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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8:11:42

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研究论文

唐宋变革论”者主张唐宋之际的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就阶级关系的变动而言,诸家意见各不相同,大致似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一、唐代门阀士族地主仍占统治地位,推行部曲佃客生产制,唐宋之际,衍变为官户统治和客户佃农生产制。二、唐代是中世封建社会,佃户被束缚在土地上,是典型的农奴,宋代开始“近世”,佃户与地主是平等的经济关系。三、汉唐间是奴隶生产制,宋代开始确立中世庄园农奴制。由此可见,唐宋变革论的观点涉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说唐代是古代奴隶制一条,本文略而不论。自唐初建国至南宋灭亡,其间长达六百余年,如果以唐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北宋后期乃至南宋时的情况相比。在长达四、五百年内,确是存在巨大差异。假使将中唐后的情况与五代及宋初相比较,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比唐初与唐末的差别更显著。陈寅恪先生说,唐史可以分前后二期,分野在唐朝中叶。“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1]所言极为中肯。现在,只就唐宋变革论所涉及地主与农民两大对立阶级的状况略抒浅见如下。一、 关于唐代门阀土族阶层地位的估计主张门阀士族在唐代仍占统治地位的主要依据是:一、士族把持朝政,唐代宰相三百六十九人,崔、卢、李、郑四姓占六十六人,其中崔氏有二十三人。二、唐代门阀士族经济实力的雄厚基础是封爵食邑制。三、士族重视族望、谱牒与婚姻,山东士族甚至不屑于与李唐皇室通婚。众所周知,汉魏之际逐步形成并在西晋正式确立的门阀士族制度,有九品官人法保证士族政治上作高官、清官的特权,占田制和荫客荫户制使士族占有大批田地,免除赋役,庇荫亲属,奴役众多劳动者,享有经济上的种种特权。士族重视官、婚、望,以保持其合法世袭特权。然而,门阀士族地主的盛世并不长,经过农民战争的打击以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不断火并,士族地主们的政治、经济实力逐渐丧失。唐朝不再存在九品官人法和占田荫客荫户制,士族没有了世袭特权。太宗贞观时修《氏族志》,高宗显庆时编《姓氏录》,既是压抑正在衰颓中的旧门阀士族势力,同时又是企图通过立法培植新的门阀士族。然而历史的发展已使唐代不再具备门阀士族再生的社会条件,所以在唐朝始终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新门阀士族。只是在唐初,旧门阀士族地主仍有一定的潜在力量。七姓十一家自为婚姻,便是具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体现。尽管如此,旧门阀士族地主没有因此壮大门楣,起死回生。说唐代门阀士族始终存在,有很大政治、经济特权,是经不起检验的。据统计。崔、卢、李、郑四姓在唐代任宰相者九十三人次,而在唐前期任相的是二十九人次(崔氏十一人,卢氏二人,郑氏一人,包括皇室李氏在内的李氏十五人),其余六十四人次均在中唐以后。如此看来,难道是门阀士族实力在唐后期有了复兴?若然,其政治和经济基础何在呢?有人说唐代藩镇也是门阀士族,这种“士族”与两晋南北朝以至唐代的旧门阀士族怎么能等同视之呢?说封爵食邑制是唐代门阀士族力量强大的经济基础,同样难以令人信服。王公贵族衣食租税早在西汉已很盛行,而史学界没有人认为那时存在门阀士族。唐代封爵很滥(中唐以后尤甚),食邑根本无法与汉、晋时代相比。何况唐代有封爵和食实封的人大多并非门阀土族地主,那些食封之家在唐玄宗时改向朝廷领取封户租谷,不能再派人直接向封户索取,正好标志着食封制的蜕化。因此,封爵食邑制在中唐后已显著走向衰落。当然少数残余现象长期存在,直至北宋前期仍未完全消失。如果认为唐后期四姓担任宰相者多,是有封爵食邑制为其经济基础,显然并不符合历史真相。若再由此推论,认为门阀士族地主在中唐后曾经复兴,那就更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人们乐于引用南宋郑樵和王明清的言论,说明唐代旧士族的力量始终强大。特别是郑樵所说,隋唐以上“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五代以后谱书散佚,其学不传,用以证明谱学与门阀士族共存亡。实际情况并不尽然。谱学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表明它并非门阀土族地主所专有,唐代主要官修谱牒在《氏族志》和《姓氏录》之外,还有《姓族系录》和《元和姓纂》等,在“冠冕之家,兴衰不一”[2]条件下,官修姓氏书有如柳芳所说,“凡四海望族则为右姓,不通历代之说,不可与言谱也。”[3]官谱不究血统渊源,明显不同于士族谱。贞观氏族志草稿说,“营户、杂户、慕容商贾之类虽有谱亦不通”,许敬宗嫁女给奴隶出身的禁卫大将军钱九陇,为钱氏“曲叙门阀”,[4]说明唐初以来诸色人都各有谱牒,谱学内涵已有了重大变化。官谱在中唐后已很少修造,私谱修撰却是方兴未艾。颜真卿撰《颜氏世系谱序》,于邵写《河南于氏家谱后序》,[5]大宦官仇士良同样有家谱,[6]众多宗法性的家谱并没有因唐末大乱而废弃。洛阳周氏避乱徙广陵,“谱牒存焉”。[7]由于私谱的广泛存在。才使通晓谱学的吕夏卿在北宋时有可能撰写出唐代世系诸表。北宋前期,江西欧阳修、四川苏洵都在分房编修族谱,仍采用中唐以来的传统修谱方案。[8]苏洵说,唐宋之际谱牒暂废原因,一是官僚士大夫不讲,二是新贵们不愿谈及贫贱的祖先。王安石撰许氏世谱,自曹魏许据以下直至北宋仁宗时之许元等人。——胪列名字官称[9]。如果唐末以后不存谱牒,他决不可能源源本本编写谱牒。可见强行把谱学兴衰与门阀士族地主的盛衰划上等号,显然缺乏说服力。姓氏中之地望、族望原是门第之象征。南北朝时期,同一门望之中还区分高下等第。唐代门阀士族衰颓,分居各地同一宗姓之人只是沿用旧望,已无多大实际意义。唐人刘知几说门望多伪,“碑铭所勒,茅土定名,虚引他邦,冒为己邑”,[10]袁氏系于陈郡。杜氏称之京兆。北宋宋祁说,唐人所好,“言李悉出陇西,言刘悉出彭城”[11]。南宋赵彦卫也说,唐人“推姓显于一郡者谓之望姓,如清河张、天水赵之类。世人惑于流俗,不究本宗源流,执唐所推望姓,认为己之所自出,谒刺之属显然书之”[12]。大量事实表明,郡望遗风在我国长期残存,显然不能以之为门阀士族兴盛的证据。以四姓“男女婚嫁,不杂他姓”,皇室也难以与之通婚娶[13],证明门阀士族势力至晚唐时仍很强大,亦不稳妥。事实上,唐初以来不少新兴勋贵都与四姓通婚,唐睿宗、玄宗、肃宗、德宗、顺宗、宣宗的女儿都曾出嫁崔氏、卢氏子。公主出婚其他旧族子弟为数更多。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唐高宗以来,公主出嫁时,“以贵加于所尊”[14],竟让舅姑降礼答拜,公主身死,丈夫要服丧三年[15]。类似情况,自然会导致旧士族家庭的强烈反感,何况李唐政府曾宣布四姓为禁婚家,他们由于政治上的衰败和社会生活中长期产生的积怨,再加上公主倚仗皇威,羞辱舅姑与丈夫的行动.出现不愿与皇室联姻的情况并不足为怪。那么,对于唐后期诸旧族人士所拥有的实力该如何看待呢?我认为正确认识衣冠户的登场是解决这一疑难问题的诀窍。衣冠户正式取代了门阀士族。成为宋代官户的前身。众所周知,门阀士族在其盛世合法享有免役特权。随着其衰败,免役特权就消失了。唐初以来,只有五品以上高官依法豁免其家赋役,这批人中固然有的出身旧门阀士族,而更多的人却并非如此。某些家庭连续几代为高官或宰相,却并没有跻身于门阀士族。唐代前后三百年间,所有新进人士没有一个姓氏被社会上公认为门阀士族,比诸两晋南北朝时期常有一些姓氏崛兴加人士族行列的状况大相径庭。门阀士族的不景气实在是昭然若揭。当然,旧门阀士族诸姓氏在唐代并没有消失,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还相当强大,即使经过唐末农民军的大扫荡,在五代十国时以及赵宋统一南北后,从《太平寰宇记》所列宋初诸州郡的郡姓,从《宋史》列传中,都不难发现南北朝以来很多门阀地主的后裔在宋代(尤其是北宋)并没有亡绝。神宗时,王存编修《元丰九域志》不列郡姓,书成上表时,特别说明“氏族所出”,已“非当世先务”。它说明姓氏学的衰微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不能认为唐末社会大乱以后便不复存在了。门阀士族长期崇尚儒家经学,有文化素养。在他们失去政治、经济诸特权后,被迫参加科举考试。赵郡李德裕自称其祖父李栖筠在玄宗天宝末,以仕进无他路,参加进士试以步人仕途。事实上,当武则天执政以来,河南郑繇、郑遂初,河北崔日用、崔沔、崔浞,关中韦虚心、韦述等旧族子弟业已纷纷参加进士考试,只是在天宝以后,旧族子弟举进士者为数增多。德宗贞元以来。宰相多以翰林学士充任,而翰林学土常由进士出身。人们注意到范阳卢氏在德宗以后中进士者一百一十六人,旧族崔氏也存在类似现象,与其把这类情况说成是门阀士族势力的强大,毋宁说是旧士族子弟所采取的应变措施。隋唐之际创建的科举制,进士科最受重视。所试时务策与诗赋。并不是旧门阀士族地主子弟所熟谙的通经明礼。他们既不能平流进取以致公卿,只好利用家传旧文化,随时应变以猎取名位。于是,他们和庶民地主的子弟同时趋向进士科应试,史家们通常称之为士庶合流。唐武宗诏书宣布,凡是进士及第者称为衣冠户,其家享受轻税免役特权[16]。进士及第便成为一种殊荣。必须注意,会昌诏书是在社会上已有不少冒牌衣冠户免役的情况下,才明文规定真假衣冠户的界限,法令不允许以假乱真,可以看出,衣冠户在此之前实际是早已存在了。衣冠户不考究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只看他是否进士中第。由是,同是衣冠户的人,他们原先各自不同家庭出身的界限消失了。组成了新的地主阶级阶层。我们决不能因为衣冠户中有的原是旧门阀士族地主的子弟,便断定衣冠户仍是士族地主,或者说衣冠户的存在,乃是门阀地主力量依然强大的体现。在地主阶级专政的时代,封建政权要不断从地主阶级中提拔统治人才,并给予一定的特权,科举选人适应了庶民地主力量壮大的社会需要,那些中了进士的衣冠户。不论他们原来的家庭出身如何,“既恃其不差不科,便恣其无畏无忌”。[17]即使在混乱的唐末五代十国时期,衣冠户依然合法存在,宋人张纲的远祖在南唐时,“尝以衣冠户携是书(指唐朝告敕)免充军名。”说明十国的江淮以南地区,也同样存在衣冠户。[18]赵宋建国后的五、六十年内。随着科举制的发展,每年经由进士科入仕的人数成倍地增长。宋真宗时,衣冠户名称尚见于史册[19],仁宗以后,正式为官户(品官户)所取代[20]。因此,宋初编撰《刑统》,其中所说官户,仍只是沿袭唐代属于奴婢贱人的性质。显而易见,唐宋变革论者关于旧门阀士族消失于唐末,宋初已出现新官户的论点,很难令人折服。二、唐代部曲与佃农说唐代是农奴制时代,便要讲清楚广大农业劳动者是被束缚在地主土地上耕作,子孙世袭,可以买卖,但却不能任意屠杀。部曲佃客生产制的主张者以为部曲、佃客是典型的农奴。事实上,唐代的部曲和佃客身分不同,他们之间差异很大,是否农奴,需要逐一验证。唐代部曲的定性资料,集中记载于《唐律疏议》中,它表明部曲原则上由奴婢放免而来,是私家所有,身系于主的贱人(家仆)。他们不像奴婢那样是主人的资财,但可以由主人变相买卖,主人强奸部曲妻女无罪,可以随意将所放客女及婢留为妾。反之,部曲奸主,纵逢国家大赦,也不许宽恕赦原。只有主人谋反逆叛要颠覆国家政权时,才允许部曲告主。凡此种种,说明部曲对主人有强烈人格隶属关系。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部曲和农业生产有着具体的联系。唐前期的部曲既不受田,也不纳课,律疏的有关记载,或是西州出土文书,乃至其他史书所记,都未见部曲和土地有什么联系,更谈不上被束缚在土地上耕作。既不参加农业生产,自然不能说他们是农奴了。史籍往往是部曲、奴婢并称,通常被用于从事家务劳动,纵使个别部曲参加过农业生产,就其整体而言,很难说他们是依附农民,而只能说他们是合法的封建依附者。中唐以后,部曲数目更为减少了。顺便指出,当时社会上被视为资产的奴婢.