“处理”本身就是行为规范。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明确指出:“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哪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12](P33)既然“处理”本身即行为规则,那么它怎么又同时是自身的构成要素呢?要素总是相对于系统或一定的结构而言的,但如果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要素(即其自身),显然就不能成其为系统,原因在于并未对系统进行“分析”,所谓的“要素”其实是换了一个称呼的“系统”。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规范下位概念,至少需有两个才能成立。因此上述对“处理”含义的解释固然正确,但说“处理”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是不确切的。准确地说,它是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基础部分。第二,如果不对“处理”进行特别定义,“处理”和“制裁”在语义上和实际上都可能重叠:所谓“制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即违背了法定义务而导致法律责任时的一种“处理”。第三,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制裁”性规定(尽管这一点常常被指为法律规定空白或欠缺),更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制裁”性的。第四,在这一理论中,“假定”似乎只是法律规范的附属部分,甚至是在法律规范之外独立存在的部分,这意味着“假设”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没有适当的位置。观点2: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假定指出了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则是一个规范性规定。以“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这一法律规范为例,其“假定”部分是:如果一个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处理”部分是:此人无法律能力。评析:这一理论模型是对观点1的局部修正,克服了简单的逻辑缺陷,即取消了“制裁”。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制裁”并非一个必备要素,大量的法律规范没有“制裁”的内容。正如王涌博士指出的:“所谓法律规范就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规范性陈述,它只包含假定与处理两个部分,制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的必要因素。而其中‘假定’就是对事实情境的设定,而‘处理’就是对特定的事实情境中的法律关系的规定。”[5]但是这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同样是把“处理”理解成规范本身,观点1的缺陷仍有残存。观点3:法律规则(规范)=行为模式(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这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我国法理学界目前通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分析了前述观点的缺陷,择其要点如下:第一,西方学者的两分法明显地忽略了合于或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这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第二,苏联学者的三分法只注意到否定式法律后果,而忽视了肯定式法律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合法行为的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是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假定”不是构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独立要素。因为如果“假定”指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它就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因素;如果“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权利之行使条件和方式或义务之履行的条件和限度,那它已包含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把“订立经济合同”(所谓的“假定”)与后半句分开,后半句的规定就是莫明其妙的东西。鉴于此,张文显教授提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如下两部分构成的:(一)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的归结。法律后果分为否定式法律后果和肯定式法律后果两种。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责罚。主要的责罚形式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于合于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赞许态度,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具体形式包括对一定状态的确认(如认定合同、婚姻有效),对一定行为的奖励(如对发明创造的肯定和奖赏,批准专利申请等),对不法侵害的恢复(如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等)。[6]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目前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识到西方的二要素说和前苏联的三要素说有缺陷,特别是提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具有重要贡献,但在指证缺陷的具体所在上可能有欠精准,论证如下:第一,依据两要素说没有“制裁”而断定这一理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失之简单,有欠公允。如前文所述,“处理”本身无论在一般语义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可以包含“制裁”这一“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认识上差别的原因在于“处理”、“法律后果”等概念的确切含义有待澄清。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用词不同,却有同等的意义。“法律后果”的概念,既如张文显教授所深刻认识到的那样不仅包括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包括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那么“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它并不限于或主要不是“奖励性”的、如同法律责任那样单独列出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教授指出,对合法行为的确认、肯定、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也就是一种“处理”。比如,《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中“处理”和“法律后果”完全是不可分的。再如《公司法》第214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既是“处理”,又是“法律后果”。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表明,“处理”与“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是一个东西。第二,张文显教授深刻指出“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补充了以往对法律后果的片面认识,这一理论贡献意义重大,它通过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表明:法律不仅是制裁性、惩罚性的,现代法律更是权利性的。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提出这一理论模型的背景和旨趣在于通过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通常易见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比较而构造全面、准确的“法律后果”概念,由于它关注和侧重的是上述宏观层面的问题,在“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形态上,这一理论并未作具体的探讨。人们对此也很少作进一步的追问,通常就把“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简单地理解为与惩罚性法律后果相对应的“奖励性法律后果”,照此理解,笔者发现包含所谓“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④]这与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的特征相当不吻合。症结何在?把肯定性法律后果理解为“奖励性”法律后果的误导所致。在进一步的思考中,笔者发现“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不应作如此狭隘的理解,它的存在形态之多样和广泛,远超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为,所有权利性规范都可以看作是具有肯定性后果的法律规范。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肯定性”与“否定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有较为复杂的意义:(1)“肯定”和“否定”是相对而言的,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类型,一个救济性法条(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作“恢复原状”的处理)既是对侵权人的“否定”,同时是对受害人权利的“肯定”。“肯定”和“否定”完全取决于对何种主体而言。