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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怎么写初中

发布时间:2024-07-10 21:03:55

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怎么写初中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其实来来去去都是这些问题了,说了十几年都是这些东西,想要新颖其实很简单,你从中国社会的历史根源去探讨个税改革的问题和建议就可以了,因为个税的改革涉及到中国贫富阶层利益分配的问题,这样你的论文就变成阐述下面几个问题: 1、中国当前贫富阶层的划分 2、个税改革主要触动哪部分人的利益,如果该部分群体是当权者,个税改革前后对他们利益的影响。 3、个税改革会遇到的阻力及如何在有限的平衡利益的范围内改革成功。 纯粹扯谈,仅供参考。

新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前制度规定在核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意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所以必须对所得税会计中的各种方法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比较和认识。 一、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应纳所得税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利润表。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时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按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纳税影响时,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两种方法。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引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本期可抵扣差异发生额-本期应纳税差异发生额)×税率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计算得出的数据,做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的关系   我们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两者的差异。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1 两种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2 两种方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含义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应是本期的发生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其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则是本期发生和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3 损益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   三、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几种核算方法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理论上讲更为科学。然而从会计实务的角度上讲,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过程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渐趋复杂,理解难度加大。企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深刻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及其相关的概念。   对于所得税的处理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是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的正确计算。    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协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捐赠支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等等,都有其扣除的标准。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均可在有关损益科目中列支,所以税法与会计规范之间亟需进一步理顺。减少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    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②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确认了一系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通过备抵计价账户对其进行调整。   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能力进行方法的选择,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核算程序最为复杂,也使得会计信息变得更加难以理解。无疑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得税相关问题的探讨论文怎么写

1、目前个人所得税制 (相关规定、如何计征、个税的作用:调节收入差距,劫富济贫) 2、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收入者偷税严重造成纳税事实上贫富不平等,个税只征穷人,征不到富人,达不到立法目的。 (2)起征点 (3)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4)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存在的问题(5)其他 3、解决方法及建议 (1)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2)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推行代扣代缴全员明细申报。 (3) 适应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目前对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的管理:相关条文及具体规定。 今后应加强的方面: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4)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5%(含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 [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

新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前制度规定在核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意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所以必须对所得税会计中的各种方法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比较和认识。 一、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应纳所得税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利润表。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时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按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纳税影响时,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两种方法。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引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本期可抵扣差异发生额-本期应纳税差异发生额)×税率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计算得出的数据,做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的关系   我们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两者的差异。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1 两种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2 两种方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含义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应是本期的发生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其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则是本期发生和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3 损益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   三、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几种核算方法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理论上讲更为科学。然而从会计实务的角度上讲,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过程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渐趋复杂,理解难度加大。企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深刻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及其相关的概念。   对于所得税的处理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是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的正确计算。    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协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捐赠支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等等,都有其扣除的标准。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均可在有关损益科目中列支,所以税法与会计规范之间亟需进一步理顺。减少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    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②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确认了一系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通过备抵计价账户对其进行调整。   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能力进行方法的选择,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核算程序最为复杂,也使得会计信息变得更加难以理解。无疑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论文

从会计与所得税的差异入手,会计确认收入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以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前制度规定在核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意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所以必须对所得税会计中的各种方法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比较和认识。 一、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一)应付税款法是将应纳所得税全部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利润表。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于理解和应用。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所得税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时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按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税款”。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纳税影响时,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两种方法。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引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本期可抵扣差异发生额-本期应纳税差异发生额)×税率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计算得出的数据,做会计处理时,借记“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的关系   我们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两者的差异。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1 两种方法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2 两种方法下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含义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应是本期的发生额。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其期末期初余额之差则是本期发生和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3 损益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   三、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几种核算方法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理论上讲更为科学。然而从会计实务的角度上讲,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演进过程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程序渐趋复杂,理解难度加大。企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深刻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及其相关的概念。   对于所得税的处理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是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的正确计算。    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协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捐赠支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等等,都有其扣除的标准。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各项支出均可在有关损益科目中列支,所以税法与会计规范之间亟需进一步理顺。减少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    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②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确认了一系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通过备抵计价账户对其进行调整。   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能力进行方法的选择,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核算程序最为复杂,也使得会计信息变得更加难以理解。无疑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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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论文

你可以去中国文迅库看看,也可以去中国知网啊,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国内外研究状况其实很好写。。 你的毕业论文会有20个以上国内外的参考文献。。你写的论文题目是《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国内研究的现状就是你要详细介绍你的20个国内参考文献的主要思想以及作者所用的一些方法,现在该论文对你所研究课题研究到哪一个程度了。。每个文献你都介绍一下,就行了。。。 国外的研究状况一样也是这么写。。。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至于具体论文怎么写,在网上参考一下吧,然后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写。。。。开题报告的严格程度不如论文,不必要花很多时间,可以把时间用在毕业论文正文上。。。。手打。。。。如有帮助,请采纳!!!如有不懂,可以继续问。。我也是去年写的论文。。优秀通过。。。祝你好运。。

从会计与所得税的差异入手,会计确认收入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以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内容提要: 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   关键词: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  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35、35、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  (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  (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  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  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在征收管理机关内部(包括国、地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给新税法的实施带来阻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并未对利用此项目避税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质和适用税率的认定,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等事项的界定和惩罚并不明确。可见,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制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新税法仍未明确对职工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统一征管口径的问题。同时由于对职工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使以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也同样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福利费扣除问题  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会计上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福利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仍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和新会计准则的不相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迟迟未出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在此目录出台之前,企业难以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应先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各项税收优惠项目执行标准仍未推出。因此,企业将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存在的问题:一是大型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而是减少原材料外购量,那么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门认定项目,企业再进行投资改造,然后竣工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是先进行投资改造并竣工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管理部门认定项目,前后跨年度,那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认定,也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问题  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项政策比之于原来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概念、范围还是研发区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需要解决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的问题。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新税法及相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  4、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问题  新税法中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以前购买的设备需如何执行?另外,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但是此规定目前尚无法操作。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未明确具体范围。  5、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大多不对外销售,而是继续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确认相关收入、价格、产品的计量等,是制订优惠目录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核定征收企业及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但是,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申报问题  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笔者认为,从1994年以来,由于没有对企业清算进行明确的征管规定,大部分企业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管理,企业注销时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二、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  1、细化计税办法  (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  (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  (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  (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  (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  (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  1、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  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明确工薪扣除标准  (1)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  (2)对工薪“合理性”制订量化指标。比如,日本所得税法对企业前几位董事兼股东的工资薪金水平有明确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全体雇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水平;美国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  (3)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证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  笔者建议,2008年在规定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先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计提结余额中列支,到计提结余额使用为零以后,再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进一步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  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纳税调增的工挂结余、已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及已做纳税调增的投资损失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过渡衔接的问题。  (三)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  1、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  (1)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如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辅分离优惠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优惠政策的执行时效问题等,需尽快加以明确。  (2)区分轻重缓急,针对目前新税法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急需解决和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快出台相关优惠判定标准,以便于基层在操作时有章可循。如,研发费用列支范围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2、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出调整,但相关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在季度申报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审批、审批的程序等,应尽快明确。  3、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因为涉及跨期结转抵免及专用设备持续使用监管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内进行跟踪管理,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表,对该类抵免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  (四)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  新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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