其中确有一些被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但并不能称之为农奴,何况奴婢用于农业生产在全社会中所占比例极小。社会历史的发展很不平衡,除了奴役严重的奴婢而外,有的奴婢在中唐后发生了分化,出现了雇佣现象,甚至开始涌现依附关系甚强的人力、女使。到北宋中叶以后,人力、女使的数量有了较大发展。这样的一批人,同样也并非农奴。所谓部曲佃客制的佃客在唐代是否农奴呢?回答也是否定的。毋庸讳言,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过类似于农奴的法定田客,他们父子相承,身分卑贱,必须经过放免才能为良。这类田客在唐代早巳不再存在。《唐律疏议》卷27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唐初以来官私田地出租已相当普遍。官田通常包括职分田、公廨田、驿田、屯田等,佃作者是“人”(民),不是贱隶。史称职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21]西州出土开元十九年(731年)文书记公廨田、职田, “不得抑令百姓佃食”。可见租佃官田者是“民”、“百姓”。私田出租同样是“令人佃作”。天宝十一年(752年)诏云:“王公百官之家”,广置庄田,“别停客户,使其佃食。”[22]说明租佃官私田地的是乡村下户和客户,他们都是良民。安史之乱后,代宗敕令所有在各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23]一律编附当地户籍,征调赋役比当地居民(土户)减半。住在庄荫家的客户仍是百姓齐民。其后,豆卢革说,他在“鄘州虽有两三处庄子,缘百姓租佃多年”,他曾“纵田客杀人”[24],这都说明租佃的田客仍是百姓。封建社会里地主占有大量田产用以剥削少地无地的农民,这是中外历史上所共有的。在我国,不仅唐代没有,即使汉魏六朝时也并不存在西方中世纪那样的农奴制。唐代的佃农比以往的田客荫户更存在着显著差异。一、唐代佃农(包括半自耕、半佃农)不是贱口,他们和庶民地主在名义上所尽义务和享受权利相一致,而以往的田客只注地主家籍,是法定的贱口。这一巨大变化和门阀士族在隋唐之际的地位密切相关,从隋代依豪强为佃农的浮客到中唐时广泛发展的客户佃食制,标志着门阀士族的衰颓和彻底崩坏。二、唐政府对地主的佃农人数没有任何限制,而在过去,对田客人数有着明文的具体限额和等级规定。三、自唐睿宗、玄宗以来,官府公开允许各地按照本乡原有习俗发展租佃关系。此乃史无前例的创举,它反映全国范围内的租佃早已自发地盛行。所以,玄宗天宝诏称“远近皆然,因循亦久”。租佃方式的千差万别,充分体现了辽阔地域内各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唐五代两税法时期,朝廷不再限制土地兼并,土地集中由是更为加剧。晚唐时,有人揭示说,民有五去,包括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25],可见很多佃农乃是破产农户。唐代佛道盛行,寺观占有大量田地,通常由僧俗劳动者(佃入。即种田人)从事耕耘,西州出土文书中的“佃人”也肯定包括了佃农在内。江南潭州大沩同庆寺, “僧多而地广,佃户仅十余家”,诗僧齐己即是佃户胡氏子[26]。可见寺观与世俗地主一样,租地者常为贫苦百姓,而不是过去那种只注家籍的卑贱田客。吐蕃占领河西时期,敦煌出现了一批寺户,这批人看不出与北魏“遍于州镇’’的寺户有何前后承继与演变之痕迹。[27]敦煌寺户因缺乏牛粮种子向寺院有关负责人借麦。他们身分世袭,地位低下,却自有一定经济。[28]其时,吐蕃尚处在奴隶制时代,敦煌寺户很可能是其势力进入河西后,汉蕃文化合流的产物,他们也并非是奴隶。在张议潮收复瓜、沙等地后,不再见寺产名称’新出现的常住百姓,其地位较寺户有所提高。在江南朗州桃源观,“有观在山,有户在疆”,天宝中,敕取近三十户,“蠲免租赋,永充洒扫。”[29]诸如此类的寺观户并非是直隶于寺观的农业劳动者。说唐代是农奴制,宋代是租佃制,其主要依据除了部曲、佃客外,还有陆贽所说:“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30]如果说这里描述的租佃劳动者是农奴,那么,北宋苏洵也曾概括说:富家地多,“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31]苏轼亦云:富户“役属佃户,有同仆隶。”[32]被视为“奴仆”、“奴隶”的佃农与陆贽所称“私属”性的佃农到底存在什么根本性差异呢?说宋代是契约租佃制,唐代是农奴制,也是说不通的。早在汉代,中原内地已有契约租佃,[33]在混乱的十六国时期也并未停废。[34]现在已发现西州大量唐前期的租佃契,敦煌出土了唐后期的租佃契,怎么能否定唐代存在契约租佃呢?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十二月,诏令诸路所在旷土召人佃种,“明立要契,举借种粮,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35]这是赵宋最早提到租佃契约的记载。然而,有更多的租佃关系并未明言立有契约,我们不能由此否认存在契约。李唐屡次发诏令依乡原例出租荒废田地,这在赵宋亦不乏其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被虏人户所抛下田产,许诸色人住佃。 “本县量给牛粮种子及功力,依乡原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36]分成租原则上是以契约为依据的。唐朝建国后,轻便的曲辕犁开始取代以往笨重的长辕犁。全国各地生产发展虽不平衡,但地无分南北,包括半自耕、半佃农在内所有编户齐民原则上不许随便迁居。众多破产农民常不顾禁令四出奔逃,以往括逃通例是就地落籍为民,从事农业。自玄宗开元中括客以后,客户正式合法存在。人们乐于引用宋仁宗天圣时,针对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地区的田客不能随意起移,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37]用以说明宋代佃客有迁徙自由,不同于唐代农奴式的佃客固定在土地上。我们认为唐代的客户含义与宋代不尽相同,但其中大部分无疑是佃农。唐代不见有客户随意迁徙的资料,也没有不许迁徙的记载。即使在宋代,上述诏敕也只能说明江淮以南的自由迁徙,华北广大地区亦无明文记述。作为国家编户的唐代佃农大概难以随意迁徙,地主的压力和国法都是不轻易允许外迁的。封建时代的劳动者对于各种类型的拥有土地的地主。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唐代和宋代的佃农同样也不能例外。这并非是将唐、宋间的租佃关系凝固化和等量齐观,但可以肯定,唐、宋间的佃农不是农奴与自由佃农的差别,即使同样在唐代或两宋,由于国土辽阔,各地区乃至同一地区之内,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大致说来,唐前期的广大农民有耕地者较多。中唐以后,破产农户转为佃食客户的人数大增。唐、宋时期,仍然有少数使用奴隶耕作。就是使用佃农劳动,各地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唐、宋之际川、陕一带的客户便是世代相承,不能随意转移,甚至随田买卖,客户身死,其妻不能任意改嫁,子女婚娶也常受主人阻挠。凡此种种,体现了租佃制发展不平衡状况。其后。元代有随田佃客,明清时,不少地区存在佃仆制,从而也可说明笼统地强调宋代佃农已如何自由,甚至说成平等的经济关系,是不恰当的。总之,唐、宋变革论者认为唐、宋之际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内部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观点,在我看来,还不如唐中叶变革说有力,因为旧门阀士族地主的退出历史舞台,衣冠户的登场.体现了地主阶级上层的重大变化,至于地主阶级中数量最多的庶民地主在均田制崩坏以后,人数已显著增多,在唐、宋之际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更。农民阶级方面,广大民众贫困破产。日趋沦落为佃食客户,也是肇始于唐代中叶。手工业者的服役。也是由唐初的番役制逐渐衍变为中唐以后日趋广泛的纳资代役及和雇制(同时也有现役制并存)。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婢,同样是在中唐时开始出现了雇佣现象。往后的历史发展,北宋时,官户取代衣冠户,佃农客户广泛取代了唐代土客对称的客户。北宋中叶以后,农业与手工业中的雇佣现象更为广泛。这些当然也是变化,但唐、宋之际并不是阶级关系的巨大变动时期。阶级关系而外,诸如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衍变为两税法,募兵制的全面确立,官制中使职差遣的盛行,科举制逐渐成为人仕主要途径,如此等等,其重大变革都发生于唐代中叶。唐、宋之际虽然继续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其性质也都不如中唐变革那么深刻而有重大意义。原载《中国唐学史会论文集》,三秦出版杜,1989年,西安--------------------------------------------------------------------------------[1]《论韩愈》.载《金明馆从稿初编》第296页。[2]《全唐文》卷236柳冲《请修谱牒表》。[3]《新唐书》卷199《柳冲传》。[4]《旧唐书》卷82《许敬宗传》。[5]分别见《全唐文》卷337.卷428。[6]《全唐文》卷790郑薰《仇士良神道碑》。[7]《全唐文》卷885徐铉《周公(廷构)墓志铭》。[8]《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7《欧阳氏谱图序》;《嘉佑集》卷13《谱例序》。[9]《王临川集》卷7《许氏世潜》。参看《宋史》卷299《许元传》。[10]《史通》卷5《邑里》。[11]《新唐书》卷95《高俭传赞》。[12]《云麓漫钞》卷3。参看《十驾斋养新录》卷12《郡望》。[13]《新唐书》卷172《杜中立传》。[14]《册府元龟》卷59《兴教化》。[15]《旧唐书》卷147《杜悰传》。[16]《文苑英华》卷429《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17]《文苑英华》卷669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18](宋)张纲《华阳集》卷33《题祖诰》。按《宋史》卷390《张纲传》.纲是两宋之际的人。[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5天禧四年(1020年)正月辛未。[20]《宋史》卷377《王庠传》。参看王曾瑜《宋朝的官户》.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21]《通典》卷35《职官·职田公廨田》。[22]《册府元龟》卷495《田制》。[23]《唐会要》卷85《籍帐》。[24]《旧五代虫》卷67《豆卢革传》。[25]《全唐文》卷804刘允章《直谏书》。[26]《五代史补》卷2《僧齐己》,“仅”疑为衍字。[27]《魏书》卷114《释老志》。[28]参看《敦煌资料》第1集,第885 388页。[29]《全唐书》卷761狄中一《桃源观路基界记》。[30]《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31]《嘉佑集》卷6《田制》。[32]《东坡奏议》卷2《给田募役状》(元丰八年十二月)。[33]《汉书》卷29《沟洫志》。[3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103、105页。参看胡如雷《几件新疆出土文书中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文物》1978年6期。[35]《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2《农田杂录》。[36]《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46《逃移》。[37]《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24《农田杂录》。