(2)现有理论对“肯定”和“否定”的理解仅限于对当事人来说代表利益还是负担(或惩罚),但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更应当从立法目的的高度理解“肯定”和“否定”的实质,无论是对正当利益的肯定还是对不义之举的否定,都是对代表着人民利益的立法者意志的“肯定”。第三,把“假定”融入“权利义务性规定”而不把它作为单独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论证清晰有力,结论正确。但笔者注意到,在张文显教授2001年再版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前述主张见于1999年版的《法理学》教材),又把这一结论改了回去,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种条件等实施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13](P49)这一情况说明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还需进一步阐明。同时,这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表述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重要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行为模式”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具有相同的含义,这一点且容后面分析。第四,把“权利义务性规定”(行为模式)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要素之一,与“法律后果”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既然法律规范是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并且法律是通过“权利或义务性规定”发挥这种功能的,但是如前所述,权利或义务性规定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义务性规定本身已经是完整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是它的一个要素!因此再加上“法律后果”就成为多余。这即是说,假如把“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性规定”放在一起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是画蛇添足;假如只剩“权利义务性”规定作为“要素”,是同语反复,理由如前:只有一个要素就不成其为要素。第五,“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模式,难以解释刑法规范,尤其刑法分则以刑罚为内容的责任性规范。比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在这一类刑法规范中没有“行为模式”,即没有关于权利义务的规范,只有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固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责任是第二性义务的理论[⑤],把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义务性规范,以此间接地解释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也适用于刑法规范,但对此类刑法规范毕竟难以直接应用现有理论给出便捷的解释,更重要的,依据本文对法律规范的界定,把一个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一个义务性或权利性规范,这前后已经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因此本文认为以“还原法”来解释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能成立。刑法是一大重要法律部门,如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不能涵盖、解释主要的刑法规范,显然其理论说服力将大打折扣。总之,目前法理学界的通说一方面把先前的“两要素说”收回到“处理”中的“制裁”,经过修改完善(补充了“肯定性后果”)以“法律后果”之名重新释放出来;另一方面把“假定”从先前的“两要素说”、“三要素说”中收回来,融入一个新的概念: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性规定),形式有所变换,但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根本缺陷仍未被凸现和纠正。这一缺陷使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仅仅存活于法理学的范围内,稍微深入到部门法的规范分析,就捉襟见肘。以较为得到公认的通说为例,我们在部门法的诸多规范中,可以直观到“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力性规范”、“职责、职权性规范”可以通过还原法归结到权利或义务性规范)、“责任性规范”,但是,除了在“责任性规范”中我们能看到符合我们想象的“法律后果”,在权利性、义务性规范中“法律后果”在哪呢?我们说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权利、义务的确认、肯定,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后果”。这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后果”确实有出入。以《公司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为例,这一权利性规定本身已经是一种“法律后果”,并不需要在这一规定之后再加上一个单独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受法律保护”等。更为要紧的是,即使现实迫切需要一个与之相关的责任性规定,比如“设置障碍限制股东股份依法转让的,应到受到处罚”,并且在制定法中列入了这样一条规定,但这已经是另一个法律规范了,尽管它与前者有关联——这种关联应当被视为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或结构),而不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结构”。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讨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能在“一个”规范的限定下来谈,而不能将其混同为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如果把这种从反面规定违法责任的规范,与原规范联系起来讨论其“逻辑结构”,那就进入了另外一个研究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甚至是跨文本的法律的逻辑结构。前述把“制裁”“法律后果”作为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的诸说,共同性的失当在于混淆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的区别。对此,我们以一个简化的法律规范的模型加以说明:“如果A,则B”、“如果非A,则C”,按本文的界定,这里已经呈现了两个法律规范,而不能因为二者的关联性就把二者视为一个法律规范。把“法律后果”作为要素,恰恰是把A当作“假定”,把B当作“处理”,把C当作“制裁”(法律后果)了。举例来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分析。而现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把前条(172条)当作了“行为模式”,把后条(202条)当作“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误差的根源在于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的性质,而错误地把两个有关联的法律规范当成了一个法律规范。本文认为,不宜按这种理解进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原因在于:第一,如果按此种理解,则我们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无限制地扩展下去,进入法律规范间关系的分析领域,而有关联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还可能存在于多个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以及此种分析完全可能是“跨文本”的。第二,并非所有关于权利义务性的规定都有相应的责任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按照通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会得出结论:相当多的“法律规范”由于缺少“法律后果”,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与法律规范是占主要成分的法律要素的事实不符,是不妥当的。其实把没有责任性规定视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命令说”的观点,“奥斯丁认为,不完善的法律,例如没有制裁规定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是不具有命令特点的法律。”[14](P15)“命令说”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为自然法传统所不能接受,也为奥斯丁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批判,足见强调责任性规范为法律逻辑结构的必需组成部分的观点有片面性。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与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电商带来的经济发展动力是惊人的,同时也伴生了许多产品质量问题。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已然无法适应电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现代化思维,借鉴域外 经验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资源,创新监管手段,形成多元主体、多方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法律机制,以应对“互联网+”新常态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简介:万子芊(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