呵呵,这都是那个时候的成就,下面概说部分会让你更好的认识魏晋南北朝刘徽提出计算圆周率的正确方法 刘徽,魏晋时期著名数学家。曹魏末年,他撰成《九章算术注》9卷,提出了计算圆周率的正确方法——割圆术。《九章算术》说“周三径一”,即圆周率的近似值为3。刘徽认为这太不精确,指出“周三径一”不是圆周率,而是圆内接正六边形的周长与直径的比值。刘徽发现圆内接多边形的边数无限增加时,多边形周长就无限逼近圆的周长,从而创立割圆术,他说:“割之弥细,所失弥少,割之又割,以至于不可割,则与圆合体而无所失矣。”刘徽从圆内接正六边形算起,相继算出正十二边形、正二十四边形,直至正九十六边形的边长,求出正一百九十二边形的面积,得出圆周率为3.14的结论。后来,他又计算出圆内接正三千零七十二边形的面积,得到了更精确的圆周率,即圆周率为3.1416。刘徽运用了初步的极限概念,并提出了割圆术,这在当时世界上是最先进的。 祖冲之 祖冲之(429—500),我国古代杰出的数学家。字文远。河北涿鹿(今河北涞水县北)人。西晋末年,祖家从北方南迁。他曾任刘宋南徐州(今江苏镇江)刺史从事,娄县(今江苏昆山)县令;萧齐长水校尉,掌管禁卫军守卫京城。曾写过《安边论》,建议齐明帝“开屯田,广农殖”。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在自然科学方面,尤其是对圆周率数值的精确计算。祖冲之是世界上著名的大科学家。他的彩色大理石雕像镶嵌在苏联莫斯科大学“世界大科学家陈列”的走廊上。 祖冲之最突出的贡献 祖冲之是大科学家,在数学、天文历法、机械制造方面都有巨大贡献。他33岁时提出的“大明历”,是当时最先进的历法,纠正了当时通行的“元嘉历” 的误差。他重造了指南车,发明了千里船和水碓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他最突出的贡献是,在世界上第一次把圆周率的数值,精确地推算到小数点以后的第七位数字,即3.1415926和3.1415927之间。据《隋书·律历志》记载:“古之九数,圆周率三,圆径率一,其术疏舛。自刘歆、张衡、刘徽、王蕃、皮延宗之徒,各设新率,未臻折衷。宋末,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更开密法,以圆径一亿为一丈, 圆周盈数(过剩近似值)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七忽,朒数(朒,nǜ。朒数,不足近似值)三丈一尺四寸一分五厘九毫二秒六忽,正数在盈、朒二限之间。密率,圆径一百一十三,圆周三百五十五。约率,圆径七,周二十二。又设开差幂,开差立,兼以正圆参之。指要精密,算氏之最者也。所著之书,名为《缀术》,学官莫能究其深奥,是故废而不理。” 圆周率 圆周率,是圆的周长同直径的比率,通常用希腊字母“π”来表示。圆周率应用广泛,在天文、历法、机械等各学术领域,只要涉及到圆的问题,都要运用到圆周率。圆周率是永远除不尽的无穷小数。求圆周率精确的程度,标志着古代数学水平和科学水平所能达到的程度。 祖冲之计算圆周率精确数值比外国要早一千年左右 我国东汉时期的科学家张衡,三国时期的数学家刘徽等,计算圆周率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祖冲之继承前人的成果,把圆周率推算到3.1415926和3.1415927之间,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圆周率的数值,准确推算到小数点以后七位数字的杰出数学家。直到15世纪阿拉伯数学家阿尔·卡西才超过他的成果。但是,阿尔·卡西比祖冲之晚了近一千年。欧洲直到16世纪才由德国人奥托和荷兰人安托尼兹重新算出这一数值,他们比祖冲之晚了一千一百多年。 祖冲之收集和阅读了古代大量的天文、数学文献 在祖冲之以前,我国古代天文和数学方面的文献主要有:战国时期楚人甘德著《天文星占》八卷,魏人石申著《天文》八卷,后人把这两部著作合为一部,叫《甘石星经》,是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学著作。《夏小正》是战国时编成的一部历法书,基本上保存了夏历,即以冬至后二月为正月,比较符合一年四季的变化,是当时世界上最进步的历法。《周髀算经》编写于公元前1世纪前,《九章算术》西汉成书。《史记》中的天官书,记载了许多天文学现象。此外,秦朝有《颛顼历》,汉武帝时有《太初历》《三统历》,刘洪撰《乾象历》,张衡著《灵宪》。这些天文历法数学方面的文献,对祖冲之很有帮助。 圆周率数值的推算 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生产实践中,摸索出圆周与直径的比例,大体为三比一。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圆周率数值的推算也日益准确。从西汉刘歆到齐梁祖冲之,不少人为推算圆周率数值做出过贡献。刘歆(?—23),字子骏,后改名秀,字颖叔。任中垒校尉,整理文艺群书,对经籍目录学做出了贡献。王莽建新政权,歆任国师,后因参与谋杀王莽事件,事败自杀。通晓天文律历,著有三统历谱。刘徽,魏晋时数学家。魏景元四年前后,注九章算术十卷,撰九章重差图一卷,创造测望推算的方法。他的主要发明是用割圆木求圆周率,计算圆内接正3072边形的面积,求得圆周率为3.1416。何承天(370—447),南朝宋天文学家,东海郯人。元嘉时为著作佐郎,撰修宋书,未成而死。他博通经史,精天文律历,曾上表指出沿用的景初乾象历法疏漏不当,奏请改历,称元嘉历,对后世历法影响很大。贾思勰 贾思勰,我国古代杰出的农学家。山东益都人。在北魏末年当过高阳(今山东淄博市西北)太守。他研究前人有关农业的著作,搜集民谣农谚,访问有经验的老农,在实际生产斗争中作了细心的观察和比较,写出了《齐民要术》一书。该书是当时中国农业科学的总结,据此书我们得以知道当时农业科学的发达。该书所载,有现在还有用的,有可作为借鉴的。所以,这部书是我国宝贵的科学文化遗产。 《齐民要术》 《齐民要术》是我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一部农书。全书92篇,分为10卷,约11万字,包括农艺、园艺(蔬菜和果树的栽培)、林木、畜牧(家禽、家畜的饲养)、养鱼和农产品制造(如酿造、食品加工)及其他农业、手工业等;其中,农艺和园艺占了重要篇幅。从西周以来,我国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已经获得的知识和技术,在该书中都做了总结性的叙述。在农作物的栽培和种植方面,《齐民要术》强调“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书中记载了主要农作物粟、黍、稷的播种日期,介绍了怎样选种、浸种和给水稻催芽技术,以及轮作和套种的经验。该书在强调因地、因时制宜的同时,对土壤的改良和耕作技术(耕、锄等)也十分重视,提出要经常保持土壤中所含有的适量水分,增强土壤肥力,要利用农作物吸收养料的不同,进行作物的轮作、间作、混作和套作。应当指出,该书中提出了绿肥轮作的方法。当时欧洲还广泛实行轮换休耕的耕作方法,直到19世纪30年代以后,欧洲人在农业上才实行绿肥轮作制。在蔬菜栽培方面,认为应高度利用土地,生产上要粪大水勤。在果树种植方面,详细介绍了嫁接法。在家畜饲养方面,注意喂料和喂水。该书中还详细介绍了二十多种造酒的方法。该书引用有关著作156种,在我国农学史和世界农学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 郦道元 郦道元(?—527),北魏范阳涿县(今河北涿州市)人。为御史中尉,后任关右大使。雍州刺史萧宝寅反,被执遇害。性好学,注意地理学。搜集大量地理、历史材料,引用地方流传的神话和传说,写成了《水经注》一书。 《水经》 《水经》,我国古代地理名著,汉朝桑钦著。书中记述我国137条河流水道,系统地以水道为纲,记述其源流和流经地方,确立了因水证地的方法。 《水经注》 《水经注》,我国古代地理学名著,40卷。郦道元为《水经》作注而成。该书中水道增加到1250条,注文20倍于原书,引用书目多达四百多种,大大丰富了《水经》的内容。《水经注》系统描述了黄河、长江、淮河等主要水系的源流脉络、古今变迁及水利开发。并以水道为纲,记载沿河所经地区山陵、原隰、水文、气候、土壤、植被等自然现象,以及城邑、关津的建置沿革、兴衰过程,还有有关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神话传说等等,几乎包括所有历史地理的内容。在辗转抄录流传中,《水经注》的经文与注文出现许多混淆与舛误。清朝乾嘉学者对《水经注》进行了大量的校勘工作,如全祖望著《全校水经注》,赵一清著《水经注释》,戴震校《水经注》。近代杨守敬、熊会贞又著《水经注疏》,注明郦注征引故实,详述郦注所叙水道的迁流,订正全、赵、戴诸家校释,是一部有关《水经注》的很好的参考书。 《水经注》对三峡两岸猿声的描写 译成白话为:空旷的山谷里传来猿叫的声音,那样哀婉,久久不绝。打鱼的人唱歌道:巴东三峡巫峡最长,猿叫三声就使人泪沾衣裳。 图画说明 古代骨算筹 这是1971年陕西千阳县出土的西汉骨质算筹,是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算筹。算筹是我国最早的计算工具,早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当时除了骨质算筹外,还有木质、铁质、铜质等各种材料。人们计算时用算筹摆成横式、纵式两种。横式表示十位、千位、十万位……纵式表示个位、百位、万位……依次类推,纵横相间,便能表示各种数字。如果遇到“零”则不摆算筹,让这位数字空着,图中右侧的算筹表示的数字是1976。算筹在我国古代使用了近二千年,逐步被珠算所代替(一)概说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有名的乱世。为总结治乱兴衰的历史经验,自唐代以降许多史家和学者倾注精力对这一时期所遗留下来的资料进行整理和研究。其中成就较大的著述当首推《资治通鉴》。在这部编年体史书中,魏晋南北朝400年间的历史大事不仅被梳理得井井有条,而且司马光还通过“臣光曰”的形式表述了对一些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看法。《资治通鉴》之外,考察或涉及这段历史的著作还有宋人沈括《梦溪笔谈》、洪迈《容斋随笔》、程大昌《演繁露》、陆游《老学庵笔记》、王应麟《困学纪闻》、叶适《习学记言》,明人李贽《藏书》、《续藏书》等。明末清初学者王夫之的《读通鉴论》系统地分析、批判了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的成败得失。清代乾嘉学派是传统史学研究的高峰。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赵翼《廿二史札记》、王鸣盛《十七史商榷》等著作有许多条目涉及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在20世纪之前,历代学者对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不少成绩,但总体看来皆囿于循环史观,基本的路数不过是著史、考史和评史而已。中国的新史学在19—20世纪之交开始萌动。一批学者受到西方传来的各种进化史观、发展史观的影响,注意摆脱旧史学研究的羁绊而逐渐步入一个新的天地。整个20世纪,中国史学家不再甘心于整理国故,而是力图通过分析史料去寻找隐藏在历史表象背后的动因、联系和带有某种规律性的认识。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也因之翻开崭新的一页。20世纪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可以1949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可分为1901—1929年和1930—1949年两个阶段。后一个时期可分为1949—1966年、1966—1978年和1978—2000年三个阶段。20世纪初的30年,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具有由旧史学向新史学过渡的色彩。粗略统计,1901—19年发表的魏晋南北朝史论文不足90篇,著作仅为10余种,而且大部分论著的思想和方法都相当陈旧,基本脱传统史学的窠臼。当然,这一时期也有一些篇目是运用新史观进行开拓性研究的力作。梁启超在1902年曾文,论述中国自战国至清专制政治不断强化,“中间惟六朝时代,颇有贵族阶级”,“实吾中国数千年来社会一现象也”。然而经过分析,他认为总体上看“六朝时代,可谓之有贵族,而不可谓之有贵族政治。其于专制政之进化,毫无损也”①。这一观点至今仍颇具启发意义。此外,汤用彤《竺道生与涅�学》(《国学季刊》1925第12期)、容肇祖《述何晏王弼的思想》(《中山大学语言历史所周刊》1927年第12期)、鲁迅《魏晋风度及章与药及酒之关系》(《北新半月刊》1927年第11期)、梁佩贞《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政治中心》(《史学年报1929年第7期》、刘�藜《晋惠帝时代之汉族之大流徙》(《成大史学杂志》1929年第7期)、桑镐《汉魏之际尚与时代背景》(《中央大学半月刊》1929年第11期)等文,分别从宗教文化、政治、人口流动以及士风变迁角度对魏晋南北朝社会进行了考察,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20世纪30—40年代,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进入一个全面繁荣的阶段。20年间所发表的论文约为600篇,著作80余种,涉及的课题十分广泛:既有政治史、军事史,又有经济史、财政史、人口史、民族史以及宗教史、学术文化史和大族研究等等。若干种断代史、专题史的著作陆续问世,极大地提升了这一时期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整体水平。以出版先后为序,代表性的著作有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商务出版社,1930年)、容肇祖《魏晋的自然主义》(商务出版社,1935年)、范寿康《魏晋之清谈》(商务出版社,1934年)、陈啸江《三国经济史》(中山大学,1936年)、陶希圣、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商务出版社,1936年)、王伊同《五朝门第》(金陵大学,1943年)、贺昌群《魏晋思想初论》(商务出版社,1946年)等。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是一部110万字的宏篇巨著。该书分前后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突出各时期的重要政治斗争,叙述两晋南北朝政治的发展演变,属政治史。后一部分分别论列这一时期的民族分布及构成、社会组织、社会等级、农工商业、衣食住行、社会风俗、政治制度、学术宗教,属专题史。吕书不但以史料丰富称著,而且不乏精辟见解(开明书店,1948年)。作为史学大师,陈寅恪对推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他极为重视文化和民族的因素,往往从习见的史料出发,以小见大,提出并解决了前人认识所不能及的问题。《天师道与滨海地区之关系》(《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3年第4本)、《桃花源记旁证》(《清华学报》1936年第1本)和《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7年第11本),都是具有发凡起例之功的代表作。他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虽然是讲唐代各种制度的,但是都将渊源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务出版社,1945年)。不过,陈寅恪“不重视社会经济的作用,较少探索这方面的问题”(田余庆:《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后顾与前瞻》,《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1993年,第392页)。从1933年起,陶希圣主编的《食货》杂志刊登了大量有关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方面的研究成果,恰与陈寅恪的研究工作互为补充。代表性的论文有武仙卿《魏晋时期社会经济的转变》(1934年第12期)、《南北朝色役考》(1936年第3、4期)、《魏晋南北朝田租与户调对立的税法》(1937年第2期),何兹全《三国时的农村经济的破坏与复兴》(1935年第2期)、《三国时期国家的三种领民》(1935年第5期)、《中古大族寺院领户研究》(1936年第1期),鞠清远《曹魏的屯田》(1936年第1期)、《三国时代的客》(1936年第1期),陈啸江《三国时代的人口移动》(1935年第1期)等。此外,受陶希圣经济史观的影响,全汉升在《中古自然经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7年第10本)的长文中,系统地论述了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总体面貌。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界涌现了一大批成就卓越的学者,如周一良、谷霁光、萨孟武、严耕望、李源澄、王伊同、姚薇元等。他们活跃于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各个领域,代表性的作品有周一良《南朝境内各种人及政府对待之政策》(《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8年第7本)、《领民酋长与六州都督》(《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7年第10本)、《乞活考》(《清华学报》1949年第12期),谷霁光《六朝门阀》(《武大文哲季刊》1936年第6期)、《西魏北周和隋唐的府兵》(《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7年第7期),严耕望《元魏北镇制度考略》(《现代学报》1947年第8期)、《魏晋南朝地方政府属佐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7年第10本),萨孟武《南北朝的政治和社会》(《政治季刊》1940年第10期)、《两晋的中央官制》(《新认识》1943年第4期),李源澄《两晋南朝之军户及补兵》(《史学集刊》1941年第3期)、《元魏之统制诸夏与诸夷》(《责善半月刊》1941年第11期)、《汉末魏晋思想之转变》(《真理杂志》1944年第6期),王伊同《五胡通考》(《中国文化研究汇刊》1943年第9期),姚薇元《北魏帝室氏族考》(《说文月刊》1944年第6期)等。20世纪后半叶是中国大陆的史学工作者自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不断探索史学研究新理论和新方法的50年,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自然也不例外。本领域的学者,在继承我国原有优秀学术传统和借鉴西方现代史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在社会经济史、政治史、民族史、思想史和社会文化史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于汉魏以降的经济变动、社会性质、政治特点、民族关系和文化构成等多个方面都有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1949—1966年是中国大陆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取得很大进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几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编撰的通史相继出版。诸家通史都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状况进行了综合研究,并对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提出不同认识。与此同时,那些在三四十年代已经成就卓著的学者,也纷纷以马克思主义观点为指导修订或者重新撰写著作和论文,为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开辟了新风。其中,断代史的著作有何兹全《魏晋南北朝史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王仲荦《魏晋南北朝隋初唐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等。经济史著作有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贺昌群《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制与均田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韩国磐《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和《南朝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李亚农《拓跋族的前封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等。民族史的著作有马长寿《北狄与匈奴》(三联书店,1962年)、《乌桓与鲜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姚薇元《北朝胡姓考》(科学出版社,1958年)等。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3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和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中华书局,1955年)则分属于研究魏晋南北朝思想史和佛教史的著作。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和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中华书局,1963年),是两作者多年研究成果的结晶。唐书侧重于社会经济,兼论民族、政治和思想文化等问题;周书则重点在政治制度方面,旁及民族、宗教文化等专题。粗略统计,17年间共发表魏晋南北朝史论文约1400多篇。大多数作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魏晋南北朝史的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在门阀制度、土地制度、阶级结构、农民战争、民族矛盾和冲突以及历史人物评价等方面,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但这一时期的研究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1957年以后学术研究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极左的和“以论代史”的空头文章越来越多,直到“文革”中演变成以“影射史学”为特征的帮派文章。另外,研究工作还有一哄而上的毛病。1400多篇论文中约有1100多篇是论述人物的,而仅评价三国时期人物的文章就有560篇,其中关于评价曹操的文章约为350篇,占了一半以上;评价诸葛亮的文章有85篇,又居四分之一。各类课题的选择也不均衡,除评述人物的文章占据了绝大部分之外,论述政治斗争、农民起义的文章有100余篇,研究社会结构、经济问题的文章不过80篇,关于军事方面的文章是40篇左右,且多为讨论官渡之战和淝水之战内容的,而涉及民族关系的文章只有15篇。从1966年开始的“文革”,粗暴地打断了史学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一阶段的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在浩劫中同样遭受重创,基本陷于停顿状态。1978年以后,实事求是的学风重新确立,中国大陆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繁荣阶段。这一阶段,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特点是:各种规模的学会和研究机构陆续成立;一些重大课题在原有的学术积累基础上不断地向纵深发展;新的研究领域得到开拓;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相继出版;尤为可喜的是,一大批中青年学者构成了研究队伍的主力军,个别佼佼者已经成为学科带头人。1984年,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在四川成立,到20世纪末已召开过6届年会。相继成立的还有六朝史学会、北朝史学会以及诸葛亮研究会等。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郑州大学等单位还设立了专门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室(所)。白寿彝总主编的多卷本《中国通史》开创了新综合体的通史撰述方式。该书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通过序说、综述、典志和传记四个部分,比较全面地反映了80年代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水平。这一阶段出版的断代史和综合研究专著,代表作有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以及简修炜《六朝史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等。重要的论文集有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郑欣《魏晋南北朝史探索》(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1993年)、谷霁光《谷霁光史学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朱大渭《六朝史论》(中华书局,1998年)、黎虎《魏晋南北朝史论》(学苑出版社,1999年)等。经济史方面的著作有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朱绍侯《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余鹏飞《三国经济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等;研究政治史、制度史的专著主要有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陈仲安等《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大象出版社,1998年)等。民族史方面的著作,主要有马长寿《氐与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和《碑铭所见前秦至隋初的关中部族》(中华书局,1985年)、周伟洲《汉赵国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蒋福亚《前秦史》(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年)、余太山《两汉魏晋南北朝与西域关系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陈连庆《秦汉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姓氏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白翠琴《魏晋南北朝民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等。思想文化方面主要有王葆�《正始玄学》(齐鲁书社,1987年)、孔繁《魏晋玄谈》(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王晓毅《中国文化的清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万绳楠《魏晋南北朝文化史》(黄山书社,1992年)、陈戍国《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章权才《魏晋南北朝隋唐经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刘振东《中国儒学史·魏晋南北朝卷》(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汤一介《郭象与魏晋玄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曹文柱主编《中国文化通史·魏晋南北朝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等。研究宗教史的著作有方立天《魏晋南北朝佛教论丛》(中华书局,1982年)、郭朋《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齐鲁书社,1986年)、汤一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道教》(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胡孚琛《魏晋神仙道教》(人民出版社,1989年)、许抗生《三国两晋玄佛道简论》(齐鲁书社,1991年)。社会史方面的著作,主要有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曹文柱主编《中国社会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2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侯旭东《五六世纪北方民众佛教信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刘长东《晋唐弥陀净土信仰研究》(巴蜀书社,2000年)等。此外,散布于全国许多学报、学刊上的论文也是1978年以来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从1978年到80年代末期每年发表的论文都在150篇以上,以后每年递增,仅2000年一年所发表的论文就约为280篇。以上这些著作和论文,大致代表了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总体水平。20世纪后半叶,港台地区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仅以《魏晋南北朝史》为名的断代史就有数部出版,作者分别是劳干(台北中华文化出版委员会,1955年)、林瑞翰(台北至大公司,1977年)、黎杰(台北九思出版社,1978年)、邹纪方(台北长桥出版社,1979年)等。此外,金发根《永嘉乱后北方的豪族》(台北学术著作奖助会,1964年)、毛汉光《两晋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台北学术著作奖助会,1966年)、逯耀东《从平城到洛阳———拓跋魏文化转变的历程》

1.货币唐王朝建立后,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铸币政策。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钱即铜钱,帛则是丝织物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罗、绢、絁、绮、缣、紬等,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货币制度。唐政府不断出台严厉打击私铸和滥铸等的法令,并禁断使用恶钱,但是由于铜钱供应量严重短缺,币值不断上升坚挺,私铸和滥铸有暴利可图,所以成效并不理想。 两税法实行以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大矛盾,突出表现为钱重物轻即所谓“钱荒”问题的不断恶化。唐朝的GDP在当时的世界为348亿美元,占世界GDP比重:58%2.户口户口是封建王朝赋税基础。650年唐朝统计户380万。705年达到615万户,3714万余口。到了开元盛世740年,户万,口万。安史之乱前一年的754年,户达万,口达万。安史之乱时期760年户万,其中不课户万,口万,其中不课口万。唐朝后期户籍统计和管理混乱废弛,数据难以信任。基本上在三、四百万户。3.赋税收入唐朝中期780年实行两税法,当年税钱1089万八千余缗,谷215万七千余石。821-824年年均税收万贯、石(一贯=一缗),唐后期853年税收下降到925万余缗,其中盐利达278万余。随着唐朝对盐商压迫加剧,直接引发了黄巢起义。4.农业唐朝农业生产工具又有新的进步。曲辕犁就出现在唐朝。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和筒车。唐朝前期,仅见于记载的重要水利工程就高达一百六十多项。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绛岩湖、镜湖等。天宝年间,唐朝耕地面积达到八百五十万顷。粮食产量也有提高。天宝八年,官仓存粮达九千六百万石。长安洛阳米价最低时每斗仅十三文,青州、齐州每斗仅五文。唐朝后期,由于人口南移加上土地开垦及大修水利,南方的粮食产量大幅增加。5.手工业唐朝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工部是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重要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少府监主管精致手工艺品;将作监主管土木工程的兴建;军器监负责兵器的建造。监下设署、署下设作坊。此外还有铸钱监和冶监等。官营手工业的产品一般不对外销售,只供皇室和衙门消费。工人则分为工匠、刑徒、官奴婢、官户、杂户等。私营手工业较官营手工业比不发达。唐朝前期主要手工业有纺织业、陶瓷业和矿冶业。唐后期,南方手工业大幅进步,特别是丝织业、造船业、造纸业和制茶业。