“治理现代化”概念源于国家政治学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不仅赋予“治理现代化”以目标理性,亦赋予其以工具理性。电商使得销售等商务活动得以高效进行,但作为新型业态,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了新课题。

二、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

在电商产品质量现状令人堪忧的情形下,我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现状也不容客观。在立法方面,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是规制线下交易中的交易主体和环节,专门针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层级规范呈空白状态。在执法方面,短期政策监管大行其道,监管部门间责权不明,监管忽视了电商特性,“传统的产品质量治理机制出现断档和失灵”①。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依法治国则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不仅为我国监管电商产品质量问题带来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们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应对电商特性对产品质量监管提出的挑战。

三、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之建议

“国家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会的自我治理以及与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现代化这一工具理性的引导下,社会共治是完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的基本导向,即必须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产品质量监管。

(一)形成政企结合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主体

电商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使得判断产品质量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一环节十分困难,现实中出现各部门监管重叠、不协调的现象。本文认为为了消弭“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境,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突破传统以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环节为划分标准的权力划分方式,设立一个综合性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从“摇篮到坟墓”均由具体的特定机构管理,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力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现象。此外,由于网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国还应明确属地查处监管原则,明确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权的地域划分。

(二)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

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量对站内经营者资质审查态度暧昧,流于形式,这给产品质量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本文认为我国应健全电商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交易平台中的企业主体采取强制工商登记,个人采取强制个体工商户登记,完善工商经济户籍库;对于跨境电商,要实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制度,这不仅使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有迹可循,亦“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经营实力的小型网商,提高产品质量”③。

(三)明确交易平台谨慎质量信息审查义务

在电商领域,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商品获取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其他机制的介入,产品交易双方无法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逆向选择的例子――柠檬问题”④,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就要将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告诉消费者。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赋予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以质量信息审查并及时删除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在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时,明确交易平台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履行质量管理义务。由政府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审查――删除”义务,平台监督站内经营者发布真实质量信息,构建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闭环系统。

(四)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社会主体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与政府机构相比,第三方机构有更深厚的专业能力,更完整的测试条件,更积极的执行 措施 ,我国应完善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质量认证法律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仿效我国台湾地区经验,⑤建立第三方机构主导作用下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量认证,把网络销售的信用记录添加至产品质量认证中,保证认证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励电商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业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三方的监管博弈可知,质量认证中的’寻租’行为与政府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因素有关”⑥,为了防止企业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寻租行为,我国还应通过政府介入第三方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以进行认证后监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电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监管法律机制

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要实现质量监管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就必须建立多方合力参与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

1.建立电商产品追溯机制

在电商中,所有网络行为都被记录,物联网能够对流通领域的所有数据进行全线监控,交易环节数据化实际上是为产品质量监管助力,但由于现有监管模式无法有效衔接线上线下信息,产品溯源出现困难。本文认为,单一的政府监管部门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产品溯源的大数据需求,一方面,我国应在实行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基础上,借力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利用其主体标识和物品编码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开放数据资源,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电商产品追溯体系,将执法措施落到实处,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 2.建立风险预警下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发展出的预防模型的核心问题就是给定最优的防预水平后设计法律规制以实现之”⑦,但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事后回应层面,欠缺风险预警机制,因此对于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应从被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向注重产品质量风险预警转移,完善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将交易平台的质量信息、站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和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汇总,建立电商产品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预警与行业质量分析,从而从源头预防产品质量问题,实现风险管理。通过优化产品质量信息资源配置,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产品质量监管从微观低效中解放出来,提高监管效能。

四、结语

传统商务模式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在电商领域同样存在,但植根于传统实体商务模式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使得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尴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则祥”,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孤军奋战,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引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形成多方参与、各负其责、互联互通的电商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商市场主体行为,建设法制化电商发展环境,引导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黄培东.探索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②徐晓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县域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方向[J].领导科学,2014(9).

③孙占利.电子商务法[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

④__德.市场机制与产品质量发展[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国台湾地区的SOSA(台北市消费者电子商务协会)设立有优良电子商店标章和资讯透明化电子商店信赖标章,作为电子商务认证标志.

⑥刘长玉,于涛.绿色产品质量监管的三方博弈关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产品质量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D].复旦大学,.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 总结 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 网络技术 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 报告 ,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 渠道 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 财经 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10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宝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7]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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