唐朝耕地面积达到八百五十万顷。粮食产量也有提高。

天宝八年,官仓存粮达九千六百万石。长安洛阳米价最低时每斗仅十三文,青州、齐州每斗仅五文。唐朝后期,由于人口南移加上土地开垦及大修水利,南方的粮食产量大幅增加。唐朝的疆域在最盛时期东至朝鲜半岛,西达中亚咸海,南到越南顺化一带,北包贝加尔湖,总面积达1251万平方公里。

650年唐朝统计户380万。705年达到615万户,3714万余口。到了开元盛世740年,户万,口万。安史之乱前一年的754年,户达万,口达万。

安史之乱时期760年户万,其中不课户万,口万,其中不课口万。唐朝后期户籍统计和管理混乱废弛,数据难以信任。基本上在三、四百万户。

扩展资料:

“唐宋变革论”者主张唐宋之际的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就阶级关系的变动而言,诸家意见各不相同,大致似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唐代门阀士族地主仍占统治地位,推行部曲佃客生产制,唐宋之际,衍变为官户统治和客户佃农生产制。

二、唐代是中世封建社会,佃户被束缚在土地上,是典型的农奴,宋代开始“近世”,佃户与地主是平等的经济关系。

三、汉唐间是奴隶生产制,宋代开始确立中世庄园农奴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唐宋变革论

汉唐监察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西汉监察制度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汉武帝对地方实行的刺史出巡制。 监郡御史的做法不灵验 西汉对地方的监察最初沿用秦朝的做法。汉惠帝在位时,一度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监郡御史两年一任,要求他们每年的10月到朝廷奏事,12月再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去。后来又扩大范围,在中央所辖各郡都设置了监察御史。但这些御史的任务比较杂,在秦朝时的监察效果就不理想。比如当年刘邦做泗水亭长时(泗水亭在江苏沛县,秦以十里为亭,亭是最基层的组织),已有许多不轨行为。他在押送壮丁去骊山为秦始皇修墓的途中擅自放人,然后躲进芒砀山(在江苏砀山县东一带),聚集了100多人,并与县里的文书萧何以及管监狱的曹参等人互相串联,刘邦就是在这里起家造反,最终成就帝王之业的。泗水监的名字叫平,他对这么严重的政治动向竟然无动于衷,没有举报,这不是失职渎职吗?西汉初年的监察御史也同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于是,汉文帝时就派丞相史出巡地方,但丞相史的监察只是临时性的,很难整体改变对地方监察不力的局面。 天下分为十三部 情况的根本变化发生在汉武帝时期。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4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部(习惯上也称州)即13个监察区,分别是: (1) 冀州(约在今河北中南部、山东西端及河南北端) (2) 幽州(约在今辽宁大部分地区,河北、内蒙古、吉林一部分及朝鲜半岛北部大部分地区) (3) 并州(约在今山西大部分地区及河北、内蒙古一部分地区) (4) 兖州(约在今山东西南及河南东部地区) (5) 徐州(约在今江苏长江以北和山东东南部地区) (6) 青州(约在今山东大部分地区及河北一部分地区) (7) 扬州(约在今安徽淮河和江苏长江以南及江西、浙江、福建等地。不是今天江苏省的扬州) (8) 荆州(约在今湖北、湖南及河南、贵州、广东、广西一部分地区) (9) 豫州(约在今河南东部、安徽北部及江苏的部分地区) (10) 益州(约在今四川、贵州、云南大部分地区及湖北西北部等地区) (11) 凉州(约在今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区及陕西、内蒙古一部分地区) (12) 交趾(约在今广东、广西大部分地区和越南北部、中部) (13) 朔方(约在今宁夏银川至壶口的黄河流域地区) 刺史可由御史推荐 十三部刺史归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管辖,由御史中丞具体领导。刺史的产生,可由御史推荐,皇帝任命。当时有个绣衣御史名字叫暴胜之,为人就像他的姓一样很残暴,他督促地方官镇农民起义,十分卖力气。他每到一地,那里的守令就得急忙围剿造反的农民,大开杀戒。沿路的州、郡听说他要来了,没有不害怕的。有一次,暴胜之到了勃海(今河北沧州等地),听说当地有个知名人士叫不疑(,音juàn,姓;不疑,名),就把他请了出来。不疑衣冠楚楚,样子很庄严,叫人望而起敬,暴胜之见了,也一改往日的威风,装成一副恭顺的模样。不疑告诉他:“做官的人不能太厉害,太厉害了,人们无法忍受,自己长不了;但也不能软弱,太软弱了,没有威望,也不行。要是能在威严中加一点恩德,在恩德中带一些威严,就好了。”实际上是劝他要学会软硬兼施。暴胜之觉得很有道理,就照此去做了,结果人们就说:“姓暴的不残暴了。”而不疑呢,由于暴胜之的推荐,汉武帝让他做了青州刺史。 “六条问事”抓住了监督的重点 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豪强恶霸侵占田地,以强凌弱; 第二条,二千石的郡守对抗中央,欺压百姓; 第三条,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法,乱杀无辜; 第四条,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贤能; 第五条,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权势,乱拉关系; 第六条,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不奉政令。 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借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中央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中央政府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委书记兼省长。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刺史的工作方式是流动的 刺史的秩级仅为六百石,只相当于中下级的县令。那时的县比现在的范围广,县令以及刺史相当于今天的地厅级干部。刺史每年8月起巡察自己部内的郡国,年底回中央报告工作,只有监察权,没有处置权。据史书记载,刺史出巡时“乘传周流”。乘传,指乘坐公家驿站的马车,即送信的邮车。这种邮车是什么样的?出土文物中还没见着,但我想应与一般的邮车有别,或者说是装饰过的邮车。当时食禄二千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两边屏障都涂成红色。屏障的质地是席子或皮革。六百石的官吏,所乘车的车厢左边涂成红色。涂左边不涂右边,是因为古人尚左。刺史秩级六百石所乘的车子至少是这种规格的。别看这么简陋,在当时可就是“奥迪”车了。他们每到一处,那里的郡守或国王都要派专人到边界上去迎候,如果刺史乘坐普通的邮车,那多寒碜。周流,就是在自己的监察地盘上到处转。比如冀州刺史的监察区有10个郡和诸侯国,冀州刺史就在这10个郡国之间巡行,进行监督检查。刺史的任期为9年,如果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到时候可以直接升为二千石的郡守,而其他六百石的官员就很难有这样的机会。 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对刺史的工作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不允许他们管“六条问事”以外的事,不允许他们监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汉书·朱博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朱博初做冀州刺史时,到他的监察区去工作,在一个县里遇到一大群上访的官员和老百姓,足足有四五百人,把县衙的院子都挤满了。朱博的随从官员试探着劝他就在这个县里留下来,处理完上访人的事再出发。这名随从官员说完就用眼睛瞧着朱博,看他如何反应。朱博心里明白,他命手下人赶快驱车往前走,但上访的人围住了朱博的车马。朱博只好下车,通过随从官员明确地告诉上访人:“本刺史不负责监察县丞、县尉这一级的官吏。如果反映他们的问题,请到郡里去;如果反映二千石郡守的问题,也不能在这里接访,请到本刺史的办公地点去;如果是老百姓申冤以及遭盗窃之类的事,可以找有关人员去反映。”说完,就登上车执意地向前走,几百名上访者只好散去。朱博所说的县丞、县尉一级官员的问题,属于郡一级分管。当时在郡这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督邮的工作方法与刺史类似,同样是采取巡视的形式,就像现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派出巡视组到省里,省里再派出巡视组到地市级去一样。不同级别的干部由不同的监察官进行监督,体现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刺史出巡也是一种“异体监督” 刺史定点出巡,汉武帝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秦代的监郡御史不是纯粹的监察官,很多时候扮演的是行政官员的角色,西汉的刺史只负责监察,定位准确。秦代的监郡御史没有明确的工作章程,西汉的刺史要严格遵循“六条问事”。更为重要的是,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这一做法的实质就是割断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战国时期在秦国实行变法的商鞅,曾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说过一段很精辟的话,大意如下:虽然官员众多,但他们担任同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比如让马夫监督马夫,就行不通,他们利益一致,会互相串通,不会彼此监督。假如马儿能够说话,那么马夫就无法掩藏其过错了,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是相同的,只有让他们互为联系而利益又相矛盾,才是帝王巩固统治的保障。 商鞅所举的马儿与马夫的例子非常形象、深刻。按照他的说法,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这种理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异体监督”。现代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用的是“三权分立”的方法。我们绝不搞西方的民主政治,“异体监督”也不仅仅指“三权分立”那一套。实际上“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个公式所表现的,也是一种“异体监督”。所谓异体,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我们今天巡视工作体现的,就是这一原理。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怎么能让马儿开口呢?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这是监督中一条铁的法则,这个法则的发明者竟是生活在2300多年前的古人,商鞅也真是够伟大的。 监督实践中奉行的是法家理论 商鞅创立了铁的监督法则,汉武帝是这一理论的第一位实践者。或许有人会问,汉武帝不是主张“独尊儒术”吗,他怎么会实行法家的一套主张呢?不错,汉武帝是崇尚儒学的,他16岁继位那年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下诏书网罗天下人才,并在朝廷设考场,亲自出题、阅卷,进行考查,结果相中了一位叫董仲舒的著名儒生。董仲舒也不含糊,趁机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最终被采纳。当时在京城长安设立了太学,专门讲授儒家经典,非儒学的诸子百家一概被罢斥。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汉武帝是哪家学说有利就用哪一家,采用多的还是法家,儒家学说只是名义上的指导思想。所以后世有人评论汉武帝,说他“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有人甚至说他是叶公好龙。汉宣帝的一句话就曾道破了天机,他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霸道为法家,王道为儒家。汉武帝对地方官的监察方式就是奉行法家思想的产物。 没有一个长效的保证机制 汉武帝设计并推行得好好的刺史制度,到了西汉后期开始走样。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也就是汉武帝死后的79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请求将刺史改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应该以贵治贱,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高级领导干部不合规矩。成帝只好下诏,把刺史改名为州牧,增秩二千石,与郡守平起平坐。3年后,丞相朱博上书力争说:“当年设十三部刺史,职级低但赏赐重,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废除刺史、改设州牧后,激励机制没有了,收不到监察的效果,应该恢复刺史制度。”于是又将州牧更为刺史。但几年后,再次将刺史改为州牧。不要以为这样一来提高了刺史的地位,这是两种观念在进行较量。翟方进等人认为监察制度应同其他制度一样,不得违反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必须遵守以贵治贱的原则。朱博认为怎样设置监察官,衡量的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监察的效果。较量的结果,是等级派占了上风。刺史改为州牧后,原来的监察官开始向行政官员转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混为一谈,利害关系由相异变为相同,“让马儿说话”的制度被破坏了。汉武帝在生前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但却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保证它的长效机制。斯人已去,其政也息,这是那个时代无法避免的悲剧。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汉代察举制(举孝廉)和皇帝征召制度;唐代科举制.(2)汉代主要由地方推选人才为官;唐代主要由中央用考试的方法选官.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3)标准变化:西汉至东汉前期以才能和品德(声望)为标准;东汉后期注重出身门第;唐代以才能(主要是考试成绩)为标准.(4)变化原因: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势力发展,选官逐渐被官僚家族支配.隋唐时期,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要求冲破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国家统一,也要求把选官权力从地方豪族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

中国土地制度研究论文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范文题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来自 知网作者:熊春林摘要:人类已悄然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农村和农业不可避免地被席卷入这场空前规模的信息化浪潮中.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上.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如何提高农民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依据公共服务理论、信息化理论、能力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界定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概念,全面分析与探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与其形成基础、形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建立AHP-CSI和CSI-Logistic研究模型,以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湖南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从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社会环境、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7方面构建了25个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湖南省14市(州)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情况;运用CSI-Logistic研究模型,对湖南四个示范区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和回归分析;运用AHP-CSI研究模型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相关分析.从基础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运行机制等4个方面分析美、英、德、日、韩、印度等国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概况,把握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发展的趋势,总结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经验.最后,本文根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和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评价,借鉴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从彰显农民为本、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策略.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建设既要关注服务本身更要关注农民满意度.(2)当前,我国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有明显提高但仍较弱.(3)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因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阶段变化而变化.(4)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政府与农民上下联动、外部推动与农民自动有机结合.展开关键词: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农民满意度;层次分析法;Logistic回归分析(学术堂提供更多内容)

第1章 绪论 1 研究目的 1 研究意义 1 研究内容 1 第2章 房地产开发概述及相关土地政策分析 2 房地产开发概述 2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 2 房地产的特性 2 房地产开发的特性 3 与房地产开发相关土地政策 5 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 200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通知》 5 2007年11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6 第3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8 概述.8 压缩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空间 9 加速房地产开发行业整合速度 9 囤积土地现象将得到抑制 10 改变房地产开发供应结构10 影响房价走势有待进一步观察10 本章小结 11 第4章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12 我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现状 12 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开发地价的影响 12 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开供应量的影响 13 实行“招拍挂”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3 本章小结 13 第5章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15 土地储备制度概述 15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正面影响 15 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负面影响 17 本章小结 18 第6章 对房地产开发有影响的其他土地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20 土地供应总量的影响 20 土地供应结构的影响 20 土地供应方式的影响 21 管理政策的影响 21 本章小结 22 第7章 土地政策效果评价及建议 23 土地政策的效果评价 23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效果评价 23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的效果评价 24 土地储备制度效果评价 25 土地供应政策的效果评价 26 针对土地政策存在问题的建议 27 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建议 27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的建议 28 发展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建议 29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议 30 第8章 总结 希望可以帮到您

湖南民间土地歌研究论文

民间的土地神信仰文化 论文关键词土地神民间信仰地方保护神传说信仰文化 论文摘要土地神是民间分布最广,信仰最为广泛的“神”。他的发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周朝时期,在历史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土地神信仰逐渐扎根民间,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也日趋复杂,土地神变为了保一方平安,管理一方的基层神袛。凡有汉人聚居的地方就有土地神信仰存在,土地神信仰成为了一种汉民族内心深处的精神寄托。因此,探究民间的土地神信仰文化,追溯汉民族的民间传统,显得尤为必要。 土地神,土地庙,遍布汉民族居住的各个角落。土地神信仰的起源内容各地大体类似,在这种文化的演变和传播之中,人们几乎都是根据各自社会背景,历史传统,文化认同,对这种文化的内容进行发展,丰富和补充,形成各具特色的土地神信仰文化。不同的地方,土地神的形象不同,每一个土地神的形成,几乎都蕴藏着一个神秘而又极具传奇色彩的故事。探究土地神信仰,其价值不单单在于土地神这一形象本身和信仰本身,对于研究汉民族的地域差异和地域特色同样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土地神信仰的`内容和起源 (一)什么是土地神和土地神信仰 土地神,又有各种称谓,包括福德正神、福德老爷、土地公公、土地伯公、福德公、土地公、土地爷、地主公、福德、土公、土地、土伯、土正、地主、社神、社公、社官、后土等。他分布在汉民族聚居的各地以及受汉民族影响比较深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一个最接近人民大众的基层神袛。 土地神信仰,其实质就是人们通过对被神化了的传奇和英雄人物的信仰,获取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通过信仰,释放内心的各种感情,寻找生活的力量和精神的寄托。这种信仰,可能很纯洁很朴素,但也可能十分功利和现实。土地神信仰极其广泛和普遍,但汉民族却是一个几乎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其实两者并不冲突。土地神信仰并不是一种宗教信仰,虽然道教最终把土地神纳入了自己的神仙系统之中,给它赋予各种宗教内容和含义,但在广大民众心中并没有改变它只是一种普通民间信仰的本质。 (二)土地神信仰的起源 中国自古就有土地神的崇拜,所谓土地神其实就是社神,其起源是对大地的敬畏与感恩。顾名思义,社就是土地的主人,而社稷就是对大地的祭祀。只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信仰逐渐由自然崇拜转化为对人格神的崇拜。“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此似为社神人格化之始。 土地神信仰,归根到底还是一种对地方保护神的信仰。探究土地神的信仰问题文化,首先需要秉持一种全局的观念,因为它是贯穿于整个汉民族乃至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遍民间信仰。其次,我们更应该具备多元的思维,开阔的眼光,因为地域的差异,文化的多样,又决定了土地神信仰必然会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通过分析某一地方的土地神信仰内容和形式,挖掘其中的实质,或许对我们重新认识,全面认识这一民间信仰,可以起到以小见大,东西全部的作用。 二、以湖南某地为例对土地神信仰进行分析 湖南某地地处湖南中东部,是一个工农业相对比较发达小镇,是笔者的的家乡。大部分居民系中原南迁汉人后代,因此其信仰体系大体与古华夏文化相近。当然,通过与本地原住民的通婚,聚居和融合,也形成了独具自己地方特色的信仰文化。 土地神在本地的分布十分密集,一个行政村或一个居委会辖区几乎就有一个土地神,每个土地神都有不同的人物原型和一段成仙得道的故事。土地神在笔者家乡又称土地爷,土地公公,庙王。他既是保护一方平安的地方保护神,又是管理地方各种事务的基层神仙,还是地方的财神。总而言之,在土地神的“辖区”内,事务巨细,总而管之。 土地神的信仰已经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虽然传统文化经历了诸多破坏,而且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于自身和现实的认识也日趋理性。但传统并没有消失,只不过是人们在新的时代背景赋予了信仰新的内涵。 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并不是人们收入提高了,水平提升了,就没有精神上的困惑。金钱至上的迷局,各种生活压力和生存竞争的加剧,都可能让人们转而向外界寻找精神的寄托,寻找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当然,其中的迷信成分也不得不令人担忧,如果人们只是披着文明的外衣而头脑和思维却依旧陈旧和保守,那这只能说是时代的不幸和社会的悲剧 三、总结 土地神信仰作为一种历史久远,遍及汉民族民间的传统信仰,它的起源大体相似,但具体内容和形式却迥异。土地神作为一个接近现实而又虚幻缥缈的形象,保地方一方平安,管地方大小事物,是人们对他的美好期待,而且在历史的过程中,它又实实在在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探究土地神信仰,挖掘其中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历史的过去,把握传统的脉络,是民俗学学习者和研究者一个很好的命题和研究方向。 由于土地神信仰具备的普遍性,探究它也是在探究汉民族的一系列民间文化共性,对于维系一个整体的长久发展,对于寻找共同的精神家园,有着强大的作用。由于土地神信仰的特殊性,探究它其实也是在了解各地的民风民俗,让我们对于多元文化能够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 参考文献: [1]王娟.民俗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董晓萍.田野民俗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叶涛.中国民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4][日]藤野岩友.巫系文学论.重庆出版社.2005. 相关论文查阅: 大学生论文 、 工商财务论文 、 经济论文 、 教育论文 热门毕业论文 ;

北方的蒙古早原上,在西北的广大地区,世代流传着灿若凡星的各种民歌。 民歌,是土地上的声音,它载送着土地上的悲、欢、离、合,源源不断,绵绵流淌。 民歌,深切的反映人们的生活与情感,经万人之口,通万人之心,是劳动人民思想、感情、愿望和理想的寄托,是劳动人民心灵深处的声音。因此,一切欢乐和痛苦、无奈和愤怒、爱意和离伤、热烈和谐谑......种种感情都会不可避免的反映到民歌中来。 民歌的作者和传唱者就是劳动人民自己,他们有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与斗争中形成了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意志,这就要求一定要用自己的艺术手段表达出来。劳动人民创造民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心声。如《绣荷包》抒发了少女对情人的一片深情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川江船夫号子》、《打夯号子》等表现了劳动人民在与自然斗争时的豪迈气概;而《长工苦》、《揽工歌》则倾吐了遭受欺凌压迫的长工们的悲苦情怀。 在山东,一说起民歌,大多数人一定都会提起《沂蒙山小调》。小调还被称为“家曲”,在演唱时不受环境、对象的限制。由于小调根植本乡本土,与地方方言结合紧密,包孕着浓郁的民歌情调,展现绚丽的乡土风姿,深受人们喜爱。小调像历史长河中扬帆鼓浪的轻舟,随着生活的变化而更新,具有茁壮的生命力。小调的歌词,形象生动,寓意深刻,加上衬词的穿插,很有特色。小调歌词反映的社会面极为广泛,涉及生活的各个角落,浓缩着不同的风华,是历史流光的折射,是劳动人民心声的表述。 民歌所表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是非常真实和深切的,是劳动人民心声的深切体现。 我国民族众多,分布很广泛,其居住面积约占全国面积的50%以上,如此广阔的地域和复杂的自然环境,必然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民歌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辉煌的音乐传统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样,都对中国的音乐做出过杰出的贡献。历史上的多次民族融合,使各民族的音乐在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共性。而伟大的中华民歌就是各民族音乐相互交融、相互吸收、相互促进的结果。民歌就在这一次次的交融中相互学习并被劳动人民广为传唱,正是这样一些朴实真切的民歌,把各族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了一起。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团结地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用民歌这种表达方式传达生活的幸福和民族的团结。所以数,民歌是各民族共同的结晶,是民族凝聚的纽带。 民歌是人与自然结合的产物,黄土民歌是黄土文化的积淀,是黄土人民世世代代的苦难凝成的歌。生活在那块土地上的先辈们特别不容易,他们需要凄凉婉转或高亢悲怆的调子来抒发情感,民歌就是他们心灵的呼喊。 虽然身在湖北的我从未亲睹黄土地,但我知道我的心连着那片土地,那是中国的脊梁,背负着民族沉重的历史,承受着长久的苦难。在这片黄土地上生活的人们,为缓解恶劣的自然环境造成的压抑感,创造了这样一种具有浓浓黄土味的黄土民歌。民歌记载着民族的历史,是先人生活的记录。不懂得黄土地,不懂得黄土地上的人们,就无法读懂中国。江南小调让我们认识阴性的中国,黄土民歌则使我们了解阳性的中国。听黄土民歌,你会想到寸草不生的黄土高原和浑黄浑黄的黄河水。黄土民歌是中国音乐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由于黄土地区地广人稀,风俗淳朴而民风剽悍,加之茫茫的草原、高山大川对民族性格和乡土文化的直接影响,大部分黄土民歌粗犷、豪放、高亢而挺拔,极富阳刚之气。黄土民歌就是中国民歌的脊梁,是中国民歌之魂。 在我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历史上,传统音乐的五大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丰富的。其中民歌是最早形成的,在其他传统音乐体裁的形成和发展上,民歌起着积极作用,许多歌舞、曲艺、戏曲和民族器乐的品种是直接或间接在民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各地的“花灯”歌舞、“花灯戏”“花鼓戏”;说唱音乐中的牌子曲类、琴书类、杂曲类中的大部分曲种;“河北吹歌”等乐种及许多民族器乐曲牌,如《梳妆台》、《剪剪花》等均由民歌发展移植或改编而来。所以说,民歌是民族民间音乐的基础。 常听到有人说:“我很喜欢音乐,可就是听不懂音乐。”美国著名作曲家科普兰曾经这样说:“如果你要更好的理解音乐,再没有比倾听音乐更重要的了。”作为大学生,只要相信自己的音乐潜能,不断的倾听音乐,就会越来越多的获得音乐美感。而对于民歌,要在倾听民歌的前提下主动去体验民歌,这样就会产生自己对民歌的感受和理解。作为一个大学生,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增多,求知欲的盛切,如果对祖国民歌知之甚少,当在事业上成功时,会感到自己感情深处的欠缺。所以我们必须要去学习、继承和发扬祖国的民歌。除了通过反复的“听”,还需要理性的去理解民歌作品,与审美体验相结合,才能进入一个更崇高的情感境界。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在一个各种文化、各种潮流交汇撞击的时代,中国人不能离了自己的民族文化之根,不能丢掉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国民歌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大学生,更应当为保护和延续这些劳动人民世代传承的文化瑰宝做出贡献。愿真正的民歌不要在我们这个时代成为绝响。 一、《中国民族音乐欣赏》课的任务除了让学生进行民族音乐欣赏之外,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 中国民族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歌舞和歌曲。现在出土的文物中,就有新石器时代(约一万年至四千年前)的吹奏乐器——陶埙。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周代(公元前十一世纪-前256年)就曾出现过庞大的宫廷乐队。特别是唐代(公元618年-907年),音乐高度发展,处于当时世界音乐的先进行列;对日本、朝鲜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音乐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中国民族音乐一般分为五大类,即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器乐。每类音乐又各有多种体裁、形式、乐种和作品,如歌曲又有古代歌曲和民间歌曲之分;民间歌曲中又分劳动号子、山歌、小调、长歌及多声部歌曲等不同的体裁;同是山歌,又因地区、民族的不同而风格迥异,各具特点。又如民族乐器,早在两千多年的周代就有七十多种乐器了。现在经常使用的乐器已达两百多种。按其演奏方法和性能,可分为吹管乐器、拉弦乐器、弹弦乐器和打击乐器四类,这些乐器既能独奏,又能组合成各种形式和乐队进行重奏和合奏,并具有独特而丰富的艺术表现力。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原音乐和四域音乐以及外国音乐的交流融合之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中原音乐、四域音乐、外国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三大来源。 二、 民乐最突出的特点是写意性,也就是烘托一种精神氛围,一种心灵感受。比如《高山》、《流水》,并非直接对景色进行细致的描写,而是写情,以情见景。正如子期所说----“巍巍乎志在高山”、“荡荡乎志在流水”,是 “志在”,而非景在也。在这里,有人会认为笔者把写意(和写实相对)和写情混为一谈了。但实际上,写意描绘了客观事物经过心灵投影之后的影象,在很大程度上经过了人的感情的加工,并进一步抽象化为音乐形式表露出来,落在纸上而为谱,发于声则为乐。民乐的这种写意性与民乐体裁大多为独奏或少量乐器合奏,而很少有乐队合奏、协奏这一事实十分吻合。大型乐队长于细致入微的景物、色彩描写,精于大范围气氛的烘托,而心灵深处的意境所至,则是独奏和少量乐器合奏的专利。在西洋古典体裁中,最贴近心灵的是室内乐,如弦乐四重奏之类,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听听民乐吧,你不会失望的。民乐的另一个特点是个体性----写个人之意,抒个人之情。这与西洋音乐中的室内乐很相似,但在民乐中似乎没有,或者说很少有与西洋交响音乐相匹配的体裁与作品。不只沉浸在个人情致里,而是反映更为广阔的外部世界的音乐作品有《十面埋伏》、《霸王卸甲》、《江河水》等,但是这样的作品并不是很多。应当说,过于强调意境,过分地沉浸在个人世界中严重地限制了民乐的发展,使民乐的音乐体系没有达到西方音乐体系的广度和繁荣程度。这是十分可惜的。你听民乐,大部分时间不会感到酣畅淋漓、热血沸腾,也不太经常感到缠绵悱恻,美得醉人,但它却能充分调动起你的心灵(如果你真的在听的话),让你产生一种意境、氛围,并融化在其中,从心底里产生最细致、最真挚的情感。这就是民乐,我们中华民族自己的音乐。

有关唐朝建筑的研究论文

隋唐时期的建筑特点有:规模宏大,气魄雄浑,整齐而不呆板,华美而不纤巧。

第一:规模宏大,规划严整。唐都城长安原是隋代规划兴建的,但唐继承后又加扩充,使之成为当时世界最宏大繁荣的城市。长安城的规划是我国古代都城中最为严整的(另详城市建设篇),它甚至影响到渤海国东京城,日本平成京(今奈良市)和后来的平安京(今京都市)。唐长安大明宫规模也很大,遗址范围即相当于清明故宫紫禁城总面积3倍多。其他府城、衙署等建筑的宏敞宽广,也为任何封建朝代所不及。 第二:建筑群处理愈趋成熟。隋唐时,不仅加强了城市总体规划,宫殿、陵墓等建筑也加强了突出主体建筑的空间组合,强调了纵轴方向的陪衬手法。这种手法正是明清宫殿、陵墓布局的渊源所自。 第三:木建筑解决了大面积,大体量的技术问题,并已定型化。大明宫麟德殿,面积5000平米,采用了面阔11间进深17间的柱网布置。定型化反映了施工管理水平的进步,加速了施工速度,对建筑设计也有促进作用。 第四:设计与施工水平的提高。掌握设计与施工的技术人员“都料”,专业技术熟练,专门从事公私房设计与现场指挥,并以此为生。 第五:砖石建筑有进一步发展。主要是佛塔采用砖石者增多。目前我国保留下来的唐塔均为砖石塔。 第六:建筑艺术加工的真实和成熟。唐代建筑风格特点是气魄宏伟,严整又开朗。现存木建筑物质反映了唐代建筑艺术加工和结构的统一,斗拱的结构、柱子的形象、梁的加工等都令人感到构件本身受力状态与形象之间内在的联系,达到了力与美的统一。而色调简洁明快,屋顶舒展平远,门窗朴实无华,给人庄重,大方的印象,这是在宋、元、明、清建筑上不易找到的

第一、布局严密整齐,气派磅礴

体现此特点最显著的就是都城长安城,长安原是隋代规划兴建的,面积83平方公里,是今西安市区(明西安城)的8倍。是当时世界上最宏大壮美繁荣的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长安城的规划是中国古代都城中最为严整的。

正是他的严整也促进了建筑技艺的发展。唐代其他府城、衙署、寺庙、塔楼等建筑的宏敞宽广,这些都是结合了前人的设计理念,再在此基础上革新创造出来的。

第二、建筑坐落分明

唐代的建筑组群层次有序分明,错落有致,建筑一般成方形,最中为正殿,也称为前殿,前殿后面是后殿,一般为人们的住所,而正殿是建筑主人所居住的。

第三、建筑取材和建筑技艺的发展

唐代的建筑材料有木材,瓦石和砖块,目前我国保留下来的唐塔均为砖石塔。现在河南嵩山嵩岳寺砖塔,是唐建砖石结构建筑的代表。

建筑取材用的瓦有灰瓦、黑瓦和琉璃瓦三种。灰瓦较为疏松,用于一般建筑,一般百姓住房多用灰瓦。黑瓦质地紧密,经过加工打磨,使表面光滑,可使用于宫殿和寺庙上。

拓展资料:

唐朝(公元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高潮时期,建筑技术和艺术也有巨大发展。唐朝建筑的风格特点是气魄宏伟,严整开朗。

建筑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时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筑体系。它规模宏大,气势磅礴,形体俊美,庄重大方,整齐而不呆板,华美而不纤巧,舒展而不张扬,古朴却富有活力,正是当时时代精神的完美体现。

从唐至今,历经千年,包括大名鼎鼎的“佛光寺”在内,如今中国现存的唐代建筑仍有百十余座,砖石建筑在其中占绝大多数,而仅存的4座唐代木构建筑,则悉数皆在山西省境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唐朝建筑

如果要文言文的话,可以参照阿房宫赋 两都赋和铜雀台赋,这里给你一些现代文写的

一弯新月划过精致的角楼,给高墙内洒下一片朦胧昏黄的光,故宫里显得神秘而安静.

远远望去,那一座座深红的宫殿像嵌在雪地上一样.

坐落在树丛中的宫殿,露出一个个琉璃瓦顶,恰似一座金色的岛屿.

华清宫那华丽的楼阁被华清池池水环绕,浮萍满地,碧绿而明净.

那飞檐上的两条龙,金鳞金甲,活灵活现,似欲腾空飞去.

好大的一座宫殿似的建筑,金黄的琉璃瓦在阳光下闪耀着耀眼的光芒.

在湛蓝的天空下,紫禁城那金黄色的琉璃瓦重檐殿顶,显得格外辉煌.

隋享国三十七年中,凭藉统一后的有利形势,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建设。

它创建了大兴(长安)和东都(洛阳)两座有完整规划、规模宏伟的都城。隋建东都,吸收南朝建康的优点,把南朝先进的规划和建筑技术引入北方,促进了建筑的发展。

唐惩于隋亡教训,建国之初在宫室建设上较为谨慎,宫室沿用隋代之旧,新建离宫用草顶。隋在大兴未建城楼,在洛阳未筑正式外郭墙,这两件事唐在公元654年和公元692年才分别完成,上距唐立国已三十六年和七十四年。

唐自高宗、武后时起,至玄宗前期(650~740年),经济持续发展,文化科技成就辉煌,国势进入极盛期,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建筑活动。公元662年,唐高宗在长安东北方的高地上兴建新宫大明宫。

这是唐代所建最大的宫殿,比现存的北京明清紫禁城大四十四倍。汉代以来,历朝都以建明堂为国家盛典,然而自汉武帝后,以后各朝均未能兴建。

武则天不顾儒臣反对,在洛阳宫拆除正殿建立明堂。明堂方300尺(88米),高294尺(86米),是唐代所建体量最大的建筑物。

唐代为控制建筑规模,订立了法规,称《营缮令》,其中规定哪一等级的官吏可以建什么规模的房屋,使用什么样的装饰,在居宅上表现出尊卑贵贱的关系。隋唐大规模建设也促进其建筑的标准化、模数化。

洛阳遗址表明,隋代在规划时已以四坊为一组,每坊方一里,极有规律。史载隋唐各城市之周长也表明,各类城市的规模按坊数分级。

隋洛阳宫、唐大明宫以及唐乾陵遗址都表明,在规划时按方100步(50丈)的方格为控制网。大明宫、洛阳宫、渤海国上京宫殿,都把主殿建在全地盘的几何中心。

现存唐代建筑都以材高为模数,以一层柱高为立面、断面上的扩大模数。这些情况表明唐代已有一整套从城市规模至单体建筑设计的模数设计方法。

隋唐对外交往广泛,西境一度到帕米尔以西的中亚一带,商业活动远及阿富汗、波斯、大食,并间接与东罗马来往。外来文化,包括宗教、绘画、雕刻、音乐、舞蹈,以及器用、习俗纷纷传入,建筑自难避免。

但此时中国建筑体系已发展至成熟阶段,并与国家礼制、民间习俗密切结合,完全可以满足使用需要,成为稳定的建筑体系,外来的建筑体系已不能动摇它。只有外来的装饰图案、雕刻手法、色彩组合诸方面大大丰富了中国建筑。

很多外来装饰纹样,经过用中国手法表现,已经中国化,如当时盛行的卷草纹、连珠纹、八瓣宝相花等。隋唐立足本国,放手吸收外来影响,表现出一个强大、向上、有生命力的建筑体系的稳定性和自信心,而吸收这些外来影响也使隋唐建筑更加绚丽多彩。

夜晚,躺在床上,恍恍惚惚地进入了梦乡,梦里,我来到一个陌生的世界,看着周围的景象:亭台楼阁,高墙阔院,我惊讶的发觉,我回到了唐朝。

走在大街上,踏在青石板铺成的小路上,四周,很美。有山,有树,有花,也有草,望着远处正在一点点下沉的太阳,已是黄昏。

店铺都准备打佯了,再晚,就回不了家了。太阳一点点的下沉,终于,完全落下了,只有我孤寂的走在那条青青的小路上,寂寞、孤独,一下子都袭向了我。

突然,我来到一座皇宫,这里,灯火通明,隐约,有歌舞的气息,我疑惑的走进去,没有人注意到我的存在。宫里,皇帝坐在龙位上,面前,是一群正在跳舞的女婢,舞姿,很优美,我不禁轻笑了一声,为唐朝的繁荣昌盛而笑。

我出了皇宫,沿着小路继续走着,不久,天亮了,我猛然发现,我来到了另一个时代——唐朝的中期。 道路两旁,仍旧是店铺,只是比先前萧条了许多;山还是那座山,只是比先前苍老了许多;树还是那棵树,只是比先前长大了许多;花还是那片花,只是比先前凋谢了许多……就好像现在的唐朝,虽曾百年辉煌,最终也摆脱不了历史的命运,现在的唐朝,是一朵面临死亡的花,表面虽美,而内心已经空虚。

沿着小路,走到皇宫,天色渐黑,宫里传出一阵歌舞的声音,我走进去,龙位上已经换了一个人,面前,却还是那群舞者,听到的,还是那首乐曲,只是今天听来凄婉了许多。 我出了皇宫,沿着小路继续走,不久,天亮了,我发现,我又来到了另一个时代——唐朝的末期。

走在小路上,四周,没有人,有的,只是战火的硝烟,四周,有的只是战争,唐朝这个历经了数百年岁月的朝代,它正在衰老着,马上,就会死亡,但人民却还在顽强抵抗,我看着战争,轻笑到,历史是无法改变的,唐朝注定要灭亡,何必做无畏的挣扎。突然,觉得身子越来越轻,梦要醒了吗?不,不可以,我还没有走到这条唐朝的历史路的尽头,于是,我迈这步子,一步一步,很艰难的走着,向着这条历史路的尽头走着。

一路上,陪伴着我的,只有战争,只有死亡,那是唐与梁的战争,衰老的唐朝正在尽最后的力量抵抗,可是,城楼上却换下了唐的旗帜,取而代之的是梁。唐终于灭亡了。

梦回唐朝,走在那条悠悠的历史路上,我目睹了唐由盛转衰,直至灭亡的全过程,我仿佛懂了许多:国家追求的不应只是财富,而应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让人民得到更多的幸福。

唐代是中国古代建筑成熟时期,这时期的建筑,在继承两汉以来成就的基础上,吸收、融化了外来的建筑影响,形成一个完整的建筑体系。

这个体系由都市建筑、宫殿建筑、佛教建筑等方面组成。就唐代宫殿建筑而言,大明宫、兴庆宫和华清宫最具代表性,有着鲜明且彼此不同的文化特征。

唐大明宫地处唐长安城东北的龙首原前沿,地势高旷。从考古发掘可知:大明宫的平面北部呈梯形,南部呈东西长方形。

宫城内除了三座正殿———含元殿、宣政殿、紫宸殿外,另外还有门下盛中书盛翰林院、御史台、命妇院等近臣、机要官署建筑。同时唐玄宗还置“左右教坊于蓬莱宫侧”。

宫城以丹凤门至紫宸殿为中轴线,中轴线上建有三座主殿,在中轴线两侧建有对称的殿阁楼台。宫城的中部有太液池,太液池周围诸殿是皇帝后妃居住之地。

而宫城东西又对称地辟有专门供皇族游赏的园林佳区———内苑。这种建筑组群方式,使大明宫有着明显的建筑分区———即皇帝办公议事的办公区,供皇族居住的居住区以及游乐区。

办公区内的宫殿庄重典雅,居住区又沿太液池而建,而游乐区又以园林为主。这种既有区域的明确区分,又构成统一整体的布局,主从分明、左右对称的建筑组群方式,反映了盛唐建筑师独具匠心的设计风采,更体现出我国唐代皇宫建筑以正殿为主而又突出皇宫园林特色的文化特征。

唐大明宫在平面布局上有着显著特点:三座主殿,把用于皇帝会见外国使节,举行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的场所含元殿建在最前面,其后是日朝宣政殿和常朝紫宸殿,这种排列方式既符合实际需要又能体现封建等级观念;把举行国宴和游乐活动的主殿———麟德殿置于太液池西岸的高旷之地,距左银台门和翰林院仅90多米,这样,既便于参加饮宴的文武百官、皇族贵戚出入,又能突出皇族权威,同时也使饮宴的喧闹之声不影响办公和居祝由此可见大明宫在平面设计上,既体现出封闭性的“空间”艺术布局,也反映出统治者高高在上的统治思想。 含元殿是大明宫的正殿,也是唐长安城内最宏伟的建筑。

从构图布局分析,这座殿利用龙首原做殿基,突出了殿基的高大。阁基又高于殿基,犹如鼓风欲翔的两翼,加上上殿的坡道所谓龙尾道的设置,更增加了该殿的凌空感和宏大气势。

整个含元殿建筑群面对一个开阔的广场,似巨鹰从天而降,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宫殿建筑所呈现出的壮丽、雄浑、大气的风格。此外,从考古发掘出土的建筑遗物可知:含元殿的墙面是白色的,殿顶的覆瓦是黑色的,屋脊是绿色的,柱子是红色的,斗拱是赭黄色的,这种色彩配合使建筑物显得庄严而素净,突出了中国建筑以“厚”见长的民族文化传统。

麟德殿由前、中、后三殿组成,殿西建有西亭和结邻楼,东建东亭和郁仪楼。三殿相连,翼以两楼二亭,并周绕严密,构思精巧。

这种用楼亭衬托中央大殿的组合方式,体现了中国古代建筑在庭院与组群建筑的布局上,采用左右均衡对称借以突出中央大殿的建筑特色。这在甘肃敦煌唐代壁画上也有所反映。

同时,麟德殿的建筑,还开创了三殿相连的建筑形式。 总之,大明宫在建筑艺术方面多有创新,体现出我国中古时代宫殿建筑艺术追求雄浑大气、和谐统一之美的文化特色,堪称中国建筑史上里程碑式的建筑。

兴庆宫乃盛唐时期所建,占地面积2016亩,它是唐代园林与宫廷建筑相结合的典范,宫内的主要建筑如勤政务本楼、花萼相辉楼等多呈楼阁式。这些楼阁式建筑所显示出的艺术形象,是高台基,大屋顶,大屋顶的垂脊呈弧形,屋檐也微微翘起,整个坡面呈“旋轮线”形。

“旋轮线”是最速降线,如遇大雨,屋顶上的积水可以最快速度流走。同时“旋轮线”形,不仅屋面形象很美,还起到一个重要的平衡作用,加强了柱子的稳定性,对房屋结构有利。

这是艺术与科学的巧妙结合,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屋脊的两端饰有“鸱尾”,使整个建筑更加壮观,更富有神采。

兴庆宫的建筑还采用硕大的斗拱,挺拔的柱子,绚丽的彩绘,高高的台基,有机地结合为统一体,显示出尊贵、豪华、富丽、典雅的建筑文化特色来。 华清宫是唐代帝王游乐的离宫,因此选在京城长安近郊的骊山建筑。

这座离宫依山临水自然风景优美。在平面布局上,许多殿阁分布在山上山下,掩映在花丛树林中,突出了自然风光的美韵,给人以宽松清新之感,以满足皇族贵戚来此休憩的需要。

这座离宫,主要是为皇族贵戚来此沐浴温泉而建。因此宫内建有浴殿汤池多处,正如晚唐诗人陆龟蒙所写:“暖殿流汤数十间,玉渠香细浪回环。”

为了突出山林野趣,这些浴殿建筑所呈现的外观形象精巧秀美,规模也小,而浴池外观装饰则极尽豪华。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皇宫和离宫在建筑上的不同:皇宫突出宏大的气势,庄重雄伟的风格;而离宫突出园林风光,建筑分散,多呈小巧秀美的特色。

但都达到了内容与形式完美的统一,反映出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宫殿建筑的文化特征,既希望人们对古城西安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也是为给今日西安建筑突出古城风貌提供资料,使古城西安能更显示出世界历史文化。

上好的白玉铺造的地面闪耀着温润的光芒,远方似有袅袅雾气笼罩着不真切的宫殿,檀香木雕刻而成的飞檐上凤凰展翅欲飞,青瓦雕刻而成的浮窗玉石堆砌的墙板,一条笔直的路的尽头一个巨大的广场随着玉石台阶缓缓下沉,中央巨大的祭台上一根笔直的柱子雕刻着栩栩如生的龙纹,与那宫殿上的凤凰遥遥相对……

只见寝殿内云顶檀木作梁,水晶玉璧为灯,珍珠为帘幕,范金为柱础。六尺宽的沉香木阔床边悬着鲛绡宝罗帐,帐上遍绣洒珠银线海棠花,风起绡动,如坠云山幻海一般。榻上设着青玉抱香枕,铺着软纨蚕冰簟,叠着玉带叠罗衾。殿中宝顶上悬着一颗巨大的明月珠,熠熠生光,似明月一般。地铺白玉,内嵌金珠,凿地为莲,朵朵成五茎莲花的模样,花瓣鲜活玲珑,连花蕊也细腻可辨,赤足踏上也只觉温润,竟是以蓝田暖玉凿成,直如步步生玉莲一般,堪比当年潘玉儿步步金莲之奢靡。如此穷工极丽,凌月倒还是第一次见呢。

接着凌月推开珊瑚长窗,窗外自有一座后园,遍种奇花异草,十分鲜艳好看,知是平时游赏之处。更有花树十六株,株株挺拔俊秀,此时夏初,风动花落,千朵万朵,铺地数层,唯见 *** 如雪初降,甚是清丽。一弯新月划过精致的角楼,给高墙内洒下一片朦胧昏黄的光,故宫里显得神秘而安静。远远望去,那一座座深红的宫殿像嵌在雪地上一样。坐落在树丛中的宫殿,露出一个个琉璃瓦顶,恰似一座金色的岛屿。华清宫那华丽的楼阁被华清池池水环绕,浮萍满地,碧绿而明净。

正红朱漆大门顶端悬着黑色金丝楠木匾额,上面龙飞凤舞地题着三个大字‘风雅涧’。

天阶夜色凉如水,窗内红烛摇曳,窗外细雨横斜,积水顺着屋檐悄然滴落,在地面晕开一圈涟漪,似叹息似挽留。我熄了烛火,推开吱呀的窗,抱着膝盖坐在床沿,凝视窗外飘飞的雨丝。

描写古代宫殿的句子如下:

1. 大殿的四周,古树参天,绿树成荫,红墙黄瓦,金碧辉煌。

2. 殿内金碧辉煌,金身大肚弥勒佛正在捧腹大笑,两边四大天王身躯魁伟,栩栩如生。

3. 宫殿金顶、红门,这古色古香的格调,使人油然而生庄重之感。

4. 好大的一座宫殿似的建筑,金黄的琉璃瓦在阳光下闪耀着耀眼的光芒。

5. 琥珀酒、碧玉觞、金足樽、翡翠盘,食如画、酒如泉,古琴涔涔、钟声叮咚。大殿四周装饰着倒铃般的花朵,花萼洁白,骨瓷样泛出半透明的光泽,花瓣顶端是一圈深浅不一的淡紫色,似染似天成。

6. 这些大殿的内柱都是由多根红色巨柱支撑着,每个柱上都刻着一条回旋盘绕、栩栩如生的金龙,分外壮观。

7. 紫禁城是明、清两代皇帝住的地方,是我国现存的最大最完整的古代宫殿建筑群,有五百多年的历史。

8. 坐落在树丛中的宫殿,露出一个个琉璃瓦顶,恰似一座金色的岛屿。

9. 那飞檐上的两条龙,金鳞金甲,活灵活现,似欲腾空飞去。

10. 殿柱是圆形的,两柱间用一条雕刻的整龙连接,龙头探出檐外,龙尾直入殿中,实用与装饰完美地结合为一体,增加了殿宇的帝王气魄。

11. 大殿由一百六十根楠木作为主体而构成,金黄色的琉璃瓦铺顶,两侧高耸盘龙金桂树,雕镂细腻的汉白玉栏杆台基,更说不尽那雕梁画栋。

12. 殿中宝顶上悬着一颗巨大的明月珠,熠熠生光,似明月一般。

13. 大殿四周装饰着倒铃般的花朵,花萼洁白,骨瓷样泛出半透明的光泽,花瓣顶端是一圈深浅不一的淡紫色,似染似天成。

14. 华清宫那华丽的楼阁被华清池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34池水环绕,浮萍满地,碧绿而明净。

15. 这里不仅宽阔,而且还很华丽,真可谓是雕梁画栋,金碧辉煌。殿的四角高高翘起,优美得像四只展翅欲飞的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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